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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关键词]国际经济贸易;税收筹划;避税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8-0294-01
国际税收筹划是基于目前高度发展的国际经济贸易背景下所产生的,其主要指的是在跨国经营的企业中,应纳税人利用符合跨国企业所涉及国家的相关税法,对其所应缴纳的税金进行规避或减免等行为。
1.国际税收筹划的意义
国际经济市场变化很快,涉及的国家也涵盖了全球所有的国家,而涉及的行业领域涵盖目前人类已知的全部经济形式,国际税收筹划不仅仅是涉及到了各国家间的税收环境,还涉及到了各国家间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层面。因此国际经济贸易体系的运作过程也较复杂,而该过程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也较复杂,国家税收筹划工作便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在应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其应该遵照东道国的宪法精神,但对纳税行为进行合法规避是在国际上被认为合理的行为,但该行为确实是需要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进行,因此也是违背东道国宪法精神的。在2001年的11月,我国正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成,正式稳固了自己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地位。由于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较晚,因此我国目前的跨国企业规模比西方发达国家各知名企业的规模小,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较为薄弱。因此,为了取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各企业都会尽可能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其不仅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还应该积极利用企业业务涉及国家的相关税法进行税收规避。
2.产生税收筹划的内因和外因分析
2.1 内部原因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其不仅仅可以帮助企业减小赋税所带来的压力,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跨国经营中获得的利润,而这也就成为了国际税收筹划形成的内部原因。企业的经营目的就在于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这也是企业运营者的核心目标。而对于人来说,其难免会产生减轻自身税收压力的方法来增加企业收入的想法,这是一种主观的思想状态,符合目前绝大多数企业运营者的心理状态。因此,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企业的运营者就会想办法对税收进行规避。而跨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后者只经营国内业务,其所涉及到的税款较少,税收项目较为单一。而跨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要承担的税款额数远超于国内企业,同时由于其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经济交易,其税款项目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复杂。
2.2 外部原因
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由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两个或多个国家质检造成的。其主要表现在税收范围、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税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反避税制度、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等几个方面,下面将对这些差距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2.2.1税收范围存在差距
举例说明这个问题,例如有一部分国家仅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对于企业资产或资产转移所产生的税费则不予征收,而有些国家则征收这部分税款。另外,就算是不同国家在同一税收项目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所收税款数额不同,税款起征点不同,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标准,其税款征收的范围也不相同,进而导致了各国间税收的差异。。
2.2.2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的差距
不同的国家拥有自己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是需要在该国家领域内经营各类业务的企业所必须遵守的权利。这个权利主要指的是各国政府在各自税收领域内所行使的法律权利,其是按照地域和人文特性所制定的,其所规范的权利范围就是该国家的领域范围。
2.2.3税基的差距
税基值得是税收金额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根据各个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不同,可以将税基分为三种类型。其具体包括以纯总收入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企业财产价值总量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及以企业经营商品的流动量和金额作为基础的税收政策。通常情况下,当税率相同时,税基的大小对实际应缴纳的税额有着直接的影响。
2.2.4税率的差距
一般情况下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其最高税率越高。在税款的征收工作中,税率的差别往往成为了各国间税收差别的主要因素。例如,最高税率具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德国的最大税率可以达到45%,而黎巴嫩则仅为10%,相差近4倍。当征收所得税时,部分国家采用的是按比例的税率进行征收,如德国、巴西等,还有一部分国家是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例如美国等。就算是采用统一税率模式,其所制定的税款起征点也具有较大的差异。
2.2.5税收优惠政策的差距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急需外资的引入以达到活化国内经济的目的,因此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更愿意接受大量的跨国企业进入,而且会推出更多,更具实惠性的优惠政策,以此吸引跨国企业的进驻,其中主要包括减免税收政策、奖励政策等。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这也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跨国企业的实际收税额较小,更加受到各跨国企业的欢迎。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其对于外资的需求量也不同。
2.2.6反避税制度的差距
由于在各国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于违法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相同,这也就使得跨国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各国都会由于自身经济发展原因,需要出台一系列反避税的方案和制度,但这项制度较为复杂,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是一个较大的工程。
2.2.7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差距
各国都出台相应的政策避免这种情况的发展,但由于各国政策之间具有一定的差距,使得工作执行中会带来一定的问题,而这时就需要跨过企业启动国际税收筹划工作。双重征税现象是指不同国家对同一应纳税人的同一税收款项进行了重叠式的征收,这主要是由于各国家质检税收管理法规出现了重叠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跨国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
2.2.8管理水平的差距
各国间对于税收的管理工作水平差异性较大,发达国家对这方面的重视度较高,管理模式较为完善,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其税收管理工作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各国之间差异增大。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3.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提高企业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力度有利于企业稳定的发展,首先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立常驻的税收筹划部门,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法;其次是对各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地分析,选择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最后建立起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联系网,以保证各国间分公司的信息交流,实时更新当地税收政策数据。国际税收筹划工作对于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有着巨大的影响,其直接影响着跨国企业的经济利益。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开展,我国跨国企业的数目也在不断增多,这些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企业的税收问题便成了相关部门的研究的重点工作内容。国际贸易中的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大跨国公司必须重视该项工作,企业的管理者应认真了解各国的税法差距,建立相关的国际税收筹划部门,详细分析制定出一条适合自身公司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
(一)风险性
国际税收筹划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点:(1)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在税务筹划方面,预算结果会对筹划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如果预算结果的准确性比较低,则很容易造成企业税收筹划失败。(2)世界各国对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界定并不同意,而且各个国家对此还具有一定的差异,在税收筹划中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则会被定义为违法行为,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
(二)复杂性
国际税收筹划的复杂程度比较高,而且系统性比较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多种税收差别,而且还需要考虑各个国家对于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各个国家的国情,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任何失误都可能会造成税收筹划工作失败。
(三)合法性
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中需要严格遵循各国税法,并通过利用各国税收差异制定最低合法纳税方案,避免出现避税或偷逃税的问题,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专业性
跨国公司国际纳税筹划的智能性比较强,对于纳税筹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要求其能够精通跨国公司所在国家的国情和税法;熟练掌握跨国公司所在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熟练跨国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与纳税筹划之间的联系;不仅能够有效控制企业财务风险,而且还能够采取合法方式尽量降低纳税额。
二、国际避税港税收制度模式
(一)“免征所得税”模式分析
“免征所得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仅征某项所得税”、“免征直接税”以及“免征境外所得税”。其中,第一种模式指的是,根据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实际情况,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而对于个人而言,则不需要征收所得税。第二种模式指的是,如果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税收法不完善,或者税种的覆盖面比较低,则间接税较少,当地政府一般不需要向跨国企业征收税务。第三种模式指的是,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仅仅对海外部分征收税务,对于境外部分,则不需要征收税务。
(二)“低税率”模式分析
对于“低税率”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低所得?和一般财产税税率”以及“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其中,前者指的是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在所得税方面征收量比较少,另外,后者指的是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拥有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对境外部分税务方面,则远低于境内标准。
(三)“优惠政策”模式分析
“优惠政策”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转变避税港概念,其主要吸收外国资本,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经营方式,还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
三、跨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方法分析
(一)培养良好的税收筹划意识
在跨国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税收所得利益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优化跨国企业税务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跨国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苹果公司、宜家集团等都是十分著名的跨国企业,这类跨国企业税务管理水平比较高,并且其税收利益也是企业经营效益中的关键。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本质区别,税收筹划的基础是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区域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现如今,我国跨国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以及工作水平却远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跨国企业经营中,会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并聘请专业的税务管理人才。对此,新时期,我国跨国企业应该明确意识到税务筹划管理的重要性,并积极吸取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宝贵经验,弥补自身不足,提高税务筹划管理水平,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跨国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时刻关注环境变化,降低筹划风险
跨国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不仅能够获得经济利益,而且也需要面对很多风险:(1)国际环境复杂多变。2015年,税基侵蚀以及利润转移(BEPS)项目正式实施,其重点在于实质经营活动,要求提高跨国企业生产经营的税收透明度。2016年,欧盟正式推出避税“一揽子方案”,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应该加强对于跨国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在跨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其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各个国家对于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税务筹划风险逐渐增加。(2)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所需时间比较长,税收筹划结果预期往往是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而且在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成本,如果方案设计不合理,则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应该注意,合理采用避税方法,确保符合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
(三)合理利用多种税收筹划办法
由于国际形势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跨国企业税收筹划需要面临较大风险,但是,国际税收筹划也具有灵活性特征。比如,可以利用某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实际税率,然后再通过避税天堂转移企业经营利润,避免本国纳税。另外,也可以设立专门的金融公司,合理规避预提税。需要注意的是,跨国企业在对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以及税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时,必须确保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关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规定,并灵活运用多种税收筹划办法,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税收筹划水平,并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四)利用国际租赁纳税筹划
在跨国公司经营中,国际租赁是减轻税负十分重要的办法,通过应用国际租赁是,不仅能够获得纳税优惠,而且还可以使租赁企业采用支付租金尽量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纳税额,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国际租赁,有利于跨国公司纳税筹划。国际租赁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辗转租赁形式以及将直接投资转为租赁形式,其中第一种指的是通过一个设在高?国的总部公司购置资产,然后再以最低租赁价格给一个设在国外低税国的企业,而国外企业再通过最高租赁价格给另外的高税国的关联企业,在此过程中随着租金费用的转移,将在高税国所得向低税国转移,并且分别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多次提取折旧,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纳税额。第二种指的是将直接投资转变为租赁,原先由总公司直接投资给子公司的资产可以转变为租赁形式,从而有效增加子公司费用支出,减少企业纳税额。
(五)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在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中,会计处理方式的合理性能够对应纳税额以及会计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式。跨国公司必须明确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办法,这样才能够以合法方式合理应用会计方法,降低公司税负,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比如,如果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免征所得税,则企业可以将将流动性收益转变为资本性收益;另外,跨国企业可以采用提前确认收益结算时间的方式,有效延期纳税。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如果物价上涨,则在进行存货核算时应该选择后进先出法,而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计算法方面,应该在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采用加速折旧的计算方式,从而延缓纳税。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把全国的子公司都改变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团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分公司间的利润和亏损就可以相互弥补?
据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企业非常关注新法对纳税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费用扣除等方面的规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订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能会有的内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业已经根据新法的规定,筹划企业未来的税收安排。专家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税收筹划格局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税收筹划利益,除了继续利用保留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外,将更多地在企业机构设置、关联企业交易、费用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上多做文章,寻找新的筹划点。
一、所得税筹划“三板斧”失灵
有关人士透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一些地区出现了抢注企业的现象。比如在上海浦东新区,一个投资者就注册了6家高新技术企业!有人问这位投资者为什么要抢注这么多企业?他说:以后靠卖这些企业名称就能大赚一笔。
专家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颁布和正式实施前有1年的过渡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法颁布前已经成立的,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一些投资者赶在新法颁布前抢注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过渡期优惠政策。
这个现象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筹划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础。
据介绍,在企业所得税传统的筹划方法中,企业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种。
第一,对企业身份进行筹划。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
第二,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筹划。以前很多企业利用“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免1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等优惠政策,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随着上述政策的取消,这种避税方法已没有政策依据。
第三,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出口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也同样失去了意义。
目前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共同点都是想方设法获得税收优惠。“两法”合并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两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直接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方式。这一变化使大量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失去了基础,税收筹划将因此改变格局,企业和筹划专家不得不拓宽筹划视野,寻找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第四种兵器”。
二、业界看好成本费用筹划
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限制、广告费扣除限制等,为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成本费用将成为今后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来界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少纳税的目的。
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渐成焦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际税收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和突出,这将是税收筹划的一大变化。
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已经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迫使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同样的道理,现在中国企业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也需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随着税率的提高和许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新规定,则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不是指车间或办事处,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按照上述标准,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可以进行一些筹划。比如在董事会中增加一些外国人做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等等。这些筹划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是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比目前实际执行的10%税率提高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利用国与国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筹划。目前,中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近些年来中国投资者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形成了良好的开端。随着这种投资的增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已成为现实需求。这同样要求企业了解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的税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减轻国际投资税负,特别是预提所得税税负。
国际税务筹划不仅仅考虑跨国企业集团设在某个国家企业的税负,还要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目的是谋求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优化。因此,国际税务筹划不能仅局限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需要从全球着眼进行。比如,对要判定中国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还要看投资来源国是否承认相关的优惠政策,是否给予税收豁免。如果在中国免税,回国后要补税,对税负就没有实际影响。
四、“双刃剑”:转让定价筹划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而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但现实中,转让定价已成为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有关专家认为,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以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今后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的也会越来越多。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虽然此条规定的含义和具体范围有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但原则上讲,居民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将来很可能享受免税待遇。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比如可以享受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供了空间。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更多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进行有效控制和统筹决策,从事跨国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跨国公司一般制定有各自的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掌控着大量核心技术,运用限制性商业手法,以及非价格竞争手段,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和垄断,并在公司内部实行转移价格,以求得最大的整体利益。跨国企业有两个典型特征:第一经营活动“没有国界”;第二视税收为全球性成本,既可独立也可合并纳税。
二、跨国公司税收相关概念及原则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两大特征。
1.属地原则
也可称为来源国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照该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课税权力时,必须受该国的领土范围制约。即:一国政府只能对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所取得的收益行使其特征税收权力。
2.属人原则
也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此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课税权力时,必须受人的属国范围的制约。即只能对该国的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行使征税权力。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收益、所得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税收管辖权及其选择所引起的。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免税法(MethodofFullExemption)
所谓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免予课税。免税法又可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1)全额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在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的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全额免税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假设,德国的A公司,某年获取总所得为35.9万美元,其中包括在德国国内所得28万美元,以及设在B国的分公司C所得7.9万美元,分公司已按B国规定的30%的税率缴纳了公司所得税。
A国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如下:
年所得30万美元以下——30%
年所得30万~35万美元——40%
年所得35万美元以上——50%
假如A国不实行免税法:
A国应征税额=35.9×50%=17.95
B国已征税额=7.9×30%=2.37
M公司共缴税=17.95+2.37=20.32
假如A国实行全面免税法:
A国应征税额=28×30%=8.4
B国已征税额=7.9×30%=2.37
M公司共缴税=8.4+2.37=10.77
(2)累进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公民)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时,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其适用的税率是将其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起来,以此总所得为依据来确定的方法。
累进免税法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仍以上例
A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条件下应征税额
=(30×30%+5×40%+0.9×50%)×(28÷35.9)
=8.93
B国已征所得税=7.9×30%=2.37
M公司共缴纳所得税=8.93+2.37=11.3
2.扣除法(Methodoftaxdeduction)
所谓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所得税收作为扣除项目,冲抵本国应税所得后,再按率计征本国应纳税款。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的总所得-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适用税率
有个设在A国的M公司,某年获取总所得20万美元,其中包括在A国国内所得12万美元,以及设在B国的分公司所得8万美元。分公司应按B国规定的40%税率缴纳所得税。A国所得税税率为45%。
假如A国不实行扣除法:
A国应征税额=20×45%=9
B国已征税额=8×40%=3.2
M公司共缴税=9+3.2=12.2
假如A国实行扣除法:
A国应征税额=(20-3.2)×45%=7.56
B国已征税额=8×40%=3.2
M公司共缴税=7.56+3.2=10.76
3.抵免法(Methodoftaxcredit)
所谓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本国居民(公民)以其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已纳所得税税款冲抵本国纳税义务的方法。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抵免法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这里只介绍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始于1918年美国的《税收法案》。它的特征是外国税款可以全额直接的充抵本国税收。可能的限定条件是,同一项跨国所得的外国税款抵免不能超过居住国(国籍国)的税收负担。
有个设在A国的M公司,某年获取总所得20万
美元,其中包括在A国国内所得12万美元,以及设
在B国的分公司所得8万美元。
分公司应按B国规定的30%税率缴纳所得税。
A国所得税税率为35%。
抵免限额=8×35%=2.8
B国已征所得税=8×30%=2.4
允许抵免的已缴B国税额:2.4
A国政府应向M公司征收所得税
=20×35%-2.4=4.6
A国政府对M公司来自B国的所得应补征的税额
=8×(35%-30%)=0.4
对于上例,若B国税率为40%。
抵免限额=8×35%=2.8
B国已征所得税=8×40%=3.2
允许抵免的已缴B国税额:2.8
A国政府应向M公司征收所得税
=20×35%-2.8=4.2
A国政府对M公司来自B国的所得应补征的税额
=8×(35%-40%)=-0.4
-0.4万补征额如何处理?A国会退给M公司吗?
一般视为零处理。
4.税收饶让(Taxsparingcredit)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所享受的减免税款等优惠,视同在国外已纳税,准予抵免居住国(国籍国)纳税义务。
假定甲国总公司A在某一纳税年度在国内获得的所得额为500万美元,甲国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40%,在乙国的分公司B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获得所得200万美元,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同时乙国对分公司B的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
分公司B向乙国政府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200×30%×(1-50%)=30
分公司B获得减免视同缴纳的税款
=200×30%×50%=30
两项合计=30+30=60
甲国允许抵免的限额
=(500+200)×40%×200÷(500+200)
=80
可见,允许抵免的限额大于两项合计,按60万美元抵免。
总公司A应向甲国缴税=(500+200)×40%-60=220
二、跨国公司税收战略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