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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鉴于此,本文拟对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及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税的转嫁功能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并不容易。因为税负的转嫁是有条件的,根据税负转嫁的定义可知,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因为税负的转嫁是通过价格的升降来实现的,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企业虽有转嫁的动机,却不存在转嫁的条件,税负的转嫁也是不可能的。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税种的不同、供求弹性的大小、课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
(二)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增值税税制中同一税种、不同税目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相同的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税率。这种税收规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各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也构成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的空间。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那应如何进行筹划呢?本文拟通过举例的方式,对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1、税法依据。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是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增值税)]-(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过比较可知,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促销方式纳税筹划是利用现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原理选择促销方式。
1、税法依据。(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3)返还现金方式销售,应按返还前的价格计算收入、税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返还现金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案例分析。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含税)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现金净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18.8-8.54=10.26(元)
现金净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4.19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4.19-8.54=-4.35(元)
现金净流量=-4.35-5.81=-10.16(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1、税法的依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 (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三、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以上的案例,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对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环境。鼓励纳税筹划人依法纳税、遵守税法最好的办法是让企业享受其税收筹划后的利益。但税收筹划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它,保护她。因此,应将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法律中,为税收筹划提供完备、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业除了要加强自身财务团队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提高纳税人、税务中介人的税法意识、风险意识,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2]郭庆,胡娟.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J].会计月刊,2008.8.
一、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增值税纳税筹划是中小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是双赢的局面,著名的拉弗曲线说明即使是同样的企业取得同样多的收入,也可以采用不同税率进行税负计算,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能够充分计算出最佳税率的存在,虽然在实际企业很少存在,但是企业可以根据相应的理论积极探索最佳税率,从而达到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目的。而增值税的转嫁功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的差异性,使得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而税收政策的引导使得增值税纳税筹划变成了现实。
二、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点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增值税在进项税方面的不同的规定,给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购货对象方面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1、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在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可以按照买价的17%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只能按照3%的税率计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弥补这一税收差异,可能在销售价格上有所折让,所以要对这两种方式进行计算,选择税后利润大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2、小规模纳税在选择采购对象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在市场上生存,与一般纳税人竞争,会选择在价格上给予优惠,所以可以选择从小规模纳税处进行采购。不同的进项税抵扣额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额,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供货方的纳税人身份以及货物的价格等各方面的原因,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I的促销方式有很多种,主要的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赠送购物券、返还现金、买一送一等。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
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销售1000元产品,其成本率为60%,假设进项税均能抵扣,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销售,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第一,商品按照7折销售;
第二,消费满1000元返现金300元。
第三,消费满1000元送300元的商品(成本180元,均为含税价);
方案一:
应缴增值税额=700÷1.17×0.17-600÷1.17×0.17=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方案二: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0÷1.17-60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41.9
应纳所得税额=41.9×25%=10.5(元)
税后利润=41.9-10.5=31.4(元)
方案三:
应缴增值税额=1000÷1.17×0.17-600÷1.17×0.17+300÷1.17×0.17-180÷1.17×0.17=75.5(元)
利润额=1000÷1.17-780÷1.17=188(元)
应缴所得税额=188×25%=47(元)
税后净利润=188-47=141(元)。
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上三个方案当中,虽然都是购买1000元的商品,让利300元,第三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多,但是税后净利润最高,为最优方案。第二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少,税后净利润却最低,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第二个方案最不可行。因此,盲目的进行促销活动不仅不会带来收益甚至会带来亏损,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之前就应该计算各种方案的税负利润以及现金流情况,以使企业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销售方式一般有直接销售、分期收款、委托代销、托收承付、预收款销售等。而不同的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延迟纳税的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最大限度的降低增值税额,销售方式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企业可以将这个月的销售额控制在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销售额可以在下一个月或者以后确认收入,有效的降低税收,减少企业成本支出。同样可以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延迟的税额就可以在企业进行资金的循环周转,带来货币的时间价值。
【关键词】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
A公司ERP事业部主要做大企业的ERP软件系统,该类ERP系统金额价格都较高,在ERP软件系统销售的过程中,实施和咨询是非常重要的过程,也是销售和实施ERP的重要环节,通常,实施服务成本,占到总成本的60%以上。2013年,A公司ERP销售累计4528万元(含税),其中软件成本1142万元(含税),服务成本1500万元。A公司在销售软件中,按照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A公司该如何做税收筹划?
一、业务筹划思路
A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是ERP软件产品销售和软件服务安装业务,产品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在销售过程中,即提品销售和软件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ERP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17%,则A公司4528万元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在混合销售中缴纳增值税。所以应首先看该纳税人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A公司属于该类企业。首先,A公司的混合销售,A公司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应当缴纳增值税。那么首先,我们是否可以拆分业务将混合销售变为兼营销售,货物销售和服务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其次,我们从纳税人的主体上看,是否可以成立一家以劳务为主的服务公司,拆分软件和安装咨询服务,由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产品公司提品,分别缴纳税款。再次成立“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小规模企业,所有的业务均由该公司拓展,该笔业务仍属于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的征收率为3%,统一按照3%缴纳增值税。
二、原方案税负计算
A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是ERP软件产品销售和软件服务安装业务,产品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在销售过程中,即提品销售和软件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ERP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17%,则A公司4528万元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4528/1.17-1142/1.17)*17%=491.98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91.98*(7%+3%)=49.2万元
所得税=(4529/1.17-1142/1.17-49.2-1500)*25%=336.42万元
整体税负877.6万元
三、纳税筹划方案调整
(1)调整方案一:A公司ERP销售累计4528万元(含税),其中软件成本1142万元(含税),服务成本1500万元。那么,我们分拆业务,将整体业务拆分成两个阶段,一个是销售安装实施阶段,其中软件销售及安装实施合计1700万元,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的收入列入第二个阶段,按照ERP信息化咨询后续服务费用,累计2828万元,缴纳营业税。
阶段一税负:
增值税=(1700/1.17-1142/1.17)*17%=81.08万元
阶段二税负:
营业税=2828*5%=141.4万元
全阶段税负: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1.08+141.4)*(7%+3%)=22.25万元
所得税=(1700/1.17-1142/1.17+2828-141.4-22.25-1500)*25%=410.32万元
整体业务税负655.05万元
(2)调整方案二:成立一家以劳务为主的服务公司,拆分软件和安装咨询服务,由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产品公司提品,分别缴纳税款。其中A公司负责软件销售部分,累计软件销售额1500万元(略高于成本价格),劳务服务公司收取ERP实施、咨询、服务、培训等服务,累计收入3028万元,合计向客户收取4528万元。
A公司税负:
增值税=(1500/1.17-1142/1.17)*17%=52.02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2.02*(7%+3%)=5.20万元
所得税=(1500/1.17-1142/1.17- 5.20)*25%=75.20万元
劳务公司税负:
营业税=3028*5%=151.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1.4*(7%+3%)=15.14万元
所得税=(3028-151.4-15.14-1500)*25%=340.37万元
整体业务税负639.33万元
(3)调整方案三:成立“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小规模企业,,所有的业务均由该公司拓展,该笔业务仍属于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的征收率为3%,统一按照3%缴纳增值税。A公司4528万元按照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且进项不得抵扣。
增值税=4528/(1+3%)*3%=131.88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1.88*(7%+3%)=13.19万元
所得税=(4528/(1+3%)-1142-13.19-1500)*25%=435.23万元
整体业务税负580.3万元
一、分立企业以减轻增值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一)以自产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有自产农产品,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的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案例分析1:潍坊市元丰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奶制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已知2012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2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行税额为26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16万元,全年经营奶制品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元丰牛奶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000×17%-(26+16)=128(万元)。
方案二:将饲养场单独分立出来由独立的子公司来经营,元丰公司仅负责奶制品加工厂。
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8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元丰牛奶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7%-800×13%-16=50(万元)。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而饲养场销售鲜奶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8万元(128-5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通过分立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是不同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则可以考虑通过分立企业将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2:青岛市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40万元,适用于17%的税率。该公司每年所能获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仅为销项税额的5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40×17%-140×17%×50%=11.9(万元)。
方案二:华美商品批发公司新设分立为两个企业,年销售额分别为70万元。
公司分立之后,每个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8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
则两个企业共需缴纳增值税=70×3%×2=4.2(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7万元(11.9-4.2)。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分立企业以减轻营业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餐饮业和娱乐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不同的,餐饮业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有些企业同时提供餐饮业和娱乐业的服务,如果这两种经营项目不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话,则可以考虑分别由不同的子公司予以经营,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分析3:济南市蓝海大酒店是一家融餐饮和娱乐于一体的企业,该企业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等娱乐项目,同时经营餐饮。由于其内部核算体系不完善,在2012年度,该企业的娱乐业收入和餐饮收入无法准确划分,该公司的总营业额为2000万元,根据企业的估计,其中需要缴纳20%营业税的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占到8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蓝海大酒店不进行分立。
该企业由于没有准确核算娱乐业收入与餐饮业收入,因此,应当一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则应纳营业税=2000×20%=400(万元)。
方案二:蓝海大酒店将餐饮业分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其他条件不变。
则餐饮业应纳营业税=2000×(1-80%)×5%=20(万元),
娱乐业应纳营业税=2000×80%×20%=320(万元),
合计纳税=320+20=34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营业税税负60万元(400-34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分立企业以减轻消费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批发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4:烟台市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适用于30%的消费税税率,每年生产化妆品20万套,每套成本为180元,批发价为210元,零售价为250元。该公司采取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一半通过零售方式。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消费税=(10×210+10×250)×30%=1380(万元)。
方案二: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将其中一个经营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批发公司。
该公司的化妆品先以较低的批发价200元销售给该批发公司,然后再由该批发公司销售给消费者。
则应纳消费税=(20×200)×30%=120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消费税税负180万元(1380-12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分立企业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自2000年1月1日起,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也就越高。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拥有多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营业务时,可以采用分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并减轻整体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5:山东省日照市市民刘宁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刘宁负责销售商品业务,其妻负责加工、修理业务。在2012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销售纯收入50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2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为简化计算过程,不考虑投资者的工资和生计扣除)。
方案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0×30%-9750=12750(元)。
方案二:将个人独资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一个由刘宁专营销售业务,一个由其妻专营加工、修理业务。
假定2012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3750+25000×10%-750=8000(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4750元(12750-8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分立企业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的规模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但企业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则可以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6: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70人,资产总额为900万元,每个车队年均盈利28万元,整个公司年盈利总计28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不进行企业分立。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0×25%=70(万元)。
方案二: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
企业分立之后,每个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20%×10=56(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14万元(70-56)。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涉税数额较大的主要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它们也就成为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对象。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般要求
1.合法性。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必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操作,在适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对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规避法律风险。
2.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本身旨在降低税收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它是在若干可行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的结果,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能提供各种潜在的可行方案,而且还要从房地产企业整体经营角度出发,并考虑长远发展战略来判断并选择最佳方案。
3.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包括税收优惠、税率分级等。企业只有在充分熟悉有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经营策略及营销行为与税法有机结合,才能用足政策;同时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足额提取费用、摊销成本,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税后收益。
二、F房地产公司及开发项目概况
某市F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由甲、乙两家房地产公司合作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共同开发普通商品住宅“梦想佳苑”项目。F公司章程约定:甲公司提供3亿元人民币,乙公司提供15万土地使用权折价2.7亿元(与其取得成本一致),项目建设期为2010年9月1日―2012年9月30日,销售期为2011年6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综合容积率为2;甲公司负责解决资金缺口并全权承担项目运作以及广告宣传,乙公司不承担合作公司的亏损风险;项目完成后,乙公司获得7.5万商品住宅,甲公司获得19.5万商品住宅及3万车库。
1.预计开发成本及销售收入
项目预计建造总支出8.07亿元,商品住宅及车库各项目建造成本见表1。
项目预计期间费用:销售费用1200万元,管理费用1295万元,财务费用245万元,合计2740万元。
F公司计划委托甲公司下设的装修公司按照每平方米400元标准对毛坯房进行简单装修,预计装修成本10800万元(27×400=10800)。住宅和车库的销售均价分别为每平方米4800元、2800元。预计销售额见表2。
2.F公司及乙公司纳税测算
项目开工前,F公司做了一份项目可行性报告,对该项目涉及的税费负担进行测算,主要考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其他税金忽略。
乙公司将15万土地使用权以2.7亿元转让给F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将商品住宅对外销售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测算如下:
应交营业税(27000+36000)×5%=315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150×(7%+3%)=315万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3150×2%=63万元,应交印花税36000×0.05%=18万元,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3546万元。
土地增值额(36000270003546)=5454万元,增值率低于20%,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乙公司应交所得税(36000270003546)×25%=1363.5万元。
F公司对外销售27万住宅和3万车库,需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测算如下:
应交营业税138000×5%=69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900×(7%+3%)=690万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6900×2%=138万元,应交印花税(93600+8400)×0.05%=51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合计7779万元。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额:地价成本27000万元,建筑成本35250万元,基础设施等建造成本13050万元,加计扣除(27000+35250+13050)×20%=15060万元,开发费用5400万元,装修费用10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7779万元,合计114339万元,增值额138000-114339=23661万元,增值率20.69%,应交土地增值税23661×30%=7098.3万元。
F公司利润总额138000-80700-10800-7779-7098.3-2740=28882.7万元,应交所得税28882.7×25%=7220.7万元。
三、F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1.改变公司合作章程,减少纳税环节
将F公司章程修改为:甲公司出资3亿元与乙公司提供15万土地使用权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方式,甲公司占60%的股份,乙公司占40%的股份。甲、乙公司直接从F公司分配利润,避免重复缴纳营业税。
2.合法控制增值率,实现适用免税政策
将业务打包给建筑承包商,支付的1500万元费变成建筑安装成本,不再作为性质的开发费用处理,增大作为加计扣除的建造成本基数。
利息和间接开发费用数额不大,改按“比例扣除法”的扣除额为:(27000+35250+13050+1500)×10%=7680万元,可增加扣除额。
F公司下设的装修公司改在交房后介入,由装修公司直接与购房户签订装修合同。房价由4800元下调至4400元,F公司不再收取装修部分收入,相应地不再缴纳销售不动产5%的营业税,改由装修公司按建筑安装业3%缴纳营业税,少交营业税(19.5+7.5)×400×(5%-3%)=216万元,可视为按4800元均价销售商品房的机会成本。
3.纳税筹划后的纳税测算
经过上述纳税筹划后,F公司预计相关纳税指标测算如下:
营业收入27×4400+3×2800=127200万元。
应交营业税127200×5%=636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360×(7%+3%)=636万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6360×2%=127.2万元,应交印花税127200×0.05%=63.6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合计7186.8万元。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额:地价成本27000万元,建筑成本35250+
1500=36750万元,基础设施等建造成本13050万元,加计扣除(27000+36750+13050)×20%=15360万元,开发费用(27000+36750+
13050)×10%=768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7186.8万元,合计107026.8万元,增值额127200-107026.8=20173.2万元,增值率18.85%,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利润总额127200-80700-7186.8-2740=36573.2万元,应交所得税36573.2×25%=9143.3万元。
4.纳税筹划前后对比分析
纳税筹划前后相关税金对照结果见表3。
四、结论
从上表对照结果看出,纳税筹划后F公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较纳税筹划前的总额减少16330.1万元,节税率达到39.5%。虽然纳税筹划后的所得税有所增加,那是由于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使得利润总额大大增加的缘故。所以,此次“梦想佳苑”的纳税筹划是成功的。
参考文献:
[1]江为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分析[J].时代经贸,2008(7).
[2]刘昀.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J].商业会计,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