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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涉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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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涉税筹划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第1篇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有效开展税收筹划风险防范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建筑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其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也逐渐变化,加之建筑企业税收工作人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税收筹划风险问题不断出现。对于这一情况,建筑企业应当提高自身重视,完善相关防范对策,合理地控制税收风险,促进建筑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1 税务筹划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并且同外部环境产生了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又同其他众多领域息息相关,如设备制造、钢铁生产、混凝土生产等,还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行业,因此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显著影响。其因素不仅包括内在的,也包括复杂的外界因素。随着营改增的落实,建筑企业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及经营理念上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企业必须正确应对营改增问题,消除不利影响,抓住营改增在实施前后的机会,重新调整建筑企业经营体系,合理利用营改增方案,开源节流,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涉及领域众多,专业性和实用性较强,因此需要具有高素质、高职业素养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很少接触增值税,并且增值税的政策同营业税政策比较起来差异较大,其财务工作者也不了解增值税政策,如果直接让建筑企业内负责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负责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一定偏差,从而对建筑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风险。

由于增值税主要采用进销相抵的计税措施,因此根据建筑企业进项抵扣率的不同,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不相同。同时,当建筑企业完全实行营改增后,公司财务应分别计算收入和成本,这就会导致核算、预算及考核等工作需要改变原有口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为严格,限制了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和事项,因此在管理增值税发票、税额、申报及缴税等方面都会比过去营业税体系更为严格,管理的难度也更大。

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首先,我国的建筑公司应针对增值税特点总结出纳税筹划的方案,我国建筑企业应平稳应对营改增政策,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做出合理筹划,从自身的多个方面进行筹划研究,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其次,营改增能够显著提升建筑行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建筑企业应开发对外经营的能力,强化市场地位,加强盈利能力并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经营质量。最后,营改增对于丰富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利用已有成果,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特点,提出科学的纳税筹划策略。

2 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涉税分析

2.1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

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落实后,其税务管理将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将出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购买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这是对财务成本提升的具体因素;其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由专人管理,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难度较大,计算量也较多,因此建筑企业只能通过增设岗位的方式满足这一需求,这也是增加财务管理成本的因素。此外,增值税的管理还涉及到增值税开票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报税缴纳管理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等多项内容,和原本的营业税体系比较,增值税的管理项目提升了复杂性,因此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建筑企业涉税情况

我国建筑行业具有独特之处,其财务管理系统也相对复杂。由于我国的建筑企业独有的特点及其高度复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较高复杂性,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但这也是建筑企业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效性体现的机遇。

2.3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住建部的税负增减摸底研究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后?会面临比较高的税负,致使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之前有大幅度提升,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以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3.1合同方面

3.1.1拆分EPC合同

建筑企业的EPC合同通常包含了勘探、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安装等一系列内容,一般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同业主签订合同。EPC合同没有将设计、施工以及设备的款项分开表示,只列举了合同总价,而某些EPC合同虽然列举了各项清单,但没有分别列示价款,只有总价信息。为避免因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风险,EPC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同业主拆分EPC合同,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业务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通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分别签订。

3.1.2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PC项目所包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业务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总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税率差异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同业主通过谈判确定了各类业务在EPC合同中的价款后,再将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以及施工三部分业务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加大低税率业务价款,同时降低高税率业务价款,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3.2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在施工的成本当中差不多占据了百分之三十,由于人工费用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因此在施工工程当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怎样才能够抵扣人工费用,这是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施工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营业税的条件下,我国有两种人工费用税务缴纳的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某些劳务机制缴纳的营业税收,一般为百分之三的税率。而第二种,假如人们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派遣,那么所缴纳的营业税收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五。营改增之后,假设企业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一,那么按照简易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清包工的分包工程使企业的税负增加。

3.3企业费用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相关人员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需要到施工项目的地税机关进行缴纳,并且企业所缴纳的税额就要被地方财政的税收所吸纳。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国税机关进行预缴。中央财政收入的纳税税额为百分之七十五,而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金额为百分之二十五。这样的现象将原本的税收均衡打破,将原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中央财政收入、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财政收入。而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同时也增加了异地承接工程的难度系数,而且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也要投入更多的经营费用。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业系异地作业。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对附加税进行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认证进项税票,并清缴和汇算增值税。再加上要传递和收集以及认证票据清算税金、建立各种台账,而这庞大的工作量,就需要施工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大幅度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费用,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3.4供应商选择方面

3.4.1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

第一,应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在相同的含税报价下,对同一类型供应商可提供具有适用性的发票类型,按照建筑企业经营的规模和商业信誉因素,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更好信誉的商家。

第二,如果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应该选择税率更高的商家。

3.4.2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选择

在不同类型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因含税成本不同,而和成本有关的进项税抵扣会对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影响建筑企业的利润,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不同类型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选择最佳供应商。

3.4.3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

建筑企业的采购合同通常都会含有一定的运输费,运输费是适用11%增值税的、不同于采购的17%税率,因此在采购材料及设备时,供应商有两种提供发票的方式:第一,一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仅包含采购价格也含有运输费用;第二,两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就采购的价格和运输费用进行分开计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供应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就应采用一票制;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两票制。

4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4.4税收政策的转变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税收政策为适应市场变化在不断改变,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之前进行,而面临国家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很容易导致在项目未结束时,由于政策的转变影响到项目开展前的原始税收方案,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不合理化,甚至违法。然而,大部分建筑企业未提高对于这一现状的重视,不能实时掌握我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未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不断提高。

4.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税负,其基本手段与避税、漏税存在实质性差异,税收筹划是在属于合法手段,需要取得税收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实际的批准过程中,由于相?P税务部门的不规范执法手段导致风险的产生,税法无明确的执行政策,执法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经验判断税收筹划的合理性,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原因,加之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失败。

4.3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建筑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税收筹划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有建筑企业自身所决定,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由财务工作人员或者会计人员负责,但部分建筑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优于缺乏专业致使,难以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而部分工作人员相关职业道德素质有所欠缺,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不断提高。同时,有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信息局限性,无法实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转变,故难以提出有效降低风险的应对措施。

5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解决措施

5.1加深理解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时代,很多建筑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业务量较少,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建筑企业领导层并不了解增值税政策的具体施行方法。为加深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领导部门对营改增的了解程度,建筑企业应组织财务和税收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实施方法以及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区等。当营改增政策落实到建筑企业之后,建筑企业再针对这一政策和具体操作实施第二次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知识需求,加深其理解程度。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政策和建筑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同时加强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了解程度,及时获得新鲜资讯,积极商讨纳税筹划方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5.2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没有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并不重视对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管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发票管理以及会计审核等内容,因此应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这也是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不可或缺的一环。建筑企业需要在营改增之后,加强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建筑企业的规模及增值税的要求,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此事宜,并根据增值税的政策内容及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5.3建立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体系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并非静态过程,在实践税收筹划的方案过后,企业应当岁筹方案的实践水平以及风险控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税收筹划的二次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资产以及成本等基本指标进行实践,同时,这类评定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的重要体系,因此在评价税收筹划的实践效果时,应当保障评价指标均处于合理范围内。另外,税收机关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时,应当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即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程度等,若 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高,则可支持其进行税收筹划,并引导其采用合理的方案。

5.4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现代;财务管理;税务筹划;概念;原则

建筑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等特点,所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目,税收负担比较重。因此,建筑企业应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结合建筑企业行业特点,运用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做到节税增收,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税务筹划的概述

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针对一些资金实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业来说,开展税务筹划是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国家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基本手段。

2.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经济合同与税务筹划

在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时,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对于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就举例进行说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一施工企业负责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另一方负责箱涵预制作业。假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财务部门的会审,签订了一项设备租赁合同,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55=550000元,实际上述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建筑安装企业3%的营业税率,如果将合同变更为分包工程合同,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税率计10000000*0.001 =10000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计10000000*0.0003=3000元,可以节省7000元。通过上面例子我们就可以得知,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时,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性合同,同时,在签定总包与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完整性,这样,利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可为纳税筹划提供操作的空间。

2.融资方式与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的融资管理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即对建筑企业相应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职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各个项目的成本控制,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和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有非常大的影响。例如,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O%)。该集团2003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这里就有两种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万元,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960×5%=19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19.8(万元)。黄河集团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60-198-19.8)×25%=37.55%(万元),黄河集团纳税总额=198+19.8+37.55=255.35(万元)

方案二:由黄河集团与各控股企业签订转贷款合同,该集团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0万元;黄河集团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360万元(假定主管黄河集团的税务机关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税前扣除)。由于黄河集团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集团总部不缴纳营业税。控股公司向黄河集团总部缴纳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向黄河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

综合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黄河集团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250多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体现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所在。

三、总结

建筑企业在运用税务筹划时,要先熟悉税务筹划的内涵、特征,避免走进纳税务筹划的“误区”,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注重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与现实性,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自身发展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

自2012年1月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2013年8月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营改增”在部分行业实行以来,解决了部分行业的税负问题。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启动、配套政策尚不明确、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完整、建筑业管理模式很粗放等原因,“营改增”必将对建筑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划、冷静应对、才能将“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本文通过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重复征税,税负过大。税源不足是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的解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重复增值税的问题,从而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税务管理难度加大,涉税风险加大。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分散性、单一性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生产地点和企业注册地多数分离,国家对增值税跨省如何缴纳方面的征管体制还没有配套改革。这样,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必会争抢税源,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和涉税风险就会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增是税,需要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能力,目前“金税”工程建设还只是以省为单位,尚未构筑完成一张全国范围内的严密的结算网络,少数不法分子偷逃税空间客观存在,给企业税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和涉税风险;此外,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是在计提和缴纳的环节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还需要进行购入材料的分配、产品的验工计价等多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其核算税金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类科目,并在这些科目下进行相应的项目核算。

(一)对收入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未改革以前,建筑企业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的纳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造价。而在经过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其缴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整个工程造价。

(二)对成本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为改革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为价税合计额,缴税时需要进行价税的分离,将其分离成为两个部分: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而在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规定按照所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发票相减进行抵扣,抵扣额与购料的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其开具的专用发票类型相关。而我国目前的建筑企业还存在很多小型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受限,这样就提高了税制改制后企业的税负,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

(三)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利润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其收入、成本及营业税的变化程度。企业现金流的增减和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缴纳税款多数是根据工程的进度百分比来进行收入的确定并计算应缴纳税款,这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高于所应该缴纳的实际税额,除了营业税以外,应缴纳所得税额也会发生此类情况,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建筑企业收到整个工程款的进度滞后于工程施工的进度,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首先,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作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供应商选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签订合同环节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不能为节省成本开支,降低价格而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少税负。由于机械设备进项税“营改增”后可抵扣,那么可购置大型施工机械等资产,增加可抵扣金额,一方面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机械化程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筹划;成本控制;建筑企业

一、前言

在2016年3月5日两会政府报告中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理论上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税改政策会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变动,对建筑企业上下游的行业也会有所影响,这将关系到建筑行业能否健康长远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探讨建筑企业如何利用“营改增”政策的结构性减税效应,避免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的发生从而利用税改契机促进企业长效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营改增”税改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

由于我国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方法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宽松的承包模式以及落后的财务管理制度无法保证项目部有效管理项目分部及分公司,直接导致企业的进项税额管理效率低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可能不减反增,现有研究数据及实例数据也显示“营改增”后多数建筑企业的税负反而有所上升。表面上看是建筑企业未取得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较大的进销差额使得建筑企业税负有所上升。部分建筑企业无法产生与销项税额对应的成本项目进项税额。具体来说,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税负不减反增可能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建筑企业生存的环境较为复杂,其上游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获取的普通发票无法进行抵扣,数额较大,而且建筑企业所需的灰、沙、砖瓦等部分原材料供应源于农民,季节性较强,货主甚至在货物供不应求时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就无法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同时大部分沙石、砖瓦按6%核定征收税额,此部分原料供应者也就无法向建筑企业提供专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除上述客观原因外,也有部分主观原因导致建筑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受限,如财务人员增值税知识的缺乏、业务人员素质低下、企业财务管理相对落后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支出占工程总造价比重很大,部分支出项目难以获取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另外,目前税收征管的不完善、不严谨等也使得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途径进一步变小。

二是建筑企业成本结构中人工成本比重较大可抵扣比例偏低。目前人工成本尚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要提升建筑企业的有机成本构成就必须加大生产资料的比重,相应减少资本投入中的劳动力投入比例。虽然可通过分包工程给劳务公司取得进项税额发票,但这却无益于从整体上提升建筑行业的可抵扣比例。所以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建筑企业其增值税整体税负在“营改增”后可能有所上升,而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建筑企业其增值税整体则有可能有所下降。目前就我国建筑行业具体情况来看,建筑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低,人力成本等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支出占平均总成本的比重较大,在资本有机构成比例不变的条件下,建筑企业有必要在其他成本支出方面尽可能多地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

三是“营改增”既定税率相对较高,根据有关实际调研数据,建筑企业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后,实际税负增加的企业高达85%。作为一个微利行业,建筑企业面临这么高的增值税税率,其税负影响势必较大,这个影响不仅仅是通过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调整业务范围、采购时加强管理等可以全部抵销的。

四是建筑企业现存的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于“营改增”的建筑企业,其经营资产相对置办的比较健全,无法通过购置新设备以获取尽可能多的抵扣发票,相应地税负有所增加。尤其是大型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存量资产数额巨大,无法进行抵扣且会在“营改增”实施后逐步转入企业成本,这不利于整体上减轻建筑企业的综合税负。

三、降低建筑企业整体税负,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的应对措施

上文对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后税负可能不减反增的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一般的建筑企业若仍按传统经营模式开展工作显然无法承受低收益下的高税负压力,因而探讨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的背景下对自身资源加强重组,调整业务模式,深入剖析“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税负变动的原因及应对策略,才能顺应税改政策的大环境,合理利用税改契机发展业务,持续提升建筑企业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1、提倡企业精细化管理,争取获得增值税进项税票

除了客观原因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发票外,主观方面,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高、业务人员增值税有关知识欠缺等也会影响企业进项税额发票的取得。从源头上保障采购对方单位务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采购合同时须注明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立专员加强票据管理,按期申报抵扣,加强内部人员增值税有关知识的培训,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一是提升企业全员的“营改增”意识。“营改增”后企业的所得税清算、会计核算及税收筹划等较以前税制时期更加复杂,工作量也增加了,税务核算不准确的风险亦相应增加,财务处理流程的变化也带给企业财务人员一定的压力,所以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及业务等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利用“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效应,提升财务综合素养。从财务管理方面来说,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积极吸收“营改增”试点行业已有的成功的财务管理经验,内部制定培训计划使员工掌握必要的业务变化所需技能,提升税务筹划应变能力;树立“一般纳税人”的意识加快转变纳税理念,科学筹划企业整体税收;设立税务专员规划涉税工作,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提升企业全员财务管理知识的基础水平,积极开展宣传与学习工作,研究政策精神,通过各种途径在企业内部推广增值税有关知识,尤其是建筑企业的材料采购及分包环节提升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意识,确保“营改增”后能熟练运用相关知识,规避税务风险享受税改节税效益;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其生产、采购、财务及经营部门的专业培训,提升工作效率节约人力成本,使企业全员更加职业化;构建运作顺畅的信息化平台,促进企业发票抵扣的顺利开展。

二是建筑企业要切实管理好其分包商及供应商,应尽可能只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源头上控制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作为建筑企业的主要抵税项目,工程项目分包及原材料采购如果控制得当,将会大大减轻建筑企业增值税抵扣工作的难度。建筑企业应借“营改增”税改契机,加强分包商及供应商管理体制建设,强化与信誉较好且有实力的大型分包商及供应商的合作,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亦可提升企业供应商管理效益,促进企业分包成本及采购成本的进一步降低。建筑企业在接受劳务采购物资过程中应优中选优,对比质量与价格后择取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企业进行合作,可直接从钢材等厂家或一级商处采购,各项目集中采购从高批量争取优惠采购价格。若维修或采购小额材料时综合考虑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合作,也应要求对方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以享受税额抵扣政策。针对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并不规范的现状,应使“营改增”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企业间加强联系建立行业准则,加强自律经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统一管理好分公司、承包人及挂靠单位的税务筹划工作,在招标或采购时就应考虑增值税发票可抵扣因素。

三是及时跟踪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并加强管理。采购、管理及财务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进项发票能及时进行抵扣,保证企业现金流的顺畅运作。

四是进一步规范企业合同签订及审批流程,“营改增”后企业应转变观念,选择价税合计单位最低的单位进行合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开具发票时抬头应与企业名称保持一致,规范合同签订主体,统一要求各项目部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签订,严禁乱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可抵扣票据。

2、进一步提升建筑企业现场施工管理水平

一般而言,材料占建筑企业项目成本的比重超过五成。企业在采购时应考虑在同等条件下货比三家,充分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可抵扣的前提下选择质优价廉物品进行购置,按计划进行采购,计划应严格匹配工程需要,避免无法获取可抵扣发票的计划外采购,使用物资过程中也应例行节约避免浪费,加强成本控制管理。

择取好的劳务队伍加强劳务管理,尽量节约劳务成本,因其暂无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可开。注重劳务队伍的综合素质,保证建筑企业工程管理安全有序,杜绝安全与质量问题,避免返工、窝工等,保证项目工期、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成本。

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招待费用、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办公设施支出等费用的管理。尽管这些费用较为零星但也应尽量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降低建筑企业税负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SWOT分析;营改增;建筑业

一、“营改增”的历程回顾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营改增“试点扩围贯彻“分步”、“有序”的原则,从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一直处于稳步推进状态。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营改增”采取地区试点和行业试点的方式先后在12个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由于这种做法不可避免地导致同一行业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行业间的税负差异及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也纳入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扩围至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营改增”试点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力争到“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关系到住房和就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建筑业也在这一改革中首当其冲地被波及到了。建筑业应该未雨绸缪,积极主动应对“营改增”。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是基于内外部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即把组织内部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外部的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依照矩阵方式排列,运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加以匹配和整合,以寻求制定最佳的发展战略、计划和对策。如表1所示,将组织的内部因素――优势和劣势,组织的外部因素――机会和威胁进行排列组合,形成四种模式的战略:SO战略、WO战略、ST战略和WT战略。笔者试图从建筑业“营改增”的内外部因素入手,全面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基于因素分析的结果找出适合企业的最佳应对策略。

(一)S――建筑业“营改增”的优势

1.避免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建筑企业既是服务企业又是生产企业,涉及的经营范围广泛,建设项目周期长,工程物资和机器设备占企业资产的比例较大。目前建筑业纳税人以其提供建筑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购进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购进原材料、机器设备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就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了设备与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和材料的周转效率。建筑业普遍存在工程分包的现象,企业每进行一次分包都要按照全额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种现象就不会存在,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

2.促进建筑业分工细化,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目前建筑企业营业税以全额收入为计税依据,企业为了减少纳税环节,会尽可能将采购、生产到销售的所有环节整合在一起,以求在最后的销售环节缴纳一次税。这种避税的行为对社会专业化分工和市场公平交易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的每一道环节均征税,不论商品流转经过多少环节,作为抵扣链条中一个环节的企业来说,不必为别人的税负买单,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整个流程进行优化设计,使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促进建筑业专业化的发展。

(二)W――建筑业“营改增”的劣势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对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前提是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明,凭票抵扣。建筑业企业很多都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原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有些企业存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材料由甲方提供,造成材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此外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是建筑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成本逐年上升。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十分有限,因此“营改增”以后可能会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

2.税率变化造成税负增加。建筑企业“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建筑企业存在外部市场票据管理不规范,不能及时取得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建筑企业分散地域偏僻,供应商不规范等情况,则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税率增加的幅度来看,税负的增加将不可避免。

(三)O――建筑业“营改增”的机会

建筑企业一般以价值高、固定资产比重较大为特点。实行“营改增”后,企业购置新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企业税负减轻后,会更加注重对机器设备的改良和改善,通过大型设备的改良提高自身竞争力。同时,积极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因此,“营改增”实际上是建筑企业更新改造的好机会。

(四)T――建筑业“营改增”的威胁

1.“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建筑企业基本上实行的是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营改增”后,建设单位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由于存在质保期等情况,验工计价也会直接扣除质保金后确认价格。建筑企业通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费用,实行税款预缴方式,当工程完工后进行清算。现实中,工程款收回时间往往存在滞后现象,建筑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出增加。此外,机器设备的购置又会显著增加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多且分散,财务管理薄弱,基层增值税发票索取人员不熟悉增值税发票知识,不了解增值税抵扣原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上有一定的困难。建筑企业相关联的企业如果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货时就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时建筑企业进行采购时,开发票和不开发票是两个价,发票管理存在很大的风险。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SO战略――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是如此。建筑企业从缴纳营业税改变为缴纳增值税,这个过程的适应需要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熟悉国家的税收政策。首先,建筑企业应根据“营改增”规定,把期初购进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次,建筑企业还应加大对机器设备的投入力度,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对于购入的设备材料还可以进行租赁业务,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率。最后,建筑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要进行价格、质量、税负的分析,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优先考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时,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内容明确发票种类及发票的送达时限。

(二)WO战略――利用建筑行业组织规范行业发展

“营改增”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广阶段。建筑行业要对于“营改增”过程中自身行业的劣势进行改进,同时对于本行业不适应的政策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提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依据,以期下调增值税税率或给予一定的过渡政策来降低税负。建筑行业目前比较混乱,因为各个企业规模,实力不同,有些建筑企业材料供应商很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建筑行业长远发展,建筑企业要加入建筑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准则,规范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建筑行业协会,向政府部门提出“营改增”改革的意见与建议,以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ST战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

建筑企业目前多是粗放式管理体制,企业资质、规模良莠不齐,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面对“营改增”的挑战,建筑企业要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行精细化管理模式。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各项现金业务进行严格的审计,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对涉税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重新安排。加强内部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营改增”政策,提高会计人员的核算水平,使其对内部各个业务的流程进行熟悉,并可以熟练地进行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与核算业务。“营改增”不仅是财务人员的工作,也是企业销售、采购等管理人员的责任。通过企业网站、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学习有关部门“营改增”的知识,深化员工对增值税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的认识,强化员工在采购原材料、机器设备、运费、分包环节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形成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四)WT战略――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

国家应继续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力求做到贯穿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由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较小,建筑企业上下游涉及行业较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这些税负只能由企业自己去承担,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只有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税负顺利转嫁,才能取得联动减税效应。税务部门应将与建筑行业上下游相关联的行业一并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金霞,彭泽.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税率选择[J].税务研究,2014(1)

[2]纪金莲,张玉娟.“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4(7)

[3]禹奎,陈小芳.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选择与征管[J].税务研究,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