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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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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

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范文第1篇

一、连锁经营的概念与特点

连锁经营指的是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运营、甚至统一形象等方式经营同类商品并使用统一服务标识的若干门店从事经营,最总实现规模效益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连锁经营在欧美日等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商业领域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据调查,日本连锁经营集团和整个连锁业的销售额竟达到整个零售业销售额的40%。连锁经营有以下特点:

(一)行业范围不断扩大形成规模并相互渗透 目前的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已经扩大,早已不仅仅局限于初始时的商品零售业和餐饮业, 几乎所有行业都可以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经营,成规模发展的趋势,各行业之间相互渗透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二)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强 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众多的实力比较强大的连锁企业纷纷开拓国外市场,实行集团化管理。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已形成了一些世界性的大型跨国连锁经营集团。比较突出的是连锁超市的国际化发展。例如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国际性的连锁早已进入我国零售业。这一趋势和特点既会在我国加入WTO后对国内零售行业形成一定的威胁同时又会促进我国国内连锁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连锁经营的主导地位日趋明显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连锁企业越来越成熟,逐渐演变成为一个独立的主导性产业。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的商业组织,尤其是一些大型的跨国连锁的商业组织,它们更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消费者的消费动向,并且能够迅速获得大量的市场信息,从而能够为生产企业提品需求的多方面信息,因此能够帮助企业进行产品设计,能够调整产品结构,使产品能够更加满足消费的需求,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市场。

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连锁经营是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现代流通方式,它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规范化经营、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主要包括直营连锁经营、特许连锁经营和自由连锁经营等类型。

(一)直营连锁(regular chain, RC) 指各连锁店同属于一个投资主体,由总部来直接投资并且服从总部绝对控制的分店、分公司等构成的一个经营体系;在直营连锁经营模式中,总部对各门店的人、财、物和物流、商流、信息流等各个方面实施统一的管理。这种连锁经营体系是由总部统一管理的,由直接领导支配所有的零售点,同时零售点也必须完全接受总部的全面规划。总部对分店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二)特许连锁(franchise chain,FC) 指以商业特许的经营方式组建的连锁经营模式,总部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负责指导传授连锁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等,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这种契约关系即所谓的特许连锁。这就要求特许连锁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先进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转移指导,这样才能让连锁店很快的运作,同时总部从中获取利益,连锁网络才能不断壮大并发展完善。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就成为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三)自愿连锁(voluntary chain) 指在某一龙头企业的带领下,很多中小零售企业通过自愿加盟的方式来组成具有一定特征的经营联合体,这一联合体可以在商品采购、信息搜集、资源共享以及自有品牌商品开发等方面使所有参加企业均获得最佳的效益。自愿连锁和特许加盟店在名称和形式上是有所不相同的。自愿加盟的连锁经营,商品所有权是完全属于自愿连锁的店主所有的,但是系统运作技术和商店品牌的特定的专有信息则归总部持有。因此,自愿连锁的商店是可以保持自主性的运作的。各分店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用人制度上拥有自,并且同时具备很大的经营自。

通过以上的定义分析,直营连锁经营主要是由企业直接投资建立直营店而形成的连锁经营机构,总店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特许连锁是通过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加盟商来开办并经营加盟店的一种连锁经营体系,总店负责收取特许经营费用,对门店无控制权;自愿连锁组织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由中小零售店铺自发联合组成,店铺之间相互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或者是由批发企业为主导,将一些中小零售企业组织在一起,形成经营联合体,但很大程度上又具备各自的独立性。

三、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是不同的,由于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因此其会计核算的方法也必然会有差异。按照连锁经营商业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统一核算和独立核算两种方法。

(一)统一核算法 指总部要实行独立的、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但分店并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必须要采取向总部报账核销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采取直营连锁经营方式的企业。具体包括两种模式:同一地区、同一城市、同一范围内的连锁企业业务核算,必须实行“总部一分店”管理模式;而跨地区的连锁店则可在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以外设置地区总部,可以实行“总部一地区总部一分店”的管理模式。由此可见,统一核算法是要求总部必须独立设置会计机构。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对各分店的整个经营过程实行的是内部会计核算的方法,可以考核其经营成果,从而掌握各分店具体的经营情况,根据各分店的经营实际情况为各分店建立定额的备用金;分店的采购、配送管理是由总部来统一进行的,总部对企业的各项经济资源拥有控制权。分店则无需设置会计机构,但要设置核算员岗位,负责向总店报账;而分店取得的销售收入,也应当全部上缴总部,在月末由总部统一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并统一核算缴纳的各项流转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由总部计提留存收益并编制会计报表。

一是总店向分店拨付资金的核算。总部对分店实行的是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的模式,因此在会计核算上总部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的管理系统。也就是各分店经营所需的资金由总部来统一调配,分店存入银行的款项,必须要及时通过银行结算等方式划转到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指定账户上。总部和地区总部对分店可以建立备用金制度,具体的包括两种模式:“总部-门店、总部-地区总部-门店”。另外分店是严格不得坐支销货款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向各门店划拨资金作为备用金时,会计核算为:总部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沃尔玛总店于 2009 年 1 月 6 日向怀柔区分店划拨150 000 元作为分店的经营费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备用金一怀柔区分店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二是总店采购商品业务核算。商品的采购对于连锁经营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业务采购部门一方面负责收集供货商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供货商提供的商品质量和价格要进行对比,并选定多家供应商来供应货物,保证货物的充足供应。由于连锁经营店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并统一配送的模式,因此,商品的周转速度相当快,采购的流程一般包括订货、验货、入库、管理、销售以及连锁店之间的商品调拨等环节。但一些相对零碎的货物是可以由连锁经营店自己选择并决定供应商的,只是要求必须是业务采购部门所选定范围内的供应商,然后再通过中心来进行协调配送。采购商品的核算:在连锁企业实行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店对经营所需物品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采购模式,采购时借记“商品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2]沃尔玛总店于2009年5月1日向石家庄肉食品公司购进各种肉类一批,货款共计117 000元,增值税额19 890元,当即签发转账支票付讫。

借:商品采购――石家庄肉食品公司 11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890

贷:银行存款 136890

三是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成本费用是由总部来统一进行核算的,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要向总部报账,各分店费用项目的范围以及开支标准要由总部规定,分店不能随意超支。分店不能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发生有关费用,分店应持有关单据向总部报销以补充备用金。报销时根据用途借记“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2009年3月10日沃尔玛怀柔区分店,持有关单据向总店报销购买办公用品 2000 元,支付2月份管理人员工资150000 元、销售人员工资 40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报销办公费:

借:管理费用――怀柔区分店――办公费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2)报销支付有关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怀柔区分店――工资 150000

销售费用――怀柔区分店――工资 400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0

四是财务成果的会计核算。分店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全部的上缴总部;总部收到销售日报表和相关票据时,应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月末要结转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总部到期末要统一计算并缴纳各项流转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并计提各项留存收益,享有企业全部的未分配利润。

[例4]2009年 4 月 10日,沃尔玛怀柔区分店销售商品取得收入 50 万元(含增值税), 4 月 15 日该分店将销售日报表、销售流水收款单等单据报送总部。总部收到银行票据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怀柔区分店 427350.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49.57

(二)独立核算法 指总部和分店分别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是一种总部和分店独立设置会计机构、独立进行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的核算方法。

一是在直营连锁方式下,分店实行的是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总部实行的是部分独立、部分统一的会计核算。在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下,必然要求总部和分店都应当具有独立的会计机构。独立核算法下:总部对企业各项经济资源是拥有控制权的,因此,总部为其分店划拨商品时要求按内部商品价格来进行结算,当总部收到各分店上缴的利润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后,应当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据此计算确认当期总部实现的利润总额,并同时计算缴纳所得税、提取各项留存收益等。分店实现了商品的经营收入和发生各项经营费用时,必须要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进行核算;月末,要计算并结转本期实现的经营成果,编制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并将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上缴总部。

[例5]沃尔玛总部于 2010 年 1 月10日向怀柔区分店划拨 200 000元作为分店的经营费用。

总店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怀柔区分店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怀柔区分店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实收资本――总店划拨 200000

[例6]2010年1月15日,沃尔玛怀柔区分店向总部上缴上年取得的利润800 000万元。

总部取得银行票据和有关原始凭证,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0

分店上缴上年利润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上缴利润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二是特许连锁经营和自愿连锁经营方式下,总部并不需要给分店备用金,所以各分店无需向总部上缴利润,但需要向总部支付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另外,总部也无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分店在向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会计核算是借记“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7]2010年5月1日,苏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分店向总部支付本年度特许权使用费3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虽然各种连锁经营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直营连锁具有控制性强、系统比较稳定、商品价格统一、管理规范化等诸多优点,其不利因素在于前期要求投入资金庞大,而且总部必须对直营店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特许连锁经营一方面具有投资组合灵活、投资人容易接受、投资人自主经营、投资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优点,另一方面又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一是特许连锁系统的稳定性不容易形成,要通过品牌知名度、配货依赖性和组织控制严密性等方面来加强;二是无法实现商品的统一市场价格,只能采取指导价格,否则将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三是有些加盟者自身素质不高,存在滥用自主经营权的现象,从而会导致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虽然,加盟者是独立的经营主体,自主的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个别加盟者的自滥用等不当行为最终会给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品牌、名声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发展。

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范文第2篇

近日,用友优普行业总监、信息化专家张剑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个采用SOA架构,能够很好地支撑多法人、多工厂管理模式的ERP产品,U9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能够很好地帮助企业落地阿米巴经营模式。

精细化承包制

稻盛和夫早年创业的公司发展到100多人时,他既负责研发,又负责营销,苦不堪言,渴望有许多个自己的分身到各重要部门承担责任。于是,他把公司细分成所谓“阿米巴”(国内也称SBU,战略业务单元)的小集体,并委以经营重任,从而培育出许多具有经营者意识的领导。

稻盛和夫认为,阿米巴经营理念的精髓在于通过精细的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将大企业变“小”,让每一位员工成为企业经营的主角。张剑鲲认为,阿米巴经营模式跟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点相似,就是将经营单位化小,最大程度地提高组织内成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激情。

不过张剑鲲认为,如果管理不够精细,所谓的阿米巴经营模式会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运作效率低下,特别是经营单位与经营单位的沟通会有问题。其次,很难从企业整体的角度进行过程管控,资源过于分散,财务与业务面临监管失控的风险。

为此,用友提出了精细化承包制,即结合国内企业的业务特色和IT需求,实现阿米巴经营核算与组织高效率协同、集团财务与业务精细化管控的解决方案。

大连新重作为一个曾就职于大型国有企业的三位领导创立的机械制造企业,因为涉及的业务种类比较多,从成立一开始就采用了承包制管理。他们开始受困于粗放式承包的种种弊端,在了解到用友U9能够支撑多法人、多工厂管理模式后,在用友U9刚刚推出时就毅然决定采用它来帮助他们实现精细化承包。

张剑鲲指出,弹性扩展字段是用友U9能够很好地支持阿米巴经营模式,支持多维度核算实现精细化管控的重要功能。据悉,U9系统包含60个弹性扩展字段,内嵌于业务单据与财务账之间,因而可灵活定义应用,满足复杂多变的各种核算需求。

目前U9对阿米巴模式的支持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普及型阿米巴应用,其特点是一个或两三个法人公司,但是采用一个管理团队、一套公司运作流程;另一类是多层级多维度阿米巴应用场景。

此外,张剑鲲告诉记者,采用阿米巴经营模式后,客户可能根据业务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客户化开发,而能够很好地支持客户化开发也是用友U9的一大特色。“软件功能是通过应用业务场景而丰富起来的”,张剑鲲说,用友U9的功能也因此得到加强。

与咨询结合起来落地

“我接触过的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企业都听说过或者接受过阿米巴经营培训。”张剑鲲介绍,现在阿米巴经营在我国企业管理中非常流行,已经形成包括咨询、培训和IT解决方案在内的完整的生态链。

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连锁超市财务管理资金存货利税

超市必须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简明帐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以实现科学的财务管理。由于超市的经营方式不同,基本上可以分为连锁型和非连锁型,其会计核算方式也不相同。本文主要对连锁型超市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进行探析。连锁超市其财务管理是建立在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基础上,以总部为核心进行统一核算。

一、连锁型超市会计核算的方式:依照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分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方式

1.独立核算方式

指总部实行独立的,部分统一的会计核算,基层店实行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在这种核算方式下,总部和基层店都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总部通过投资活动与基层店形成各自的经济关系,总部的投资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基层店收到投资增加“实收资本”科目。总部对经营所需商品实行集中统一采购,按需要为下属基层店统一配送商品。按内部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并按配送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或普通发票。基层店凭发票增加库存,按独立会计进行核算,月未计算并结转当期经营成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将当期实现的利润上缴总部。总部收到基层店上报的利润和财务会计报告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非独立核算方式

非独立核算方式是指总部实行独立的、统一的会计核算,基层店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经营中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均向总部报账核销。在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下,总部会计机构应对各基层店的经营过程实行内部会计核算,以考核其经营成果,确定其劳动报酬,根据经营需要为各基层店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基层店实行报账制,不设会计机构只设一核算员,可以设置部分辅助会计账薄,负责上缴经营收入,核算本部门的经营费用,发放人员工资,保管本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总部拥有本企业的全部经济资源或控制权,总部对经营所需商品实行集中统一采购,按下属基层店经营需要统一配送,库存商品的实物转移时,只对其明细科目进行调整。基层店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全部上缴总部。

二、 连锁超市货币资金的管理

货币资金对于连锁零售企业至关重要,没有货币资金的储备,就无法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货币资金是连锁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2)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2)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3)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

3.现金控制

(1)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并严格执行。(2)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控制现金坐支,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3)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银行存款控制

(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分别设立基本户和一般存款户,并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2)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票据控制

(1)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6.印章控制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2)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制定印章管理规定,下发印章保管人岗位责任制。

三、连锁超市存货管理

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一般约为40%-60%,而对于商业企业这个比例可高达80%,存货利用程度的好坏,对超市财务状况影响极大,因此加强存货的规划与控制,使存货保持在最优水平上,已成为财务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1.存货成本管理

要想保持一定量的存货必定有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备存货的有关成本主要包括:

采购成本:指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商品而支出的成本。包括订货成本和购置成本。订货成本主要是信息收集,交流的成本,在先进的连锁企业EOS系统,大大降低了订货成本,提高了效率,当然还有一个与供应商谈判的成本。而购置成本则是购入商品本身的价值,同时要注重商品品质的保证。

储存成本,指为对存货保存、加工等的成本,还包括存货占用资金所应计的利息、仓库费用、保险费用、存货破损等。

缺货成本,指由于存货供应中断而造成的损失,当不确定的因素发生后,供应链的某些环节出现问题,导致缺货造成拖欠发货商和丧失销售机会的损失(还包括需要主观估计的商营损失)。

为了降低存货成本,必须根据超市实际作出最优的存货决策,存货的决策涉及四项内容:决定进货的项目、选择供应商、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前二项内容是产品部的职责,而财务部门要作出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按照存货管理的目的需要通过合理的进货批量和进货时间,使存货的总成本最低,这个批量叫做经济订货量。有了经济订货量,就可以很容易找出最适宜的进货时间。对保管期长、销售量大且长期稳定的商品由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到各店铺;对一部分保管期较短、鲜活商品和一部分产品由总部配送不经济时,可委托社会化配送中心或其他供应商供应,本企业的配送中心直接向各店铺配送并由总部统一进行结算。店铺也可以在总部授权的商品品种及数量金额范围内自采。无论是总部和店铺在结算是应严格根据结算规定,将购销合同、采购单、仓库验收单进行核对,相符合后结算付款。

2.商品销售管理

总部对配送中心及店铺的全部商品要设置商品管理台帐,对店铺自采的商品一般实行按商品大类管理,有条件的要逐步过渡到实行单品管理,并建立实物负责制,以保证帐实相符。各店铺要定期对商品进行盘店,由总部核定商品损耗率,超过部分由总部从店铺的工资总额中作相应扣除。

四、连锁超市利税的管理

1.利润管理

分店对外虽然不是核算单位,但其内部核算制度却是健全的。各分店对自身实现的销售,购进的商品成本都由核算机构按核算程式进行核算。总部则统一规定分店的有关费用细目、每月月末由各分店结算内部利润、每月上旬将结算的利润上交总部。总部将分店的利润汇总扣除总部本身的费用及不需分摊的属分店有关费用后,即为真正的利润总额。

2.税金的核算及管理

连锁店税金的核算及管理全部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交纳。各分店仍实行售价核算办法。对消费者来说仍然是价内税。总部根据各分店的报表汇总出销售总额,计算销售税金。又根据各业务部及分店的采购发票的抵扣联进行汇总,计算出进项税金,然后根据销项税进项税再计算出应交增值税。总部设置应交税金总帐、明细帐,根据总帐、明细帐编制有关报表向财政申报交纳、清算。

五、连锁超市成本费用控制的管理

成本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按用途分为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销售成本是销售商品的进货价格,期间费用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范文第4篇

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例,展望新形势下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模式。

为了增强信托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整合并共享公司各种资源,有效提高公司整体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成本;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变化和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也为了避免在中国完全开放金融市场后处于不利和被动的竞争境地,信托公司重组成了金融控股集团,其模式为金融型的控股公司。即分别成立控股公司与独立子公司的形式,控股公司负责整个集团的战略制定与统筹管理,本身没有经营业务,所有业务由下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具体体现为:

重设组织架构

公司原来的组织结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不利于树立公司的统一形象与塑造公司统一品牌,从而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信托公司针对以上情况进行了机构改革,重新设立组织架构,分别组建了具有法人资格的控股集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子公司。同时完善控股公司董事会治理结构,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建立了监事会,引进外部监事,加强内部风险监控。有关业务单位,配合业务需要全部配置到各个子公司,同时各个子公司保留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核算;以前由单个部门管理的业务,成立专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而对一些重复而又分散管理的业务比如酒店业,整合为一个独立的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管理酒店的经营;成立资产投资公司对公司的股权投资进行专门管理,包括基金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并对参股企业派驻董事和监事,监督参股企业的经营;由公司副总经理牵头,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进行管理,该小组直属控股公司管理。

以控股公司为平台,联合经营

控股公司负责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制定战略目标并分解到各个子公司,同时推行目标绩效考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如果子公司连续两年不能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指标,其负责人将被撤换。控股公司还提出,控股公司作为统一协调,管理与监督的平台,进行集团资本运作与资源配置,包括财务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个子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建立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筹安排与管理集团的资金往来;同时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控股公司领导层与各子公司领导层进行会议沟通,确保集团上下行动的一致性,保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控股公司与各个子公司都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到投资决策的合理化、民主化、科学化,并加强控制投资风险,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在各个子公司中相互传递,最后波及控股公司,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各子公司的风险委员会直接受到控股公司的风险委员会领导。

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分帐管理,各负盈亏,合并报表

集团控股的优势就是让各个子公司的财务独立,母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从而避免某些高风险的子公司拖跨整个集团公司。由于各个子公司独立核算,各负盈亏,在经营管理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性,能充分了解与洞悉市场的变化情况,而在控股公司的监督和激励作用下,子公司的经营动力以及压力都比较大,也迫使其积极研究市场,开拓市场,努力完成控股公司的战略目标,否则,将更换其负责人,这也打破了以往的大锅饭局面,使集团公司进入良性的发展轨道。对各个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报表进行合并,形成控股集团公司的合并报表,同时对各个子公司的报表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充分了解各个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信息,并及时对背离集团发展目标的经营行为与情况进行研究并修正。

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范文第5篇

建筑企业,又称为施工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房屋、公路、桥梁、水利、矿山、电力等土木工程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公司、建筑装饰公司、土石方工程公司、机械施工公司以及地基与基础工程公司等形式。建筑业是我国的重点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战略性的位置。据调查显示,建筑业在我国的GDP总值之中,占了将近40%的份额,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贡献者之一。与其他企业不同,建筑企业长期以来都具备了双重身份的特殊性,它既是产品的安装者,又是产品的生产者,一直存在着重复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的初衷本来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减少企业运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3%的固定缴纳营业税,虽然名义上税率很低,但是,企业外购的办公用品和施工材料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基本不能进行抵扣。不管企业盈利与否,营业税也都必须进行全额缴纳。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城市更新进程的加快,建筑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复杂,盈利空间也越来越小。因此,如果不进行“营改增”,许多建筑企业将会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2015年,我国“营改增”的改革已经到了尾声,对建筑企业将会采用11%的税率,使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算方式,从长远来讲,可以为建筑企业减少纳税成本、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公平的、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在税务改革的过渡期间,部分企业将会面临着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中国建设学会曾经对66家建设企业进行调查,“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的企业竟然高达58家。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我们应当积极探讨在改革的过渡期间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而所谓的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税收产生之前的业务筹划。所以,本文侧重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

在总承包的条件下,建筑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企业和负责具体施工的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不管中标企业如何进行税负的分摊,建筑企业也基本都要全额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中标企业和建筑企业之间,则将会被要求提供符合增值税的链条进行抵扣,这必然会对建筑企业传统的经营模式带来很大的挑战。根据行业惯例,建筑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要有自管、直管、委管、挂靠、联营五种模式。以下我们将会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自管模式

自管模式是指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自己施工管理的模式。由于纳税主体是同一家机构,“营改增”之后,这种模式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直管模式

直管模式是指建筑企业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后,设立局指挥部,接着让下属的工程子公司作为参建机构承包工程,于是就存在了集团公司和下属工程公司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营改增”之后,就必然会对税负的承担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集团公司中标之后把业务分包给工程公司,既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签订分包合同。而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增值税需要以链条来进行抵扣,那么集团公司在分包业务给工程公司之时,就必须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公司则必须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常常违背了建筑法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的条款。

(三)委管模式

跟直管模式一样,委管模式也会涉及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是指建筑企业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后,不设立局指挥部,直接委托工程公司代表集团公司管理中标项目,集团公司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公司给集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直管模式不同的是,委管模式通常只是仅仅委托一个工程公司完成中标项目。

(四)挂靠模式

挂靠模式是指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者类似的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挂靠行为一直是地方政府想要严厉打击但又杜绝不了的现象,但在”营改增“之后,将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改善。目前很多挂靠单位在购买施工材料的时候,往往不需要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较低的采购成本。一旦“营改增”,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相应的抵扣收益,税负就会大幅度提高,以致无利可图。

(五)联营模式

联营模式是指多家建筑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各参建单位成立项目合作部予以实际施工。项目合作部只是一个临时机构,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系统,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经常不能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款比较少,因此税负有可能大幅度增加,甚至会产生亏损的情形。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的影响

(一)业务处理难度大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之时,只涉及到“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没有任何的进项扣除,所以核算非常简单。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施工材料的采购和分配、工人工资福利的支付以及业主验工计价等环节都涉及到增值税的核算。会计科目包括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项复杂的核算,相当繁琐。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和管理也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资源。除此之外,一些比较大的建筑企业,项目都分散在全国不同的地区,不管是材料的采购还是管理,都无法在集中在同一处地方进行处理,涉及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整理的过程中难度高,时间长。

(二)税负短期内可能加重

理论上来讲,“营改增”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但实际上,由于外部票据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无法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就会导时税负不降反升。我国的建材市场参差不齐,很多供应商企业规模较小,通常无法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在不断增大,而用工成本是不能进行抵扣的,所以就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三)税负可能“被转嫁”

“营改增”之前,由于外购材料进行税额不能进行抵扣,所以建筑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会选择那些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人作为合作对象。“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如果想要跟这些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需要另附税款。这样供应商的税负就被转嫁到建筑企业头上了。

(四)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负债率上升。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资产总额将会比税改之前减少,企业负债率相应上升。

2.利润率升高。“营改增”之前,企业的营业收入含有营业税,属于税前收入额,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会引起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形,利润率自然就升高了。

3.现金流紧张。“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必须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是目前业主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会出现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大,甚至有可能导致现金流断链。

(五)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明显不同,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1.税务管理成本增加。“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收集、审核、认定以及申报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再加上纳税部门和纳税地点存在难以协调的情形,因此,企业必须得增设税务管理岗位。

2.税收筹划空间大。“营改增”之后,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过渡政策也会逐渐出台,因此,相比“营改增”之前,有更多可以税务筹划的空间。我们可以从企业的整体运营出发,从战略的角度,对相关业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营改增”不仅仅只是一场税务改革,同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也是一场巨大的挑战。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目前仍然处于一个粗放型管理的阶段,水平良莠不齐。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这些建筑企业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显然跟不上政策的要求,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中,无疑会加重负担,雪上加霜。有学者认为,“营改增”就是倒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的绝佳机遇。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规范和改善企业经营方式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就要从公司的整体结构,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做出相应的调整。

1.针对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议首选自管模式。自管模式由于纳税主体单一不变,因此最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如果不得不采用直管模式,应当积极追求集团内部分包的合理性,由一方承担税负,避免资金流的过度支出。

3.应当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委管模式和挂靠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在“营改增”之后,法律风险会大幅度增加,很容易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害。

4.如果以联营模式中标,建议联合体企业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各自按具体负责的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强制采取最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对有可能违背建筑法和增值税法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和监督,尽量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二)积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

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采取直管的经营模式。这些企业下属的工程子公司资质普遍比较低,竞争力也不强。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集团公司进行投标,中标之后再把项目分包给下属的工程子公司负责施工。显然,这种管理模式在“营改增”之后,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集团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工程子公司并不需要理会,但“营改增”之后,集团公司和每一个工程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建设单位即业主以及集团公司都不能再进行代扣代缴。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对这种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中心专门负责利润的管理,参建的工程子公司只负责施工,最后才参与利润的分配,不需要独立核算。

(三)加强财务团队的培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并且耗时耗力,还容易出错。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大财务管理团队的培养和训练,增强他们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能力。与此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还需要积极探讨如何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