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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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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最高目标

纳税筹划最高目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存在问题 建议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需要缴纳的税务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收益,现阶段企业面临的行业竞争愈发激烈,通过纳税筹划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需要缴纳的税务费用,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许多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认识不够清晰,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不但没有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还可能为企业带来比较严重的税务风险,危害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基于此,下文就当前我国部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重点分析如何更好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一、纳税筹划工作的意义

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整体的收益水平,是通过合理的手段对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整合,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压力,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完善自身经营模式的重要手段,是一种将企业的经济发展与国家的税务政策相结合的税收方法,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发展,可以有效地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这对于企业而言十分有利。此外,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优化分析的过程,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优化企业的结构、生产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对于企业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对于纳税筹划工作的认识比较的片面,存在着一定的偏差,阻碍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于纳税筹划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

就现阶段而言,还有许多企业的相关人员对于纳税筹划的认识不够清晰,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为了规避税收风险,企业对纳税筹划敬而远之,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认知,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开展的纳税筹划工作,但他们没有对纳税筹划的目标进行清晰的定位,缺乏筹划风险意识,纳税筹划工作自然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此外,少数企业在具体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打着“纳税筹划”的名号,行“偷税漏税”之时,加剧的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的稳定安全发展十分的不利,同时也危害了国家的利益。

(二)纳税筹划工作中脱离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缺乏长远目光

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是实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部分企业在实际的纳税筹划工作中并没有站在长远的角度看待问题,纳税筹划工作过分重视局部或者短期的效益,纳税筹划的目标主要针对某一个固定的时期或者企业的部分业务,过分追求企业税务负担的降低,忽略了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的收益问题,因小失大。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时刻谨记,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某一个方案的税务负担最轻并不意味着税后的净收益最高,部分企业以牺牲企业整体财务利益的代价换取部分或短时间内税务负担的降低,这实际上是十分不科学的,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此外,纳税筹划时必然还存在的成本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其他费用使用或者收入情况以及该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隐性成本问题,但部分企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忽视了成本,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脱离了原本采取管理的目标,自然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三)企业缺乏纳税筹划的专业人才

纳税筹划实际上是一种非常负载的理财活动,它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要拥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但就目前来说,我国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具备的知识技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们对于纳税筹划工作缺乏系统的认识,很少有人能够统筹全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筹划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在实际的税收管理工作中为了尽量减轻企业的负担,为企业发展营造更优越的政策环境,颁布了许多种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基础,但许多企业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为了能够确实从国家相关政策之中受益,罔顾企业的发展目标,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曲解了国家立法的意图,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五)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制还不够健全,许多税收征管工作的力度不足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开展纳税筹划的关键,我国纳税筹划工作的研究应用起步较晚,税收法制中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纳税筹划工作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缺乏制度保障,必然会影响该项工作的开展。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还存在着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对于各种逃税、漏税的不法行为监督处罚不力,许多企业存在着侥幸心理,将逃税作为降低税负的重要手段,这也会影响到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

三、优化纳税筹划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企业必须要正确认识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之下”,它属于企业的一项合法的权益,企业必须要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然后在此基础上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任何以税收筹划为名的偷税漏税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会加剧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十分不利。纳税筹划包括税收领域但并不局限于这一领域,而是应该贯穿到企业所有的财务管理活动之中,因此企业在具体的工作时,应首先制定一个合理的筹划目标,在存在税收约束的情况之下尽可能增加税后收益,处理好短期效益与企业长期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任何可能会影响到整体利益的因素,进而规划纳税筹划方案,实现节税的目标,真正做到价值增值。

(二)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要熟悉国家一切的税收法规政策

企业在实际的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纳税筹划的权利,但无论如何规划筹划方案都必须始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纳税筹划的合法性直接决定了该项工作是否能够取得成功,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要熟悉国家一切的税收法规政策,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保证自身对于各种税务政策的理解与税务机关的法律解释一致,避免二者因沟通不及时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我国的税收法规政策是一套完整的体系,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时都会出台许多配套的政策,且近年来,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连续的出台了许多的政策法规,这也要求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的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在彻底理解这些法规之后合理的安排经营活动。

(三)优化税收环境

良好的税收环境时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关键,但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影响了纳税筹划工作的展开,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应针对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切问题不断的补充完善,税务部门在具体的税收工作中应加大执法及处罚的力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及业务能力,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此外,为了切实解决当前纳税筹划的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企业应重视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问题,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与优秀企业的交流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更多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从而有效的提升企业纳税筹划的水平,减轻税务负担,降低税收的风险。

(四)重视事前筹划

事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之一,企业的经营活动一开始,就会随之产生纳税义务,因此,纳税筹划工作应该在企业开始实施经营活动之前进行。但是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许多企业都是在开始进行涉税业务之后才着手纳税筹划工作,此时企业开始实施的各种减税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偷税,很有可能会为企业带来纳税分享,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必须要认识到其事前性,要按照企业的管理目标开展事前筹划。

(五)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

不同的行业具备不一样的特点,企业经济活动不同,纳税筹划的方案也可能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一项工作具备很强的个案性,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税收待遇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企业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不加辩驳,一味的照搬照抄其他企业的成功案例,可能会出现实用性低的问题,难以达到应有的目标,因此企业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企业自身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了解企业的筹划需要,然后借鉴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筹划方案。

(六)纳税筹划工作中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也在日益的加剧,宏观经济形式随时都在发生着变化,企业经营过程中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经营的方式可能也会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而变化,另外,近年来国家在不断的调整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带来影响,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必须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要及时的把握客观的经济形式及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切记一成不变。

四、结束语

税收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税收成本,提高企业受益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要能够正确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及内涵,要重视相关工作人员纳税筹划意识及能力的培养,实际的经营活动及资金运作过程中中要树立全局观念及整体性观念,国家相关部门应重视对应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充分发挥纳税筹划工作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的稳定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税务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甫军,陈浩.完善企业纳税筹划问题探讨[N].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

[2]秦跃虎.关于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3

[3]袁杰.企业纳税筹划相关问题分析[J].管理观察,2014

纳税筹划最高目标范文第2篇

一、纳税能否筹划

(一)纳税筹划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在于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市场机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有效,在有些领域也会失灵。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介入市场,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不是“免费的午餐”,为补偿其生产成本,政府需要向社会成员征税。因此,可以说,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是人们为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税收价格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指明了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市场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被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卖方;纳税人则可以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是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反映在消费行为中,即表现为追求高质量、低价格,即高性价比的消费品。但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等固有特点,消费者即便主观上想拒绝此类产品消费,客观上也难以做到。于是如何降低公共产品的消费成本,便成了纳税人追求的重要目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组织,交易等事项的适当安排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或规避纳税义务、降低公共产品消费成本,这既是市场经济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纳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本能反映和必然选择,是纳税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市场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纳税筹划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

一般来说,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征税是国家的权利,纳税则是公民的义务,税收征纳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税收的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课征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收。应当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在税收征管领域的体现,是最重要的税收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加以确认。中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中国税收法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承认与采用。

显然,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依法治税”,这和不久前列入中国宪法的“依法治国”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从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看,它似乎更侧重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它要求税收的各构成要素的规定应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模糊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谓“法无禁则是允许的。”正因为如此,纳税人无论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减轻税收负担,其纳税筹划行为都是纳税人在既有的法律环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正如美国知名法官汉森所言:“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出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毕竟,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

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纳税筹划既然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市场行为,那么,这种行为的存在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呢?即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范围内,不以偷漏税作为主要手段,通过对税法规则的深刻认识、理解和合理运用,是否有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

(一)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既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还兼有宏观调控职能。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差别税收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政府鼓励和提倡的经济行为,就采用小税基、低税率和较多的税收优惠,实行低税负;政府不鼓励和提倡的经济行为,就采用较大的税基、较高的税率和较少或没有税收优惠,实行中税负;政府限制的行为,就规定最大的税基、最高的税率且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课以重税。税收作为调控手段在经济实践中的运用,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纳税人通过对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研究、理解,为了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选择国家鼓励或提倡的经济行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实质上是国家区别对待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的产物。

(二)税收制度存在的弹性空间,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可能性

在经济实践中,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国家税收制度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纳税人,就要既相对固定、还应富有弹性,这种制度弹性的存在也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众多机会。表现在:

1.纳税人的可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特别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内陆城市的纳税人比经济特区的纳税人税负较重,为减轻税负,内陆城市的企业可能作出以下一些选择:一是该企业去经济开发区投资,以享受特区纳税人享有的税收优惠;二是该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减轻税负;三是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形式上而不是从实质上转移到经济特区,成为特区的纳税人,充分享受低税负的好处。不难看出,通过变更投资方向或经营地点,使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是有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

2.税基确定的可伸缩性。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着税额的大小。为此,纳税人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设法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税负减轻。例如,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如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为此,纳税人就应要求供货方尽量避免将折扣额单开发票,以达到冲减销售额、少纳税款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异性。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反之亦然。税率与税负的这种密切关系,必然促使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在税收制度中,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的税目也有不同的税率,这种“一税一率”、“一目一率”所形成的差异性,为纳税人规避高税率提供了机遇。例如,现行城建税的税率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假如南京市区内某生产企业年度应纳增值税为1000万元,则其需缴纳城建税7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将厂址由市区迁往郊县,则其城建税只需交纳10万元,仅此一项就可节税60万元。显然,税率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转(三)会计方法存在的多样性选择,为纳税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尤其与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会计核算资料是许多税种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如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着大量的职业判断行为,不同的职业判断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形成不同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如,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存货的核算,在物价处于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使计算出的期未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本期利润最少,从而达到谨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目的。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会计方法选择也使企业的本期所得税税负达到最低,可达到延期缴纳所得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与此相类似,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采用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有关费用的列支(是预提法还是摊销法)、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坏账核算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若能灵活运用,都可以达到合理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总之,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制度客观具有的弹性空间以及与税务处理关系密切的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使得纳税人即便不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也完全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地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纳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纳税筹划既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且在现有的法规和制度下,其有存在的空间,那么,当纳税人充分行使这一权利时,将会产生哪些经济和社会效应呢?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微观效应

1.促进税法的普及及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法规、政策中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为此,纳税人必须学习、熟悉国家税法,具有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及具有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层加工的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筹划方案的非违法性和有效性,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纳税筹划还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因为,只有当纳税人意识到了必须依法纳税,必须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意识到了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少缴、不该缴的税一分也不必多缴,纳税人才会自觉、主动地依法建账建制,按规定及时办理营业、税务登记,及时、足额地申报、缴纳各种税款。为此,纳税人必须学习和了解国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学会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纳税筹划能够促使纳税人自觉地完成这一过程。因为,成功筹划的前提是纳税人应熟悉和通晓税法,能够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保持各种账册文件的完整。通过主动地研究、学习和运用税法及税收政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必然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必然得到加强。

2.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的本质属于一种理财活动,因而它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财研究的重要范畴。作为企业经营的一种外部成本,税收因素始终贯穿于企业筹资、投资和股利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最重要因素——现金流量,构成“刚性”约束。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组织、交易等事项的适当安排和筹划,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现金的净流出,实现企业涉税的零风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这些都是纳税筹划孜孜追求的目标。显然,上述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企业更好的理财,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有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增加税后利润,追求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应是其根本目标。企业增加利润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增收,二是节支。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后者虽也潜力有限,但代价较小,成效显著。于是,众多企业将节约开支作为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选择。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节约开支可能表现为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消耗等等,也可以表现为节税。企业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作出的适当安排,完全可以达到减轻税负、减少现金流出量或延迟现金流出时间,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

当然,减轻税负还只是纳税筹划的表面追求,实现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才是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为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念和系统思维去看待不同的筹划方案,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对个别税种的筹划收益与筹划成本进行对比,追求“节税”利益;更要注重整体综合性,注意纳税筹划对企业的投融资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的综合影响。要始终围绕企业整体利益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一目标,着眼于整体税负的下降和全局利益的提高,进行综合筹划、全面衡量,避免因纳税筹划可能带来的投资扭曲风险,或为减轻税负导致企业销售与利润的下降幅度超过了节税收益。

(二)纳税筹划的宏观效应

1.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收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最重要杠杆之一。政府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一定的税负分布,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自然环境、调整产业结构等政策目标。然而,政府的税收政策措施能否起到预期效果,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是否对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作出积极的回应。如果纳税人完全没有避税意识,对税负的变化毫无反应,那么政府的税收政策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显然,纳税人根据税法和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如果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正确,纳税筹划无疑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2.有利于国家税法及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时或不适应之处,如覆盖面上有空白点、衔接上有间隙处、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这些税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难免会被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所利用,此为避税。它与节税在理论上虽然有明确的界限,实践中却很难完全区分开。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纳税人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进行避税,是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整性的检验,这就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国家可以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中的不尽合理和不完善之处,适时地对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堵塞税收漏洞,从而促使国家的税收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总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一项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因此,政府应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通过制订有关规则,对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予以积极引导,借此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简单否定或无理阻挠纳税人的正常纳税筹划活动,只会助长偷税、逃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不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

[参考文献]

[1]黄黎明.税收筹划及其法律问题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4).

纳税筹划最高目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必要性 原则

1.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了到减轻税收负担以及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对经营、理财、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以及安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的方案,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从国家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以便节减税收。一旦税法有所变化,那么纳税人就会从自身追求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采取相应的行动,把税收的意图融入到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从此方面来说,纳税筹划既是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好、更快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也是在提醒税务机关注意税法的缺陷,进而对健全税法起到促进作用。从纳税人角度上看,纳税筹划既能使得纳税人税收减少,同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收方案之间的比较,进而选择出纳税较轻的方案,以减少纳税人现金流出或本期现金流出,以增加可支配资金,并且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通过上述分析,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方面,体现了纳税筹划手段,纳税筹划需要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到投资、理财到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合理、有效地安排。另一方面,明确表示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当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之后,并没有减轻税收负担,则这个纳税筹划是失败的;可是,当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时,税收风险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那么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2.1纳税筹划对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具有促进作用

税务筹划是以现阶段实行的税收法律为依据,利用对税法规定的熟悉,对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差异进行税务筹划,以选择出最优的纳税方案。而现代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同样是依法制定出来的。纳税筹划和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具有同步性和客观一致性。因此,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由此可见,对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具有促进作用,是有效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有效手段。

2.2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有积极作用

企业在整体的负担中,税收所占的比重是最高的。并且税负又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税负是企业净现金的流出,它并不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额外的经济收益,因此,要是想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以降低资本成本并且增加现金流,进行合理的、成功的税收筹划是十分有必要的。

2.3纳税筹划有利于不断健全与完善税法

纳税筹划是合法地利用税法对企业的资源进行最优化安排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而税务机关并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只能依靠从加强税法的建设角度,进而不断地从纳税人的筹划方案过程中发现税法中存在的不足。

3.统筹纳税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来自其本质的特性,如果脱离了合法性、整体性、风险性、成本性 等特性,那么纳税筹划原则也就无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纳税筹划的本质特性是纳税筹划原则具有其内在的产生根源,纳税筹划原则是外在的规则,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本质特性。而企业要想开展纳税筹划就必须认真遵循其对应原则和本质特性。

3.1超前性和事先筹划的基本原则

事先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客观可能并且必然的要求,在客观上可能是指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多发生在经济行为之后,一些纳税行为的滞后性会给纳税人在展开事前筹划过程提供了可能性。纳税筹划必须在经济业务和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就对纳税阶段进行合理的筹划,否则就容易沦为带有欺诈性质的偷税,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必然要求。

3.2要注重整体性和综合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并不是为了谋求一些税种税负减轻,而是为了谋求降低整体税负,谋求税后企业综合利益最大化。从这一点上来讲,纳税筹划则归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其目标和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相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案税负最轻,但是它不符合企业的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那么此方案就无法顺利实行;那么,如果某方案其税负尽管不是最轻的,但它可以使企业的综合利益最大化,那么这个方案是最佳的。

3.3合法性和不违法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最为本质的特性是合法性,更是纳税筹划区别于那些税收欺诈的最根本的标志。纳税筹划的依据是税法所赋予的权利、可选择性条款和优惠政策,这不仅要求企业在行为上不违反法律,而且在最高层次的纳税筹划其结果也要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立法意图,必须是法律鼓励的不是法律的盲区,但都要求纳税筹划不得违法,无论是哪一个层次的合法性。

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件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如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顺利成功这将会给企业带来节约纳税的好处,但是一旦纳税筹划失败了,将会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因此,纳税人在指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4.1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

目前,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还需要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规定,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积极地同税收机关联系,主动关注当地的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特点以及具体方法。

4.2加强税收政策知识的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者要时刻地关注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最新变化,通过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就能够准确理地了解法律法规的本质,以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同样的,只有认真加强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统筹把握好税收政策内容, 这样才能衡量其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有效规地避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以增加企业的效益。

纳税筹划是当代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手段,作为企业,一定要树立好纳税筹划意识,科学、守法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选择好适合我们企业实际情况的方法,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谢新红,郎文俊.税法解析[M].北京经济出版社

[3]董再平.对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J].税务研究,2005,(1)

纳税筹划最高目标范文第4篇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降低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本身税务得以延缓或减轻,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 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的,其主体是纳税人,手段是“计划和安排”,目的是减轻税负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以减轻自己的税负,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有利于增强税收的公平性。

纳税筹划通过各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三)有利于促进税法的改进和完善。

避税包括正当的避税和不当避税,纳税筹划和节税均属于正当避税,此外正当避税还包括利用税法的漏洞少缴税。纳税筹划和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的行为各国政府都不支持。因此为了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只能不断完善税法,不让纳税人有打“球”的机会

三、个人所得税主要应税项目的具体筹划

(一)筹划的思路。

根据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主要缴纳群体还是工薪阶层,主要从工资,福利等方面考虑. 个税筹划应把握的三大方向:(1)在保证实际所得不变的前提下,同时减少名义所得和名义支出,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把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个人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2)对可以减除一定费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尽可能扩大减除费用额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税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扩大减除费用额度。(3)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尽量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比如某员工3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的税率,再多发几十元工资,税率就变成10%了,那么这几十元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单位多发了钱,收入却减少”的尴尬。

(二)不同方式的税收筹划

1.分摊收入的税收筹划

奖金,工资的分摊,如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等,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非货币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差旅费,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最高目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成长型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备抵法

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3-5年)具有持续发展潜力和整体扩张态势的中小企业。国家发改委2005年12月披露,中国百分之六十五的发明专利,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技术创新,百分之八十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在推进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施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得到政府、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关注和扶持。面对全球次贷危机,成长型中小企业与众多企业一样,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成长型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活动,依法、有效地降低税负,以谋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一、利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可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小企业可以据此选择能使成本最大的计价方式,将成本调到最高位,有利于企业减少税基,减轻税负。如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例如,家电、汽车经销行业。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利润上下波动,避免应纳所得税额突破低税率的临界点。

(二)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和方法的选择

1.折旧期限选择

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或虽然享受税收优惠,但期限较短的企业,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2.折旧方法的选择

大多数成长型中小企业属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当成长型中小企业不存在税收优惠的期间,应选择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应符合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条件)。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以在使用固定资产的初期多扣除折旧费用,加大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企业享受较长期间的税收优惠时,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应采用直线法折旧,使更多的折旧费用在优惠期满后扣除。

3.坏账损失处理方法的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赊销行为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销售业务的主要方式,由此引起的一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形成了坏账,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转销法;另一种是备抵法。考虑到坏账损失的风险,企业可计提坏账准备,以防止利润虚增。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纳税时应尽量采取备抵法扣除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的税额,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由于备抵法将应纳税款延期缴纳,仍可通过纳税筹划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筹划目标。

举例如下(都采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采用备抵法扣除坏账损失:2007年末,A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 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则当年抵税:1 000×5‰

×25%=1.25万元;假设在2008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8万元,则2008年抵税:(8-5)×25%=0.75万元。二者共计抵税:1.25+0.75=2万元。

采用直接法扣除坏账损失:2007年不能抵税,2008年低税:8×25%=2万元。

两种方法抵税总额相同,但备抵法下可提前抵税1.25万元,取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恰当选择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如某成长型中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行业,其在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还销售建筑装修材料。预期全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220万元,建筑安装劳务收入180万元。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23.8万元。由此设计两种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1:统一经营,按混合销售纳税

由于预期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超过收入总额的50%,应统一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为:400×17%-23.8=44.2万元。

方案2:分开经营,另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就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220×17%-23.8=13.6万元;建筑安装公司就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180×3%=5.4万元,合计纳税19万元,并节约所得税5.4×25%=1.35元。

两个方案相比,混合销售行为实际多纳税:(44.2-19)+1.35=26.55万元。由此,选择方案2进行纳税筹划。

三、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充分列支工资薪金支出,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二)捐赠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12%。在旧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中小企业可利用此政策,在进行公益损赠支出,提高企业社会形象的同时,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广告费支出

成长型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新技术的行业,通常广告费支出较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15%(含)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此规定,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尽量控制广告费在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15%。

(四)研发费用

在研发费用的扣除上,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100% 扣除的基础上, 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此项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成长型中小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投入更多的研发费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和扩大了产业优惠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生产税率为15%,同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今后成长型中小企业应着重于产业方向的转变,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农林牧渔业等,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过渡期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

总之,成长型中小企业可以充分研究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进行纳税筹划,以促进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

[2] 朱玉华,黄英.浅谈小企业纳税筹划[J].商业经济,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