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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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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必要性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必要性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

坚守耕地红线、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禁止耕地“非农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具体措施

(一)分解下达2016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时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下达到各乡,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耕地质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做好乡“十三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终期考核。2016年为“十三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的开局之年。我乡要履行耕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细化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配合乡考核办完成对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中期考核,并密切配合乡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对各村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终期考核。

(三)2016年耕地保有量面积不低于721.4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2.79公顷。要不断提高对保护基本农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自觉、积极、主动地抓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统计台帐,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做到六定:定面积、定位置、定质量、定标志(保护标志)、定责任(保护责任人)、定措施(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土地肥力,鼓励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增施有机肥料,及时制止污染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全乡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面积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农户和地块补充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四)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做好乡2016年度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计划执行工作,重点做好建设占用耕地、灾害损毁耕地及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

(五)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做好我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前期方案设计和招标工作,加强项目全程监管,切实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上级下达我乡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必要性范文第2篇

近年来,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旱涝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河南的农业生产。为保障粮食稳产,夺取农业丰收,国家加大了对农田水利的投资力度,下决心解决农田水利发展的瓶颈,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物质技术保障,响应国家号召,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形成了治水的繁荣局面:水利部门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引领,集中财力,连片开发,规模化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从2009年开始,陆续安排97个产粮大县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以中低产田改造为抓手,制定了“田成方、林成行、路相通、沟相连”的发展目标;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实现千亿斤粮食产量的战略目标,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以土地整理为契机,以小片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中小村落向中心村镇集中、散落在农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为目标,大举推进农田的综合整治;烟草部门以提高烟叶的品位和产量为目标,积极实施烟水配套工程建设等。由此,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迭起,一大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投入农业生产,有力地促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为粮食高产稳产和农业丰收奠定了坚实基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散落在田间的农渠、毛渠、机井及配套工程、排水沟、生产桥、小水塘、小堤坝等。随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进入期,工程建设存在的建设质量问题、投资效益问题、监督管理问题等逐渐显现,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来说,加强工程监理工作十分必要。1.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的4项制度中就有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作为主要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我国《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进行了细化规范,为建设工程执行监理工作制度提供了行动依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监理十分必要。2.是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需要。农业、农村、农民历来是党和国家关注的主要方面,国家重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党和国家关心农民群众的德政工程,是惠民利民的重要举措,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上升到政治高度,抓紧抓好,十分必要。3.是保障粮食稳产高产的需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农田灌溉设施是否完备,灌溉水利用率和利用效率能否提高,农业能否增效。因此,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十分必要。4.是提高投资效益的需要。小型农田水利涉及面广、投资多,因此,要制定和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监理的政策措施,以加强招投标环节和施工监理环节的监督,保障资金的效益最大化,把财政资金管理好使用好,有效增加投资效益比值。5.是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有关数据显示,农田水利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为37%,因此,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环节的监督监理,以造就质量优良的田间工程,为夺取粮食丰收创造条件,保障粮食供给和物价稳定,进而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河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小,工程分散,施工工艺简单,在建设阶段往往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管理不严等问题,在建设监理环节表现尤为明显。具体来说,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不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个别地方为了规避招投标的规定,故意划小标段,将标段的资金额度降低在规定的标准以下,通过议标、指定监理的简易方式选择监理单位,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2.没有安排监理经费。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少,在编列概预算时,往往会忽略建设监理费用,给建设监理缺失埋下伏笔。有些小型农田水利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安排说明中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但在下达经费时不愿落实监理费用,造成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先天不足。3.挪用建设监理费用。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经费有限,为节省经费,业主往往挤占本来已经很少的监理经费,忽视监理环节和监理制度的存在。4.监理单位为节省费用,往往派出不具备单独执业资格的实习生或无上岗资质证的人员进行监理活动,造成监理环节形同虚设,质量监督问题较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监理标的中标单位,大都是规模较小的监理单位,本来技术实力不是很强,在经费较低的条件下中标,促使他们违背承诺,委派工资费用低廉的监理人员,难以保证监理质量。5.监理单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指监理方或应业主的要求、或受被监督方请托,违心配合满足他们的非法要求,为其套取建设资金、偷工减料提供便利。6.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缺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因为人员有限或者因为重视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和重点工程,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往往不重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的长期缺位,放纵了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的不合格监理行为,使他们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增多。7.督察不到位。督察部门派出的人员往往重视建设资金的流向、工程的建筑外观等环节,忽视建设监理制度是否执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必要性范文第3篇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实现我国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维刚作为来自国土资源系统的委员,十分关注耕地保护工作。他表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于遏制耕地锐减势头、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耕地占补平衡不动摇

近年来,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部分省份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现占补平衡。二是新增耕地质量越来越低。各地新开垦的耕地质量普遍不高,占优补劣现象比较严重。三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地方采取非常规手段补充耕地,带来了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生态隐患。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些人开始质疑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杨维刚认为,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在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决不能轻言放弃。关键是要积极顺应形势发展,围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对为什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杨维刚有自己看法。一是粮食安全这根弦不容松懈。我国人多地少,保障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近年来,粮食连年增产,但粮食进口也在同比例增长。有数据显示,将我国进口的粮、油等农产品综合起来算,相当于每年在海外占用了7亿亩左右的播种面积。要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不能把饭碗端在别人手里。二是耕地后备资源的现实潜力不容忽视。通过近十多年的大规模开发,大部分土地资源已得到开发,但在新疆伊犁河谷、黑龙江松嫩平原等地,还有大量优质后备资源,耕地开发仍有较大空间。此外,我国现有耕地也有很大的扩容提质空间――据统计,通过土地整治可实现3%~10%的新增耕地率。对占耕地比例2/3以上的中低产田进行提质改造,将大幅提高粮食综合产能,也相当于增加了大量有效耕地面积。三是占补平衡制度的硬性约束能力不容低估。占补平衡制度将耕地补充与建设用地审批相挂钩,实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形成了控制建设占用、促进节约集约、稳定耕地数量的倒逼机制。过去15年的实践表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了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有力遏制了耕地面积快速减少态势,优化了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在耕地保护方面,目前还没有比占补平衡更好的替代方案和制度设计。

顺势而动推进制度改革

杨维刚表示,要坚守好耕地保护红线,就必须要顺势而动推进占补平衡制度改革。一是要坚决贯彻中央对耕地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二是要积极应对“四化”同步发展对耕地保护提出的新挑战。顺应“四化”发展所带来的人口迁徙以及经济结构、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的调整变化,构建耕地保护新模式尤其是耕地占补平衡新模式,是当前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三是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对耕地建设与管护带来的新影响。一方面,现代农业技术的进步改变了农业生产方式,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程度大幅提高,既提高了耕地单产,使得更少耕地能承载更多人口,也对耕地布局、结构和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必须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组织实施。另一方面,遥感、航测、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耕地调查、监测、统计等管理工作效率,使得新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模式成为可能。四是要认真总结工作实践,为创新占补平衡制度积累新经验。

杨维刚建议,要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将现有的耕地开垦费调整为占用耕地补偿费,并大幅提高征缴标准。国家统一制定具体标准,并根据建设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的不同等级,探索建立占用耕地补偿费阶梯费率制度,形成“不占或少占耕地、能占劣地不占好地”的倒逼机制。在省(市、区)域内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缺口部分的占用耕地补偿费应上缴中央,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占用耕地补偿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分成部分)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平衡。要完善土地整治制度,建立新增耕地储备制度,拓宽补充耕地来源渠道。新增耕地来源应从以开发为主过渡到以整理、复垦为主。取消当前占补平衡制度中对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地类等不合理限制。不论新增耕地的资金来源、原始地类、获得方式,只要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可纳入新增耕地储备库。只有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中等地以上的,才能用于占补平衡。

“要改革占补平衡实施方式,变项目平衡为总量平衡,变数量平衡为数量、质量双平衡。”杨维刚建议,要以提高耕地生产能力为目标,把提升耕地质量放在首位,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补、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不再实行项目对应的占一补一制度,以年度为周期,实行县域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总量管理。只要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新增耕地量多于年度耕地减少量的,即可视为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完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对建设占用的耕地以及新补充的耕地,要进行数量和质量双重评价,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对占补平衡考核制度杨维刚也表示出了特别关注。他建议,建立完善以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年度为周期,以耕地数量增减、质量升降情况为主要内容,以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和现场核查为主要手段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体系。结合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地理国情监测等重大工程,加快完善现有土地整治和占补平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耕地数量变动、耕地质量变化的跟踪监测与统计。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其作为占用耕地补偿费和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生态用地或成新内涵

如何统筹好“耕地红线”和“生态红线”的关系,既不因耕地开发而影响或破坏现有生态系统,又通过保护耕地来提升现有生态系统建设水平,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必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家规划矿区 评价思路 矿产资源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044-02

一、引言

划定重点区域并对其进行重点管理,对于加强统一规划、提高管理效率、有效发挥示范作用、从整体上带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初期,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我国开始着手研究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局和国家重点矿山建设问题,其中划定国家规划矿区是关键手段之一。1986年10月,《矿产资源法》正式颁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规划矿区的管理制度,并在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提出国家规划矿区的具体概念,它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而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1996年,在对《矿产资源法》修订中重申了该项规定。

自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提出以来,我国共划定了144个国家规划矿区,其中一半以上为计划经济时期划定,多数管理主体已经不存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对这些矿区进行调查和重新评价,为新时期国家规划矿区划定提供依据。目前我国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围绕着国家规划矿区的划定与管理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与管理工作,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国家规划矿区的资源现状评价、国家规划矿区划定必要性与论证研究以及管理政策与制度等方面,但关于对已有国家规划矿区调查评价思路等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

基于此,本文拟在系统梳理已有国家规划矿区划定背景、名录、资源总量以及总体勘查开发现状的基础上,总结目前国家规划矿区研究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这些问题,结合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提出国家规划矿区调查、核实以及初步分析与评价指标体系,以期为新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国家规划矿区的划定提供参考。

二、国家规划矿区现状

(一)1998年前划定的国家规划矿区

从1989年开始,到国土资源部成立之前,国家计委、地质矿产部,会同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冶金部、化工部,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的研究工作,经论证程序后,在全国范围划定了86个国家规划矿区(表1),其中有色金属矿产国家规划矿区49个(含2个石灰岩矿),冶金及辅料矿产国家规划矿区27个,磷矿国家规划矿区9个,钾盐国家规划矿区1个。主要目的是通过国家集中统一规划,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治理改革开放以来矿业井喷式发展带来的系列问题。

(二)1998年之后划定的国家规划矿区

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要求,促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提高煤炭资源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开展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论证研究工作。2004年9月,两部委《关于设立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公告》,同意设立东胜矿区等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2006年1月,在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基础上,又了《关于设立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公告》,设立胜利矿区等26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

从省份分布来看,山西、内蒙古和陕西数量最多。从区域分布来看,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有4个、16个、23个和2个,占总数的9%、36%、51%、和4%。从资源情况来看,目前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保有煤炭资源量达7036亿吨,占全国煤炭保有资源量的70%。

2.稀土和铁矿国家规划矿区。2008年,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启动了稀土和铁矿国家规划矿区划定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反复研究和专家论证,于2011年公布了名单,共划定了11个稀土和2个铁矿国家规划矿区。11个稀土国家规划矿区均位于赣州市,总面积2534平方公里,预测稀土远景资源量约76万吨,其中中重稀土资源储量约71万吨,进一步开展工作后,可望使我国中重稀土探明资源储量由86万吨增至157万吨,增长82%。截至2010年,区内共有探矿权46个、采矿权96个,矿业权总面积488.5平方公里,稀土保有资源储量14.1万吨,稀土氧化物产量3445.0吨,集中了江西省全部产量。2个铁矿规划矿区分别是攀枝花矿区和白马矿区,面积共约467平方公里,预测钒钛磁铁矿远景资源量共计136亿吨,区内已设铁矿探矿权8个,采矿权3个,面积约151平方公里,产能1683万吨/年。

三、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20多年管理实践与发展,针对国家规划矿区的工作主要以划定和实施管理为主,在研究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有调查评价工作缺少针对国家规划矿区的系统调查与分析

近年来,在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等重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中,缺乏针对144个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工作程度、资源潜力、矿业权设置和资源开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

(二)1998年之前划定的86个国家规划矿区底数不清

国土资源部成立之前划定的86个国家规划矿区,距今已逾20多年,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多数管理主体已经不存在,初步调查发现,目前这86个国家规划矿区在行政管理上处于真空状态。同时,有关矿区的具体坐标范围,以及矿区内的资源家底和勘查开发利用情况也不清楚,迫切需要开展一次摸底和核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

(三)新形势下国家规划矿区管理亟待完善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指出“取消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审批”,目前亟需在矿产资源法框架内,梳理研究以往国家规划矿区的管理经验,提出新形势下国家规划矿区的内涵、管理程序、各方权责以及动态跟踪评估技术方法。

四、国家规划矿区评价思路

在对已有国家规划矿区评价之前,首先需要调查和核实其存在与灭失情况以及相关指标体系。按照国土资源资源管理工作新定位和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需求,按照“统一指标、统一标准、统一调查”的原则,本研究初步设计调查与核实内容主要包括5大项,分别是矿产资源潜力与储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程度、生态环境与绿色矿山建设、矿区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其中前3个指标又包含8项具体指标,各指标调查与核实的具体内容如表4所示。

根据上一步国家规划矿区核查和调查取得的数据,将矿产资源潜力与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发利用情况等指标通过进一步组合和计算,分单矿区和同矿种矿区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评价。对单个矿区从静态保障年限、勘查程度比例、大中型矿山比例和主体矿种开采总量几个方面评价,对同矿种矿区从保有资源储量占全国比重、设计开采规模占全国比重、大中型矿山占全国比重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与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保留与否的重要参考标准(表5)。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提出的国家规划矿区调查核实与分析评价指标体系不仅适用于已划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同样适用于新设国家规划矿区,对于新时期国家规划矿区划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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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张玉韩,董延涛,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1149;侯华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1149,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