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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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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拨改贷,制度和我国林业的特点是不相适应的

    林业企业同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一样生产着有形的、可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用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工业产品,同时还创造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林业生产的最终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创造有形产品的投入,可通过商品交换收回,而林业企业所创造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却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从而不能得以实现。林业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企业,与工、农业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林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对象森林资源是可以再生的,这是林业的突出特点。但是,森林资源的再生产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漫长的生长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随时参加商品交换,取得补偿,而又必须不断地投入。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林价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资源再生产周期长、投入多、效益低的特点。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设一个林业企业不仅仅是单纯的企业自身建设,而是伴随林业企业的建设还要相应地建设一个完整的林区社会。据测算,建设一个大中型林业森工企业,其社会性建设项目就占林业企业总体投资的10%左右。建成投产后企业每年还要拿出实现利润的30%来支付这些社会性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这是林业企业社会负担重的特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径是靠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来实现的。而林业企业却不能通过此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因为《森林法》明确规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实行限量采伐,以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再生产实行良性循环。这就规定了林业企业只能在一定木材生产量的前提下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也就相对地固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形成了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固定性的特点。

    二、“拨改贷”制度同我国林业现状不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生产目的。从我国整个林业企业现状来看,70%是老林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早已超过了国家给企业的投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过伐严重,生产、生活项目大量欠帐,部分企业已到了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的局面。这些企业正是急需补还建设欠帐,休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的时候,而实行了“拨改贷”制度后,一方面按国家现行的贷款政策对无经济效益企业不给予贷款,企业生产力得不到恢复;另一方面,国家即使给予贷款,企业也是无法偿还的。新开发的林业企业从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但是,这是由于在木材销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费用,也就是说林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很大部分是靠无偿使用国家的森林资源而获得的。而且,就是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业的社会负担、上级管理、补贴该林区其它老企业亏损等项目吃掉,所剩无几。按现行国家对林业的经济政策和还款办法,对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建设资金独立测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还清本息。而国家规定贷款的还款期不得超过15年,企业势必会将自有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还款。这样15年后,企业将重新走到经济危机的老路上。

    三、实行“拨改款”制度将加剧林业生产的短期行为

    林业企业作为木材生产经营者,由于受林业特点的影响和经济体制上的缺陷,缺期行为一直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实行“拨改贷”制度将进一步刺激企业轻视营林生产,把精力和资金转向木材或经济效益较高的生产中去,大大地影响森林资源的生产。林业企业的建设工期由于受客观条件以及国家财力的限制是比较长的;还由于我国目前的林业生产经营比较粗放,生产能力的形成弹性是比较大的,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实行“拨改贷”制度后,将造成企业建设上的短期行为,如盲目贷款,注重生活项目的建设,轻视生产项目的建设,建设布局不合理,损失浪费严重等。’实行“拨改贷”也将加剧林业企业木材生产上的短期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本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打乱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设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资源消长比例失调。综上所述,“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既不适应林业的特点也不符合林业的现状,都是不相适应的。这项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在经济上套上了一道枷锁,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发展林业应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我国林业现状来看,靠林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靠国家对林业的扶植,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世界上许多林业发达国家都是在财政上对林业给予支持的,我国为扶植林业的发展,也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林业落后的国家,需要国家继续扶植。因此,建议国家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仍然实行拨款制,采取指令性计划管理。

    2.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征收林业税制度,以保证林业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

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对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

(三)对县(市)区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七条根据政府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本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超过总投资30%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点;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资金落实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七条根据项目不同行业,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的10%。

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政府出资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三章适当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贷款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工程建设期。

第二十条采取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涉及县(市)区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市)区项目或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市级不再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四条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条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报告,再按程序报批。

未按程序审定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报告前,不得组织对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暂缓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统筹平衡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审议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和拟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资金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条件: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已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具备新开工条件;贷款贴息只安排在建项目,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清单。

第三十五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罚。

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集团;投资项目;协同效应;指标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018-05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often invest many projects including financial industry and other industries. These investment projects have bidirectional and multidirectional connections in financing, investment, operating and profit steps.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are unique in operation and projects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mechanism and system of synergistic effect when investment projects are made by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and makes concrete proposals.

Key Words: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Investment Projects; Synergistic Effect; Index System

在单一市场对资本的容量相对饱和的情况下,开展多元化的项目投资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必然选择。因此国际上许多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如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淡马锡公司等)都同时涉及金融和产业类投资项目(包括各种股权投资、实业项目投资、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等)。然而多未必是好,关键在于能否通过资源共享、规避风险而产生协同效应。

一、金融控股集团多项目投资的协同效应:内涵与机理

(一)协同效应内涵与范畴的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于协同、投资协同等范畴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最早系统地进行协同理论研究的美国经济学家安索夫将投资协同(investment synergy)定义(1965)为:在一定的投资总额下,一个产品系列齐全的公司可以比那些只生产系列产品中个别产品的公司,在单一产品上实现较高的销售收入和/或较低的营运成本。日本学者伊丹广之(1987)将协同理解为:公司在一个部分中积累的资源可以被同时且无成本地应用于公司的其他部分。此外,Robert Buzzell和Breadley Gale在《企业群的整合战略》(1987)一文中指出,相对于各下属企业业务表现期望值的总和,探讨企业群整体的业务表现。另外,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1985)、罗伯特・格朗(1985)、奥立弗(1997)等分别从企业业务单元之间的关联、金融企业多元化、企业资源的战略管理等角度对协同效应进行了探讨。我国的邹亚明(2006)在博士后研究报告中则提出,投资协同体现为企业集团对于同一资源重复利用的次数。

综合有关投资协同的定义,作者认为:投资项目协同效应指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同时投资于多个项目的过程中,因为项目间的资本纽带所发生的资源共享、综合管理等所产生的综效。其具体表现为降低融资成本、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盈利规模等。

(二)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各阶段的协同效应

如果按照项目管理理论,把投资项目运行过程分为融资、投资、运营、收益等四个环节。则多个项目之间的协同效应在不同环节的表现方式是不同的。同时,多个项目间还存在多方面的负向关联。具体如表1所示:

表1投资项目各阶段的协同效应及负向关联

由表1中可以看出,多个投资项目可以同时存在两种相反的关联。在利润最大化动机下,企业就应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关联管理,以最大限度发挥组合项目投资的正向协同,并最大限度降低组合项目投资的负向关联。

(三)金融控股集团投资项目协同效应的主要特点

金融控股集团,由于内部不同的金融子行业之间以及实业类子公司与金融类子公司之间差别很大,这使得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多个投资项目的协同效应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集团的特征。

第一,在大多数国家,金融控股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范围较一般企业而言往往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并更多地使用集中于金融产业内部的投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金融业仍实行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金融业的跨行业投资仍有诸多方面的限制。

第二,投资风险较高。从性质上看,金融企业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组合投资因较多地涉及金融类项目,其投资组合可能产生“风险叠加”,较一般企业具有更高的风险,其协同效应中分散风险的难度更大。

第三,项目之间的关联度较高。不少金融投资项目之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关联性。例如有的项目之间具有上、下游的产业关联,有的项目之间具有互补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合投资对于共享资源利用程度往往更高。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除了在规模性、垄断性、经济性、集团公共产品、品牌效应等方面比单一法人企业有明显的无法比拟的优势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其组织结构上的优势,即总公司对很多交易仍然保留着单一法人企业内部管理的“权威性”,用“看得见的手”进行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使各子公司资源得以合理搭配,更容易产生正的协同效应。

第五,金融控股集团不同行业之间投资项目的协同效应差异较大

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往往聚集了金融、产业类的多个子公司,但不同子公司在开展投资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性通常是不同的。例如,银行、证券类投资项目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大的优势,信托次之、保险又次。按照灵活性、与其他项目进行协同管理的可能性等标准,表2简要地表述了各类金融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在协同效应程度方面的差异:

表2金融控股集团中金融类子公司投资项目协同效应的简要比较

注:*表示有关种类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协同程度低;**表示协同程度中;***表示协同程度高。

表2根据金融学原理加以整理而成,分别根据不同金融企业的特点相应的在投资项目的各环节进行划分。但这种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地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在不同金融体制的国家,该划分也是不同的。综合来看,金融控股集团能够通过组合管理,扬长避短,将各子公司的优势充分发挥,从而取得最佳的协同效应。

二、当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投资项目协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主要涌现出三大类的金融控股集团,即纯粹型(如汇金、中信、光大、平安等)、银行控股型(如工、建、中、交通等商业银行)、产业控股型(如宝钢、海尔等等)等管理。但是从近些年来的实际运作情况看,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一)仍缺乏合理的产业布局

在追求多元化经营超额利润的驱使下,我国的金融控股集团都存在强烈的综合化经营动机。但往往因投资项目过于分散、项目间关联度低而导致效果很不理想。而在金融投资领域,因为其高风险、行业间差异大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过于分散的效果比普通产业集团的效果更差。这也是近十多年来海外金融机构在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的同时,大量削减低相关产业的投资,实现归核化经营的重要起因。

(二)缺乏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

在我国大多数金融控股集团投资决策过程中,还缺乏科学、有效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一是在决策流程中,缺乏有效地对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的过程。这往往导致集团涉足与主产业无关的项目,从而使众多的投资项目难以产生协同效应。二是投资决策过程中缺乏完善的投资授权管理制度,权利、责任不尽明确,导致金融控股集团自上而下的主观性层级控制,并存在各职能部门为避免决策失误而相互推诿的“扯皮”现象。

(三)缺乏整体投资规划与决策管理

与上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主观性控制的情况不同,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在制订整体投资规划方面也不够完善。其典型特征就是集团公司缺乏在全局视角上对资源优化配置,缺乏从战略高度和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整体规划的能力,对子公司较重大的投资行为也缺乏科学的指导、协调、整合,往往导致子公司之间在投资方面难以合作,重复投资和内耗现象时有发生。

(四)集团缺乏集中的资金调配权

集中的资金调配,在国内外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实践中表明是较为有效的资金管控模式。集团对子公司的投资资金进行统一调度、统一安排,既能够减低融资成本、减少资金闲置部门的浪费,又能够加大优质项目的投资力度和决策速度。在这样的模式下,集团发挥类似于内部资金市场管理者的功能。但我国大多数的金融控股集团特别是纯粹型和产业型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公司缺乏足够的资金调配权,这不利于集团公司发挥战略控制方面的作用。

(五)投资管理的信息共享系统不够健全

许多金融控股集团虽然建立了投资信息系统,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形同虚设。其主要原因:一是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基于权限设置的信息享受,降低了信息使用效率;二是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拥有者共享信息的经济学;三是信息系统对“敏感性”信息的安全管理措施还不够完善,降低了信息共享的安全性和效率。

三、对策研究: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加强投资项目协同管理的若干建议

根据企业管理理论,金融控股集团加强投资项目协同管理,可具体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实现:正式途径中的硬件方面(组织构架的完善),正式途径中的软件方面(配套制度的建设),以及较为“隐性”的非正式途径。三种途径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协同管理框架。这三者直接的关系可见图1。

图1金融控股集团投资项目协同管理系统的三大途径

本文根据对多家金融控股集团调研的情况和收集的资料,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硬件”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组织构架、信息网络系统、子公司网点布局优化等方面的建设。

1.建立科学的投资项目管理的组织构架

在市场竞争中,金融控股集团需要准确、快速地处理庞大的信息交换量,这要求现代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管理构架必须符合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灵活性、协调性、可控制性及信息传达的真实、高效性等要求,这也是加强投资项目协同管理的基础。当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在组织构架方面,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加强投资协同管理:

(1)适应扁平化管理的发展趋势,提高上传下达的效率;

(2)区分产业类、金融类投资活动,实施差异管理和事业部制的专业化管理;

(3)在集团层面设立能够独立分析与决策的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与之相关的专项评审会),对有关项目进行专家论证;

(4)集团层面应设有对应的投资管理部门及专业人员,而子公司也应根据业务特点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同时,还应当制定规范的投资授权程序与业务流程,以保证协同化管理的贯彻、实施。

(5)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设立自上而下的投资授权体系,以防止越权决策或者相互推诿。

2.建立基于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

金融控股集团的投资业务信息量庞大,参与人员众多,任务复杂,需多人、多部门协作,这要求对各种业务资料存储在统一(或局部)的数据库中并高度集成,从而可以开展跨部门、跨企业、跨集团、跨行业、跨地域的项目协作及随时的沟通,以促进集团从整体上降低项目风险、减少成本、缩短周期,实现预期效益。基于信息共享(有授权)的网络平台在金融控股集团开展投资协同管理中能够发挥多方面、重要的功能。例如:

(1)通过方便灵活的流程审批,实现项目计划、合同、拨款、收款等的网络化管理,以提高决策的规范性、便捷性;

(2)投资知识库为投资项目经理及管理层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以有力支撑投资活动的运作,提升组织能力和学习能力。

(3)客户关系(投资对象)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详细的投资对象资料库,管理投资对象的公司资料、人员资料、战略规划、工作计划、行业背景资料等,所有的信息都充分整合,形成完善的、即时更新的投资对象资料库。

(4)对投资项目的运营监控和分析。通过建立数据中心,及时收集投资对象的资产负债指标、现金流量指标、损益指标、财务比例等数据,实时对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审议、确定、共享和分析,生成各种统计和偏差分析报告,从而对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做出详尽的分析,以支持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并使得投资项目顺利进行。

(5)共用的信息后台部门,可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呼叫服务,以提高项目服务质量和效率;而共同的灾难备份则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数据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3.金融类子公司及产业类子公司在物理网点上的融合。国内外经验表明,在同一金融控股集团平台内的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类子公司,在“防火墙”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等前提下,将其办公和营业网点在物理上加以集成,是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品牌效应的有效途径。通过网点的整合,可达到各子公司共享客户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产品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等目的。同时,也可探索将金融类子公司与产业类子公司在风险隔离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网点融合。

(二)“软件”方面:配套制度的建设

从协同管理的视角,金融控股集团可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1.构建协同效应的定量指标体系

表3金融控股集团多投资项目协同管理指标体系简表

投资活动涉及集团现金、股权等诸多重要资源,必须实施量化管理,以提高决策的精确性。为此,金融控股集团有必要根据业务结构,优选指标,构建一个可量化的“投资项目协同管理指标体系”,并代入数据进行计算。在选择指标的过程中,应按照:可比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反映金融控股集团特点的原则、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结合的原则等进行。在指标体系建立后,可根据数据情况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和横截面的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测度,并可将计算过程进行程序化设置。结合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笔者尝试建立了一个简化的多项目投资协同量化管理指标体系:

在具体操作中,金融控股集团可考虑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对指标体系进行机动的调整,以体现不同行业子公司开展项目投资方面存在的差异。指标确立后,应按照AHP方法(层次分析法)或者专家直接打分的方法,对各级指标进行赋权,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在代入数据后计算出总的协同指数,并把该指数与单个项目的测度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多项目加权测度指数大于单项目相关数据,则说明项目管理取得了协同效应;反之,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说明协同管理失败。另外,在分析过程中,还可以对各一级指标的得分进行比较,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并提出相应需要改进的环节。

2.建立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金融控股集团不同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决策层在投资方面的信息沟通,通过建立专项的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通常是可行的方法。在操作中,可由集团的分管领导(或者投资管理部门)牵头、计划财务部门、战略规划部门等职能部门、子公司决策层等参与的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可以为定期(如季度、半年、年度等)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并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讨论、沟通不同的项目信息。

3.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项目退出制度,是促进集团围绕发展战略,对存量投资项目进行筛选、整合的重要制度。一般情况下,金融控股集团及子公司投资项目退出主要是两种情形:

A、集团对子公司投资规定参考的收益要求,对连续三年达不到最低回报标准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集团公司可考虑采取股权转让、净资产出售、清算等方式撤资或清算。

B、集团开展资本经营,对于有些战略投资的项目,为了获得并购溢价,在选择适当的时机(如项目或相关进入成熟期)时,进行项目退出,并继续开展新的战略投资。

在这两种情况下,集团或者子公司都有可能选择项目退出。在第一种情况下,是为了终止亏损、降低损失、保证集团的战略实施;在第二种情况下,是战略性退出,其行为本身符合资本经营的目标。通过灵活、主动的项目进、退,才能使金融控股集团把更多的优势资源集中于优质项目,并通过“有进有退”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配套制度建设的内容非常丰富,并不局限于上述三个方面。

(三)非正式途径的发挥

金融控股集团中,不仅存在各种正式的、通过行政层级途径进行“上传下达”的管理方式,也存在一些项目团队等非正式途径的管理。这些非正式途径的管理在弥补传统方式的不足、提高组织的灵活性和人性化管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金融控股集团加强投资项目协同化管理,必须重视和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具体可重点建立如下机制:

1.临时项目团队

许多投资项目因涉及不同方面的人才、需要不同金融行业的合作才能更高效、低成本地完成,这需要金融控股集团为投资活动配备相应的临时团队制度,对如何在各成员间进行收益分配、责任分担、风险控制、搭建“防火墙”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此为基础,激发子公司之间的投资项目合作热情。

2.非正式渠道的人员、信息、知识共享

这也是创造子公司投资合作机会的重要途径,其方式灵活、多样化,例如通过组织各子公司的员工培训增加员工之间的沟通机会,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加强不同部门和子公司间的信息交流等。

其他的类似的非正式制度还有投资沙龙、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BBS系统、项目管理人员的短期借调等等。可见,广义上的非正式途径是非常灵活、多样化的。

参考文献:

[1]安德鲁・坎贝尔,凯瑟琳・萨姆斯・卢克斯编著.任海通,龙大伟译.战略协同(第二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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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戚安邦主编.项目论证与评估[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由区政府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监督工程实施,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并根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招投标进行行政行为监督。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土建项目或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装饰装修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各项手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土建项目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装修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相关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10万元以下的土建和装饰装修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规定办理项目发包手续,并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与该项目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项目程序:

(一)工程项目一经确定,由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区审计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监察部门按规定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出具设计方案并附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

(二)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来编定工程造价,同时组织工程的实施。其中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费、设计费、监理费、“三同时”评估费、质检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监察部门组织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工程实施。

(四)工程竣工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工程招投标

第五条经区政府同意后的建设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

第六条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监察部门按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的相关文件。招标机构负责资格预审。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为1日,接受投标报名时间为4日,自招标文件下发20日后开标(特殊情况报经市招标办和市监察局同意,可缩短时间);其中,评标参加部门及人员包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从市有形建筑市场相关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以及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二)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章工程组织实施

第七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八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通知中标单位3日内进场施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条工程开工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现场签证;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工程实施监督;质监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严格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前,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70%。

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进度确认表,依据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由于工程项目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到现场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增加。

第四章竣工验收及交接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质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主管单位办理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交接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整理完备的工程资料移交于区审计部门,由区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工程项目根据审计结果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保修,区财政部门按审计部门审定额的95%支付工程款,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付清。

第十五条中标单位在办理拨款手续时应提供正规发票、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