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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次贷危机 商业银行 金融安全网
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后,我们不得把焦点聚集到金融安全网上。信贷链条是贯穿美国金融业始终的“生命线”,它从商业银行和贷款者的交易开始,把风险一点点的渗透到整个金融市场,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性不言而谕。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之现状
我国现在是“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其基础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现实。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发展趋向,给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我国起步相对较晚,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有:
1、操作性弱,关于银行业监管的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随着银行业迅猛发展和业务不断创新,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2、协调性弱,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均涉及“一行三会”的协调问题,并且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而是在实践中,排除央行在外的监管联席会制度往往无法发挥其协调作用。
3、监管空缺。我国出现了许多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安全网带来了巨大冲击,形成监管灰色区。
二、完善金融安全网运行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我国应该加快有关金融法规的立法工作:首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归类和修订,遵循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制定新的以风险监管为基础、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法律法规。其次,针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情况,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与此同时,需要新立法律法规:我国尚无《金融机构破产法》,也未制定银行破产条例,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法律空缺,“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最后贷款人制度”,也需法律确定。
三、完善金融监管安全网
关于金融安全网的构成要素,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防止金融危机扩散的环节出发分析,可把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划分为事前与事后两个部分。
(一)完善金融危机事前机制
金融危机事前机制是指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其应该有效的防止风险的发生,其包括审慎监管和信息披露两方面:
1、进一步优化审慎监管制度
我国应参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制定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一行三会”应该依法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人、资本充足性、银行清偿能力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规定。鉴于“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不利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协调和沟通,可以考虑以中央银行作为核心,建立“伞状”监管模式,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2、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可以参照《新巴塞尔协议》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对我国现有的涉及金融监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更具体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同时建立网络化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金融监管的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二)完善金融危机事后机制
金融危机时候机制指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效防止风险的扩大,其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
1、进一步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
首先,明确职能及救助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地位及职能,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机抉择及时处理危机的权力,以增强救济的灵活性。同时明确救助程序,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其次,要完善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手段,根据危机严重程度采取灵活的救助办法。当危机较轻时,央行应该只向具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由人民银行牵头对问题银行进行重组,并适当提高贴现窗口惩戒力度,缩短贷款期限;当危机严重时,应该扩大“最后贷款人”保障范围,以免问题银行倒闭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2、尽快明晰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存款是有政府全额隐性担保的,往往造成忽视银行的风险状况,银行也不重视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3、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指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终止,其方式可以为并购、行政关闭和破产清算,其中兼并与行政关闭为主要方式。
金融业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使商业银行既有市场准入,也要有市场退出,这样才能及时将陷入困境、无竞争力的商业银行淘汰出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范金融风险的累积扩大。
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首先,要尽快健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其次,是选择性市场退出,对于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挽回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破产清算;对于规模较大且影响较广的大型银行,则谨慎使用破产方式,选择其他救济方式,尽可能减少其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万方.全球金融危机前后中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应对及改
革探究[D].苏州大学,2010.
[2]岳彩申,楚建会.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
完善[J].法学论坛,2009,(03).
[3]李文泓.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思路和政策框架[J].中国
金融,2010,(13).
中小企业融资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贷款抵押物,而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又比较高,导致融资十分困难,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逐步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概述
供应链金融指的是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应收账款模式
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应收账款经常要在卖出存货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回,导致现金流短缺。应收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核心企业要对此进行担保。
(2)预付账款模式
当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需要预付货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业购进维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预付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将预购的货物质押给银行获取资金支持。
(3)存货模式
存货模式是指中小企业把银行认可的存货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通常都是批量购进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会用于生产,还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则储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这些原材料很可能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利用这种融资方式把它们抵押给银行,则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通过以上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有如下几点优势:首先,银行可以通过核心企业、监管企业来获取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及成本;其次,这种以真实贸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缓解了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问题,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另外,这种融资方式还能使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企业的经营和资金周转也更加顺畅,构建较为牢靠的长期战略协同关系。因此,这种新型融资方式被许多企业所采用。
三、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动产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更加顺利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种类多样,在涉及信用捆绑、质押物监管、动产质押、违约情况下质押物的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存在一定风险。
(2)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相比于传统银行信贷,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要求银行评估整个供应链的信用情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社会信用征集系统的建设刚刚起步,金融机构现有评级体系不完善,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归集和正确评估。
(3)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关系松散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相对薄弱,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关系普遍呈现松散的特征。中小企业对于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缺乏开展合作的意识,核心企业也没有动力将中小企业纳入其供应链管理系统。这使得有效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机制难以建立,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和成本。
四、优化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供应链金融的良性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比如《物权法》虽明确了存货和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担保物,但缺乏具体细则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仅以此法作为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法律依据不能有效保护信贷主体的权利。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细则,明确《物权法》中关于动产质押的相关条例以及信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益,从而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2)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一个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比如将对授信主体的风险评价体系由静态评估变为动态评估,并将传统的单一受信主体评级制度变为“主体+债项”的新型评级制度,同时侧重对“债项”的评级,从而弱化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审查。
(3)建立稳固的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机制
如今的市场竞争早已演变成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在制定其发展战略时不应只局限于自身,而应立足于整个产业链条的发展状况,顺应其发展趋势,找准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定位,并加强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协作。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不仅能提高供应链的运转效率,也能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五、结论
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虽然目前,这种方式的施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不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关系松散等,但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立稳固的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机制等方式,这些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参考文献:
[1]贾帅.基于logistic模型的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J].商,2016(32).
(一)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供需不平衡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截至2011年6月,所创造的最终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62%,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一半以上,并解决了78%的城镇人员就业问题。即便如此,中小企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与获得的资金支持仍然不成正比。调查结果中,银行贷款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91%以上的融资供应;而信用担保机构较多的省份中发展较好的中小企业因担保不能落实而被拒贷的情况占24.8%,因抵押不能落实而被拒贷的占33.3%,拒贷率居然高达58%。虽然各方都给予了大力支持,融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但多数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融资难的困境。社会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严重失衡。
(二)缺乏新型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的应用我国中小企业缺乏对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的自主选择,即使选择,也受传统方式的限制;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拥有的资产数量与市场提供的潜力极不适应,银行更习惯于操作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管理人员无法深层次的认识国际贸易融资,不能明确、充分地意识到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中小企业来说接受不了偏高的新型贸易融资方式的要求,这些都使贸易融资的应用和推广受到了直接影响。另一方面,中小外贸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缺乏了解,大多是从银行获利贷款。随着近年来国家贷款利率的提高,增加了其贷款成本,导致企业目光纷纷投向了民间融资,更加压缩了国际贸易融资的比例。
二、造成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困境的主要因素
国际贸易融资主要依托于国际结算并在相关环节上提供的资金融通,贸易融资的种类和操作流程直接由进出口商所选择的结算方式来确定,企业资金经过结算环节的融资,促使其加速周转,并使企业应收账款或对外付款脱离了所面临的资金困境。国际贸易融资主要基于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复杂,而且兼具了与进出口环节紧密相联的银行和商业双重信用。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面临了更多的风险因素,因而面对更多的困难。
(一)中小企业缺乏良好的信用中小企业的自身信用状况是从银行获得贸易融资的关键因素。调查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50%以上不够健全、完善,且大多数的信用度较低。中小企业的信用较低主要是商业信用不足、企业信用缺乏档案记录等多方面的反映。而导致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制度不规范、缺乏资本等。
(二)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国际贸易融资属于风险业务范畴,涉及国家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银行按照《巴塞尔协定》的有关规定,必须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因为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间较短,没有较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更没有将承担风险的各个单位纳入统一的体系中,也缺乏统一测量各类风险的标准。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设计风险的复杂性,但都是可预测和防范的,而实际上,科学有效的预测方法和防范措施并没有得到具体应用。
(三)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贸易融资业务由于专业性较强,需要精通法律、国际贸易、金融、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从业人员个人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着日常操作中对成本、收益和风险的控制。中国银行业贸易融资方面专业人才的严重馈乏限制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对金融工具、贸易手段、结算方式的缺乏了解也加大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另一方面,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使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的创新受到阻滞。我国虽然早已开展了福费廷、国际保理、结构性贸易融资等业务,但皆因从业人员的水平限制,而阻碍了这些业务的发展。
(四)缺乏健全的中国贸易融资法律规范中国金融立法的严重缺失导致金融业务的发展明显滞后。国际贸易融资的相关法律还缺乏业务中涉及的抵押、信托等行为权利与责任的明确法律界定。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与国际惯例不符情况。金融立法的不健全,使银行和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留下了更大的风险隐患,影响了中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顺利发展。
三、解决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难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在政策的实施上要有可预见性、稳定性和连贯性,其中可预见性是关键。要严厉惩罚失信行为,使守信的人可以得到收益,这样诚信才能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同时,中小企业要想获得银行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因此,企业应当努力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
(二)中小企业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中小企业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国际贸易融资所涉及的风险,应改变以往粗放式的发展思路,可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科学的控制风险。同时,通过全面调查国外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
(三)加快我国贸易融资的体制改革银行应当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尽可能使金融服务的发展达到多元化,特别要大力开展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金融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建设自律监管及信用体系,为民营担保机构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领域。要加快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且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以期解决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问题。立法部门既要立足本国国情又要与国际接轨,与国际贸易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相结合,尽快建立健全贸易融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和中小企业则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解读,分析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之间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建立产品化的业务操作程序,以经过仔细研究的标准合同文本凭证格式等规避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2016年12月23日,中国神华集团(以下简称神华集团)针对存在大量外币债务风险产生的汇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审议并通过了相关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年度方案的议案。神华集团基于2017年度即将开展的印度尼西亚电力项目进行浮动利率美元贷款的融资,与此同时,神华集团还有10亿美元、410亿日元的外币债务。根据国际化经营带来的外币债务和外币浮动利率贷款,该衍生金融工具的议案基于神华集团面临的外汇现状及存在的汇率和市场风险,灵活地将交叉货币利率掉期交易、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利率掉期交易等衍生金融工具运用于财务管理,从而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组合将风险锁定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那么,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到底为企业带来怎样的收益?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与内涵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用交易和杠杆交易的特点,在存贷款利率、市场汇率、商品价格、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等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衍生出的现代化金融工具。传统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市场价格,而衍生金融工具便是通过传统金融工具的波动和变动派生出来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期货合约、金融远期合约、金融互换合约、金融期权合约等。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内涵
1.虚拟性
衍生金融工具不像传统的金融工具拥有一定的交易实物及对象,衍生金融工具以传统金融工具为基础,将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不可预见性。
2.复杂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标的物变化的不可预测性。传统的金融工具如股票价格、市场汇率、市场利率、商品价格,不仅仅受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影响,各种始料不及的因素更是影响着传统金融工具的波动和变化。
3.杠杆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放大作用,主要通过保证金来实现。尤其是期货市场,只需要缴纳5%的保证金即可行使传统金融市场交易中类似的权利,市场交易行情通过杠杆作用被放大10~20倍左右。
4.跨期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跨期性主要体现在未来交易中,如期货期权的合约交易日可以是一天、一周、一月、数月甚至是一年后。随着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改革和深入推进,衍生金融市场可通过对未来资产负债价格的预期,规避风险,适当地通过投资套利获取利润,并不断地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框架。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
基于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跨期性等内涵,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用交易和杠杆交易的特点。衍生金融工具的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跨期性等内涵,可能产生财务管理金融项目计划收益与回报、实际收益与回报不等的结果,并由此产生一些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中利率的变化、汇率的变化、股票价格的变化、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化等多样性市场因素的波动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市场的税收政策、利率、汇率、股票市场价格、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变化随时可能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及损失。市场风险难以预测和控制,市场行情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瞬息万变,因此,市场风险导致衍生金融工具的损失是难以预测的。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主要是交易对手或合作方造成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或合作方由于资金压力、财务困难或不可抗力等一系列因素,未能按时履行合约、契约要求,给合约或契约中的其他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实际产生收益与预期收益不一致。从宏观经济角度出发,在经济繁荣时期,利好的经济形势带来市场上交易的频繁和繁荣,衍生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较低;而经济衰退时期,经济低迷下企业整体赢利性较低,衍生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较高。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临时性资金的不足,包括筹资、融资困难造成的临时性资金不足,或流动性资产(包括可变现或即将变现的长期资产)不足以支付流动性负债(包括即将支付的长期负债)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流动性风险带来的损失和危害,主要取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交易规则、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标准化程度、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交易环境的变化。在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交易中,合约或契约中的交易一方由于现金流的短缺或临时资金的不足,不能履行合约或契约义务而被迫平仓所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针对市场上交易对方而言,而流动性风险往往针对自身而言。
(四)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保护市场交易方的权益,或衍生金融市场的交易方未能遵守自律性准则、市场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等而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涉及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法规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目前的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完全不能满足我国衍生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需求,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涉及不合理或确认要素不充分而导致无法可依或躲避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
四、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国家宏观层面:完善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体制建设
目前,涉及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法规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包括金融期货合约、金融远期合约、金融互换合约、金融期权合约等在内的衍生金融工具发展迅速,但目前的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衍生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需求。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可借鉴国内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和国外的实践经验,完善相关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自律机构的自律性准则。例如,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制度,保证每日结算、财务稽核、财务监督之间的有机联系,防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二)企业微观层面:规范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1.改进传统会计报表的编报方式
企业应依照适用性原则,改进传统会计报表的编报方式,使用传统会计报表和管理会计报表并用的报表结构,更清晰地区分金融性资产、金融性负债、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便于评价企业内部经营成果和财务业绩,从而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2.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
企业应依照谨慎性原则,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由于衍生金融市场的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跨期性,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和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有利于企业实现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方面要素。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实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职能,便于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避免人为因素的操作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三)促进衍生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加强衍生金融产品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企业财务管理中通常使用的衍生金融产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合约、金融远期合约、金融互换合约、金融期权合约,而衍生金融产品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筹资管理
企业可通过发行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提供债转股的机会以吸引投资者,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扩大筹资量。
2.投资管理
外部性风险如市场风险下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属于宏观方面的系统性风险,这些都属于市场上所有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风险,无法避免和改变。因此,企业可通过多样化的衍生金融产品组合以分散投资风险,从而实现投资决策更加科学与合理,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3.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主要体现在应收应付款管理。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记账发生在收入确认时段,但是实际款项的收回时间点往往在收入确认之后期间内,与应收应付款项的记账时间点存在一定的间隔。因此,企业通过衍生金融工具如卖出远期外汇合约、买入远期外汇合约进行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的套期保值。
4.投资套利
企业财务管理不仅可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还可进行投资套利管理。投资套利主要是企业通过未来合约价格与未来市场实际价格之间的价差,赚取杠杆作用下的预期利润。(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衍生金融市场在我国属于新兴市场。一是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兴起较晚,高校对衍生金融市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够,造成缺乏衍生金融市场的专业人才,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缺乏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正确认识和操作。二是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衍生金融市场的风险把控能力较差。衍生金融市场的产品存在着一系列风险,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该市场认识不足,难以把控高收益下的高风险,难以预测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因此,应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正确认识和操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而有效地发挥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五、结论
业务创新是经济活动,银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者)之一,它的业务创新活动必须依法开展。所谓“依法”,应理解为“法律允许”,包括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和法律不予禁止两个方面。这里的“法律”作广义解释,包括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法学原理(简称法理)。对法律不予禁止的业务,银行能否开展,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来决定,各银行是没有自主决定权的,因而对各银行来说,则体现为“法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这种观(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银行的业务创新活动,加大了业务创新的难度。国务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至今未制定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务创新存在主体不明确、各银行间的权利不平等、无收费自主确定权、政策性因素较多等不利因素,这些是“法无明文许可即禁止”在不同侧面上的反映,正是在这种观(理)念的支配下,各银行因担心受到监管处罚而不敢自主去摸索新的业务品种或范围;监督管理部门无创造盈利目的的压力,为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的动力不大,而对各银行的新办业务申请(要求),往往因缺乏明文的规章管理,很难作出拒绝还是批准的决定,从而在客观上延缓了银行业务创新的进程。
银行要注意防范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银行的业务创新,往往是有法理支持的,但许多新产品却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调整,一旦出现纠纷,风险责任的承担很难确定。即使银行依据法理,在相关协议中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出了公平的安排和明确的约定,但却很可能不为法院支持,已有不少判例可以证明。这违背了业务创新本是分散部分经营风险的初衷,必然会加大银行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这也可能是监督管理部门坚持审批制的原因之一。因此,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如何防范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则是银行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首先,要熟悉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掌握一定的法理知识,正确判断银行可开展何种业务,不可开展何种业务,及可否开展无明文规定的业务。
其次,正确分析和估计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对准备开办的新业务,要事先通过法律论证,分析和估计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寻找相关法律或法理依据,或者向有权部门反映情况以求政策支持,以降低或减少银行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最后,权衡利弊,作出选择。对那些明文禁止或无法理依据的新业务,应杜绝开展,否则,要承担违法开展业务的法律责任;对有明文规定的,应大胆创新;对可否开展无明文规定、又无法理依据的,要避免开展,除非它能给银行带来巨大收益;对无明文规定但却有法理依据的,应慎重对待,要与它的收益(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结合起来考虑。凡收益小于或者等于开展后可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责任的,不应考虑开展;凡收益与开展后可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责任相抵后所得不大的,要考虑放弃,或者暂时不予开展;凡所得较大的,可予以考虑。
值得关注的是,个别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充分考虑银行业务的自身特点;人民银行个别规章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之处,使银行面临监管处罚与违法操作的两难选择;银行的一些业务操作惯例虽未被法律禁止,但也得不到法院的认可。这些情况都加大了银行业务创新过程中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需要我们予以解决。
寻求法律对策、加快业务创新
面对外资银行的进入和渗透,中资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加快业务创新步伐,提高自身实力和增强其竞争力,以求生存和发展。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需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美国等国家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历程已证明了这一点。如前文提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或思维观念不利于银行开展业务创新,需要予以改变。笔者认为,应在如下几方面给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更新观念,树立“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创新思维。创新多是在没有禁止的区域里行事或规避,要求“法无明文许可即禁止”,是与创新规律背道而驰的,故应树立“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观念。这种思维方式的内涵体现为:凡在法律规范上有规定的新业务,银行定能开展;凡在法律规范上未禁止且有法理依据的新业务,银行有权选择开展;凡在法律上无规定或依据的新业务,银行坚决不予开展,如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就不能创设出属于担保物权范畴的最高额质押。我们可将“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理解为一种权利,暂称其为许可权。它的构成要素应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显然,业务创新许可权的主体应为银行,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其主体地位已受到了限制,并在客观上影响了经营权的行使。对此,后文将有阐述。它的客体多为(服务)行为,也有一部分表现为财产权利。内容则体现于经营权的行使当中。在此需要强调,对该观念,不仅银行要有,而且有关国家机关(尤其是监督管理部门)更应树立。
重新表述那些不合时宜的、妨碍业务创新的法律条款。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业务创新的限制性比较大,需要认真研究克服。为此,可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制定法律规范,亦即制定业务创新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规范,规定业务创新的原则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思维观念。这样,就可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克服现有法律上的障碍。二是法律规范解禁,是指对那些影响或限制业务创新的法律条款加以修改或重新表述的情况。制定法律规范需要一定的时间,并须经相应的立法程序,故有较大的困难,相比较而言,法律规范修改或重新表述较为容易,应予优先选择。我们认为,至少应对下述法律规范(条款)作相应的修改(重新表述):
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第五章适当条款中增加“对新业务开展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的表述。
商业银行法。主要涉及:一是考虑对第2条第十四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的重新表述,建议表述为“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性规定的业务”;二是对“政府债券”、“信用证”等弹性较大的概念予以解释;三是对第50条有关“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建议表述为“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度内可自主收取手续费”;四是在其他方面,凡不符合“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观念的,都应作修改。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涉及:一是考虑对第9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活动”予以重新表述,使之与前述商业银行法中的修改内容保持一致;二是在适当章节中增加条款,将银行的依法开展业务创新活动定性为合法行为,不予处罚。
贷款通则。主要涉及:一是在适当章节中增加“银行依法可自主创新贷款品种”,使之与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二是考虑增加“银行依法可自主转让其贷款债权”;三是考虑在第9章“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中,修改或者增加不良贷款折扣等方面的内容。
其他方面。凡对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有影响或者限制的法律条款,都可考虑进行修改。应使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反映出银行业务的自身特点,应对银行的操作惯例予以重视;对人民银行的个别规章应加以修改,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