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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着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 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 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 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 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 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 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 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 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 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 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 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 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 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 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 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 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 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 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 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 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 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 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 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 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 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 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 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 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 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关键词:利润来源构成;税负;税收优惠贡献
中图分类号:F810.42;F27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2—0097—06
一、文献回顾
一直以来,各行业利润水平相差比较大,在特定行业毛利率情况下,净利润是来自主营业务活动,还是投资收益,抑或来自国家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有多大,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多,现有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利润来源的研究。郑玉歆,李玉红(2007)研究发现,在考察期内工业利润的增长是结构性的,重工业对工业利润增长贡献了70%以上;采掘业和原材料工业利润率提高的关键因素是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而轻工业和机械工业收益率的改善主要来自于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张杰(2011)研究发现中国企业利润既来源于市场因素,也与转型背景殊政策和非市场化因素有着紧密关联。
二是关于税负的研究。Siegfried(1974)认为平均有效税率ETR有广泛应用前景,在税收政策行业差异和税收补贴等研究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王防(1999)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ETR远低于当时33%的法定税率。王延明研究发现,行业间所得税实际负担存在差异,1998年之后规模因素与上市公司税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较大的公司ETR相对较高。王素荣(2009)得出执行新会计准则降低了上市公司平均所得税税负的研究结论。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税负影响的研究。李增福(2010)研究发现:法定税率的降低减轻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淡化了区域差异,突出了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优惠政策取消和延缓的公司,实际税收负担没有明显提高,实现了旧税法向新税法的平稳过渡,表明降低税率、取消优惠的同时给企业以一定的延缓期是比较成功的政策组合。
以上研究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但上述研究中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程度的研究。本文从行业的净利润来源分析开始,进而考察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的影响,以期揭示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二、理论分析
1.净利润构成。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企业净利润的来源:一是核心利润,二是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三是营业外收支净额。核心利润应该具有持续性,一个企业的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越大,说明这个企业经营状况越好,收益越有持续性。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的是企业投资活动获利能力和相应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带给企业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并非企业自身能控制,受市场影响较大,这部分收益因不具有持久性,应作为核心利润的补充,如其所占比重过大,会影响企业利润稳定性。营业外收支净额亦不是来自企业经营活动,其占净利润的比重不应过大。因营业外收支净额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税收减免及税收返还,在一定程度上从其所占净利润的比重可以看出该行业享受税收优惠程度。
2.税负理论。现有关于税负的研究基本上限于所得税税负,目前考虑了暂时性差异的计算ETR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息税前利润(Porcano,1986);
(2)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递延所得税费用/法定税率)(Stickney and McGee,1982);
(3)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递延税款变化额/法定税率)(Shevlin,1987)。
上述方法虽然考虑了暂时性差异,但没有考虑流转税税负。为更加真实反应企业整体税收负担,本文“税负”,不仅包括所得税,还包括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价内税,如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本文衡量税负的公式如下所示。
税负率(修正ETR)=(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利润总额,其中,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一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一(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3.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形式较多,有优惠税率、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税收返还等,加之流转税优惠政策还有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这么多的税收优惠数据难以从上市公司公开的资料中获取到,本文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减除当期所得税”来衡量所得税优惠,以“收到的税费返还”来衡量企业享受到的流转税和所得税返还优惠。计算公式如下。
税收优惠=(利润总额+资产减值损失+暂时性差异)×0.25-当期所得税+收到的税费返还。
其中: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税率一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税率。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统一乘以法定税率25%再减除当期所得税,其结果体现了税率优惠金额;利润总额加资产减值损失,考虑的是会计与税法的永久性差异,资产减值准备是显著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故计算法定应纳税额时加以调整;公式中没有调整的其他永久性差异绝大部分恰恰就是税收优惠,比如免税收入、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免所得额、税后分得利润免税等;当期所得税=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体现的是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收到的税费返还体现了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其数额从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中获得。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的统计分析
1.样本选取
本研究选取了新税法实施后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种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数据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样本选取标准如下。
(1)剔除了利润总额为负值或O的公司,因为此时计算出来的税负为负数或0,指标没有意义。
(2)剔除了“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公司。
(3)剔除了税负率大于1的公司。这类公司可能因违反国家法律支付罚款、补缴前期拖欠税款等原因造成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税负的情况。
经过筛选,选出符合规定的样本公司共计3944家,分别为2008年1378家,2009年1415家,2010年1151家。数据分析采用SPSS统计软件计算。
2.行业净利润分析
首先分析行业净利率、行业净利润的构成,为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奠定基础。
净利率反映的是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净利率高低体现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表1反映的是各行业连续3年的净利率。
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10年各行业问净利率差距较大,净利率最高的是房地产业,连续3年都在12%以上,而且逐年增加;净利率最低的是建筑业,仅是房地产业的七分之一,这正反映出近几年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现状,因房地产行业有2—3年的建设周期,2008年至2010年所销售房屋用地基本上是2008年以前取得的,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较低,加之,房地产领域监管体制不完善等导致了房地产业的高净利率。而建筑业因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劳动力成本的提高,行业发展比较完善且竞争激烈等因素使得该行业的净利率低。全部上市公司平均净利率2008年为5.99%,2009年为6.88%,2010年为8.43%,连续3年平均为7.1%。连续3年各年净利率都在平均值以上的行业有传播与文化产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除这3个行业外,2010年净利率显著高于平均值的还有交通运输仓储业和农林牧渔业。
从表1可知,各行业的净利率相差较大,行业净利率最高的房地产业为14.24%,行业净利率最低的建筑业仅为2%,为说明各行业净利率差异产生原因,下面分析各行业净利润的来源构成。表2是对上市公司11个行业2008年到2010年3年平均净利润构成情况的统计数据。
从表2中可以看出,采掘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的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高,其净利润主要来自其核心利润,这与行业资本投入量大、生产经营活动是其主体活动等行业性质有关,说明这三个行业的收益持续性较强,受公允价值变动及对外投资活动影响小。除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外,其他十大行业的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几乎都在100%以上,而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及供应业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偏小,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和占净利润的比重很大,这说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受市场影响较大。从税费返还占净利润的比重看,信息技术业和批发零售贸易是享受税费返还较多的行业。分析表1和表2可知,各行业净利润率差异大的原因,不仅在于核心利润,还在于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税费返还。
3.行业整体税负分析
上市公司税负与税收优惠有一定的关系,一般来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多的行业税负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少的行业税负重。表3是根据上市公司2008~2010年数据计算的各行业整体税负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整体税负较高的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负较轻的是农林牧渔业和信息技术业,这与现实情况吻合。建筑行业的营业税计税基础较大,不允许扣除建筑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加之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致使其税负较高;房地产业因其在流转环节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所得税环节又很少有优惠政策,故其整体税负较高。从流转税税负看,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税负较重,这也说明我国应尽快进行流转税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和社会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表3还可以看出,农林牧渔业的整体税负最轻,这是因为该行业流转税和所得税大多享受免税或减半的优惠。
4.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贡献的分析
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实施了内外一致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林牧渔业减税或免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优惠税率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奠定了本文分析行业税收优惠的基础。
根据理论分析部分税收优惠的计算公式及上市公司2008~2010年的相关数据,计算出各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重,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各行业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的贡献差异很大,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贡献最大的是信息技术业,占52.82%,较大的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传播与文化业和制造业。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贡献最少的是房地产业,其次是社会服务业,这也佐证了上述税负分析中的结论。税负高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优惠少,而税负低的农林牧渔业和信息技术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多。在2010年的1151家样本公司中,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重在300%以上的有11家,在200%一300%之间的有9家,在100%~200%之间的有107家,在50%~100%的有91家。表5列示的是2010年享受税收优惠排名前十的上市公司。从表5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税收优惠对非金融上市公司净利润的贡献情况。
四、研究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非金融上市公司连续3年年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为高利润率行业,但其税负重、税收优惠少;农林牧渔业及信息技术业利润率低,但税负轻,且存在着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税收优惠是某些行业,特别是某些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没有国家的税收优惠,某些企业将无法生存。
2.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流转税税负较重,说明我国应尽快进行流转税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和社会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减轻企业税负。
3.从行业来看,农林牧渔业、信息技术产业和文化业享受着大量的税收优惠,说明国家的税收优惠显著地提高了这些行业的净利润,也说明新税法以产业优惠的政策效果明显,起到了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我国应继续坚持这一政策,积极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
上述研究结论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的影响非常大。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过重的流转税税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因流转税固有转嫁性,这种负担又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致使消费者承受了较高的服务价格。从某种程度上看,我国的高房价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高税负有很大关系。为了控制房价,为了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建议降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流转税税负。
我国现行增值税,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征收管理上,与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税相比,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1、征收范围过窄。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4)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
2、税款抵扣不实。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税款抵扣不实。(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1)重复课税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且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样。(2)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3)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3、税收负担失衡。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1)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3)与其他国家增值税负相比,我国企业的增值税负水平高于大多数国家的企业。
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二、增值税改革方向与发展趋势
通过对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与弊端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改革与发展的趋势。目前增值税作为新税制的主要税种,其作用和优越性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源难以控制,征收范围过窄,抵扣办法不尽合理,法定税率偏高,实际税负不均等等。如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其中,比较一致的看法:一是尽快实现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是严格增值税源管理,加强征管力度。
1、改革增值税的征收类型。目前,世界上增值税有三种征收类型,而我国现采用生产型征收。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全部扣除,这等于只对消费品价值征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2)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3)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2〉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问题是何时在全国推广改革,如何改的问题。从生产型发展到消费形式必然趋势,只是在我国从生产型到消费型需要较长时间的过渡。
2、扩大征收范围。现行增值税只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征收,而与其相关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等行业是通过营业税的方式增收的,范围比较广泛,而税率比较低,属于地方财政管辖范围,不利于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原则,所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势在必行。
【关键词】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管理
一、我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税制改革要点
1.流转税的改革。我国增值税正式于2009年1月1日实现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即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也是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所在。改变了生产型增值税造成固定资产价值重复征税的规定,大大提高中小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采用先进设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做了相关的调整,现行小规模纳税人中工业和商业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这些规定的改革都使中小企业能够从国家的税收政策中得到真正优惠。
2.所得税改革。所得税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同时,即统一适用25%的法定税率,还特别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优惠税率征收。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支持的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由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条件,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远低于原来适用的33%和27%的税率。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这些调整会直接导致中小企业应纳税额降低从而减少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从税负结构看,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主要税收负担是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与所得税,其他税种所占比例都较小。新的税制改革毫无疑问改善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同城分散办税,造成税务机关忙闲不均。
2.网上办税普及度不高,企业电子办税存在较大差距。
3.征税标准随意性较大,查账征收范围较小。
4.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较缺乏,很难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
三、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内外原因分析
1.内部原因分析。中小企业大多都是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企业管理中可能会出现家族式的管理。家族式的管理不仅容易导致内部管理混乱,内部制度不规范,很难吸收家族以外的优秀的人员的加入,使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缺乏长远规划,大多数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准确,账目混乱,税务筹划能力较差。
2.外部原因分析
(1)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大多以暂行条例、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随意性大、人为干扰因素多,不同地区税收政策差异较大。
(2)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有关税收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方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以及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做法。
(3)征收管理模式不能及时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而变化,有些基层税务机关为图简便,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这种做法无法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造成税负不均,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严重脱节,也影响了中小企业建账建制的积极性。
(4)纳税服务体系存在很大的缺位,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的服务意识不强,表现在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税收方面存在着“重大轻小”、“重惩罚轻服务”等观念。
四、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1.加强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中小企业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做好发票、账簿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为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做好准备。
2.应突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税收政策应起到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向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增加社会就业等方向发展。同时应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以适应中小企业主体多元化、经济形式多样化和经营水平不同的特点。
3.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进程。(1)应做好观念和角色的转变;(2)应优化征收方式,推进查账征收,简化纳税环节;(3)应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
4.优化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包括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建帐建制、信息咨询、纳税辅导、税务等各种优质服务,满足不同条件纳税人的需要,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营改增; 存货出租; 纳税影响
“营改增”扩大了我国增值税的税基,将原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之处重新接起。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营改增”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北京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试点,且试点范围呈不断扩大之势,对国家和纳税人层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工业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主要是销售或生产耗用,也不排除提供劳务耗用的情况,存货出租即属于后一种情况。目前,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工业企业存货出租税制复杂,可以分为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三种情况,而在后两种情况下,存在着重复征税,不但违背了税制设计的原则,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营改增”将简化税制,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纳入增值税范围,使工业企业存货出租业务税负更加合理。以下按业务类型分别阐述“营改增”对工业企业存货出租的纳税影响。
一、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包装物
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价外费用,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也将该项包装物租金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当与出租包装物同时销售的货物为从价计税或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时,包装物租金还应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租金,并计入货物销售额,按货物所适用的消费税从价计税税率或复合计税中的从价税率计缴消费税。
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包装物,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本质上属于现行增值税法规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该项行为存在的基础是现行税制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离。因为该项行为判断和税法适用的复杂性,纳税人在税款计算和会计处理中极容易出现错误,从而会影响到税收征管的效率。“营改增”的主旨是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逐步实现两税的统一,“营改增”试点地区已将原来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增值税范围,规定税率为17%(财税〔2011〕111号)。由此推断,“营改增”后,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包装物将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应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有形动产租赁两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同时出租的包装物本身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并未构成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的最终消费实体。在会计上,包装物成本在租金收入中收回,而非在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中收回。因此,现行对其计征消费税的做法缺乏合理性,建议立法部门在“营改增”的税制设计中一并加以考虑。
二、工业企业兼营存货出租
工业企业兼营存货出租是指其在经营范围上以商品生产销售为主,以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周转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出租为辅,在实务中通常分别领购工业和租赁业发票的经济行为。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租赁业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国税发〔1993〕149号),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工业企业兼营租赁业,必须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并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在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离的税制下,一方面存在着两税衔接过程中的链条断裂,另一方面又因两税税基的整体性无法做到彻底分离。所以对于工业企业用作出租的存货,并非只按租金收入单纯地缴纳营业税一种流转税,还涉及增值税的计缴问题。
(一)将外购的存货用于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工业企业用作出租的外购存货是不能同生产用外购存货一样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企业将原作为生产用存货改作出租用途,应于用途改变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企业对生产用和出租用存货实行统一进货,无法划分生产和出租各自的领用金额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存货出租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按目前“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做法推断,“营改增”后工业企业将外购的存货用于出租,外购时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出租时按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确认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营改增”前,该项业务按租金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总税收负担为租金总收入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该项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增值额征税,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总税收负担为不含增值税租金总收入与不含增值税的存货购进成本之差乘以该项目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营改增”后该项业务按增值额征税的做法可以避免之前因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加合理。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货用于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货用于出租即为用于销售之外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除按以后的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之外,还应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于货物移送出租的当天确认其销售额,并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依据,而自产、委托加工存货过程中外购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在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离的税制下,两税的纳税范围是互斥的,视同销售的规定试图保持两税衔接过程中纳税范围的相互独立,但从流转税税基的角度看,商品和劳务本身是一个整体,真正的独立是不存在的,该项规定为了追求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将本不存在的交易虚拟成真正的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缺乏税制设计的合理性,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按租金全额计征营业税的做法,也因存在着重复征收,违背了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
“营改增”后,工业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货用于出租无需再做视同销售处理,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和销售业务一样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应按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确认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自产、委托加工存货过程中外购原材料、机械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显然,“营改增”尊重了有形动产销售和租赁流转税税基的整体性,并且实现了统一的增值额征税,更加先进合理。
三、工业企业出租原材料、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销售
工业企业出租原材料,属于上述“将外购的存货用于出租”,外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应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工业企业出租半成品,属于上述“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货用于出租”,应按视同销售相关规定确认半成品销售额并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依据,半成品生产过程中外购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一直用于出租,现行税制虽然有不合理之处,但在两方面是可取的:一是基本保持了增值税的链条完整——有进项税额必有销项税额,没有产生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二是维持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范围的相对独立。如果工业企业出租原材料、半成品是暂时的,收回后继续加工销售的,按现行税制规定,还要按最终销售额确认销项税额,而没有对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将导致增值税违背按增值额征税的设计初衷,具体表现为:收回原材料继续加工销售,采购、出租、销售整个业务既按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又按最终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收回半成品继续加工销售,采购、出租、销售整个业务在前款征税方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半成品视同销售的增值额征税——应纳税额为半成品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减去其生产过程中外购原材料、机械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税负更加缺乏合理性。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界限划分不清,存在交集,在现行流转税制下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
“营改增”的主旨是实现增值税扩围,将营业税尽可能地纳入增值税中,体现流转税增值额征税的先进性。“营改增”后,对于工业企业出租原材料、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销售的业务,在外购原材料、机械设备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材料、半成品出租时按租金收入确认销项税额,最终产品销售时,按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额。“营改增”对该业务的影响表现在:税制设计更加合理,便于纳税人理解,因而也有利于税收征管;税收负担及其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合理化,有利于提高微观经济实体的经营效率。
目前,“营改增”试点地区货物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7%,是考虑到出租收入作为货物部分价值的转化,与销售性质相同,理应适用相同的税率。鉴于现行税法对一些特殊货物设置了13%的法定低税率,如果“营改增”后,法定低税率依然存在,会存在货物购入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出租则按17%的税率确认销项税额的情况,产生不合理的“剪刀差”,因此建议“营改增”正式文件中,将货物租赁增值税税率确定为与货物销售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1] 高培勇.“营改增”将引领税制三大变革[J].党政论坛(干部文摘),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