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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降低成本;工作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1-00-02
一、引言
进出口外汇核销制度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其特征是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可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逃汇、套汇、骗汇和非法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行为。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进出口贸易规模的不断增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本着“稳妥安排、循序渐进”的原则从2005年起开始积极探索推进核销制度改革,2010年12月先行实施了进口核销制度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12月1日在江苏、山东、湖北、青岛、内蒙古和福建等七省市正式启动。基于上述试点的成功,国家外汇局决定从2012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1.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外汇管理模式。外管局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进行总量对比,实现动态分类管理,实现非现场监测预警,从而推进了贸易便利化进程,简化了企业收付汇手续,降低了企业成本,使合规企业经营活动更加有效、畅通。同时外管局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对风险加以防范和化解,严厉处罚违规企业。
2.大幅减少行政审批程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由过去的19个小项目简化为4个小项目,共废止了116件与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了行政效能。
三、进出口核销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符合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将享受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从而可降低企业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往返外汇管理部门现场办理核销的次数和现场等候办理核销的时间明显减少,凭相应单证可直接去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节约了企业的人力与物力成本。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收付汇、核销等方面的工作量至少降低了70%以上。根据新的改革内容,企业一旦被列入二、三类企业名录,则对其开展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促使企业转变外汇管理思路: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转变过去依赖于外管局催促、监督核销;协助外管局核查企业逾期未核销明细,并按照明细逐一匹配单据;转变以往完全采用核销单作为资金流、货物流匹配管理的方式。进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以企业自查为主,以此推动外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推动了企业内部监管制度改革,进一步细化了进出口工作人员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企业各部门职责,优化了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
进出口核销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前,为了办理核销业务,企业相关业务人员每月多次往返外管局,不仅劳心费力,而且不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改革后取消核销单,公司不但可以节约成本,也可将更多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处理商务函电、单证等其他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下面以出口贸易为例,详见图1
图1改革前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流程图2.改革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了出口报关流程,出口货物报关及申报出口退税无需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企业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从而企业可大幅缩减交通成本、通讯成本和人员费用,提高了进出货物通关速度,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企业应牢牢把握改革机遇,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3.改革后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更加简便、灵活。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时无需查询外汇局公布的进口企业名录,解决了网点登陆名录难的问题。只需在第一次为该进出口企业办理业务时留存其营业执照等文件即可。银行也无需审核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审核相应商业单据即可。改革简化了进口付汇业务和出口收汇业务流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人力成本减少了1/3,并且工作效率大幅提高。从而也促使银行更加灵活自主地开展业务,将更多人力、物力投入金融产品开发、分析、研究和创新等工作上来,提升涉外金融服务水平。
4.操作性工作大幅减少,核销管理模式步入快车道。此次改革将促进收、付汇核销管理模式和管理重心的转变,操作性最强的核销工作将在网上核销的过程中逐步淡化。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从具体操作和一般性审核逐步转向技术性更高的核查工作,根据监测网上的核销数据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预警等,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关注个别异常资金流动,研究、完善系统及提高数据质量等方面。外汇局与税务局、海关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综上所述进出口核销外汇制度的改革,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企业、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三方共赢”。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内容提要: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建设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既要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也要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还要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
关键词:公共管理制度和谐理念和谐行为和谐绩效
和谐社会是一个理想社会,而我国正处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这样一个社会潜在危机风险较大的时期,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种种矛盾相互交织激荡,特别是利益格局的重构使社会处于一个较长时期的动态均衡之中,社会和谐显然面临着挑战。如何使社会的各种不和谐因素不致演变为社会冲突?最关键的是建设一套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来避免社会潜在风险的外在化。如何建设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
第一,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所以,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其最主要的体现是社会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法律法规本身的和谐性。怎样做到法律法规的和谐?最根本的是要突破法律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样一种传统思维定势,真正站在公共的立场上,以和谐的理念公正地设计作为公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现行的公共管理制度制定过程存在着明显的部门、行业、领域、阶层或利益集团垄断的现象,这导致了一些公共制度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造成了制度本身的不和谐。譬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然后由立法机构或政府批准,故许多法律法规在设定之初就深深地打上了某些部门或利益主体的印记。国土地法中关于土地征用的条款就是典型的社会群体利益失衡的体现。在这一制度中,农民利益受到了严重伤害,近年来已造成了4000多万的失地而穷困的农民,而以极低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人或地方政府却将数倍于原有土地价格的土地增值利润攫为已有。面对失衡的制度,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为维护土地权益而采取拼斗自杀等过激的抗争表达方式。由此可见,制度设计理念的不和谐埋下了社会不同群体产生矛盾冲突的隐患。
如何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者要具有社会角色的超脱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人一定要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即制度的制定者要超脱于部门、行业、领域、阶层和社会利益群体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设计制度。二是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原点要具有充分的理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应当是社会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阶层、群体、利益集团或一部分人(哪怕这一部分人代表了社会的相当多数)。当然,全体人民也不是指国家中的每一个人,而是指国家中的公民整体,这个整体代表了社会公正、正义的公民意志或公民理性,这种公民理性就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原点的充分理性。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程序的公正性。即制度的制定应当有一套公正科学的过程和次序。这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程序法。我国也应当有程序法。制度设计的理念和原点正义需要制度论证程序的公正加以保证,否则,制度设计的结果可能与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投票悖论已经证明了程序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我国许多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用心良苦,但由于未能遵循公正的程序,结果损害了社会相当部分人群的利益,造成了制度路径依赖的强大后遗症。譬如,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区域封闭的多元户籍制度剥夺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结果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巨大的浪费和区域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仍然难以废除这个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程序不公的一个沉痛教训。因为如此一个事关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制度,竟然是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政府命令形式颁布的。可以说,这个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良好的,它是为了控制过度膨胀的人口,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就目前的公共管理制度而言,类似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各种国家、地方性的不和谐制度仍然大量存在。
第二,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公共管理机构,即国家和政府。这表明,国家和政府不是暴力统治的工具,而应当是社会公民意志的体现,是国民授权的结果。因此,基于公民意志的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也该当是一个和谐的过程。但是,我国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在许多方面却很难体现这种和谐,官本民末的思想仍然主导着公共管理者的施政行为,从而致使许多制度的执行过程充满着官民对立。这种对立不仅仅表现在各种个案上,如湖南嘉禾折迁事件、广东的孙志刚事件等等。而且表现在普通百姓对政府行为的各种逆反心理。如近几年国企改革中所发生的多起就是例证。各种迹象表明,我国这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行为还不是和谐的,这些不和谐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制约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如何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呢?
一是以和谐的行为动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人的社会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同样也是受动机的驱使。传统的专制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自身的政权地位和对人民的统治,所以,它必须基于强权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专制社会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其制度也服务于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和谐地施行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社会,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所以,它必须基于和谐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民主社会是公民选出公务人员进行社会的自我管理,其制度也是服务于公民自身。正是如此,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者就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动机来确立和谐的行为方式,而不是依据人民授予的权力去压榨百姓。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官员有一个普遍感受,即随着公民法律制度意识的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难度越来越大,政府的权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譬如,湖南嘉禾的拆迁事件最终就是以地方官员的过错而终结的。对此,我们的学术界和上级党委政府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公务人员的执政能力不强问题。其实,问题的原因不是执政能力不强,而是执政动机不正确。如果我们的官员抱着为民服务的行为动机,就不会将公民抛向对立面。
二是以和谐的行为需要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行为受动机的支配,动机的背后,则是人的需要;同样,受行为动机驱使的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也是人的行为需要在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之所以要基于公务人员的为人民服务的动机,其原因就是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即人们对社会公共品的需要。如果我们把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看着是社会公共品的生产过程的话,那么,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即政府则是公共品的经销商或送达者,公民就是公共品的消费者。一种高质量的产品生产出来了,如果不能通过优质的服务送到消费者手中,其满足人们欲求的功能同样难以实施。好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不能保质保量地满足公民的需要,它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的走样已是一个常态,所谓政策执行效果的边际递减效应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缺乏制度执行的需要行为意识,他们总是站在上级或领导者的位置去实施制度行为,而不是站在一个制度供货商或制度产品送达者的位置去满足公民的需求;他们不懂得公民对公共制度的需求就是自己的行为使命。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应当以和谐的行为需要作为施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是否和谐,最终得以制度实施后的绩效加以衡量和检验,和谐的制度必然产生和谐的绩效。当然,绩效的衡量指标有多个方面,可以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设计。我国是一个物质财富缺乏的社会,人们在衡量人类活动绩效的过程中总是将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放在首要位置。近年来GTP的大小已经成了各级政府追求的最重要的政绩目标,结果GDP增加了,而带来的是经济活动对自然和社会因子的过度消费。在这一过程中,相应的公共管理制度也是随之配合的。譬如,越来越多的“矿难”看起来是一个安全生产和矿业的管理制度问题,但安全和管理的背后却是国家公共管理制度的失衡使然。因为现在从事矿业一线生产的工人基本上是农民工,而农民工的生命价值在我国矿业矿难中的赔偿标准只有国有矿业中正式职工的二十分之一甚至更低。极低的生命赔偿价值使矿业企业只要支付极低的成本就可以渡过矿难,企业主当然就没有积极性和责任心去花费大量的钱财去维护矿井的安全,这是经济人计算成本收益结果的必然选择。类似的情况在许多公共管理制度中都有体现。譬如,我国的公务员违规的惩诫制度,金融领域、公有单位的信贷优先制度,垄断领域的特殊人占有制度等等,它们都无不打上了物质与精神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公有单位与民有单位之间,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公务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城市居民与乡村农民之间等等不和谐的烙印。表面看起来,这些不和谐制度似乎没有影响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增加的绩效,但从深层次观察,特别是站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场上看,它们已经透支了未来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潜力,若不对其改革,势必造成重大的社会潜在危机。所以,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公共管理制度已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如何衡量公共管理制度的和谐绩效呢?
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要体现自然与人的和谐。这种和谐的核心是人不要过份地向自然索取甚至是掠夺。2004年,我国消耗了世界钢铁总是量的20%,铁矿石的30%,铝的40%、水泥的45%,GDP却只有世界的5%左右。极不协调的投入产出关系凸显的是政府官员的考核制度有违自然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因为一旦自然资源枯竭,人类的生存条件也将荡然无存。所以,现在人与自然和谐的主题应当是建立一套科学的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以在保持生态和环境不受破坏的条件下提高物质财富的质量和数量。只有官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谐了,整个公共管理制度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才会有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是公共管理制度要体现政治与人的和谐。公共管理制度的本意应不具有政治性。但是,由于任何国家的公共管理制度都是具有政治倾向的人所制定的,所以,它就不可避免地与政治联系在一起了。正因为如此,公共管理制度很可能被少数政治集团或人物利用而变成一种政治统治工具。在我国,由于公共管理制度的建立严重地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进程,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政府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就使政治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了公共管理制度之中。为了不至于使政治影响公共制度的公正性,我们有必要强调政治与人的和谐,使渗融于公共制度中的政治能更好地体现人的意志和权利,真正使社会主义的公共管理制度符合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
随着装备制造企业对外贸易业务的日益频繁,企业内部传统的手工台账式管理方式已很难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本文从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着手,分析当前装备制造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现状,提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总体思路和系统框架,并结合长江公司系统应用实践情况,总结提炼出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关键词: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
一、引言
自2012年8月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其改革要点主要包括企业名录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现场核查制度、企业分类管理(A、B、C),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设计,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A类企业贸易获得便利,被降级为B或C类企业,采取严格政策、重点监测。对企业而言,企业需重点关注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四项主要指标,确保指标值在合理范围,避免现场核查和降级。目前,企业在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和手段方面,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手工台账式管理阶段,这种管理方式其弊端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规范性。对于收付汇业务缺乏统一、规范的表单,在流程方面也存在含糊不清晰的情况;二是缺乏系统性。产品项目、合同、报关单、收汇报文、收付汇申请单等各种单据、业务流程、业务规则、流程各环节所涉及人员等缺少一条主线进行有效衔接;三是数据不能有效共享。数据分散在每名业务人员个人计算机中,数据缺乏透明;四是效率不高。纸质化的业务单据流转,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在等待流程处理上面;五是工作容易出错。大量的非结构化单据信息(例如扫描的合同、报关单等)需要靠人工进行逐笔钩稽、核销,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将导致数据的不准确。
二、信息化实现总体思路
为解决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实际存在的现状,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A类企业的管理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起以货物贸易合同为源头、报关单和收汇报文为基础,通过收付汇业务流程将各项业务进行串接,实现不同角色人员高效协同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业务办理,实现合同、报关单、收汇报文等数据的自动钩稽,并自动形成企业收付汇电子台账,相关管理人员可通过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及对各项业务数据指标进行监控。另外,为减少业务漏办情况发生,制定相应的业务提醒规则,采用邮件、短信、门户待办等多种消息手段实现对业务办理的催办提醒。
三、信息系统构成
根据信息化实现总体思路,对信息系统进行模块化设计,其主要功能模块包括项目信息、合同管理、单据管理、流程管理、通知提醒和统计查询等。
1.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其主要目的是为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观察视角,透过项目的进出口合同进行数据归集,企业可以从宏观层面了解到该项目进出口情况。
2.合同管理
设置合同管理主要目的是实现对每笔收付汇业务进行归集,掌握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采购和销售两种类型的货物贸易合同。(1)采购合同:所属项目、合同编号、供应商、签订日期、项目经理、合同金额、预付金额、预付日期、是否融资、融资方、关联的融资合同等。(2)销售合同:所属项目、合同编号、客户、签订日期、项目经理、合同金额、预收金额、预收日期等。
3.单据管理
对企业货物贸易中所涉及单据进行管理,这些单据是收付汇业务所必须要使用到的。(1)货物报关单:由业务部门报关人员定期录入(或通过系统接口读取国家海关数据)报关单信息,包括海关编号、进出口日期、报关金额、所属合同号、预计延期报告截至日期、收付汇业务办理截至日期。(2)国际收汇报文:由财务部出纳录入银行收汇报文,包括报文编号、日期、收汇金额、手续费、国家、银行名称。录入完毕进行提交,系统通过短信自动提醒业务部门报关员以通知各项目经理核实收汇报文并关联出口合同发起收汇申请流程。
4.核心业务流程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付汇和收汇两大流程,采用计算机工作流技术实现不同角色之间业务办理的高效协同。(1)付汇流程a.业务部门填写付汇申请单;b.经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批;c.财务部门办理付汇业务并在财务系统中记账;d.报关员外汇监管平台核实登记。(2)收汇流程a.收汇报文登记:财务部门接收并登记国际收汇报文,系统自动消息提醒业务部门报关员;b.确定关联合同:报关员收到提示信息通知相关销售经理,以确认认领收汇报文并关联所属销售合同;c.填写收汇申请单:销售经理填写收汇申请单,申请单需关联所属“国际收汇报文”和所要关联核销的出口报关单;d.相关人员审核、审批;e.财务业务办理、通知银行收汇、财务系统记账;f.报关员外汇监管平台核实登记。
5.通知提醒
基于业务规则,对货物报关单进行提醒。根据报关单进出口日期,第20~29天对报关单所关联的合同经理进行提醒是否需办理延期;第60~89天,提示合同经理办理收付汇业务截至日将至。
6.统计查询
按一定的统计规则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统计,透过数据来监控、核查数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实现对相关指标数据的获取。其主要功能包括:合同统计。国际采购人员、销售经理和财务人员需及时掌握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合同执行金额、收付汇汇总、合同余额等,并可通过合同了解该合同每笔收付汇情况。报关单查询。报关单进出口日期、金额以及超期状态、延期报告截至日、业务办理截至日等,以不同颜色提示报关单需进行延期或收付汇业务办理的紧急程度。进出口情况统计。以合同为统计对象,对比合同金额、收付汇汇总金额、报关单汇总金额,直观体现出其差异信息。
四、取得的成效与做法
1.取得的成效
通过为期一年的系统上线运转,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现业务管理的规范化。规范了公司在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汇业务流程;二是实现业务管理的系统化。通过信息系统将合同、报关单、收汇报文、收付汇流程等进行整合,使其形成系统化管理;三是实现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实现外汇相关业务系统提醒,促进外汇业务办理及时性;实现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实现数据的准确性提升;实现数据的共享。
2.主要做法
一是管理信息化实现阶段,采用“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单化、表单信息化”方法实现信息系统构建。①管理制度化。研究国家对企业货物贸易管理的要求,从职责、业务规则等方面进行梳理和优化,建立起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②制度表单化。对管理制度所涉及的表单和流程进行计算机建模,形成流程模型库;③表单信息化。对流程模型进行系统固化,实现其信息化。二是系统上线实施阶段,施行PDCA闭环管理,重点关注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业务开展监督和关键绩效指标评价。①业务监督提醒。根据管理要求建立起业务监督规则,系统按照相应的规则通过邮件、短信等多种消息途径提醒业务人员及时开展工作。例如,根据报关单进出口日期自动提示业务人员办理延期报告或收付汇业务办理最后期限提醒;②评价考核、落实责任。制定业务系统评价关键绩效指标,通过系统定期关键绩效指标得分情况,形成部门绩效评价依据。
五、总结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也是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优化的过程,梳理、建立、优化企业内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以信息化手段对管理制度所涉及的流程和表单进行固化,结合关键绩效指标对业务动态监测,实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和信息化,从而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外汇收支帐户选择业务信息准确申报核销
随着我国进出口经营权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一般企业均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也渐渐成为许多财务人员必须面对课题。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和国际收支核销管理制度,外汇收支中任何细小的问题都可能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或者损害企业经济利益,或者影响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下文结合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以及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从日常外汇收支的几个方面入手,分析探讨日常外汇收支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收支帐户的选择问题
汇买价及卖出价之间有一定的差价,为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而向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支帐户选择美元或人民币帐户,就决定了企业收支的外币款项是否需要兑换成人民币或由人民币兑换,收入和付汇帐户选择对进出口公司有相当的现实经济意义,下面举例来说明。
一家进出口公司05年出口商品收汇2000万美元,进口商品付汇需10000万美元以上,下文以2005年12月31日汇率(汇买价8.0574;卖出价8.0880),以2000万美元年收入和付汇额为例计算分析选择不同帐户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
选择人民币帐户,款项进入该帐户必须按当日汇买价汇率兑换成人民币进帐,等进口商品付汇时再根据当日银行卖出价购买美元。
收入=2000×8.0574=16114.8(万元人民币)
付汇=2000×8.0880=16176(万元人民币)
差额=收入-付汇=-61.2万元(人民币)
如果收入和付汇均选择人民币帐户,收到2000万美元后又付出2000万美元,这种选择要企业支付61.2万元(人民币)的汇兑差额。
收入和付汇均选择美元帐户,直接存入企业帐户,不需要考虑汇率。仅以2000万美元考虑,企业就可以节省61.2万元(人民币)的汇兑差额。
当然在考虑选择帐户的时候必须考虑汇率的变动对收入的影响,对上面的例子而言,外汇收入远远低于支出,因此可以将收到的外汇全部用来支付近期的进口所需,所以汇率变动对上例中企业的影响很小,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家进出口公司以出口为主,进口业务量较小,这时候就要考虑留用部分外汇用于支付进口所需,其余部分根据企业职能部门对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汇买价和卖出价的差额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兑换,尽可能降低汇率变动对企业利益的损害。
不管汇率如何变动,汇买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基本大于0.03(人民币/美元),2000万美元的0.03(人民币/美元)就是60万人民币,如果一家公司的业务量收支金额均超过2000万美元,收支帐户的选择对企业的影响会更大些。
选择使用美元帐户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⑴、进出口公司,既有进口业务,也有出口业务
⑵、在银行设有有美元帐户(经外管局批准有一定额度和期限的美元持有权限)
二、申报外汇收入信息的问题
1、日常外汇收入
银行收汇后,会通知企业收汇,企业财务部门根据银行通知的收款信息向具体业务部门索要该笔外汇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款项来源国,经济业务性质,出口销售对应外方单位,出口货物类别,出口货物国别,出口货物销售合同号等);如果该笔收汇为预收款项,报关部门应预留核销单,并申报预留的核销单号,预留的核销单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加盖预收款条码章,核销单一经申报预留不得变更用途;业务信息一经银行申报就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系统,修改收支信息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当具体经济业务与申报内容不符时,外管局不予核销。由于外汇管理局对“修改外汇收支信息”存在相当严格的内部考核机制,外汇收支信息的更改将直接影响到地方外汇管理的质量考核,所以地方外管局一般不同意企业提出的修改收支信息的申请。基于以上原因只有企业内部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整理出口货物资料,准确申报每一笔外汇收支信息。
2、及时办理远期收汇证明
远期收汇指按合同规定不能在六个月内收汇的出口业务,外汇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外管局办理收汇核销工作(已办理远期收汇证明的经济业务除外),否则外管部门将对企业的出口收汇业务拒绝核销,并对企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属于合同规定的远期收汇业务,企业应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证明,否则企业应承担不能核销的后果,下面举例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一家进出口企业依合同2005年向乌孜别克斯坦出口普通水泥13229.707吨、白水泥6957.897吨、木地板5400平方和地板砖1545.312平方,合计货款6442936.25美元,已收货款5607133.08美元,余额835803.17美元。合同规定货款10%保证金部分应在货物保质期结束后支付;出口建筑材料的量比较大,发货周期较长,发货过程中不能准确区分正常发货和保证金部分发货或补送部分,相关业务人员由于疏忽没有认真研究对策,致使该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批货物的远期收汇证明,合同执行到后期问题就出来了,剩了四五十份报关单和核销单不能核销。基于外汇管理制度对时限的严格要求,即使后期该企业收到货款,外管部门也不会办理核销,企业就不能取得外管局已核销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下一步的出口退税工作也不能进行。
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少收退税款,按照企业取得的采购发票和出口货物退税率测算,该批货物可退税款6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货款并办理外管核销,也没有取得外管局出具的该批货物远期收汇证明,国税局要求该批出口业务应视同国内销售处理,企业应补交外销未收款部分货物(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货物出口合同规定的外币价格,折合成人民币作为销售该笔货物的含税销售价计税)的销项税(大约在90万元人民币以上),原采购发票已过抵扣期限,该企业因这笔经济业务不能办理核销手续而要承担的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管局对企业不能按期核销的行政处罚还没有考虑在内。
面对如此巨大经济损失,该企业组织精干力量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有人提出“损失转嫁”方案,将损失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供货单位,当然谈判难度很大,还有可能伤害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有人提出“转汇”方案,既从国内将相同金额的款项先汇往国外,然后再汇回国内作为该批货物的货款,以解燃眉之急,该方案一度成为企业的主导思想,但最终因该方案要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而终止;又有人提出“补办远期收汇证明”的方案,虽然已超过办理远期收汇证明的期限,但是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客观的,企业的经济业务也是真实存在的,企业应向外管部门承认自己管理的疏忽,说明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办理远期收汇证明的客观原因,并申请补办远期收汇证明。在上级外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该企业取得了该批货物的远期收汇证明,避免了企业本不应该承担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采用最后的方案比前两种方案要科学合理的多,风险也比很小。
三、及时准确付汇
日常付汇主要指进口货物付汇,进口货物结算主要有两种方式:信用证结算和电汇结算,信用证结算涉及第三方银行,操作较较规范,在此不再赘述;电汇结算主要运用于非大宗贸易或客户群较分散的贸易行为,下面以一家进口废钢的企业为例,分析电汇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创新国际的废钢采购点遍布中亚五国,每天都有几车(火车箱/节)至几十车废钢采购量,客户人数众多,且客户的流动性很强,许多客户为自然人,购销合同有时候都难以准确签订,甚至有些自然人客户无法提供自己的个人收汇帐户,所以该公司采购废钢的款项一般采用电汇的形式结算。由于国外废钢采购业务的不规范运作,导致企业与国外废钢客户结算风险和难度很大,我国外管制度限制对国外自然人帐户付款,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间,银行应外管部门的要求突然停止办理向国外自然人客户付汇,导致创新国际的废钢采购量骤然下降,其集团企业的废钢供应吃紧,甚至面临缺货的威胁,公司与已发货的国外废钢供应商产生激烈的矛盾,国外废钢采购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面对无法支付采购款的局面,一些非正规小公司开始寻求其他非正规付汇途径――调汇,即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转到国外客户手中,该途径存在巨大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企业还要承担4%的高额调汇手续费。创新国际身为国有大中型股份制企业肯定不可能选择非法途径付汇,只有主动与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反映公司的真实、客观的废钢采购业务情况,申请开放对国外废钢客户的正常付汇业务。经省级外管部门协调,外管部门最终同意了银行办理创新国际对自然人客户的付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