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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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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结算管理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务分包结算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随着建筑业飞速的发展,建筑劳务市场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总结当前劳务分包的特点,主要分为三类:清包工、扩大劳务分包与综合扩大劳务分包,以下就三种分包不同承包方式、结算形式、现场管理中容易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分条说明。

2、分包内容与特点

2.1、单纯劳务分包:即通常所说的清包工,指劳务队伍只提供劳动力作业,对施工所用的小材料及中小型工具均由总包提供(工人的手用工具如锤子、锯等除外),通常此类型劳务队伍规模较小,缺少施工资质,施工中承包的范围也较小,一般只做一个单项,如模板、钢筋等。

2.2、扩大劳务分包:工程发包单位为总包方,承包方为劳务公司,承包的内容较清包工面广,除提供劳务作业外,包括部分小型耗材如:绑扎丝、钢筋垫块、脱模剂、密封条等,以及小型的施工机械,如钢筋切断机、弯曲机、调直机、木工电锯、三级配电箱等。工程主体、装修材料及中大型机械均由总包方提供,此类型分包方式是当前主要的、最常见一种,劳务公司一般有资质,承包的范围也较广,可以做建筑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精装修等。

2.3、综合扩大劳务分包:相比前两种此承包面更广,内容也最多,主要包括施工劳务、耗材、部分施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耗材包括铁丝、垫块、脱模剂、模板、木方、钢管、安全网等,施工材料可以包括砖、砂石、水泥(主要用于二次结构)、网格布等(注:施工材料均需由总包方指定或监控)、施工机械有钢筋切断机、搅拌机、弯曲机、个别可以包含塔吊等大型机械等。此种分包模式,在市场中较常见,一般在中大型的总承包企业采用,分包单位一般为有一定资质的劳务公司或总承包公司,承包的范围也最为广泛,房建、市政、路桥等行业均有,专业范围更广可以做主体、装修、精装修等。

3、不同分包模式的计量结算情况

3.1清包工主要是人工费一项,费用范围较单一,计价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a、综合工日计算法:按图纸工程量套相应地区的预算定额,计算施工项目的相应综合工日乘以约定的工日费用单价,所得为劳务费用,再由劳务分包方对内部工人进行结算,与施工工人的结算一般由总包方进行监管。此法双方结算时计算工程量比较烦琐,双方定额项目选择稍有不同则计算的结果就出现偏差从而产生争执,整个结算过程也较长,对于完工后想尽快结算的发承包双方都比较麻烦,故此计价法05年以前使用较多,在近年很少采用了。

b、单价法: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按不同分部的分项工程(如: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等,基础、主体、二次结构等不同分部),分别商谈一个单价清单,在中间计价或最终结算时,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算出工程量,再按单价清单套出最终工程款。此类结算方式是现阶段清包工承包方式最常用的一种计价方式,特点是结算方便,按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计算,争议较少,单价清单在签订合同时一块签订,不存在异议,最终结算便捷;对总包单位,工程量一般在施工前均进行初步计算,价格确定后,可以很方便计算出工程直接成本,便于成本控制及施工管理。

c、建筑面积法:分包单位在投标时按照工程图纸初步计算所承包的项目需要的费用,折算到每平米建筑面积中的价格,进行竟标,中标后按平米单价与总包方签定分包合同,施工中间计价及最终结算时按施工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费用,此类计价方式,最便捷,可快速结算,缺点是:投标时一般时间都较紧,对费用的核算不准确,易漏算或错算,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总包方的成本控制要求较高。此类计算法的便捷性,在当前市场中有相当的施工企业采用。

3.2扩大劳务分包计价方式:

扩大劳务分包的费用组成主要人工费、耗材费、小型机械费、税费(按约定),费用计算较清包工复杂,计价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a、单价法:总分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合同约定,按不同的单项工程商定不同的单价,单价中可以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也可把材料费、机械费单独列项,汇总后按建筑面积进行计价,(一般房建工程,耗材费及小型机械费一般为10元/m2左右),工程结算时按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算出工程量,再结合单价算出工程费用,此类计价方式按项进行计算,计算较详细,工程量计算按国家规则执行,不存在争议,对分包方而言,按工程量进行结算,所承担的费用风险较小,总包方对成本管理方面,需要在施工前对工程量有基本准确的计算结果,以方便施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由于其计价的特点,该分包计价方式在当前采用较多。

b、建筑面积法:与清包工的计算方式基本相同,只是其中平米单价中添加了耗材及小型机械费用,最终结算时按规则计算出建筑面积乘以单价即为分包价格。此类计算法的便捷性但对发承包双方均存在投标时工程量计算不准风险,在当前市场中有相当的施工企业采用。

3.3综合扩大劳务分包计价方式:

综合扩大劳务分包的费用组成主要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项目较多,计算较复杂,计价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预算定额法、清单计价法两种。

a、预算定额法:费用结算主要按预先商定的地方定额及当地的材料调差及人工调价后进行结算,由于该方法的计算需考虑措施费、材料调差及各种取费等,所计取的项目较多,结算烦杂,用时较长,故当前采用较少。

b、清单计价法:总分包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按总包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按分项工程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利润汇总后进行统一报价,按中标的价格签订合同,结算时按图纸、清单计价规则进行结算,此种计价法结算相比预算法快捷简便,预定单价、按规则计算工程量,对发承包双方均较方便,故当前综合扩大劳务分包大多采用该方法进行承包。

4、不同分包模式的管理措施

4.1、清包工分包模式的管理

清包工主要提供劳动力,所有材料及施工机具均为总包方提供,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就易使的清包工人员所关注的只有自已的劳动量,对材料使用的节省与浪费,工器具使用的是否爱惜都不太关心,更有甚者会为节省一点劳动量而浪费材料与损坏工具,所以对清包工的管理应该精细化,细到对单独的班组、工人,主要措施如下:

a、严把进场关,优选高素质的施工队伍;b、制度化管理,对施工现场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按制度进行作业与管理;c、精细化管理,队伍进场后的教育培训、班前会、作业现场、完工后检查,应该每一步都进行明确落实到位,特别是过程检查、完工验收,必须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与下一工序办理交接方可通过。

对清包工的管理不仅要求总包方必须面对每一个施工班组,而且对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更高,不但要掌握本专业知识,还应学习了解其它专业相关的知识并且能熟练的运用到现场管理中,能在生产过程及时的发现与解决问题,对不合格或浪费的现像及时发现予与改正。现场管理量很大、很烦琐,管理不善就容易造成现场混乱、窝工损失,但是相对于其它两种分包方式,此种价格最低,对于总包方而言利润最高,针对于当前建筑公司一线管理人员匮乏的现象,此种方式为数不多的公司采用,但考虑利润的关系,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

4.2、扩大劳务分包模式的管理

扩大劳务分包的费用组成主要人工费、耗材费、小型机械费三种,劳务队伍的管理人员配置也相对齐全,对于总包方而言,既可以把主材、设备的利润拿回,又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利于工程成本的控制,相对于清包工模式利润虽少,但成本的风险相对也减少,因此劳务扩大分包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有很大的市场。

扩大劳务承包公司组织小的专业班组进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再由劳务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落实,所以在分包队伍的选择上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分包队伍素质跟不上必然会带来“砸牌子”的风险,管理应注意如下几点:

a、严把队伍选择关;由于直接与施工小班组存在合同关系,现场管理中处于直接管理的地位,所以对管理要求及措施的落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队伍整体素质要过硬、施工能力强、管理能力过关、信誉度好,这样的队伍在实际生产中方可按总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另外现场管理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可以进行互补避免问题发生。

b、尽量选择要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施工队伍,当总包方因甲方或其它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时,在一定时间内扩在分包队伍应有实力保证正常生产。

c、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度化管理,总包方的管理人员主要针对劳务队管理人员,故此进行现场安排、检查时,宜按制度要求进行操作,现场约定及要求应按文件下发,避免分包方过期不认帐。

d、加强过程中总包方的服务职能,计价、付款、 结算等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技术、过程指导、后勤等,给分包队伍提供一个可靠的充满温情的平台,以利于工程的开展。

4.3、综合扩大劳务分包管理

综合扩大劳务分包模式, 分包方承包的范围广更广,分包的管理机构也更完善,承担的风险也更大,总包方变相的将不可预见风险转移了一部分给分包,对此种模式的分包管理个人总结出以下几点:

a、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从事分包管理工作需掌握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其涉及面之广、综合性之强,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管理变得非常必要,应该合理地设置管理机构并实施有效地管理。机构设置应从公司层面开始,明确部门主管分包企业的审批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分包工作,并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参与管理,并加强信息沟通,其他相关部室及项目部按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部门的团结协作、相互配合下共同对分包企业实施控制与监督管理

b、严格审核及考核分包企业资质,完善合格分包企业名录:综合扩大分包企业选择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因此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丰富施工经验的分包来完成施工任务是工程的关键因素之一。在选择时就做好如下几点:①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安全资格等证书,确定分包企业有能力从事该工作,另外,还应审查分包方的项目经理是否属于该企业,杜绝挂靠承包。②审查分包企业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状况,以此判断履约能力。③调查分包企业以前的业绩,了解其生产能力及以前的履约情况。④建立合格分包方档案。

c、加强过程控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组织分包方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的现场环境、文明施工、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分包方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对分包方进行考核,反馈到公司记录到档案,以便后序工程考核使用。

5、劳务分包市场的改进与展望

多元化的分包管理的模式正在逐步走向正轨,针对以前工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今后还应加强如下几项工作:

a、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分包现场管理:项目部要进一步完善对分包的现场管理,加强培训教育及过程控制,使其规范化、秩序化。

b、加大在施工过程中的考核奖罚力度:将监督考核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客观进行,按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罚。

c、强化合同的约束作用,总分包间的合同应公司及项目部各部门共同参与审核,加强成本的管理,明确总分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管理。

d、督促加强分包企业的自我管理水平,随着分包企业的发展,分包企业也将趋向于更加完善的自我管理,自身内部也对所属人员实施有效、全面的管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当前市场的需要。

e、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政府部门等应为分包企业提供一个培训学习的良好平台,做好对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能力考评,并督促分包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为劳务企业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第2篇

1.1专业分包招标

目前,在公司自营项目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大部分为甲方指定或甲方直接分包,招标大部分由项目自行组织,但招标过程缺乏监督,导致部分项目招标流于形式,开标没有记录,竞标单位不足三个,开标后没有很好地进行单价分析、比对,甚至未经过招标就擅自选用队伍,不利于降低成本和队伍管理。造成这种现象原因,在于项目管理人员不熟悉或不遵守公司劳务招标管理办法,因此,应严格公司交底制度,督促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按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尽可能让甲方指定的分包方参与项目招标,通过公开竞标,定出最低价,避免甲方指定价格,这样可以把价格合理地降到最低。

1.2劳务分包招标

劳务分包招标目前大部分由公司组织,公司综合考虑各分包方的规模、业绩及信誉等因素,采取邀标的形式,从《合格分包方名册》上选取分包方参加投标,公开开标,合理低价者中标。但有些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只是项目经理的意愿,不通过公司职能部门招标,以领导打招呼为借口,随意就选定施工队伍,造成价格偏高,不利于降低成本和队伍管理。对于这种现象,公司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劳务招标的监管力度。无论那个项目选择劳务队伍,均须公开开标,合理低价中标,由公司定标并下发中标通知书。

2影响分包方选用、管理的因素

2.1 地域影响

公司大部分项目,分包方选用都在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用,但有的京外项目,特别是初次进入的地区,由于地区性的影响只能在当地选用分包队伍,由于没有与其合作的经验,又缺少市场调查,因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往往出现问题,甚至发生劳务纠纷。因此,项目在选用分包队伍时,应按照公司职能部门下发的中标通知书选定队伍,所选定的分包队伍应在《合格分包方名册》中。确因客观条件,需要引进新队伍的,一定要完善各种手续,通过公司与项目对分包队伍的共同考察,对信誉好、规模大、具备该项目施工能力的,通过公司职能部门将其纳入合格名册中。并通过公开招标,合理低价中标。

2.2 对分包队伍施工作业人员缺乏动态管理

个别项目平时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出勤情况不了解、没记录,在与分包谈结算时项目拿不出有利证据,只能按分包自己的考勤表来结算出勤人数和工日,给项目部人工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为避免这种损失,项目部的分包管理人员一定要做到对分包方作业人员出勤数了如指掌,要有记录。为项目部测算分包队伍的工费支出提供有利依据,为与分包谈结算奠定基础。

2.3 对分包方工资发放监管不到位

公司要求项目部要按照北京市建委规定劳务队伍要给施工人员每月开支并有本人签字项目部存档。每次检查,项目部也能拿出存档的资料,但个别项目在年底还是出现了到公司讨要工资的现象。因此,公司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力度,了解现场分包作业人员工资的实际情况,避免分包方弄虚作假,如有不符,将对项目部及分包方进行处罚,以保证公司的稳定。

2.4动态考核执行不认真

公司要求各在施项目劳务/专业分包方进行阶段性动态考核,专业分包每季度、劳务分包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考核或是考核敷衍了事,应付差事,使公司对劳务队伍的考核失去了一定的真实性。所以,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考核分包队伍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公司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考核程序。向公司提交真实、有效的考核报告,以便公司对该分包方的履约情况做出正确决定,是否再继续使用。

3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

3.1合同评审执行不严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应实行统一文件,个别项目不按合同文本起草,对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的评审意见,没有认真落实,修改,敷衍了事。个别项目存在合同不经过公司评审或公司未完成评审就擅自与分包方签订合同的现象,更有甚者,分包工程都已经进行或已经完成,合同还没进行评审、签订。对于这种现象,公司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对项目部进行处罚。

3.2恶意低价中标

个别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分包方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当时招标报价的价格签订,或者按当时报价甚至于比报价还低的价格签订了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以这样那样的借口要求项目补钱,否则就以不上足施工作业人员,工期上不去进行威胁,导致项目只能找其它劳务队伍帮助上人,价低了不行,为了保证工期,只能抬价,结果又是项目部多支出劳务费。对于这种劳务队伍,一经发现,应立即列入黑名单,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利益。

3.3施工范围界定不清

合同签订时施工范围界定不清,导致项目部多支出劳务费用。比如签订主体结构合同时双方约定脚手架含搭、拆,实际上主体分包队伍只负责了脚手架的搭设,并没有负责拆除,在结算时项目部也未扣除此部分费用。因此,项目起草合同要认真,根据图纸要求严格界定施工范围。项目与公司评审也要认真负责。避免让分包队有空可钻。

3.4违约责任不明确

合同签订时已经约定了责任目标,但劳务队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完成所承诺的质量目标或工期目标,项目部为了完成这些目标不得不引进新的劳务队伍,导致多支出劳务费用。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违约责任,不让发包有空子可钻。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第3篇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本管理部分包方管理科科长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

“营改增”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影响

目前,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分包现象,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模式。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的影响。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施工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专业分包企业一般均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在“营改增”后,专业分包企业也能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可据此抵扣进项税。但是,基于专业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 “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仍存在以下影响。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不能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使得总包方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专业分包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方抵扣,分包方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少抵扣6%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的影响。除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外,现场还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内部作业层队伍、挂靠队伍等形式的劳务分包。这些劳务分包形式,在“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劳务派遣是总承包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对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形式的内部作业队伍的影响。目前,总承包企业为了培养自己的作业层队伍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成立了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队,在项目部承担急、难、险、重施工任务。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的劳务分包,由项目部与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因队伍自身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注册,且无相关的资质证照,因此,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对挂靠队伍的影响。所谓挂靠队伍,是指作业队伍挂靠于某个身份合法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在总承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总承包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取得被挂靠企业开具的发票,但分包价款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挂靠队伍,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这种形式下,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合一”,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总包方在与专业分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明确分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及提供时间等,并约定分包方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在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验工计价款。另一方面,总包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计价,杜绝验工计价滞后及价款拖欠现象,避免分包方因总包方原因造成发票开具不及时。

加强分包合同价格管理,考虑物资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分包合同价格。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设备所占比重较大,且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基本上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分包方而言,如果能取得税率为17%的分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抵扣率就为17%,高于销项税的适用税率11%,与营业税相比,分包方的材料和设备成本将有较大幅度降低。因此,总包方在专业分包时,应充分考虑分包合同中材料、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因素,提前测算分包方由于进销项税率差而多抵扣的进项税,从而确定合理的分包价格区间,在与分包方进行合同价格谈判时,合理的降低分包单价,适当弥补由于进项税抵扣率降低带来的损失,或者对分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设备采取总包方供应的方式,由总包方直接采购并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较高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总包方既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方发票开具不及时。

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总包方应提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加强劳务分包方准入和选用管理。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并规范劳务分包方准入制度,根据分包方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优先选用“合格分包方名录”中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应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第5篇

总包单位总是希望选择一些有信誉、有能力的分包单位来共同完成施工任务,而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分包队伍的基本情况是数量多但管理水平、技术能力普遍较弱。如何在在众多的施工队伍中,找到合适的分包队伍成为总承包单位分包管理的首要问题。工程项目中标后,总承包单位对中标项目管理规划中确定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项目,限额以上的应按程序进行招标,限额以下的原则上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但仍须实行比价和统一审批。总承包单位通过工程项目分包招投标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实施,来降低工程分包成本,把好分包队伍选择质量关。在招标或比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前酝酿,早做准备。在工程投标阶段就要开始对外部资源力量的使用有一个总体规划,中标后根据三级施工进度计划,在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1~2个月着手分包工程招标(或比价)、合同谈判、签订正式合同,以避免因项目开工日期的紧迫而仓促选择分包队伍。

(2)建立完善工程分包管理的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保证工程分包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对此,一是要明确工程分包招标管理部门及职责;二是要制定规范有序的招投标操作流程;三是要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保证整个分包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操作。

(3)慎重考察实力和信誉。要在坚持从总包单位合格劳务组织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分包单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要格外注意合作队伍的信誉情况,避免与一些“爱扯皮”的单位打交道。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单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对不了解的单位,在合作时要谨慎;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排除。

2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公开透明办理工程结算

规范分包合同管理,须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分包合同文本。总包单位应在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委合同范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制定劳务分包、工程分包、设备租赁等合同的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起草、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防范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规范合同订立程序。限额以上的分包合同,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合同条款和程序订立分包合同。限额以下的,采取比价或议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的程序上,实行合同会签制度,即根据合同的类别和性质,除起草部门拟稿、领导审批外,在签订前还需要经过法律、财务、经营、治安等部门的会签,分工负责,以尽可能地从各个方面堵住漏洞,防范分包合同风险。

(3)重视合同履行期的管理。一是实行合同交底,在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主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合同进行交底,明确相关部门在分包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解和分工,确保分包合同履行。二是坚持合同履约期的评审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项目部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视,内容是自己和分包单位有无违约,违约原因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问题。同时,要求项目部对合同履行中形成的记录作出明确的责任分工,保证合同履行的证据能够充分、及时地收集和保存,为可能出现的反索赔或诉讼做好准备,防止因证据不足使己方陷于被动。

(4)按合同办理结算和支付。各分包工程项目结算支付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总包单位既要做到严格管理,又要做到诚信守约。这里的严格管理就是项目部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程序,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

3健全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分包队伍管理与建设

分包合同关系一旦确立,总包单位就应将其纳入项目部管理体系,将施工分包单位视同为自己的作业队伍,严格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为今后长期的合作奠定基础。

(1)统一编制管理。要将分包单位纳入项目部管理体制,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用规章制度整合规范,用管理理念引导同化,促使其适应总包单位的管理模式。做到“管理上同样要求,生活上同样关心,结算上同样平等”,而不是简单的以包代管,漠不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