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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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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方案

土地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方法所称征用土地。将集体所有土地(含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依法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弥补安顿。

第四条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

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市计划、建设、房管、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征用土地必需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维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七条征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料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用土地弥补、安排补助方案。被征地村委进行公告,与被征用土地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

第九条征用土地的顺序:

㈠受理申请、进行预审。

项目用地单位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市计划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市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乡村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用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得受理。

㈡通知被征地单位。

征地的范围、面积和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预审通过后。由被征地街道办事处通知涉及的村委、村小组和该土地使用(租赁)人。

㈢组织测量、调查登记。

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征地丈量,征地通知发出后。并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派人参加。确定土地权属、地类、征地面积,放置征地界桩,做好征地范围内的果树、坟墓等地面附着物的调查、登记工作。

涉及林地的由用地申请人到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建筑物、构筑物、水井的丈量、清点及弥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㈣签订征地协议、逐级报批。

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到市土地主管部门。资金到位后,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面积、地类和地面附着物的情况测算征地弥补费用并通知建设用地单位。市土地主管部门召集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代表,商议征地弥补、安排方案,并张榜公告,签订征地协议书,征地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依法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㈤支付征地费用。

被征地村委应全部支付到相关村民,土地主管部门于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征地弥补费用一次性支付到被征地村委。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分成。

㈥组织清尝交付使用。

否则建设用地单位有权处置。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即将进行收割的水稻,被征地单位和村民领到征地弥补费用后三日内必需自行处置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果树等附着物。可酌情延长处置时间。市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清场工作的进行,清场完毕后,及时将被征用土地交付给建设用地单位。

第十条征用土地应当支付的征地弥补费用:

㈠征地弥补费。

征地弥补费包括土地弥补费、劳力安排费、青苗弥补费。征用耕地、宅基地的征地弥补费标准为3万元/亩、征用果园的征地弥补费标准为1.5万元/亩、征用林地及其它土地的征地弥补费标准为1万元/亩。交通、能源、公共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弥补规范按国家、盛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㈡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弥补费。

未结果果树10元/株;零星果树每亩超越70株的以70株计算。零星果树:已结果果树70元/株。

3年前的旧坟墓100元/个;坟墓:3年以内的新坟墓300元/个。

建筑物、构筑物、水井等按市政府拆迁弥补规范执行。

㈢精养鱼塘的护坡等工程按渔塘面积3000元/亩标准补偿。

㈣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通知之日起所种果树或所建设施一律不予弥补。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酌情调整弥补规范。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克扣、挪用、截留农民的征地经费。

第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或人均耕地较少的可采取少量留地安置、鼓励兴办第三产业等措施。建设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用工。

第十三条土地被依法征用后。

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其他税费由有关部门核减。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县(区)财政部门核减调整。

第十四条土地被征用后。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公安部门料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弥补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国土资源局“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对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总体要求是:全面清理,摸清底数;严肃查处纠正,依法严办案件;切实抓好整改,严格规范管理。通过这次行动,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省、市两级重要决策的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以租代征”行为。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各镇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国土资源局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清理和整治“未批先用”行为。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查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前,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四)清理和整治闲置土地的行为。重点清查批而未用和闲置撂荒土地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批而未用或批后仍由村民继续耕种的土地要限期开发使用;对批后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但不满两年的,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单位或企业闲置费,并责令单位或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批后闲置撂荒土地满两年的,要坚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组织重新出让;对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年底前完成清退和恢复耕种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0日)。要根据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和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于10月8日前上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0日至11月20日)。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和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要做好迎接省、部检查的准备。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完善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并对一些疑难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牛瑞华任组长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同时以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为主体,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开展执法工作。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了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了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性问题。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最近一个时期,区国土资源局、区广电中心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定期召开新闻会,相关信息,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媒体曝光不少于3起有影响且性质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土地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GIS;数据库;信息集合

中图分类号:TN948.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0) 01-0000-02

一、概述

土地开发整理是增加耕地面积,保证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公益性建设项目,其过程必须按照科学的方式加以管理。遵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可行性研究、审查入库、初步规划设计、立项批复、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每一个阶段都有其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大量的图形、图片、表格及文档资料。就目前情况来看,对这些资料数据的保存和管理有如下两个特点:1.局部电子化:地形图、施工图、预算表等使用计算机相关软件进行处理,然后刻录成光盘或是打印生成纸质资料存档。2.管理手工化:对于局部电子化的数据资料的管理和保存是手工的,管理的对象是一张一张的光盘,一个一个的文件夹,最终归档的资料存放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这造成目前管理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纸质资料,管理不便,查询困难。

基于这样的现状,我们提出了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其目的就是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阶段所涉及到的资料信息用计算机软件结合数据库加以有效的管理。从而实现在软件系统中快速方便的查询,提高管理效率,为管理部门的决策控制提供详实而准确的信息。实现管理自动化,政务电子化。

二、总体需求

图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流程图

如图2-1所示,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经历的各个阶段和先后顺序,以及每一个阶段所需要的工作及相关资料,这些资料的纸质部分是齐全的,电子化部分可能是零散的,根据管理部门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设想,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总体需求如下:

1.“信息管理”是本系统的立足点。2.需要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资料电子化并纳入到计算机系统管理中,可以查询,并且方便查询。3.能够将项目数据与地理信息系统的地图展示进行整合和互动,这是系统的关键点,因为土地整理项目和地理信息密切相关,其整理的成果也必须反映到地理信息系统中。4.历史数据需要转换导入系统进行管理。5.新产生的数据需要提供方便的录入机制。6.能够对常用格式的文档资料进行集成展示。

三、GIS体系结构的对比

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地理位置密切相关,开发整理现状也必须及时如实的反映到地理信息系统中,为了上述总体需求的实现,我们将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相应的GIS体系结构,GIS体系结构主要分为如下三种:集中模式,客户/服务器模式,Web/Internet模式;

(一)集中模式

终端完成两种操作:

A.接受用户的输入,然后通过网络把输入发送给GIS服务器;

B.接受GIS服务器的处理结果,格式化并展现给用户;

GIS服务器相应的需要完成四种操作:a.通过网络接受终端的输入;b.处理终端输入;c格式化处理结果,并传送给终端;d.维护数据库;

由此可知,在集中模式下的GIS系统,信息库的存储、浏览、查询、检索、维护等都"“集中”于GIS服务器,服务的提供完全依赖于GIS服务器。所以,这种模式对服务器的速度、可靠性等要求极高。一般需要专门的服务器作为GIS服务器。这就提高了系统的造价。但它也有一个优点:系统结构相对简单。

(二)客户/服务器模式

客户端完成三种操作:

A.管理用户接口,处理应用逻辑;

B.产生数据库请求,并向GIS服务器发送请求,然后从GIS服务器接受结果;

C.格式化结果,并给用户;

GIS服务器相应的功能为:a.从客户机接受数据库请求;b.处理数据库请求;c.格式化结果,并传送给客户机;d.维护数据库;

由此可知,在客户/服务器模式下的GIS系统,客户机执行前端处理,服务器执行后端处理。它把整个系统的负担在客户/服务器间进行适当的分配,在客户端运行应用程序符合实际应用多样性的需要,而对于整个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则集中于服务器,便于数据库的维护。这种结构具有强壮的数据操纵和事务处理能力,以及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约束。因此,这种模式的GIS系统是比较合理的。但是,Client/Server的结构的开发和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其客户端变得越来越臃肿,系统的使用也较复杂。

系统的客户端和服务器所完成的功能基本上与Client/Server模式下的功能是一致的,它实质上是Client/Server技术与Internet技术相结合的成果。这种模式不仅利用了基于Web的Internet结构的简便和灵活性的特点,而且应用Client/Server技术大大地强化了其事务处理和安全性、完整性约束能力,从而实现了真正业务相关的WEBGIS。

三、技术方案

基于对总体需求的初步理解和对三种GIS体系结构的对比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总体架构

基于WEB方式开发,三层体系结构。基于Internet的WEBGIS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较低的开发和应用管理成本。

WEBGIS是利用通用的浏览器进行地理信息的,并使用通常是免费的插件ActiveX或Java Applet,从而大大地降低了终端客户的培训成本和技术负担。而且利用组件式技术,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需要的控件,这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用户的经济负担。

2.真正的信息共享。

WEBGIS可以通过通用的浏览器进行信息的特点,使得不仅是专业人员,而且普通用户也能方便地获取所需的信息;此外,由于Internet的迅猛发展,Web服务正在渗入千家万户,在全球范围内任意一个WWW站点的Internet用户都可以获得WEBGIS服务器提供的服务,真正实现了GIS的大众化。

3.巨大的扩展空间。

Internet技术基于的标准是开放的、非专用的,是经过标准化组织IETF和W3C为Internet制定的,这就为WEBGIS的进一步扩展提供了极大的发挥空间,使得WEBGIS很容易与Web中的其他信息服务进行无缝集成,建立功能丰富的具体GIS应用。

4.扩平台特性。

传统的GIS软件都是针对不同操作系统的,对不同的操作系统,分别要使用相应的GIS应用软件。而WEBGIS则能做到“一次编成,到处运行”,真正发挥跨平台的技术优势。

与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的无缝集成,是本系统的最大特色。地理信息是一种重要的分布式信息资源。它既具有社会效益,也具有市场价值,是解决人口、资源、环境和灾害等重大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基础信息手段。

(二)开发工具

开发工具使用或JAVA。和JAVA目前是大型WEB程序开发的两大阵营,两者目前提供较为相似的WEB程序开发能力。开发效率比较高,结合JAVA较强的跨平台能力,在项目初设阶段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选择。

(三)数据库

选用ORACLE。ORACLE是针对OLTP OLAP的数据库产品,ORACLE的优点很多,比如跨平台,这只是ORACLE众多优点之一,但这对客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优点。

ORACLE的组件功能全面。对于二次开发的支持较好。ORACLE体系先进,所以性能优异。ORACLE在海量数据存储上具有明显的性能优势,联机分布式并行处理的能力强大。是大型数据库应用的最佳选择。

(四)地理信息集成

采用ARCGIS。基于ARCGIS技术的系统平台,其先进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开放性都是当今GIS世界首屈一指的。它所提供的海量数据管理、驱动、查询检索、分析统计和对外能力完全能够满足国土资源信息系统需求分析中对GIS平台的要求,一句话,ARCGIS是高性能的。

整个系统数据模型的建立包括GIS数据、专业模型数据、应用处理功能的集成。功能上是专业应用软件通过GIS基础软件对GIS数据和模型数据的操作。

(五)多媒体展示

使用OLE对象链接和嵌入技术。通过OLE,应用程序可以自动扩展为将来的数据格式,因为被链接的对象的内容使用OLE接口,客户端应用程序不必介意链接的内容。

客户可以集中精力于您正在执行的工作,而不是集中的多个应用程序完成任务所需的任务。这一概念可以概括为以计算任务为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文档资料涉及多种文档格式,对这些多媒体信息的展示,最佳方案是按各阶段进行结构化后,通过OLE进行集中整合展示。

(六)数据转换和录入

用POWER BUILDER进行开发。基于历史信息的转换,和新产生信息的录入需求,独立的数据转换和录入支撑工具必不可少。作为4GL开发工具的佼佼者,POWER BUILDER在这方面的处理具有明显优势。

对于新产生的土地整理项目信息数据,为了支持统一展示,减少格式不统一产生的转换成本,会进行相应的格式限制。目前考虑支持的格式有:OFFICE文档,各类照片(卫星图片),地质勘测图片,AUTOCAD,MAPGIS,ARCGIS,PDF。

四、结语

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后,将具有如下功效:

(一)可以通过系统在四川地图上展示出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位置及现状,在地图上随意游走,也可进行锁定放大显示,方便打印该项目的成果图,这样无论展示给相关领导进行工作检查,还是针对项目实现细节关注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可以通过时间阶段,地理位置,投资规模等信息,查询各土地整理项目,这为落实计划,关注重点快速地提供了信息,如:查询2008年度扩权县完成了哪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占补平衡任务是否完成。

(三)对土地整理项目资料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及查询,如:要看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料,系统将迅速调出并展示其“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标准分幅现状图、碎步图斑量算表、分村台帐汇总表、权属调整方案、村民大会纪要、村民代表签字”等,管理者无须再去资料存放处查找浩瀚如海的资料。

(四)实现了资料的全面电子化保存,是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资料馆,能为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相关工作提供全面的数据基础,如:研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历史平均造价水平。

参考文献:

[1]庞森.四川土地开发整理及对策思考,农村经济,2006,(11):26-28

[2]高向军.向无纸化办公迈进――土地整理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构架概述,国土资源信息化,2002(1):13-16

[3]江景波,华楠.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法、模型、应用 [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7

[4]郑建敏.运用GIS建立土地调查规划信息系统[J]地矿测绘,1999,(4):23-26

土地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选址进行非农业建设,尤其要杜绝建设项目选址在基本农田区范围内的情况。对选址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计划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备案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一律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城建及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

二、规范土地征收和供地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规定,县境内所有征地行为,必须由县土地统征储备交易中心代表县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并予以公告,任何项目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统征储备交易中心进行统征,实施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统一供地。对商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形式供地。用地单位不得自行与乡、村、组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乡镇政府不得越权自行征地供地,不得多头征地。坚决制止和纠正假借招商引资或举办企业未批先建;坚决制止和纠正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使投资规模达不到约定要求,导致土地闲置圈占;坚决制止和纠正不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擅自批准减、免、缓交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甚至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对违反土地征收程序,不履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私自随意征地以非法征收、非法占用查处。对擅自将企业用地改变为其他商业用地的,将限期整改,除追回招商引资时享有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其圈占闲置的土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必须重新评估竞价。对历史遗留问题县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严格依法调查处理,并切实完善招拍挂相关程序。

三、严格征地补偿标准。各类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和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计算,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尤其要杜绝一些不符合政策的安置途径和方法,甚至扰乱正常的土地征收秩序,恶意抬高征地价款。严禁通过私下协议、“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四、严管集体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除依法征收外,不得私自交易和买卖,不能随意改变农业用途搞经营开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建房面积须符合政策规定,严禁在县城、集镇周边、公路沿线或城乡结合部假借新农村建设或自建住房等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违反规定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不得假借办经济实体私自在农村买地、囤地,不得以“非转农”名义到农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严禁借新居工程之名用农村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以联建、集资建房等方式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集体土地修建的用于安置拆迁农民的住房和农民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严禁集体土地向城镇居民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出售或出租用于修建住宅,严禁以民生工程为名变相修建楼堂馆所从事非民生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不得办理任何规划及用地手续,对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对违法建设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法定代表人:李维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滕建国,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徐富荣,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崂山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蔡育天,该局局长。

委托人:陆银华,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人:蒋荣,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上诉人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房地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联合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沪土(1992)出让合同第13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A地块出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开发公司以4,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虹城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虹城公司。1994年9月10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又签订沪土(1994)出让合同第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B地块出让合同)约定:虹城公司取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虹城公司如不按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费用,上海房地局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同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虹城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虹口区政府签订《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虹口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虹城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虹城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有关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二、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三、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130,146.91美元;四、虹城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虹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虹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为该案第三人。本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虹城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对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有争议,属于另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第三人。由于虹口区政府并非在合同约定的14个月内完成拆迁,虹城公司根据不安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的原则,有权迟延付款。在虹城公司诉讼后,虹口区政府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才主张已经完成拆迁,且双方对拆迁范围存在争议,因此,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上的认定前,不能以开庭日作为已经履行的日期,应当以法院判决生效的日期作为虹城公司付款的日期,一审法院判决虹城公司自1997年6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每日按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缺乏依据,依法应当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虹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

2000年9月11日,虹城公司依据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以上海房地局没有告知其出让的土地上存在民防工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B地块出让合同;由上海房地局返还其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其拆迁的经济损失。上海房地局则提供了由虹城公司1995年1月12日、同年9月6日签收的虹口区民防办发出的《停止施工通知书》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复印件,以此证据证明虹城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199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防工程的产籍档案由市或区民防部门管理,房地产权籍档案由市或区房地局管理;上海房地局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对出让的土地自然状况包括地表下的设施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保证其出让的土地不存在瑕疵。另据虹口区民防工程管理所档案卡记载: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有一处建筑面积69平方米的民防工程;B地块分别有建筑面积76平方米及建筑面积42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其三处民防工程合计为建筑面积118平方米。上海房地局在与虹城公司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B地块出让合同》时,未履行告知出让土地现状的义务。虹城公司亦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审批手续,其受让的A、B地块未实际开发建设。

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拆除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费用为49,511.9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房地局代表国家以合同形式将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虹城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上海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就虹城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上海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区民防办谈话通知书能证明虹城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讼争地块下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虹城公司已提出质疑,因此,上海房地局认为虹城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认定上海房地局出让给虹城公司的地块是有瑕疵的,对此,依法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可以确认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等有效,并继续履行。而《拆迁合同》又是本案B地块出让合同解除与否的前提,且虹城公司关于解除本案讼争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虹城公司请求解除B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虹城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民防工程拆除费用为49,511.98元,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权又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据此判决:一、延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二、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民防工程拆除费用49,511.98元;三、虹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71,410.30元,由虹城公司负担71410.32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500,000元;评估费3000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

虹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海房地局出让的A、B地块存在民防工程,致使其不能达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预期的经济利益,上海房地局应当赔偿土地出让金、拆迁费、工程设计费及利息等经济损失;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让的A、B地块拆除民防工程费用评估为49,511.98元,并非实际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拆除所发生的费用损失为依据。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上海房地局答辩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虹城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认为:虹城公司依据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上海房地局依约交付了出让的A、B地块,且虹城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主张及以延长虹城公司受让的A、B地块土地使用权年限作为虹城公司使用土地年限减少的损失之判项没有提起上诉,因此,虹城公司上诉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其土地出让金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与虹城公司之间不存在拆迁补偿的法律关系,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履行《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的合同》中,由于虹口区政府对B地块逾期拆迁,导致虹城公司已经受让的A地块延期开发建设,为此,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判令虹口区政府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赔偿虹城公司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的损失130,146.91美元。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因此,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支付其拆迁费及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系防空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拆除民防工程必须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虹城公司至今尚未向有关民防部门提出拆除民防工程的申请,该工程项目用地至今亦尚未开发建设,且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工程设计费、工程款等费用,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虹城公司没有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报批手续,民防工程尚未实际拆除,一审法院委托中南会计事务所对该民防工程的评估结论,应当作为上海房地局支付虹城公司拆除民防工程费用的依据,虹城公司以中南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非实际发生的费用为由主张上海房地局再行支付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根据上海房地局在履行双方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中,没有将虹城公司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的现状告知虹城公司的违约事实,判决由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使用权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上海房地局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虹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他实际经济损失发生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