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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区粮食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粮食产业园区投资兴业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区××镇,具置见用地红线图。
3、项目注册资金万元。
4、项目经济效益预测:总投资万元,年产值万元,年纳税万元。
二、项目用地及管理
1、用地总面积:×××亩。其中仓储用地×××,市场用地×××亩。
2、用地性质:工业用地××亩,经营性用地××亩。项目用地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3、土地价格及付款方式
(1)土地价款:先按贰万元/亩预交,待条件成熟时,由甲方帮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报批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区工业园区供地政策执行,预交款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抵扣。公摊面积按每亩××万元结算。
(2)付款方式:入园项目意向确定后支付××万元项目入园保证金,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缴清经营性用地×××亩土地预交款,即为×××万元人民币。仓储用地待××站、××站资产处置后十日内一次清土地预交款××万元。
4、项目用地建设管理
(1)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乙方应将首期土地预交款缴纳到甲方帐户,甲方应将该宗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天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含项目平面规划设计图,整体设计鸟瞰图,主要单体建筑立面效果图及项目建设方案)报甲方审查。甲方应在收到报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善方案,并审查批准。
(3)甲方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同时,代为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建设通知书》,乙方须在收到《项目开工建设通知书》后10日内放线建设。逾期2个月不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收回该宗地使用权,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项目建设周期为12个月,即应于20**年8月底前竣工投产。如未按时竣工,用地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厂房出租或转让。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区粮食产业园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管理,兑现落实《××区招商引资及全民创业奖励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负责园区主干道、主排水、绿化、亮化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沿园区主干道建设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配套设施。
3、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手续证明。
4、协助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5、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协助乙方解决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受《××区招商引资及全民创业奖励规定》相关优惠政策,遵守《××区粮食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及园区相关管理规定。
2、在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明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生产。
3、严格按照甲方批准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建设,按时开、竣工和投产,确保项目质量(开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
4、负责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自用设施的建设。
5、乙方项目要进行环境评价,并经环保局验收,符合环保要求。
6、乙方生活区的物业管理和厂区治安管理,应服从甲方和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四、违约责任
1、因甲方工作影响乙方开工建设,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允许顺延乙方开工建设和竣工时间。
2、乙方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项目,厂区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不享受优惠政策。
3、乙方项目注册资金应按时到位,项目建设应按《××区粮食产业园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如有违反,不予享受《××区招商引资及全民创业奖励规定》各项优惠政策。
4、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达到45万元/亩以上,因投资强度不足而多占用的土地,其多占部分的土地乙方应承担6万元/亩的违约赔偿金。
五、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二00八年月日
甲方:××市××粮食产业园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区粮食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粮食产业园区投资兴业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区××镇,具置见用地红线图。
3、项目注册资金万元。
4、项目经济效益预测:总投资万元,年产值万元,年纳税万元。
二、项目用地及管理
1、用地总面积:×××亩。其中仓储用地×××,市场用地×××亩。
2、用地性质:工业用地××亩,经营性用地××亩。项目用地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3、土地价格及付款方式
(1)土地价款:先按贰万元/亩预交,待条件成熟时,由甲方帮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报批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区工业园区供地政策执行,预交款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抵扣。公摊面积按每亩××万元结算。
(2)付款方式:入园项目意向确定后支付××万元项目入园保证金,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缴清经营性用地×××亩土地预交款,即为×××万元人民币。仓储用地待××站、××站资产处置后十日内一次清土地预交款××万元。
4、项目用地建设管理
(1)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乙方应将首期土地预交款缴纳到甲方帐户,甲方应将该宗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天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含项目平面规划设计图,整体设计鸟瞰图,主要单体建筑立面效果图及项目建设方案)报甲方审查。甲方应在收到报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善方案,并审查批准。
(3)甲方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同时,代为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建设通知书》,乙方须在收到《项目开工建设通知书》后10日内放线建设。逾期2个月不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收回该宗地使用权,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项目建设周期为12个月,即应于20**年8月底前竣工投产。如未按时竣工,用地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厂房出租或转让。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区粮食产业园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管理,兑现落实《××区招商引资及全民创业奖励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负责园区主干道、主排水、绿化、亮化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沿园区主干道建设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配套设施。
3、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手续证明。
4、协助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5、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协助乙方解决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受《××区招商引资及全民创业奖励规定》相关优惠政策,遵守《××区粮食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及园区相关管理规定。
2、在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明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生产。
3、严格按照甲方批准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建设,按时开、竣工和投产,确保项目质量(开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
4、负责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自用设施的建设。
5、乙方项目要进行环境评价,并经环保局验收,符合环保要求。
6、乙方生活区的物业管理和厂区治安管理,应服从甲方和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四、违约责任
1、因甲方工作影响乙方开工建设,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允许顺延乙方开工建设和竣工时间。
2、乙方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项目,厂区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不享受优惠政策。
3、乙方项目注册资金应按时到位,项目建设应按《××区粮食产业园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如有违反,不予享受《××区招商引资及全民创业奖励规定》各项优惠政策。
4、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达到45万元/亩以上,因投资强度不足而多占用的土地,其多占部分的土地乙方应承担6万元/亩的违约赔偿金。
五、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关键词:增减挂钩 建设用地 天津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94-02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践做法
1.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规范操作。在天津市政府的推动下,成立了由各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决策指挥管理体系:包括决策体系,现场建设指挥部,及监督系统。天津市政府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69号)后,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包括《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津国土房规〔2009〕2号)、《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治复垦竣工验收办法》(津国土房规〔2012〕354号)在内的多项规章性文件,将相关政策上升为政府规章,进一步建立了符合当地特点的规范化管理办法。积极保障农民权益。天津市从项目申报到确定试点地区以及在拆迁过程中,坚持“需95%以上群众拥护,其他人不反对”的原则。加强重视后续复垦管理。进一步规范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责任制度,明确有关区(县)政府在拆旧复垦中的主体责任,并将复垦责任纳入审计监督内容和区县年度耕地保护责任体系中。加强全程监管和日常管理,建立了台账管理、月报季报等管理制度,保证了挂钩试点的复垦工作的整体推进。
2.加强政策、财政支持。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优惠、基金扶持等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解决项目融资问题,把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通过增减挂钩,置换出一部分的经营性用地,再通过招拍挂有偿出让,政府根据情况返还全部或部分增值收益。围绕宅基地换房试点制定了相应的惠民政策,如在农民的安置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问题上,准许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新建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五年内,所交纳的各项税收中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部返还,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此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
3.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长远生计。一方面,土地承包关系仍保持不变,根据农民自愿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在试点过程中农民的耕地并未减少;另一方面,科学规划,在解决农民安置问题的同时,统筹考虑集中居住后农民的就业问题,推动农民向二、三产业转型。在规划时为二、三产业发展留出足够空间,对已经有一定产业基础的,新建小城镇建成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布局特色、文化特色和产业特色,并加强对有特色的专业村、专业镇进行引导,集中扶植主导产业和区域性产业,不断提高农民收入,真正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比如,东丽区华明镇试点,紧邻滨海新区,在规划时抓住发展机遇,在建镇之初将住宅区选址在滨海空港物流加工区附近,并预留了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为二、三产业发展留出了空间。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成效
1.耕地保护成果丰硕。自2005年开始,天津市政府共先后批准了五批共53个宅基地换房试点,共涉及646个行政村,100万人。目前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土地周转指标已全部归还,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实现了耕地动态平衡。根据规划,宅基地复垦后与周边耕地连接成片,有利于推动农业规模化生产,推进产业化进程。既保护了耕地,又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例如,东丽区华明镇某试点项目复垦后建成农业示范园,亩产效益万元,较传统农业提高了10倍。
2.集约节约用地成效明显。农村传统居住方式人均占地面积大于城市居民且扩张迅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通过让村民集中居住,实现了更为集约的用地方式,人均占地面积远远小于传统居住方式,缓解了耕地减少的压力。笔者掌握的数据表明,第一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拆旧区涉及37个村,人口66391人,占地1282公顷,人均用地193平方米。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将37个村的人口集中,仅使用433公顷的土地就解决了村民的安置问题,安置区人均用地降至65平方米,节约土地近66%。
3.进一步助推城乡统筹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城乡统筹发展就是要把城市和农村看作一个整体,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做法。天津市通过挂钩试点工作,使人口向城镇集中,道路管网等公用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备,政府公共服务的功能进一步发挥,各项服务基本实现了城乡均等化,城乡发展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4.农民生活质量大大提高。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一方面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农村现代化建设,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部分农民迁入城镇居住后,向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总体上,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其次,村民通过用宅基地置换一套城镇的房子,家庭财产收益迅速增长,真正实现了“安居、乐业、有保障”。
三、开展城乡建设增减挂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6年开始开展挂钩试点工作以来,天津市取得了积极成效,探索了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挂钩试点项目资金紧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配套政策有待完善,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资金筹措渠道单一,区(县)及乡镇财力有限,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乡镇,建新区资金、拆旧区和农户补偿资金十分短缺。
2.拆迁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虽然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仍然存在极个别农户不愿意拆迁,致使拆迁难度大。
3.缺乏推进土地复垦的有效措施。一方面,一部分挂钩试点项目积极争取周转指标的同时,对拆旧、复垦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土地复垦是一项系统工程,效益显现缓慢。由于土地复垦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惩罚手段,制约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
4.复垦耕地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增加挂钩项目不但要求耕地在数量上平衡,也要在质量上平衡,然而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因为耕地肥力的培育需要一定的时间,一部分挂钩试点项目虽然复垦的耕地数量达到了指标要求,但复垦后的耕地质量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耕地数量的隐性减少。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资金的来源和渠道。整合各类资金,明确挂钩试点项目所使用各类资金的比例,保证资金投入。
2.大力推进土地复垦工作。一方面,研究提出能够切实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有力措施,有奖有惩,促使各增减挂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耕地数量上的“占一补一”,还要着力解决耕地质量上“占优补劣”的问题,不仅要做到“占优补优”,更要努力做到“占劣补优”。另一方面,研究制定耕地复垦质量评价标准,使土地复垦和质量评估工作有据可依。最终实现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3.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监管。一方面,加强项目监理制度建设,依照国际惯例,招标有资质的监管单位实施第三方监管,对项目实施的钻过程进行监控,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参与增减挂钩项目过程中的主动公开制度和监督作用。
4.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引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用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
5.改进周转指标的审批方式。为防止整体审批带来大面积土地一次性转用后出现闲置以及周转指标归还滞后现象的发生,建议挂钩项目区按分期实施进度,分期申请审批周转指标,这样既可保证建新区建设,又可实现周转指标的滚动管理,减轻试点单位归还指标压力。
6.建立挂钩试点定期跟踪评估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纪检监察、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建设、林业等部门联合组织评估,对挂钩试点定期跟踪评估,确保挂钩试点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邱铃章.天津市、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的启示[J].发展研究,2010(10)
[2] 张海鹏.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践探索与理论阐释[J].经济学家,2011(11)
[3] 乔润令.从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政策看农民的市民化――以天津华明、河南新乡的实践为例[J].中国土地,2014(9)
[4]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Pages/home.aspx
2011年,国土资源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明确责任制度,不断提高耕地保护水平。制定了《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法定责任。开展了耕地和基本农田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基本农田的综合整治力度。完成占补平衡184个批次,补充耕地36198亩。加强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施工和监管,全市建设完成国家、省、市、县四级投资项目83个,开发整理复垦土地8.1万亩,新增耕地3.4万亩,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指标。
(二)加强土地调控,积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要求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用地预审环节严把产业政策、规划计划、节约集约、补偿安置、占补平衡“五个关口”。2011年全市共上报建设用地审批142个批次,304个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30500亩,有力地保障了各类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维护了被征地群众的根本利益。组织完成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奠定了基础。章丘市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等量置换工作已开工建设,通过整合村居可周转建设用地面积2390亩;历城、平阴、济阳三地的等量置换工作也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共申请挂钩周转指标5640亩。完成了10个开发园区落实四至范围工作,园区土地总体上达到了“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
(三)创新工作思路,土地市场运作取得新的突破。全面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市实现政府土地纯收益43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30.2亿元。为加速推进旧城改造,研究制定了新的土地市场运作流程和办法,加大了现状用地招拍挂出让力度,市本级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5634亩,实现政府土地纯收益24.8亿元。围绕服务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市区内完成各类土地收购384宗,收购土地面积3000亩,有力地保障了泉城广场北侧、小清河、北园大街等重点片区改造和104国道、103省道等重点工程建设以及26家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顺利开展。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全市盘活存量土地1万亩,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优化了用地结构布局。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建设,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奠定了初步基础。
(四)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地质矿产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在刹风治乱、整合治散、探索治本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家和省检查组的充分肯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了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章丘市煤炭资源整合被列为全省资源整合的典范。开展了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并顺利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收缴采矿权价款1202万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056万元,征收率达到100%。积极推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完成了171家矿山企业的保证金征收工作。全市开工整治破损山体70处,治理破损面积640万平方米,治理率达到了39%。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全面布防、重点监控,确保了全市汛期地质安全。
(五)狠抓执法监察,维护和巩固了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市、县(区)两级紧密配合,加大动态巡查和联合办案力度,先后组织了5次全市范围的集中清理检查,有效地遏制了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清查了2005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后使用情况;逐宗核查了142个新开工亿元项目的用地情况;在认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立案查处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92宗,公开曝光8宗典型案件,移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36人,移送市公安部门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2人。进一步加强了工作“一岗双责”和“两个联动”,全市受理国土资源事项317件,处结312件,处结率达到98%,有力地维护了群众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推进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了机构设置、资产经费、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体制关系,确定了基层国土资源所人、财、物的管理方式。进一步调整了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的职能,不断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前移,形成了市和区两级联动、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工协作的工作新机制。加强了窗口办文工作,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年共受理办结国土资源审批审核备案业务5177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手续326件。完成了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任务,地籍调查一期工作顺利开展,历城、天桥、长清等地已基本完成,其它县(市)区平均完成了85%以上。大力规范了地籍登记工作,基本建立了“凭证管地、依法用地”的新制度,服务发展、维护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机关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均得到进一步加强,有效地保障了国土资源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2012年工作计划
根据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总要求,坚持从严管理、节约集约,不断推进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按照这一思路,今年要重点抓好八项工作,争取八个方面新的进展。
一是抓好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争取在耕地保护方面取得新进展。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研究建立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问责制。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用途管制、监督检查、占用审批和补充等机制,完善基本农田动态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新设立的两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施工、高效率管理,积极争取升格为省级示范区。继续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按照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要求,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占一补一”政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管理办法,逐步规范项目申报、施工、验收和监管程序。
二是抓好土地调控管理,争取在服务发展方面取得新进展。认真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强化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严把用地审批的“五个关口”,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国家用地报批的新规定,研究新的建设用地申报程序和办法,提高组卷报卷工作质量。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步伐,严格做好征地过程中测量、公告、登记、听证等基础性工作,依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积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好县、乡级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与结构,加大对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地的供应量。
三是抓好土地市场建设,争取在集约用地方面取得新进展。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引导各行各业依法规范利用土地。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操作办法,严格实施国家核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改进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引导实行国有土地出让与租赁并举,长、中、短期出让结合,进一步活跃土地一级市场。围绕推进大明湖、泉城广场北侧、铁路沿线、解放阁等重点片区综合改造,充分利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中心这个新型平台的力量,加大城区土地前期熟化、收购储备、策划运作、市场配置的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政府土地收益任务。启动市区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切实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缓解土地资源供求矛盾。
四是抓好矿业整顿规范,争取在矿政管理方面取得新进展。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动态监管力度,严防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行为反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全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突出抓好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利用水平。加强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矿审批。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重点抓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矿业权按照风险程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矿业权招拍挂出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全面完成矿业秩序整顿规范的各项任务,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和省政府的检查验收。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争取年内完成市级规划、启动县级规划。
五是抓好地质环境工作,争取在地质勘查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新进展。认真落实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推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治理保证金制度,争取今年完成保证金缴纳任务。扎实开展山石资源专项整顿工作,切实加强对已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的多元化机制,力争完成破损山体综合治理率70%的目标任务。加大重要矿产资源找矿工作力度,强化商河等地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管理。积极改善地质勘查行业投资环境,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及矿业权人等共同出资找矿的多渠道投入体系。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活动健康发展。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落实好汛期巡查和灾情报告制度,确保全市地质安全。
六是抓好执法监察工作,争取在维护国土资源秩序方面取得新进展。适应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强化执法力量、转变执法思路、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体系。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制,结合全国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方格化”执法监管机制,抓好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坚持“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切实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防止和坚决打击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努力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矿业秩序整顿成果,维护好管地用地和管矿采矿秩序。严格落实“四定四包”责任制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问题定期统计、报告、分析和排查制度,妥善处理国土资源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
二、投资项目管理的依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环保标准等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有关部门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职责分工。招商局、经济发展局是投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授权,招商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权限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上报。经济发展局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强化产业布局,鼓励各类投资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促进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一)基本建设项目(新建工业、服务业类项目),一律进入产业园区和各镇产业集中区。(二)鼓励现有企业以技术改造为契机向园区搬迁;限制园区外的企业新增用地进行技改扩能,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原址新增用地建设技改项目,投资业主必须书面承诺:一旦因公共利益、重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统一拆迁时,新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要求予以补偿安置。
五、明确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和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时,除提供《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等文件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附送投资业主与各镇(办事处)签订的“投资协议”。新增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提供“用地协议”(用地价格不得低于管委会设定的最低限额)。(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拟建项目的类别(基建类、技改类)向相应的投资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具备即办条件的立即办;不具备即办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核准意见、备案通知或上报请示。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或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理由。依法应当评估(论证)或需评估、听证,或需要现场调研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六、加强投资政策引导。投资管理部门要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度,及时公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第九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农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介绍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
宪法第十条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