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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其管辖的处罚。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颂发、印刷的学历证书、学位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五)取消违法颂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教育教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一)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三)破坏报名点、考尝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罚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有关罚款的收娶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其职责围范内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及其他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精神,促进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建设,明确执法内容,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成为有权威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执法的特定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收费行为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等,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分局长主持全局执法工作,副分局长协助分局长主持分管执法工作,并承担分解的执法责任。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各专业执法责任,副职协助正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七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列出由本分局协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各执法职能机构应严格按照界定的权限执行,不得越权执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协管机关配合的,由职能机构负责协调。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内容涉及到机关内部几个职能机构的,按各职能机构职责分工执行,不得重复执法和相互推诿。有争议的,由法制部门负责协调。
第九条本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的,相关的职能机构承办应诉事务,法制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章执法监督
第十条分局领导要把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
第十一条为确保部门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机关内部执法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分局应成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协调、检查、评比等事务。
第十二条执法监督实行三重负责制,分局长、副分局长负责对职能机构的监督,各股长负责执法岗位的监督,法制、监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分局机关拟制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
(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
(五)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情况;
(六)工商行政管理不作为处置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责任分解后,由法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填入相应职能机构当年的行政执法责任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具体的制约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市局有关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的分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由法制部门负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知识更新、考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由法制、监察部门负责;执法程序由法规科和各职能科负责。
第十六条把部门执法负责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度个人考核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在办理证照、调解纠纷、征收规费、监督管理、实行处罚等方面遵纪守法,廉洁勤政,拒收贿赂,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加强队伍建设,杜绝执法失误。配合市局人事教育科和各业务科,抓好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对执法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对职能机构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轮换一次,以保证施法有度,执法准确。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因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分局进行赔偿,分局将根据具体责任向有关人员追偿。行政执法人员的追偿由法制部门监督执行,执法监督人员的追偿由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违反岗位职责,执法违法,需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收缴执法证件、行政处分、辞退处理的,应报市局监察部门提请局党组研究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应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法制部门要经常调查研究执法新情况,掌握执法动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建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部门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执法考核、考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坚持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半年、年终评比相结合,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把行政执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管理。
各职能部门实行半年组织自查;法制、监察部门半年组织
为了有效推进××区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区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长蔡新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郑利华任副组长,局综合执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标督查科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科,科长尹宏任办公室主任,刘继丽、廖福安、刘玉梅同志为督察员,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保障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制定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工作职责》,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办法对督察的范围、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标、有标准、有要求、有奖惩,在日常工作中有专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保证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为严格执法纪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实现争创一流的城管执法队伍目标,我局始终把执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城管进社区、送法下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进社区挨家逐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精心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实践活动。
2、根据年初制定的《××区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对策;依法行政和城管执法的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进行了专题讲座。二是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熟悉度,掌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管理标准,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三是通过执法文书使用制度培训,建立了案卷评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进行纠正,保证办案质量和案卷归档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城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端正心态,树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应变能力。四是多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敬礼、告知、执法的程序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督察暂行办法》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给各派驻乡镇执法中队转发了《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大力开展文明执法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统一思想和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履职到位,文明执法。
四、理清依据明确职能
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推行公开透明。按执法行为的种类,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别将每项执法依据进行了筛选梳理,细化到具体条款和标准,理清职权7大类162项,并通过区城管局网站,将梳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标准化。对《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标准进行分类量化,缩小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和标准,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是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用于指导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从八个方面明确规范执法内容和标准:即执法权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标准、执法言行规范、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监督有力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和审批步骤,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审核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督察,成效明显
1、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我们始终围绕“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搞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容风纪,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规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的规范操作程序绘制成挂图,使每个队员能够熟记业务技能和上岗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发生。经常在执法队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省内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为鉴,防止和避免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2、现场执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属行政执法大队每次重大活动或者整治行动,局领导都亲到现场进行指挥,督察工作人员监督到位,即时指出问题,对不按要求着装、不按“三步走”程序执法的个别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并下发督察建议书;二是加强对派驻中队的督察。重点督察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程序执法、有无不作为现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等,对存在的问题以督察通报的形式要求其进行立即整改,并将结果纳入年底对各派驻中队的目标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共对6次重大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共计25次发出督察建议书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在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和谐城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大执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执法督察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各派驻镇执法中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
药监部门作为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国家法定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就是要全面履行药品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药监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在药监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药监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或认识上的偏差,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通过在药监机关内部,实施全过程监督体系,对行政执法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进行有效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堵塞药监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漏洞,纠正差错,防止不当行为,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水平,推进药监系统执法队伍建设。
(二)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在药监法律关系中,药监机关处于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权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接受管理的地位。如果对药监执法主体的行为不加以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执法权的滥用,从而产生腐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药监执法行为的监督,对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突出的意义。
(三)有利于保障药监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法律法规赋予药监行政机关的职权,很多时候也是药监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药监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既不允许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也不能随意放弃法定职责。但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药监机关消极执法或越权执法的问题,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执法以及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药监行政机关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外界法律监督将面临着复议被撤销或诉讼败诉的法律后果,势必会给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的影响。药监机关要达到履行法定职责的目的,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就必须加强内部的监督。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在赋予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要求药监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更好更规范地实现监管职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承担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规定的责任。
二、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体现三个原则。
(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力”原则。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案件的层级把关审核,药品监管系统要在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些有严格制约效力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规章制度。在规范和制约行政执法行为上真正使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置于规章制度监督制约之中,真正堵住执法中漏洞。
(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序”原则。所谓“有序”就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是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内部监督,作为药监系统内部案件审核的机构之间层级管理的程序严谨,科室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做到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约束。
(三)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效”原则。“有效”原则包括两种含义:一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符合部门实际,体现药监工作特点;二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具有长效机制,体现可操作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有狠抓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
三、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药品监管机构组建的时间短,人员来自不同部门,药品监管队伍属于年轻队伍,在系统内自上而下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还存在“重执法、轻规范,重法律、轻纪律,重法治、轻德治”的现象。在现阶段药监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执法监督缺少统一的法规依据。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行政行为及其程序,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其执法监督主体、职责范围及运作程序。2003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较好地解决了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但至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专门的执法监督法规出台,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程序缺乏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给执法监督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是执法监督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基层机构不健全。由于当前药品流通领域的各方面问题较多,还需要药监工作者付出很大的精力开展监管和帮、促工作。而人员编制又相对较少,既要面对艰巨的药品监管工作任务,又要兼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时在人力资源调配上感到比较困难,特别是基层分局未组建执法监督机构,没有理顺上下级之间的执法监督工作关系,客观上对执法监督整体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地方药监系统已经组建近两年多时间,大多数工作人员已经能够掌握和运用常用的行政法律法规。但由于每名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认知能力不尽相同,部分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还不能够熟练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执法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目的是保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得以实现,防止和纠正药监行政违法行为,为此,要从源头抓起,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责任追究,促进药监部门依法行政。
第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广泛而长期的重要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药监部门的形象。要充分认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药监系统的队伍建设也必然进一步得到提高和加强。因此,各级药监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思想统一,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督落到实处。
第二,健全药监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法规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尽快制定出药监系统内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责任承担等问题。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对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落实必然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目前,国家局法律规范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各级药监机关内部应当建立一些有效的规范措施,比如建立本部门的《案件合议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错案追究制度》等,使本部门的执法监督行为有规范可依。同时,在现行执法监督的体系下,药监机关还应当实施法规监督预警督办制,执法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违规问题或隐患问题可随时向执法办案人员发出预警通知,进行防范或纠查整改,做好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
第三,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体系。
只有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事前”约束机制。药监机关通过建立并执行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主体,解决“谁有权执法,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是“事中”动态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案件实行四级审核:一级审核,由案件合议人员审核案件主办人员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二级审核,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进行行政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审核;三级审核,由执法监督机构依据《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的规定,严把执法办案“六关”,即立案关、强制措施关、审核关、处罚裁量关、执行关、撤案关。四级审核,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办案机构处理的重大、复杂和疑难行政案件进行讨论并决定处理意见。
三是“事后”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调查三种方式,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同时,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抽查活动。此外,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药监部门的形象。
2012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主要是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为重点,按照市政府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全市商务经济目标任务,严格执行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结合贯彻学习科学发展观,提高机关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加快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学习型机关等要求,坚持以人文本开展依法行政,深入加强法制体系建设,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执法实践活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商务领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全市商务事业繁荣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加快城市转型作出了积极贡献。下面,我就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要建立健全执法制度。
首先要坚持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严格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能够做到责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
其次要建立健全了执法制度。根据“五五”普法的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了《市商务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商务行政执法基准》,实施了《市商务局案件审理程序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备案制度》、《市商务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商务局执法文书使用、处罚单据及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了32份执法文书等。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和步骤,基本做到了行政执法要求具体、流程清楚,收支两条线,具体案件要求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得当。但是,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别是对定点屠宰等执法工作,从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处理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制定出一整套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在联合执法方面,要机制形成,能够体现纵到底、横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体系。
二、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我局经培训合格,已领取《执法证》,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50多人,具体执法人员25人。今后,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严格按法律规定审定,凡不具备资格的一律禁止上岗执法,对有执法资格的,一律持证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市商务稽查大队全员和12312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热线人员,除队伍建制正规化外,要全部持证上岗。
根据市“五五”普法规划和菜市场从工商局“官办脱钩”移交到商务局后的工作实际需要,要加强了对菜市场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教育,以练素质、塑形象、强服务为宗旨,开展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
三、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方面,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体现客观规律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保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今年我局制定并提请市政府颁发了《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政府对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作用,以每年1000万元的激励扶持资金,调动全市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资;提请市政府颁发了《市社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并结合全市商务执法工作实际,制订《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上报了市法制办。这些文件的内容涉及生猪屠宰管理、典当管理、酒类流通管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洗染业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等。所以,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