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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给更多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为了促使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应该深入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使用,促使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实施,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价值的增长。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税率的统一
对于内、外资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设为25%,使各类企业的税负承担趋于相同,促使了公平竞争的实现。一是25%为标准税率;二是20%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三是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所预提的税率为20%;四是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是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空间而言,多档优惠税率的规定尤为突出。
(二)纳税人与征收地的规定
以“独立核算”为标准,对纳税人的规定是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这一规定得以取消,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则是依据“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进行规定的,即纳税人的形式为法人组织,且在征收地点方面,对于居民企业的界定,所采用的标准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及公司组建地的双重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行政法规、税收法律的规定外,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应为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地为境外地点,就要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进行所得税的征收。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设立的营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时,可以通过汇总计算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
(三)税前扣除标准与办法的规范
在费用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严格限制,据实可对更多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对于限额扣除的比例,也作了一定程度的变动,具体包括: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限制得以取消,准予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得以提高,可扣除50%的研究开发费用,增幅比例不会对其造成影响。总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税前就可以对大量费用进行扣除,使得应纳税所得额有所下降。
(四)税收优惠方式和范围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统一,区域优惠为辅、产业优惠为主是税收优惠的重要原则,而依据资本来源进行税收优惠的实施则得以消除。原来的区域优惠被产业优惠所替代,转变为主要的优惠方式,其中节水节能、公共基础设施、农林牧渔、高新技术等领域均为产业优惠的涉及范围。对于国家需要鼓励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认定纳税人
法人税制的实行是新税法的一个特点,而内资企业的纳税人则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税制实施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要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统一的实行。依据这一内容,当前亏损子公司企业集体的现象较为严重,借助工商变更,使子公司转变为分公司,就可以对所得税进行汇总缴纳,形成的相互抵减就会不断促使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二)税前扣除的规定
1.纳税筹划依据广告费用的扣除进行实施。旧税法中,广告费的支出不得超出销售收入的2%,可无限期对超过的部分进行纳税年度的结转。而新税法规定,对于广告费的支出,内外资企业不得超出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比例的部分则结转至年度进行扣除。对于广告费的认定条件,内资企业要有所把握,能够有效区分赞助费和广告费,关于赞助支出的规定,新税法要求不得在税前扣除。
2.纳税筹划依据计税工资进行实施。新税法对旧税法的计税工资制度进行了消除,可扣除合法、真实的工作支出。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取消则是一项较好的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过程中,内资企业要依据行业的工资水平,真实合理的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反之,工资支出就会超出同行业的工资水平,此时税务机关就会将其行为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执行的纳税调整则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不利的影响。
3.纳税筹划依据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进行实施。新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范围调整为12%以内,逐步放宽了扣除标准。但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过程中,内资企业要能够了解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存在一定的差异。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方面,作了一定的调整,将其转变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纳税调整项目存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年度利润总额之间的差距就会显得较大。作为企业,在税基的计算扣除中,就要确保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准确与合理。
4.纳税筹划依据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实施。对于企业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可加计(150%)扣除,但与旧税法相比,这一规定在统一扣除标准前并不存在较大的变化。但是,借助新技术的开发,企业能够促使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生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中可以享有减计收入的优惠。为此,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条件,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应引起注意,应单独归集核算,同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保存,以便充分享有加计扣除的优惠。
(三)税收的优惠政策
对于部分征税对象及纳税人,税收优惠给予了一定的照顾和鼓励,存在较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优惠政策促使对税务筹划的进行,其方法的实施不仅常见,又非常合理,存在的筹划空间较大。为此,作为纳税人,必须掌握各种优惠政策,以便更好的获得节税收益。
1.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享用。新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扶持的创业投资进行了增加,依据投资额的比例,可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企业要掌握新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通过及时的调整对优惠政策进行享有。
2.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促使纳税筹划的有效实现。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15%的低优惠税率,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所扩大。作为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程序和认定标准进行掌握,可以促使纳税筹划的良好实现。
3.专用设备的购置促使税额的抵免。对专用设备进行购置,用于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的实现当中,可通过对专用设备认定条件的把握,对相应的税额抵免的优惠进行享受。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从系统论观点来看,企业内部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交叉重复的现象,经济社会的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也非常的复杂,通过简单的数学公式进行计量,并能对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行的部分方案往往会对整体利益造成影响,为此,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方面的内容。
1.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只对只筹划某一个税种是不可行的,必须能够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般来说,某个筹划方案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但就整体而言,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则会受到影响,使得整体的税负有所增加,如果这一状况发生时,采用某一个税种进行筹划的方法就不可行;另外,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非税收及税收的因素都要做到全面考虑,对筹划方案的实施引起的税收支出及机会成本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实施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案促使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纳税筹划对企业长远战略的服从。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长远战略服务的手段及方法,对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并不是经营的最终目标,而是企业战略实现的最终目标。如对不可分割的企业实体进行科研子公司和工业企业的分立,来对国家扶持科技公司的税收优惠进行享受,反而会使企业之间的沟通成本得以提升;增加不必要的业务流程及经营行为促使税前扣除项目的增加;对于某一时期的税负,纳税筹划方案可以对其进行扣除,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以企业的整体收益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目标,则是促使最优筹划方案的实现。通常,方案的选定可以会不减轻税负,但绝不能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造成重大影响。
3.纳税筹划的风险。纳税筹划的实施所需的专业性非常的强,作为筹划者,必须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掌握,同时具备较好的管理及财务知识。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在发生经济活动之前,纳税人就要对可能发生的非主观及主观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分析。当然,在实施方案的具体过程中,发生不良状况的事件仍然存在,所以,执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实时监控实施的筹划方案,直至执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纠正,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另外,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能够掌握一定的分寸,否则纳税筹划行为的过度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全面稽查。
四、结语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的实施,必须着眼于企业的长远目标,能够统筹兼顾的促使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纳税筹划的实践中,企业必须掌握各项条款的变化,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全面认识纳税筹划的相关内容,以便促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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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左占卫.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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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强.基于财务管理的纳税筹划研究[J].企业导报.2009(12):141
纳税筹划的目的主要有:
——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
偷税:其显著特征为行为的违法性。
避税:避税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常见手法如通过操纵关联交易价格将销售增值和营业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另一类是“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漏洞和缺陷,将应税行为改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变为低税负活动。
纳税筹划的类别和特征:
类别:
——按涉税行为所处的业务领域,可分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融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按筹划活动涉及的范围,可分为战略性纳税筹划和战术性纳税筹划。
战略性纳税筹划又包括对长期计税政策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重大税制变动前的筹划和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按税种分,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的纳税筹划。
特征:
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
纳税筹划的基础:
客观基础:
——现行税收法规制度赋予纳税人适度的选择权;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可选择性;
主观基础:
在全面、深入、准确掌握税收、会计、法律、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筹划对象的具体特点,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1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00万元两年多时间了,现乙公司资不抵债,甲公司为了收回欠款,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环保设备生产线)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3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市价(含税)290万元。甲公司打算先进行债务重组,取得乙公司的抵债资产,然后再将这笔抵债资产作价290万元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如此,有关各方的税负为:
乙公司:
增值税为零(依据为国税发[1995]288号)
企业所得税=(300-270)*33%=99000(元)(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
甲公司:
增值税=290/(1+17%)*17%=421367.52(元)
企业所得税为零
甲公司产生了较重的增值税税负。
有人提出这样的税收筹划思路:
首先由乙公司直接用旧设备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设备作价290万元,然后再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用拥有的丁公司的股权抵偿甲公司债务300万元。
上述筹划建议可行吗?应如何筹划?
纳税筹划的基本要素:
计税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环节、减免税、纳税期限等,其中最关键的要素为计税依据和税率,因为任何一个税种的应纳税额都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且该二要素与其他要素间存在着重叠关系,例如减免税优惠就包括税基式(即计税依据)优惠和税率式优惠。纳税筹划自然是围绕上述要素展开的。
本次课程介绍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第二篇 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如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账面原值或租金额。
这种方法是纳税人利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自由定价权,以价格的上下浮动作为纳税筹划的操作空间,或者是利用对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权,从而达到少纳税或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目的。这里的价格既有商品销售价格,也有劳务供应价格、无形资产使用费价格、租金价格等。
关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计税依据(税基)从某个纳税人转移到另一个纳税人
1、利用享受税收优惠关联企业进行筹划。其目的在于将增值或利润尽可能地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处于低税率地区的企业实现,有时也会反向操作。这种案例主要发生在享受特定优惠政策(如福利企业)与相关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其股东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等。从地域范围上看,既有国际上跨国(地区)间的转移,也有国内跨地区的转移。
对这种方法的限制:日益严密、严格的国际税制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这种方法能够存在的原因:
——纳税人法定的定价自以及市场的复杂多样性;
——品牌产品、专利产品等不可比因素的增加;
——衡量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尺度难以掌握;
——二级市场发育的不完善,等等。
在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是:
——关联交易价格应在一定的合理区间内加以灵活运用,不可过度;
——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将获利空间较大的生产环节安排在特定的低税率地区;
-将正常定价与销售折扣与折让相结合;
——合理利用无形资产等交易价格。
——结合必要的预约定价。
(二)将计税依据(税基)从某个纳税期间转移到另一个纳税期间
这种方法存在的基础一是税法中有关递延纳税的直接规定,二是纳税人可利用对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灵活选择权,从而调节税基的期间分布。
一般来说,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递延纳税)对纳税人是有利的,但也不尽然。
1、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许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时由于未收到货款,故一般不向客户开具发票,也不确认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自然也不反映应纳税款。而按税法规定,在无特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上述会计处理极易招致税务机关的处罚。如何合理处理上述问题呢?
——纳税人首先应合理利用税法中关于赊销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规定;
——其次,纳税人应妥善处理相关细节问题。
2、结合纳税年度的盈亏情况和应税状况选择收入或所得的实现期间
例:以实物对外投资如何进行筹划。某公司以一座房屋对外投资,账面净值800万元,投资作价1200万元。假定该公司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四年前,有 300万元的未弥补亏损;(2)以前无未弥补亏损,当年正常缴税。(3)当年处于免税年度。在不同情况下该公司应如何选择?如果上述企业为国有企业,还可采用何种策略?
本例中产生400万元的视同销售所得。
筹划建议:第1、3种情况下选择将4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第2种情况下则应尽量选择分五年计税。
筹划依据:有关视同销售及视同销售所得计税的规定,国税发[2004]80号、82号文等。
3、企业重组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问题
为支持企业合理重组,税法中设计了诸多“递延纳税”的规定;而企业重组时如果方法得当,也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现以后者为例:
例:Z省的两个自然人在S省某市设立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注册资本8000万元。公司在将所购1亿元土地“五通一平”(开发成本及费用约 1000万元)之后,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已上涨到1.4亿元。现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欲得到该宗地块,如果直接向甲公司购买,则甲公司应纳税款为:
营业税=(1.4亿元-1亿元)*5%=200(万元)
(注:有的地方解释“国税发[2003]16号”文中差额计税的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营业税=1.4亿元*5%=700万元。)
土地增值额=15000-10000-600-(10000+600)*5%-180-275-(10000+600)*20%=1295(万元)
土地增值率=1295/13705=9.45%
土地增值税=1295*9.45%=388.5(万元)
企业所得税=(15000-10000-600-180-320-275-388.5)*33%=1068.045(万元)
乙公司应缴契税=15000*3%=450(万元)
鉴于此项交易中较重的税负,有位人士为双方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由乙公司及乙公司的大股东(系一自然人)按经评估后的甲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 1.1亿元(含土地评估增值5000万元)受让甲公司的全部股权,甲公司变更股权后持续经营,并在新股东的主导下进行后续的房地产开发。该人士称:甲公司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东时,按“财税字[2002]191号”文之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另一方面。,乙公司及其大股东系通过收购其股权间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不是通过资产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甲公司无需为土地增值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谓“一举两得”。
交易双方遂依计而行,并一次性支付完交易价款,在变更股权的同时,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从1亿元调为1.5亿元,差额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甲公司经过两年房地产开发、销售,在清盘时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地价成本均按1.5亿元计算。
然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甲企业和乙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和“国税发 [1998]97号”文的规定:“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补税并罚款;
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扣除项目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股权变更前后,甲公司作为“纳税人”的身份是连续的,故计算土地增值额时能够扣除的地价只能是最初购入时的成本1亿元。因此,甲公司在土地增值方面也构成偷税,应予补税和罚款。
乙公司向甲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交易价款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予罚款。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1、税法中关于企业重组中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往往是即时征税还是递延征税的规定,而不是应税或免税的规定,故纳税筹划的着眼点一般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2、在税制中,流转税强调征管链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企业所得税则对获得所得的纳税人征税。上例中,甲公司的原股东获得了收入和所得,本应缴纳的税款最终却由股权变更后的甲公司缴纳,甲公司及其大股东由于对税法的一知半解和轻信错误的“筹划”意见,并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能预见和约定解决此类问题的条款,导致其损失难以挽回。所以,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是考虑交易活动中各相关利益人的利益,而不是损此益彼。
上述问题是在所有其他类型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中都应注意的。
(三)降低或控制计税依据(税基)
一般来说,降低税基必然降低税额;
而控制计税依据,则是通过合同、票据等形式,将计税依据设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并取得有利的计税效果。
1、货物定价“欲高则不达”
例:某企业一台设备的原值为100万元,已使用半年,账面净值95万元,现予出售,拟定价100.8万元。
上述定价合理吗?应如何定价?
如果上述设备已使用8年,账面净值25万元,该企业拟将其拆废再将残料卖给废物回收公司,估价15万元,这种方式合理吗?
2、不要出现较高的、不利的“推定收入”
例:甲企业用一批原值为120万元、净值为80万元、市价(不含税)为100万元的设备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140万元。甲公司作(注:简化分录,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
借:应付账款 14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0
资本公积 600000
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所得:100-80=20(万元);
债务重组所得:140-100=40(万元)
乙公司作:
借:固定资产 1400000
贷:应收账款 1400000
纳税调整:债务重组损失:140-100=40(万元)
商品计税成本:100万元。
如果在债务重组时双方不约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会产生什么结果,应如何作纳税筹划?
3、合理规避视同销售收入或所得
视同销售业务是企业的资产转移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其本身无现金流入或未取得应收账款,会计上也不确认会计收入,但税收上要求确认应税收入。
例:某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例如凡购其大屏幕彩电(零售价8000元/台)一台的,赠送进价为351元(含税)、市价为500元的电饭堡一只。企业作:
借:营业费用-促销费 300
贷:库存商品 300
对于该企业此类促销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不但卖出的货物本身要全额纳税,而且赠品也要视同销售,以增值税为例,每台电饭堡应补税:500/(1+17%)*17%=72.65元,主管税务机关共查补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0余万元,并作了50%的罚款。此类业务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将“买一赠一”改为折扣销售。
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
筹划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4、如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筹划中,不仅要降低或控制收入,还要尽可能增加税前扣除金额。要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利用税前扣除项目的不同待遇进行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分类:
——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
——限额扣除
——加计扣除
——调减扣除
——分期扣除
筹划思路:规避不得扣除,提高扣除限额,充分利用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合理安排分期扣除期限,不放弃调减扣除。
(1)新规下限额扣除与据实扣除转化时的风险区-差旅费、会议费与个人工薪。差旅费、会议费可在税前全额扣除,且与个人所得税无关。个人工薪则既与个人所得税有关,也涉及税前限额扣除。
(2)筹划课题:如何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和限额,如:合理降低过高的个人工薪支出?-企业薪酬计划中个人货币收入与其他福利形式的组合方案,如:
保险: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特定工种险;
房贴:老职工一次性房贴、新职工按月补贴;
汽车:私车公用问题。
实物福利问题。
外籍人员的薪酬筹划。
(3)加计扣除项目的巧妙利用-技术开发费与无形资产。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不仅可全额扣除,而且还可按实际发生数加计扣除50%;购入无形资产则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摊销。
例: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对工艺进行改造,现了解到某高校正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制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支付200万元给该高校,委托其开发技术,开发成功后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两种方案孰优孰劣?筹划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不得扣除与据实扣除、限额扣除间的转化-赞助、捐赠与资助。赞助在税前不得扣除,捐赠则为限额扣除,而对科研院所和非关联高校的科研资助则可全额扣除。
筹划课题:
某企业在未来五年内计划投入高额的员工培训费用,并且与两家对口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培训关系,但培训费用将远远超过“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对此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5)为缩小税基创造条件-以增加纳税环节为例
问题:为什么一些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超支较大的工业企业均下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例:某机械制造企业(内资企业)2002年度收入总额为1亿元,广告费为22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8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该企业广告费超支额为:220万元-10000万元×2%=20(万元);
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80万元-10000万元×0.5%=30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00万元-(1500万元×0.5%+8500×0.3%)=67万元。
该企业需合计进行纳税调增117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销售部门分离出去设立一家销售公司,制造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总价为9000万元,销售公司再销售给客户,总价为1亿元。双方商定广告费各支付110万元,业务宣传费各支付40万元,业务招待费由双方各支付50万元。作此处理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不会超支,业务招待费超支情况为:
制造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50万元-(1500万元×0.5%+7500×0.3%)=20万元。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50万元-(1500万元×0.5%+8500×0.3%)=17万元。
业务招待费合计超支37万元。
企业分立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增金额由117万元降至37万元。
(6)是当期扣除,还是分期扣除?
— 如何处理好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
划分日常修理与大修理的原则规定。
日常修理:所耗原材料无需进项税额转出;可当期税前扣除;
(7)合理利用起征点
例:某大学教授王某业余为一企业翻译外文资料,5个月后交稿,企业一次性应付劳务报酬4000元,按税法规定应代扣个税为(4000-800)*20%=640(元)。
筹划方案:由企业逐月向王某支付800元,由于按税法规定,劳务报酬计税系以一个月为单位,且起征点为800元,则该企业无需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篇 税率筹划
税率筹划的目标是降低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其主要方法是:
1、在累进税制下对较高级次边际税率的回避;
2、通过税目间的转换改变适用税率;
3、通过税种间的转换改变适用税率;
4、利用税率优惠进行筹划。
(一)降低边际税率
现行税制中有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两种,对于前者,可通过控制超额的额度进行税收筹划;对于后者,可通过控制增值率进行税收筹划。另外,税法还有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应合理利用这一规定。
例:甲公司承诺支付张某年薪约57600元,分为按月薪支付和年终奖励两部分,张某将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呢?
按“国税发 [2005]9号”文的最新规定,如果甲公司每月支付张某3800元,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5%;年终奖12000适用边际税率最高为10%(确定税率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2=1000元),且该级次还可再每月增加1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方才进入 15%的边际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应降低月薪标准,加大年终奖份额。
如每月月薪1800元,年终奖36000元,则会出现相反结果。
从规避较高边际税率的角度看,理想的分配方案当然是:每月月薪1800元,年终奖24000元。
在实际工作中,对它们的筹划安排既要考虑个税筹划因素,也要考虑其他因素:
1、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
2、员工及早兑现个人收入的要求。
3、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政策。
(二)通过税目间的转换适用低税率
例:甲企业是职工内部持股的有限公司,一般员工月均工资1800元,当年一般员工预计可人均分红2万元,假定张某的个人收入恰好处于平均水平线上。我们将其称为第一种薪酬方案,其个人所得税为:工资税目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1800 -800)×10%-25] ×12=9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20000*20%=40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4900元。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将张某的部分红利转化为工资收入,则可按10%、15%的低级次税率计税,降低税负。但是,如果企业在年末时再来回头补发工资,调整账务记录,显然有避税之嫌;而如果在年初就增加工资水平,在全年业绩尚未确定之前,又有可能导致“大锅饭”和分配上的矛盾。如果不考虑这些问题,例如每月工资增加到2800元,年终分红降为8000 元,则工资税目应纳税额为:[(2800-800)×10%-25] ×12=21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8000*20%=16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3700元,比第一种方案税负降低1200元。此为第二种薪酬方案。
现在我们设计一个绩效考核方案,假定按该方案张某可得年终奖为12000万元,则全年按月发放的工资应纳税额仍为:[(1800-800)×10% -25] ×12=9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12000/12×10%-25)×12=9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8000*20%=16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3400元。(注:对“国税发[2005]9号”文中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例中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则应纳税额合计为3675元。)不管如何理解,实行年终奖制度后的总税负都低于前两个方案。
(三)通过税种间的转换适用低税率
1、销售增值?服务增值?-合理采用代购、代销方式。税法对代购、代销都有严格的要求,采用这两种方式时,应注意是否与税法要求相符。 代购条件为: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受托方按发票金额与委托方结账,并另收手续费。
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现了解到乙公司急购一批化工产品,开价为1200万元(不含税);甲公司的一外省合作伙伴生产该批化工,出厂价(不含税)为1000万元。试比较甲公司自购自销后的税负,并分析此类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方案一:如果由甲公司自购自销,则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其收益和税负为:
毛利=1200-1000=200(万元);
增值税=204-170=34(万元);
方案二:如果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购代销,则其收益和税负为:
手续费收入:234万元;
营业税=234*5%=11.7(万元)
营业税税后毛利:222.3万元。
显然,由于实现了税种的转化,甲公司的税负降低。
问题1:这种方案对乙公司有何影响?它总是可行的吗?
问题2:在何种情况下代购的可操作性较强?
2、合理适用税种和税目,解决好混合销售与兼营问题
例:某建材生产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建材的同时还提供专业的运输和安装服务,一并收取价款,当年销售收入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其中运输劳务收入585000元,安装劳务收入468000元。试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第四篇 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分为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
纳税人应根据所在地区、行业、生产产品等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合理而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
1、税率式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
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一些税率优惠即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应结合自身盈利预测,考虑在该优惠期内,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实现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获利的三种常见模式:
——递增模式;
——递减模式;
——正态分布模式。
(3)不同模式下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以递减模式为例。
下图首先针对无任何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红线为收入线,白线为筹划前的成本线,黄线为筹划后理想的成本线,阴影部分为筹划后减少的应税所得。
为达到上述目标,企业应作战略性筹划:
(1)如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应采取何种折旧方法?
(3)房地合一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筹划;
(4)如何选择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5)如何选择存货核算方法?
(6)如何筹划开办费及其摊销;如何筹划修理费用?
(7)如何选择收入或所得实现的政策?
如果上图系针对一享受“两免三减半”甚至更长优惠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又应作如何调整?
2、税基式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
以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经费)为例。纳税人当期投入的研发经费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可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02年研发经费为100万元,今后三年计划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由于第一年要购置大量设备,故该企业三年的经费分配计划为:250万元、125万元、125万元。这种计划合理吗?
技术开发费的筹划要点:实现梯级增长。
筹划课题:如何实现技术开发费的梯级增长?
3、税额式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
以购买国产设备时的筹划为例。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可按投资额的40%抵减投资当年比投资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新增税额。
筹划课题:某企业2004年计划投资10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其中预计设备投资800万元。该企业应注意处理好哪些方面的涉税问题?
4、创造条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费用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纳税人的确认、税率的确定、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大量调整。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少,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税制,结合战略发展目标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各种涉税行为,依法、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以谋求自身的竞争优势,是众多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企业形式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应汇总纳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样各分公司之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均衡分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使整个企业集团实现利益最大化。
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3年以上的公司B,预测B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若A公司当年实现利润800万元,现有两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税负截然不同。
若选择方案一,即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800×25%)。公司总体税负为200万元。
若选择方案二,即设立分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800-600)×25%]。
可见,设立分公司可节税150万元。
二、收入的筹划
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一般来说,选择合理的收入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实现延缓纳税的效果。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收入纳税筹划的重点。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例如:甲企业2008年利润为56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经查全年应发工资为72万元,其中12月份工资为14万元,尚未发放,则2008年度应税所得税为17.5万元[(56+14)×25%]。若企业在12月份按时发放了工资,则应纳所得税为14万元(56×25%)。可节税3.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适用这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包括: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依法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增加折旧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例如: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60000元,残值按原值的5%估计,如果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五年内提完,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均为11400元。如果按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五年,第一年折旧额为19000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5200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1400元,第四年为7600元,最后一年为3800元。如果该企业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就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延缓应纳税额的支付。
五、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的核算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金额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例如: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在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企业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金额较高,可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从
六、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项目,这样可以合理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七、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务筹划不但与企业管理各项活动相关,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密切相关。因此,为充分发挥税务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的作用,促进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筹划。企业的纳税筹划需要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决策相二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人,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交流和沟通,注重税收筹划的时效性、地域性政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务损失风险。
2、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3、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4、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庄粉荣.新旧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规定[J].税收征纳,2008(9)
[3]刘爱明,刘冬容.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商业经济评论.2007(10).
关键词: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法;纳税筹划课程;应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的相关课程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开始逐渐显露,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时对自身的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和发展,通过对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的合理运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纳税筹划水平。
一、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的特点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是通过对众多教学方法进行混合,达到提高教学内容的趣味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目的,同时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印象。
(二)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和效率
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提高了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使学生主动进行纳税筹划课程的学习,这对于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和效率是非常有利的。
二、在纳税筹划课程中应用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的意义
纳税筹划课程属于会计学专业的必学课程,具有极强的严谨性和专业性,所以在对纳税筹划课程进行教学的过程中,高效的教学质量和效率就显得极为重要。但是大部分会计学专业的教师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较深,在进行教学时仍旧采取传统教学法,这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非常不利的。而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则对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所起到的主体作用引起了足够的重视,通过提高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应用传统教学法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枯燥感,提高教学内容的趣味性,使学生主动对所学习的知识进行探索,达到巩固教学的目的[1]。所以,在纳税筹划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适时地应用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可以使课堂的教学效率得到显著的提高,并且达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
三、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在纳税筹划课程中的应用
(一)课前准备
在进行纳税筹划课程的教学前,教师首先要做的是结合教学的内容和进度明确教学的目标,然后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确定需要讲解的与纳税筹划课程相关的知识点和案例,并且进行条理清楚地罗列,制作相关的教学视频,上传到学生可以进行下载的特定网站上,在学生视频下载完毕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对他们要学习的内容提出建议,或是让学生以自己的学习能力为标准,自行的对要学习的内容进行选择[2]。在观看教学视频的过程中,学生如果遇到自己不懂的地方,可以将其进行记录,然后在课堂上进行提问,通过教师的讲解或是与其他同学的讨论,解答自己的疑惑。由此可以看出,课前准备的阶段是应用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的基础,只有教师和学生都认真进行课前准备,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将该教学法的优势发挥出来,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和效率。
(二)课上教学
在学生通过课下观看教学视频的方式对所学知识进行了初步的了解之后,下一步就是进行课上教学。由于学生在观看视频的过程中已经对学习的内容有了相对来说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所以教师在课上担任的作用就是进行引导以及解答疑惑。进行课上教学时,首先学生提出自己在观看视频后所产生的疑问,然后教师可以让学生展开小组讨论,在学生进行交流后,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如果在学生讨论后仍旧存在疑惑,那么教师就应当利用专业的知识对学生的疑惑进行解答。这种教学方法的好处在于,在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表达能力的同时,对学生的会计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了大幅度的提高。在采用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适当的插入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网络节目,例如《税收天地》,使学生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观看,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印象。在进行翻转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尤其需要注意将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进行有机结合,不能让教学方法变得过于僵化,例如,纳税筹划课程中关于小税种会计处理的章节,包含的知识点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因此进行翻转课堂的教学会浪费制作视频以及观看视频的时间,这对于提高教学效率是非常不利的[3]。
(三)课后讨论
在课上教学告一段落后,教师应当组织学生在课下关于所学内容进行交流和讨论,并且使学生通过进行自我评价以及互相评价的方式,对自身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全面、清晰的认识,以便于在今后的学习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同时对在学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掌握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整合,达到加深印象的目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素质教育逐渐取代应试教育地位的当今社会,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成为了所有教师共同面对的难题,基于翻转课堂的混合式教学法正是依托于此背景而产生。合理的运用该教学法进行教学,可以通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薛铃琦.“翻转课堂”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教学中的设计及应用[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11:6.
[2]欧阳斌.基于翻转课堂的项目式教学法在高职会计类课程中的应用探究[J].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5,08:124-12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尚难以从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
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明确表示了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二是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手段。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体体现在:第一,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以及其他经济法规。违反经济法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的做法不可取;第三,纳税筹划必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企业纳税筹划必须顺应这种变化。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认为纳税越少越好。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纳税筹划就是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我国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什么违反常理,运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这些企业是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的总体收益而非税负最轻。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相对减少税负需要把纳税额与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挂钩。如果某企业今年的销售额比去年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数的减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纳税筹划的效果。所以,通常以税收负担率来衡量是否相对减少了税负。税收负担率,是指宏观的税收负担率。转化宏观税收负担率,使企业利用税收负担率来分析税收负担问题,具有实际意义;三是延缓纳税。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从而体现纳税筹划的手段。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不在乎延缓纳税,认为通过一切方法,把年初应交的部分税收推迟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把年初的税款合法地推迟到年末交之后,企业就取得了把这笔税款作为资金使用一年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4、广告费用的扣除有所调整。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但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作者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国税局)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2]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13.
[3]朱省葱.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及案例研究[D].天津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