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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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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管理方案

土地流转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损害农民和村集体利益的前提下,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基本原则、基本方式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流转过程中,要加强指导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并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

(二)基本方式。

流转方式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法定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同作等方式进行。

(三)目标任务。

明确目标任务是提升土地流转服务质量,规范土地流转工作的要求。一是构建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镇村分别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保证场所固定、人员到齐、设备齐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充分发挥其在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及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由村报账员(其报酬参照农村六大员标准实行奖补)兼任流转信息员,负责土地流转信息收集、报送。二是规范土地流转手续,统一土地流转的合同文本,对流转土地的流出、流入、及合同登记进行建设,并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和土地流转档案。实现全镇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促使流转土地得到规范流转、有效管理和服务,土地资源配置明显优化,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基本形成。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土地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扶持机制。

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农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农产品进行深度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收入。形成一村一品、多村一品、一镇一业的产业格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镇财政每年在农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土地流转扶持资金。一是重点用于扶持规模流转业主、服务平台建设。二是对集中流转土地

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设施农业,财政在扶持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三是优化全融信贷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帮助其解决规模经营、基地建设等资金需要。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进行合作生产。

(二)健全土地流转制度,规范运作。

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点的土地流转制度、制定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服务中心、点具体负责土地流转信息、收益评估、合同鉴证、纠纷调处等工作,具体操作中,一是由转出户提出申请,说明流转原因、期限、形式等;二是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审查、政策解释;三是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合同的签订、归档、上报等工作,当事人要求鉴证的,镇流转服务中心应依法进行鉴证,对委托流转的,须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书,凡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及时注销、变更相关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书。

四、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依法推进。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年终进行专项考评,建立健全督查机制、不定期深入各村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村要做好摸底调查,逐一造册登记,规范手续,建立制度。及时掌握已流转情况和流出、流入意向等详细信息,为建立信息库和信息打下基础。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正确引导,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标语等宣传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相关干部管理、服务水平;要抓好典型示范推进,镇里将着力抓好3一5个不同类型的村进行典型示范,力争我镇土地流转工作在点、面上取得一定成效,实现预期的目标任务。

土地流转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一是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今年,全市有24个乡镇的276个村开展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市确权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对2016年确权工作提出新要求,对2014年和2015年确权工作进行了再部署。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共召开动员会议19次;印发宣传材料9.3万余份,张贴宣传标语、条幅453条;举办培训班61期,培训人员938人次;已有258个试点村开展土地实测工作,实测面积110万亩,实测地块42.3万块。

二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加快发展、逐步规范、创新机制、提档升级”的思路,继续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培育力度,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引导建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带动农户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农户在一、二、三产业融合中实现增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目前,全市已评定示范性家庭农场22家,并颁发“通化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牌匾。这22家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从事水稻玉米种植、食用菌培育、养猪养殖等行业。

三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自吉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通化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相关业务培训,突出管理服务的重点,夯实管理服务的基础,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特别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欢迎。目前,各试点分别与农行、农村信用社密切配合,已为43户农民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1418万元,抵押面积6745.08亩。

四是积极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已正式启动。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通化市经过层层把关,确定辉南县朝阳镇新胜村、柳河县柳河镇先锋村、通化县快大茂镇东安村为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截至目前,各试点县都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了试点方案,已完成试点村前期基础资料摸底工作。现正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流转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今天的全区农村土地流转现场会是区委、区政府经过研究后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会前,区府办、农业局、莲花镇对现场和会议的组织作了认真准备和安排。应该说组织得不错,内容丰富,现场有示范,经验可学习。莲花镇、横路乡两个发言材料都很有特点,请大家相互借鉴、相互学习。蔡区长作了十分重要的讲话,阐述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意义,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蔡区长的讲话立意高,政策性、操作性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请各位一定要认真学习,因地制宜、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区土地流转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处于刚刚起步、破题阶段,与湖州、绍兴、义乌等地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认真贯彻蔡区长的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土地流转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1、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引导。

区里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抓紧成立组织。要抽调农业、土地、司法等部门的人员,成立一个法律政策指导组,为开展土地流转的乡村提供具体指导。乡镇(街道)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莲花、横路试点乡镇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在1月15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各级要相关召开会议,介绍经验,给群众算账、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讲好处,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2、把握流转原则、规范流转手续。

土地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推进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好原则。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研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在体制机制方面大胆探索;要以群众自愿为基础。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做好群众工作是推进土地流转的基础,不能搞一刀切、搞强迫命令。要让群众明白,土地流转,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看,个别农户之间小规模流转的也不少,这说明群众有这个意向,但是这种流转没有规范手续,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而且土地的效益也没有明显增加,要在群众自愿基础上,重点推进土地向种植大户、向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流转。要以增产增效为目的。土地流转不是简单的换人种地,一定要与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现代农业、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全民创业紧密结合起来。首先是土地流转后,土地怎么办?重点要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向种养大户集中,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增产增效。二是土地流转后,人怎么办?要流向城镇,流向非农产业,实现全民创业,多渠道就业。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土地流转就是成功的。

在土地流转中,我们还有很多需要规范完善的地方。要规范流转的主体,要把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受让方,作为重点进行规范。还要规范流转的合同,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使用全区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签定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并在区、乡、村三级登记备案。

3、建立五项机制、强化三大服务。

土地流转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0引言

“农村土地”是指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1]116在我国,农村土地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农民都具有明显不同的功能及效用。农村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对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一种行为和制度。农村土地征收已成为用于满足国家各种建设用地的主要方式。然而,在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现象却非常普遍,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关系问题,是我国面临的迫切任务。

1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也引发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农村土地征收状况不容乐观,农村土地征收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表明,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与结果已被异化,农村土地征收正逐渐丧失其正当性基础.[2]238主要表现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致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有悖于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

1.1现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致使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都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作了界定,并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划分为“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及“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三级制。然而,“农民集体”并非法律“组织”,而是属于若干居住在一定区域形成的农民的集合,事实上是一个抽象的、不具有法律人格的集合群体。所以“农民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必然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对农民来说,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不清晰的,农民集体所有事实上就成了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严重地剥夺了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3]210我国宪法规定了征收权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原则。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实际上就排除了农村土地承包人———农民对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拒绝的权利和对征地补偿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承包人———农民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但这些权利本身受制于国家征收权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被“压缩”的权利。实际上,农民不具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应有的地位,而且国家对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征收,事实上是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人之间的一种“交易”,从而使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受损。(2)土地二元制度下农民土地流转权主体的缺位。农村土地流转既是农村土地所有者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农村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一般来说,农民集体土地流转主要有土地用途流转、使用权流转以及所有权流转三种方式。土地用途流转是指农民集体农用地向集体非农用地转变,改变了土地的利用方式;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民集体或者个体农户将其使用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所有权流转是指由于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方式。以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向为标准,由农民集体向外部流转和农民集体内部流转。以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划分,有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和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改变二种。我国目前实行土地二元体制,即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土地的流转属于所有权不发生改变的使用权流转形态,而农村土地的流转则存在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情形。所以在土地二元制体制下,发生土地所有权改变的土地流转情形只有一种,那就是通过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导致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但这种流转是不可逆向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权的重要性和地位不断得到提升。在某种程度上说,判断权利人是否真正地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最重要标志,不是看“法律文本”上是如何界定的,而主要是看所有权人能否真正自由地、无条件地行使农村土地的转让权利。我国对土地资源管理的两部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强化了土地二元体制。这套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不约束政府对土地农转非之后农民权利的侵犯,导致政府土地利益最大化和农民因此丧失土地权益的问题。(3)国家土地公权力下农民土地开发权主体的缺位。土地开发权是指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在空间上向纵深方向发展、在使用时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土地开发权是一种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土地开发权具有增值性和可转移性。农村土地开发权的内涵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在保持“农地农用”性质的条件下,农民有权自由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从粮食生产转向较高收益的经济作物生产;二是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其用途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企业建设用地;三是变更为国家建设用地的权利,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或经济建设需要,通过行政征用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家建设用地,其用途分为纯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学界对我国农村土地开发权归属的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农村土地开发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土地开发者必须向国家购买开发权才能开发农村土地。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村土地用途内自由流转,农户享有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第二、农村土地开发权应该属于农村土地所有者或者农民,国家有权向农村土地所有者购买开发权。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国家购买开发权后以市场方式自由流转,农户享有独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第三、农村土地发展权也应该属于农村土地所有者或农民,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随农村土地开发权一起自由交易,农民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收益权与处分权。

1.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背离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1)我国法律对于“公共利益”规定的模糊导致农村土地征收权力的滥用。我国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该条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不难发现,以上规定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冲突的。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就有学者提出该条款由于既不合理而且也不合法,主张对其进行修改。事实上,这些相互矛盾的规定把“公共利益”从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等狭义概念延伸到了所有经济建设领域,实际赋予了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征收任何土地来用于任何建设的权力。(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众所周知,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确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就是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农村土地补偿价格。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则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的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用确定性的产值倍数方式来给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定价,是不符和经济学原理和市场规律的。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法律规定了补偿上限和大概的范围,产值倍数是浮动的,因此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实际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现实中“产值倍数法”实际上往往造成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侵占农民的利益。而且从我国目前各地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来看,现行的补偿标准并没有合理地反映农村土地的区位差异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不能真正反映土地对于农民生存保障的价值。另外,农村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的农业收入将会降低,很可能降低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还有可能影响到失地农民教育文化方面的开支,而这些方面还没有得到补偿,实际上这是对失地农民发展权的一种漠视。(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健全。农村土地征收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执行。农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以及公正效果的获得,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履行其职能。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定是:首先,在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进行拟征地预以公告。其次,对征收土地进行现状调查,调查结果要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履行确认程序。再次,履行“农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同时,需要立项审批或环评审批的,还要履行立项或环评审批程序。第四,农转用、土地征收等征地手续被依法批准后,要及时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批准的结果。同时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并告知被征地农民如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听证和申请协调和裁决。第五,征地人要按照法定的期限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用。尽管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措施,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还存在问题。第一、被征地农民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和渠道。农村土地征收是直接触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行为,而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审批程序没有做到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诉求,这样就很难实现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征地标准的制定完全由地方政府决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由此,法律将农民的参与权放在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这种由运动员来当裁判员的制度,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不可能实现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第三、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极不合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可见,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征收,即便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也不能向人民法院,也不能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而只能提出申请由征地主管部门来解决,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悖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甚至有些荒谬至极。第四、土地储备制度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目前,我国各地实行的土地储备制度使我国农村土地面积急剧缩小,甚至很多良田在没有任何项目的情况下被强行征用,变更为政府经营城市的储备建设用地。虽然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然而,各级政府的土地储备行为是在“没有任何用地目的”情况下强制进行的,这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是一种强权剥夺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暴力行为。

2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出现问题的制度性根源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对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2.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土地征收实际上是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众所周知,征收是国家行使公权力,强制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因此,土地征收就是国家运用征收权使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集体土地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按理说,只有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国家如果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就可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所以,能否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前提是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且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实施征收行为。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合法化的前提。[4]25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模糊性和弹性特性,以及政府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使得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对公共利益的把握过于宽泛,甚至将所有土地需要都视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而准予征收,导致土地征收的适用远远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背离了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和原则,导致土地征收制度被滥用,大量的农村土地被浪费,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必须予以矫正。但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公共利益的表述却十分简单且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以,我国应从实体上合理界定公共利益,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

2.2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及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系统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5]53。但就现行的相关立法来看,由于受其制定法律的背景的限制,以及对土地征收制度相关理论的认识不够,再加上对土地征收制度本身的探讨不深入,使得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于土地征收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学界缺乏系统的梳理,未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理论,使得土地征收制度的设计存在瑕疵。其次,对决定土地征收合法性的公共利益的认定上,缺乏公共利益的一般认定标准,也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的规定,导致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忽视,使得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基础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再次,在土地征收的补偿上,我国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原用途补偿原则,导致土地征收补偿不能反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在客观上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最后,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上,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现有规定也无法适应现在的客观情况,往往因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太窄,导致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制定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土地流转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今天的全区农村土地流转现场会是区委、区政府经过研究后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会前,区府办、农业局、莲花镇对现场和会议的组织作了认真准备和安排。应该说组织得不错,内容丰富,现场有示范,经验可学习。莲花镇、横路乡两个发言材料都很有特点,请大家相互借鉴、相互学习。蔡区长作了十分重要的讲话,阐述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意义,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蔡区长的讲话立意高,政策性、操作性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请各位一定要认真学习,因地制宜、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区土地流转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处于刚刚起步、破题阶段,与湖州、绍兴、义乌等地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认真贯彻蔡区长的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土地流转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1、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引导。

区里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抓紧成立组织。要抽调农业、土地、司法等部门的人员,成立一个法律政策指导组,为开展土地流转的乡村提供具体指导。乡镇(街道)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莲花、横路试点乡镇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在1月15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各级要相关召开会议,介绍经验,给群众算账、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讲好处,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2、把握流转原则、规范流转手续。

土地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推进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好原则。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研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在体制机制方面大胆探索;要以群众自愿为基础。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做好群众工作是推进土地流转的基础,不能搞一刀切、搞强迫命令。要让群众明白,土地流转,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看,个别农户之间小规模流转的也不少,这说明群众有这个意向,但是这种流转没有规范手续,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而且土地的效益也没有明显增加,要在群众自愿基础上,重点推进土地向种植大户、向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流转。要以增产增效为目的。土地流转不是简单的换人种地,一定要与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现代农业、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全民创业紧密结合起来。首先是土地流转后,土地怎么办?重点要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向种养大户集中,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增产增效。二是土地流转后,人怎么办?要流向城镇,流向非农产业,实现全民创业,多渠道就业。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土地流转就是成功的。

在土地流转中,我们还有很多需要规范完善的地方。要规范流转的主体,要把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受让方,作为重点进行规范。还要规范流转的合同,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使用全区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签定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并在区、乡、村三级登记备案。

3、建立五项机制、强化三大服务。

一是建立服务机制。在完善莲花、横路两试点乡镇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同时,要建立区、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在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分别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服务站,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搭建起信息沟通的桥梁。二是建立监管机制。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动态,加强流转过程中的合同签订、鉴证、备案以及土地用途的管理,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进行。三是建立纠纷调处机制。要完善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工作,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各乡镇(街道)、村也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组织,及时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为土地流转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探索建立储备机制。要探索通过合作、入股、经营权置换等方式,将部分农户的土地实行集中储备,定期收集信息,建立农村土地供求信息数据库,以便及时对接。五是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对农村土地开展分等定级,建立价值评价标准,健全评估体系。要加强土地流转价格和流转款支付方式的引导与指导,提倡以每年支付一次租金的方式加以规范,最大限度降低流转双方的责任风险。

同时要强化三大服务。加强市场信息服务,要指导经营者把握市场动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帮助开拓市场,解决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生产技术服务,要研究和推广规模经营条件下省工省时、节本增收的种养模式,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加强设施装备服务,要优先在规模经营区域大力开展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机械设备、设施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

4、全面开展调查、统一流转文本。

各乡镇(街道)要在明年2月中旬前完成意向摸底调查,逐一造册登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重点建立《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转台账簿》“三簿”台账,及时掌握已流转情况和下一步流出、流入意向等详细信息,为建立信息库和信息打基础。农业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一套土地流转示范文本,包括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形式流转的合同,流转委托书,流转意向信息簿、流转情况登记簿等。各地要以范本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指导订立正式书面合同。对已经签订书面合同,但不完善的,要引导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示范文本进行完善。对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要引导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示范文本进行补签。

5、认真落实措施、严格考核督查。

加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的扶持力度,培育更多的参与主体。拓宽招商网络渠道,建立招商机制,制定招商办法,实施招商奖励。建立项目库,整合一批、包装一批、储备一批,使进优势产业开发。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调研,根据我区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提出土地流转工作考核办法,要把健全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依法规范操作、调处化解纠纷,特别流转实绩等内容列入考核内容,建立管理服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流转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将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结合起来,专项考核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流转的补助。同时要加强对全区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土地流转工作有序、规范、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