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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有27 项可以全额扣除,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包括: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国福利会等。
案例:张某2009年12 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决定将其中1000 元捐给社会公益事业。他可以选择直接捐赠给贫困失学儿童、或捐赠给“希望工程”、或捐赠给中国福利会。
⒈如果直接捐赠给失学儿童,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额=(4000- 2000)×15%- 125=175元。
⒉对“希望工程”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工资薪金可扣除限额=(4000- 2000)×30%=600元,小于实际捐赠额1000元,应按600元扣除。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 2000- 600)×10%- 25=115元。
⒊捐赠给中国福利会,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当月应纳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00)×10%-25=75元。
可见,通过红十字会等27 种不受30%数额限制的机构,实现全额扣除为最佳方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必须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如四川汶川大地震捐款就要符合《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地震“特殊党费”要按照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劳务报酬纳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实行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次数为标准,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因此,如属于同一项目但连续取得几次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也可通过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原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G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1-0048-02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于每个公民来说已不再陌生,税收的缴纳也自然而然地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纳税人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学术界对纳税筹划的概念也是繁多的,笔者认为,所谓纳税筹划是指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纳税人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以达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缴或不缴税及优化税收结构的目的。另外,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义务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前瞻性、目的性三个特征。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
1.1 主体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1.2 客观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
(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理
当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选择其中税负最低的方案,都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税后利益。在此基础上可以遵循以下原理:
2.1 按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税基筹划、税率筹划和税额筹划原理。
税基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税基乃计税的基数,如果适用税率一定,税额大小与税基大小之间是一种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税基越小,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就越轻。
税率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税法中明确规定的计税税率,但却可以通过选择课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类别或者改变税基分布调整其适用税率。
税额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它的运用通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减免税、退税相联系。
2.2 按筹划效果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按照筹划效果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和相对收益筹划原理两大类。
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从而取得绝对收益的原理。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又可以分为直接收益筹划原理和间接收益筹划原理。其中,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而取得收益。比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实现所缴增值税税额的绝对减少,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就是运用了直接收益筹划原理。间接收益筹划原理则是指某一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并未减少,但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或一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减少。
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未减少,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这也就是所谓的相对收益。此种原理的运用主要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是货币在周转使用过程中,由于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增值)。比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方案尽量拖延纳税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纳税绝对总额是相同的,但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则实际取得的收益是不同的。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就是运用了间接收益筹划原理。
3 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3.1 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
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即是考虑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周密的计划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使用较低的税率;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3.2 充分利用纳税义务人身份不同的规定
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泛指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各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我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从“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并列性标准来界定的,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无国籍的外籍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居民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是有限的。所以,在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方面也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个人可选择的投资方式有: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制企业,设立私营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业务。这几种投资方式中,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者。所以,个人所选择的投资方式不同,纳税者身份也就不同,应缴纳的所得税也就不同,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筹划空间。
3.3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同样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条款,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再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也免交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条款也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突破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做纳税筹划”,由此可见,每个纳税义务人对此的认识是有所不同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健全,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在此基础上,我认为,纳税人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减轻自己的税负,应集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要依法进行;必须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纳税义务人与筹划人或部门进行充分的合作;要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只有在注意了以上几个问题的前提下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才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才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朱仁贵,刘厚兵.现行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J].财务与会计,2007(1):49-51.
[2]张劲松,赵仁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商业经济,2006(9):39-41 .
[3]耿秀珍.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税务筹划,2006(4):63-32.
摘 要 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逐渐加重。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切实增加个人收入,成了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入手,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选择性、收益性,纳税筹划取得的是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人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尽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逐步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负将越来越重。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这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项,分别纳税。从个税角度解释,就是把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别分项征收,每一项的起征点,税率甚至优惠措施都有所不同,这样的话,如果你有很多种收入,每一项所得都合法,且低于征税标准,就无需缴税。这个规律就是,你的收入构成越是多元化,所缴纳的税金就越低。一般的工薪族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收入,此时个税都由单位代缴,基本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反,收入来源越多样的人,税收筹划空间越大。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之间进行选择时,通常情况是,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要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可以为纳税人节约税收;相反,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高时,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相应较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劳务报酬的形式,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纳税人同时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要尽量避免完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或者完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将二者合理分解开来分别纳税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征税方法的规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不给纳税人增加任何额外成本,也不给提供收入的单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为纳税人获得较高的税收受益,达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1.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卿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2.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适用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这方面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不同的企业形式,风险的大小不一样,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纳税人应尽量使自己成为税率较低或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三)通过所得的均衡分摊或分解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平均分摊工资、奖金法。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性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就越高,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就越大。如果企业员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过低,这就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这样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对于一次性较高的收入,企业可以将其有计划地分配到若干个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为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十二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方法
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四)利用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有效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从目前税收政策分析看,可利用来进行纳税筹划的政策主要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和捐赠的税收优惠等。
四、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纳税筹划应该不断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二)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筹划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时,纳税筹划才是有效的。
(三)税收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也就是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等到所有结果都出来了,再去想办法减少个税就比较困难。
参考文献:
[1]童伟.利用税收优惠筹划个人所得税.环球工商.2007(3).
[2]财务与会计.纳税&筹划.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2008(1)-(1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在实现自身整体战略发展目标的条件下,通过对涉税活动或涉税事务的事先安排,相对地减轻自身实际税负,并最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经济活动。
一、纳税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这些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进行违法操作,否则就容易陷入违法的境地,不仅不会取得筹划收益,还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惩处。因此,遵循合法性原则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纳税人的筹划行为具有合法地位的基本保障。
2.规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对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必须符合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规范以及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地区规范,以保障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可持续性。
3.协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使具体的纳税筹划安排与个人或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管理目标以及财务目标相协调、相适应。纳税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首要的目标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必须在自身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框架下,对纳税筹划的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便比较各种筹划方案的优劣并确定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4.整体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整体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综合考虑,以获得整体的筹划收益。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严格遵循整体性原则,着眼于自身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获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5.谨慎性原则
根据风险原理,收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来设计筹划方案,充分考虑和权衡该种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各种收益和风险,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最终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二、对全年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对于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奖金,根据发放次数和发放时间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额计算方法,这就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在实践中,当全年性奖金数额极大(例如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时,纳税人上述各种奖金发放方式之间的税额差距将更大。因此,对于全年奖金数额较大的个人而言,在对个人生活不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应尽可能一次发放。
企业向雇员发放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形式。现行税法考虑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纳税人全年的工作所得,为了合理地分配税收负担,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了特殊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特殊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当然,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因素,上述筹划未必对个人有利。但对于企业整体利益而言,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进行一次发放,则不会损失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只不过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持有价值为企业所占有),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对雇员给予增加福利等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然,现行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有着严格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特殊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由于计税方法不同,纳税人需要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对于那些既对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半年奖、季度奖的企事业单位,由于半年奖、季度奖必须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因此将半年奖、季度奖分散到各月平均发放可能更为有利。这就需要发放奖金的单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地安排奖金发放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节税利益。
三、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上述几个方面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有A、B、C三个筹划方案,这三个方案是针对不同的税种来进行的,A针对营业税、B针对房产税、C针对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三个方案是可以互相支撑、互相兼容的,纳税人完全可以选择同时对这三个方案加以实施,最终可能获得比单独实施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大得多的筹划收益。但由于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组成部分,因此营业税、房产税的降低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减少,因此会相对地增加应纳税所得,从而相对地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上会部分地抵消C方案的筹划效果。因此,三个方案同时实施的最终效果虽然会远远大于A、B、C中的任何一个方案,但其总体效果却并不是三个方案效果的简单汇总,由于相互之间的部分抵消作用,其总体效果一般要小于三者的效果之和。
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筹划方案之间的关系可能非常复杂,也许并不像上述所反映出的那样,具有简单明了的兼容或排斥关系,纳税人有时可能很难精确地判断出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性质和程度。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各种方案之间的总体关系,综合地运用筹划方案,最终实现绝对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1],《税务稽查自检与涉税风险防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二、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