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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投资领域税务筹划策略
投资领域亦即投资方向,从宏观上讲就是投资产业或投资区域,从微观上讲就是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即具体的生产经营产品。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区域性和产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特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另外,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同,缴纳的税种尤其是流转税也不相同,由此看出,投资者的投资领域是影响税负的首要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倡导“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可以考虑以下策略:投资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行业或项目。包括:农林牧鱼业、国家重点扶植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等。投资建立国家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并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策略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如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之间以及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待遇就不相同。因此,企业组织形式也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税务筹划时应予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一,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选择。投资者在投资创办经营主体时,在组织形式上可以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企业的经营成果缴纳所得税时,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时,企业投资者要以双方税率的差异决定是否补税,个人投资者要就其股息收入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企业创立之初,应根据规模大小、生产经营范围、资金雄厚程度以及发展需要,结合税收负担的轻重,恰当的选择组织形式,以便既满足长远经营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税后投资收益。
如果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两者缴纳所得税的方法相同。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投资规模大,筹资渠道多,管理水平高,容易获得国家优惠政策;而且,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个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应尽可能的采取这一形式。如果将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前者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看,有限责任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分公司与子公司形式的选择。企业扩张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组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即母子公司结构和总分公司结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的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子公司独立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具体进行纳税筹划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以下策略:
(1)当低税税区内的企业或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向高税区投资或建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分支机构时,可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即总分公司结构,流转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在总公司所在地按低税率缴纳或享受纳税期的优惠。
(2)当高税区的企业或无税收优惠的企业到低税区扩张,或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投资时,最好设立子公司(即母子公司结构),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如果子公司将其实现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时,如果母公司所得税率高,其分回的股息要补缴所得税,则本应获得税收优惠丧失,所以,如果母公司不急需资金,最好让子公司将税后利润留存不作分配,这样既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又可使子公司保留更多的资金扩大经营。即使企业投资的地区不是低税区或无法享受到奇他税收优惠,但如果设立的子公司规模不大或盈利水平不高,也可享受按20%低税率纳税的好处。
(3)如果预期公司初建即可盈利,应选择组建子公司,因为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往往是给独立法人企业的,所以,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就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了;如果预期公司初建会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比较有利,分公司的亏损与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就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纳税负担。
(4)设立分公司在企业兼并中可获得好处。我国税法规定,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且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兼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所以,当兼并企业自身具有大量利润时,将被兼并的亏损企业作为自己的分公司,就可以用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及兼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冲抵自己的盈利,减轻自身的所得税负。
如果盈利企业兼并了亏损企业,但仍然保留亏损企业的法律地位,即进行控股兼并,在此情况下,兼并企业可以将盈利强的经营项目转移到亏损企业去经营,这样可以使应纳税的盈利额转移到亏损企业去补亏,这部分盈利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三、选择投资方式的税务筹划策略
投资方式主要指通过投资形成的资本结构、出资方式、投资形式等。不同的投资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以减轻税负。
第一,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在企业设立之初,应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的比例方式实现纳税筹划。注册资金的比重低,低于投资总额的差额可通过债务筹资的方式解决,所增加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还可以减少股东投资风险,获取财务杠杆收益。
第二,尽可能选择分期出资。企业设立时,在确定注册资本后,投资者既可选择一次性投资,是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等,也可选择分期出资,分期出资时,企业所需资金仍然以负债形式从外部筹措,发挥利息减税的作用。
第三,尽可能用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选择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好处主要有:(1)可以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一下实物资产投资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双方所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的作为外放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方式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
(2)以无形资产投资,可以节减税收。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以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出资可免征营业税。另外,当投资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时,须进行资产评估。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但是,投资者仍然可以选择估价方法等手段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高估的资产价值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摊销额的方式缩小所得税计税依据。
(3)合理筹划固定资产购置时机。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期的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获得折旧抵税的好处,当企业能够享受到所得税定期减免税待遇时,企业就应当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购置时机。如果企业享受获利年度起定期减免税待遇,应尽量在生产经营的前期购置固定资产,尽量推迟获利年度的实现,使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期延长。
优惠期外购置也有好处。企业在优惠期外购置固定产业,可以使企业在高税率下多扣除折旧额。例如,某企业在定期减免优惠税期即将结束欲购置固定资产,由于正常纳税期的税率要高于优惠期内的税率,所以,企业应等到优惠期结束后再购置,这样,企业在高税率下就可以多提折旧,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
一、税务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重要会计活动之一,指的是企业在遵从税法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优化管理从而降低税费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在管理过程中能够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是对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基于总体考量层面的人为规划,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企业经营效果最大化。
税务筹划活动的进行具有极强的目的性,目的在于使得纳税企业通过合理的企业管理活动优化降低税款缴纳,在企业管理中是对整体经营管理的一种深层次管理目标。纳税管理活动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对企业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进行提前性考量,以此降低企业税务支出,保障企业税收。在当前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对企业税务筹划的要求也随之而增高。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求与企业发展中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基于当前企业的发展实际而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
二、税务筹划对企业经营的作用分析
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经营效果,对企业作用效果显著,能够实现企业内部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1.实现企业内部资源优化配置
企业通过有效的税务管理与税务筹划工作,能够实现企业内部经济利益最大化,达成企业的基本经营目标,符合企业的经营初衷。同时对企业内部资本流向进行动态化监控,基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考量,对企业内部资金进行优化配置。在企业优化管理过程中,随着经营利润的增加,企业的资本流入也随之而增加,较强的资本流动性,更好地发挥企业劳动力与实物资产的价值,为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物质与人力条件。以此可促进企业更进一步地发展,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企业内部资金流动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循环效果。
因此,从整体上分析,税务筹划活动对企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显著作用,在企业内部显著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流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与动力。
2.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企业会计管理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的驱动力为追求经济效益,企业利润指的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整体利润中,扣除生产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之后剩下的经济效益。成本的重要构成之一即为税费,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活动能够降低企业缴纳的税款,从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企业通过有效措施的运用能够降低自身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税费,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缓解企业在资金方面的一些压力,提升企业利润空间,在激励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企业税务筹划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是在一定的原则下进行的,要求遵从合法性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坚持经济性原则,税务筹划活动达到良好经济性,要求税务筹划工作所产生的收益大于成本。
1.合法性原则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合法管理活动,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求遵从合法性原则,各项活动的开展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作出企业的各项发展选择。税务筹划活动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前提是了解经营业务相关的税法规定,要求企业会计人员详细掌握纳税活动中的各项细节,尊重纳税活动的神圣性,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税务筹划。
对企业业务发展活动进行综合性账务管理,掌握企业税款缴纳的相关经营项目,对此密切关注,并分析相关的税法规定。结合税法政策的具体规定与调整,减少对企业相关经营活动的不良影响,并制定企业政策发展要点,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适宜的税务筹划管理活动。
2.经济性原则
企业会计处理中,税务筹划活动进行会导致企业部分费用发生变化。在纳税行为恰当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税务筹划收益能够抵消所产生的成本。但是在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活动不佳时,企业税务筹划可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与税务预期效果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甚至出现难以抵消税务筹划成本的现象,使得税务筹划工作毫无意义。因此,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开展中,应当坚持经济性原则,即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应当达到良好的经济性,要求税务筹划工作所产生的收益大于成本。税务筹划活动应当从企业长期发展角度进行,与企业一定时间的发展目标相契合。而实现税务筹划目标的原因之一为税务筹划工作中风险的存在,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动、税收政策变动等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增加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风险。
四、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应当遵照税法的前提下合理进行,优化筹资环节中的税务筹划,投资环节中的税务筹划,优化收入结算中的税务筹划,结合存货计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优化成本费用中的纳税筹划,与企业实际发展活动相结合,提升企业会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1.遵照税法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求严格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现象,通过合理筹划与有效管理提升企业运行中的经济效益。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优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企业内部税费。
2.优化收入结算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活动、贷款结算方式等的影响,企业结算中的实际确认时间与税收缴纳等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根据我国税法当前的规定,在对直接销售货物的管理中,按照实际收到的货物的标准进行管理,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在交易行为中,将订单交于购买方,由后者确定货物收到时间。企业会计在管理中将其视作委托于银行的付款方式。在货物收到之后,结合货物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货物管理。企业当天收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规定进行计算,随着当前多种销售方式的出现,预售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中采用的常见方式之一,按照预售环节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在企业销售管理中可以结合实际销售活动进行筹划,通过销售活动的调节可合理规避一些税收,增加企业经营利润。
3.优化筹资环节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投资规模的扩大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为支持,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筹资活动。企业筹资活动包括权益筹资与债务筹资,均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成本。企业筹资方式包括企业借款、非金融机构借款、银行借款、企业既有收益等,筹资活动目的在于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资金筹集目标。企业不同的筹资方式的税后资金成本以及税前成本有一定的差异性。这在我国税法中有相应体现,不同筹资方式采用了不同的资金成本列支方式,企业可基于此优化税务筹划工作。
例如企业在选择向银行进行资金筹集方式时,虽然具有较高的费用与利息,在企业内部具有较高的资本使用成本,但是选择该种资金筹措方式能够获取良好的财务杠杆收益,同时可在税前扣除贷款利息,因此在经营过程中,降低了企业的贷款利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税务筹划的实际需求而选择适宜的资金筹措方式。
4.投资环节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传统的经营活动方式之外,经常进行一些投资活动,与经营活动共同构成企业经营利益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投资活动中,通过不同的技术处理方式,税款缴纳数额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例如企业在对闲置库房的管理过程中,通过不同的方式处理能够得到不同的处理效果。若将闲置库房出租,税款缴纳方式为,结合租金收取相应比例的增值税与房产税;若将闲置库房通过整改之后对外提供仓储服务,在税款征收上,则是对仓储费用征收增值税,在对房产税的征收上,按照房产原定数额扣除一定金额再进行房产税缴纳。可见,在对企业闲置库房的处理过程中,运用后一种处理方式能够有效降低税负,从而达到不同的节税效果。因此,针对企业物资或者资产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够降低企业税费缴纳。
5.结合存货计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在对库存商品及存货管理中具有多种计价方式,不同的计价方式对期末成本计算具有一定影响,在存货计价管理过程中,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计价方式进行。在了解当前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综合性处理相关会计数据,在对会计信息处理时,综合运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进行。库存商品及存货价格处于一个变动状态,在存货管理过程中,要求基于实际价格变动进行管理。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可以结合多期发展成本理念,妥善处理由于期末存货而产生的成本问题,在存货管理中可以适当降低期末存货量,降低企业税前收益,以此实现企业税务筹划。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求同时结合纳税管理方案与企业既定的会计标准,及时调整企业会计处理中的相关内容,按照发展性的原则进行合理纳税。
6.优化成本费用中的纳税筹划
在成本费用管理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款为收入所得扣除成本资金,按照增值率或者增税率对增值的金额进行税务征收。在企业会计管理中,容易出现纳税金额已经超过计算临界值的现象,要求企业对此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产品成本。在企业合法经营的同时,优化企业税收管理,降低税费负担。当前企业大量运用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式,要求企业管理中针对不同的管理环节综合灵活采用双倍极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进行折旧。
结合税务筹划的实际要求进行成本费用管理,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对成本费用进行必要的折旧处理,灵活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要求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能够对此进行准确了解,明晰加速折旧中的费用分摊,以此提升企业经营利润。
7.与企业实际发展活动相结合
要求企业会计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结合在一起。要求纳税活动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同时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与企业的利益分配、投资活动开展等有效结合在一起,以此促进企业投资决策。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不能只注重眼前的税负降低,而是应当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效结合在一起,考虑税务筹划中可能对企业所造成的最终影响。避免纳税行为局限于某一个层面,要求从企业的实际经营现状出发,进行更为高效地处理,以此优化税收管理过程。结合企业当下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实际困难,而优化税务筹划,提升企业税务筹划与管理的合理性与高效性,对企业成本费用等进行有效分析,降低企业成本中的酌量成本,以此优化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8.提升企业会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
企业会计管理活动中,为了达到良好的税务筹划效果,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充分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税目,在掌握税法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准确预测税款缴纳的发展方向。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税务风险等级划分与对比,及时发现企业税款缴纳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企业会计部门将企业税费缴纳、企业经营活动与不同部门有效联系,在遵照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款缴纳。针对企业税款缴纳中出现的不同危险等级做出相应的处理方式,在企业内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企业职工的综合素养。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求会计人员掌握金融、法律以及税务等多种综合层面的专业知识,同时对企业当下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情况有一定认知与了解,统筹企业当下发展与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从整体发展阶段层面进行税务筹划,并加强企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以此优化企业纳税工作。
9.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应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与经营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建立良好沟通方式,就企业实际的经营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协商、交流与问询,在企业业务开展的初期阶段即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管理。通过有效沟通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款,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缴纳有清醒而宏观的认知。将企业对税法的实际解读与实际税款缴纳有效结合,将理论应用到实践活动之中,通过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将对当地税法的解读运用到营业活动实际税款缴纳活动之中。
例如在转让定价税款缴纳中,税款的征收与具体项目以及所在地之间有一定联系,在税务筹划环节中,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非常有必要。通过与不同地区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优化企业转让定价等经营管理活动。
目前比较通行的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利用税率进行筹划;二是利用税基进行筹划;三是利用税额进行筹划;四是利用转嫁税负进行筹划。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都与必要的会计政策选择息息相关,可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基石,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成败。
一、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的关系
1、税务会计规则与财务会计规则
税务会计规则是政府为节省征税成本而制订的强制性规则。而财务会计规则与税务会计规则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制定的出发点与税务会计规却不尽相同。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因此政府为节省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往往在税法中对财务会计规则采取容纳态度(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了大量的会计数据与会计规则,只根据其特定征税要求,在财务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形成了“纳税调整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由于财务会计规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性处理方法与程序,因此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2、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是在既定的可选择范围内,根据特定主体的财务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其必然的行为目标。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流量的净支出。因而,税收是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在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税法对此大都予以认可。而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税负不同的纳税方案,因此,企业必然会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发生。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实现
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
1、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须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才能对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润波动过大适用较高税率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少计期末存货成本,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后进先出法,使当期的成本摊入尽量扩大,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3、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选择。
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各期摊销额的计算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直线法下,每期利息费用固定不变,而债券账面价值,在溢价摊销时逐期减少,在折价摊销时逐期增加;而在实际利率法下,每期实际利息费用和债券账面价值都在不断变化,在溢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减少,在折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增加。因此在溢价发行的前提下,采用直线法进行核算,可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折价发行的前提下,可采用实际利率法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二是对于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如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发生概率较大的诉讼支出、售后服务费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预提。三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的,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可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5年)。四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5、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但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通过投资额的控制,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被投资企业先亏损后盈利,则宜选用权益法。尽管两种方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从而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贯彻国家的要求,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
关键词:纳税理性;偷逃税;税务筹划
“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利益主体,其目标是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自然希望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总是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法制不完善的税收环境下,这种动机往往演变为违法的偷逃税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纳税人开始转向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合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纳税人追求的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税务机关则尽可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和及时征缴入库。因此,企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纳的博弈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税收环境下两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企业偷逃税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业纳税人欲通过偷逃税手段减轻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不偷逃税也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查获或未查获。这里仍作如下假设:偷逃税款额为T,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查获后用于寻租以减轻处罚的支出为F,因此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为研究上的方便,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如设置两套账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据假设条件分析得出企业纳税人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1]:
从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为:
U=T×(1-P)+(-C32)×P
=T(1-P)-C32×P=T(1-P)-λT×P
=T[1-(1+λ)P]
其中税收处罚率λ=C32/T,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获取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就有了偷逃税的经济激励;但企业并不一定选择偷逃税行为,其具体行为的选择取决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1]。
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偷逃税行为是不经济的,但企业不一定选择不偷逃税。这里需要考虑一个特殊因素——税务寻租,当不存在税务寻租途径时,由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小于零,企业不会选择完全不经济的偷逃税行为;当存在税务寻租途径,企业的具体行为选择取决于寻租支出F和逃税支出T+C32之间的关系。若F>T+C32,则企业纳税人不会选择偷逃税行为,若F具体来说,在税收处罚率λ既定的情况下,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偷逃税行为;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纳税遵从,但在存在税务寻租的特殊情况下企业的纳税遵从也有可能转化为偷逃税行为。在企业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P既定的情况下,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偷逃税的理性纳税行为;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依法纳税。因此,为有效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获概率和税收处罚率,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企业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税务筹划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但这种“合法性”客观上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而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使得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2]。因此,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
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则企业优先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这里仍作如下假设: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税务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即加收滞纳金和税收处罚的金额为C32;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利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
当企业选择了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这两个选择。当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稽查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当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合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违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C1-C2-C32[4]。
由于受税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并不对每个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假设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非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1-P2,则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U=(T-C1-C2)×(1-P1)+(T-C1-C2)×P1×P2+(-C1-C2-C32)×P1×(1-P2),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0。
(一)税务机关的策略选择
尽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严格税收征管,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现实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但为了研究上的方便,这里假定税务机关也是理性经济人,在选择税务稽查时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P2+(T+C32-C)×(1-P2);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只有当税务机关的期望收益U=-C×P2+(T+C32-C)×(1-P2)>0,即P2<(T+C32-C)/(T+C32)时,税务机关应选择税务稽查策略;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选择
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若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认定为合法时,企业将选择筹划策略以取得税收收益,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T-C1-C2,且U>0;若企业估计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时,企业将选择不筹划策略,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C1-C2-C32<0。即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情况下,企业的收益函数:
P2>(C1+C2+C32)/(T+C32),
此时企业应选择开展税务筹划策略;当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时,因为T-C1-C2>0,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只有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时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策略。
结合前面对税务机关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选择分析,只有当(C1+C2+C32)/(T+C32)
三、企业特殊策略选择的经济博弈分析
这里的特殊策略选择是指企业纳税人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为减轻税收负担所选择的合法筹划或非法筹划,即选择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还是违法的偷逃税行为[5]。假定在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下,企业欲通过一定手段减轻自身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税务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这里仍作如下假设:节税额为T,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为P3,并假定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偷逃税被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因此影响偷逃税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响税务筹划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也不考虑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寻租成本)。为研究上的方便,现引入三个相对率指标反映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一是税收处罚率λ,即λ=C32/T;二是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税务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收益为:
U1=T×(1-P3)+(-C32)×P1
=T(1-P3)-C32×P3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则U1-U2=(C1+C2)-(T+C32)×P3。
当U1=U2,即:
(C1+C2)-(T+C32)×P3=0时,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与开展税务筹划行为取得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对该式进行调整分析,两边均除以T,则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提高税务筹划行为的经济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处罚力度,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在δ和λ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引导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由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转向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四、结语
经济激励是影响企业理性纳税行为的根本诱因。偷逃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可能的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机关查获概率、税收处罚力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合法的理财行为,其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或减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税收处罚力度,减少纳税人偷逃税的收益预期,有效降低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内在经济激励。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从根本上堵住纳税人税务寻租的源头,科学认定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从而切实体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尽可能减少税务筹划成本支出,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取得较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在此基础上,纳税人依法开展税务筹划、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企双赢”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斌.博弈论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J].商业经济,2004(12):56-58.
[2]张晓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基于风险控制、效应的探讨[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王晓芳,肖琳玲.税收筹划博弈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2):56-57.
一、税务筹划概念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经营目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对纳税的各种方案进行比较权衡,选择整体税负最小的方案,达到减轻税负、取得合法税收收益、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的活动安排。税务筹划由于是以遵守税收法律为前提,因而是被法律所鼓励的。
这里有必要比较一下税务筹划与避税、偷(逃、骗)税的联系与区别,以更加直观地认识税务筹划。避税与偷(逃、骗)税,都有主观蓄意减少税负的目的,客观上也造成减轻税负的结果。避税的本质特征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规定及其漏洞,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所进行的能够减轻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产生的行为。避税有非违法性,但不一定符合税法规定,因此不为法律所鼓励。偷(逃、骗)税的本质特征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后,通过各种违法行为,减轻纳税义务或者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偷(逃、骗)税是典型的税收违法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税务筹划与避税、偷(逃、骗)税的合法性比较可用图1表示。
由图1可以看出,税务筹划在合法的边界内(A区域),是合法的行为;避税超出了合法边界,达到了不违法边界(A+B区域);而偷(逃、骗)税又超出了不违法边界(C区域),触犯了税法,是违法行为。
二、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现状
目前,我国银行业税务筹划意识开始增强,逐步加大在税务筹划方面的各种资源投入,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税务筹划概念的理解有偏差。如有的银行将税务筹划与日常的纳税管理混为一谈,税务筹划被限制在纳税申报、应对税收征管与检查、完善纳税手续等方面,限制了税务筹划运用的广度和深度;有的银行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避税和节税,于是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注重寻找税收政策漏洞,打“球”追求边缘效应。二是税务筹划意识不强。有的银行认为,国有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就应该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对国家负责,为国家贡献更多的税收,无需筹划;有的银行认为,纳税事项是被动的行为,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效果也不错。三是行际间差别较大。有的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已经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机制,将税务筹划提高到战略规划的高度,将税务筹划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已经开始设立专职纳税管理部门,或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管理,并将税务管理纳入内部风险控制系统中。但有的银行税务筹划仍未起步,或者税务筹划层次不高,缺乏战略安排,尚未形成有效的筹划体系。总体来说,我国银行业税务筹划整体水平与国外银行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上竞争凸显压力。所得税作为银行业最大、最重要的税种,对银行的影响更是不容小视。因此,所得税税务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经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战略制定、战略实施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体现在决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等各个层面,必然引起银行高度重视。
三、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
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含义与一般企业是相同、相通的。但在税务筹划的依据和内容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国家针对银行业的特殊性,出台与银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也为银行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依据。在内容方面,市场经济赋予银行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上有较大的选择权,资金投放的时间、行业、地域区间等一般都由银行自主掌握,不同的时间、行业或地域,有时税法便有不同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银行可以享受纳税方面的优惠或税前扣除政策,这就为银行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根据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立足我国银行业实际,统筹考虑各项业务的性质和税务筹划空间,为我国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拟定以下策略:
第一,投资业务税务筹划策略。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可见,商业银行的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目前涉及到的具有所得税税务筹划空间的银行投资业务主要有银行间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核销呆账贷款等事项作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这里将其纳入投资的范畴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银行业投资业务的所得税税务筹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际需要原则。税务筹划的对象是银行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不能为了筹划而筹划,比如设立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核销的呆账贷款、银行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都是关系到银行决策甚至是重大决策的事项,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二是效益最大化原则。银行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关于税收优惠和允许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规定,如设立分支机构时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组织形式;在债券投资中,选择金融债还是选择国债;在贷款投向中,选择特殊行业还是普通行业,等。下面重点对设立分支机构和贷款投向业务加以说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税务筹划。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往往对银行业所得税的影响也不相同。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指采取母子公司形式还是总分公司形式。不论我国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还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都要结合所在地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为例,在目前法人所得税制下,银行总部在考虑设立分支机构时,如果预期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则可以考虑采取分公司的形式,这样,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就可以抵减银行总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银行整体税负。如果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则其出现的亏损额就只能从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弥补,推迟了节约税负的时间。如果银行总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若独立核算则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考虑采取总分公司结构,实行汇总纳税,使分支机构也能享受总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能够享受总行无法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能够享受比总行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则应考虑将分支机构设立为独立的子公司,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实现节税。
贷款投向的税务筹划。产业调整和区域建设是政府的经济任务,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税收产业政策差异总会一直存在,不同的是每个时期的侧重点不同,如当前关注的农业、中小企业、低碳产业、高科技产业等,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等区域开发等,同时也鼓励银行对这些产业和区域进行贷款投放,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形式的税收优惠。银行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银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在投放贷款可以据此进行税务筹划。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经济任务,国家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产业、区域扶持政策,因此银行要根据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地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第二,成本费用税务筹划策略。银行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确定银行的应税收入后,哪些费用不允许扣除,哪些有扣除限额,哪些允许全部扣除,是银行业在成本费用所得税税务筹划方面最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税收政策立法精神,一般而言,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合法的成本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允许据实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银行合理减少所得税支出,银行应列足这些成本费用。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成本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过限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银行要注意各项成本费用节税点的控制。例如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准确掌握税前扣除限额,银行可以利用平衡点的方法进行节税调节:设营业收入为X,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Y,则:Y×60%=X×5‰;Y=X×5‰÷60%=X/120,即业务招待费是营业收入的1/120(8.33‰)。因此,银行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的经营计划,按照营业额的8.33‰确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小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没有被充分利用;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虽然被充分利用了,但是由于超过了最高限额,超过的部分要调整增加应纳所得税额,也要多缴纳所得税。现将新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部分费用的节税点进行总结,如表1所示。
在经营过程中,银行要把握各项成本费用的节税点,为避免少作所得税纳税调增,或为以后年度留下列支余地,应尽量将各项费用开支控制在节税点以内。
第三,非经营性业务税务筹划策略。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还涉及到与银行经营非直接关系的业务,如亏损结转、设计预缴方案、办理减免申报等,这些业务对所得税缴纳金额有着直接的关系。对这些业务进行税务筹划,同样可以起到减轻税负、提升银行企业价值的作用,因此也必须加以重视。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应做到依据充分、手续完备、申报及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下面就设计预缴方案和办理减免申报业务加以说明。
设计预缴方案的税务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缴纳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缴清算”的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但是由于企业的收入、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预缴,都存在着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新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总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上述规定为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为尽量减少预缴所得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银行可以按照“上年月度(季度)平均额”与“当期预测缴纳额”孰低的标准进行预缴,也可以同时考虑到纳税调整因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努力避免多缴退税的现象。
办理减免申报的税务筹划。银行在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下,会享受特殊的税收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减免所得税的程序、方法、报批需要准备的材料、审批的权限、报批的时限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银行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即便是国家对这些银行有优惠的政策,也会因自身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的原因而放弃了该项权利,从而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少,纳税种类少,税务筹划范围有限,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空间相对狭窄。但随着银行新业务、新市场的不断拓展和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的深入开展,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业务的品种也将日益增多。税务筹划是银行降低成本、提高银行价值的重要途径,银行业应从战略高度认识与开展税务筹划,将税务筹划和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价值增值联系起来,从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思想出发,通过税务筹划实现国家和银行双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