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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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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测量;测量方法;发展前景

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导致我国国土资源越来越紧张。土地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其利用价值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国家对土地的利用及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对土地测量精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我们掌握更多更先进的测量手段,利用科学的测绘数据,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

1.土地测绘技术简介

土地测绘要求的专业性强,同时测量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对数据的精度要求更高,并且要求配套的成果资料(图、表、册、卡等)的及时性与实时性。土地测绘的技术手段先进与否直接决定了测绘效率和数据精确度。根据测绘量专业的特点,现代测绘技术主要有野外数字测量、GPS测量、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四种模式。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但能相互补充,从而实现地籍信息的全覆盖采集。

1.1野外数字测量模式

测绘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产业和计算机制图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是现代测绘的主流方法。全野外数字测绘产品主要是全野外测绘的基础数字地形图、地籍图,是建立适用于国土、规划、房产、城建、水利、电力等部门地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基础信息库来源。地籍也是如此,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系统质量的好坏,取决于运用这种测量模式采集的数据。

1.2GPS测量模式

GPS本身就是现代测绘技术的一种标志。在现代地籍测量中主要用GPS控制整个测区,以满足精度的需要。随着RTK技术的迅速发展,GPS+RTK技术几乎覆盖整个测量领域。这种测量模式能实时地获取地籍要素坐标信息(通过实例证明,可以得到厘米级甚至更高精度),能够满足地籍测量高精度的前提下,在作业现场提供经过检验的测量成果,摆脱后处理的负担和外业返工的困扰。GPS技术的飞速进步和应用普及,它在城市测量中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当前,利用多基站网络RTK技术建立的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综合系统已成为城市GPS应用的发展热点之一。CORS系统是卫星定位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科技多方位、深度结晶的产物。

1.3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

应用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模式进行地籍测量前景非常广阔。随着航空航天影像信息获取手段朝着多平台、多时相、多传感器、高分辨率、高光谱和快速机动的方向发展,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将成为地理空间信息获取与更新的主要数据源,以激光测距系统(LIDAR)、激光成像雷达、双天线SAR系统、数字摄像机、GPS/INS为主体的机载三维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等多种数据获取手段的迅速发展,不但能完成地籍线划图的测绘,还可以得到各种专题的地籍图(如正射影像地籍图、三维立体数字地籍图等),同时利用卫星遥感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为快速及时的变更地籍测量作好参照。由于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较高,数字摄影测量主要以大比例尺航空像片为数据采集对象,利用该技术在航片上采集地籍数据,其控制点和目标点主要采用航测区域网法和光束法进行平差,即所谓的空三加密,进而通过专有数字摄影测量的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地籍测量的内外业。数字摄影测量与模式得到的地籍图信息丰富,实时性强,既具有线划地图的几何特征,又具有数字直观、易读的特性;地籍图上的界址点完善,不受通视条件的限制;除要用GPS像控和地籍权属调查外,大部分工作均是在内业中完成,既减轻了劳动强度,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是一种广有前途的地籍测量模式。

1.4内业扫描数字化测量模式

用扫描数字化方法对已有地形图或地籍图采集数字化地籍要素数据,而界址点的坐标数据则由之前所述的两种模式测出和计算得到,或把已有界址点的坐标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将这两部分数据叠加,并在数据处理软件的控制下得到各种地籍图和表册。“准地籍测量”就是近年来出现的内业扫描数字化模式,即在已有的地形图上根据地籍台帐实地标绘宗地界址线,划分街道、街坊、调查区及编号,调查宗地座落、地名、门牌号码、房屋结构及层数,标示不清或精度不符时,可待日后做地籍调查和变更填补;这种地籍测量模式的前提条件是要求测区内的地形图或地籍图现时性强,并且具有完备的控制点和目标点。

测绘技术的三个特点:专业性、数字化、网络化,即以数字化的采集模获取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地籍要素并最终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网络办公自动化。但是上述四种模式以及各种组合方式各有优缺点和适应范围,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单独使用。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各种模式的适用环境和作业单位的实力背景,可以选择经济、高效的测量模式,以达到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

2.土地测绘技术的发展前景——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版权、网络复制权、数字化、网络传播权

随着电子计算机与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正以飞快的速度进入寻常百姓家,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上的侵权纠纷案也与日俱增。传统的版权法在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的权利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网络版权面临的挑战

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特点。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

专有性也叫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而信息一旦上网则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载体,因此很难被权利人控制。

2.信息交流的迅捷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宣告终止,这样既保障权利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其智力成果,获得合理回报,又防止因保护时间过长而阻碍信息传播和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进步。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输速度极为迅速,且范围更广,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授权而获利。例如,以前也许用几年时间才能销售几万册图书,在今天通过网络只要几个月便可实现,而且销售范围更广。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有越来越短的趋势。

3.网络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

一般说来,一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法域内受到法律保护,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它签订的双边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自动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这就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各不相同,这就会使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因此,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各国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准。

二、目前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变化,速度也更加迅捷。对于网上作品的版权是否应该保护,该如何保护的问题人们争执不休。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对此均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上虽然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条约,即《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但是批准加入的国家还很少,因此,目前网上版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还是很欠缺,许多问题仍在探讨和研究当中。

(一)作品的数字化问题

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传送,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文字图像等信息形式。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传统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其目的并不是要创作另一种形式的作品,数字化属于间接复制行为。

(二)网络传输对版权人经济权的影响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人们称之为“第四媒介”。与此同时,大量的版权作品被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播,相应的问题也因此产生了,那就是将数字作品搭载到计算机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是否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从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它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方式的发展而发展,从印刷术到无线电广播、电视,无不伴随着版权制度的沿革,因此也有理由将版权人经济权益的保护延伸到网络环境。

1.网络传输与传播权。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签订了两个新条约,这两个条约分别为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规定了一项新权利即公共传播权,分别授权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包括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时间和地点的方式)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这两个条约使得网络传输有法可依,使版权保护扩展到网络空间。而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对“播放”的解释,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对“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解释,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这两种规定过于具体,无法把网络传输包括在内。

2.网络传输与复制权。1995年9月通过的美国白皮书认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复制权相当广泛,绝大多数计算机之间的传播都涉及复制。根据美国法律,版权材料一旦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1996年12月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没有将“暂时复制”包含在复制权内。我国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未包括网络传输复制。

3.网络传输与发行权。美国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公众发行,在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也均承认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有关规定中“发行”指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暂时复制”,这里的“复制件”仅指有形物体形式的复制件,因此发行权不适用于网络传输。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有关问题,这表明我国在这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虽然我国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能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法律来处理类似的问题,而不是仅仅依据《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但是立法相对滞后却为社会上那些善于捕捉法律漏洞的人创造了机会。因为他们往往会以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在这一问题上纠缠不清,其结果只能是浪费人力、物力。法院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来规范类似的问题,造成裁决不及时、不统一,而网络传播的速度是惊人的,在短短的时间内,版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加快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4.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来源。版权保护应当延伸到网络空间,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过度保护反而不利于社会文化传播与文明的发展。合理使用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其作用也就在于合理地调节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繁荣与文化进步。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电子知识产权 基本特征 限制 复制

一、有限制的专有性

从广泛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具有的专有性,是指在法定范围内权利主体享有独占的而不予其他人分享的权利。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同时,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相对的,亦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的种种限制。因此,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有限制的专有权利,这是平衡权利主体、公众及国家利益的最终结果。而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电子时代的到来,给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的利益平衡问题,其实质就是对权利人专有权的限制的多少问题。

众所周知,电子网络具有公开、公用、大容量、高速度的特点。然而,根据广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来说,使用电子知识产品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这必然与电子网络的宗旨相背离,从而无法真正发挥网络的作用,甚至阻碍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在电子网络的环境下,应该缩小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扩大对权利人的限制,以免出现“遍地都是知识产权地雷阵,到处都是知识产权高压线,一迈步就触雷,一举手准触电”的客观形势和社会效果。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如果不对权利人权利的加大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高速扩张的电子网络环境下,其利益也会随之有巨幅的增长,这显然是利益失衡的表现。由此,作为一种对应也应当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另一方面,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知识更为广泛的传播,激发知识创新,也应当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加以适当限制。因此,与以往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带来权利限制的增多一样,电子网络时代的到来,也必然会增加对权利人的专有权的限制。

二、无界性

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基于国家原则,地域性成为了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即: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国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先后缔结或参加了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纷纷修订国内知识产权法,以适应国际公约的要求。电子网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使传统国界概念受到巨大冲击,网上无国界已是家喻户晓。在网络环境下,在一国地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这正是无界性的体现和标志。因此,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无国界性”的矛盾,世界各国加速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际化和一体化进程。

在这种大的环境下,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的逐步趋同甚至一体化,作为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地域性正在逐步淡出。因此,我们大胆的提出知识产权无界性是合理公正的。

三、时间的可调整性

从广泛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即丧失专有权,相关知识产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这同样是平衡权利主体利益、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结果。一方面尽量使权利主体取得应有的经济利益,鼓励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开发;另一方面,不能给予权利主体永久的垄断权,而应给予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他人知识产品的权利,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推动全社会的知识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

首先,由于电子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扩散传播的高速度、大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或其信息以电子形式能在网上瞬间传播到世界上的每一角落,为众人所知所用。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必然受到影响,并应基于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必要的调整。其次,网络的发展及普及,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能更快地智力成果信息、提高智力成果的知名度及应用智力成果,能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其应得的经济效益。因此,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全社会的知识创新和文化繁荣,应该缩短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再次,如果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利益的角度考虑,又应该延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因为,网络的发展及普及使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被无偿使用的可能性大大地增加,从而影响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的取得。

所以,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依然存在,只是应该基于利益平衡原则,根据智力成果的不同特点和使用方式作适当的调整,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进行适当的缩短或延长,即可调整性。

四、强复制性

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复制。与印刷、照相、录音、录像、电视、复印等传统复制方式相比,数字化技术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复制,呈现出高速、简便、高质量、低成本的特点。在电子及网路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载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做出的一系列自动复制,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被他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第4篇

依据目前国际最新净化发展理念和国内信息技术相关规范,对洁净手术部数字化手术室系统的深化设计进行探讨。通过采用国内先进技术解决方案以其先进性、科学性、可靠性,营造安全、舒适、高效、实用、智能化的洁净手术部工作环境。

关键词

数字化手术室?数据采集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international purification development concept and domest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lated standard of clean operation Department of operation room, digital system design are discussed. Through the use of advanced technology solutions for its advanced nature, science, reliability, in order to create a safe, comfortable, efficient, practical, highly intelligent and clean operation department work environment.

Keywords

Digitalized operation room?Data acquisition

doi:10.3969/j.issn.1671-9174.2012.08.005

随着医疗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医疗环境的要求,数字化手术室的建设是现代数字化医院必然发展的趋势。目前不断增加的手术设备使手术室使用空间狭小,增加了管理的难度,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的设备管理来提高手术室的使用效率,可以实现信息传播和无纸化作业,使大流量数据传输支持下的手术演示与技术交流都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术室来整合实现。

探讨当前数字化手术室系统在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还应结合医院医疗的专有特点和特殊属性。手术室数字化系统从其系统管理功能而言,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新智能化技术不断涌现,洁净手术室使用功能会更加完善,每个数字化手术室可按照不同用户的需求进行设计,可供多个科室使用或专供某个科室使用,在更好为医患人员服务的同时,集网络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图像信号处理技术、综合布线技术于一体,使手术过程中的各相关系统有机地协调结合在一起,从多个方面保证和实现数字化手术室建设中对洁净手术部的高效、安全、舒适、环保的要求。

医院洁净手术部数字化手术室系统通常依据不同专业需求由多个不同系统组成。

一、数字化手术室

现代数字化手术室应归属于PACS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采用数字医学影像及相关信息的格式及其信息交换方法的标准,通过接口采集现代数字医学成像设备的图像数据,实现与医学图像档案和通讯系统PACS的有效对接,并能和医院信息系统(HIS系统)融为一体。使得MRI、CT、DSA、ECT、PET/CT等临床医学检查设备所获得的图像资料迅速送到手术现场,为提高手术效果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在手术现场内安装专用手术摄像设备,取得手术部位的实时图像,直接指导手术的进程。其管理系统可实现手术室各种视频有效的整理、存储、调用,对于手术现场获得的实时手术资料和图像,可以通过PACS输向外部,也可与示教室、医生办公室进行实时示教、沟通等,也为实现远程会诊、远程手术奠定了基础。

数字化手术室应具有声音控制和图像管理等功能,通过管理系统能够对手术影像、患者的生命体征、数控X射线摄影、医疗诊断、远程医疗以及对患者病历的有效管理;同时实现信息传输及存储,在手术室的触摸屏上,医生还可把手术的静态照片或者是连续的录像保存下来,同时还能录音,将声音、文字和手术内镜图像的全部资料,以高质量的格式存储在DVD、计算机硬盘或者医院服务器等多种存储介质上,实现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并以多种格式与医生工作站的患者个人数据单元联接。

在数字化手术室中还配置了完整的高清示教终端,手术室的手术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显微镜/腹腔镜等输出的图像、无线麦克风等均可直接接入示教终端;每间手术室配置一套示教显示器,通过触摸屏,使得能够在手术区、护士站以及其他任何区域,对全部手术设备进行控制,并操纵设备的功能。通过与示教终端的连接,可以显示院内示教室、异地示教场地或手术部内其他手术室的图像和声音,实现远端专家与手术室内医生或手术室之间医生的现场实时交流。

二、语音网络系统

数字化洁净手术部均设有网络插座和语音插座。在数字化手术室设置10多个网络信息点(其中4个设置在护士工作站内),其余部分设置在手术室墙上,部分设置在吊塔上;各信息点可与大楼 CIS、HIS、LIS、PACS系统有效连接,实现手术患者综合信息的录入和查询功能等的信息共享,实现将手术室、医生办公室和其他辅助部门相互连接,提高手术医生作为治疗方案的决策者,在其诊断、治疗水平及术中疑难杂症的解决速度,更好地提高患者手术的治愈率。另外在室内综合控制箱上设有免提电话面板,方便医护人员进行通讯联络。

(一)神经外科手术室

为满足神经外科、重点诊治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脑血管疾病、颅脑外伤、先天性疾病、功能性疾病(三叉神经痛和面肌痉挛)的需求,以及当前采用显微和微创技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难度神经外科手术的发展趋势,在采用具有信息、视频功能的手术设备同时,还通过提供电动的设备吊臂与平面液晶监视吊臂,使悬吊在天花板的手术灯中内置手术摄像机整合影像手术平台,为开放手术提供清晰的手术视野影像。使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脑血管疾病、面肌痉挛和三叉神经痛、颅脑外伤等疾病的诊断和外科治疗方面拥有最为先进的技术成为可能。

(二)骨科手术室

针对骨科手术流程在创伤骨科、脊柱外科、关节外科、骨科肿瘤治疗等方面的应用,通过设置新型数字化触摸屏来控制手术室灯光、病案传输记录、PACS影像传输、远程医疗等,实现对各种数字化信息的快速浏览。数字化手术室的实现,使医生可以在手术过程中与其他手术室、其他医院专家乃至国际专家进行实时沟通和交流。

(三)心脏外科手术室

通过对心脏手术包括心脏外科在生物瓣膜和机械瓣膜替换手术、瓣膜修复手术、心律失常的外科治疗、大血管外科治疗、心脏移植手术和冠心病外科治疗的十余种心脏手术的理解,患者需要到内科进行药物治疗、放射科介入治疗、影像检查以及外科手术治疗等。设置数字化手术室可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超声心动图、血液动力学和血管造影等各项数据进行准确监控,设置这样一个平台,使放射科、内科、介入科医生,还有外科医生走到一起,共同为患者提供服务,使得患者术中的安全性得到大幅度地提高。采用先进图形处理软件对心脏外科手术步骤、专科器械等照片资料进行编辑,制作成图片册和手术流程示意图,同时把来自各科室的综合资料转化为数字影像,进一步规范了心脏外科手术各科室的协调配合。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资源共享

0引言

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多变的数字信息新时代。在数字信息时代的历史条件下,社会要实现高度的信息化,就必须要走信息资源共享之路。信息资源共享,既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更是图书馆界多年来孜孜以求并为之长期奋斗的社会目标。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丰宫和拓展了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送的方式,为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切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然而,正当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创造美好前景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棘手的问题,其中摆在首位的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财力问题,而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如何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所必须要认真解决的课题。

1数字图书馆建设带来的侵权问题

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资源共享主要是以数字图书馆为平台来实现的。数字图书馆(DigitalLibray)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和处理信息的图书馆,它利用数字技术处理图文并茂的各种文献载体,是一种拥有多媒体数字化信息资源,能为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机制。数字图书馆具有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实体虚拟化等特点。

1.1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技术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开发离不开技术支持,需要使用大量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软件之所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因为软件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密集型产品,其开发投入大,技术程度高。但由于复制成本低、操作简单,用户在使用网络共享软件时,要特别注意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可任意复制、修改,甚至可进行商业发行和利用,但对于还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共享软件,则不允许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发行和利用。

1.2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库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这方面主要是指数据库建设中的法定许可问题。面对数字信息时代的海量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的开发过程首先面临的是信息采集,即数据库的建设。由于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在法律上被视为复制行为,因此,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开发建设中,往往需要使用很多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

2.1知识产权——信息时代的双刃剑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刨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依托的一种主要资源,知识的生产、分配、交换和利用过程都需要以信息资源作为支撑。信息资源的特征之一是其共享性,信息希望自由。在数字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专有性信息的保密、保护和专用的问题,然而现代信息技术使复制、利用信息产品变得轻易而简便,信息产品提供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而,迫切要求人们在充分享用信息资源的同时,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公众的信息权利进行了限制。我们该如何挥舞知识产权这把公认的双刃剑呢?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和使用限制进行保护,是数字信息时代拥有可靠信息资源的基本保障,它涉及法律(著作权、版权等)、管理(如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以及技术(如电子水印、加密信封)等诸多问题。

2-2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获取信息及共享信息是文明社会每一位成员的权利,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效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只有有效地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才能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才会使社会拥有更多的知识资源,促进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繁荣。可见,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知识信息,它们的宗旨是一致的,其共同目的是为了传播科学知识与发展生产力。但在操作上它们又有差异,资源共享侧重于信息使用上的最大自由度和付费上的最节约性,而知识产权侧重于有偿使用信息和法律保护权益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然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

3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统一

目前,世界各国都对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的信息权利的行使加以诸如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种种限制,其目的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使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机会,平衡权益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这也成为当今图书馆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矛盾冲突的一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