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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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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结构

税法基本结构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法治 现代化 现实目标

一、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一)税收法治的内涵

税收法治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它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的表现与运用。税收法治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税收法治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逻辑递进关系,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决定和包括了依法行政(这里是广义行政概念),依法行政决定和包括了依法治税(即税收法治)。因此,广义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治税又是依法行政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是调整和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最高原则,任何与之相抵触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税收法治的核心和目标是限制和规范税收权力。通过税权的合理配置,最终使全社会达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循环状态。依法征税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使税收征税权力的同时,限制其任意征税权;依法纳税的核心是在保证纳税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有效地保障纳税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税收法治的实质特征是要求税法是既能够有效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又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平合理的法律。即“值得尊重的良法”。这是税收法治的最高判断标准,也是一种最理想的良性循环的社会状态。税收法治的形式特征是为达到税收法治的最高判断标准,必须建立一整套运行良好的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救济程序,并强调和保证公民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简言之,实质特征是指要创建好的税法,形式特征是要执行和实现好的税法。

税收法治和依法治税的关系。税收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状态,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的目标;依法治税则是实现这一目标与状态运用的具体法律手段。这种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在实践中无须去刻意区别。

(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内涵

税收法治现代化从静态角度看,它是国家由人治到法治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从动态角度看,它又是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变革过程,是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培养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特别是操作税法的人的现代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

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现代化。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税法的制约,能否依法执法,关系到税收法治能否实现与巩固,关系到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个历史过程。受历史、社会、经济、传统观念、现实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存在阶段性发展的特点。现阶段,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有法可依,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法律体系,其别重要和紧迫的是尽快完善税收立法,包括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级次、立法机构等等。

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现实目标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的不同历史阶段具有特定的内涵和标准。根据现阶段我国税收法治运行的状况,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现实目标应主要包括税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税法体系的现代化、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以及税收法律程序的现代化等四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法律意识对法制创建和法律运行具有重要价值功能。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与传统税收法律意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治税思想、治税核心和公民纳税等三个方面。

1.税收法治是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依人治税向依法治税的变革过程,人治与法治不仅是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根本分野,也是传统治税思想与现代治税思想的本质区别和判断标准。传统的依人治税思想受计划管理体制和国家权力论的深刻影响,以行政权力整治和管理税收为第一要务。一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均以权力为中心。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是税收法治,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一切税收行为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仅如此,税收立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的所有行为都必须遵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2.约束规范税权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

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是税收法治。而税收法治的核心是约束和规范税权,即国家税权的运行必须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税收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和约束税收权力,否则权力就会滥用。因此,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是区别传统税收法律意识和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重要分界。只有在法律支配权力、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税收法治的现代化。

3.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是公民现代纳税意识的完整内涵。

税收法律在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纳税权利。传统的公民纳税意识是不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人没有意识到纳税义务与权益的关系,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另一方面纳税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益),从被动纳税到偷税。公民的现代纳税意识应该是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义务是取得公共服务产品的必要条件,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与质量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关系,从而树立纳税乃应尽义务的意识;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活动都应依法进行,作为权利主体的纳税人有权拒绝一切非法的征税行为,必要时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税收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税法体系现代化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税法体系是否科学、是否易于操作将直接影响税收法治现代化的质量。现阶段,税收法律体系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法模式现代化和税法结构现代化两方面。

1.税法模式的理性选择。

税收法律模式受西方两大法系和东方法律文明与文化的影响。具体讲,选择税法模式时应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是西方税法模式的优点;二是中国国情。包括历史、民族、文化、法律现状等因素。目前,世界上税法体系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宪法+税收基本法+单行税法”模式,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日本;一种是:“宪法十税收法典”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法国;一种是“宪法+单行税法”模式,我国目前采用这种模式。

我国不可能采用“宪法+税收法典”模式。如采用这种模式,根据我国税法现状,需完成两大工程:一是修改宪法,将税收共性的重大问题直接写进宪法;二是编篡税收法典。即将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编成法典,取消单行税法。显然.无论是修改宪法还是编篡法典我国短期内都无力完成。我国现行“宪法+单行税法”模式也不可取,弊端太多。我国税收法治运行状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多与这种模式有关,应抓紧扬弃。

我国现代税收法治应采用“宪法+税收基本法+单行税法”模式。这是因为:第一,具有可操作性。在对宪法不修改或基本不修改的情况下,通过创制税收基本法。解决目前因宪法中税法事项规定太少而引起的宪法和单行税法间出现法律空档等问题。第二,可以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收法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在税收基本法中一并列举制定,如税收立法原则与程序、税权分配原则与划分、税法基本原则、税法机构设置原则与分工等共性原则问题。第三,选择该模式的基础条件已基本具备。比如税收基本法再一次列入国家立法五年规划;单行税法改革与完善的方向和方案已基本确立;国家再次强调建立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决策已逐渐深入人心,等等。因此,可以说,选择“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模式的天时、地利、人和条件均已齐备。

2.税法结构的科学设置。

目前,我国税法结构主要是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和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两大问题。

税收法律体系结构是指统摄税法体系的总体框架,体系不完善、结构不科学是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现代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应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组织法和税收国际法(税收国际法又包括国际税法和涉外税法两部分)等六个主要税收法律部门构成。

税收法律级次结构是指在税收法律体系中不同级次税收法律所占的比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不合理、不科学: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占的比重太少(仅占9.1%);二是授权立法机关即国务院(占72.7%)、国务院各部委(占18.2%)等制定的广义税法的比重太大。尤其是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大量地存在,这严重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改变现有税法级次结构,提高立法机关立法所占比重,将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升格为税收法律、减少规范性文件是推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当务之急。

(三)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

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和税法职业的专业化等三部分内容。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前提。税法职业专业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保证。

1.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

税法机构由税收立法机构、税收执法机构、税收司法机构和税法监督机构四部分组成。根据税法效率原则,四大机构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原则。必须明确四大机构的职能分工,避免职能交叉,甚至越权的现象发生。比如税收立法权归属权力机关,坚持“无代表则无税”的税收法定主义。规范和减少授权立法,杜绝转授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归属行政机关,科学地划分税收执法权,司法机关不得越权处理税收执法问题,等等。

高效精干、统筹兼顾原则。从国家宏观税收管理和税法体系角度看,四大机构应是税法机构体系的全部内容。因此,应将海关、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与税务机关职能统筹考虑,应将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彻底划归税务机关,条件成熟时,海关的税法职能也应归属税务机关,这将有利于税法完整、高效地运行。

内外兼治、相互制约原则。为高效地行使税权,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机构的机构设置应有利于内部和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使税权。

根据上述具体原则,现行税法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应做适当调整:一是建立名副其实的国家税法的专门立法机构。独立行使税收立法、税法解释等基本职能,彻底解决行政立法问题,限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为统一税法,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效率。合并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税制和税务机构分设是两个概念、两个性质问题};三是形成统一执行税法的机关。即将财政系统和海关系统的税法职能归属税务机关;四是建立独立的税法监督机构。行使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监督检查权;五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检察院和税务法院。

2.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

科学地分配和行使税权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与行使包括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横向分配。即目前我国采用的分享模式,但应以立法权力机关为主,同时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根据分税制体制要求,应作科学的划分和配置。

税收执法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执法权内部的分配与行使以及与司法权的交叉与行使两个问题。税收执法权有狭义(即仅指税务机关)和广义(即包括海关和财政系统)之分。无论狭义与广义都与税法机构设置有关。如果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合并,海关与财政系统的执行税法职能统一归属税务机关,则税收执法权分配问题就简单多了,目前要处理的是两套税务机构执法中的交叉与协调问题。讨论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的分配、行使问题实质是两权的交叉与衔接问题,这有一个前提,即税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如果设置了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设置了税务检察院、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两权的交叉与协调则变得简单明了。而在目前没有单设税务司法机构的情况下,则涉及税法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目前主要在税收案件处理程序上涉及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的交叉与协调问题。

税收法律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是现代税收法治的重要内容。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二是监督机构的设置与权限。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内部的纵向监督,外部监督是指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横向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无论采取什么监督方式与手段。都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形成税法监督体系。

3、税收法律职业的专业化。

高效率的税法机构和科学的税权分配都需要靠税收法律工作者去运转和实施,根据不同的分工,税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又可具体划分为税务执行官、税务警察、税务检察官、税务法官和税务律师等职业。现代税收法治对税收法律职业提出了更高的素质与专业要求,复合型专业化是现代税法职业者的基本要求。比如,税务执行官要精通法律;税务法官要精通税收;税务警察要精通税法程序;税务检察官要精通法律和税收;税务律师要精通税收、会计等等。复合型专业化的税收法律职业者是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质量与效率的关键,也是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

(四)税收法律程序的现代化

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被誉为西方近代500年法治历程的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法律程序现代化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目前,税法理论与实践存在两种障碍: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观念淡薄,正当程序严重缺乏;二是强调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依赖关系,否认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及其价值。

正当的法律程序对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法律程序是实现权利平等的前提;二是法律程序是建立权力制衡和制约机制的重要手段;三是法律程序是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效率的必要保证:四是法律程序是保护和救济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五是法律程序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现代税收程序观念与传统税收程序观念的根本分歧在于:前者强调“程序制约权力”即程序控权论;后者强调“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即实体控权论。

税收法律程序现代化要求税法程序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两项基本原则。所谓税收法律程序正义原则是指通过税法程序保证税法主体机会的公正、平等。即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序性操作将正义由抽象变成具体的原则。税法程序正义包括公正性和合理性两层含义:程序的公正性是指限制恣意,确保客观正确;程序的合理性是指程序的可预测性、形式上的合平逻辑性、交涉的充分性等等。比如,制定税收立法程序的意义在于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动中的恣意因素。广泛吸纳民意,协调利益冲突,制定具有实质性正义的法律规范。所谓程序效率原则是指通过程序规则的运行,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效率。

税法程序效率包含经济性和操作性两层含义:程序的经济性是指作出决定的成本是否经济、设置的程序能否投入最少而参与人最多。程序的操作性是指设置的步骤、手续是否切实可行。当前,强调税收法律程序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应该加快创制税收基本法和提升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效率,从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按税收法律程序的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税收立法程序、税收执法程序、税收司法程序和税法监督程序等四大类。每一大类还可划分为若干小类,比如税收立法程序按级次又可分为税收法律立法程序、税收行政法规立法程序、税收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等。无论哪一类程序都应遵从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税法基本结构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 国际税制 启示

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国家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变化而相应变化;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制度的重新构造。

一、我国税制结构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的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 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第二,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三、国际税制改革基本特点

第一,税制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发达国家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纷纷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出现了所得税比重下降,社会保险税和一般商品税比重上升的趋势。进入21世纪以后,税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在一些国家呈加快趋势。

第二,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西方各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相应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造成了税收收入规模的下降。以所得税为例,大多数发达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在削减低档税率的同时降低最高税率。降低所得税率造成的收入损失,又通过扩大所得税税基而得到部分补偿。

第三,减轻资本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和消费,而政府无论对哪种税基课税,都会给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资本的税负高并不利于增加储蓄和投资,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果一国对资本和经营所得课征高税, 就会导致或加剧本国资本以及所得税税基的外流。因此,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开始重视降低资本的税负。

第四,加强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均出现资源过度使用引发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 税收是政府矫正负外部性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通过相关的税收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四、国际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第一,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目前,从我国中央税收收入结构看,过多依赖于增值税;从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看,主体税种不够明确。因此,首先,应加快现行税种的改革,在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所得税比重。其次,将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统一开征物业税。最后,开征一些新的税种,主要是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等。

第二,要重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完善流转税。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流转税在税制中占主导地位,这种税制结构最大的缺陷是公平性有所欠缺,但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流转税来缓解这个矛盾。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措施:一是,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二是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加大征收力度。

第三,完善绿色税制。绿色税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而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力度远远不够。因此宜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中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一方面调整现行的资源税,根据资源的价格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另一方面,引进新的环境税,如排污税,同时加大对环保工程和绿色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力度。

参考文献:

[1]畅向丽。从世界性税制改革看我国税制改革取向[J].中国国情国力。2007(11)

[2]韩函、李莜。浅析我国税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7(05)

税法基本结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制改革;国际税制;启示

一、我国税制结构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以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1)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2)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三、国际税制改革基本特点

(1)税制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发达国家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纷纷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出现了所得税比重下降,社会保险税和一般商品税比重上升的趋势。进入21世纪以后,税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在一些国家呈加快趋势。(2)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西方各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相应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造成了税收收入规模的下降。以所得税为例,大多数发达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在削减低档税率的同时降低最高税率。降低所得税率造成的收入损失,又通过扩大所得税税基而得到部分补偿。(3)减轻资本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和消费,而政府无论对哪种税基课税,都会给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资本的税负高并不利于增加储蓄和投资,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果一国对资本和经营所得课征高税,就会导致或加剧本国资本以及所得税税基的外流。因此,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开始重视降低资本的税负。(4)加强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均出现资源过度使用引发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税收是政府矫正负外部性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通过相关的税收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四、国际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1)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目前,从我国中央税收收入结构看,过多依赖于增值税;从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看,主体税种不够明确。因此,首先,应加快现行税种的改革,在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所得税比重;其次,将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统一开征物业税;最后,开征一些新的税种,主要是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等。(2)要重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完善流转税。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流转税在税制中占主导地位,这种税制结构最大的缺陷是公平性有所欠缺,但人们可以通过完善流转税来缓解这个矛盾。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措施:一是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二是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加大征收力度。(3)完善绿色税制。绿色税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而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力度远远不够。因此宜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中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一方面调整现行的资源税,根据资源的价格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另一方面引进新的环境税,如排污税,同时加大对环保工程和绿色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力度。

参考文献

税法基本结构范文第4篇

一、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多,在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消费后,能有更多的剩余,为税收提供更充裕的来源。

经济结构。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从而决定税制结构。税制结构无法摆脱经济结构而存在,它只能建立在既定的经济结构之上,受既定的经济结构的影响。从产业结构来看,税收取自于社会财富,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如何,直接决定着税收的来源,从而影响着税种的设置和不同税种的地位。有什么样的产业才有什么样的税源,有了什么样的税源,才能根据这样的税源开征相应的税种。

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的税收对经济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税制结构是不同的。当政府有调整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环境等需要时,便开始征收具有该类调节功能的税收,税制结构趋于复杂。

税收征管水平。一定的税制结构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水平,因为税制结构的预期目标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反过来,一定的税收征管水平会制约税制结构的选择。

历史原因。一个国家之所以采取这种而不是那种税制结构,除了受上述因素制约外,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往往也起很大作用。比较典型的历史原因是战争。战争的爆发会产生巨大的财政需求,从而严重影响当事国的税制结构。为了应付战争需要,战时往往开征许多新税,一些旧有税种也会得到调整,从而造成税制结构的改变。

国际影响。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国经济不仅仅受本国税制的调节,还往往受到别国税制的影响。当别国调整税收制度,大肆减税时,本国若不采取相应行动则很可能导致投资外流,使本国产品成本过高,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本国经济的繁荣。

二、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

1.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按其改变的难易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得到改变,如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国际影响等;另一类在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则较小,如生产力水平、资源状况等。各个因素综合作用构成了一国既定的税制结构。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素基本上决定了税制结构,也就是税制模式的类型;短期内可以改变的因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税制结构,但无法改变税制模式。

税法基本结构范文第5篇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