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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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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内部控制条件 跟踪管理

一、制定长期股权投资跟踪管理的内控目标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经营策略的制定和实施,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准则作为依据,结合整体性、适用性、平衡性及成本效益等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内部控制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跟踪管理目标的确定。为此,企业首先应确保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适应其整体战略目标。在选取长期股权投资目标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还要考虑投资对象与企业上下游企业的关联程度,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对象和企业经营上存在关联的话,会促使企业可以在原材料采购、加工,产品销售等过程中取得更大的收益。同时,在长期股权投资上企业也可以做横向考虑,也就是选择行业内的对象,从而为企业规模的壮大奠定基础,并且减轻了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此外也可以选择对其他行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这会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但是,无论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上选择何种方式,投资与企业战略目标一定要保持一致性。其次,要注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预期收益上的有效实现,这要求企业在正式投资之前就要对投资行为开展可行性分析,经济性评估和风险程度评估,并且对企业自身资金周转能力、筹资能力和投资市场的发展前景予以充分考虑,从而保证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建立在科学的市场定位上。

二、长期股权投资跟踪管理的风险分析

在长期股权投资跟踪管理的风险分析上,首先是对投资项目的计价进行风险分析。企业在长期投资策略的实施中,一般形式就是对上市企业的股权、债券予以购买,但也有些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投资企业无法获取投资项目的公允价值,一旦投资企业不能准确计算投资行为的公允价值,会使投资企业在实施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时遇到较大的内控风险。其次,在目前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上,我国企业还存在制度相对不完善的问题,比如法人机构过于强调形式,在权力制约效果上无法实现预期目标,这也会为长期股权投资带来盲目性的风险。第三,人员素质不高也会为长期股权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相关内控管理人员没有较强的内控意识,在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中,尤其是后续风险管理上不能严格落实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第四,企业在内控目标设定上与长期股权投资目标存在不协调性,从而造成具体的内控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陷,不仅导致部分内控人员违规操作,还可能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带来不小的资金损失。第五,企业在投资审批制度上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各个审批工作上没有对财务报表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也没有予以严格监督,这些都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风险。此外,在一些已经开展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一旦初期投资审批不是在完善的审批程序下进行的,或者发生了越级审批的问题,不仅会造成长期股权投资中出现相对较大的差错,还可能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从而为投资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同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在监督和执行上没有设立规范的管理部分和管理人员,那么后期的跟踪管理不仅无法全面到位,而且不能有效控制长期股权投资的资金运行风险,进而不能确保企业投资收益的有效实现。

三、内部控制条件下加强长期股权投资跟踪管理的措施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跟踪管理实行初期管理的过程中,投资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内控体系和良好的内控环境,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科学、规范的开展长期股权投资跟踪管理。为此,企业首先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审批程序予以严格执行,投资企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议制定的投资计划来实施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投资企业应按照合理、适度的原则来配备专业的跟踪管理机构,对于各个级别及不同岗位员工工作权限予以明确化、规章化。其次,合理优化企业在投资决策方面的审批程序,严格区分并控制企业管理人员在授权批复上的权限。组织企业专业评估人员评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注重评估参与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可行性评估报告的全面真实。同时,投资企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投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的职责权限进行科学界定。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跟踪管理实行后期管理的过程中。主要方式是严格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问题,详细记录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时有效的对其主要业务的实施状况予以跟踪管理,并严格控制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常见问题的审批处置。为此,投资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跟踪管理部门为被投资企业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档案,准确判断长期股权投资的发展趋势,针对被投资单位重大事项的会议决策实施及时到位的跟踪管理,密切关注其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及时收取长期股权投资带来的收益,并且长期跟踪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分配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予以完善。最后,投资企业应当对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予以强化,在企业内部贯彻“规范经营、长期收益”的投资经营理念,从而保证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手段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

随着市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规范,投资企业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长期股权投资实施科学有效的跟踪管理,才能全面降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获取高收益。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私募股权融资;治理结构;评估原理

论文摘要:文章研究了在私募股权融资模式下,被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评估原理,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效应,探讨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的职业化运作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出了私募股权投资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方法。

本文通过分析在私募股权融资模式下,企业如何克服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委托—问题,构造对治理结构效应的评估。治理结构效应是指制度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的职业化运作以及激励约束机制。

一、公司治理效应的评估原理

公司治理中的各种机制设计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企业的股权不是由分散的股东所拥有,而是由少数机构投资者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同样可以有外部控制市场的可能,即中断追加投资,使企业很难继续得到资金,或者通过股份调整,减少管理方的股权,使管理方时时感受到来自投资方的压力。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不是以依赖性的关系为准则,而是完全以企业的业绩作为投资标准,这充分反映在分段投资策略和中断投资的威胁,以及追加投资的激励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家有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企业经理层的行为及其动机,并有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果断行动的权利。

私募股权投资机制下的董事会是由名义上为非执行董事的私募股权投资家领导的,并为企业提供管理上的支持,推动企业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家虽然名义上是一个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却相当活跃主动,形成了一个积极的内部投资者的独特模式。与一般的非执行董事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家在企业中有直接的重大的经济利益,企业的盈亏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收益。正因为如此,私募股权投资家愿意并且注重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企业的发展过程有足够了解,有效地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和人风险,并与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目标函数的统一。私募股权投资家代表出资方长期持有企业的股权,不可能在股市上随时套现,因此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只能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解决,没有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即使在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家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持有股票,继续进行监控和管理支持,帮助企业更有力地融资,更快速地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家也吸引了其他机构投资者的长期持股,并吸引证券分析师的跟踪,使企业有更好的信息披露,而其他个体投资者也认同了这种管理支持的价值而进行长期投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又是独立于企业经理人员的,他们可以通过企业转售,企业回购股票,其他企业的兼并收购来达到回收投资的目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私募股权投资的股权相对集中,加上私募股权投资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能力也有意愿通过影响董事会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朝着更有利于股东的方向发展。

二、公司治理结构效应

(一)股权结构

公司价值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函数,之所以会存在这种函数关系,是因为公司股权结构与促进公司较好经营运作的诸多治理机制之间具有相关关系,并对这些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具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这些治理机制包括激励、收购兼并、权争夺以及监督机制。

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问题的存在,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需要股东对管理者实行有效的监督。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就会导致无人愿意也无人能够去监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能够在相对无约束的环境条件下,追逐自己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股东监督企业经理人的成本将由自己承担,而其收益却为所有的股东所分享,因而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股东没有对企业的经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股权的相对集中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现代企业中经理人的监督问题。但如果股权高度集中的话,大股东有可能会利用其控股权为其自身牟取利益,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也可以控制董事会,从而对包括经营管理、兼并收购在内的一切决策都具有绝对控制权。

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最后以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运作过程,利用在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及丰富的经验,帮助创业企业建立规范的制度,解决各种问题。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决定了其一般不要求有绝对的控股权而只要求有相对的控股权,相对的控股权有利于对公司进行实质上的监督管理。所以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主的公司一般都具有两到三个有相对控制权的股东,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制衡机制,既避免了无人管也避免了大股东谋取私利的现象。

通过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入主前后被投资公司前三大股东拥有股份的比例变化,以及比较同类公司前三大股东拥有股份的比例,可以看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更加趋于合理。

(二)董事会的职业化运作

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除股东大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利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利由董事会行使。私募股权投资家既是股东又是专业的管理和财务专家,具有良好的教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建设高效的董事会包括制度的建设和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对于制度的建设,只要请专业的管理咨询公司就能完成,但是制度的贯彻实施要涉及到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而这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理念的股东才能做到。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能真正有效的改善被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的关键所在。通过分析被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专业化程度,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董事会的效率和职业化程度。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

1.激励机制。所谓激励机制是指用“利诱”的办法来激励管理层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同时防止其为了个人利益或管理层集团的利益而损害股东的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家往往通过股权和期权的办法来构筑针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激励机制。

对管理层的股权和期权安排是最普遍的一种激励方法,在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中,私募股权投资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持有具备增长潜力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到一段时期后出售获利,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百分比一般在10%~40%之间,而安排相当一部分股权份额由企业管理层持有。对管理层的这种股权安排一方面是满足管理层对控制自己创建企业的需求,同时也使管理层的利益和企业的兴衰相一致,实现了和私募股权投资家利益的一致性。对管理层的期权安排的目的是要将管理层的利益和被投资企业价值的增长联系起来,从而使管理层努力增加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因为只有当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时,私募股权投资家才能顺利出清手中的股份,并实现超额利润。这时管理层、被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家各自的利益通过期权安排也达成了一致。期权安排的做法是允许管理层在实现未来经营目标时按照事先约定的较低的价格或无偿的增持企业的股份。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长沙市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条 通过培育和引进方式,发展注册地在长沙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沙并经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经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八条 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第十九条 备案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享受补助和免征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20xx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xx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励和补助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市级各部门要定期将适合的项目优先推荐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纳入本市拟上市企业名单,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长沙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xx年3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省相关鼓励政策。

股权投资的原则首先是要端正投资态度。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

由于公司上市能够带来股权价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其过于关注企业上市概念,以至于忽略了对企业本身的了解,这样就放大了投资风险,也给一些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事实证明,很多以海外上市、暴利等为名义的投资诱惑,往往以骗局告终。毕竟,能上市的公司总是少数,寻找优质公司才是投资的正道。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股权集中度; 投资效率; 高管持股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4-0067-04

引 言

在MM定理假定的理想资本市场条件下,企业的投资决策与股权结构无关,但在现实资本市场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引起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促使企业存在非效率投资。不同的股权集中度反映不同的治理结构,因此企业的股权集中度不仅能反映其利益分配以及风险承担机制,而且可以影响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效率,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改革开放迅速发展的同时带动着股份制企业的迅猛发展,但许多股份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也随着企业改革逐渐暴露出来: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融资偏好问题,圈钱行为严重,投资效率却在不断下降;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着股权分置问题,产生了一些诸如政企不分、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剥夺等影响投资效率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股权集中的现象。适度的股权集中可以促使大股东有动力和能力监管企业管理者,有效缓解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成本;但同时股权的集中降低了股票的流动性和多元性,使大股东得以掠夺小股东利益和转移企业资源,产生控制权的私人收益问题,引起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问题,最终导致企业资本成本增加以及公司价值下降。本文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对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将高管持股作为调节变量,以期阐明企业股权结构与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股权集中度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委托问题分为两类,第一类由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第二类随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而产生。已有的研究认为大股东能够利用企业的控制权获取私有收益,并且两权分离会加剧大股东获取私有收益的动机。La porta et al.(1999)通过研究世界各地的大型企业发现,在企业中主要的问题并非存在于全体股东和管理层或者企业债权人和企业之间,主要是由于大股东掠夺小股东利益而导致的隧道效应,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投资资金的滥用等手段来掠夺小股东的利益从而获取私人收益。石劲磊(2003)通过统计截至2001年12月31日深沪两市全部的1 027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数据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之和为70.41%,将近60%的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超过50%,98%以上的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超过20%。本文通过统计2011年至2013年深沪两市1 256家上市公司的研究样本发现,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大值为84.43%,最小值为3.62%,平均值为34.1%,说明总体上我国上市企业的股权属于相对集中型。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获取私利,但同时非效率投资所带来的损失也大部分由控股股东承担。控制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就越有通过派发大额现金、购销关联交易的方式掏空公司的倾向,必然会引起企业资金紧张,进而导致企业非效率投资。杨兴全和曾义(2011)通过研究认为,当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可能会通过企业集团内部融资、为上市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等途径来拓宽其企业的融资渠道,设法降低企业的融资约束。同时,随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大股东的控制地位不断加强,管理层作为大股东的人地位也比较稳固,这时管理层主要考虑为大股东负责,管理层面临的来自控制权的压力大大降低,从而可能降低其工作的努力程度,这时管理层较少考虑非效率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导致非效率投资的加剧。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正相关。

(二)高管持股对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关系的影响

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措施,将管理层的行为引导到与股东利益相一致的方向上来,已成为理论的核心问题。对高管的激励影响着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的关系。对高管进行激励可以提高管理层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工作的努力程度。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管理者通常不拥有企业剩余价值,但却要为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这种责任与利益的不对等机制,使其往往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出于维护既得利益和自身地位的考虑,更加注重个人的职务消费和享受。根据Jensen的理论模型,高管持股与激励的强度具有线性关系,当管理层拥有企业的全部股份时,企业的价值达到最优水平。但是,高管持股会出现两种效应――利益趋同效应和盘踞固守效应,前者认为高管持股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可以促使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这一原则相符,有效地缓解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一致的问题,有效降低成本;但后者认为,高管持股只能减少但是不能消除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高管持股过多会使外界对其的有效约束减弱,使其管理层更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股东或者企业利益最大化。通过本文的统计,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的平均值在23.6%左右,属于高管持股比例较低的范围,利益趋同效应要多于盘踞效应。高管持股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绩效和盈利能力,从企业利益角度出发,有效减少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非效率投资。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高管持股比例越高,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的正相关关系越弱。

二、研究设计

(一)主要研究变量

1.投资水平的衡量。本研究在确定上市公司投资水平时参考Richardson的方法。企业的总投资支出分为两个部分:当前企业的维持型投资支出和项目的新增投资支出。其中,新增投资又可以分为理性投资支出和非效率投资支出(包括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模型的回归残差作为非效率投资的变量,残差为正表示投资过度,残差为负表示投资不足,残差绝对值的大小表示非效率投资的高低程度,越小表示企业的非效率投资水平越低。本文将投资水平用Inew表示新增投资,取企业现金流量表中“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投资支付的现金”之和减去“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与年初资产总额的比值。

为确保研究的准确性,对可能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因素加以控制,在研究了相关文献后,在拟合投资水平时选取企业成长性、规模、现金持有量以及资产负债率对投资水平作为控制变量,分别用Growth、Size、Cash和Lev表示。本研究采用托宾Q值作为企业成长性的替代变量,其原因在于其他会计收益指标更容易受到控股股东的操纵,在缺乏其他股东的约束时,控股股东可能会通过账面处理来提高企业收益。相对而言,控股股东操纵股价的能力较小,所以采用托宾Q值衡量企业的成长性。企业成长性运用滞后一年的数据,企业上年的成长机会越多,本年的投资水平应该越大。根据组织行为理论,企业规模越大,用于协调组织行为所需的资源越多,因此企业规模的大小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水平,该变量用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确定。根据自由现金流假说,企业自由现金流为正为企业的过度投资创造了条件,即企业持有的现金量越大,越有可能出现过度投资。当资产负债率过高时,企业的资金流将陷入困局,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用Inew*表示非效率投资。

2.股权集中度的衡量。股权集中是股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选取赫芬达尔指数和股权制衡两个指标来表示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是表示集中度较好的一个指标,用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平方和表示,该指数越接近1说明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差距越大,股权分布越失衡,该指数越趋近于零时表示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布均匀,用Her表示;股权集中度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还表现在各股东之间的制衡作用,本文选用股权制衡度作为解释投资效率的辅助变量,股权制衡度用第二至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表示,其比值越大说明股权制衡度越高,用Gqzh表示。

3.高管持股的衡量。现代企业两权分离,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措施将管理层的行为引导到与股东利益相一致的方向上来,成为理论的核心问题。高管持股将企业管理层纳入企业所有者的范围中,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文涉及的调节变量为高管持股,用高管持股总股数与企业总股本之比确定,用Gcg表示。

根据上述变量度量的研究,本文将所有变量整理为表1。

(二)模型构建

为了达到研究目的,本文拟建立三个模型分别探讨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的相关性以及高管持股对二者相关关系的调节效应,以下进行模型的具体构建。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取

本文以2011年至2013年三个年度在深沪两市发行A股的企业为研究总体。为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在研究时对样本作了如下处理:(1)鉴于行业性质的特殊性,剔除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2)因为ST、*ST类企业数据存在异常,不具有代表性,剔除所有ST、*ST类企业;(3)剔除2011至2013年企业数据提供不全或者异常,无法判别企业特征的公司,以及信息披露不完全的企业。

本文运用Excel进行数据的处理和筛选,最后得到1 256家上市公司,所有变量数据均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及2011年至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

(二)描述性统计

1.股权集中度描述性统计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用Equ表示,样本企业连续三年现金持有水平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总体样本企业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2011―2013年的平均值都保持在34.099%的水平上,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类型为相对集中型,“一股独大”的特征比较明显。另外,通过计算得知,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为5.127%,虽然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存在明显差距,但从赫芬达尔指数平均值在0.15左右来看,前五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能够发挥相应的治理效率。

2.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选取2013年的数据,共计样本1 256个,各主要变量的初步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中可以得出,各企业的投资水平有一定的差别;由非效率投资指标可知企业倾向于过度投资,非效率投资普遍存在;成长性说明各企业的成长机会差别较大;资产负债率说明总体上来说企业的举债经营水平比较合适;持有现金指标表明总体上来说现金持有水平较高;企业规模表明各企业的规模差别很大;股权制衡说明各企业的股权制衡度差别较大;赫芬达尔指数说明总体上企业前五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不是很高;高管持股表明高管持股差别较大;管理费用率说明高管薪酬普遍较低。

(三)回归分析

1.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的回归结果

本文的模型参数估计由统计软件SPSS21.0完成,模型(1)的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得出模型(1)的R2为0.517,调整R2为0.514,Sig.F更改值为0.000,说明模型(1)的拟合度较好。本文用软件Eviews6.0得出该模型残差列,将残差列带入模型(2)(3)。自变量企业成长性、资产负债率、年末现金持有量、企业规模、上一年的投资支出与企业投资水平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143、-0.177、0.018、-0.027和0.709,并且都通过了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

模型2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以看出,模型(2)的Sig.F更改值为0.000,调整后放入判定系数R2为0.185。因此,模型(2)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整体模型是有效的,赫芬达尔指数的回归系数为0.213,说明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假设1得到支持。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具体分析如下:回归结果显示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的非效率投资正相关,回归系数T统计量为-4.232和4.641,并且通过了显著性为5%的检验。

2.高管持股的调节效应回归结果

在模型(2)的基础上引入高管持股Gcg调节变量,以下为调节效应下的回归结果。

表6是加入调节变量高管持股后的回归结果,模型(3)是在模型(2)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从表6中可以得知:Sig.F更改为0.004,调整R2为0.195,说明整个模型的拟合度较好,并且模型(2)与模型(3)调整R2的差值为0.010>0,说明高管持股对股权集中度和非效率投资的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效应。由于赫芬达尔指数和高管持股的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094,并且在5%水平下显著,表明高管持股比例越高,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的正相关关系越弱。因此,假设2得到支持。

四、结论与不足

总体上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非效率投资现象。本文在股权集中度和非效率投资关系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高管激励作为调节变量纳入其关系之中。以2013年深沪两市1 256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构建了以高管激励为调节变量的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关系的模型,得出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即随着企业股权的不断集中,企业的投资效率不断下降,并且高管持股对二者的正相关关系具有调节效应,高管持股比例越高,股权集中度与非投资效率的正相关关系越弱。然而由于本文的研究样本量较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能在未来的研究中进行大量的实例验证,将会进一步加强本研究的说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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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兴全,曾义.控股股东两权分离、过度投资与公司价值[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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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COTT RICHARDSON.Over-investment of Free Cash Flow[J].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2006,11(2/3):159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末,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近5万亿元;若按上述规定中最高5%的比例计算,则预计将有近2500亿元保险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众多中小企业在创业板的成功上市及未来IPO的进一步提速极大地激发了创业者及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热情,在此背景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开放无论对于保险行业、股权投资行业还是被投资企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主体资格限制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关机构需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方可对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权投资。

保险机构资质

在具体标准上,保险机构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和投资时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产管理部门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等条件。对于直接股权投资。除前述条件外,还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目前,多数中小型保险公司尚未盈利,其偿付能力和净资产也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因此中小型保险公司直接股权投资目前还很难开展。实践中,已进行或拟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保险机构均为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机构。因此,对大多数保险机构而言,通过提高偿付能力,进行间接股权投资更具可操作性。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质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需满足相关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具备相应数量的具有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具备公司治理制度等。

实践中,管理机构可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制管理机构应不符合要求;另外,目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管理机构不多,这就使得可供保险机构选择的合格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较少。对于大部分寻找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机构而言,虽然大量保险资金获准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但由于资质限制,其很难获得保险资金的青睐。

投资对象范围

投资对象的选择关系保险资金的安全、投资收益的稳健和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投资对象进行一定限制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特性。

总体限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审慎性条件,如产业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等。上述审慎性条件相关标准过于抽象,投资时如何进行判断,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存在一定障碍。

实践中,判断目标企业是否符合审慎性条件,首先需聘请法律,财务、咨询等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调查报告;在正式进行投资时,重大股权投资需提交监管机构申请核准,其他股权投资需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由监管部门对所有的股权投资对象、投资行为等进行审核或合规监管。

直接腔权投资对象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投资金融类企业具有特殊风险,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或非保险类未上市金融企业股权,需受到金融行业政策法规的限制和监管。关于直接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实践中已经介入的保险机构不多,保险资金如何进入不仅需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更可能受到上述养老、医疗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限制。

对基金投资的限制

《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但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管理机构。

・基金性质的区分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无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明确区分;且在实践中,很多股权投资基金会同时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如何对基金的性质进行判断并无统一标准。

在上述问题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先例或许值得借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投资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实践中,大部分基金未经过发改委的批准或备案,仅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即成立,其性质无法进行明确判断。而发改委在基金的监管中,对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予以明确区分并监管,因此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发改委进行了相关备案,可增加保险资金对基金进行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禁止投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是基金运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基金的运作和投资效益很大程度由管理机构的经验和能力而决定。但鉴于保险机构主营业务的限制,其若作为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管理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合伙制,保险资金若成为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因此,《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或参股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方式

直接股权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机构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权转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间接股权投资

关于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作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是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股权投资基金对保险机构相对较新,目前虽然很热。但实践中缺乏规范,一直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目前缺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而保险资金向来就是股权投资基金中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及契约信托制。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间接股权投资如下图所示:

・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鉴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无出资时间限制,单一税收形式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利润分配的自由性等优势,实践中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较多。《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保险资金设立或参股管理机构,因此笔者理解,在保险资金参与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保险机构应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机构。

・基金内部机构设置

在基金的内部运作和管理上,一般是根据《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由管理机构和投资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各自的利益权衡,自由进行约定。但在保险资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中,鉴于保险资金的特性,基金内部机构的设置存在特殊规定。

基金采取公司制的,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采取合伙制的,需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采取契约制的,需建立受益人大会。

《暂行办法》要求合伙制基金需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但未对其职权和成员组成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对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事项起决策作用的一般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可由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约定由各自委派的人员组成,专门对基金投资事项进行决策。此处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职权是否相当实践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理解,实践操作中,投资顾问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表决程序等需保险机构基于保险资金安全运作的原则,与其他投资者和管理机构进行谈判或协商。

・投资协议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在公司制基金中,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无法占据控股地位;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保险机构不能直接作为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对外投资事宜进行管理,因此相关投资协议的安排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投资协议应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且保险机构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要求管理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在实践中,如何对投资协议进行起草和安排,最大限度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是保险机构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股权投资监管

监管审批

保险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首先需经保监会核准或向保监会报告。根据直接股权投资对象的范围,其投资需符合投资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限制。关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律监管,且对其进行备案也非强制性;具体操作事宜需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予以区分。

是否可新设基金

根据上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其只能以投资人股方式参与已经设立登记并经发改委批准或备案的现有基金,应不得与相关机构新设基金。《暂行办法》并未对保险机构可否与管理机构新设股权投资基金问题予以明确,实践操作中需待监管部门进一步作出解释。

基金委托管理

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可由发起机构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其他管理基金的机构进行管理,但《暂行办法》将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与管理基金的机构视为同一机构,未对两者进行区分。鉴于《暂行办法》对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较高,在保险资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中,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与管理基金的机构是否可为两个不同机构,其是否都必须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可否将基金委托相应资质的内资或外资管理基金的机构进行管理,《暂行办法》未予以明确。

外汇管理

根据《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而言,其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若是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则其进行股权投资问题需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

地方政策

目前,虽没有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但各地方先后颁布了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登记、税收等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地域不同,其相关限制或优惠政策也不相同。

专业建议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涉及诸多保险业之外的问题,且股权投资本身在中国也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均相对滞后,因此保险机构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更加注意风险控制和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