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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多经企业 财务风险管理
电力多经企业是特定历史时期、特殊环境下的产物,其历史功能与自身定位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最初,是从电力主业人员的分流安置、相关配套服务的完成等目的出发,以提高主业职工福利待遇为目标;后改为电力主业职工集资组建多经企业;最终国有企业改革,多经企业再次改制为法人独资的集体企业。
一、电力多经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特殊性
电力多经企业历经社会团体持股到自然人持股等变革,股权结构变更频繁,历史沿革较为复杂。因此,其财务管理工作与一般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
1、电力多经企业发展易受体制改革的影响
由于电力多经企业的发展与效益往往依靠于主业资源的支持,而不是依靠市场力量推动,因此与现代先进企业相比缺乏较为灵活的市场机制和核心竞争力,增加了现实分离改革中结构调整的困难。与此同时,其主业发展形势也不容乐观,部分机组存在容量小、技术经济指标不达标、节能降耗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等问题,导致其生存危机日益凸显。
2、房产占固定资产比重大,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电力多经企业起步较早,规模大,扩张速度快,将资金投资房产用于从事服务业、培训业成为其经营项目的首选。然而由于早期政策对房产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履办过户手续没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其会存在权证不齐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多经企业存续时间较长,权属资产保值增值率及资产优质评估值较高,因此资产处置需要缴纳高额的税费,也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3、资金需求压力大,现金流留存效益低
近年来,随着电力多经企业改革的深化推进,其一方面对职工持股兑现退股资金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积极开拓外部市场,逐步减少关联交易比例。但是部分多经企业在脱离主业、顺利完成股权收尾工作后,会出现运作资金不足、资金短缺的问题,影响了资金统筹管理与规模效益的发挥。
4、长期股权投资风险高,回收难度大
电力多经企业起步发展前期,依靠主业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与职工投资入股资金,以做大做强业务为宗旨,大力开拓投资市场,旨在为股东谋求更大的投资回报,纷纷向刚兴建的电力企业或多经公司注资。随着新项目投产运营,在一段时期内其确实给多经企业拓展了创收渠道,为股东获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但随着市场、经济、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推动,多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逐渐缩水,投资结果大致分为三种:一是连本带息退还职工股份,冲销长期股权投资,这种投资仍可给企业带来收益;二是由于早前投资于各单位的多经企业部分因改革需要已关停、撤销,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无法估计何时回收;三是因投资决策失误、信息不全面、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不充分导致的盲目投资,此类属失败投资,会给企业带来直接投资投失。
二、目前电力多经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继而造成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紊乱。首先,电力多经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系统普遍较薄弱,即使有预算控制也没有控制力度,预算管理不具有预测性、可行性;其次,电力多经企业的监控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企业日常管理制度、管理标准滞后;各项成本费用控制与业绩考核机制没有互相挂钩;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不成熟,或流于形式或权责不分明,限制了监督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最后,多经企业内部基本不设审计部门或只由财务人员兼任审计,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不能有效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事务在事前、事中进行评估、预测与督促等。
2、管理者风险管理观念薄弱,财务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部分多经企业经营者财务风险观念弱,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管理中一味地注重控制成本的绝对额,靠减少短期投入来提高企业利润。且其自身的财务人员并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而外聘的优秀财务人员由于企业前景、用工性质、个人发展前途等原因会选择时机跳槽,因此无法留住人才。专业人才的流失影响了财务工作质量,使财务工作仅仅停留在核算统计层面上,忽略了对经济事项的预算、分析、管理、控制,财务风险管理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三、规范电力多经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1、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稳健经营
电力多经企业有着业务范围广、跨行业跨专业的特点,管理上有较大难度,且其资产规模较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经营收益受损。所以必须坚持业绩追求与风险管理并重,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要以风险监控为基点,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针对特定风险制定并执行适当的控制措施。按照不同层面设置防线:岗位自控、部门互控、董事会控制、监事会、纪检监察,形成严密的公司内控体系。同时实施事前防范为主,实时防范为辅、事后监察为补的全过程监察稽核。投资风险是企业在财务风险管理中最应关注的部分,多经企业应遵循“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的投资风险管理理念,在实行投资决策流程制度化、标准化、透明化的基础上,将风险控制程序贯穿于整理个流程。使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得以提升。
2、深化多种经营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关键词:众筹;私募;退出
在私募股权制度日渐完善的经济大背景下,股权众筹近3年来的发展速度也极为迅速。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也迅速地暴露出来。目前仅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于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一法律文件,而且规定的也不详备。这其中最大的纰漏就是关于投资者退出机制未作权威规定,因此,如何解决投资者“退出难”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方向。
一、“退出难”困境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投资者与融资者不同的利益目的
股权众筹针对的初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外部市场风险大,关键技术可能不成熟,产品服务随时可能不能M足市场需求而被淘汰,后续盈利预期的可能性随时发生波动,经营中可能遭受到各种问题而随时面临各种不利后果,退出随时可能成为投资者的最优选择。退出并获益,投资者才有收入继续开展新的投资,才能使整个股权众筹行业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如果投资者无法退出,股权众筹平台产品流动性欠佳,就意味着投资者投资价值兑现存在着不确定性。而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关键性要素,流动性越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越大。股权众筹行业强调退出机制建设,是其本质决定的。每个股权众筹投资者投资数额有限,持有股份比例低。随着时间推移,后续投资者不断加入,由于缺少防稀释条款,股权众筹投资股份所占比例会越来越低,对经营管理没有发言权,投资者在经济上缺少长期持有被投资公司股份的动机。投资者人数众多,相互之间互相影响,容易形成羊群效应,一旦某些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失去信心,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所有的投资者都想尽快退出。
股权众筹投资往往是一次性投资,融资者不会也不可能再从投资者处获得投资。由于投资者与融资项目距离遥远,融资完成后投资者很难对融资者、融资项目的声誉产生影响,声誉机制的约束力微乎其微。这就决定了融资完成后没有法律制度约束或者经济激励,要求融资者决策时,多考虑维护股权众筹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会损害投资者长久持有股份的积极性。借助于股权众筹平台在融资中的宣传推广,亦有利于融资项目企业扩大知名度,进一步提高影响力,获得天使投资及风险投资等融资渠道青睐。所以融资者并不会急于配合投资者退出融资项目。
(二)“退出难”的制度障碍
股权众筹行业大都设定了锁定机制,投资者投资后相当长时间内无法退出,因为允许投资者短期内迅速转让股权众筹获得的股份,会导致股权众筹制度设计的基础丧失,各项制度设计变得毫无意义。美国的JOBS法就规定,投资者一年内不得转让通过众筹获得的证券;不过特定的受让对象不受限制,包括融资者、合格投资者,或者是投资者的近亲属、投资者及其近亲属设立、控制的信托基金。以一年作为锁定期,禁止股权交易,是为了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投资项目公司经营情况,评估股权价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有学者亦提出,普通投资者所持股权在投资一年后才能转让,以抑制投机易及市场泡沫,同时推动投资者真正关注融资主体的长期发展,发挥众筹融资同时融智的功能。
目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众筹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平台模式中,股权转让的结果可能是合伙人、股东超出法律限定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范围,冲破原有的制度设计,导致股权众筹框架无法继续有效运作。
二、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借鉴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者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投资基金的形式,然后通过某种方式进行退出,最终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运作过程。私募投资者的目的并在于经营或者控制投资企业,在于从企业退出并获得其投资回报。由此可见,退出这一环节对私募股权投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目前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有:IPO、股权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
三、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
(一)分时段、分批次退出
通过分时段、分批次退出,有相当的吸引力。可以考虑在投资时就约定退出时间点,到期后即退出;也可以选择固定的时间段,如投资一年半后或两年、三年后由投资者做出是否退出的选择。定时段、分批次退出,一方面可以保证投资者收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融资者、项目公司可以提早做好安排,防止因投资者退出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波动和影响。
(二)专门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构建
建立独特股权转让体系,发挥平台主导作用,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将融资与协助退出分开,避免利益冲突。既能股权众筹,又允许股份转让,等于是变相搞交易所,监管不会允许,所以为了降低风险,应当适当隔离。如果今后中国资本市场出现了类似Sec-ondMarket和SharesPost电子交易市场,股权众筹平台也可以与之合作,利用各自的优势密切合作,保证股权众筹市场退出机制的有效运作。交易市场可以提供研究报告,撮合交易双方,创造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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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性质;政府干预;经营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0.5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2.022
一、引 言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社会的推进以及产业重组和产业升级的加快,企业融资困难日益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不仅包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VC),而且还包括投资传统产业的成长投资和收购投资,作为集合财富投资的工具,其不仅给投资企业注入发展所需资金,同时还带来相关的管理经验和客户网络,而近几年国内资本市场的大扩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很快上市,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就获得了巨额收益,更使得私募股权投资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甚至国内有全民PE的倾向。在这一背景下,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支持企业公司治理能否带来企业业绩的提升,企业的不同性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如何,无疑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
二、文献回顾
自1946年世界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成立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有60多年的历史。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协会(BVCA)认为它是为一个生命周期内的未被公开报价的公司,提供在不同阶段,从创始期到扩展期,同时也包括部分或者整个成立的公司中的管理层购出和管理层购入所需要的中长期权益融资。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蔽性”特征,长期以来国外对其研究也不多,但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欧美等洲际私募股权投资协会的完善和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开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逐步成为一个热点。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标的公司(或称支持企业或组合公司)的公司治理方面,Paul Rogers等人在研究了2 000例私募股权投资案例的基础上,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优秀企业的成功主要在于他们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企业内在的文化因素[1]。而R Milson、M Ward通过研究发现有经验的和成功记录的管理层、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公司董事会、资本结构比率、透明度、治理政策和管理层或CEO权益参与率是评价组合公司治理水平的主要指标[2]。Jo-Ann Suchard则通过对澳大利亚552家VC支持的IPO样本研究发现,风险投资通过其关系网络、招聘专家、聘请有行业经验的独立董事等方式有助于改善支持企业的治理水平[3]。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影响支持企业绩效的原因方面, Stefano Caselli发现与非独立董事对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中独立董事的存在对支持公司绩效没有什么影响[4]。Thillai Rajan则认为风险投资中普通合伙人的经验有助于提高支持的绩效[5]。而Gennaro Bernile发现风险投资最优组合公司结构、创业家、风险投资效率、成功项目价值和初始投资规模等指标与风险投资最优规模有关[6]。Rajarishi Nahata则发现由知名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退出更容易,进入公开市场更快,IPO时资产运行效率更高,而且发现风险投资IPO资本化水平与其筛选项目和监控标的企业经验有关[7]。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标的企业绩效的具体影响方面,Clas Bergstrm、Daniel Nilsson、Marcus Wahlberg侧度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收购投资支持企业IPO的长期绩效问题,结果发现与非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企业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具有较低的低估效应,而且IPO规模越大,这种低估效应越小。而从长期来看支持企业业绩差异较大[8]。而Rayda Silva Rosa却发现在奥地利IPO市场中,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与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在IPO抑价方面没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差异,而且发现无论是风险投资支持企业还是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在上市两年后市场价格并未有抑价效果[9]。Peggy M Lee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支持的IPO上市第一天的市场回报远高于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同时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低估现象导致大量资金涌入风险投资行业[10]。Douglas Cumming却发现基金规模与标的企业估值呈现出U型关系,而基金规模与VC退出的绩效呈现倒U型关系[11]。
在我国,随着凯雷投资收购徐工机械以及摩根斯坦利投资蒙牛乳业获得550%的收益率,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一个热点,而《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以及保险资金可以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和《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的推出,更加剧了这种热情。但在2009年之前,国内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主要采取描述性和理论性的分析。周丹研究发现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必要性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降低交易成本,分散投资风险,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12]。在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应采取哪种组织方式上,李建华认为由于信托制度与私募股权市场内在的关联性,采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建立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有效路径[13]。但李建伟不同意这一观点,他认为为了配合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推出,采取合伙制模式发展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制度的优势[14]。从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模式来看,吴继忠认为可以分为黑石投资、欧洲3i集团和KKR模式,他们在公司治理,最终管理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以及上市主体股价的波动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15]。2009年后,随着中小板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多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放性的增强,国内开始初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问题采用多样本实证研究,但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比较困难,因此目前为止进行这类研究的文献并不多,丁响在以香港上市的国内企业为样本,利用二元选择模型与截面回归模型分析私募股权资本退出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相关关系,实证表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中顺利退出[16]。 而向群在采取中小板数据的研究中,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和公司绩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行为带来公司融资结构的优化[17]。朱静在同时控制了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度后,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司价值和公司经营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18]。
从上述研究状况来看,国内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常必要,而且紧迫,同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支持企业、影响企业性质和经营绩效方面研究不多,而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标的的选择能力,而且有利于改善支持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因此很值得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三、研究假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参与支持企业公司治理,但所支持的企业其管理层群体看重薪酬和在职消费,他们更关注企业规模的扩张,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要在于IPO上市退出,因而他们更看重影响股价的每股收益因素的提升,从而使其关注企业股本不要过度扩张,同时经营绩效得到改善。由于目标不一致,双方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支持企业参与度越深,则企业的战略目标则偏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向,在一定业绩范围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倾向于经营业绩的改善,但超过一定的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驱使支持企业更关注资本市场,同时将对管理层具体经营支持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最终影响经营业绩的改善。因此我们得出:
假设1:私募股权投资家对于支持企业参与度越深,公司绩效将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中,控股股东的不同性质将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同影响。作为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一方面是企业的所有者,另一方面,它又保持着浓厚的政治色彩,这注定了它在努力帮助企业创造价值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行政使命。当某个政治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往往就会优先考虑前者。同时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并不是一个“人格化”的主体,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从而造成国有控股性质企业委托问题比非国有性质企业严重,因此我们得出:
假设2: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中,国有控股性质企业经营绩效劣于非国有控股企业。
在国内无论是国有控股性质公司还是非国有控股性质公司,都存在政府干预,只是程度不同。政府干预企业主要在于实现某些社会目标、提升政府官员自身政绩以及寻租等动机,但无论是哪种动机,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存在冲突的,而且这种冲突越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程度就越深,因此我们得出:
假设3:政府干预度越大,则企业经营绩效就越差。
四、实证研究
研究样本数据来自投中集团披露的2009年12月31日之前融资事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其中剔除上市时间较早,无法找到招股章程的公司以及审计报告缺失或审计意见为“带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公司。经过筛选,共得到样本公司数量44个。其中国有股东控股的14家,非国有股东控股的30家。
模型设计如下:
式中:NP为因变量净利润,用以衡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经营绩效,一般净利润越高,表明企业经营绩效越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度指标为自变量,共有三个子指标组成,BP指董事会成员占比,这一指标表示在标的公司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驻的董事人数与标的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比值,他表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支持企业公司治理的参与度水平。APP指在支持企业中,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股份与所有创始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而MPP指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股与最大创始股东持股比例,即标的公司中占比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与占比最大的创始股东所持股权的比值。
Sh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控股股东性质,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国有控股股东性质的特殊性,其行为也较其他性质股东行为有很大不同,我们把PE支持企业的控股股东分为国有与非国有两大类来进行研究,国有控股股东标记为1,非国有控股股东标记为0。
Gov指自变量政府干预系数,指标设计主要参考了《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中编制的中国各地区“政府与市场关系”得分,该变量的取值范围为0-10,取值越大,政府的干预程度越低。
Size指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变量,该变量等于年初公司资产和年末资产的平均值,然后再取自然对数。
Gro指控制变量公司成长性,本文以净利润增长率来表示公司的成长性,即以本年净利润跟上年净利润的差值与上年净利润的比来确定。一般来说,公司的成长性越好,它所拥有的投资机会也越多,则对于公司的绩效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具体分析如下。
1.描述性分析,见表1、表2。
从表1可以看出,在净利润方面,从2004年到2009年样本净利润均值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与此同时样本间净利润水平的标准差也呈现逐年拉大的趋势。这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改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水平不同。
在具体到主要的参数上,从表2可以看出,虽然MPP和APP水平最大值分别达到了1.29和1.93,这说明在支持企业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占股份比例远高于创业者持股比例,但在董事会中,并没有体现资本意志原则,私募股权投资激进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最多也只是达到30%水平。而从干预水平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政府干预度最小为5.07,最大为10.65,均值达到9.5779的较高水平,这说明政府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的干预水平较低。在企业规模指标中,样本数据的最小值6.10,最大值11.90,均值为8.139 0;样本企业的成长性差异也较大,其标准差达到34.606 36水平。
2.假设检验。
根据构造的回归方程,采用SPSS17.0进行多元统计分析处理后,则发现该回归模型中R平方与调整R平方分别为0.557与0.545,具有一定的解释性。见表3。
从表4可以看出董事会占比(BP),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所有创始股东股权比(APP),政府干预系数(Gov)没能进入该模型。假设3不成立,假设1部分不成立。这三个变量没有进入回归方程可能的原因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属于新兴事物,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很不成熟,除了对支持企业输入资金外,参与公司治理及为支持企业提供相关的管理经验方面非常欠缺,而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不了中国具体国情,因此董事会占比和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所有创始股东股权占比较高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经营绩效并不显著。而且正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刚刚起步,监管部门对其监管政策不到位,国内还没有一套完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因此政府对其干预程度不大,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因而政府干预度对支持企业绩效影响不明显。
虽然在PE参与度指标中,董事会占比,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所有创始股东股权占比两个子指标没有进入模型,但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股与最大创始股东持股比例进入模型,并呈负相关关系,这进一步说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成熟,当其控制了支持企业后,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只输入资金,对于企业管理并不熟悉,而且具有管理能力的创始股东管理层持股较少,出现机会主义倾向的概率较大,从而使得支持企业经营绩效反而下滑,因此假设1部分成立。
企业性质变量进入了回归方程,但与假设相反,国有控股性质的支持企业绩效反而优于非国有控股支持企业,可能的原因是虽然国有控股企业要担负更多的非经济目标,但同时国有控股身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好处,当国有控股性质企业获得额外好处多与额外的非经济目标责任时,就会出现国有控股的支持企业经营绩效优于非国有控股性质企业的现象。
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和成长性也进入了模型,且均呈现正相关关系,这与常理相符。
五、讨 论
企业经营绩效影响因素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也不例外,在现有的研究中,由于我国私慕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不长,我们选取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样本仅有44家,样本规模相对较小,但随着我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进一步的研究无疑可以扩大样本规模。同时目前的研究采取的是诸多单因素独立的多元回归,将研究中诸多单因素进行聚类分析和因子分析,如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度指标中,可以将董事会成员占比,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股份与所有创始股东持有股份比例,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股与最大创始股东持股比例打包成为一个综合指标,同时对支持企业的性质中增加企业经营年限、企业高管特征等变量形成一个综合指标,无疑将使研究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推进,而进一步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性质综合指标将使未来研究更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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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 Equity Fund Participation,Company Character and Management Performance
WU Ji-zhong,XIE Jing-jing
(Management School,Shangha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093,China)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键词】PE 增值服务 九鼎商学院
资本是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企业要发展,就离不开资本的支持。在我们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一个资本无国界游荡的时代,只要企业本身够优秀,就能得到资本的青睐,最终促进资本与企业的联姻,从而实现企业“乌鸡变凤凰”的华丽式的转变。PE与其他投资者的一个很大的不同是,它不是仅仅单纯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不只是简单地向企业提供资金以后等待回报,还会根据自身的优势,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从而为企业创造价值。
一、增值服务的主要内容
PE能为企业提供很多优质的增值服务,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增值服务。
(一)帮助企业制定中长期和短期的发展战略。很多草根级的企业家或刚开始创业的企业,因为受经验不足或视野不广等局限,没能科学地很好地制定一个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而PE有着自身的优势,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认识,可以并且有能力为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可以整合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高端人才,帮助企业对自身的市场定位等方面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
(二)完善公司管理治理。很多企业缺乏一套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很多时候是江湖式管理或领导拍脑袋决策,PE能够向企业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与意见,帮助企业逐步完善现代化管理制度。
(三)帮助企业上市。上市是PE退出的首选方案,所以熟悉上市运作是PE必备的能力。
(四)并购服务。除了上市,并购是PE退出的另外一个方案,企业主要专注于自身的业务经营管理和发展,对并购等资本市场的行为能力比较薄弱,而PE可以帮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
二、增值服务对企业的价值
中国企业具有强大的制造能力和成本优势等硬实力,但大部分企业缺少增长和资源整合所需要的经营、管理和创新等方面的软实力。很多企业家是草根企业家,凭借满腔的热血和吃苦耐劳的精神闯下一片天地,但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却是江湖式管理或拍脑袋进行决策,出现了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的尴尬局面,更有许多企业家是名副其实的“救火队长”,哪里着了火就赶去哪里扑火,具体来说,中国企业在以下的软实力方面比较薄弱:企业预算,风险管理,财务和业绩报告制度,团队,现金流管理,激励机制,供应链和分销,信息系统,信息技术,销售组织和营销策划,品牌包装,资本运作等方面。而PE能整合各方面的有效资源,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从而在企业的“短板”方面给予实质性的建议和帮助,从而实现企业和资本的双赢。
三、九鼎资本的增值服务内容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投资),是一家专注于股权投资及管理的专业机构。九鼎投资拥有专业的投后服务团队,并建立了专门针对所投企业高管的培训平台——“九鼎商学院”,通过整合公司员工、基金出资人、被投资企业和各类外部合作机构的资源和经验,为所投资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战略梳理、模式优化、人才引进、管理改进、融资支持、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增值服务,帮助已投企业实现价值提升,并藉此为投资者创造较高回报,实现企业和投资者共赢。
截至2012年7月22日,九鼎商学院共举办了8期课程,对被投企业提供各方面的增值服务;2011年3月19日,九鼎商学院“企业家战略与管理发展课程”在北京开课,在为期两天的课程中,讲师团队既有中国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监管部门权威人士,亦有企业领导力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课程期间,已投企业高管还分别结合各自企业在科学管理及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与学员们进行了分享和交流;2011年5月20日-21日,九鼎商学院第二次课程在北京举行,在第一天的课程中,国内著名的品牌营销专家从品牌战略的定位、要素构成、执行等几个方面向学员阐释了品牌价值的构建,第二天的课程围绕危机管理与公共关系这一主题展开,新闻监管部门的专家及主流财经媒体高管就如何处理好公共关系与企业进行了充分交流;2011年7月23日-24日,九鼎商学院第三次课程以“企业家精神”为主题,讲师从多个角度剖析了中国企业家的现状,并探讨了中国企业家如何在未来世界经济中超越自我的问题;2011年9月23日-24日,九鼎商学院第四次课程于青岛顺利举行,讲师与学员们就企业上市的财务、法律要求及IPO过程中的沟通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2011年11月25日,九鼎商学院2011年会于深圳举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分别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路径”、“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解析及企业微观策略”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三场专题讨论“站在资本市场新起点”、“企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引入职业经理人”、“上市过程中如何把握与中介机构的关系”,共邀请了12位企业高管参与讨论,他们结合自身的实践与经验,与在座企业嘉宾作了充分交流与分享;2012年3月10-11日,九鼎商学院第六期课程于北京举行,九鼎投资合伙人覃正宇就九鼎投资增值服务体系,最新的监管思路与学员作了介绍与分析。有关人士、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副会长洪兵、上海荣正咨询董事长郑培敏、派瑞威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安泰还分别就《舆论引导与企业危机管理》、《孙子兵法与统帅之道》、《人力资源资本运作与股权激励》、《传统企业撬动电商运营解决之道》为题与企业学员作了分享。
参考文献
[1]黄嵩.资本的逻辑——一看就懂的融资实用指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