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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的战略要求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面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的“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整合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资源,以更高效地推进反贫困工作。随着核查工作的开展以及低保年保障标准的逐步提高,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两线合一”在执行过程中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因此客观分析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提出相应对策和改进路径,对最终实现中央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存在问题
11档案数据尚不完善
贫困人口的识别及分类是进行衔接工作的第一步和关键所在。当前黔西南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进行了低保户和贫困户的识别工作,但在实践过程中依然暴露了档案数据尚不完善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我国精准扶贫和低保制度发展时间较短,档案资料不完善的现象在社保覆盖较晚的农村尤为显著。黔西南州2014年开始实行低保户 “一户一档”和贫困户“建档立卡”制度,规定从申请到审批诸多环节的各类材料包括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家庭经济收入调查表等装入档案袋;2015年又将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录入“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而黔西南州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也是始于2015年,所以衔接制度的工作数据来源就是前一年开始的低保对象存档和“建档立卡”。由于到目前为止建档工作仅仅实行两年,数据的真实性未得到充分核实,因此衔接工作的有效性尚需核查工作的检验。另一方面,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制定存在时间差。贵州省的农村低保标准由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一般上年末制定,下年初开始执行;而扶贫标准则由国家定期,再由地方政府酌情调整,出台时间与低保标准的出台时间不同步,导致黔西南州在开展核查的过程中低保使用今年的标准而扶贫使用去年的标准。时间差则造成了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对象识别上的标准一直存在差异,增加了实现“两线合一”的困难。
12农村扶贫标准增长缓慢
根据《黔西南州推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州扶领〔2015〕3号)要求,全州精准扶贫对象的评定标准是一致的,都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公布的贫困线即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如2014年全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时,是以农村居民家庭2013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为标准,2015年以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84元为贫困线标准,2016年则以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68元为贫困线标准①,以此类推。而反观农村低保标准,黔西南州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黔西南州全州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988元;2015年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为:兴义市、义龙试验区 2640元,兴仁县、普安县等县2580元②;2016年全州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076元/年③,平均增幅达1861%。由此可见,低保线在短短三年内超越了贫困线,且有差距逐渐拉大的趋势。考虑到要完成贵州省2020年扶贫标准达到6200元的要求,扶贫标准的增幅压力正变得越来越大。
13人为因素影响衔接工作的有效性
在精准扶贫识别对象工作中,客观和主观两方面人为因素的掺杂影响了衔接工作的有效性。一方面是客观环境造成的――按照 “规模控制”的原则,扶贫名额是自上而下层层分配的,因而下级必须依照上级分配的名额开展精准扶贫各项工作。具体到村就是由每个村干部领回精准扶贫的“名额”,当村干部针对名额进行分配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因为往往不是名额多了,就是名额少了,导致名额的分配成为一项棘手的工作。客观名额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导致认定过程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另一方面,根据《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的要求,要通过对低保“减量提标”以最终实现“两线合一”,主观上一些基层政府在扶贫与低保核查工作中为了尽快完成减量提标任务,存在通过下达指标指令性削减农村低保对象人数的情况,特别是大幅度削减低保对象中的一般保障户。这不仅与农村低保“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工作原则背道而驰,还造成应保未保、应保漏保的现象。
14农村基层人力资源不足影响工作开展
目前在农村地区,由于需要识别和帮扶的农村人口?盗烤薮螅?基层民政部门在人力配备上往往存在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两个方面。
具体到黔西南州乡镇各级政府,是人力资源的数量匮乏。首先体现在乡镇机构人力资源未得到针对性的加强。近几年民政和扶贫工作业务量增加,而黔西南州乡镇民政机构不仅没有得到加强,反而被裁撤合并;而工作人员也没有增加,所以现有民政工作人员兼职情况严重,除要承担民政业务外,还要承担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工作,一心多用。其次是工作人员自身的能力问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干部素质不高、能力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工作质量。最后是客观上低保和精准扶贫程序多、要求严、工作量大,放大了基层人力资源不足的缺陷。
15农村基层管理监管工作不当
低保制度和精准扶贫制度在运行的多个环节上都缺乏必要的监管,间接影响衔接工作的有效性。首先,在贫困标准的制定上,几乎没有农民参与的声音;其次,在精准识别等扶贫的具?w程序上没有贫困群体的参与环节和听证、论证环节;最后,在评估和验收阶段,缺乏具体的民意收集及反馈措施。在黔西南州脱贫攻坚指挥部相关文件中,有关民意调查的部分仅仅是笼统地一笔带过,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说明。纵观整个扶贫流程,基本属于政府操作下的非透明状态,这样的模式显然无法实现贫困群体和其他农村居民的监督。
2对策
2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充分的资金支持是实现“两线合一”工作的首要前提,解决资金问题无疑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而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通过相应的机制,将“地主”的钱通过相应制度发放给贫困人口,以促进社会公平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当前黔西南州扶贫标准过低等一系列问题与扶贫资金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要彻底扭转这一局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国家财政对贫困地区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为衔接工作夯实财政基础。
22合理规划衔接工作进程
在保障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如何规划好扶贫标准和低保标准的衔接工作进程是能否实现有效衔接的关键所在。扶贫标准、低保标准的制定除了参考国家层面的规定以外,还需要地方政府必要的规划和测算才能如期实现两项制度的平稳衔接并避免现实中两项标准差距逐渐增加的情况出现。由于低保是保障贫困群众最基本的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扶贫是致力让贫困群众脱离贫困的工作,因而在标准制定上,扶贫线要高于低保线。近几年的低保线与扶贫线数据显示,黔西南州农村出现扶贫标准低于低保标准且差距逐渐拉大的现象。建议扶贫部门能按年度及时调整标准,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精准扶贫标准同步演进。
23完善数据衔接工作
在衔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能否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而实现数据衔接决定了衔接工作的准确性程度。一方面,可以考虑依靠定期核查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将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种类型,再根据不同类别开展不同的精准扶贫工作,对有劳动能力的中短期低保对象可以通过生产项目帮扶鼓励支持进行生产自救、劳动自救,对长期的低保对象要落实低保兜底,从而实现扶贫对象认定精准;低保对象核查精准;低保对象分类精准。另一方面,通过信息衔接完善识别机制和退出机制。两部门通过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对不在扶贫对象中的低保对象部分,由民政部门进行全面兜底;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纳入扶贫范围进行帮扶;对经过帮扶后脱贫的贫困户,及时完成退保;对今后因病或因灾等原因返贫的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纳入低保范围。
24健全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有效与否是能否保证反贫困工作公开、透明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坚持内外部监督相统一。一方面,在对贫困户和低保户的公示过程中,不仅要将符合条件者的收入和家庭基本情况等信息公示,还要把收入计算的公式和流程一并公示出来,以保证有据可查;另一方面,也要将各村低保户、贫困户数量及计算公式一并上传到网站,接受社会大众的外部监督,降低工作中主观人为因素的干扰。
25对驻村干部和村干部提供培训
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态度是影响衔接工作能否落实到位的重要因素。因此从培训对象上来看,不仅要对驻村的扶贫办工作人员提供针对性培训,还要对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以保证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实施者和辅助工作者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培训内容上看,不仅要涉及衔接工作的概念和性质等理论内容,还要涵盖工作的基本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实践内容,以保证操作流程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
3结论
低保扶贫衔接工作旨在实现两项制度的统筹――通过低保制度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现托底性生活保障并通过扶贫开发帮助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摆脱贫困。“两线合一”是确保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目标的重大举措。
尽管黔东南州在“两项制度衔接”的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尚不完善的识别机制,政府财政投入有限,农村基层人力资源不足,缺乏贫困群体参与的贫困户监督机制等原因的掣肘,制约了反贫困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要解决出现的问题应该结合不同的工作阶段对症下药,在准备阶段,不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资金的充足;而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在识别阶段要做好扶贫和低保数据衔接工作,在执行阶段对村干部和驻村干部提供能力培训,在公示阶段健全监督机制。
反贫困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而对低保制度和扶贫制度进行衔接的最终目的就是在有限的时间内
实现反贫困效益的最大化,在今后的衔接工作中,黔西南政府要继续克服困难扎实推进衔接工作,让国家改革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农民,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注释:
①国家统计局2016年《中国农村贫困检测报告》.
关键词 农村扶贫开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7.9 文献标识码:A
农村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缓解我国农村贫困两种手段,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输血式”救济,更多关注人的生存权;农村扶贫开发是“造血式”扶贫,更多关注人的发展权,二者的衔接实质上是生存与发展的衔接。贵州省目前有50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 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不仅能使贵州省贫困人数和返贫人数绝对减少,促进国家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工作迈上新台阶,而且对贵州省两项制度实施及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制度实施的现状
2001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颁布,新阶段扶贫开发启动。贵州省作出《关于切实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对象包括农村未解决温饱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贫困人口。2007年7月,贵州省率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省现有纯收入700元的255万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从制度上开创了扶贫开发新格局。2008年,贵州省对农村低收入以下贫困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标志着扶贫工作进入开发扶贫和救助扶贫“两轮驱动”的新阶段。2009年,国家实施1196元的新扶贫标准后,贵州省贫困人口增加到585.38万人,贫困人数剧增,占全国贫困人口的14.6%,按照新扶贫标准,贵州省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2010年4月起,贵州省逐步在50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乃至有扶贫任务的87个县(区、市、特区)推开。
试点过程中,部分因素导致两项制度衔接不能有效施行。一是对象识别机制不够完善。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扶贫对象、低保对象、残疾人口相当程度上是交叉的,而当前享受两项制度的贫困人口的区分标准,即单纯的扶贫对象、单纯的低保对象以及享受低保和扶贫政策的对象并未完全建立。二是政策衔接的权威性不足。目前,国务院各部委、贵州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已经陆续的颁布了农村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而相关政策都是以“决定”、“通知”、“意见”的形式出现,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关两者衔接的政策显得十分欠缺。三是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贫困现象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动态管理机制的缺失、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已脱贫的农村居民不能及时退出帮扶政策的覆盖范围,而应保者却未保。当前贵州省一些地区不愿摘下贫困帽的奇怪现象与退出机制不完善有极大的关系。
二、对建立两项制度衔接机制的思考
1、建立科学有效的对象识别机制。第一,确定合理的识别标准。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评定标准是以人均纯收入这个经济指标为核心,同时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当前应将物价上涨等因素加以考虑,保障识别标准科学合理。第二,确定规范性的识别指标。政府部门如统计部门、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采用统一的统计口径,进行联合调查,开展贫困人口认定统计工作。第三,建立公开、公正的识别程序。贫困人口的识别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落实民主听证制和民主评议制等,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具体操作时,基层工作人员要将入户调查和走访了解的详细情况包括贫困家庭人口、贫困类别、家庭收入情况及拟救助的方式等进行全村公示,如有异议应再次调查核实。通过科学设置识别标准和指标、规范识别程序,准确定位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2、完善分类扶助,积极落实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对单纯的低保对象,要根据其收入状况分别确定享受低保的标准,同时可将其土地流转等作为股份,参加到产业化扶贫中,依托产业化发展脱贫;对具有开发能力的扶贫对象,要制定扶持到户的规划,明确扶持方式和资金;对赡养负担较重,以及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处于低保线临界状态的家庭,应结合具体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低保和扶贫方式,可通过扶贫“雨露计划”、民政救灾资金及社会力量的联合投入使其脱贫,如贵州省扶贫办于2010年8月起在“雨露计划”实施过程中加入了“圆梦行动”方案,这一方案共投入 800 万元资金,专门针对农村户口的家庭中有考入一本院校的学生。
3、建立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追踪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追踪管理主要是根据贫困人口的档案记录对其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跟踪,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对其领取低保金或享受扶贫开发政策进行动态化管理。 建议设计合理的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卡。根据对贫困人口家庭收入情况的掌握,在动态管理卡上详细记载贫困人口开始享受低保或获取帮扶的时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时间和原因,并确定跟踪回访的时间。最后根据追踪调查的情况,对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
此外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即对于脱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退出,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及时调整对其的帮扶政策,对新出现的贫困人口要按照一定的识别程序将其纳入到贫困帮扶的对象中。
(作者:贵州大学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政策与法律研究)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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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捐赠资金的方式,真诚与_________携手,共同为中国西部的贫困地区做一件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
根据_________教育扶贫项目赞助方案,甲方愿意赞助_________元。该资金赞助的项目可由甲方命名。
_________作为教育扶贫项目的承办单位,认真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扬爱国奉献、追求卓越的精神,以_________的工作作风,珍惜甲方的每一分爱心捐赠,使之在贫困地区发挥最大的效力。
甲方随时可以指导和监督乙方的教育扶贫工作,随时可以审计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延伸阅读
2017年最新精准扶贫帮扶政策
易地搬迁扶贫
搬迁对象和规模:
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优先实施整体搬迁。十三五时期我省的搬迁规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0万人。
补助标准:
贵州省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实行差别化补助和奖励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先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城镇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办理流程:
自愿申请搬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公示搬迁户名单搬迁群众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年度资金计划搬迁群众享受补助资金。
教育精准扶贫
享受对象:
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资助项目:
除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外,贵州省增加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1.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学校(一、二年级)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
(2)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
(3)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普通高校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
(2)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办理流程:
问题:在调研中发现,我市扶贫部门掌握的扶贫对象和民政部门救助的低保五保对象存在很大差口。从扶贫部门的数据来看, 2015年年底全市有“建档立卡”扶贫对象45.29万人,其中低保五保人数为33.5万人,而民政部门实际救助的农村低保五保人数为45.5万人,这就反映出全市还有12万低保五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对象范围。通过两部门的数据对比来看,存在很大差口。主要原因有3个:
一是两部门间信息没有实现互联。扶贫、民政部门分别掌握的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仍处于条线管理状态,两部门对象信息没有实现互联共享。
二是两部门对象认定方法不同。民政部门的低保对象经过了审核审批认定,且对这些对象进行了资金救助,已落实到户、明确到人。扶贫部门掌握的扶贫对象采取的是由省抽样测算得出的贫困人口数量分解到县、乡镇、村,乡村按照上级分配的扶贫人数指标(乡村人口数×低收入人口发生率)来认定。同时,由于扶贫、民政部门认定对象的标准不统一、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在对象认定上存在差别。
三是9个非贫困县9.9万低保对象未被统计到扶贫对象范围。桥西区、桥东区、下花园区、经开区、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涿鹿县(仅统计了赵家蓬区)以及怀来县和原宣化区的大部分低保对象未被统计在扶贫对象范围内。
建议:打好扶贫攻坚战第一步是将两部门的对象衔接起来,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对象准确。
一是建立统一精准识别程序,做到贫困对象全覆盖。扶贫、民政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扶贫和低保政策,建立统一认定标准和识别程序,统一入户调查、评议公示、抽查检验等方式识别对象,实现标准统一、工作统筹、对象衔接。
二是开展联合摸底排查,实现“两库合一”。由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对全部“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和低保五保对象进行信息交换比对,依靠乡镇、村干部、扶贫驻村干部为主体,全面排查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中尚未纳入低保或五保人员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或五保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五保对象中符合条件未纳入扶贫对象范围的要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实现“应扶尽扶”。同时,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数据库和民政低保管理数据库要实行互联互通,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对象互查互对,对全部扶贫、低保对象实行台账管理,及时记录更新家庭情况、帮扶计划和成效,共享对象信息。
问题:急需明确需要扶贫政策扶持对象和需要民政低保政策兜底对象,解决扶谁和兜底保障谁的问题。我市45.29万人贫困人口中,因致贫原因不同,亟待分类管理,提高针对性。
建议:在建立科学的认定程序上下功夫,对每名扶贫对象进行精准分类识别,分类施策。针对扶贫对象致贫原因、劳动能力等情况,因人因户施策,实现扶贫和低保兜底政策的有效衔接。可将扶贫对象分为3类并采取相应的帮扶或兜底政策:
对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给于过渡性低保救助。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是国家扶贫政策实施的重点群体,把发展生产、异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等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到位,采取特色产业扶持、创业就业帮扶、资产收益、金融支持等措施实现脱贫。低保作为过渡性的救助手段,解决暂时性生活困难,实现脱贫后逐步退出低保。对有劳动能力的未享受低保的边缘户,重点依靠产业和就业等扶贫措施脱贫。
对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给于低保补助。这类扶贫对象有部分劳动能力,但是仅依靠国家的扶贫政策很难全面脱贫,需要扶贫政策和低保救助政策共同发力,通过扶持,他们虽然有了部分收入,但仍难以超出扶贫线,需要低保给予补助达到扶贫线以上,从而实现全面脱贫。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给予低保政策全额兜底保障。这类对象主要为重病、重残、高龄的低保五保对象,他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国家的产业就业等扶持政策在他们身上无法实施,难以通过扶贫政策实现脱贫,需要按扶贫线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并加大重大疾病等救助力度,实行长期政策性兜底脱贫。
问题:目前,低保补助水平还停留在平均发放上,没有实现分类施保和足额补差,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没有进行兜底保障。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以来,绝大部分县区低保金一直平均发放(目前每人每月平均补助150元),这样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扶贫对象来说,每年领取的低保金为1800元,距离扶贫线2900元还有1100元的差距,很明显对这些扶贫对象没有实现兜底保障。同时,一些基层干部为了平衡关系,减少矛盾,没有很好的执行低保按户施保的政策。对一些家庭成员本应全部按户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却按年龄只对其部分或一名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导致一些家庭特别是家庭成员全部为重病重残的家庭没有落实好救助政策,更无法兜底脱贫。
建议:要建立形成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同步提高,低保分类施保、按户保障的工作机制,在标准衔接上下功夫。
一是全面提高低保保障标准,实现“两线合一”。调研感到:低保保障标准如果低于扶贫线,就难以对全市丧失劳动能力扶贫对象实行兜底脱贫。低保保障标准高于扶贫线,就会扩大保障范围,使已经脱贫的对象仍在享受低保,难以调动扶贫对象靠自身努力脱贫的积极性。我市从2007年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以来,低保保障标准一直是低于扶贫线。2016年,全市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2900元/年,实现了低保保障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每名低保对象平均每年实际补助提高到1800元)。今后低保保障标准要与扶贫标准保持同步提高,始终保持一致。
二是全面推行低保分类施保,提高补助标准。要实现扶贫和低保在标准上的精准对接,必须改变实施多年的农村低保金按人平均发放的做法。因此要实行分类施保,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扶贫对象按低保保障标准全额补助,按目前标准应该每人每年发放低保金2900元(每月应达到240元),从而实现兜底脱贫。同时,对享受低保的有一定收入的其他扶贫对象,分类施保足额补差。建议全市选择1个县进行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改革试点,探索出成功做法后,今年年底在全市推行,对全市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又无任何收入的低保对象实行按扶贫线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使他们率先通过兜底脱贫。三是全面落实低保按户施保政策。民政部门组织县乡尽快对所有低保户排查,以户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成员纳入低保范围,解决“保人不保户”的问题,做到全覆盖。
问题:扶贫、民政部门没有建立起紧密的合作机制,没有实行统筹管理,不利于精准识别、精准发力。
建议:在扶贫开发中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建立统一的领导协调机制,设立扶贫、民政部门联络机构。加大统筹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起既分工又协作共同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动态管理。扶贫、民政部门要及时互相通报对象变化情况,通过联合开展定期核查,建立扶贫对象、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管理机制。两部门要及时将已实现脱贫的扶贫对象信息、新发现的因病因灾返贫对象及时进行信息交换,确保已脱贫对象退出低保和扶贫范围,新发现的贫困对象及时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