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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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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法律援助规范化就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援助职能要求和工作特点的标准体系或长效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各项业务都按照既定的机制要求进行,避免主观随意性,追求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从规范化的依据看,法律援助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二是系统性。从规范化的内容看,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从机构定位、人员队伍、业务开展、内部管理到经费保障等方面,这些内容都是相互联系的,构成一个有机系统。规范对象的系统性决定了规范化的系统性。三是制度性。从规范化建设的过程来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要通过制定和运用一整套严格、明确、标准的制度和操作程序来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

二、地级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构定位比较混乱

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有三类性质:行政性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从浙江省的情况看,行政性质的占大多数,浙江共11个地级市,其中行政性质的有10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即杭州。从全国范围看,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业性质向行政性质转变的逐渐增加。同时在机构体系上,又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两块牌子、两套班子”混合编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温州。三是“一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兴。四是“一块牌子、一套班子”参公事业模式,例如杭州。

(二)业务管理各自为政

虽然国务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作了规定,但从调研情况看,这些规定还比较原则,缺少细化的操作标准,从而出现业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统一标准。例如一些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询接待行为不规范、审查批准随意性大、数据报送口径不统一、案卷归档缺乏统一标准、援助机构对案件监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条例》仅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虽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缺少细化的操作标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补贴标准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执业年限较短的年轻律师办理。这些律师缺乏经验,遇到业务问题缺少可以遵循的规范;还有一些援助律师,虽然有办案经验,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办案质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三是工作站建设缺乏明确标准。近年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案件受理体系,在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工作站建设程度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了工作站作用的发挥。

(三)经费保障差异较大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实行的是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全国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差异较大,不仅东西部有较大差别,即使是东部沿海各地级市的经费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间案件补贴标准差距较大,且总体补贴标准过低,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探索

近年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规范化建设,通过实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标准化、业务管理网络化、案件指派规范化、内部管理精细化、质量监督常态化、工作站建设统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质齐优”。

(一)工作流程标准化

为解决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问题,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共分9章174节,近6万字,涵盖了法律咨询、援助案件申请、受理、审批、办理、结案、评估到费用发放整个工作流程,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任务、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质量要求,不仅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还对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规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师办案,也有利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以同行评估为例,共有11个程序要点,其中的指标体系再作进一步细化,分列一级指标10项,民事、行政案件细分指标27项和刑事案件24项。《标准》关于法律援助的各个环节,用简洁的文字说明每个阶段做什么、怎么做,使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对具体工作流程了然于胸,从而避免出现以往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的状况。

(二)业务管理网络化

为缓解案件激增带来的管理压力,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实现申请便捷、审批简捷、服务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标,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系统。该系统分为内网外网两个通道。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咨询者可以通过外网登陆,工作人员通过内网反馈、指派案件、发送电子文书,律师通过外网专门账户进入,下载文书,反馈工作进展,通知辩护单位通过外网专门账户进入,查看工作进展。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系统集咨询、申请、指派、监督、统计、检索、工作协作等功能于一体,有效规范了法律援助的业务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规范化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形成相对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筹建全市法律援助资源库。资源库按照“自愿申请、择优录用、优先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积极吸收法律理论及实务专家、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参加。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和筛选录用等步骤,最终确定了27家律师事务所和259名律师为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首批志愿律师事务所和志愿律师。259名志愿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9年,既有从业20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也有刑辩、医疗、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律师。志愿律师按专业特长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两大类,再按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个人姓氏笔画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资源库志愿律师名册中依排序指派。

(四)内部管理精细化

为厘清各岗位工作职责,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责任,逐步实现市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精细化,中心制订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单》。《工作清单》将中心各岗位的职责进行了细致的罗列,使每个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为进一步解决每件事“怎么干”的问题,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单》,内容涵盖主任办公会议、会务组织、培训管理、日常考勤、信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27项。《管理清单》对每个管理事项进行了细致的罗列和说明,一方面细化了责任,做到职能清晰、职责明确,另一方面为客观准确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质量监督常态化

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踪、旁听庭审、征求意见、质量评估”常态化的质量监管体系。每个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归档都有专人负责监督,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通过随机抽查、大案要案重点关注等方式,认真开展“旁听庭审”工作,及时记录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质证等情况,并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依据。建立当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见”机制,通过电话回访、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师在会见、阅卷、庭审等阶段的工作表现。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制订《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组成评估专家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作为全市案件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站建设统一化

结合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实际发展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重点开展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了《杭州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标准》和《杭州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评细则》,通过创建活动做到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五个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价模式,并确保行业部门工作站的规范运作达到“十项标准”,即:依照程序设立,外观整齐统一,基本设施齐全,队伍建设到位,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内容有量,业务制度规范,运行机制正常,亮点特色明显,社会影响较好。

四、加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为进一步推进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应逐步实现六个统一:机构性质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软件统一、工作站建设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内部管理制度统一。

(一)机构性质统一

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应认定为何种性质?从职责承担、事业单位改革趋势和国外法律援助发展趋势来看,应逐步统一为行政性质的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定岗位、定人员。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从职责承担考量。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主要是受理、审查、指派以及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这些都是行政职责。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理应由行政机构承担。二是从事业单位改革趋势考量。《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因此,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三是从国外法律援助发展趋势考量。考察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强化了政府的管理责任。从律师协会到独立的公共机构再到政府内设机构的变化,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趋势。其目的在于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责,防止法律援助经费被滥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机构体系上,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们的实际,建议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一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机构模式,取消同一层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分。在具体职能设置上,应考虑如何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划分事权。在职能定位上,同一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统一职能设置,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支付费用以及对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别于省级机构制定政策为主的职责,较区县级机构又多了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质量标准统一

从现实情况看,现有的质量评价标准往往侧重于办案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是否及时;会见、阅卷、开庭是否及时;是否与受援人及时沟通意见及办案进展情况;对受援人的权利是否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实质内容的评判和监督,还较欠缺。下一步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既要考虑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盖实质指标,主要指法律服务技能的细化指标。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标包括(:1)会见受援人及提供咨询情况;(2)阅卷情况;(3)法律文书制作情况;(4)告知与报告义务履行情况;(5)办案效率;(6)服务态度等。实质性指标主要指法律技能、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能、与法庭的互动、与对方的互动,具体包括(:1)辩护或的观点是否正确;(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辩护或意见是否被采纳;(4)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5)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诉讼风险是否得到控制;(7)庭审中的表现情况;(8)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当事人评价和相关机构反馈意见等。

(三)管理软件统一

目前,不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都开发并应用了法律援助的网上办公系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管理软件不是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不同机构之间管理软件中的数据无法交换、衔接。因此,应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首先,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开发小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业务的人员,也要有信息技术方面的专家。他们应对法律援助业务有深刻的理解,对网络信息的前沿技术比较熟悉。第二,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要进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盘托付给软件开发商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须以不同的用户身份进入系统,对各项功能反复演示,测试数据的关联性和准确性。第三,要让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与测试,听取他们的意见,在不同地区试行的基础上再正式投入运行。当然建立、应用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在统一的管理软件应用前,一个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管理软件,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联网运行。

(四)工作站建设标准统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要在发挥其实际作用上着力,这就需要对工作站的设立、职责、人员、经费、制度等关键性因素进行规范,避免其徒有虚名。一是设立程序统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级别对应、统一布局、按需设置”的原则设立。具体包括两方面要求:一要有设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为法律援助的工作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较大。二要按程序设立。所在行业部门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二是工作职责明确。设在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的工作站在职能设置上或有不同,但从基本职能上看,应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工作站主要负责接待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负责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并按规定转送援助机构;及时向主管行业部门和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工作情况等。三是人员配备合理。为保障工作站有效开展工作,工作站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有条件的地方应聘请一支相对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业务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数据统计制度等各项内部运行机制,以确保工作站规范、有序运行。

(五)经费保障统一

建议探索分级拨款的经费保障模式,减少因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经费保障的巨大差距。进一步探索费用分担制,解决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具体举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级拨款经费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因此会出现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少的情况,这不利于资源的公平分配。考察国外经费管理模式,不少国家采用了分级拨款的方式,例如英国,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经费几乎都来自中央财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经费完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区服务。在加拿大,有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拨款,是两级政府拨款。参考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议进一步探索分级拨款的经费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其中中央财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经费。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费用当事人分担制度。费用分担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资源能让更多困难群众享用,从而促进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能有效解决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经费保障的统一。费用分担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领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国家承担费用。

(六)内部管理制度统一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笔者经过思考,对贵州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做好“三个结合”

即把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当前贵州多民族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

第一个结合是把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

我们注意到,国务院在贵州的战略定位中提出的是“文化旅游创新区”,关键词有三个:“文化”、“旅游”、“创新区”。我认为,“文化”是这三个关键词中的关键。贵州山清水秀,气候宜人,固然也能成为旅游目的地,但没有文化内涵的旅游是苍白的。“创新区”中,我理解,“创新”是国家给贵州文化旅游开发予探索、实验和创造性工作的政策弹性和空间,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民族传统文化,根据一些文化因素胡乱编造。关于旅游的一句流行语“文化是旅游的灵魂”并非毫无道理,而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云南丽江、贵州西江旅游之所以“火”,与这些地方浓郁的民族文化密切相关。而这些民族文化是该民族原本就有的,不是编造的。编造的伪“民族文化”只能骗人于一时,它拉不来回头客。贵州是一个有着十七个世居少数民族的多民族省份,民族传统文化丰富多彩又各具鲜明特色。这些都是发展贵州文化旅游的宝贵资源。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国务院给贵州“文化旅游创新区”这么一个战略定位。

民族文化之所以成为旅游资源,就在于其独特性、唯一性,它能满足游客求新、求异的心理期待。而同化,是文化独特性和唯一性的杀手和天敌。文化一旦被同化,意味着特点和唯一性的消解和丧失。也就意味着其作为旅游资源的价值不复存在。因此,文化旅游的基础和前提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由此作为基础,才有可能谈得上合理开发利用,使之变为旅游资源。这就与当前进行的文化建设有了密切关系。

文化建设内涵丰富,创造、创新当然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但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是创新的源泉和根基,因此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工程,因而也就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因为,民族文化创新必须在本民族传统基础上进行。那种脱离民族文化传统,凭想当然杜撰或仅些许文化因素编出来后贴上某民族标签的所谓民族文化只能说是一种“伪民族文化”。这样的文化本民族大众不可能接受,因此注定是短命的、不可持续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对民族传统文化尊重、敬畏基础上,根据本民族文化特点和规律进行创造。而要做到这一点,前提和基础只能是先做好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否则民族文化的创新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对贵州文化建设做出的“决议”用“推动贵州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样的措辞,正是结合贵州多民族实际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结果。多民族文化是一种多样性的文化。而这种“多样性”,正是贵州文化的软实力所在。

基于上述认识,建设贵州文化旅游创新区,就与贵州多民族文化建设有了必然联系。我们不能把这两者看做是两张皮。自觉地把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与多民族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中把文化建设作为基础和前提,在多民族文化建设中考虑文化的旅游开发利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取得最大成效。

第二个结合是把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民族文化旅游的目的地大多为乡村。因为我省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占较大比重,更重要的是民族文化传承主要在乡村。我省近年来各地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从目前情况看,新农村建设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政府补贴和村民自筹相结合方式,翻修民居、进行村寨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设,村容村貌确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新农村”确实也被打造成了旅游景点。但实事求是地说,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已经打造成旅游景点的村寨的改造不是传承保护了民族文化,而是破坏了传统的民族文化面貌。比如,一些布依族村寨的建设改造不是按照布依族民居建筑特点进行,而是照搬黔北民居建筑模式。把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就是要把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培植作为建设目标之一,把民居建筑形式、风格特点和民族文化活动开展场地、民族文化展示等因素考虑进去。

第三个结合是把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贵州民族地区以工业化为依托的城镇化率将逐渐加快,这是一个必然趋势。现代化、城镇化对民族传统文化形成一种严重冲击和严峻挑战。为了使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仍能发展民族文化旅游,就必须解决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如何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那么工业化、城镇化实现之日,就是各民族文化唯一性、独特性丧失之时。在这种情况下,民族文化旅游从何谈起?

做好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结合,首先要做好传统农业和民族文化产业布局,根据各民族传统农业和文化优势,在不同区域将各民族传统的农业和文化产品生产进行产业化转化,使少数民族群众用现代化的生产组织方式进行传统农业和文化产品的生产。同时,要在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在城镇格局、民居建筑形式和风格以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等方面,按照民族传统村落布局特点、民居建筑形式和风格进行设计和建设,保持民族文化记忆,避免千城一面的弊端。各民族民俗文化活动是其最出彩的部分,城镇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民族开展文化活动的实际需要,使各民族居住相对集中,并做好民俗文化活动场地的配套建设。

二、在做好文化普查基础上划分文化区,做好旅游规划和产业布局

要搞好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首先需要摸清家底,看看每个地区都有哪些文化资源。摸清家底,则必须开展文化普查。

后,民族文化的调查就一直没有断过,开展普查有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贵州民族文化一直处于不断发展演变中。过去调查的情况今天或许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此外,很多民族文化事象过去很少或基本上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因此,重新开展民族文化的普查,十分必要。

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各种文化事象分布情况,划分出文化区,为文化旅游创新区的创建奠定基础。

这里的文化是广义文化,包括物质、精神、社会(制度)和行为等形态和层次。

西方人类学的传播学派曾根据文化分布的情况分析文化传播,把具有相同文化因素的区域划分为文化圈和文化丛,后来又有人根据文化传播时期先后划分出文化层。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划分文化区。方法是:在地图上标出各种文化因素的分布情况。相同文化事象,应根据不同区域同一种文化事象特色浓淡程度和文化要素的丰富程度用颜色加以区别。比如,布依族各地都有过三月三的习惯,但望谟、册亨、罗甸等地表现得更为浓重一些,因此这些县的三月三表示符号颜色应比其他地区浓一些。这种划分不是要探究文化传播问题,而是要为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奠定基础。规划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可行性。

三、打破行政区域界线。按文化区域分布状况整合旅游资源

文化既具有民族性,又具有区域性。一个民族往往具有相同的文化事象,但又具有区域差别。这种“区域”,与行政区划不能等同。行政区划往往经常发生变化,但文化的区域特色却具有相对稳定性。尽管行政区域的变更会给文化带来变化,但从总体上看,这种影响不动摇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过程中,必须打破行政区域界线,按照文化区域分布状况整合文化旅游资源。

打破行政区域界线的好处是能充分合理利用文化资源,避免重复和浪费,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目前的做法一般是以县为单位各自为阵、各行其是。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每县在发掘文化资源推动旅游时,为了突出自身特色,都不考虑文化总体面貌,把本县文化中的差异性放大,人为造成民族文化的分化。比如民族服饰的改革就出现了不同县不同款式的情况。这不但形不成合力,反而造成文化的碎片化,为可持续发展带来后患。

要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就需要在划分出文化区的基础上,根据文化分布情况由省或市、州、地制定规划,组建相应级别的文化旅游创新区统筹和协调机构,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问: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和发放有哪些规定?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问:个人对社会保险监督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问:对进城务工及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哪些规定?

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问:国家社会保险法从何时起施行?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1、严把规划审批关,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严格办事程序,严把规划审批关。遵守联合审批制度,严格办证程序,全年共收申请报告420余户,经现场踏勘调查,经联合会讨论批准,全年共审批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195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5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1本,应建户办证率100%,。 同时保证规划实施,全年共开出整改意见17处,保障了安全、实用、美观建筑三要素的统一。

(2)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全年共进行建筑安全检查6次,查处整改82处,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对全镇14家预制构件企业进行监管,销毁无标识预制板200余米,保证了全镇今年未出现任何建筑安全责任事故。

(3)规范燃气管理。一年来在市燃气办支持配合下,对全镇15家燃气销售站进行了三次专项检查,现已整改达标9户,其余6户正在停业整改中。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拆违控违力度。针对违法建设现象,联合国土、城管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镇专职巡查员每天一次对主要路段进行巡查;印制了宣传资料40000份发放到每个农户家中,制作宣传标识牌、横幅300余处,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控违拆违的思想认识;联合国土部门成立了控违拆违执法中队,通过常规化的部门联动形成持续合力,对新增违法违章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今年共拆除拆旧26000多平米(全年任务13600平方米),整改超标建设27户、2200平方米。

3、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做好了2015年度以奖及新型城镇化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配合上级做好了乡镇建房情况、小城镇建设调研活动。

(2)每月、每季度及时上报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规划、办证情况和各类报表,做到上报准时、内容准确无误;

(3)按照要求每周上报拆违控违相关信息,做到上报准时、内容准确无误;

(4)做好了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危房户信息和重点援建对象的资料收集和上报,完成危房改造16户,其中一般援建户13户,重点援建户3户,改造项目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上级援建资金将于12月份全部发放到户。

(5)对污水管网改造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完善和补充,今年共建设污水管网2.8公里。

(6)较好完成督正村联村工作。今年我站联系督正村,积极参与村级环境整治、水利冬修等各项工作。

1、坚持规划先行,提供优质服务

(1)严格执法,加大拆违控违力度。继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特别是对G319、开元路、金阳大道两厢等重点路段,加大巡查、排查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坚决遏制未报批建房、乱搭乱建的行为,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力争把违法建筑制止在萌芽状态。

(2)强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抓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及技术服务。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与建房户签订建筑施工责任书和建房承诺书。坚持监管和整治并举的方针,并积极配合市质监站,对预制构件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排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严格规划管理。积极协调做好控规的调整。认真执行建房“一书三证”制度,依靠村级规划联络员做好建房规划审批工作,继续实施国土、城建、规划的联合审批会制度,所有建房报建手续须通过集体讨论才予以办理。协助做好重点项目工程规划、质量安全和技术服务。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和集镇立面控制,按照立面控制标准实施,引导集镇居民联合建房,高标准规划建设,逐步改造旧城,打造城镇建设亮点。

(4)强化村级规划,逐步实施村庄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继续推行按新农村标准图集建房,提升建设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农村建房质量和品位,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规划建设和

综合整治并举。积极引导农户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和农宅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环境质量。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1、建立学习制度。要求每一名建管站成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熟悉掌握业务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融管理于服务之中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个人素质。

2、建立工作督查制度。严格要求建管站成员,不迟到、不早退,工作积极主动,严于律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彻底公开办证内容,办证条件和程序,规定办结时间。特别在办证条件是,一次性向群众告之所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杜绝在审批上的不公开不透明问题。坚持勤俭办事,增强勤政廉政意识。管好用好公共财物,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3、建立担当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把住“四关”:一是统一规划关,二是审查批准关,三是实地放线定位关,四是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施工。对违章、违法建设严厉查处,彻底改变农村建设散乱状况。

4、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以身作则,爱岗敬业,脚踏实地,服务重点项目,服务园区建设。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控制,规范农房建设行为。

(二)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农房规划建设许可实施办、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和相关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