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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运营、问题、对策
社保基金是根据立法建立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一种专项基金,即国家和社会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公费医疗事业等项目的资金的总和,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制度。
一、我国社保资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管理不健全。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来行使社保基金监督职能,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其实质仍是政府性质,并且较多的流于形式,并没有充分发挥实质作用,导致了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保基金管理能力低。
2、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难。在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环节中,政府做为现行社保基金市场经营的管理者,出于安全考虑,选择的是统一管理的投资运营模式。筹集的社保基金目前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并按银行现行利率和国债利率获得利息收入,投资渠道单一。从表面上看,这样做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社保基金,根本无法规避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3、投资管理效率低下,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采取分散管理的方式,这种方式无论从管理的难度来说,还是管理的效率上来说,都增加了社保基金经营成本,加大了投资的风险。除政府管理外,也有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但是其并没有与政府分离,常常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
4、缺乏有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的经营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保基金运营机构,与社保基金营运有密切关系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许多问题,资产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二、完善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对策
1、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系。构建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改革完善社保投资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完善规范财务制度,严防资金管理漏洞。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加强和巩固社保基金战略储备性质、合理规划投资运营模式。使社保基金投资运营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在社保基金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组建专门的机构运营,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业务指导,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走势,确定投资方向、建立组合方案,进行效益评估,投入实施运营。探索建立社保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相互分离的模式,按资金性质分别进行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实现社保基金的管理与投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2、构建多元化投资运营机制,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一系列的风险。为了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实现投资的多元化,实行分散投资。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证券、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信托投资等各项投资。银行存款和债券相对来说比较安全可靠,但通常收益率较低,很难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股票投资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但相应的风险也比较大。而证券投资的风险要低于单一的股票投资,潜在的收益率又高于债券,是一种收益和风险都较为中等的投资方式。因此,为了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我们应该进一步调整各个项目的投资比例。通过调整资产配置,进一步降低银行存款和债券的投资比重,加大对其他债券的投资力度。从而提高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增强国家对宏观经济及长期战略发展的调控能力,在安全与效益中取得双赢。
3、构建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社保基金投资进行全面、科学的事前风险评估,是世界各国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性的重要手段。我国在进行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同时,应着力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体系。通过收集资料、总结分析、得出结论,及时发现和预测可能出现的危机,使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对社保基金运行中的风险建立预警监督机制,利用这些指标来设计预警流程,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就是一种原则性的预警机制。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投资工具和收益要求的不同,设定更具体的一些指标。在保证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社保基金增值,并对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治理结构的完善发挥积极作用。
4、加强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我国社保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因此对投资营运机构的选择和资格认定是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机构的资格审查应当遵循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选择时要进行充分的比较,进行严格的审查。要选择经营能力强、业绩排名靠前、风险控制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研究业务有特色和社会声誉高的优秀基金管理公司。社保基金入市后,投资运营的实际效果如何,能否实现预期的投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保基金市场运行的监管是否规范、得力。投资运营机构大量风险是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积累和引发的,所以应对社保基金运营实施实时的动态监管。当投资运营机构不能依照法律和契约履行其义务,并且导致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增大,威胁社保基金的利益和安全时,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措施,限制其有关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某些活动,直至取消其投资营运资格,并根据其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不良资产,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收工作,防止风险的进一步蔓延,确保整个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过程的安全监管。
总之,为了实现社保基金的有效运营,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应拓宽投资渠道,科学组合,采用适当的投资管理。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实现社保基金增值保值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吕学静.社会保障基金管理[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风险
(一)筹集风险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由专职管理机构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来收取,由“收入户”和“财政专户”两部分主要构成,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基础组成。由此,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风险在于其征收形式,具体在:①企业的拖欠拒缴现象严重,导致征缴率偏低;②监管力度不足,缴费基数不清,企业存在瞒报、漏报现象;③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低,资金来源单一;④没有明确的融资渠道,资金问题无从解决,形成的恶性循环使企业的拖欠、拒缴行为更加频繁。以上所述均会构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风险。
(二)管理风险
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问题在于其管理层次低,环节复杂,管理主体过多并且效率低下。基金的运行不能达到预期目标,也无法调节。具体表现在①基金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基金被挤占、挪用,除此还存在多次提取管理费、为贷款作担保、为以非正当理由提前退休者发放养老金等行为;②管理主体过多造成管理分散化,导致管理成本过高,多数省市调节比例较低,无明显作用;③管理制度落后,无法体现政府的职能作用,收支管理混乱,无法保障基金的安全。
(三)投资运行风险
现行基金投资管理体制不顺,经营主体的缺失导致无人承担责任,也没有对应的风险管理。社会保险局仅作为行政机构难以完成市场增值的目标。同时,虽然每年基金数量巨大,但因属地管理分散于全国各地,投资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收支难以长期平衡。按我国规定,地方基金只能进行银行存储和国债购买,虽然降低了投资风险,但也会造成基金的保值增值无从实现。无法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在市场投资运营。
(四)给付风险
我国老龄化现象愈加明显,在90年代末,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十分之一以上。由此带来的是老年抚养比不断上升,不仅会使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数减少,还会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增多。同时,国内的法定退休年龄相比国外会提前五至十年,但在此情况下,仍存在大量在职职工提前退休的情况。如此又会降低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数,同时退休职工又需要支付退休费用。如此必会带来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一)立足国情,合理选择管理模式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体系尚未健全,制度处于转型期。因此,为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性,应选择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原因如下:
1.集中式的管理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当下中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也可适应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2.该模式明确投资管理职能和行政职能,实现分权而治,提高行政效率和投资营运效率;
3.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得到民众的认同感,也可得到来自民众的监督,增大民众的信任度;
4.该模式可以为当下并不发达的资本市场中的养老金实现部分保值增值,也给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5.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制度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提高社会的储蓄率,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进步。
(二)制度建设,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管理混乱,部分个人账户被用作为退休职工支付退休金,导致新进账户和已有账户的管理混乱,出现个人账户空账的现象,造成养老基金的财务隐患。为此,相关部门不仅需要填补转型期遗留的旧账,还需要将个人账户进行合理分配,使其实现小补充向大补充的转变,从而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结构合理化。降低由制度转变所带来的隐患,提高养老保险体系应对风险的协调能力,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而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也是养老保险风险防范控制的基础所在。
(三)加强监督,强化运行管理监督
对于基金监管模式,同样应当强调适合我国国情,建立相互制衡的监督模式。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交由社保部门,将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监督交由基金监管委员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和养老保险金投资组合规定。同时设立外部监察机构,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全程监管,形成内外同时监管的局面。建立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准入和退出机制,确实执行相关标准和流程。强化过程监管,严禁相关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操控现象,严惩投机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高监管透明度,自觉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管,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体系的建立提供妥善保障。
(四)法律制约,完善相关法律保障
针对我国基金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部门应为此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国外职业基金管理者、基金投资公司的进入必将会使我国现行基金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新的改变。而完善的法制是基金行业正常运营的基础,这必会对我国养老基金的风险防范等相关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关部门应积极保证养老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确保适当的基金收益,提高公众对养老基金的信任度,同时也给养老基金运营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保障基金持有者的利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及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来临,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控制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就现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风险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两个方面展开论述,试得出对养老保险基金风险控制措施一些有参考价值的结论,通过立足国情,合理选择管理模式;制度建设,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监督,强化运行管理监督;法律制约,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四个方面来防范养老保险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状态。为完善我国养老金保险体系,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做出一定贡献。(作者单位: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参考文献:
[1]于洪.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委托问题[J].财经研究.2002(09).
Abstract:In this paper, two typ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in the mode of regulation of pension funds to analyze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combined with the concrete practice of China, on how to choose a reasonable regulatory approach to ensure that the social old-age health insurance fund investment operations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投资 监管模式
Key words: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fund; investment; regulatory approach
作者简介:龙桂珍(1981-),女,湖北随州,硕士,助教,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114-02
一、国际上两种主要投资监管模式
(一)两种监管模式的概念及特点
1.“谨慎人”监管模式
“谨慎人”监管模式是指不对基金资产的具体配置(如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做任何量化的规定,但要求投资管理人的任何一个投资行为都必须像一个“谨慎的商人”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为养老保险基金构造一个最有利于分散和规避风险的组合。
当投资发生失误时,投资管理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当初的投资决策是“谨慎的”,否则受托人会因为自己的不谨慎决策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方面,“谨慎人”模式是很“宽松”的,投资管理人对养老保险基金享有充分的资产配置权:另一方面,它又是非常“严格”的,在发生投资争议时,投资管理人必须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当时的决策是谨慎的。
2.限量监管模式
限量监管模式是指预先确定好各种投资品种在养老保险基金总资产中的比例,然后按照既定的比例进行投资。具体包括按照资产类别不同规定投资数量的限制、自我投资比例限制、境外投资数量限制,所有权集中性等。进行的最普遍的一个管制就是限制它的自我投资比例。
限量监管模式对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可能产生很多消极影响。比如:第一,限量监管模式过分强调单个资产的风险和流动性,而没有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在投资组合水平上,风险和价格不同可以通过分散化降低,而流动性风险依赖于投资者的全部资产的流动性状况,而非所持有的单个资产;第二,由于“资产―负债管理方法”的应用要求在股票和债券的选择范围上有较大幅度的变化,即可选择的资产品种越多,资产于负债匹配就越有效率。而限量监管限制了选择的范围;第三,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可以规避金融原生市场的风险,如果投资组合监管限制衍生金融国家的使用,不考虑其他限制,这将迫使机构投资者要么持有低收益资产,要么使自己面临其他风险;第四,面对多变的经济环境和证券、货币和实物资产市场,限量监管措施是缺乏弹性的。
(二)两种投资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
当今时代,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领域日益渗透到银行和证券行业;而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转也离不开稳健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国际上,澳大利亚、丹麦、日本、加拿大、韩国、挪威、冰岛、英国、新加坡、瑞典等实现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混业监管,除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外都已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混业监管,而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冰岛、挪威、英国和瑞典已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混业监管。
具体在监管模式上,美国作为典型的采取谨慎人规则模式的国家,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一般没有数量规定,但对自我投资却明确要求不得超过基金的10%,澳大利亚自1985年起即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放松管制,但10%的自我投资的上限却一直保留。加拿大在采取谨慎人规则的同时,对分散化施加具体的数量限制,如加拿大将不动产投资限制为养老保险基金组合资产的5%,将基金对国外资产的投资限制为30%。而一些采取数量限制方式的国家也会运用谨慎人规则或者采用某种类似的行为程序导向规则,如智利、巴西等。
国际经验表明,几乎所有进行养老体制改革的拉美国家及匈牙利、波兰、哈萨克斯坦等转型国家的养老基金监管都采用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当然,如前所述,拉美国家所实行的也并非是纯粹的数量控制原则,拉美国家的养老基金投资也需遵守某些审慎人的规定,尽管二者呈现出某种融合的发展趋势,但差异则将长期存在。
虽然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的谨慎人规则和数量限制原则属于两种不同的监管思路,但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从本质上说,谨慎人原则和数量控制原则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养老基金稳健投资的目标,实现投资分散化以及基金收入和支出在时间、币种上的匹配,其区别仅仅在于达到这些目标的途径不同。实际上谨慎人原则和数量控制原则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在使用,实行谨慎人原则的国家也对自我投资进行了严格的数量限制,这说明在谨慎人原则不足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时,实行谨慎人原则的国家也要求助于数量控制的方法;而拉美国家所实行的也并非是纯粹的数量控制原则,在此原则之外,拉美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还要遵守一系列谨慎人的规定,而这一点常常为许多理论家所忽略。
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投资监管模式
以上国际经验表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选择受一国宏观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政府干预及监督制度的完善程度、法律体系的建设及历史、政治、文化等人文背景等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养老保险投资基金管理的高度复杂性,社会公众的高度敏感性,对经济金融稳定的高度敏感性,一些转型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在近年的探索中逐步认识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效性既需要重视机制与技术层面,更需要在制度构建,模式选择,管理能力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养老基金目前面临着一些独特的风险及问题,因此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策略必须以国情为基础。
(一)现阶段宜采取限量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总体情况是:虽然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几十年计划经济形成的“大政府”局面即使在短期内会有所改变,但政府的核心作用却是不可或缺的;资本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还不够成熟。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确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还不能为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提供全面、有效、稳定、发达的规范化市场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会计和审计制度、监督和管理制度、清算和偿付制度,以及为证券交易服务的微观结构等。事实上,就连养老基金存银行仍不能完全杜绝投资风险。商业银行可能处于追求利润的目的,会故意少算利息,或与社会保障部门相互勾结,侵占养老基金的利息收益。1998至2004年,审计机关曾经查出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临安市)的养老、医疗两项保险基金少计银行利息达200多万元。
另外,国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及其监管也给了我们如此的启示,选择谨慎人监管模式主要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专业人才的积累、法律体系的发展、行政部门的完善等。目前中国在这些方面尚无法满足实施谨慎人监管的要求,其主要问题出在了上述方面的“质”而非“量”上。因此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在总体上适宜采取严格的限量监管模式。
(二)当前限量监管模式所应避免的误区
但过犹不及,如果限量监管模式过于严格,将很难达到预期监管目标。强调基金投资安全本身并没有错,关键是如何理解安全的内涵。从理论上讲,任何投资的安全性标准均可以在三个层次理解:一是数字安全标准,其主要强调保证投资的本金不受损害;第二个层次是购买力安全标准,其主要强调抵御通胀风险;第三个层次是相对生活水准安全标准,旨在维持资产所有人期末相对生活水准。2001年12月,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对安全性的要求似乎更多体现为“不亏本”,更看重保证账面金额的安全。在具体操作时,社保基金的资产大部分都配置到了银行存款和国债等投资品种上,由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这种只考虑历史账面数字的安全性标准既无法抵御通胀的侵蚀,更无法满足退休者“老有所养” 保持相对生活水平的基本养老要求。不利于基金分散风险,任何投资都会有风险,分散化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手段,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也可以通过多样化的投资予以分散,而真正的分散化投资要求投资于对市场驱动因素反映不同的各种资产类别上。这就要求社保基金的组合资产中能够尽可能广泛地包括彼此之间相关性较低的资产类别。
并且,这也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分散化投资不仅是养老金长期投资最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还可以显著提高养老金的长期复合收益率。《暂行办法》对社保基金投资品种的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全国社保基金在其组合资产中配置适量的其他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空间,不利于全国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因此,虽然中国政府在目前阶段应采取限量监管模式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进行有力的监管,但却不宜将基金的投资限制得过紧,而应随着市场的发展,适时做出调整,使基金投资逐步向较为灵活的监管机制过渡,最终将采取较为灵活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曾维涛.张国清 《养老基金投资的谨慎人规则及其在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适用》[J].当代财经, 2005,(8):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