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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说会计是枯燥的,但是在我看来,会计是门数字的艺术,而这种感觉在编制三表时尤为强烈。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会计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
会计学习心得1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三年半的专业学习后,在掌握了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丝印器材供销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会计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包括了解账户的内容和基本结构,了解借贷账户法的记账规则,掌握开设和登记账户以及编制会计分录的操作、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的操作以及根据原始凭证判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使我对会计有更深的理性认识并掌握会计基本操作技能。
我将来步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本次实习的目的!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葫芦画瓢准没错,经过这次实习,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书本上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真的是无从下手。这次实习,我是做会计,刚开始还真不习惯,才做了两天,就感觉人都快散架了,心情自然就变得烦躁了,而会计最大的忌讳就是心烦气燥,所以刚开始做的几天,那真是错误百出啊!!幸好有老会计杨姐的指导和教诲才是我逐步进入状态。
几天过后我在速度和准确度上都提高了不少,对于各个会计科目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了解并且对于我把书本知识和实践的结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实习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可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哪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呢。经过这次实践,虽然时间很短,可我学到的却是我一个学期在学校难以了解的。就比如何与同事们相处,相信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于是在实习时我便有意观察前辈们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而自己也虚心求教,使得两周的实习更加有意义。此次的实习为我们深入社会,体验生活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让我们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感受生活,了解在社会中生存所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
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我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财务人员请教,认真学习会计理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技能,从而意识到我以后还应该多学些什么,加剧了紧迫感,为真正跨入社会施展我们的才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会计学习心得2时光荏苒,日月如梭,转眼间一学期的时间又过去了。没有接触会计学这门课之前,我想许多同学和我一样只有感性的认识。死板,以前这个词我们总定义给会计,尽管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有些人已经同会计打过交道,或者已使用过会计凭证,或者阅读过会计报表。但问到我们会计是什么?我们也许会说:会计就是写写、算算。后来为了考取会计资格证书,对会计学这门课进行了算是比较系统的学习。但经过32个学时的系统学习,对于《会计学》这门课程的学习,对会计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自从学习了会计学后,知道活学活用才是实质。所谓活学活用,是指对课程内容不要理解过死,如借贷记账法下的账户结构、账户分类等。具体说如我们作一笔会计分录,并不是说就一成不变,而是要定期调整账户的记录,使各账户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而在调整时,要用权责发生制。当然活学活用的基础是吃透原理,因为只有弄懂了原理,才能举一反三;只有掌握了原理,才能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以求得对课程内容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会计学要求我们在学习基础理论时,注重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以及如何具体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处理一般经济业务;掌握企业经济业务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要求学生能正确编制企业共同业务的基本会计分录,学会必要的计算及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对于我们,目前来说主要需要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体系。由于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在学习上更应联系实际,方便与掌握应用。
在课程学习当中,最为关键的是上课认真听讲,紧跟老师,在做好笔记的同时能够及时思考相关问题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并快速理解老师所给出的例子。如过能对老师上课中已经提及,但又未充分说明的东西能刨根问底,就更好了。这里需要特别讲到的是老师所发的课本。虽然上课的时候不用,但在课下,通过阅读课本相关内容,更能全面,深刻的理解老师上课所讲到的内容。另外由于课本提供了不少例子和练习,方便我们做基础训练。在学习内容上,我认为首先应弄清楚各个基本概念,不要在一知半解的时候就进行更深入的学习或者练习。这样一是容易由于基本概念不清的产生问题而让进一步的学习进行缓慢,二是避免因基础问题产生不必要的困惑。对于基本概念良好的理解同时还能帮助我们区别会计学当中许多分类问题。在实际学习中,我发现同学们很多时候问的“为什么”都是由于对基本概念的不熟悉。其次我认为我们需要更多实际的练习。在课堂上,老师给我们准备的题目,我们需要靠自身的能力独自完成,同时尽量在练习的时候少看或者不看讲义。如此,我认为才能起到练习的基本作用,并发现自己在之前学习过程中的不足和错误,以便今后改正。课下,我们一是可以选择老师出的题目进行反复练习,做到熟能生巧二是可以选择课本练习进行更多样化,更复杂的练习,遇到不懂的时候在下次课中询问老师。同时尽量避免去问同学。因为问同学所得到的答案一是不见得正确,二是表述上很不精确。对于会计学这么一门精确的工具性学科,不精确往往就意味着错误。
在学习中我发现,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所以对于它的学习,要按教材章节顺序,循序渐进地进行,只有弄懂了每一种方法,才能掌握方法之间的联系,才能掌握整个方法体系。对于具体业务的账务处理、账簿组织、账表结构以及有关数字的来龙去脉,都要细致地了解和掌握,不能嫌琐碎,不能烦躁,必须要踏踏实实地学。例如,我们在确定费用是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时,一定要认清是厂部发生的,还是车间发生的。再如,只有当购入材料验收入库注明后,才能记入物资采购。而这样特别对我们这些初学者来说,许多内容、概念都是第一次接触,所以学习具有一定的难度,许多同学在学了一些内容后,就有了放弃的想法,更有甚者还产生了畏惧的心理。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会计本身是一门比较枯燥的学问,它不像其它的课程那样形像,有些同学学习起来觉得相对比较难,尤其是编制会计分录。有些同学到学习最后仍然搞不清楚有关业务的来龙去脉。这就要求我们老师首先是在教学过程中倾注自己的热情。热情,是做好任何一件事情不可或缺的一点。教师的热情,自然会在教学过程中感染学生。一个对自己的学科没有热情的老师,很难想象学生们会喜欢这门课并尊重这个老师。其次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应该让他们认识到会计学知识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工作都是非常有用的。另外就是努力让学生觉得会计学是一门很有意思的课程,体会会计的艺术美,发现会计学习中的乐趣。这方面我们的老师做的相对较好。在教学方法上,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老师重视开展多样化的教学,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大量采用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互动式教学,提高了我们的参与意识和学习能力。
多媒体教学充分发挥计算机对文字、图形、动画、视频、音频强大的综合处理能力的优势,具有信息量大,人机对话灵活等特点。在本课程的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尤为重要,因为本课程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前后内容相互关联,老师讲课时经常要前后贯穿,并涉及到众多的证、账、表,用传统的口述、板书很难表达清楚。因此我们利用事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和电子教案,有效地化解这些难点,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另外,会计学告诉了我一些企业经营中的一些原则和处理方法,这和我过去思考问题的方式并不一致,要适应市场,必须理解和遵守这些游戏规则。要说管理学把我们带入一个概括的宏观的世界,那么会计学就把我们带入了管理的一个微观世界,让我们感受到这些知识是在用细微的力量影响一个企业。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物质,并且他们最关心的是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物资财富,这也就让会计学产生有了充足的理由。同时我们也慢慢认识到会计学发展史的内涵决不亚于任何一门学科的历史,它展现了人类用聪明才智创造了最有价值的经济事物。经济世界有多大,会计学就有多大。当我们接触了这门课程后,就会清楚的发现会计和国家是相辅相成的,退一步来说,企业自始至终也要依赖于会计。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高科技的日新月异,并不会遗忘会计,相反会计将成为全球性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同时也必将在会计学国际协调工作中,在治理整顿全球性经济秩序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在生活中的每个角落都会被凸现出来。
总之,对于会计学这门课,从一开始我们就体会到了学习的艰辛,可是在艰辛的同时,也磨练着我们的意志。虽然这不是我们的专业课程,但学校开这门课肯定有它的理由,为了提高自己综合素质,我们有理由好好把它学好。另外,从就业和前途方面讲起:会计这样的工作不费体力、属于办公室工作,还有会计、说白一点就是管帐,管钱,统计、习惯了、对自己的日常生活也有帮助。应该趁自己年轻,努力的学习吧!这样才可以为以后找工作加大自己的砝码。
会计学习心得3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有了点儿零星感触,认为会计科目的内容其实是最难学习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最难把握的。但是,个人认为知识的学习就好似建筑楼房,也需要打建‘地基’,方可建起高楼大厦。基础如果不够牢固,那么盖得越高,倒塌的危险性就越大。直至最终,导致一头雾水,无法准确掌握。所以我认为,基础学习非常重要。
第一章的内容是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就是对全书内容的总括,所以建议大家只要大概了解即可的。但是有会计基本假设的内容需要重点掌握,因为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上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个基本前提,可以说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基础,所以个人认为必须牢记而且要深入理解。会计主体是假设中的重要要素,主体一旦确定,中心对象、服务对象也就随之确定了,一切会计活动都是围绕这个主体而展开的。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可未必等同于法律主体的。通常,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的,但会计主体可未必是法律主体的。这一点一定要区分清楚,二者绝对不可以混淆的。
会计主体确定后,顺理成章生存下去自然要产生经营活动的,而且这个经营活动一定会是可持续的。一旦一个企业无法正常持续经营主营业务,那么这个会计主体一定是出现了问题,生存也就受到了威胁。不过,如果直接假设一个会计主体是不可以进行持续经营的,很明显是个错误,会误导经济决策行为。所以,假设持续经营是不要的。
然而,有了会计分期才会使不同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础,从而才会出现应收、应付、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不难看出,合理进行会计分期也是很重要的。同时,我们学习会计科目上也应成为我们注意的一个重点。
最后,上述一切行为都要通过报表,用相应货币去进行计量,展现给使用者一组有价值的数据。所以,合理选择货币去体现所想说明的一切,才不会给使用者带来误导,故而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深刻理解和经典习题辅助强化,牢固掌握,把基础知识打造的更为坚实。这样,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才可以保证大方向上不会严重偏失,对问题的理解上才会更加准确。有了这一切,你的知识结构才会更加牢固,才会打建得更加高大。
此外,在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后的学习过程中,还要注意对知识的灵活掌握,要以不变去应万变。不过,俗话说:“万变不离其宗”。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慢慢体会到基础学习的重要性。
会计学习心得4财务是指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是指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它体现企业和各方面的关系.
财务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范文之心得体会:会计基础学习心得体会。因大量发生在企业,故通常主要指企业财务。财务随着商品货币经济产生以后,在各个社会形态下都表现为资金运动。如进行商品生产,首先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才能购买生产的三要素——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工人使用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生产。工人除将已耗费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以外,还创造新的价值。工人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由企业通过工资形式支付给工人,另一部分形成企业的纯收入。产品生产完成后,通过销售收回产品的全部价值。企业取得产品销售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弥补生产耗费,其余部分要在投资者、企业和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用以弥补生产耗费的资金,又以货币形态开始继续参加生产周转,重新购买劳动对象,更新劳动资料,支付职工工资,实现产品再生产。这样,在企业的再生产过程中,一方面是物资运动,即物资的供应、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是资金运动,即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回和分配。前者是经济活动,后者是财务活动。财务虽表现为资金运动,但它并不是资金,而是体现资金背后的经济关系,即财务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金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综合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马克思这一论述,撇开了资本主义特有的属性,其基本原理也适用于社会主义财务。因此,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在的资金运动,是财务的表象,而由资金运动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财务的本质。把两者统一起来,才构成完整的财务概念。
2、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
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
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
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
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会计学习心得5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丝印器材供销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会计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包括了解账户的内容和基本结构,了解借贷账户法的记账规则,掌握开设和登记账户以及编制会计分录的操作、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的操作以及根据原始凭证判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使我对会计有更深的理性认识并掌握会计基本操作技能。
(一)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分析。
税权作为一个税法概念,应当将其置于税收法律关系中,按照法律权利的一般原理对其进行解释。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形式多么复杂,最基本的当事人是国家和纳税人,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权不是国家单方面的权力;国家和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两极,理应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税权也应是国家和纳税人同时享有的税收权利或税法权力。
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税权即税法权利,是指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和纳税人基于税法事实而享有的对税收的征纳和使用的支配权利。由此可见,对于国家而言,税权体现为对税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权利;对于纳税人而言,税权体现为纳税人对税收要素的参与决定权和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权等。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和纳税人作为税收双主体之一的角度来认识税权,提升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并将纳税人税权系统地划分为税收使用权、税收知情权、税收参与权、税收监督权、税收请求权等几类。
(二)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分析。
对于税收本质的认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的国家分配论,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类是以西方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的等价交换说、税收价格说和公共需要说,认为税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公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是公民为获取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
从公共财政角度出发分析税权,将税权不仅定位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力与权利的追求,并将纳税人作为税收权利的主要地位,纳税人为了获得公共需要而纳税,政府则成为企业获得公共需要而必须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三)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
马克斯·韦伯说:“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权利是权利主体在权力保障下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会管理者、领导者所保护的必须且应该的索取和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从“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义看,权力是权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条件,而权利是权力所保障的对象,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税收权力就是保障税收活动正常运行必须且应该时,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量,它为税收管理者——征税人所独自拥有且为被管理者所承认的强制力量。事实上税收权力是保障社会公共资源和纳税人之间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税人是全体社会成员委托管理社会公共资源的维护与增加的代表。而税收权利是税收权力保障下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会管理者、领导者所保护的必须且应该的索取和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征税者的权利就是纳税人的义务,相反,纳税人的权利就是征税者的义务。
可见,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税收权力是税收权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税收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的索取与利益的强制力量;税收权利是税收权力保障下的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企业的税收权利分析
市场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是“逐利”和“趋利”经济。企业是经济的基本单元,作为市场经济的经营实体和竞争主体,它具有各种能力和各种权利,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中,享有权利对企业至关重要,如果不保护并肯定这些权利,作为市场主体的现代企业也丧失了权利能力,同时也就丧失了生机与活力,就没有了在市场中存在的价值。那么,税收筹划是不是企业的权利,还应该从企业依法享有的税收权利谈起。
企业的税收权利也即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因纳税而拥有的权利,即通过税收来实现公共权力(政府)对个人产权的有效保护。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是个含义很广的概念,不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许多无形物品:一种重要的无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对产权的保护”。通常人们说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是实行“法治”,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这些都不过是手段,所有这些手段最终生产出的东西,正是社会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权益保障的前提则是权益的确认(合法化),税收正是追求权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径,纳税人权利正是通过纳税使得其自身权益得到合法化的确认和得到有效保障。纳税人权利在内容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纳税人权利指的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同时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济与补偿,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纳税义务而生的纳税人权利,例如目前体现在《税收征管法》(2002年实施)中纳税人的19项权利(知法权、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控告、检举权、申请获取检举奖励权、受尊重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基本生活用品无税所有、使用权、委托权、受赔偿权、退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等)。广义的纳税人权利指的是公民作为纳税人应该享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享有的权利。①
三、税收筹划权分析
(一)税收筹划权的法理基础。
税收筹划存在的法理基础在于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税收法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则表现为公民个人参与市民生活、处分其私有财产权利的自主性。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共同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1.筹划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税收法定原则产生于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接受,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正式建立在西方社会契约自由和税收价格说的基础之上,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税收法定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税收实体法定和税收程序法定。税收实体法定是指各单行税种法律中所共同规定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它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由法律明确。税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及纳税主体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体包括税额核定、税收保全、税务检查、强制执行、追缴追征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税法的解释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得类推,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当税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时,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的过失、欠缺与不足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不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正因为如此,虽然违法行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不能反过来认为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2.私法自治是筹划的内在动力。
私法自治原则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按照我国台湾法学家王泽鉴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的观点,私法自治是个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组织的非法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利界限,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私法范围内,个人能够自主地参与经济活动,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进而促进市场交易,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AJM米尔恩的阐释,权利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资格。它可以分为两大类:行为权和接受权。享有行为权是指有资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种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权则是指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基于对税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是纳税人享有的行为权。按照经济学观点,纳税人(企业)是在社会经济状态中从事生产、消费、交换的行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偏好,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必然带来对税收筹划利益的追求与向往。
(二)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税收筹划权利的实现②。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法律作为评判标准具有客观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在客观上使个体的行为与法的规定相协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定原则同样为纳税人纳税、征税机关征税建立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规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是税收筹划行为,还是偷税、漏税、骗税行为,这些都需要税收法定原则在相应的税收法律中予以明确。按照法学理论,法律一方面通过宣告权利,给予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又通过设置义务,来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纳税人一方面享有税收筹划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行事。
税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不背离私法自治原则。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各种纳税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生产、生活需要任意选择生产经营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最终将导致自由的沦丧;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同样导致权利的滥用。税收法定对私法自治的限制,不会妨碍私法自治原则的适用。税收法定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对鼓励国家产业发展,引导企业经营,调整私法自治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权在税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规定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私法自治原则使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使税收筹划权利,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为这两个原则的相互界定,将税收筹划权的具体权利与行为范围体现在明确而具体的范畴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税收筹划权利必将作为一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
(三)税收筹划权的法律意义③。
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和纳税人基于税法事实而享有的对税收的征纳和使用的支配权利,即税权。相应地,税收筹划权作为税权的一部分则可以界定为在法律权利义务规范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行为。
在法治社会中,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纳税人各种权利,税收筹划权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原因在于权利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法的规定性,它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权利拥有者具有主观能动性。前者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后者则表明虽然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纳税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动地实现其需求,即纳税人对自己主动采取的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预测将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说,税收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中,经济主体有自身独立的经济权利和利益,税收筹划权也成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税收筹划的发展史上,为大家公认的税收筹划产生的标志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税收筹划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成为奠定税收筹划史的基础判例。另一重要判例为1947年美国法官汉德在一个税务案件中的判词更是成为美国税收筹划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不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而不是无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这两个判例,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权利认可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法律上承认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而且,中国加入的WTO和OECD组织赋予国民八项权利,其中便有纳税人的筹划权。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既是纳税义务人,又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而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从长远和整体看,税收筹划权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
注释:
①张祷:《对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认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6月。
关键词:财税法;价值;分配;公共财产;纳税人权利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5-0097-03
一、为何要提炼财税法的价值
无论是作为规范的法律,还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都内含着相互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关系。法律规范中。既存在大量的“技术性法律规则”,又存在为数不少的带有鲜明价值取向的原则。而一般说起法学的研究方法,最核心的便是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与之相对应,规范分析法学和价值分析法学则是法学流派中的两大“门派”。客观言之,规范和价值二者,都是法律、法学的重要组成.可以有所侧重,但不可“单打一”,可“偏”而不可“废”。
在法理层面研究价值取向的法学研究,对于我们认识并发挥财税法价值所具有的实践意义,是很有好处的。价值取向的法学研究,在法学流派层面主要表现为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自然法理论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处于低潮,热衷于规范分析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试图将法学的探究范围严格限制在对国家制定和执行实在法进行技术分析的方面,对法律调整的目的和理想进行的研究趋于消失。随着规范和价值二者关系被重新认识,在20世纪末,出现了自然法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的复兴。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认为,法律如果欲在全球范围内促进价值的民主化和致力于创造一个自由而富裕的社会,就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技术性法律原则的作用。由此出发,应当根据民主生活的目标和重要问题来阐释关键的法律术语,法律判决则应成为“对社会进程中价值变化的突然事件的回应”,整个法律和法学都应当“对所选择的解决方案给整个社会模式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目标思考’和功能考虑”。简单说,便是一定的价值指引,能使法律生活当中的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更契合社会生活(变化着)的实际,并对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实现法律和法学的社会担当。当然,这其中也要注意一个“度”的把握问题,若是矫枉过正。仅仅从价值出发而忽略了作为逻辑起点的规则本身,会使法律成为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无法琢磨。
同样是和法治社会“规则之治”的基本要义相悖。我国目前的财税法律规范和财税法学研究,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则”的意味太浓厚而“价值”因素则往往处于“缺位”状态,表现形式有二:其一,财税领域的制度规范中,大量的都是杂乱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而且所规定内容明显缺乏核心价值的指引,从而使得政策性特征太过突出,缺乏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最基本的稳定性,常常随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这种变化相当随意:其二.财税法学研究更多停留在解释财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而且这种“解释”多表现为文义解释,没有自觉运用一定的评价标准进行阐发,缺乏对下一步立法的指引。这两者之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因果,使得我国落后的财税立法和财税法学研究相伴相生,在恶性循环中打转。因此,加强对财税法价值的提炼和研究,无论是从提升财税法学学术品格,还是指导财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说,都大有裨益。
二、提炼财税法价值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注意区分财税法的价值和财税的价值。财政、税收主要是经济领域的概念范畴,而财税法是调整财税现象的法律规范,二者有不同的价值导向。财税现象本身主要是一个“国家主导”的经济现象,而且最需要考虑的是“效率”因素;而财税法作为具有现代性的部门法之一,首重是“公平”的实现,而且在规范设计过程中,并非单纯考虑“国家”,同时也投入相当多的精力于和国家相对应的纳税人群体,以及具体的纳税人个体。
其次,应认识到财税法价值的多元性,在凝聚共识的前提下可以存在“各自表述”。财税法调整的财税关系本身就是具有多维度的概念体系,既有发生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通过税收、财政补助等体现出来的取予关系,又有发生在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财政转移支付关系。即便是在纳税人内部,财税法也要发挥自己的影响,比如,通过税率设计、税收特别措施,意欲达致税收公平。这种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财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保护的有价值事物也是丰富多彩的,从而学者们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歧异也是合情合理的,当然,对一些“核心价值”的认识,还是很需要形成一致认识的,这有利于财税法功能的实现。
再次,财税法的价值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价值;但是,也应当把握不同历史阶段财税法价值体系和精神内涵中的共通成分。从发展的角度看.财税法经历了一个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财政利益,演变为注重国家财政权与纳税人财产权平衡,并进而向更强调纳税人权利保护演进的历史过程,这体现了财税法价值的“历史性”。然而,不同历史时期的财税法价值,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不应隔断它们之间的联系,将其孤立起来。财税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是古已有之的,而财税法的产生则更多被认为是和财税法之“帝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相伴而生的,进而便联系上了中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国之酝酿、产生与成熟,从而和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等联系起来。也就是说,财税法在其产生之初,便或多或少隐含保护纳税人权利之价值追求。只是这一价值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受到强大“国家主义”的压制,隐而不彰。一旦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思潮发生变化,限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价值之花便会茁壮成长。
最后,提炼财税法的价值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注意回应现实需求。作为部门法律规范的财税法是“法律”,而提炼财税法的价值,则属于“法学”研究的内容。财税法是“现代法”、“高级法”,自然应该和社会现实联系得更加紧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出来,比如贫富差距拉大、地区发展失衡等等,都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这其中很多问题,都和财税法联系紧密,学者们应当在研究财税法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回应社会需求;在提炼财税法价值的过程中,也应以社会需求作为重要导向。这不但不会削弱财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使之沦落为“对策法学”,反倒会提升其学术品格,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财税法价值论的内容
财税法作为宏观法律系统的一部分,有与其它法律部门相通之处,但另一方面,作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部门法,财税法有其独有的“个性”,基本价值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也有自身的形式和特色。
1.调节财富分配
财税法乃“财富分割利器”。财税法首先是“分配法”,然后才是“调控法”,而且“调控”也是建立在“分配”的基础上,甚至其本身就是“分配”的一个维度。本质上看,财税活动先要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大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配,而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的财税法,就是对这一财富分配过程的规范,使之有规、有序、有责,用法学术语表述就是要合宪、合法、合理。在总体财富一定的情况下。先决定国家、公民以及企业各取多少,然后确定国家内部(主要表现为横向和纵向的财力划分)、公民之间(初次分配中各生产要素占比,如当前热议之“劳动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在分配中的权重问题)如何划分。只有当财富在这些主体之间都已分配确定之后,才存在宏观调控的问题。否则,国家宏观调控之物质基础何来?其通过税收手段将一定财富从此纳税人处收取并以税式支出等形式转移至彼纳税人处,合法性又何在?现代财税法所强调的财税民主、财税法定,首先是强调要由纳税人选举出的代议机关决定各财税事项,而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怎么分、分给国家的规模有多大,怎能不由纳税人及其代表机关所决定呢?因此,财税现象首先可以界定为一种分配概念,而强调财税法治就是强调通过法治这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来保证所有分配环节的公平、正义。
在财富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财税法还要扮演宏观调控的重要角色,利用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税收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规范化的财税行为,来缓解和改善前一阶段分配中存在的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不公平分配的现象。而这种宏观调控,本身也被人们称作“二次分配”,同样属于财富分配的范畴。
2.规范公共财产
财税法不仅是一种宏观调控、分配收入的经济手段,还能对公共财政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获得了“公共财产法”的精神内核。作为公共财产法,财税法与私人财产法进行了较为明晰的区分,通过对国家公款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通过对国家能力的提升和对公众生活的关照,展现了法治思维,也实现了其特有的法治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法律传统中受到公法、私法二元对立的影响,形成了以物权法一私法和行政法―公法为核心的两大法律体系来规制公共财产的法律问题。这种思维模式深刻影响了我国公共财产权的保护。因为这种以学科发展体系化为标准的法律进化模式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众多的死角。加之我国素有的权利意识不彰、为权利斗争的观念疲软等现实因素,对于个体的财产保护尚且长期处于不利的地位,何况于位于公用领域的财产?在这方面,体系化思维所存在的痼疾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被动一面相结合,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暴露出更大的困境和难度。
但是对于公共财产的管理,依旧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如何以法律张扬之空间来弥补前述法律体系思维遗留下的“法治飞地”,财税法在其间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罗尔斯所代表的“新契约论”认为,一个正当社会是建立在其成员同意基础之上的社会,当契约的自律性与互惠性发生冲突时,互惠性必须服从于自律性,因为自愿契约的自律性是至高无上的,自愿进入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成员,“他们所接受的责任是自我给予的”。财税法则为“自我约束与执行”的有效行为模型提供了理想实验田与既有范本。对于公共财产的规范不再单方面依仗国家的严格管控与市民社会的纯粹以利益交换为纽带的经济性契约,而在财税法领域形成了两者相互结合的较为中庸但是极为有效的混合形态。以我国主流财税法思想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学说为典型例证,其反映的就是国家―公民二元结构框架中形成的共识,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契约创立了国家一公民在公共财产管理过程中的形象与共识,契约由相互性构成,契约所代表的社会秩序的理念是以交换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交换是一个奠基于利己和互惠基础上的自我强制的制度,财税法对于公共财产的规范价值也就生发于此。
3.限制政府权力
财政、税收现象本身具有鲜明的国家性,比如其中的财政收入活动,便是政府汲取收入的主要基本形式。但若要论及财税法,则主要是在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需要格外强调,财税法从其刚刚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不仅仅是在“限制”政府的财政权力,同样有“保护”财政权力的意蕴。以最早孕育和产生税收法定主义的英国为例,在税法规范出现之前,国王主要从自有土地和其封臣处获得收入,而随着国王将大量的土地分封给其臣属,其自身拥有的土地数量锐减,因此维持王室运作的收入来源,主要便依靠从臣属处获取的收入。由于没有相对稳定的制度规范,国王不得不经常和其臣属就此问题进行磋商、谈判,而其臣属经常利用该问题“做文章”,争取更多的权利,不按时缴纳税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使得国王难以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制度规范形式出现的财税法,即便对于国王来说,也不能谓其完全没有“保护”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国家早已逾越“必要的恶”的程度,政府也不再仅仅扮演“守夜人”角色,而是积极地扩张自己的职能范围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对于弱小的个体而言,政府显得太过强大,而且政府权力的运作也主要是通过政府中具体的个人来实现的,而只要是人,便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自利倾向。虽然由于社会需要,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是很有必要的,但仍然应当有一种规范手段来制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这种手段应当是制度化的、常态化的,而非过去曾出现过的那种“运动式”的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方式。控制财权,便是一种较优的制约手段。
4.保护纳税人权利
一、电子商务基本知识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文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60年代,90年后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阶段,由于计算机的性能越来越好,价格越来越低,加上国际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个人消费者可以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商家随时直接交换需求信息,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省时省力省钱又省心.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据统计日前全国已有4万家商业网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2000年大陆网上交易额达到4000万美元,预计2003年将达到38亿美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兴起,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财富的同时,也给税收的立法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按照电子商务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国际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有形商品的交易(称为间接电子商务),这类商务活动在本质上和传统商务没有什幺区别,只不过交易的隐蔽性和快捷性增加日常税牧征管的难度;而另一类是利用Internet进行无形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行为(称为直接电子商务)如购电子报刊,网上娱乐消费,下载MP3音乐.图片等,这些无形商品及服务形式是将其内容数字化,直接在网上以数字信息形式传送给顾客.这一类对以有形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现行地方税制是以属地为原则建立在有形商品交易的基础上,税收的日管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权限,征收对象是有形的标的物,征管方式是对固定场所、固定业户依据帐薄或实物进行查帐或核定征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现行税制的存在基础,使现行税制的一些缺点充分曝露出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税收征管秩序.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基于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影响不大,在此主要讨论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根据直接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对现行税制的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影响.
1、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的性质难以界定。现行税制的纳税人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确定经济性质,再办理税务登记,据此分税种征税。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就可通过国际互联网入口参与电子商务,提供销售服务,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督。不确定身份性质,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更无法确定.
2、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课税对象的影响.直接电子商务是以数字化信息流作为存在形式在网上流通的,税务机关很难在其流通过程中确定其性质到底是销售商品,特让无形资产还是特许权,如购买电子书刊,消费者只有在付费后才能得到密码和说明,利用此才能进入目的网站进行下载阅读,对卖方收取的费用是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其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以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清楚,出现征税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3、电子商务对纳税地点的影响.现行税制强调的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企业商贸活动在固定场所交易完成,而直接电子商务所依赖的是虚拟的社区,虚拟的地址,利用一间小屋一台计算机,仅凭借一个网址、一个电子信箱通过服务器即可完成较大数额的商业交易,从根本上打破了现实地域的限制,使应纳税地点模糊化.
4、电子商务时税收管辖权的影响。现行税制依据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仅承担来源于国内所得部分的纳税义务.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纽约的商人根本无需踏入中国大地,仅通过internet就可与境内消费者完成整个商业交易,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征税,是按居民还是按非居民征税,现行税制对其解释都比较苍白.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仅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征收,而电于商务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一体化,打破了以注册地或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的税收征管体制,“虚拟企业”“网上商店、’存在的基础仅是Internet网络和执行互联网协议即可,这种不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网上飞企业”,利用现行税制对其征税会无从下手,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也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征管模式的影响
1、电予商务的隐蔽性对税款征收带来了挑战。任何人只要拥有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再申请一个帐号就可以进入国际互联网,也就可从事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而这一切全都可以在税务机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使税务机关控制了ISP服务商,知道有谁上了Internet,但上网同从事电子商务又没有必然的联系,茫茫网海,几亿网民,仅靠税务机关有限人员根本不会查清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谁又是纯粹在网上闲逛与税款征收不粘边的;同时,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摆脱了普通商务的繁杂过程,一切都在网上悄悄地进行,非常隐蔽,非常快捷,现行的征管体制对这种隐蔽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无法准确及时地计算应征税款,电子商务纳税人的隐蔽性和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会对现行征管模式产生较大的冲击。
2、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加大了征管难度。由于电子商务纳税人无地域性的特点,使电子商务公司可以方便转移、搬迁、变更、注销,流动性极大,税务机关仅凭借现有的征管手段各很难控管。
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对征管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报表、凭证等纳税资料基础上,通过对其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审核,达到促进征收管理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凭证、涉税资料都是以数字化电子凭证出现和传递的,而且可以人为地随意修改、删除且不留任何痕迹和线索,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需求随时很方便地制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涉税资料.现行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追踪管理的基础。
4、电子商务使得国际间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无纸化使得各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税负的差距合理避税,可以方便地根据需要把公司设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上或根据自己经营需要设立关联企业或下属子公司,轻易达到避税目的,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对此却无办法。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它蕴含着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税源,作为税务机关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来应付它带来的一系列挑战。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可以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加强网上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积极纳税的自觉性。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目前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尤其是要进行网上税法宣传。税务机关首先要积极响应“政府上网”号召,设立自己的网站,在自己的主页上设立税收新闻、税收政策公告、税收BBS栏、网上咨询台、网上有奖问答等内容,拓宽网上税法宣传信息渠道,使税法宣传不留死角,切实促使纳税人积极自觉纳税。同时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子信箱,调动大多数网民协护税积极性,全方位多渠道监控电子商务,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施源泉控管。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来源,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措施,在电子商务时代,更应该将其强化而不能弱化.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服务商在接到建立新网站申请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而涉及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在准备建网站时将电子商务的内容、业务开展方式、结算形式、人员构成、运行环境程序及各种密码钥匙等涉税资料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备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码,ISp服务商只有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根据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号码准其上网建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纳税人在电子商务交易结束后要立即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强化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随时可以了解到税源变化状况,加强了税收管理.
3、强化对货币支付系统的监控.
电子商务的两种交易形式直销和中介销售都离不开“银行”这个货币支付环节,强化对银行等支付系统的监管,会有效避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带来的征管难度。
(1)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可以避免纳税人多头开设帐户,多方交易行为,实施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计算机联网工程,互通信息。税务人员可以随时调阅有关纳税人存款帐户的涉税资料,提高工作时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2)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对涉及流转税类计算较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款征收可以委托银行在结算货款时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4、强化发票管理制度,以票控税
加强对发票这种最基本的商事凭证的使用和管理,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不论纳税人是传统产业还是从事电子商务只要开具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就应积极缴税。而这对电子商务隐蔽性极强的交易形式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5、加快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利用水平和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偷逃税与检查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到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较量。近几年国际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壮大,而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应用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应加大科技投入,构建全国性的先进计算机网络,提高硬件的性能和软件的智能度,设计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实行网上征税,无纸化办公,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投入,要有计划地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还对经济运行规律有所了解的复合型税务人才,只有真正解决了人的问题、人才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6,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法规.
(1)完善现行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明确电子商务涉税政策,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于以明确或重新规定,以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注:参见徐孟洲、谭立着:《税法教程》,86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从优先权制度的起源看,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打破债权平等而给予特定债权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优先、特别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而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故不少国家都从法律上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制度做了认可与规定。但是,对税收优先权的范围、程度、行使程序,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一样,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念追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破产法》(试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性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更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制度,确立了以发生时间的先后为依据对税收与有担保的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进行判断的原则,突破了担保物权一律优先于税收债权的原则规定,其是非功过值得理论界做出深刻探讨。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还是粗线条的勾勒,各个法律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如何对税收优先权予以准确、恰当的价值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也是理论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拟对这两个问题做一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
(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
从比较法的分析看,税收优先权的发展呈现出不断弱化的趋势。表现在:
1.税收优先权效力等级的弱化。第一、税收优先权位于基本人权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把职工工资作为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的债权。第二、税收优先权在担保物权之后。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只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文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债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台湾地区的其他税捐的优先权皆位于担保物权之后。而其他国家的税收优先权普遍位于担保物权之后,民法上的物权优先原则贯彻的比较彻底。第三、税收优先权位于企业重整债务之后,日本、法国、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作了类似规定。第四、税收优先权的位次越来越低,有些国家甚至取消了破产中的优先清偿权,实行没有等级的破产。比较典型的,前者如美国,税收优先权位列优先权的倒数第二。后者如澳大利亚和德国,把税收改为一般破产债权。(注:参见李永军着:《破产法律制度》,333—334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的弱化。第一、税种越来越窄。台湾地区现行法仅规定了土地增值税、关税和营业税三种税收的优先权,法国仅规定了直接税收和营业税的优先权,美国仅规定了公司税和财产所得税的优先权,英国连公司税和所得税的优先权也予以取消。第二、时间范围越来越小。一般规定为破产宣告前的6个月,最长不过12个月。超过此期限的税收不享有优先权。第三、税收优先权的客体越来越窄。如,法国破产法规定税务局的优先权以纳税人的动产为标的。
3.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形式越来越严格。以法国为例,从登记与公示看,税款优先权原来不需要公示,但由于税款金额往往很高,第三人利益得不到保护,从1966年开始,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就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营业税、间接税和关税的税款进行登记,才能享有税款优先权。
(二)税收优先权发展趋势的法价值分析
税收优先权越来越弱化的趋势,说明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转变,对税收优先权的制度价值有了新的定位。
1.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尊重与高扬。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确定了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自此以后,生存权成为在近代市民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宣言的体系中前所未有的崭新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在宪法中的出现,引起了两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是基于公共福利对私有财产权做了限制,宣称财产权负有为公共福利而利用的义务。二是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义务。二者共同构成了20世纪宪法最基本的重要特征。(注:参见[日]大须贺明着:《生存权论》,1—3页,法律出版社,2001。)这些重要特征必然对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体现在破产法和税法上,就是在破产分配中,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于担保物权和一切债权包括税收债权受偿,且最低生活费不予征税。(注:[日]北野弘久着:《税法学原论》,9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在基本人权面前,税收债权没有什么优先性可言。
2.对社会交易秩序安全的尊重与维护。如果说秩序、公平和自由是法律的三个基本价值,(注:[英]彼德·斯坦约翰·香德着:《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那么,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秩序则是社会最重要的秩序之一,具有重要的法价值。韦伯说过,“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723页,商务印书馆,1997。)而产权的安全性和交易规则的稳定性恰恰是应该让人可以预计的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尊重和维护产权的安全性和规则的稳定性是十分重要的。破产清偿顺序既是市场交易秩序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又是保护产权安全的重要机制。税收优先权的出现恰恰打破或破坏了原来的破产清偿顺序,并由此破坏了产权的安定性和规则的稳定性。(注:这是因为税收债权的数额一般较大,一旦列为优先债权,其他债权将难以得到清偿和分配。澳大利亚的Harmer Report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对税收优先权的废除会影响国库的收入。想反,却有许多债权人被迫放弃他们合理正当的请求权。参见注③,李永军书,334页。)因此,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安全的角度看,税收优先权不能过分高扬,以免动摇市场经济必需的产权的安定性和规则的稳定性。
3.对公共利益的重新认识与定位。税收优先权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是,税收是满足是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的,简言之,税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的,税收也是为公共利益而支出的。但是,公共选择学派证明了政府有可能滥用公共利益,因此,“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都不应当被假设为绝对价值,因为,它们都不能孤立地、单独地表现为终极和排他的法律理想。……我们必须将它们置于适当的位置上。”(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9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对实质平等与福利制度的再认识。资本主义强调自由、平等和民主。但是,当人们的地位严重不对等时,这种自由与平等就是空洞的。20世纪初,伴随对生存权的关注与重视,人们对实质公平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通过国家福利实现实质平等的措施纷纷出台,而这又进一步为扩大税收、提高税收优先权的位次提供了现实依据。但是,70年代后,随着经济滞胀现象的出现,人们开始反思实质公平和福利制度,提出了一大批反对实质公平和福利制度的思想。关于实质平等,人们主张现代国家的宪法一般是以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生存权等社会权是作为自由权的补充物而存在的。因此,生存权等社会权意义上的平等权是对自由权意义上的形式平等的补充,处于从属地位,而形式平等是占主导地位的。(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3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国家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能伤害市场经济对形式平等的追求,而税收优先权的不恰当定位恰恰是对形式平等的伤害。就福利制度而言,人们也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福利制度加剧了财政紧张,培养了人的惰性,挫伤了投资的积极性,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率,主张削减财政支出和税收。(注:参见陈银娥:《现代社会的福利制度》,105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这些思想必然要求降低而不是提高税收优先权的效力等级和位次。
5、经济全球化对工业竞争力的影响。经济全球化是指以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为前提,以生产要素和资本流动为主要表现形式,以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性增强为特点,世界各国经济在生产、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的一体化趋势。(注:参见白树强:《全球竞争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理论和政策》,5—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虽然全球化最初是由企业为对付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而驱动的微观经济现象,但是,经济全球化又反过来使各国企业间的竞争更加直接、激烈。一方面,“鉴于企业越来越认识到跨国生产对提高竞争力和利润率的必要性,企业将会给政府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使政府为企业创制适应国际经营的条件。”(注:UNCTAD,(1996)PromotingGrowth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a Globalizing and Liberalizing WorldEconomy,Pre-conference text,TD/367,3 April,p.7.转引自白树强:《全球竞争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理论和政策》,3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另一方面,根据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的基础是企业,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样一来,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提高国家的竞争优势方面,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及工作重心都是一样的。这就要求政府在有关税收优先权的立法与执法中,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竞争优势,向企业做出某种形式的妥协与让步,以保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在税收政策上,就是国家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不断地减税、退税和免税。这说明,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已让位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竞争压力。
二、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