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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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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1篇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每个经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完成,其具体工作较为复杂,存在不小的涉税风险,我们一定要充分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必要的规避。本文首先从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况入手,探讨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涉税风险,进而对如何采取措施规避风险,避免出现税务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风险规避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自行计算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所得税额,对比月度或季度预交的所得税数额,最终确定该年度应补还是应退,及其具体数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要求提供的各项相关资料,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如何规避浅谈几点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一)未及时全面的掌握税收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其相关习惯配套的法规不断更新,陆续出台,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果未及时全面的掌握这些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就容易导致汇算清缴涉税风险。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不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较为复杂,申报表的类型不一,如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就要分别填报不同的纳税申报表,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表也有所不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填补报表也不尽相同。汇算清缴表格较多,表与表之间逻辑关系较为紧密,也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如果纳税企业选用了不当的报表极有可能带来涉税风险。

(三)不规范的税收程序。所得税法中有三新费用、外资企业三免两减半、福利人员加计扣除等很多优惠政策,企业都想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但是却缺乏必要的税收程序规范性常识,导致很多应该履行备案或者报批的相关程序未履行或不符合规范。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规避思路

具体的,我国企业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思路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报表逻辑审核。我们要及时全面的掌握最新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最新出台的相关要求填制汇算清缴报表,特别注意敏感问题的处理,不断规范各项报表的填报,加强对诸如如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变化、跨年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扣除数、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票据变化情况等报表内容的逻辑审核,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表内数据之间的逻辑审核,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报表之间关联数据的审核等,确保各项上报数据符合涉税法规。

(二)要及时确认企业的收入,做好纳税调整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项目名目繁杂,包括工资薪金及福利、业务招待费用、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纳税人要及时确认企业收入,方便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准确的进行纳税调整。如企业中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仅允许坏账准备的税前列支,且比例应为年末应收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因此其余的各项准备金就要作纳税调整。

(三)企业要及时做好账目的处理与上报审批,确保能享受到应得优惠。企业应该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报批与备案手续,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要及时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相关的减免抵税申请,如获利年度的确认、可依法享受到的定期减免税、特定产业的减低税率、地方所得税相关减免等。同时,企业也要及时的调整各项免税项目,避免多缴税款和税款的重复缴纳;对于按规定对应计未计扣除的项目进行及时的账务处理,如各类应计未计的费用、应提未提的折旧等,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要及时的进行账务调整;及时做好账务与纳税事项的调整,调整主要表现账务调整和纳税调整两个方面,企业既要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做账务处理进行及时的调整,也要在申报表内针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及时做好时间上的差异与以前年度亏损方面的调整,对于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损益等及时进行调整。

(四)要建立健全企业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收筹划的本质在于税制约束,我们要建立健全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专业的管理,在企业内部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建立一个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相关的税务管理机构与岗位,及时检测和评估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得到控制和分解。当然,企业也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去规避风险,税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较强,经验丰富,企业可以选取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委托其代办汇算清缴工作,减少纳税错误,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少受或免受经济损失。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企业应该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以及时获取税收政策与其相关的执行口径,必要时得到及时的纳税指导。如果遇到一些税法无规定患者规定模糊的涉税问题,要先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商议解决办法,在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的基础上,规避涉税风险。同时,企业也要了解清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保存好有关的文件与原始证据,建立起企业所得税的备查账,以便今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周念丽,黄芸芸,方俊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0(09).

[2]苏敏,刘华.我国物流企业所得税成本及纳税筹划浅析.中国财务与会计.2008(03).

[3]李文泽,黄秋力,赵亚夫.论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比如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2-0000-01

一、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阶段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起始阶段,所以前期的规划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一阶段企业将面临在投资行业、掌握最新税收信息、以及拟定获取相应资质方面做出决策。这一阶段的筹划通常会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一)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的优惠政策进行整合,逐渐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行业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型税收优惠格局,重点向环保、高科技、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业实行鼓励政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信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与节能技术。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具备长远的投资眼光,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例如: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公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上述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特定行业发展的最直接的体现,所以投资者应根据自己产品服务特点,尽可能向给予税收优惠的行业靠拢,获取价值最大化。

(二)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建立在高新技术企业所认定的资质之上。对于达到了行业“特定质量等级标准”的企业,税法又给与了更优惠的政策。所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取得相关资质,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其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终能否获得,主要是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由于税收筹划活动是一项综合性较高并且要求筹划人员有相当高的会计,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水平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所以只有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为保证筹划的超前性、时效性和成功性提高筹码。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筹划人员要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结合自身情况,适时改变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减少税基的基本方法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说,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工资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在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在新所得税法限制内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捐赠、工资、广告费及研发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下面就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为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简称三新),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前者按支出费用可以直接当期扣除,而后者则要作为资本化支出摊销扣除;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指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说,将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作为分界点,把研发费用等较多的费用转移至这个分界点之前支付,尽量减少符合资本化支出的数额,由此可见里面的时间价值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另外,在不影响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加快研发周期,把时间控制在所谓“相当长的时间内”。

根据上述结论并且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等,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①。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

为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随处可见。举例如下:(1)凡是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征收所得税。(2)对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以500万为分界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4)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政策②。

根据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针对自身业务将所适用的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以达到税负最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程辉.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J].税收征纳,2012(02).

[2]杨蕾,刘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1(08).

[3]李莎,白成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实践分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1(11).

[4]陆易.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03).

[5]湛亚娟.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外资,2013(02).

注:

①佟颖.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应注重的几个原则[J].现代商业,2011(05).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4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度之前或之后的税收政策执行及程序性操作方面不断作出调整。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纳税人应在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结转抵扣(免)事项等方面,予以特别关注并作好相应的涉税调整。

无限期结转抵扣(免)项目

(一)广告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 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 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此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 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递延所得的处理 (1)新税法实施前已按5年递延计入收入的可执行到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保持政策衔接与过渡,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中明确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新税法施行后, 企业取得的收入无特殊规定不可递延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 该公告还明确规定,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 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 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后, 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限期结转扣除项目

(一)亏损弥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开(筹)办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由于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为此,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 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文/梁影)

汇算清缴将至 企业结账提示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以下总结了一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账前的提示事项,供大家参考。

工资、薪金

扣除标准: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去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特别说明:部分地区放宽至次年1月、5月的规定,其效力值得商榷。

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标准:自管的保险,如有专门核算账户,应转至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管理证据,税法目前尚无专户管理不视同支付的限制性规定,不过基于谨慎原则,可选择按实际报销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由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 于去年12月31日前付出且取得相应发票, 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保单应能清楚划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种类,划分不清的,不能税前扣除。

特别说明:(1)应按照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或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进行税前扣除。(2)企业为个人购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扣除标准:去年12月31日前已转至专门的托管机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办法和支付证明。以前年度未缴纳,本年度缴纳的年金,本年度税前扣除。

特别说明: 企业需关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的应税义务, 注意缴纳的基数和比例;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 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 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标准:基于据实扣除原则,对暂付的支出款项进行清理并获取去年12月31日前对应的发票(或自制票据)。职工福利费会计上不再要求计提,税法上采取实际发生,14%限额扣除的办法。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仍采取计提的方式,税法上采取实际发生,按工资、薪金2.5%限额内扣除,当年度尚未扣除的,无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的办法。

特别说明:(1)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2)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3)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 不允许税前扣除。(4)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扣除标准:2010年7月1日前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开具日期为2010年内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是税务机关代征的,其税收通用缴款书也应获得认可。

特别说明:基于谨慎性原则,提请在2010年取得日期为2010年内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业务招待费

特别说明: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的是其是否属于招待事项。对于员工聚餐,可以适用福利费。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特别说明:(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

扣除标准:应准备完备的凭证,如说明会议事件、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的资料及支付凭证等。如果是外部会议,应附上会议邀请函。会议中的大额餐费应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他资料不全时,出现误归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外部服务公司承担举办会议的,资料也必须严格符合上述要求。

特别说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虽已全文作废,但企业在发生此项支出时,应能提供相关、合理、实际发生的凭证。

承担员工或第三方的税费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承担的境外单位的营业税与预提企业所得税,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认为是一种商业约定, 但不能以此佐证可以税前扣除。 争取改变合同条款中金额的表达方式,将相关税款考虑进双方约定的工资(交易)金额中。

特别说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境外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判定原则改变,相应的成本往往由中国的劳务购买方(境内单位)承担,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往往也转嫁于境内单位承担,能否扣除成为关键。

员工出差费用、通信费用、交通费用等

扣除标准:在上述一般性要求中,已提及票据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应告知员工将上述费用于去年12月31日前入账,否则会出现违背权责发生制而不被认可的情形。出差费用的报销,应提供完整的证据,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避免被认为借出差名义发放补贴的情形。出差补贴标准应有完整的企业规范文档支持。

特别说明:(1)出差补贴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标准。(2)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佣金及手续费

扣除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未能够清楚地说明佣金和手续费定义及适用的主体,对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企业发生的财务上记录为“佣金”或“手续费”的科目, 笔者理解并不一定属于受列支限制情形, 建议灵活使用,不致陷入5%扣除限额的争议。

特别说明:(1)企业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取得合规付款凭证。

预提性质的费用

扣除标准: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2009年、2010年自查与稽查中,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普遍不予认可,而且实务中税务机关大多如此处理,部分税务机关实践中将汇算清缴前取得票据作为认可条件。

特别说明:会计税务处理有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作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

(文/毛兰)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

企业利息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债权性融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有两种:费用化处理和资本化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全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没有金额和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 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

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限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此规定中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虽然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上限有些放宽,但仍不能超过企业当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最高贷款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外,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未按规定出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因此,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出资从而使企业对外借款的,其出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 即使从金融机构借款,或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利息, 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 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 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关联方借款利息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由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会影响双方的利润额,企业可能会通过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调节双方的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此明确规定,关联方的借款必须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额度。超过规定额度的借款,其利息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一是企业向境外关联方的借款,不能超过其权益性投资的2倍。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二是向境内关联方的借款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境内关联方利息费用支出不受债资比例限制。

(文/崔晓峰刘聪)

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风险提示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适用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仍有一些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准确,错记、补税现象时有发生。 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 以便纳税人正确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例1]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本年共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税务稽查时,被要求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调整涉及补税1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被查补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 则应先行冲减。

[例2]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然后将职工福利费余额3400万元冲减了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将3400万元作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属于改变用途,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福利费没有余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若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例3]某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2010年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4]一些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全部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税前扣除。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

企业为职工报销或发放的通信费、通信补贴,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福利费范围中的第(二)项列举的内容,因此应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例5]目前,企业为员工报销燃油费、修车费的现象越来越多,如何扣除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曾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而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由于对“货币化改革”的认定标准不一,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也不尽一致。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修车费是属于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还是企业正常的办公费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正确扣除。

总体来看,无论是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规范的国税函〔2009〕3号文件,由于各地在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总额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迫切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统一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及税前扣除相关文件,以便征纳双方准确执行。

(文/肖宏伟)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5篇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规定沿革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又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列支,即作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而不再从成本中列支。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计提时借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计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会计分录为:

1.使用安全生产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2.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开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当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三)注意执行时间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务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