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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型投资基金按照设立、募集以及运作等操作流程进行处理和整合,资金募集对象则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运作资金的需求,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能借助公开宣传以及公开市场上发行募集的非公开放行方式募集运作资金,要按照标准流程有序开展资金操作。
1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模式
11私募型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方式
在对相关运行方式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对其基本运行要求和控制机制展开深度解读。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按照设立、募集以及投资运作、资金退出等步骤展开应用处理,并且要求参与人员在完成基本操作后,对整个过程的结果负责,也就是说,私募股权投资体系是从资金结构设立到退出获利的全部过程。而对于研究方式以及研究效果进行整合的过程中,主要对资金募集对象进行集中解构,不仅仅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要求,也要保证资金募集方式的合法。[1]并且,在私募型股权投资资金运行结构中,运营投资的目标主要针对的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场上发展前景较好的具备企业类型,结合市场需求和市场基本运营方式,积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确保能对其投资目标有所帮助。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这类企业,其整体运行结构和管理机制都普遍具有高成长的趋势,最重要的是,多数企业还没有进入资本市场,能升级整体管理效果和控制效果,并且保证处理机制和运行参数的稳定性。在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后,相关管理人员就要对之后的一系列操作进行统筹分析和集中整合,确保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提高其实际应用价值,并且,为以后的上市做好各项铺垫。只有保证后续操作的稳定性,才能有效实现后期退出获利。
除此之外,正是由于私募型股权基金投资的方式,决定了其实际管理结构和应用效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能在实际操作结构中获得双赢。在实际管理模型中,正是由于企业私募基金的投入份额,使得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体系出现了变化,不仅仅能提升整体管理效果,也能在获取经营发展资金的基础上,取得现金管理经验的注入资质,为管理效果升级奠定坚实基础。相应的管理机制中,私募型投资基金管理团队也能借助管控机制的应用和落实,对市场运营管理以及发展动态展开深度整合,为企业提供常规化运营模式无法获取的优质资源,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局面。这对于私募型投资基金项目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价值,能在提升整体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实效性的基础上,保证整体管控模式和应用价值。在前期考察论证工序完成后,企业能对符合其参与投资的对象有直观的认知,借助有效的调研和分析,对其整体发展价值和运行效率展开分析。
12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运行方式
目前,在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集中整合和分析的过程中,要对其主要运作方式展开讨论,应用较为广泛的就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管理基金的投资单位会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并且针对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对资金结构设定有效的底线,若是投资过程中出现了跌破底线的情况,则整体投资模式会自动终止操作。这种方式能有效地应对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以及风险,保证应用效果,但是,其运营过程中的保底资金并不退回;另一方面,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客户只要把账号转交给私募基金管理部门,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和常规化操作后,若是基金管理结构出现了约定亏损比例的情况,基金的持有客户能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并且判定相应的管理需求和控制措施,能进行自动终止约定的操作。也就是说,客户无须对后续项目和资金管理需求进行整合,只需要对现有资金进行处理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终止合作后,要对约定赢利部分以上部分进行综合性处理,主要是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完成交易合作。利用客户委托私募理财、第三方监管、?C券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等方式,都能实现财务业务处理的目标。[2]
2我国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问题之发展滞后
正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型投资基金开始进入发展阶段,困扰中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在实际管理模型和应用结构中逐步实现了整合以及解决,并且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呈现出自行管理和应用的态势,整体管理效果和控制机制也出现了变化,不仅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体系逐渐扩大,行业规模也在完善和增长,整体管理机制逐步正规化、规范化。但是,在法律层面,私募基金行业的合法化发展结构却还存在滞后的问题,其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模型需要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综合性管控。私募投资基金在证券行业内部,还没有取得合法身份,这对于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贸易行为都会产生严重的制约,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结构,才是从根本上提高其管理有效性的路径。
22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问题之监管滞后
在实际管理体系中,要保证其管理效果,就要对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进行集中整合,但是,由于监管滞后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使得这里管理模型和控制机制出现问题,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控制体系也会存在严重的经验滞后和管控效果滞后,相应的管理模型和应用价值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内部组织结构和控制体系并不能符合实际需求,设定的程序也并不具备基本的组织规则,相关应用价值无法有效整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得到有效处理。[3]值得一提的是,基金投资者对显而易见的违规交易行为并没有进行阻止,会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理念受到制约,相关操作模型和控制氛围也会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在实际管理机制和控制体系建立后,由于其运行模式中存在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导致相应的真实信息得不到披露,拟定协议不被执行,甚至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还存在拟定协议条款模糊化的问题,为了能降低违规成本,就将投资风险转嫁到了投资人身上,严重者会导致投资人面对资金风险。
23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问题之信息收集滞后
在私募型投资基金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存在信息交流和收集结构不明确的问?}。主要是专门规范和业务操作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引和规范,相关信息的披露结构并不符合实际需求,处理机制和管控措施也存在非常严重的滞后性问题。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部分私募投资基金尽管在贸易领域被归属到同一种类,然而,其实际信息整理机制和管控体系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私募投资资金在负有义务的披露主体方面以及应当披露的范围层面都存在不足,信息的传递出现严重的滞后和问题,也是导致整体信息结构和应用价值之间存在分歧的原因。另外,由于信息传递和分析结构出现问题,导致整体管理要求得不到有效的满足,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无法有效对其相关操作展开深度分析,也使得没有标准的平台应用价值随之降低,由于对不同的私募投资基金无法展开比较,就会无形中加大了投资决策的困难程度,使得整体管理效果失去实效性。除此之外,政府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也是导致其处理效果受限的主要原因。
3我国私募型投资基金的运行优化措施分析
31优化资金管理机制
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资金管理机制符合标准,并且积极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控制措施和运行标准。由于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自身利益,因此,要积极建构更加完整且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控制结构和应用渠道符合标准。目前,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已经逐步成为金融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加之近几年证券市场的发展,在股权交易市场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整体运行结构和应用模型也趋于规范,在金融资本市场中占比逐渐增大,这正是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项目中非常关键的力量。也就是说,要想提高具体研究效果,就要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进行综合性解读,确保其资金募集的主体地位,也要对集合资金的来源进行整合,保证处理效果和管控体系的完整性,升级应用价值。尤其是对集合资金进行投资运作资本的分析和控制,以保证在发展金融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整体管理模型和监督管理机制符合实际标准。监督管理机构在认知市场投资项目的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建立健全完整的处理框架体系和管控模型,为实现公平汇报投资管理氛围奠定坚实基础。
32优化资金独立性
对于整体管理机制和管控结构升级项目来说,资金独立效果和应用体系非常关键,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统筹分析,积极践行系统化的处理模型和处理措施,并为管理应用结构提供更加直观的管理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私募投资基金的资产是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要从根本上保证基金维护资产的安全性,切实管控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秉持独立性原则,为项目升级提供资金管控支持。私募型投资基金的管理,要对资金的应用路径和渠道展开深度分析,设立单独存款账号的同时,保证资金管理和控制规定符合标准,在优化资金独立性的基础上,为资金管理系统的综合性升级奠定坚实基础。
33优化管理经验
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对国外优秀经验进行集中学习和分析,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需求和特征,建立健全有效的管控体系。不仅仅要认识到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重要性,也要对投资项目的应用框架展开深度分析,确保企业融资效果和应用理念的完整程度。除此之外,相关部门也需要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对市场信息和管理模型展开深度分析和集中调研,建立健全完善的私募型投资基金登记结构,运行行业协会制度,保证准入监督效果符合预期,也为管理模型的综合性升级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私募基金;风险监管;证券管理
引言
所谓的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投资者不管是在收益上还是在风险上都共同承担的一种集合资金管理方式。在我国自从资本市场的建立,私募基金在我国民间通过委托理财的协议形式在悄然的发展着。然而,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很多现实问题也随着而来,如在法律上缺少认可和保障、不能够开立独立的账户等,这些问题也造成了我国现如今很多私募基金的正常有序发展。在我国整个基金行业的发展中私募基金的发展对其有着重要的重要,它是我国基金未来版图中缺一不可的一部分。然而由于我国公募基金的垄断给其带来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资本市场实施多元化投资体系才能使我国的私募基金的相关立法进程得到加快,使其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从而使其走出发展困境。
1.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
1.1在法律上长期缺乏保障和认可
在我国现如今的诸多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含义、运营方式、资金方向等问题。当下我国的私募基金都是以一种委托理财的方式来进行的,这种方式在合法性上遭到很大的质疑,很多人认为其并没有违反法律,双方都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存在这很大的欺骗因素等诸多看法,对此我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1]。所以,这种现象就造成其始终处在一个比较边缘的地带。不管是委托人还是投资管理人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例如双方中的某一方违约了,不管是委托方没有给投资管理者收益还是投资管理者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投资行为造成利益损失,另一方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造成在我国当下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操作的几乎都是双方具有某种关系,合作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这就造成想在社会上进行大面积的推广是非常困难的。
1.2很多都不证监会监管
在我管香港或是在国外,私募基金都是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度,这就致使私募证券基金必须从一些信托平台上进行运作。从相关的法律上来说,受托人在本质上还是信托公司,只是私募基金公司会以一种投资顾问身份来进行信托公司的基金管理。而信托公司都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的,所以其遵照的都是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私募基金是属于证券的行列,其本身属性并不是信托,这就造成监管信托公司的银监会间接的监管私募基金[2]。而银监会在管理的框架上和私募基金是对立的,并不适合私募基金的运行。例如银监会是类似于银行管理的方式。这就促使私募基金在监管体制上非常的不适应,很难得到发展。
1.3无法建立专门的独立账户造成管理风险和税收问题
私募基金通过信托平台可以单开一个账户,就可以使投资者不需要再信托公司进行交税,完全可以自行去交税。对于企业来说只需要交百分之二十五,而个人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如果不借助信托平台,根据相关的法律就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账户,投资者的资金和自身持有的资金混在一起就形成了非法集资的情况出现,这在法律上是严厉禁止的行为。而且就算双方有着密切关系,对彼此存在着信任,其资金却是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保证金和自己账户没有区分开,私自的挪用就会对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失,此外还有很多的问题。而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账户是可以开设多个的,而且基金账户和基金公司的账户也都是独立存在的,当有新的基金是还可以开设新的账户,对于需要交纳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公司来说,其基金账户在银行托管是可以不用立地交税的,个人也是免税的。
2.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的对策
2.1尽快的建立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在给予私募基金有效的法律保障,应在《基金法》的修订上纳入私募基金,使其成为合法的市场投资机构,并且对其进行相对应的界定,使其在未来的监管中可以有法可依;其次,因为在《证券法》制定时就有留空间,因此只要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认可并有证监会发文让私募基金具有合法地位就可以了;此外,我国政府应该重视起FTF的建立和发展,并且鼓励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将一些资金委托给私募进行管理,不应该对私募存在歧视,要根据私募的专业管理能力强弱以及其业绩的成效,通过对私募的资产上的组合、基金上的考核来对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进行实现[3]。这不仅仅可以对投资体系进行多元化的培育有着重要作用,也让资本市场在有效性的提升上得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多元化的投资其本身就对市场波动的平抑有着很大的帮助,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得以稳定。
2.2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基于私募基金本身具有的属性以及其灵活多变的投资特点,再结合监管主体的选择,可以把私募基金交由证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监管主体在彼此的监管合作以及信息上进行加强[4]。首先可以将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设置在证监会所监管的范围内,并且以之前的监管为重要监管;其次可以对私募基金发放牌照等,让私募基金可以很好的达到阳光基金制度化;此外建立高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协调委员会,并且在其基础上使监管的所有品种得到延伸,也是各个机制间的合作得到有效的强化,在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和多元化的过程中,使得事中监管的作用得到合理的发挥,从而提高私募基金在当下金融混业经营局面下的生存发展,进而让国家的金融安全得到保障,也很好的保护了投资者以及对资本市场的完善。
2.3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进行加强
在私募基金得到牌照之后,私募基金就能够在交易所开立一个对立与公司的单独独立的账户,在证监会批准下,交易所就能批准私募基金可以开立与公募同样的账号。这种单设的基金账户的第一好处就在于它可以解决私募基金原先存在的交纳双重的税的情况,并且只要交易所同意了私募基金开户,私募基金就可以享受和公募基金相同的待遇[5]。另外,私募基金如果在交易所开立了一个独立的账号,就能使私募基金的运作得到有效的循环,一些开户银行以及一些券商都会自己主动的找上门来,而且因为有了托管的费用,券商也就会非常的乐意为私募基金进行服务,同时由于产生了交易佣金的收益,私募证券基金就能不再依托信托公司,不需要缴纳一系列的费用,使其成本得到很大的降低,从而也就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发展,以前依托信托公司产生的一些费用还可以用来完善自身的研究建设和内部的一系列的机制,从而使得更多的人才得到聚集,让其资源配置的能力不但得以提升还在其基础上得到有效发挥。
3.总结
总而言之,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的创新结果,其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在我国都在日趋增长。在我国私募基金的增长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我国国民财富积累的重要要求,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与我国的经济运营上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结合当下我国私募基金在发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通过对私募基金的一些实践调查,分析了私募基金当下的现状以及其发展的特点,并结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和意见[6]。在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不当要依法管理,还要给予其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对其监管的成本进行分析,从而使私募基金可以得到稳定的发展,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朱国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11,18:46-53.
[2]陆晓湘.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成因分析及相关管理策略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1,21:47.
[3]刘东波.基于Pre-IPO项目下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浅析[J].商业经济,2012,06:102-104.
[4]熊超.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2,13:110-111.
摘要: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支持和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特别是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从分析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入手,找出其发展障碍,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现状;障碍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137-02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产业或项目,以获取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的一种基金形态。在美欧等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以其方便灵活、投资领域独特的优势,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产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起来,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不过二十几年时间。在这短短的二十几年时间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出一批高新技术,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有力地带动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但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程度还比较低,而产业结构的优化演进又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因此,要使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国宏观产业结构产生更加深刻而广泛的影响,还需要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发展。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分析
法律和法规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合理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保障,如果法律法规缺失,可能导致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行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核不规范、基金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投资方向不当、基金信息披露不合理等,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影响到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基金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本土产业投资创业投资进行的规定。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规定而且也只是“暂行”规定。这种立法现状使得我国本土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找不到足够的法律依据,只能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个别审批来设立,严重阻碍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
第二,立法的层次低,效力不高。当前,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都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属于行政规章,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位阶不高,进而导致效力不强,使得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有效地执行和遵守。
第三,法律规范不够明确具体,不够全面。法律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实践中操作性很差,同时内容也有缺失,如至今我国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将私募明确合法化。这也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基础产业基金和促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来说,尽快出台一些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使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运转起来已迫在眉睫。当前应抓紧逐步制定和完善产业投资政策法规体系,在实践中探索和规范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尽快出台《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在基金发展过程中,再根据发展中积累的经验,适时颁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出台一部具有全局规范性的《产业投资基金法》。
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体制分析
关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否需要监管,学术界存有争议。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何小锋教授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实为私募股权基金,政府介入太多,政策风险过高,不利于市场力量发挥作用;审批时间较长,浪费行政资源,也不适应市场的变化。其性质决定了产业投资基金无须立法监管。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程序复杂,其投资对象就决定了比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它涉及到相关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是否需要金融监管问题上,监管理论有一个基本判断标准,就是你是否使用他人的金钱,而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特征之一是由专家(管理人)为投资者理财。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不能放任自流,必须进行监管。但在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并不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和方式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渤海产业基金通过国务院特批设立,解决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合法性问题。但在这种个案审批制度下,一方面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也存在信用资源匮乏的问题。两种问题交织在一起,政府行政权力常常对产业投资基金实行直接干预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实际上进行股权私募投资的其他企业则无法名正言顺地取得合法资格。这就使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复杂化,不利于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同时,由于缺乏制度制约,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影响监管的公正和效率。
目前,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行使,而这些部门之间还没有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度,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造成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不健全,有可能造成产业投资基金无序发展,加大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风险,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实际上涉及三个层面的关系。一是中央各部委局的关系,如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二是各个地方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权限不同;三是中央部委局与地方性政府监管权限的划分。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监管权限不明、各自为政、多头监管和受利益驱动放松监管的现象。由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处于发展初期,一些问题还处于萌芽阶段,发展压倒了规范,人们对监管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而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做出努力。一是理顺中央部委之间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明确各自的监管权限,统一各地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标准和程序,逐步改变产业投资基金多头监管局面。在初期,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有关部委局参加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逐步形成统一而分工的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在重视政府监管作用同时,更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初期,政府介入要“适度”和“适时”,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制定产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积极探索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道路和模式。三是要制定监管制度,依法规范制度监管行为,改进监管手段,逐步由审批制过渡为核准制,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支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化运作。
三、产业投资基金有效的退出机制分析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特性是“以退为进,为卖而买”,资产的流动性对基金运营至关重要。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目的不是长期持有股份,而是通过企业成长获取回报。在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退出渠道,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国内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够,缺乏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目前,我国在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之外,尚没有运作规范的三板市场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投融资通道,产业投资基金实现退出难度大、周期长。对产业投资基金来说,如果不能实现及时退出,投资者无法获取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这将极大地影响投资热情。
退出机制的设计是效率投资增值的关键,其设计和执行关系到整个投资活动的收益实现。归纳起来,目前效率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包括三种:一是IPO公开上市,即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公开出售所持有股份,实现资本的退出。IPO方式可以使投资者获得超额资本回报,同时也能表明所投资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因此最乐于接受的方式。二是股权转让,即当资本不能通过二级市场变现时,产业投资基金将所持有的企业股份通过管理层收购方式回卖给企业,或者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将企业股份转卖给另一家有实力的企业。三是清算,这是一种被动退出的方式,同过清算企业资产实现资本退出。清算的方式主要有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一般来说,通过清算方式仅能部分收回资本。
要在我国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二板市场
目前,我国还没建立真正的二板市场。主板市场现在是企业的主要上市渠道,但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主板市场成为产业投资基金退出体系框架中比较难以实现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建立一个有活力的、规范化的低成本、低上市标准的二板市场势在必行。通过制度和监管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促使市场繁荣。从而使二板市场真正成为我国新兴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最优良的融资场所,并确保其上市要求比主板市场略微宽松,如在盈利性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主营业务要求、行业要求、股本要求等方面可适当的放宽。当然,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点,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二板市场的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在中国二板市场的成立初期,上市标准不宜过于宽松,应随着二板市场的发展,在投资者日益成熟、新兴企业运作日益规范之后,再逐步放宽各种限制,与国际惯例接轨。
2.鼓励和引导高科技受资企业到海外上市
国家对股票发行实行额度管理,并将政策倾斜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使得容易受到产业投资基金青睐的众多中小企业基本上不存在上市的可能。相反,在香港创业板市场和许多国外证券市场特别是国外二板市场却没有这些限制。只要企业符合上市标准,经过特定程序,就可以上市融资。
3.发展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并购市场的形成必须依托于一个成熟、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因而,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无疑是当前的必由之路。为了积极努力地改变这种现状,第一,必须大力发展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地区,选择一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产权交易机构。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使其从事证券场外交易。以实现产权市场的证券化;同时,各产权交易市场之间应建立联系,尽快实现联网交易,加速发展全国性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权交易市场。第二,要规范我国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行为。中央政府应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破除各地区、各部委的一些相互抵触的规定,促使我国企业间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第三,必须加速培育产权交易机构,尽快成立产权市场监管机构,对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应该将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培育成市场中介,以帮助企业顺利实现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交易向证券化的标准产权交易的转变,并为企业进行并购程序设计等服务,使产业投资基金并购退出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覃家琦,蕾渝.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7).
[2] 李晶.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研究[J].环渤海经济望,2007.
关键词:KG基金;新加坡海事信托;伊斯兰航运基金;中国航运产业基金;运行模式
中图分类号:F8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4―0031―04
据统计资料显示,全球每年与航运相关的金融交易规模高达几千亿美元,其中,船舶贷款规模约3000亿美元,船舶租赁交易规模约700亿美元,航运股权和债券融资规模约150亿美元。由于航运融资问题是航运金融的核心内容,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研究,尤其是设立航运基金进行融资问题,Wolfgang Bessle(2007)提出了航运基金将成为全球一个新的融资热点,Orfandis Alex(2004)以国际航运大国希腊为例,进行了航运基金的个案研究;陶永宏(2009)就我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等三个阶段运作机制进行了分析。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主流航运产业基金的比较,揭示运行规律和特点,以此对我国航运产业基金的运行模式进行借鉴。
一、航运基金的国际模式
1、私人股权基金市场的兴起。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贷款在全球航运融资中的比重逐渐减小,而以新兴的融资租赁方式为主的私人股权基金迅速增长。如图1所示。从2005年开始,所谓的“New Money”股权基金,开始逐步发展,占全球航运融资市场的比重逐步提升。
表1列出了全球一些主要的航运股权基金。目前主要分布在德国、亚洲以及中东地区,以上三类地区为代表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股权基金模式,即KG模式、新加坡海事信托、伊斯兰基金。
2、全球三大典型航运基金分析。
(1)德国KG System模式。
KG,德语Kommanditgesellschaft全称的缩写,指的是一种有限合伙制,在德国法律体系中是指若干合伙人(股东)在一个共同商号下为从事某种商业经营而组成的一种合伙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最早出现在船运业。所谓KG基金就是通过KG公司这种模式募集的基金,基金投入航运业(包括新船的定购)就成了航运KG基金。传统船舶融资是由船东向银行寻求抵押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的金额一定小于购船价。两者之差即股本金部分由购船人自己提供。而在KG结构中,股本金由第三方提供,船舶的最终使用人需投入的股本金很少,甚至是零。普通合伙人通常会投入少量的自有资金。然后通过募集方式吸引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发起设立一家专门拥有新船的KG公司。通过自有资本的投入。再加上银行债权融资,获得新船:新船投入运营后获得的收益,在支付营运成本和偿付贷款本息后,可以发放红利。在KG基金的安排中,券商(equity house)设立一只基金来买船:基金部分来自私人投资者(约占35%-50%),部分来自银行(50%-65%),银行贷款以对船舶的头等抵押作为担保。受益使用人从这只基金处租赁船舶。投资回报率稳定在20-30%之间。
德国KG System实际上一种典型的船舶基金。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主流的船舶融资平台,2004年占全球船舶融资的12.5%。迄今为止,该基金已经为超过1100艘船舶提供资金支持。目前,里昂证券也正在考虑投资2亿5千万美元成立船舶基金,购入干散货船舶及成品油油轮,然后向亚洲航线服务的经营者出租。该基金计划在2007年开始运作。
(2)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
海事信托一般以购买船舶资产并以该资产在长期租约下运营的稳定现金流作为收益为目的。海事信托一般由一家发起方(Sponsor)发起并人股成立,该发起方为基金主要投资人。信托公司在股票市场进行公开发售,招募公众基金单位持有人(Puhlic Unit holder)。在获得银行贷款后,信托基金购买船舶并以长期租约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获取稳定的租金收益。通过签署托管契约,海运信托经理(Trustee Manager)代表公众资金对基金进行管理。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同时,海运信托经理与船舶管理公司签订船舶管理协议,将船舶交由船舶管理公司运营和管理。一般情况下。船舶管理公司由发起方成立包括将多个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购买船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航运公司的资金信托和由设备所有权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受托人)签订信托协定,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后者,受托人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的动产信托。
新加坡(MFI)是典型的案例。2006年,新加坡政府出台新的税收管理政策,针对船舶租赁公司、船务基金和船务商业信托制定较为优惠的鼓励措施,即新加坡海事金融优惠计划(MFI):成立了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太平洋海运信托计划是首支利用海运金融激励法案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运信托计划。该信托于2006年4月25日在新加坡成立,由太平洋海运信托受托人(PSTM)发起,以投资4000TEU以内的集装箱船舶船型为主。旨在通过与主要船公司签定长期租约,保持相对稳定回报。之后首航融资信托基金(First Ship Lease Trust)与德国Rickmers集团下属的Rickmers Maritime海运信托基金纷纷跟进在新交所上市。
(3)伊斯兰基金。
近几年。国际石油价格飙涨使得中东国家石油财富快速累积。引发强劲的投资需求,“伊斯兰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十分迅速,成为环球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据估测,当前“伊斯兰金融”全球规模已达1万亿美元左右,年增长在15%以上。全球70多个国家有250只伊斯兰共同基金。300多家“伊斯兰金融”机构。掌控着5500亿美元的资产。而最近。国际私人股权市场上出现了以伊斯兰银行为代表的伊斯兰航运基金。在中东和海湾等伊斯兰地区较为流行,如卡塔尔伊斯兰银行SAO在马来西亚设立的3亿美元航运债券,期限为4年,30%的股本面向私募,70%由伊斯兰银行投资,用于收购船舶。迪拜伊斯兰银行DIB设立的伊斯兰航运债券基金,募集资金3200万美元。其中以租赁型(Ijarab)伊斯兰债券最为盛行,其典型结构为卖方以固定价格出售船舶给特殊目标机构(SPV),SPV发行面额等同于购买资产价格的伊斯兰债券给投资人以筹措资金,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则获取SPV资产的租赁收益。SPV被指定为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及人,且持有受托资产。SPV租赁船舶(按Ijarah契约)给航运公司,航运公司系卖方的分支机构或卖方本身。航运公司支付租金给SPV,租金系以labor加上利润率为基准。SPV收取租金。再按持有比率分配给债券持有人。在租约到期或提早解约时,SPV以
约定价格出售船舶给卖方(如图4所示)。
近年来伊斯兰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可归因于其具有提供流动性管理的潜力,而此正是伊斯兰银行与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一项关键因素。由于伊斯兰法律禁止收付利息,因此使得伊斯兰银行无法参与传统短期货币市场,从而导致在有限的资产投资机会下,其账上常维持高额流动性。近年来伊斯兰航运基金的兴起,已为航运公司短中期资金配置创造新的可能性。
3、国际主流航运产业基金的模式比较。
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航运基金的发展特点,我们对以上三种主流的航运私募基金产品的运营模式进行了比较(如表2所示),发现航运基金的发展模式具有如下共同点:
一是封闭。由于航运船舶基金要求投入的资金在较长时间内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基金运行过程中不能因需要支付赎回资金而撤回投资或出售持有的投入股份。采用封闭式的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更能满足长期稳定投资的需要,基金资金利用率较高。
二是融资租赁为主要投资方式。融资租赁是所有航运船舶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作为表外业务的融资租赁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获得持续稳定的基金回报,所以成为船舶基金的核心业务,只是在所选船舶类型、吨位、用途等方面各个基金有所偏好而已。
二、我国航运产业基金的发展思考
我国第一支航运产业基金“中船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在2009年4月发行上市了,标志着我国航运产业基金的正式启动,更多的航运产业基金正在酝酿之中。
航运产业投资基金将为我国的船舶制造业、航运业的发展、进步和产业升级和长远发展搭建一个专业金融资本服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航运基金将汇集社会资本,引导银行债权资金、国际金融资本为中国的船舶制造、航运及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基于船舶制造业、航运业的发展需要庞大的金融资本支持,决定了船舶产业投资基金不仅仅投资船舶航运产业链上的企业股权,还包括支持我国航运业购买急需的重点特种船舶资产。由此,它突破了一般债权性资金在投资领域的局限性。成为支持产业发展的长期、低成本、专业、稳定的资本来源。因此航运基金运营模式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航运基金的现实背景。
1、组织形式。
在世界各国航运产业基金里面。存在三种主要的组织模式即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公司制。由于航运基金的使命是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有效结合,通过专业性的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服务于航运船舶产业,因此在基金的组织设计中必须体现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以及专业投资等几方面因素,所以借鉴KG模式的有限合伙制就成为最合适的组织模式,通过优先合伙人和普通合伙身份的区别,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担当普通合伙人,船舶航运企业将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到基金运营中,实现航运产业基金的战略意图。
根据不同的发展目的,设立若干子基金,采用子母基金管理模式,灵活的设置股权结构,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在于划分政府、投资人、管理团队以及个人GP之间的权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融资机制。
由于航运产业投资基金募集金额一般达到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因此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往往效果不好。新加坡海事信托采用公募方式最后的市场表现不如预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采用私募更加重要的一点是可以实现发起人的有效组合。根据我国的国情,航运产业基金的设立作为一个产业基金而不是单纯的私募基金,应体现政府对于航运产业扶持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任,采用私募方式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的介入实现政府的管理,通过航运企业、船舶制造企业的参与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所以私募是目前的最佳方式。我国已经成立的中船产业基金和酝酿中的其他航运基金基本上都将采用这一机制。
3、投资机制。
船舶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主要的航运基金普遍的投资方式。利用航运基金购买船舶进行融资租赁,获取稳定回报率。将成为我国航运产业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利用航运周期性特点,实现反周期运作,有选择地收购弃船。降低购船成本,通过在船舶对象选择上,应该根据我国航运船舶特点对于薄弱领域的船舶增加投资比例。支持航运业发展。
航运企业股权投资。航运基金的另一个投资重点应该在对于我国航运企业的扶植上,通过航运基金的引入,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提升管理水平。
航运金融工具投资。航运产业的发展必然需要开发更多的航运金融工具,世界主要的航运中心都有很强的航运金融工具,如运价指数FFA的投资,航运基金通过对航运衍生金融工具的支持,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船舶产业投资。航运产业基金投资可以考虑以船舶产业的船舶制造业、船舶配套业、船舶修理业、船舶拆解业、船舶租赁、海洋工程、船舶研发与设计及服务等来构建投资组合。
4、退出机制。
国际上产业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以IPO、股份转让、股份回购、清算结束等几种方式为主,其中IPO和清算结束使用得比较多。我国航运产业基金在退出方式的设计上,应该根据不同基金的用途设立多样化的退出机制。其中IPO应该成为一个重点的发展方向,将IPO与国际航运金融中心的建设结合起来。在航运IPO方面提供倾斜性政策,扶持鼓励航运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IPO。
美国退休教师凯瑟琳・凯茜・基尔希林生于1946年1月1日零时1秒,是“婴儿潮”时期出生的第一人,她已于近日开始申请领取退休养老金,威胁美国政府财政的第一波“银发海啸”自此拉开序幕。
1948年英国政府推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计划,其中第一个礼品即老年持续收入――国民年金(公共养老金),公共养老金的提供密切了政府和国民的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生产力的发展。而管理养老金的政府部门甚至被命名为“社会团结与家庭事务管理部”。
在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持续发展,特别是医疗条件的改善使“人生七十古来稀”的传统观念正淡出国人的视线,相应的,“agingcrisis”正日益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不可避免地卷入其中――在时下企业退休员工单纯依靠社保提供的养老保证而导致的“政企严重不公”的现实下,为员工解除后顾之忧和提供优厚的福利不仅成为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应对激烈市场竞争引发的人才争夺中的制胜法宝。
目前,越来越多的本土实力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进行企业年金投资来解决来自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人才竞争的双重挑战。事实上,今年以来“企业年金”已经成为CEO、CFO、CHO等企业高管以及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关注的焦点。为此,《首席财务官》杂志特别走访了意图逐鹿企业年金的各大机构,试图为企业年金这个联系社会、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间多方利益的新生事物,找到与机构合作伙伴间的共赢支点。
市场蓄势待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权威人士透露,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达到1200亿元,该数据与去年年底相比增长了30%以上。受益于今年A股市场的良好表现,企业年金上半年的投资收益率也令人满意,平均收益率为24.5%。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的人数近1000万人,基金规模达900多亿元。
保监会预计,未来我国企业年金每年可望新增1000亿元以上,到2010年总额达到1万亿元。而世界银行则预测,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
与之相应的现状是,在发达国家60%~70%的企业有补充养老计划,而中国建有补充养老计划(含企业年金)的企业现在还不到10%。从资金规模看,发达国家养老金市场的规模一般能达到GDP的70%以上,而中国现在只占GDP的5%。
从以上一组数据不难看出,企业年金市场容量之大、覆盖范围之广、前景之深远足以为涉足其中的企业、机构提供美好的想像空间。
“中国的企业年金未来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对金融机构有很多的机遇。”著名咨询机构美世(mercer)亚州区养老金业务咨询总经理王静雯对年金的未来非常看好。
虽然年金市场在这个时点上大家感觉“热”了起来,实际上,年金的准备工作早已启动。作为国内首家企业年金和养老金顾问机构,中国养老金网暨贝恩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合总裁邹照洪介绍,贝恩克从2000年就开始介入立法、调研等准备工作,之后的2004年可以称作是中国企业年金的“立法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年金的重要政策、法规出台;2005年是“机构年”,29家金融机构获得中国首批37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牌照;2006年是“企业年”,企业作为年金的主角刚刚登场;2007年中国企业年金初显格局。而管理层近年来也频频下发各种文件和办法来规范企业年金的操作,就在几天前国资委还了《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
“企业年金的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年,目前的状况可以说是政策、企业和我们的准备都已经成熟,所以市场‘热’起来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如是说。
除了市场广大外,企业年金具备很强的金融属性,与一般的私募、股票等短期资金来源相比,企业年金具有机构投资者和长期资金来源的特点。
“这也是我们认为它市场前景诱人的重要原因之一。”邹照洪如此向记者解惑他离开央企财务处长的位置和工作了十几年的熟悉环境,义无反顾地创业企业年金咨询公司的缘由。
对此,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刘长江深表认同,他认为年金的这一特点对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缺乏长期资金来源和机构投资者的状况甚至具有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新年金制:企业变革推手
从表面上看,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需每年增加一定比例的成本,这会对财务报表、利润、现金流有一些影响。但从稳定职工,吸引、留住人才和企业的长远利益看,年金制却能为企业带来稳定的收益。对此,邹照洪认为可以从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两方面概括企业作为这个“多赢”链条上最关键一环的利得。
首先从货币收益上看,通过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合理避税减轻企业负担。对此,王静雯预计,“虽然国家还未整体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但各级机关已认可的企业年金计划基本上执行劳动部的政策,可使企业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此外,有着多年海外工作经历的王静雯认为,“传统的养老保险,多采用利益确定性的模式,既为在计划建立之初,就确定受益的模式(DB);这种模式加大了企业的成本,美世的经验是,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将这种模式向交费确定型(DC)转移,交费确定型即只确定当期交费多少。这就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开支。”
而实际上对于企业而言,年金制度的确立对企业的非货币收益更大。邹照洪解释说:“年金制度的确立完善了企业的薪酬制度,达到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的目的。年金制度在企业的确立过程非常有助于企业建立民主协商制度,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根据美世在国外的研究表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比未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离职率降低1/2到1/4,而稳定的员工队伍,对企业来说就意味着降低很大的成本。
“此外,年金制度本身有利于促动企业摆脱依赖国家的传统思想,提高经营效率,增强企业年金的经济基础,承担‘雇主责任’。”邹照洪补充说。
作为国内最早提供企业年金托管服务的银行,浦发行十几年来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谈及年金制
度对企业的惠及,刘长江认为:“关键要看企业对年金的定位。首先,企业年金应该是持续的福利制度,而不是短期行为;其次,企业要把年金计划作为整个企业战略的一部分。”
企业年金由于其稳定、安全的资金来源正成为各家金融机构竞逐的目标,企业需要在充分了解企业特点的前提下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并利用这个契机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
大多数受访者向《首席财务官》表示,企业对内操作年金管理时应遵循六个原则,即财务稳健原则、集体协商原则、稳健投资原则、资产独立原则、目标替代率设置科学合理的原则以及公平性原则。此外,对于企业而言,很重要的是要选定年金的操作模式,对自己做还是外包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做是首要决定的事项。鉴于目前参与年金市场的企业主要是央企、金融机构和地方的国有企业以及部分外资企业,据刘长江介绍,很多大型企业比较倾向于通过企业内成立的理事会等机构来管理年金,但从长远看,选择法人受托的模式,即外包给专业机构仍然是方向。
企业年金是一种信托模式,这是一种全新的、需要委托与被委托方之间建立互信的制度。被委托方以独立第三方的角色出现,对于企业来说,有利于完备公开、透明的治理结构。
“好的年金管理取决于三个因素,CAT,C(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公司治理’,A(accountability)‘责任’,即参与年金管理的各个法人的责任清晰、风险可控,T(transparency)就是‘透明度’。”拥有英国皇家保险学会会员资格和多年海外工作经验的杨帆从年金管理的结构上阐释了责、权、利明晰的外包模式的优势。
此外,法人受托的模式更便于企业年金一旦发生损失,委托方(企业)向受托法人机构进行赔偿和问责。至于机构选谁,怎么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专业中介机构的能力,让他们站在企业的角度,替企业选机构。
管理模式:合作共赢
国家为保证企业年金管理的安全性,现阶段并没有允许哪一家机构全部拥有托管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法人全资格”,以便各方相互牵制、互相监督。
作为企业要对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在与年金管理相关业务上的资格和优势有所了解,并做出适合企业特点的组合(见表1)。
而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为企业提供最优、最高效的组合。因为企业在谈年金的时候要面对很多角色,选定合作机构后还要花费精力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整合系统,许多已经签了约的年金计划往往由于协调的成本太大而迟迟不能启动。在这方面,作为我国首批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太平养老在市场上的卓越表现的确可圈可点。据杨帆介绍,太平养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实现了签单数从100一路飙升到4000的惊人业绩。“我一直推崇一句话:以开放之心,走共赢之路。”太平养老在与工行、交行、招行以及光大银行联手推出的2+2模式,即太平养老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银行做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深得企业和市场的认可和接纳。杨帆坦陈太平养老的市场领先之道。
好的年金管理模式和计划还远不意味着年金管理的成功,“企业和法人受托机构间年金的合作就像是人的恋爱、婚姻一样,”杨帆形象地比喻说。在最初的模式选择和制订计划阶段,双方就像是在谈恋爱,各自会把最美好的东西向对方展示出来,一旦进入“婚姻”阶段,对双方来讲就是几十年的“柴米油盐”。此时,对于法人受托机构来讲,能否提供持续的优质服务就成了企业基业常青的最大挑战。
“这个阶段,我认为‘坚决’、‘专注’是最重要的。”深信战略决定生死、细节决定成败的杨帆特别强调“pension不是一个‘业务’的概念,而是一个‘行业’的概念。”这个行业的前景毋庸置疑,看好这个行业就要坚决、坚持地走下去,“我坚信一句话:‘专一产生专注、专注成就专业、专业创造价值’。要做好中国第一家真正专注于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年金投资:安全第一
年金建立以后投资的表现是最为重要的,也是与CFO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企业年金投资成功的标准不是短期的资产增值,而是长期、稳定地实现年金资产的增值――年金的来源的企业职工的“养老钱”这一特性,使得采访中所有机构一致把年金投资的“安全性”放在首位,也因此,特别强调企业的责任和CFO个人职业操守以及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为确保安全,实际上国家在出台相关法规上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做了严格的界定,如严格限定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并对各项投资对象的比例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等,不一而足。
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投资管理机构、金融产品和投资比例进行了调整。
在此基础上,CFO应该在帮助企业选择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专业投资理念、高水平的投资团队和人员、严格风险管控系统、健全的投资流程、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以及骄人历史业绩的投资管理人。
在评估新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策略上,美世认为要考察投资管理人是否具备任何可持续竞争优势的证据,例如领先的研究资源、领先的投资分析手段、或是在制订投资决策流程中运用的研究和分析资源。同时也要考察所有可能存在重大潜在弱点的证据,例如在上述任一领域内的弱点、不可靠的风险控制、由于不良的交易程序导致过度的交易成本、管理的资产过多、或可能会以某种方式降低业绩的更大范围内的组织和业务管理问题。
“企业年金是一个关乎员工未来退休后生活的制度,需要投资管理人考虑长达10到30年的投资回报。因此如何兼顾短期、中期、长期投资风险是投资管理人主要需考虑的。”王静雯特别提醒说。
为确保“安全第一”,CFO需要对企业年金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尽可能多地了解,以便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合规风险。投资管理人在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可能违反
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对年金资产造成损害。例如,资产配置违反了相应的法规或投资基准、投资策略。
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失效、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不利的外部事件等导致基金经理人所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发生损害。例如交易系统故障、错误交易、错误指令、客户资料泄露等。
市场风险。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水平发生不利变动,也会损害企业年金基金资产。
流动性风险。在不太成熟的金融市场上,容易产生市场深度不足,市场交易不充分、变现能力较差,交易品种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卖出,从而损害年金资产。
道德风险。由于公司或其员工不诚实、不正直等因素,促使风险事故发生,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风险是不能完全消除的,只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才能有效地规避投资风险。”王静雯总结道。
“分别针对各项风险因素进行事前识别、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是非常必要的。”“与各年金管理人签订完善的合同和操作监督流程、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制订合规监督表,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预先列明,并明确各责任人的职责,确保防患于未然是首要的。”邹照洪强调说。
面对市场为企业建立年金制提供的大好时机,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科学的、符合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策略;选择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并通过企业自己或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有效的过程监控是年金计划得以成功实施的关键。
此外,由于企业年金管理传统上被认为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范围,但由于其涉及企业可持续发展、员工激励,加之本身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CFO在年金管理上介入的程度越来越深,作用不容忽视。
采访中,以下几点被访者一致认为CFO责无旁贷:
1、参与选定受托人;受托人的选择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中通常是企业在选定受托人后,由受托人来确定年金管理中的其他三个法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因此,在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中,CFO的专业作用非常重要。
2、参与投资政策的制定。
3、确定投资方案和机构选择。
4、全程监控投资收益,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