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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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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释义

土地管理法释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管理;经营模式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我国一项基础性的事业,具有多目标和多管理层次的特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实施阶段的管理具有十分复杂的过程,最为关键的两个是质量管理和资金的管理,国家在土地开发的事业中投入大量的资金,其根本目标在于建设出高品质的农田。因此,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以及其经营模式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1 土地开发整理综述

土地开发整理指的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根据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农民的用地需求,对没有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土地,在具有一定的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进行的包括土地平整、农田合并、沟渠道路整理等一系列技术措施。土地开发整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此实现耕地总流量的相对平衡。土地开发整理也是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用以解决土地问题的必然选择,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能够有效的提高土地质量,增加耕地的有效利用,进而全面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率。

我国正处在一个工业快速发展的时期,随着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耕地被占用,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为了使现有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土地开发管理成了必然的选择。在过去的土地开发实践中,我国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却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粗放式管理所带来的弊端,由于缺乏科学的土地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开发管理前后的土地质量无法进行具体的量化和评价,也使得我国在土地开发管理工作方面无法顺利进展。

2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和管理模式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几方面。土地整理指的是对现有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在整理中增加耕地的面积,使土地的利用率得以提高。土地复垦指的是对由于生产或者建设等原因而被破坏的土地,采用一定的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能够提供农业生产的状态。土地开发指的是对没有被利用的荒废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使其具有使用价值。

目前,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模式实行一种新型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从中选择合适的单位对土地进行开发和管理,在项目投资、管理质量以及日期确定后,进行实施,竣工后交给使用单位。我国土地开发和管理工作始终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政府对于土地开发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也始终流于形式无法深入的落实,代建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的增强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前期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土地开发管理项目投资的风险意识。

3 土地开发整理的经营模式

土地开发整理的经营模式指的是土地开发整理的实现形式,也就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采用的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农户开发整理、政府给予补偿的形式。这种模式在农村有着广泛的应用,其适用于开发范围小、工程量小的田间闲散土地和零星荒地的开发。这种经营方式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开发者同时也是使用者,即农户本身,因此他们会在开发的过程中尽最大的力量保护土地。这种经营模式主要投入的是劳动而非资金,能够有效的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

3.2 集体组织开发管理的模式。这种经营模式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土地,并且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村和乡镇。其特点在于集体组织投资,由农民进行开发,然后承包给农民经营,这样就能将收回的承包费用再次投入新的土地开发中,形成滚动式的发展,使土地开发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3.3 国家组织大规模开发与管理的模式。国家组织的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管理往往要涉及到经济、生态、财政等多个方面的诸多因素,所以才需要由国家统一组织和进行,比如吉林省农安县洼中高盐碱地的综合开发, 就需由政府部门组织土地、农业、水利、规划、林业、畜牧、财政等部门共同配合, 同时争取国家、省、市政府的财政支持, 才有可能全面实施。这种经营模式的特点在于其对技术要求特别高,同时需要巨额的开发资金,一旦处理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效益的破坏,因此通过一个单位或者部门是无法实现的,必须要由国家进行组织,

4 结束语:

土地开发和整理是我国农业发展中一项基础性的事业,只有不断的完善土地开发和整理的管理经营模式,才能够使我国土地的使用率不断提高,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邹平.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出招[J].中国土地, 2005,(11)

[2]陈薇.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研究[D].安徽农业大学, 2006

[3]余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评价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 2007

土地管理法释义范文第2篇

微博成为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的信息者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社会公众既是大众传播的受众,同时也扮演着信息者的角色,尤其在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中,现场公众利用微博往往可以成为第一时间的信息者。

2010年4月14日发生的玉树地震,“逍遥Radio”于4月14日5:50通过手机于新浪微博上:“早晨5:40,青海省玉树县发生地震,震感明显,震级不详——好可怕——我从梦中被震醒——心情很压抑。”[3]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报道玉树地震的消息,距离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仅仅相隔11分钟。

2011年7月23日20时38分,也就是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4分钟后,车厢内的乘客“袁小芫”发出第一条消息:“D301在温州出事了,突然紧急停车了,有很强烈的撞击。还撞了两次!全部停电了!!!我在最后一节车厢。保佑没事!!现在太恐怖了!!”[4]微博成为最早的信源。

突发事件现场的受众因为亲身感知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等终端微博,这在速度上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尽管其的信息不够专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够准确,但却能让受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哪儿发生了什么,给受众带来无比真实的现场感。

微博与传统媒体共同构建立体信息网

纵向按事件发展持续现场信息。微博的信息具有实时性,将若干按时间纵向记录事件发展过程的微博信息碎片连接起来,就可以直播事件经过和救援情况。玉树地震中,“从2010年4月14日8时46分第一条内容为‘据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消息,青海玉树县今晨发生7.1级地震,震中位于县城附近,可能出现人员伤亡’的微博到4月15日10时45分的近26个小时内,中国国际救援队了上百篇微博,常常每隔十多分钟就更新一次,高峰时每隔一分钟更新一次”[5]。由于交通等问题,地震后很多记者不能立刻深入灾区,所以中国国际救援队通过微博的现场救灾报道备受关注,一度成为多家媒体报道时引用的救援素材。正是这些纵向按时间顺序持续现场信息的微博,将灾难现场的图片、受灾群众的切实感受、救援的每一步进展交织在一起,让公众了解灾难现场的真实情况。

横向与主流媒体互为补充,提高信息的全面性。现阶段微博已成为网民收发信息的首选载体之一,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微博的即时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流媒体的相对滞后性。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的《2010中国微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舆情热度靠前的50起重大舆情案例中,微博首发的有11起,比重约占22%。

突发事件报道中,主流媒体往往只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为受众提供信息,而一些鲜为人知的具体细节则是通过一个个微博传递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流媒体的信息盲点。玉树地震后就有微博网友消息:“青海玉树灾区靠西的100公里有个叫隆宝镇的地方受灾严重,目前尚无救援队伍抵达,请大家转发给相关部门知晓。”[5]主流媒体的大局报道加上微博的细微关注构建了立体全方位的信息网。

微博充当突发事件中救助与动员的有效平台

微博的实时性与互动性使其在突发事件的救助与动员中具有其他主流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事故现场的公众利用微博能及时发出求救信息,通过网友的转发迅速扩大范围,引起广泛关注,为救援争取宝贵的时间。同时还可以通过照片现场受灾的具体情况,为救援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

“2011年7月23日20时47分,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13分钟后,网友‘羊圈圈羊’发出第一条求助微博:‘求救!动车D301现在脱轨在距离温州南站不远处!现在车厢里孩子的哭声一片!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出来!快点救我们!’”[4]这是事故发生后由乘客发出的最早的一条求助微博,该微博被网友们大量转发,两小时后该网友被顺利救出。事故发生两小时后,新浪微博上首先献血的动员和号召,1700多名市民自发赶到医院献血。“据新浪微博统计显示,从事故发生到24日凌晨2点,新浪微博网友共发出了100万条与事故相关的微博;事故发生12小时后,微博上相关讨论量已突破200万条,其中寻人的转发量超过50万条。”[6]可以说在这次事件中,微博充当了救助与动员的有效平台,在有的主流媒体对此事尚不清楚时,微博已经进行了全面的信息传播,并在事件救援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微博成为虚假信息和谣言的发散地与曝光台

微博传播缺少了把关人的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突发事件中人们的精神处于高度敏感状态,在对一些信息无法确定真假时,往往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3·11”日本地震后的“抢盐风潮”就反映了微博对虚假信息的快速扩散和民众心理的脆弱和恐慌。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微博在虚假信息和谣言传播方面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它既是发散地也是曝光台,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谣言的曝光,每个网友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核实者和曝光者。在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曝光方面,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等要充分发挥官方微博的力量。正是基于对微博等新媒体影响的判断,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突发事件应对的“黄金4小时”法则,将以传统平面媒体报道事件处置的“黄金24小时”的每一时间,缩短至新媒体环境下的4小时。这就要求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等加强舆论应对工作,第一时间识别微博危机信息和苗头性问题,尽快对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利用微博权威信息,澄清和驳斥不实信息。

新浪微博作为微博发展的代表,一直注重对信息进行实时核实,专门开辟了“新浪微博不实信息曝光专区”和官方微博“微博辟谣”账号,及时辟谣信息。在“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微博传播中,面对诈骗分子诈骗医疗费的行为,微博的“温州动车追尾坠桥”话题页面在醒目位置贴出了“防骗提醒”:“寻亲家属注意:温州各医院目前对事故伤者提供绿色通道,一律先进行抢救,由医院垫付医疗费用。请大家不要轻信要求汇款电话。现已发现有一诈骗团伙利用家属焦急心理行骗。”在辟谣的同时,面对突发事件,政府部门更要积极利用微博进行有效的疏导,实现微博、新闻网站、传统媒体之间的优势互补,通过权威评论等方式营造主流舆论强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EB/OL].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8/30/content_6637105.htm,2007-08-30.

[2]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cnnic.net.cn/,2011-07-19.

[3]逍遥Radio的新浪微博[EB/OL].t.sina.com.cn/cooldj.

[4]“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 媒体称微博成动车事故最早信息源改变传播方式[N].中国青年报,2011-07-25.

[5]徐建太,杨欣.微博在玉树地震报道中的新作为[J].新闻爱好者,2011(1).

土地管理法释义范文第3篇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已成为本市居民获取住房的主要途径之一。大部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能依法交易,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部分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为保障购房者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房流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作如下通知: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不再续发。

1.不在经营场所(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张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不向购房者出示有关用地和施工手续证明的;

2.商品房预售时,采取各种方式诱使购房者订立合同,造成商品房销售纠纷的;

3.不参照市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修改示范合同规定的主要条款,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的;

4.延期交房、交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交付房屋的面积、内装修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合,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或拖延承担违约责任的;

5.不办理或延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6.售楼广告、样板房不实误导购房者签约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的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后不再续发。

1.无证预售或借用其他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购房者订立合同,收取定金的;

2.以同一标的重复销售或擅自销售已抵押商品房的;

3.销售的房屋质量低劣,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的;

4.不按规定申办开发用地建房手续,又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购房者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5.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条件擅自交房的;

6.不按规定设立商品房维修基金、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房屋的;

7.违反预售款专款专用规定,将预售款挪作它用的。

土地管理法释义范文第4篇

经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将市房地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以及企业实行兼并、合并、出售、破产、租赁等改革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均须按本意见执行。

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按土地出让管理审批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三、国有企业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作为企业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经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原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年租金标准采取土地出让金标准折算的方法计算。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同类用途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新设企业的行为。以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后,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保留划拨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国有企业继续采取无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市房地局审批,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手续或交纳土地收益。

四、下列企业用地,经市房地局审核,可暂按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和管理: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但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或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集团,且国有股权占50%以上,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作价入股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国有企业分立后,土地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的;

(六)国有企业为安排下岗人员再就业,利用原厂房在企业内部兴办第三产业,原厂房占用的土地,但原厂房出租、转让的除外;

(七)企业的职工住宅、学校、托儿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用地;

(八)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未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且不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的。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五、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凡不能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均须分别以如下方式处置: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中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市房地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经营管理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二)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方式处置。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三)国有企业利用原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方式处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不符合作价入股方式处置条件的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租赁、承包或委托给企业(个人)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5.国有企业利用原划拨用地改变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但本意见第四条第六款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6.符合保留划拨用地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条件,经企业自身申请的。

六、在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过程中,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可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破产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房地产连同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也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剩余部分作为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及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的40%,其余作为国家对企业(原土地使用者)的投入;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市政府批准后,缓至2年内交齐。如属市政府确立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比例可进一步降低;

(三)按照国务院规定,属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四)以租赁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在3年内免交租金;

(五)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国家可在3年内免分红利;

(六)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继续执行《北京市实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办法》。

七、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应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八、国有企业改革须根据本意见,拟订企业土地处置方案提交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市房地局批准后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国有企业改革中被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权属合法、无争议。尚未办理登记的,企业应向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二)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确认地价评估结果。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除外)及理由等。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均需将地价评估报告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报批时,应同时提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企业改革方案、地价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先报市房地局初审,再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市房地局确认、审批。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属于中央单位的,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其他企业报市房地局确认、审批。

(三)土地管理部门拟文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审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市房地局根据批准权限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进行确认或初审,并签发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四)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得到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按出让审批权限与市或区、县房地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租赁合同审批权限原则上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批权限相同,区、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可经市房地局授权后,由区、县房地局具体办理。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市房地局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九、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意见进行地价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属于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行为,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土地管理部门违反本意见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无效,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十、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由市房地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上述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须接受市房地局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送市房地局备案;市房地局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处置土地资产的,市房地局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中央在京企业用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的,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企业应将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年度报告、土地股权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送市房地局备案。

十一、国有企业改革涉及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其集体所有制性质可维持不变;确需改变的,经市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土地后,再依据本意见有关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