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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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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管理制度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two yuan system defects, combined with China's typical pilot area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to adapt to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direction and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上世纪80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城乡二元体制,尤其是土地的城乡两元化管理已经成为制约三农发展、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1.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1.1现代农业发展与农地经营规模狭小矛盾的普遍性

农地流转与我国的城镇发展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关系密切。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地流转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又做了进一步明确的阐述,由此使得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更加受到各界关注。但现实中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致使农村土地流转不畅,我国农地经营规模普遍表现出狭小、破碎的特征。据权威数据统计,当前我国农地流转规模仅10%左右,即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也只有16.1%,而在农业连片经营条件良好、便于规模化集中经营的黑龙江省,更是仅有8%。2007年,全国农户家庭人均经营耕地仅2.16亩。

1.2农民增收与其土地财产性收入不足矛盾的显著性。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率一直偏低,多数年份徘徊在60%左右,远低于70%的世界均值。有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4万元,折合美元2130元,不及美国同时期人均消费规模1.56万美元的1/7。拉动内需尤其是农村内需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增收最大的前景还在于财产性收入,主要是依靠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获得的收入,理论上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增长空间。但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是从总量还是比重,土地财产性收入还远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年增幅达18.5%,高于人均纯收入名义增长率。但从绝对量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依然偏少,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缓慢,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167元,只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2%,与1995年比仅提高0.6个百分点。。

1.3节约集约利用与土地资源非市场化配置矛盾的突出性。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用地达133平方米,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82.4平方米的水平;我国城市的容积率仅为0.33,而国外一些城市达到了2.0;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更是达到2.7亿亩,是城市的5倍。

1.4城乡统筹与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矛盾的尖锐性。由于城乡土地分割管理,为谋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各种以非正规方式谋求土地财产权益的灰色市场,在诸如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迅速发展,如各地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城中村等。

2.城乡一体化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1加强农民权益尤其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以此盘活城乡之间要素的市场化流动,促进农业和农村区域非农经济的深入发展。

2.2坚持和完善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确保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农村自然生态的保护和改善。同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需要。

2.3制订和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的管理规范。从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等方面保障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市场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2.4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提高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基层土地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创新基层土地管理的模式,提高农村土地管理的效率。

3.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实践

3.1成都土地“确权赋能”。2009年成都市给农民发放“四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和“两卡”(耕地保护卡、养老保险卡)对土地确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耕地,使农民可享受耕地保护金,以及因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而享受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从而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2苏州“三置换”。即通过“集体资产所有权、分配权置换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承包经营权换股权”或“社保”、“农民宅基地换住房或合作社股权”,帮助“农民”顺利变身“市民”,让已经离开农业、离开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自愿进城。

3.3嘉兴“两分两换”。将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权、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一方面,使在城镇已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另一方面,通过宅基地的置换及土地流转,腾出更大的用地空间。

3.4天津“双置换”。2009年3月份起,葛沽镇开始尝试通过“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和补偿”,先把全镇土地收归镇政府,整合后将农地转为国有再招拍挂出售。葛沽镇25个村庄拆迁后建成容纳25个行政村、5.1万村民的楼房,腾出约3000亩建设用地。

4.应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4.1改革的基本原则

4.1.1坚持依法管地原则,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进行,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原则要求,积极探索。

4.1.2坚持明晰产权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4.1.3坚持集约高效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4.1.4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原则,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同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方利益,这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2改革的基本方向与配套措施

4.2.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对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进行确权登记,为市场配置土地奠定基础;其次要在农地物权化的基础上,探索农户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的权利,保证农民土地产权收益的实现;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下,允许改变农地用途直接入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同场交易”;四是加快对集体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从源头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合法化问题。

4.2.2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城乡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面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建设,通过招拍挂流转;积极探索农民参与和共享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多地引入招标和拍卖等土地出让方式使农村土地的配置完全遵循市场的供求变化。

4.2.3规范政府管理职能

首先,强化规划管理,真正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也只有在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下,才能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其次,引入市场操作,公开投标定价,杜绝以行政方式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越位”行为。再次,变干预为服务,更多的在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登记、公证等方面做好服务。第四,政府应严格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维护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字]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0-1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已经成为稀缺资源。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可用的土地越来越少,这就需要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一些强而有效的手段,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才能合理有效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我国的的经济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1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我国的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其中包括耕地的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土地转让制度、城市房地产开发制度等等,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加速的城镇化建设和工业用地的需求,使得我国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及后续的相关法律政策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1 城市方面

1.1.1 地产权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的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在管理上由国家政府直接垂直管理,地方政府则没有权利进行土地管理,其中,土地利益的分配是由国家直接进行调控和掌握,国家政府通过国家国务院下属的国土资源部直接进行具体事宜的操作。

土地是国家所有,在涉及土地使用时,需要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登记,目前,在登记中存在登记不及时、土地变更、房屋买卖信息不能及时获取和土地使用情况不明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使土地管理部门难以实现对土地的管理和操作,致使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土地的管理上难以作为,不能形成高效的处置方式。

土地权利结构不合理,在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根据《物权法》中的解释,土地的建设可以在所用土地的地上、地下进行,并对建设的建筑有使用权,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空间分割后的所属权,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形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1.1.2 土地价格机制还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各个省份和各个城市中都存在土地的价格问题,在土地的使用上,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都存在着不同的差价,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使用价格也随行就市上涨,快慢不一,在管理起来就增加了监管的困难。土地的价格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土地是国家所有,属于一种垄断性资源,在土地的使用价格上没能和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造成实际地价低于市场价格。土地的丈量存在死角,造成不少的隐形土地,这些土地也在干扰正常的土地使用价格。

1.1.3 土地储备制度还不够完善。土地的储备机构属于政府序列,在权利的行使中往往忽略了市场的实际需求,造成实际情况与市场的脱节。

在土地的收购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设定的回收价格有高有低,混乱不堪,使得工作开展起来相当困难,处理不好会给政府部门造成不良形象。

土地回收资金来源单一,基本都是通过银行的贷款来实施的收购,这样一旦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很容易给银行和土地储备部门带来巨大损失。

1.1.4 征地制度不够合理。在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政府部门给出的收购价格,往往没有考虑到市场的因素,难以让被征土地的人们信服,价格上也难尽人意。

1.2 农村方面

1.2.1 现行制度立法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农村土地采用的集体所有权制,在土地的出让和运用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政府在对农村的土地的进行征收,给出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农村人民对价格的不满意,进行上访时,政府又是仲裁者,使得土地出让者有苦难言。在土地违法事件的处理上不严谨、不科学,造成土地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1.2.2 城镇化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了城市和乡镇,使得农村人口减少,出现了土地空闲,住宅空闲的现象,并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制度没能及时跟上,恰当处理闲置的土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2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策略

2.1 完善城市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第一:在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上,要明确土地的所属权,从上到下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制度,紧密结合市场经济,明确土地的价值。第二: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平台网络,在土地使用、出租、转让等方面形成信息化管理,简化手续的办理,对土地的督察形成实时监控。第三:公开土地的使用情况,形成公开透明的机制,使全社会都可以进行监督,建立起一套发现问题可以随时举报的机制。第四:土地资源管理部要努力开通新融资渠道,保证资金的来源稳定。第五:在农村方面国家需要进行立法修改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对其中的不和时宜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在土地增收方面要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第六:在对于土地的违法犯罪方面,要加强惩罚力度。第七:在对空闲土地、隐形土地进行及时的处理。第八:建立起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深层次开展土地管理改革。

2.2 优化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首先,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在土地的合理利用上要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多方求证,在制定规划时考虑多方因素,使之符合市场规律。其次,建立执法监管机构,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对于违法违规操作的土地进行查处并做出处罚。

2.3 进行土地财税制度改革。在对土地的财税制度上进行改革,以保证开发商、农民的利益为基础,政府要处理好和土地相关的各项事宜,保证土地财政的可持续性发展,发挥对闲置土地、隐性土地的管理上的督导作用,通过检查对土地的管理实行定向考核,避免土地的浪费。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政府;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行为分析

引言

当前农业发展已经进入稳定期,合理的使用农村土地就成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希望,在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的良好环境下,农村土地流转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土地流转为我国三农的建设和发展带来的新的生机,但是土地流转仍然是一项新的举措,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在流转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障碍。在各方面条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在各地条件不同的条件更好的推行实施土地流转政策,完善健全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深入了解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及管理行为就成为促进土地流转至关重要的做法。

1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论述

1.1 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1.2 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农民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只要从事非农产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务农的边际收益就会转出土地;反之,则会自耕土地。同时,由于部分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稳定,而部分农民也期望在市场的要求下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经济农作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推动了土地流转。另一方面,政府促进土地流转的意愿比较强烈,因为土地流转有助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减少对农业的转移支付,而商业投资农业生产是效益较高的开发项目,也能够支付相对较高的租金,对农村土地流动产生一定的拉力。

2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分析

2.1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

2.1.1 土地出租 指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2.1.2 土地转让 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1.3 法人入股 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股份持有方从中取得各自的报酬或收入。我国土地入股有以下形式: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入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投资者入股进入房地产开发;行政划分的土地入股。

2.1.4 土地互换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2.1.5 委托代耕 委托代耕是指土地承包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代耕人双方达成的关于承包人委托代耕人代为管理经营其承包土地的协议,委托代耕并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也无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且期限一般较短,如超过一年,代耕人可以要求签订转包合同。

2.2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2.1 农村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也逐渐陈旧,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在土地流转中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如集体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农业过程中,个别农民出于非正当原因拒不流转,而对于这种现象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致使多数农民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2.2.2 政府对农村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不明朗 由于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关权力行使的配套规范,导致公权力及团体权利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利益的侵犯。

2.2.3 违背农民意愿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频发 根据调查数据反映,不少的地方政府存在强行征地方式推行土地流转现象,对业主许以各种承诺,以行政命令的手段,通过强行征用和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再将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农业企业开发、旅游开发等。

2.3 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2.3.1 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 农民的权益缺乏保障、以及失地农民就业难等问题而引发的农民上访、与政府及相关单位发生冲突的事件已越来越多,性质也越来越严重,这些紧张的关系已经成为破坏社会稳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隐患。因此,政府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干预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

2.3.2 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土地往往承担了农民的就业、子女的教育、医疗、养老等本应由国家和社会对农民承担的大部分保障功能。政府加强对农村土地的流转有助于维护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 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制度分析

3.1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方面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另一方面是农民的收益得到保护并不断提高,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通过积极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在不变的前提下,把不改变农村土地性质和用途作为先决条件。按照“稳制活田”和自愿、依法、规范、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严格遵循政策规定,充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地位,着力规范土地流转申请、登记、备案、公证各项程序依法合理有序进行土地流转。

3.2 政府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大力发展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对土地流转价格的评估,应以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为标准,充分考虑转让方的目标临界值、土地的选择价值和外部性问题,使土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

4 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行为分析

4.1 以立法者的身份进行政策上的规范 在农村土地流转各个环节和领域中,政府要以立法者的身份进行政策上的规范,发挥具体规制作用的方向和着力点,通过为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的修改、完善和构建总结,政府立法机关要加强配套立法,进一步规范流转行为,特别是对不按规定进行土地流转的行为进行处理,要有相应的规定,做到于法有据。

4.2 以执行者的身份进行管理上的干预 为了促使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进行,政府应该提供政策咨询,向群众解答法律和政策上的难题;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帮助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在办理登记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对违反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5 结论

土地是人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人类生活资料最基本的来源,在市场经济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其重要性日益明显。土地流转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土地通过产出体现价值,如何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高效能化,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要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以立法者的身份进行政策上的规范,以执行者的身份进行管理上的干预,以协调者的身份进行秩序上的维护,从而使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逐步趋向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劲松.搞好土地流转,活跃农村经济[J].农村合作经济与管理,2006,16.

[2] 陶若伦,陈祖卫.论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J].现代经济探讨,2009,32-34.

[3] 杨明基,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现实选择[J].学术期刊,2010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成员可以有权使用宅基地。但在实际中并且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

2.原村集体企业用地制度

原有的村集体企业受血缘和地缘因素的制约从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村集体企业用地成本低,但村集体企业用地多数是无偿或低价,从而各村可以利用各自的土地办厂。

3.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城中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规定还没有明确,只是各地根据各地情况的实行了按人均分成或人均股份等方式,这些方式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中村的社会福利,但也助长了村民的懒惰心,同时增加了我国城中村改造的难度,甚至出现了逆城市化现象。

4.土地利用管理制度

我国一直欠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对于宅基地仅仅限制一户一处或人均定额的控制方式,但缺少对限制宅基地以及流转制定的规定;对于乡镇企业用地缺少用地指标以及用地布局的规定。而城中村用地具有集体和国有的双重特点,目前缺乏专门的管理规定,因此,造成了管理工作中认为因素较多,这样不但容易产生腐败,还使得居民无所适从。

二、国际上常用的几种城中村改造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1.土地征用

有关土地征用是指政府部门由于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土地,并给与一定补偿的行为,成为各国在城市化中,土地资源配置首要选择的类型。在城市化初期,是城镇用地配置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使用的却越来越少。

2.规划增值调整

增值的价格来源与规划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而不来源于土地的自然条件,因此,增值部应都为土地所有者所有,而应主要为政府所得。这种方式在不少国家和地区灵活利用,进行城市化土地资源的配置。

3.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为提高生产、生活条件,而进行土地权属调整与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过程。与规划增值调整相比,它将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居住用地考虑进来由相关部门以及相应的机制提供保障,德国就是利用这种方式进行城市化土地资源配置的。

三、国际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配置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可为我国提供借鉴。1.对土地征用的规范,严禁滥用土地征用权。首先要规定明确公共目的是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唯一标准;其次要严格规定征用的程序。2.提升征地的标准,降低农村居民进城“门槛”。国家应当使用市场价格确定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3.广泛开展城中村用地整理。这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的有利方式。4.科学编制城镇规划,强化土地管理。各城镇的发展规划应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保证各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四、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城中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建议

1.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创造集体和国有土地流转的公平环境。对土地征用的严格规范,首先要明确公共目的是行使征用权的唯一标准。其次,要严格征用程序,防止滥用土地征用权的现象。

2.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制,规范土地市场的运转我国目前在相关法规中不能保证集体土地产权的完整性,不利于对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建设,以提供城镇土地市场有效运转的法律保证。

3.完善土地管理基础制度土地市场运行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障,还应建立可以有效实行的关于土地用途控制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而在用地管理制度方面推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

4.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包括镇区建设用地、区域土地、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除了对农村旧宅基地以及废弃工矿用地的整理外,还包括对镇区土地的整理。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土地整理基金,利用市场统一管理各区域。

五、结语

村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建省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搞好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各种用地需求,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我们制订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土地计划管理制度,使我国计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国,以便改进。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编制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条 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系指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下同)相同。

第五条 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计划单列省辖市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所在省的计划总指标,并单独列出。

国务院各部委(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由该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该省用地计划总指标,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2000亩(耕地1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编制并申报用地计划。

第六条 编制城镇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征求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用地机关均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国用地计划草案,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用地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指标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标,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总表。

第九条 凡纳入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申报五年用地计划;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应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定额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确定。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后,用地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国务院各部门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的省,纳入该省的用地总指标,不得挪用。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建房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村。

建设用地批准权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在编制、下达、执行计划过程中,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分级审查、逐级把关、分类管理、严格掌握。

用地计划确定的占用耕数,属于指令性的指标,只能节约,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数,属于指导性指标。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将占用非耕数定为指令指标。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不得挤占国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是否调剂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用地计划节余指标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准年终突击分配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修改用地计划时,应按照计划编制程序逐级报批。

需要增加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在本级用地计划总指标内进行调整,并抄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确实无法调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标的,应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用地计划,并接受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应做好用地计划执行过程中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和上级计划部门。

报告送达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级以下报告的送达时间,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并依据用地计划严格审查。

凡不执行用地计划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等不实行国家征用的建设用地。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含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归侨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以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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