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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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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内容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22-02

1 现行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1.1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

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又如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在逾期一年以后应作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会计根据谨慎原则确定为逾期两年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两年后仍未退还,此时表现的是可回转性差异。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企业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不可回转性差异。又如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金,属于可回转性差异,未支付货款时不得抵扣,支付货款后方可作进项抵扣。假设购进货物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支付货款,则变成为不可回转性差异。

1.2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2 差异成因分析

2.1 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2 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3 增值税会计改革思路

3.1 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税务组织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

建议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3.2 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核算步骤。

①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③在确认进项、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收法规的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上述的“价税合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首先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其次,因为其无进项税抵扣权,上述处理中关于进项税额确认的账务处理都不会涉及;最后,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为其欠缴的增值税税额。二是增值税税收法规日趋完善,也正面临税制改革之时,重塑增值税的会计模式,对于充分发挥增值税会计的作用,规范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目前,英国是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3.3 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

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

参考文献

[1]梁俊娇.纳税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信息质量;进项税额抵扣

1.1 选题背景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2008年11月5日经过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以上便是我国增值税的现状。

1.2 相关研究现状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解决方案。首先是专家对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的探讨。

郭妍、应永胜[1]提出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文章指出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以下问题:“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各方税负不尽公平。同时作者还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其中包括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吴坚真[2]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后由于采取的新方法导致某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导致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0,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这类问题使得增值税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脱节的愈加明显。同时作者还提出在2012年1月1日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于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就使得企业利润生产过程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并且现行的处理方式会使得对企业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税费将被排挤出企业损益表,使得会计信息因税费的技术处理不科学而失真。基于此作者提出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模式设计,其中包括将增值税实行的价外税改为价内税;确认与本期营业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税费用;通过“递延增值税”调整“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的差异;改进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作者指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依据,同时举出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是学者对于具体的特殊业务在增值税会计处理方面进行的探讨。

于明涛、杨静[3]指出对于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和税法有差异,例如确认时间、计税依据等,其差异会对增值税账务处理产生影响,作者基于此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提出了适当的账务处理方法。黄正梅[4]对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两项特殊业务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以举例的形式进行探讨,并就两项业务税法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别进行了比较。陈伟[5]指出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所以在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应注意。针对于当下较多学者提出的“增值税费用化”、增值税“财税分流”模式等问题。

以上为众多专家学者对于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的不同观点。我们既应清楚意识到增值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应看到它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提出同税法规定相互结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1.3 研究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规范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通过对参考文献的研究分析和理解并结合当前的会计和税法环境提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以自己在企业实习的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难题作为此研究的补充,指出中小型企业实际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够完善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导致的不合理的记账,并提出改进措施。

1.4 预期的结果及意义

本文在总结分析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所提出的改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企业的工作经验,侧重提出了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增殖税会计处理完善过程是税法和会计之间在差异上的不断协调过程,这不是短时间能彻底解决的,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促进增值税会计处理技术的进步,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2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弊端

2.1 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和折旧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等问题[6]。这就使得资产不能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以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等为实际成本来计量,而是需要考虑税法规定使得一些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进而使得某些资产折旧计提不足。

2.2 缺少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缺少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等问题。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在企业经营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它作为费用支出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现行的利润表却未能进行反应,没有揭示增值税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而是将其作为价外指标列在企业损益之外,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此问题日趋显著。

2.3 会计信息可比性差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会计信息可比性差等问题。企业的性质不同导致涉及的税种不同,工业企业等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账户均不含增值税,但部分涉及营业税等税种的企业相关账户都包含营业税,这就使得不同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变差。同时企业对于经济业务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会计处理也会导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2.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税法准则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税法政策的不完善导致少数企业长期不缴税,长期出现零税负或者应交税金出现红字现象。同时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一些工业企业利润下降,挫伤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之所以存在弊端,主要是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一些方面的冲突以及不完善。

3.1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计量涉及到增值税的差异

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是因为按照会计准则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资产购置时按照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等计量,所以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记入其成本,而税法上规定,用于生产经营的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成本,而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低估了资产的价值,同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买价加上采购费用和其他税金,而计提折旧也是在此基础上的,这就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当固定资产寿命终了,会发现计提的折旧额不能满足购买固定资产现金的支出,出现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的情况,而差额正是购进固定资产需要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税法规定增值税不费用化,不进入损益表

缺少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是因为税法规定增值税不费用化,因而不进入损益表,这就使得企业利润产生过程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会计报表使用者也无法从报表中获取最完整真实的信息,降低了报表的可靠性、真实性。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会计信息失真更严重是因为改革以前营业税是价内税,其包含在运输、建筑、服务业、销售不动产等价格内,所以营业税的支出进入了损益表,而在改革之后遵循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使得其不再进入损益表,而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恰恰对公司企业经营有直接影响,这就使得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更加失真。

3.3 增值税会计核算过分依赖和受制于税法规定和纳税制度

会计信息可比性差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价税合一的模式,这就导致会计核算与计量过分依赖于税法的规定,满足纳税的目的,从而受制于国家的纳税制度,使得会计核算放弃了自身的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够客观和真实,也就造成我国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不仅如此,同一企业同一经济业务上也会存在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例如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存货的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3.4 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

少数企业长期不缴增值税,长期出现零税负或者应交税金出现红字现象是因为税法规定当月购进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进行抵扣销项税额,而不考虑其是否用于本月的生产等,这就违背了会计准则的配比原则,使得某些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导致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零,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从而导致了增值税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脱节。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企业利润下降是因为条例细则规定的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而在实际企业运营中有的时候一些不动产往往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车间设备,但根据条例规定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挫伤企业运营的积极性。

4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措施

4.1 以“价外计税,价内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即进行税务处理时以税法为准绳,实行增值税价外计税,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遵循会计原则,即对固定资产、存货等采用含税的完全价格计量,固定资产以含税价格计提折旧,这样就可以减轻会计与税法的矛盾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同时也可以增加我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程雄杰、李庆云、李波[7]提到了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使得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

4.2 增值税在利润表中进行反映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符合费用的定义,并且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种反映在报表中有利于增强报表的透明度,提高报表的可靠性,让使用者获取更准确真实的信息,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若采取原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报表更大的失真,所以将增值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变得迫在眉睫,这样无论是新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项目还是一直以来的增值税项目都可以把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反映到损益表中。

4.3 改变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无论工业还是商企业均由一次性将当月购进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改成按销售成本比率扣税法进行抵扣[8]。这种方法将企业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当期实现的销售挂钩,从而确认了与本期销售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税费用,遵循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避免了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零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情况的发生。对于一些企业购进钢板等材料将其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的平台、底池等生产设备,这些材料的购进虽然为了建造不动产,但是这些不动产却是生产经营用的车间设备,应该允许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便减轻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的积极性。

5 结论

综上所述,会计和税法都有自己的处理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制定具体税收措施时更多的考虑了纳税对象以及其活动,而忽略了它的会计载体,除此之外也存在一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以及相关科目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本文通过提出以“价外计税,价内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反映在利润表等措施以及较为创新的提出改进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保持了各自的独立性,也使得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固定资产完整地反映了企业为取得它付出的全部代价,增值税费用也已间接地反映在损益表中,这就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通过相应科目的补充和设置,增值税得到了较为真实准确地反映,结束了游离在企业财务报表系统外的状态,提高了使用者利用报表获取信息的性价比。我们清楚增值税会计处理完善过程是会计和税法之间差异不断协调的过程,这是长时间解决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专家学者去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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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正梅.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9(9下):65-66

[5]陈伟.外贸企业出口是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3):110

[6]孔玉生,王佐.我国消费型增值税费用化处理的构想[J].商业会计.2010(6):15-17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制度 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第4篇

对于《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教材中往往是通过文字的形式罗列出来。如果教师要求学生死记硬背这八项条款,显然达不到传授解惑的目的。教师只有采取恰当的方法,把这八项条款内容讲通讲透,才能让初学者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理。

关键词:

增值税;视同销售;教学方法

一、“视同销售”概念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一般规定、特殊项目、特殊行为、其他征免税规定。在这四个内容里,学生最难理解的是特殊行为里的“视同销售”。从字面来看,“视同销售”看不出是销售行为,但是在缴税时,这些行为却要看成销售行为,要征收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它们是: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上述八种“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增值税是普遍征收,且是逐环节征税的。在每一环节征税时,按货物(或劳务)的全额计税,并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的增值税,余额即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第二,增值税是连续征税的,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的税负不均衡;第三,征收增值税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

三、学生理解“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的困难

在学习过程中,大多数学生难以理解第③、第④、第⑤、第⑦条款,明明在会计上没有收入,为什么还要交税呢?如第③条款“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企业只是把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外的机构销售,只是地点变动了,但是企业没有产生收入,为什么要缴税?又如第⑦条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货物是自己生产的,没有拿到市场去销售,只是把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期间企业也没有产生收入,为什么要视同销售呢?对于这些内容,教师如果单纯地要求学生死记硬背,学生不但不能解惑,反而会觉得税法知识晦涩难懂。

四、“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的教学实例

(一)从增值税的纳税行为来看增值税的纳税公式是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那么,对于上述八种特殊征税行为,我们怎样理解呢?笔者列举了两道例题:例1:北京的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上海的分支机构去销售《,税法》上规定(第③条规定)双方都要缴税,为什么?解析:因为北京的总机构把货物买回来后,有了进项税,如果把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的行为不视同销售的话,只有进项税,而没有销项税,纳税的公式就不成立。因此,北京的总机构要有一个销项税,即把货物移送视同销售,才可以有销项税。这样,纳税公式就成立了。既然把货物移送视同销售,那么对于上海的分支机构来说,移送过来的货物就有了进项税(因为要开票接收),分支机构把货物对外销售,也就产生了销项税。这样,纳税公式也成立了。因此,把移送货物视同销售就不难理解了。例2:用自产水泥来盖办公楼,《税法》上规定(第④条规定),要交增值税,为什么?解析:首先,办公楼属于不动产,如果拿来销售,它不用交增值税,而要交营业税。墙面水泥是自产的,这个内容完全符合《税法》第④条的规定。其次,生产水泥要外购材料,就会产生进项税;如果用自产的水泥来盖办公楼不看成销售的话,那么就没有销项税,纳税公式不成立,税负也不平衡,所以《税法》规定要把它看成销售,这样就产生了销项税,纳税公式也就成立了。再者,从盖办公楼的角度来看,如果不用自产的水泥来盖房子,也会采购水泥盖房子,这样就会产生进项税。其实,用自产的水泥来盖办公楼,就相当于外购水泥盖房子。这样,税负才会平衡,不会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二)从会计处理方面来看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八项条款中,第③、第④、第⑧种情况可不确认收入,但其他情况都要确认收入。在教学这部分内容时,教师可以从会计处理方面进行阐述。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3: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率为17%。解析: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代销商品10000元,增值税1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例4: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0000元,成本价600000元。借:长期股权投资117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贷:库存商品6000003.对于不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例5: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贷:库存商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虽然教材中的表述文字较少,但它仍是一个教学难点,教师应该把税法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讲通讲透这一问题。同时,教师还应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这些行为要“视同销售”,它的意义是什么,让学生明确“视同销售”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税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通过知识点的结合,学生不但学习了税收知识,还巩固了以前学过的会计知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李伯兴,安仲文.纳税业务核算技能与案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财税分离;价税合一

我国增值税现行核算办法采取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以税法规定为主导。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行间接扣除法中的购进扣税法,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税商品和劳务的应纳税额,然后扣除按照税法规定购进货物和劳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其余额作为向税务机关应交的税额。这样简便易算,但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准确的会计信息。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不合理之处

1.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遵循配比原则,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根据我国目前增值税核算模式,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商品或原材料时,进项税额的确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以购货成本为基础计算进项税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销项税额以销售额为基础计算而来。企业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消耗在当期已销产品的成本中,这就造成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匹配。

2.歪曲了收入、成本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正确反映成本和费用

在交易市场上,商品的价格高低受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影响,这也影响了税负的转嫁程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不能有效的将全部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增值税应该费用化,形成价格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进货物时,将其买价和各项采购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不包括增值税的相关税费)计入了存货的成本,会计账面上所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其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货物的价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其他税费。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在确认收入时仅将税法规定的销售额确认为收入,把增值税销项税额从销售收入中直接剔除。

3.报表列示方面不准确

增值税的业务核算,确认,计量对企业的财务报告有很大的影响,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具有重要性,因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信息应该清晰反映在报表中。目前企业增值税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此项目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建税等,无法准确单独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在利润表中,利润额的计算没有包含增值税,这样就使财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二、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

1.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

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对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的矛盾,需要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此体系的构建可以借鉴我国之前进行的所得税会计改革。在这种体系下,对发生增值税业务严格按照会计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时对于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

2.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建立“价税合一”的核算体系。该体系构建模式如下:保留原有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借方贷方核算内容保持不变。增加设立“递延增值税款”一级科目。该账户核算值税会计暂时性增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法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购买货物按照税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反映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增加设立“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金额,金额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将该账户的余额随同其他损益类科目一起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即为零。

3.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精简增值税优惠措施

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首先要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加快完成“营改增”的进程;其次要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对一些临时性的优惠减免措施要尽快取消;最后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增值税准则,专门制定出一项适合我国增值是会计核算的具体会计准则,并落实和实施。

参考文献:

[1]郭妍,应永胜.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校正[J].会计之友,2009(08).

[2]严永焕.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知识经济,20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