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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关键词:税制结构;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税制结构问题是税制设计的根本战略问题。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决定税收作用的范围和深度。我国税制结构经过多轮改革,为公共财政体制的创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强化了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一、优化税制结构的意义
(一)税制结构是指什么。税制结构是指按一定标准进行税收分类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关系。税制结构是税收制度的基础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税制运行总体效率的提高和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优化税制结构的意义
1、税制结构的意义。税收结构与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生产力水平很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社会形态中,经济结构表现为以农业为主的小农经济,国家的财政需求也相对较简单,在此情况下,税收的课征范围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只能采用对人或对物直接课征的简单税制结构。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维持其职能的财政需求增加,在此情况下,国家可以从市场、手工业等多种来源课税,税种日益增多,税制结构渐趋复杂。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国家维持其职能的财政需求复杂化,税收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更重要的是参与经济调控,在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发挥杠杆作用,因此各国一般均采用与税收职能作用相适应的复合税制取得财政收入,实现国家职能。
2、实现税制结构优化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当前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以财政需求为基础,确定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水平;以公平、效率为目的,坚持财政原则和简便原则,正确处理税种决定征管方法、征管能力决定名义税负实现程度的关系,从主要税种的优化入手,进行税制改革;以名义税负为基准,以减少征管损失为目的,完善征管法制,加强税收征管。
3、税制结构优化的总体目标。从长远看,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总体目标应该是: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实现税制结构同世界有代表性国家税制结构的趋同,构建起以增值税等主要间接税为中心、所得税和增值税征管并重、制度合理和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二、我国税制结构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税制结构比较稳定。2004年税收收入总额为25,718亿元(不含关税及农业税)。其中,流转税收入18,396.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71.53%;所得税收入5,811.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2.60%;财产及资源税收入1,261.6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73%;其他税收296.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14%。
在流转类税收中,增值税收入12,588.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8.95%;消费税收入1,550.5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03%;营业税收入3,583.5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3.93%;流转税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67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62%。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作为对商品劳务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合计为65.18%。消费税及其附加作为选择性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35%。
在所得类税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932.5亿元,两项合计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15.85%;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75%。
资源税收入99.1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0.39%;财产类税收收入1,162.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34%。
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间接税税收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仍然过大。2003年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461.57亿元,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海关代征进口税)税收收入总额为14,183.29.亿元,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9.30%。其中,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5.8%、消费税5.8%、营业税14.02%、海关代征进口税13.6%。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为完成税收任务,过于注重强化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也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
(二)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过低。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0.15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7%,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不尽完善,使得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贫富最有力武器的作用没有充分得到发挥。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然过低。2003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340.96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11.44%。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长期亏损的现象值得注意,不排除实赢报亏的现象;另一方面现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优惠程度不同,客观上诱惑一些企业弄虚作假,搞假合资、假外企,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四、改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对策研究
(一)从税种结构方面进一步优化。税种结构是税制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情况下,狭义的税制结构就是指税种结构。考察税种结构既要看税收制度中的税种构成,也要看各税种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税种结构合理与否,不仅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而且事关国民经济总量及各项重要经济比例关系的发展变化。
1、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比重,提高其运行与征管效率。调整两者的比重,不能单纯通过税率变动来实现。一则降低商品税税率会与保证政府所需的财政收入发生冲突,在我国目前对商品税依赖程度很高的情况下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二则提高所得税税率会与世界税制发展趋势相背离,在当前微观经济效益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无异于竭泽而渔。因而,今后重心应该置于扩大税基、涵养税源和加强征管中。
当前,协调两者的比重关系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要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减少并规范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规范按地区判别所设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扩大税基,增大企业所得税的比重;(2)优化所得税税收政策,依据发展经济的原则,鼓励企业对采用新技术、增加资本投入和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可考虑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允许加速折旧、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以及建立风险准备金等政策,从而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加大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丰裕企业所得税税源;(3)在所得税收入增加、财政收入对商品税的依赖程度有所减弱的情况下,把握时机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消除其对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束缚,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4)加强税收征管,使所得税税源置于税务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在加大打击企业偷逃税力度的同时,增强捕捉个人所得税税源的能力,充分挖掘个人所得税的潜力。降低商品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达到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或更高一些,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一个富有弹性的双主体税制,增强税收与其所处外部环境的协调性。
2、适时优化现有税种,完善我国税种框架。(1)在市场微观主体能依据市场信号作出其投资行为决策的情况下,通过正确的产业政策对其引导,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投资规模调节问题,则在于归并预算内外资金并加强管理;(2)取消筵席税和耕地占用税,对公款吃喝和耕地滥用的控制必须转向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才能真正收到实效;(3)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适时开征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障税、遗产和赠与税等新税种,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4)开征环境保护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确保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5)适当收缩从量税的实施范围。在同时顾及征管便利的前提下,将某些价格波动较大的资源产品改用从价计征,提高税收弹性。此外,考虑着手对农业税制进行改革,在继续遵循农业轻税的原则下,改变计税依据和计征办法,减弱农业税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固定税额的性质,缩小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有助于弹性税制的建立和农业税制的长期发展。
3、调整税种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配置,提高税制的有效性。在这个方面,主要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与各税种的内在功能来进行,使各税种在各级政府中的划分趋于优化,做到“收放结合,双管齐下”。(1)将个人所得税上升为中央税,健全中央政府的收入分配职能;(2)取消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做法,将其下放到地方税系中,调动地方政府培植地方财源的积极性,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3)从调节地方收入水平的角度出发,宜将资源税划归中央;(4)恢复营业税的完整面貌,取消既按行业又按部门划分的不规范做法,全部交予地方;(5)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其转变为一个独立税种之后,全部划归地方以充实地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能力。在税种结构达到优化的同时,通过变动共享税分成比例来使总量达到平衡。
(二)从税负结构方面进一步优化。税负是一个量的概念,我们常用的税负水平评价标准有两种:一是宏观税负,即税收占GDP的比重;二是微观税负,也就是从个人和企业角度分析税收占其收入的比例。我国目前与宏观调控协调的宏观税负政策应当是保持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重在结构调整。宏观上要从尽可能地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企业创新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宏观政策取向;微观上要从经济主体着眼,主动调整税费收入结构和税收政策,适当减轻企业负担,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最大化的经济增长动力,从而获得长远的财政利益。
1、税收政策调整。(1)加快增值税转型进程,避免出现新的地域性税负差别。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这对于促进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2)严格政策减免,完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净利润征收的税种,从公平的角度看,所得税应该是最公平的税种。无论内外资企业,无论投资于什么地区,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和发展序列的要求,都应享受全国统一、确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这样,不但可以明显地引导产业投资方向,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流动和不同地区企业的公平竞争。但在税收政策落实中,一定要严格执行,不能因为政策执行效率低下导致新的税负不公;(3)适当降低边际税率,优化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者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过高,税率档次过多,与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后的各国税制差距很大,应适度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同时,要拓展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基,将适用5%税率的所得额范围放宽;(4)适时增设新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税收的形式强制征收,既能增加税收收入,又能充实完善所得税体系,改变现有宏观税负结构,增强税收自动稳定器功能。应及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有利于规范消费者的行为,也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
2、财政政策。(1)整治政府收入渠道,减少制度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在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以外,规范政府收入形式是提高宏观税负水平的首要选择。对现行的税外收费进行科学分类,取消不合理收费;对符合收费性质的收入予以保留并纳入预算内管理;对具有符合税收性质的收入应将其纳入税收制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2)控制财政支出总体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我国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用偏高,公共事业支出偏低。因为同样的税负水平,财政支出用于改善政府为公众提供的服务,付出有所得,感受就不尽相同;(3)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防止地方政府之间对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恶性竞争。在分权模式下,地方政府之间必然存在对经济税源的争夺,有效的税收竞争能合理配置资源,而过度或恶性的税收竞争则会增加资源流动的成本;(4)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地平衡地区间的财力差距。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各国政府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基本手段。因此,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保证各地区享有较为统一的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削减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等非均等化支付,严格转移支付范围,使之真正成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3、经济政策。(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的产业结构仍不尽合理,工业大而不强,产业技术水平低,而且高消耗、高污染的资源和能源型产业生产能力偏大;服务业发展缓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度需要加强,这些可以在各产业宏观税负分析中略窥一斑。目前的产业结构与我们提出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甚一致。因此,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转变传统的工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2)促进中西部加快发展。有人以工业益指标、结构指标等为基本考察值,利用数据分析应用模型对我国区域工业发展水平进行了考察,从其综合得分看,发达地区的工业效率要明显好于落后地区,总体上呈现由东至西逐级递减的趋势。因此,应当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
(三)从微观构成方面进一步优化。在微观主体构造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经营上的困难和在企业主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下岗职工增多,再就业问题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增加就业和强化保障也将成为转型过程中社会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下一步税制改革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着手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税收的手段来强化社会保障功能,确保社会最大限度的稳定。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何.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问题与总体改革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9.15.
[2]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完善.2006.11.7.
[3]刘澄.解剖中国税制结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11.17.
关键词:税制结构公平和效率改革措施
一、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与演变
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经历了由以直接税为主体到以间接税为主体,再到现代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发,展过程。
1.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这是早期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的税制模式。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无法从其他方面课征足够的税收,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征税对象,采用直接对人或物课征的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户税等直接税形式保证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这些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大多按照课税对象的部分外部标志来规定税额,如:人头税按家庭人口课征等。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场税和入市税作为辅助税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资本主义发展之初,西方国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则,把追求经济效率作为首要目标。一方面对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课征国内消费税,以代替原先对工商产业直接征收的工商业税,从而减轻了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另_方面,为保护本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国外制造和输运的进口工业品课以关税。这时的税制结构,一般称为以关税为中心的间接税制。
3.以现代直接税(所得税)或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制逐渐暴露出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保护关税成了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向外扩张的桎梏;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保护了自给的小生产者,不利于资本主义完全占领国际市场;间接税的增加还会提高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更满足不了战争对财政的巨大需求。与此同时,资本义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因此,第﹁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少数国家(法国等)则建立了以先进的间接税(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4.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西方国家普遍认识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但高所得税抑制了纳税人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抑制了经济增长。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再次把税收政策的目标转向经济效率,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开征了增值税,许多国家逐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出现了税制结构重返间接税的趋势,形成了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格局。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与创新
1985年5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税制改革的咨文,由此拉开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堪称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此后,西方各国纷纷效仿,形成了以“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为特征的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此次税制改革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大幅降低所得税税率,特别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税制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由11%~50%的15档税率减少到只剩15%和28%两档税率,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为28%.公司所得税也由原来的15%—46%的5档税率减少为15%、25%、34%的3档税率。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改革前的6档,改为现在的25%和40%两个税率档次。其他西方国家的所得税税率档次都从以前的10多个档次减少到不超过5个档次,还普遍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至此,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边际税率超过60%的所得税。
2.提高增值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扭转了长期以来重视所得税,忽视商品税的状况。20世纪8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在减少所得课税的同时,加强和改进了商品课税,主要是普遍开征了增值税。从1985年起,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新西兰、希腊、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开征了增值税。与此同时,许多国家提高了增值税的税率,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OECD国家增值税的平均税率由开征时的12.5%提高到了1996年的17.5%.
3.税制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一是跳出了供给学派“单向”减税以刺激总供给的框架,强调应该通过减税与增税“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这在美国克林顿的新税收政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增税主要包括对最富有阶层增收所得税,扩大针对有关医疗保险的工薪税税基,提高联邦汽油税等,而减税则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与小企业,并扩大对劳动所得税额扣抵的范围。其他OECD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二是在效率与公平原则及其他政府目标的结合与轻重权衡上,普遍调整了片而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及其他政府目标的做法,努力促进各原则目标的协调。三是不片面强调追求“理想优化状态”和使用绝对中性的“非扭曲性”税收工具,强调对各种约束限制条件的研究,注重“次优状态”的获取。四是更注重改革的循序渐进,注重经济行为主体的反馈信息,并没有刻意追求一步到位。
三、我国现行税制及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其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第一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为第二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实行近10年来,成效显著,但由于税制改革方案出台时间较仓促,使新税制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先天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使现行税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历史地看,现行税制在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系统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就系统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是从财政意义上进行的,难以充分体现供需总量调节的要求,对宏观税负水平缺乏科学论证和界定,不同税种间的改革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就功能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以成熟的、理想化的市场模式为主要出发点,而且是在经济发展处于高速度和高通胀并存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改革的内容以统一税制集中税权为核心,基本放弃了税收对经济的主动调节激励功能,使税制缺乏适应变化的灵敏性和灵活性,制约了税收职能的全面发挥。
现实地看,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税制的结构性缺陷上:(1)主体税种名不符实。所谓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种模式事实上一直处于“跛足”状态,近10年来,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而所得税的比重不足20%.(2)辅助税种调控乏力。两大类12个辅助税种占收入的比重不足10%,调控作用与理想设计相去甚远,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长期处于缺位或半缺位状态。(3)税负结构失调。从税源区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课税对象等角度分析,我国税收主要来源于东部,其次是中部;主要来源于第二、第三产业;主要来源于对商品流转额和所得额的课税;许多税种未能及时立制开征,导致税源遗漏。(4)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主旨在于提高中央税收收入比重,而且是在承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导致税权的划分未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也没有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由此引发了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使得政府收入渠道混乱,形成了以“费”挤税、甚至“费”大于税的局面。
发展地看,现行税制不能很好地适应国情变迁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1994年税制改革出台之际,正值通货膨胀高峰时期,而目前,改革时的“短缺”经济和卖方市场的局面现已被供过于求、买方市场的局面所替代,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之间贸易交往与合作的加强,经济全球化、税收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日益缩小。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税率的水平与结构以及税种的格局等,均呈现出趋同的倾向。
四、我国税制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及对策措施
(一)科学选择主体和辅助税种
199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现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的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形成了层次性的税收分配调控体系,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税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需要在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选择与完善两个方面进一步推进。
1.主体税种的选择。目前对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有多种观点。我们认为,主体税种的选择不仅要注重其所筹集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还要重视其对实现税收政策所起到的调控作用。因此,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应继续坚持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涉及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普遍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而世界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能否给予抵扣。我国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实力有限,并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作为控制投资膨胀的重要政策手段。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方式已经发生转变,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条件已初步具备。从所得税来看,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过程看,存在着经济波动,需要运用一定的政策手段熨平这种波动。同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可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目标。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通过所得税取得的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会相应增加。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人员、服务、资本等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会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这必然要求强化所得税及其管理。
增值税与所得税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功能和特点,只有二者相互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构成主体税种,才能有效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如果仅以流转税为主体,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而如果仅以所得税为主体,为保证财政收入,同样会导致过高的所得税税率或较高的累进性而抑制劳动者工作、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阻碍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不利于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等负面效应。
2.恰当地选择具有特定功能的辅助税种。为补充主体税种在实现税收政策目标中的不足,应根据税收环境的变化,对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1)适时增设我国税收体系中缺位的税种。比如,在比较适合的领域开征环境税;本着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适时开征一些属于受益性质的税种,如对原始森林的复植、道路维护等开征森林维护税、汽油税等;从社会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开征社会保障税,稳定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适时开征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2)取消那些设置不当或已失去意义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筵席税等税种;合并房产税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二)优化主要税种的内部结构
就增值税而言,(1)应扩大增值税的范围。理想的增值税制应将所有商品和劳务纳入课征范围,并在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及其他各类服务的所有环节征税。我国1994年实行的增值税制仅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而劳务基本被排除在外。: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增值税实施的范围宜宽不宜窄。(2)合理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我国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略高于实行增值税最为普遍的欧共体国家,远高于亚洲国家,并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扣除范围小,税基较大,使增值税税收负担水平偏高。就消费税而言,应从有效调节消费行为、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调整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轮胎、护肤护发品、普通化妆品等免征消费税;对目前的一些高档消费、奢侈消费,应征收消费税。就营业税而言,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主要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营业税则主要以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存在相互转换的情况。要真正解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基划分问题,应该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过渡,最终实现流转税制的统一。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实行分类课征制,即区分不同的所得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存在着难以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利于税收公平的缺陷。理想的方法是实行综合课征制,但又由于我国居民收入较低,且分配方式复杂,隐性收入较普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纳税人基础和税收征管体系。因此,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较为可行。当前,应针对综合课征制的一些缺点和个人所得税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完善个人所得税,如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适当拉大税率级差,扩大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等。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主要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减少和取消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中过多的税收优惠,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相同的税收待遇,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实行比例税率。
直接税与间接税是税制结构的重要内容,研究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关系,对优化税制结构,确立税收制度基本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对我国现行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的实证解析
经过94年税制改革和近年来逐步完善,我国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现行税制结构在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94年税制改革是在通货膨胀,供给不足,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还没有形成的背景下进行的,因而这种税制结构具有明显的过渡色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税制的结构性缺陷日益显现,特别是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关系不合理,不同功能主体税种设置失衡,搭配失当,不仅影响了税制功能的完整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关系严重失衡。税收的基本职能是取得财政收入,评价我国税制结构模式不能离开收入状况。**年至**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年均增长16%,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不含关税)年均增长1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年均增长22%。**年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706%,**年仍保持在662%,八年来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5%以上。而直接税虽然大大高于税收总收入增长速度,但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仍然明显偏低,**年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为159%,**年仅上升为223%。有人认为我国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事实上这与间接税占据绝对主体地位的现实是不相符的,“双主体”这一提法是不确切的。这种以间接税为绝对主体的税制结构是与计划经济受供给约束的卖方市场相适应的,而与市场经济需求约束的买方市场是不相适应的。对照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比例显然处于失衡状态,间接税比重过高,不仅不利于商品流通,而且造成政府财政对间接税的过度依赖,增大了财政风险。
(二)间接税税负结构不合理,税收负担水平偏高。94年税制改革时,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和稳定财政收入的考虑,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非中性效应,造成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偏重,存在重复征税的消极影响;我国增值税法定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定在13%,实际税收负担率偏高,如果将17%基本税率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远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20%以下的水平,优惠税率也远高于欧共体规定的5—10%的区间,因而很难发挥优惠税率的调节作用;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不同性质劳务平行征收,税率和计税依据上的差别,造成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与提供非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前者税负高,后者税负低。作为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在制度安排上,主要是按产品利润,而不是按消费者消费能力设计税率,消费税是作为价内税,而不是价外税计征,造成增值税对消费税的重复征收,有悖于增值税以增值额课征的原理。更重要的是,我国税收的70%以上由企业负担,而企业税收中又有70%左右来自间接税。这表明尽管企业可以将间接税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但是在买方市场的今天,间接税税负过高,企业转嫁税负的难度大大增加,特别是企业纷纷依靠降价手段来维持市场份额时,税负转嫁的空间越来越小,有些根本转嫁不出去,使企业不得不承担一部分税负,造成企业效益普遍下降。
(三)直接税中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我国现行对内外企业实施两套所得税制,税率都是33%,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实际税负上存在较大差异。在税前扣除标准规定上,如坏帐处理、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赠等,对外资企业限定较少,对内资企业限定较多;在资产税务处理规定上,如固定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对外资企业限定较宽,对内资企业限定较紧;特别是在税收优惠上,如优惠目标、内容、形式、程度等,对外资企业予以较多,对内资企业予以较少。还有一些地区对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征收税率只有30%,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其所得税负只有8—9%左右,不足内资企业税负的三分之一,由此导致一方面吸引了大量外资涌入,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大量假合资企业,因而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大幅增长。**年至**年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均增长高达375%,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年均仅增长151%,且低于同期税收总收入的年均增幅。同时我国税制中的大量税收优惠又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减少了所得税税类收入,抑制了直接税占比的提高,加剧了对税制结构的扭曲。此外,在所得税收入当中,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很低,**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仅为24%,**年也只有71%,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且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水平,如94年扎伊尔后为105%,印度为115%,94年罗马尼亚为194%,95年韩国为207%。
(四)直接税比重过低,制约了税制整体调控功能的发挥。一般而言,直接税具有累进性,间接税具有累退性。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其累退性特征较为突出,限制了税收调节手段的运用。其一,以间接税收入为主,表明政府税收主要是通过社会消费含有较高间接税负的消费品来实现的,这种税负分布机制就会由于高收入者消费倾向低于低收入者消费倾向,而导致低收入者税负高于高收入者税负,不利于实现市场经济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其二,税收对经济的稳定器功能,主要体现为直接税的调控,间接税比重过高,在通货紧缩和企业亏损经营条件下,降低所得税不仅空间有限,而且对企业毫无意义。减免间接税,则不仅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而且有向下拉动物价的效应,对通货紧缩可能是雪上加霜,将抑制税制刺激经济增长的功能,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三,直接税对国民收入分配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对政府解决或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功能要比间接税有效。间接税比重越高,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越小。据测算,我国现阶段基尼系数与直接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相关性为:基尼系数=04519-243×直接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表明直接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基尼系数就降低00243;反之,直接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每降低1个百分点,基尼系数就提高00243。当前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直接税比重过低,降低了整个税制的累进性,不仅妨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而且可能助长拉大收入分配差距,不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二、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是我国税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正确处理好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关系,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基础。从我国现行税制与各国税制的比较看,在形式上,我国税制基本实现了与世界接轨,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采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运行,但从优化税制结构的要求来看,现行税制还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对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模式进行调整。纵观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演变过程和发展趋势,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税制运行的外部环境,构建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模式应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其理由在于:
首先,符合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税制的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税制相互制约和影响日益加深,必然带来世界税制的趋同化。我国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选择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顺应世界税制改革趋势。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多数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多数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税制经过不断改革和调整,已出现了趋同化倾向。具体表现在,发达国家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间接税比重。原因在于,直接税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但不利于鼓励投资、储蓄和承担风险,抑制了经济增长,因而把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由公平转向效率,开始重视对商品课税,以减少政府对所得税的依赖,出现了“重返间接税”的趋势。而发展中国家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基础上提高了直接税地位,旨在发挥所得税“内在稳定器”功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发展中国家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正呈上升趋势,大有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驾齐驱的态势。从发展趋势看,世界各国税制结构越来越兼重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聚财与调节功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双主体的趋同性。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税制由间接税为主体向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结构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税收制度与世界税制的关联度,形成与世界税制大体趋同的税制模式,使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其次,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税制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最终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世界银行把世界各国区分为三类国家,即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同属于发展中国家,高收入国家大多属发达国家。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调查统计,高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一般以直接税为主体,低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一般以间接税为主体,而中等收入国家税制结构则选择以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了由下中等收入国家转向上中等收入国家乃至中等发达国家的阶段。2000年我国人均GNP为7078元(折合855美元),已基本进入下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起点(756美元)。总体说来,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不具备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客观经济基础。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企业效益稳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实现较快增长是可望的,尤其是随着人均国民收入稳定增长,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已占到GDP的60%以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有着较大增长潜力,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我国由间接税为主体向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结构发展,不仅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趋势,而且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符合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宏观调控政策目标。选择税制结构模式必须与经济体制相适应,体现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健全市场机制,弥补市场缺陷,需要政府加强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控。从我国税制发展历史变化进程来看,经历了一个由自然经济条件下古老直接税为主体,向商品经济条件下间接税为主体的发展阶段。间接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在组织收入、配置资源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如果继续以间接税为主体,强调商品劳务税在财政收入和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势必难以发挥税收公平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方面的作用,而这却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补充和加强的;如果完全转向以直接税为主体,强调所得税在宏观经济调控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在中国可预见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明显存在征收面狭小,收入不够稳定等缺点,而且直接税也难以替代间接税在促进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和矫正市场失效的独特功能。因此,选择两者配合的双主体模式,可以互补各自缺陷,发挥综合优势,有利于实现税制整体效应和多元政策目标。在财政收入充分利用间接税的刚性收入特点和直接税的弹性收入特点,实现互补;在调节经济方面同时发挥间接税优化资源配置和直接税稳定经济增长方面的调节作用;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同时发挥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基础调节和消费税差别比例税率的补充调节作用,实现市场经济和政府宏观调控对税制的要求。
第四、符合我国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税制要靠征管落实,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必须与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否则,再好的税制模式也难以变为现实。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选择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对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务机关征管水平要求较高。从我国法制建设和税收征管水平来看,近年来,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进程不断加快,税收法制教育和税收宣传深入开展,全社会纳税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随着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转换税收征管模式,加快税收征管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大大提高了税源监控管理水平。从我国增值税管理实践看,增值税需要先进的征管手段、较强的纳税意识,严厉的惩罚措施,管理增值税的要求并不比管理所得税的要求低。我国有能力管好增值税,并且在不断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自然有能力保证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的有效运行,而且选择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还会进一步推动我国加大对税务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和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三、构建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双主体税制结构的几点建议
既然构建直接税与间接税双主体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改革发展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新一轮税制改革应立足现实,着眼发展,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通行做法,按照完善税制、调整结构、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公平税负、强化调控的思路,有计划分步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逐步形成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扩大直接税,提高直拉税比重,减少间接税,降低间接税比重,是我国税制结构由间接税为主体向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结构发展的基本途径。据有关资料显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数量比例,高收入国家一般为2∶1,中等收入国家一般为1∶1,低收入国家一般为04∶1。从我国今后发展趋势来看,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调整的目标,间接税比重大致应降到40—50%,相应提高的直接税比重大致应达到30—40%。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种布局,调整税负结构,拓宽税源税基来实现。从存量角度分析,在合理直接税与间接税总体税负分布,完善直接税与间接税内部结构,规范税收优惠的基础上,相应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从增量角度分析,通过费改税,开征新税种,将具有直接税性质的预算外资金,如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健全财产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措施,直接税比重会较快上升,将使间接税比重因直接税增量比重提高而相应降低。
(二)扩大直接税,完善所得税,健全直接税制度。要使直接税成为我国税制结构的主体,应当着眼直接税整体制度的安排,协调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开征具有直接税性质的新税种,扩大直接税征税范围,健全直接税体系,增强直接税制的调控功能。
1、统一企业所得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国际税收惯例,尽快合并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建立统一规范的法人所得税制已基本形成共识。其统一的内容主要是,从法人角度实现纳税人的统一,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创造公平纳税环境,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实现所得税对全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统一税率,适当降低税负,建议采用25%左右的基本税率和15%低税率两档;统一税前扣除和资产税务处理标准。无论是工资、捐赠、利息费用支出、坏帐准备金提取等税前扣除,还是固定资产折旧、股息和资本利得税务处理,全部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不分内外资企业、不分特定经济区域,统一实行以产业性导向为主,兼顾中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
2、完善个人所得税。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统筹考虑个人所得税与法人所得税的衔接,将法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外的所有民事法律主体,均纳入个人所得税调节范围。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虽然这种税制模式不如综合税制模式更科学,但作为过渡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随着条件的成熟,再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根据国际上对所得、利润和资本收益的征税惯例,将个人所得分为劳动所得、资本利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确定具体的税目税率,原则上对各种劳动所得实行从低税率,对非劳动所得实行从高税率。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实行合理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允许夫妻联合申报。简化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适当拉大税率级距。
3、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已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我国直接税体系中至今未设立社会保障税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形成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我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了较大成效,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已形成一定规模,同时部分省市税务部门已参与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制度设计,应遵循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单位和个人按支付和取得的收入额计税,逐步突出个人义务的原则,选择部分收入积累型社会保障税,实行按项目设置比例税率。
(三)扩大增值税,取消营业税,建立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间接税制度。间接税改革应着眼内部结构调整和重新科学设置。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出发,扩大中性增值税,减少非中性消费税,逐步取消营业税,健全其他间接税,使间接税制更具有中性特征应是我国间接税改革发展的目标。
1、扩大增值税。增值税作为一般性商品税,具有中性、普遍征收、收入稳定和有利市场配置资源特点。根据实行增值税的国际经验,我国完善增值税主要是转换类型,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消除重复征税。同时可适度降低基本税率,较大幅度降低优惠税率,适当减轻增值税的负担。由此,一方面将减少增值税收入,从而降低间接税比重,另一方面又将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所得税收入,从而提高直接税比重。根据增值税普遍征收的要求,增值税长远改革,应把增值税征收范围向前扩大到包括农业、林业、采矿业等初级产品生产,向后扩大到目前征收营业税的所有劳务和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但考虑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近期可先将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改征增值税,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所有劳务和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统一并入增值税,最终取消营业税。
2、缩小消费税。消费税作为选择性商品税,具有调节生产和消费,弥补市场缺陷的功能。根据税负转嫁特点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消费税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从过去主要调节生产转向主要调节消费,从过去主要平衡企业利润转向主要促进累进征收,公平收入分配,并依此作为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的主要依据。实行价外税是商品课税的发展趋势,应将现行消费税改为价外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政策的变化而适时调整,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应逐步缩小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收入比重将呈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