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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建〔1999〕5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建(1999)543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贯彻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资产为国家资本金;
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为法人资本金;
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为个人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六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代收费用、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流动负债,如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工程款包括应收工程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 设备、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管理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第十四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和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有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办公设备。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出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采用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严格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国家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申请取得专利的,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有关部门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计价。
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企业出售或转让商誉、非专利技术的计价,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
企业的非专利技术,不管是自行开发或外部购入,其费用全部列做当期费用处理。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无计价的不计价;有价取得的,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成本,计入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收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合同有规定的,按规定确定收益年限。没有规定的按最少不得少于十年掌握。无形资产的摊销直接冲减无形资产帐户。
第二十六条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待摊销部分。待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资金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的月份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六章 代管基金
第二十七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公用部门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的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备、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二十八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三十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
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烯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
第三十四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次转入当期损益。
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验资、检查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财产保险费、办公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广告宣传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取暖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坏帐损失。
工资主要是指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交通费、洗理费、各种政策性补贴。以上费用发放是先在“应付工资”的借方反映,然后按月转入管理费中的工资科目。
福利费是指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医药费、家属医药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程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其他开支。
工会经费是指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费用,由工会另行开户,按工会规定开支。
职工教育费是指为提高职工文化水平和学习先进技术进行业务培训而支付的费用,按应发职工工资总额的1.5%掌握使用。
劳动保险费主要指开支退休职工药费、按规定提取的统筹金、异地安家补助、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经费。
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困难补助在统筹金中冲减。
待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
劳动保护费是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主要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服皂等、财务人员的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财产保险费是企业为财产保险支付的费用。
交通差旅费主要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及各种补贴。
职工取暖费是指发给职工的煤火费、暖气费、房管部门收取的公房维修费。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费收入、公众代办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高备进行大修等工程施工活动所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
第三十九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管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奇怪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企业支付的商业用房的有偿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的付款日期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补贴收入。
第四十二条 补贴收入是指国家拨给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第四十三条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第四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作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负担的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国家资产的盘盈和出售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五十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五十一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九章 对外投资
第五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资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法定代表人宋杨,总经理。
委托人陈朱承,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陈晓晖,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魏荣,局长。
委托人王学群,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杨红星,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兴怀大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马襄瑜,经理。
委托人刘庆发,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永诚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宇公司之委托人陈朱承、陈晓晖,被告西城房管局之委托人王学群、杨红星,被告雅永诚公司之委托人刘庆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宇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7年7月15日与西城房管局签订了《合作危改建房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双方合作改建项目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官园危改小区,为高层住宅楼,共计16800平方米。危改建房方式为,西城房管局负责提供建设场地及建筑任务指标,我公司提供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负责总体项目的运作管理。双方在签订协议书后组成危改扩建办公室,办理一切有关具体事宜。力争在1997年底正式开工。后西城房管局又与其下属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房管所(以下简称福绥境房管所)签订《承办拆迁工作协议书》,要求福绥境房管所2个月内完成拆迁任务。1997年5月19日,西城房管局授权雅永诚公司全权负责官园1号楼翻、扩建项目的全部管理及运作,1997年8月5日,雅永诚公司又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危改建设合同书》,由我公司提供建设资金,雅永诚公司负责将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拆迁完毕,做到场平等事项。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而两被告却未按照合约规定将建设用地上房屋拆迁完毕,至今仍有部分房屋未进行拆迁,无法达成场平,造成我公司在前期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的情况下,始终无法对该项目继续进行任何开发建设。现请求法院判令终止两被告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判令两被告连带偿付我公司已付前期补偿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8263856.40元,以及自1997年8月至2000年6月利息,总额人民币1968902.8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232789.22元;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严重违约行做到场平等。1997年10月13日,宏宇公司支付雅永诚公司补偿款人民币400万元,后又分别支付设计费,市政设施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623566元,支付拆迁补偿费人民币1032500元,宏宇公司自己花办公费605820元。因合建项目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未实际拆迁完毕,致使双方合建项目无法继续下去。2000年5月22日,宏宇公司委托北京伟业商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官园危改小区市场价格进行调研,该调研报告称宏宇公司商业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468000元。现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永诚公司连带偿付其已付前期补偿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8263886.40元。利息总额人民币1968902.82元,共计10232789.22元,连带赔偿其公司商业经济损失人民币12468000元。诉讼中,西城房管局表示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雅永诚公司只同意返还往来款4的万元,不同意承担其他责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西城房管局与宏宇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西城房管局授权书、宏宇公司与雅永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西城房管局与福绥境房管所承办拆迁工作协议书,宏宇公司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宏宇公司与西城房管局签订的《合作危改建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此后宏宇公司与雅永诚公司签订《合作危改建设合同书》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认定为有效,故双方均应依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宏宇公司依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但雅永诚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建设用地及将房屋拆迁完毕,对此,雅永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雅永诚公司系依西城房管局授权行为,故西城房管局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的合作行为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终止双方的协议及合同。现雅永诚公司表示可返还宏宇公司往来款400万元,本院不持异议。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永诚公司偿付其已支付项目前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拆迁过程中实际情况,对宏宇公司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等费用应由西城房管局、雅永诚公司予以赔偿,宏宇公司对其自己所花费的办公费应自行承担,宏宇公司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宇公司要求赔偿其商业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危改建房协议书
二、解除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危改建设合同书》;
三、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四百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六千零六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日日内执行);
五、驳回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西城房管局授权行为,故西城房管局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的合作行为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终止双方的协议及合同。现雅永诚公司表示可返还宏宇公司往来款400万元,本院不持异议。宏宇公司要求西城房管局、雅水诚公司偿付其已支付项目前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拆迁过程中实际情况,对宏宇公司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等费用应由西城房管局、雅永诚公司子以赔偿,宏宇公司对其自己所花费的办公费应自行承担,宏宇公司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宇公司要求赔偿其商业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危改建房协议书》;
二、解除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危改建设合同书》;
三、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四百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被告北京雅永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付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六千零六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日日内执行);
五、驳回原告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庐阳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土地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也要相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组织机构。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村、居要利用会议和宣传栏、简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为庐阳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落实调查经费
根据《合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要求,调查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进度分年度落实经费到位。
四、基本原则和方法
按照《合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规定,本次调查工作坚持六个方面原则:
1、坚持统一标准;
2、充分使用已有成果;
3、坚持科技创新、技术方法先进;
4、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质量监管;
5、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6、坚持事实求是,求真务实。
认真学习和领会本次调查的具体政策和全国城镇调查的有关标准,把握好合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三个方面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即:农村土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城镇土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基本农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五、主要目标、任务及成果
主要目标:全面查清全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主要任务:(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三)基本农田调查与数据库建设。
主要成果:
数据成果6项:区、乡(镇)种类土地面积数据;区、乡(镇)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城镇基础地理数据;区、乡(镇)村各类土地的权属数据。
图件成果5项:区、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区、乡(镇)基本农田颁布图件;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土地权属界限图件;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文字成果5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综合报告);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综合报告);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综合报告);区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专题报告)。
数据库成果6项(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区土地利用数据库;区土地权属数据库;城镇基础地理数据库;区遥感影像数据库;区基本农田数据库;区级土地调查信息系统。
六、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一)年10月至年12月,完成农村土地外业调查。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二)年1月至年6月底,完成土地变更调查任务,年底前完成该项任务的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三)年底前完成工业园区、大杨镇的土地更新和变更调查,2010年底前完成城镇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四)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核定、上图、登记造册,2010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库建设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在进行农村工作调查时,及时开展图件和数据库数据接边工作,以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在土地调查过程中,及时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一时无法处理的,划出争议区域,不得影响土地调查工作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调查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生态退耕全面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年完成的第一次土地调查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要求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的规程要求,以万比例尺为主,在国家统一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地组织对辖区城镇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并汇总形成全市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此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进行记载。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掌握城镇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重点是对县城关镇以上城镇进行比例尺地籍调查,可在过去进行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地籍变更调查和补充调查,逐地块查清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逐地块登记其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和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开展建制镇、村庄地籍调查。在此基础上,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城镇和村庄内部各类土地面积等数据。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建立县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2)建立县区城镇地籍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但要满足城镇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分析统计等日常土地管理的需要,还要满足社会公众查询的要求。
(3)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市、县(区)二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市、县城镇地籍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4)数据完成后的管理和更新。土地调查数据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有关体系建设涉及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确保体系建设和应用的有序与规范。对数据库建成后的管理和更新,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以保证信息及时传输、交换、共享。
(二)时间进度。
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从年月开始,年月结束。年下半年,各县区对调查成果要进行整理,全面完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并以年月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提交成果,再汇总形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具体时间要求是:县于年月底前完成,年月底验收;管理区于年年底前完成,年月底验收。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管理区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对土地调查数据做好核查工作,按职责管理权限处理土地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市土地调查办要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做到土地调查数据、图件、表格和实地四者一致,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质量。
(二)制定方案。市土地调查办要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实施细则,报市土地调查办审核,报省土地调查办审批后实施。
(三)落实经费。各县区要把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资质审查。市土地调查办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队伍的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各县区只能聘请通过省土地调查办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