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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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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销售管理办法

理财销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建议

近年来,由于国内股票市场持续低迷,国家对楼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长期处于低水平甚至负利率的状态,导致个人投资渠道十分狭窄。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应运而生,且发展迅速。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已达到了4000余种。理财产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针对不同层次客户的金融需求,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具体来讲,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及其资金收支变化状况,为其设计一系列个人财务规划和理财服务,协助客户实现财务目标和自身盈利目标,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目的的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业务起源于美国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并逐步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第一个人民币理财产品是2004年9月光大银行推出的“阳光理财B计划”。在此后的七、八年间,商业银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不断涌现,可谓名目繁多。2011年8月银监会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该办法在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中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三种。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需要客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1、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不够,蕴含潜在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充分揭示风险,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但目前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普遍存在产品宣传材料及销售文本中风险揭示不足,过分地强调预期收益,却没有预期收益率的详细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存在一些误导性的陈述;有些商业银行宣传资料中虽有风险揭示,但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不够,未明确提示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等最严重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的情况。此外,还存在银行工作人员代客户填写风险揭示书的情况,客户未亲自填写风险揭示书,就可能不了解或者不能详细了解理财中的投资风险。由于风险揭示的不完整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对理财产品不甚了解,更不清楚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单纯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而盲目购买,形成了潜在的投资风险。

2、理财产品质量单一,市场定位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虽然数量众多、种类繁杂,但对产品开发和品牌重视程度有限,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互相模仿,实质上是大同小异,理财产品技术含量整体较低,营销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也基本一致。理财产品仅仅局限于与利率、汇率挂钩或者国债、央行票据等投资组合的几种产品。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基本上也是少数中、高端客户,即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余额超过一定的金额才可获得该项服务。个人理财服务门槛过高(多数银行要求购买的最低起点为五万元人民币,有些产品的起点更是高达数百万元),大众化的个人理财服务明显不足,缺少满足中小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由于产品同质化问题比较严重,导致有特定需求的客户不能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

3、客户理财知识缺乏,理财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及理财教育的滞后,商业银行的客户大多认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理财业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客户大多偏好具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比较高的产品则不敢涉足,导致现阶段理财市场需求多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与此相反,由于商业银行在理财营销中,过分侧重于对收益的宣传,未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得一些客户对风险与收益的认识存在误区,缺乏风险意识,片面追求高收益,导致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估计不足。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对风险揭示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的规定,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真实、准确、清晰的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揭示,确保客户能够全面了解、准确理解;同时,对已经销售的理财产品要密切关注,杜绝声誉风险发生。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严格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进行审核,对文本未达到要求的机构,要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再准予发售该产品,促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2、做好市场调研,推进理财产品创新

商业银行应从客户利益出发,不断研究市场变化的新情况,适时调整理财产品的品种结构。一是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开发适用性产品。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细分市场,为客户设计、量身定做富有特色的、能够满足客户独特需求的理财产品。二是要考虑客户操作的便捷性,利用先进的技术,为客户设计出更多的自助产品,使客户不用到银行网点,利用网上银行就可以自助选取、操作银行所提供的各类产品。三是适时调整市场定位,积极开发中小客户市场。中小客户市场是个人理财市场的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商业银行要积极研发、设计符合中小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满足中小客户的理财需求,推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理财销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年多之前横空出世的余额宝犹如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短时间内迅速点燃了草根一族的理财热情。而如今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节节下跌,众多投资者需要一个收益率较高又安全的投资途径,团购理财借上了这轮东风。近日,多盈金融推出了理财产品团购服务平台,这也是继钱先生之后又一家打出团购理财产品的网站。虽然团购理财概念近期风生水起,但盈利模式、监管政策等问题也为这些团购理财网站的未来平添了不确定性。

市场现状:

团购理财网站风生水起

受到余额宝等互联网“宝宝”收益走低的影响,团购银行理财网站近期开始有“结伴”运行的迹象,虽然这种低门槛代购银行理财的模式备受各界质疑,但并没有阻碍这些团购网站的发展。

继钱先生之后,近期有一个名为多盈金融的理财产品团购网站横空出世。打开多盈网网站,可以看到该平台目前代购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和资管等,多盈网代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涵盖杭州银行、平安银行、锦州银行、天津银行等多家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的产品。

5万元门槛阻碍了不少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多盈网这类团购理财网站火爆的一大理由在于门槛低。多盈网目前正团购的杭州银行“幸福99”丰裕盈家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8%。从购买记录来看,截止11月1日,杭州银行这款理财产品已有15人团购,投资者的购买金额均在5000元以下,部分投资者还低于100元。

不过,多家银行曾发公告撇清与这些团购网站的关系。此前,北京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曾声明声称并未授权钱先生代销其银行理财产品,也从未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理财产品业务合作,客户从其网站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其销售的理财产品。该网站所列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辅助服务”、“受托购买服务”及相关资金流向等内容也从未得到银行任何形式的授权和许可。

10月27日,平安银行在官网公告称与多盈网从未展开任何形式的理财产品业务合作。

但是上述公告的银行理财产品依旧可以在钱先生以及多盈网网站看到。

运作模式:

非代销而是代购

虽然团购理财获得了不少投资者的青睐,但值得注意的是,经营理财产品团购时间较早的钱先生一直深陷舆论争议之中。

对此,钱先生CEO张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钱先生并非代销模式,而是代购。通过代购,用户无需开户便可以购买任何银行的理财产品。

简单来说,用户将银行卡内的钱充值到与钱先生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中,再通过签署电子协议“委托”平台代为购买选中的理财产品。购买当日,资金会进入平台的第三方账户,再通过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购买。产品到期后,用户的本金和收益则原路返还到用户的第三方账户中。通过这种方式,在北京的投资者可以购买外地一些城商行的高收益理财产品,一些银行在某些地区发行的限地域高收益理财产品也能轻松买到,打破了银行之间的壁垒。

但实际上,此类团购网站不采取代销模式,与监管政策的限制也不无关系。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应经过风险评估、与银行签署理财协议等基本流程,并通过银行正规销售渠道。也就是说,目前理财产品必须通过银行销售。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行理财产品代销一直未放开,一是因为银行具有强大的销售能力,不愁卖不出去;二是具有网点优势的大银行并不希望放开,这样容易造成客户和存款的流失。但郭田勇表示,未来借助互联网渠道销售是一个方向。

盈利模式:

团购网站如何生财

在互联网金融日益蓬勃的今天,团购理财模式面临着前辈“宝宝”军团与高收益之王P2P的前后夹击。对此,团购理财网站不惜倒贴钱打出名号,扩大客户数量,增强客户黏性。例如,钱先生近期就一直在以补贴的形式推出秒杀理财产品。

记者看到,浦发银行的一款随心享盈7天理财产品,原本预期年化收益率只有4.75%,钱先生自掏腰包补贴2.25%,让该款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提升至7%,这在当前的理财产品市场无疑非常具有吸引力。

那么问题来了:钱先生网站所展示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与银行官网所公布的一模一样,而不算理财产品代销方也就没有任何代销费用。那么钱先生这类网站究竟依靠什么盈利呢?

对此,张岩表示,“钱先生的定位还是一个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公司,最重要的不是挣到了多少钱,也不是有多少利润,而是到底为多少客户提供了满意的服务,这样公司的价值才会得到很大提升。随着我们为更多客户提供了更多的理财服务之后,我们的盈利模式是水到渠成,自然会产生大量的盈利模式。比如说未来我们的广告业务,也许我们会更多的基金产品或者是其他产品,它可能有一些代销的手续费等”。

监管问题:

或成团购理财隐忧

虽然钱先生等一众团购理财网站采用的是代购模式而非代销,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目前的监管环境下,如果监管机构对类似网站采取一刀切式的禁入政策,那么团购理财模式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也不能进行任何委托和外包。

多盈金融回应道,现在监管部门针对这块尚无明确的规定还处于灰色地带,这也正是创新的空间。监管部门应以一种包容的态度让市场去探索和发展,看市场的反应然后再根据创新的市场表现制定新的规范。

从目前来看,钱先生以及多盈网这类团购网站运行一年多以来,暂时并未受到监管层的约束。多盈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虽然有部分银行给他们打电话沟通相关事情,但目前监管层并没有直接找他们,也没有接到监管层的任何通知。

理财销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银行理财产品,又称银行理财计划,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做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属于商业银行的综合理财服务业务。自2005年起至今,银监会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银监会【2005】第2号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文)等30多个规范性文件,从各方面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加以规范。

在分析银监会有关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基础上,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思路,始终遵循着两条主线,一是审慎监管的原则,以防止银行理财产品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梳理银监会在十二年中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监管措施,针对金融主管部门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监管思路做出展望和预测。

银监会实行审慎监管的主要措施

个人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和统一登记制。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管理,从2005年的双轨制,即审批制(保证收益型理财)和报告制(非保证收益型理财),发展到2007年11月之后的单轨制(报告制)。2013年6月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制度。未在电子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售。2016年初,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集中登记、信息披露和第三方托管机构。目前已建成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国理财网及理财综合业务平台等多位一体的系统架构,搭建了我国银行业理财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平台,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银行理财产品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潜在客户实行风险评级管理。银行理财产品,按照程度分为低风险、中度风险和高风险三类。潜在客户,按照其资产、收入、有无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进行风险评级并应定期跟踪和了解原有客户评级的变化情况。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提供适应不同类型的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L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账户管理。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须单独立账,与银行自有资金进行风险隔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也须单独立账,单独核算,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向管理。第一,严禁不规范的“资金池―资产池”操作模式,要求理财产品资金与所投资的资产相对应,独立管理、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不规范的“资金池―资产池”操作是指商业银行将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混同进行投资,无法做到单只理财产品和所投资资产的清晰对应。“资金池―资产池”操作模式在运作方式上容易产生期限错配问题,一般通过借新还旧,滚动发售来维持运营,一旦出现资金募集困难或巨额赎回,则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第二、严控银行理财资金运用风险。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投资于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第三、严格规范银信合作产品,一度叫停了银信合作产品的发行。控制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控制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通道业务合作,目的是关闭银行将信贷转到表外的通道,以便加强监管。这是因为大量贷款通过银信合作产品表外化,监管难度大且风险不可控。为了阻止银行变相放贷,于是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银监会要求银行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尽快由表外转表内。第四、严控银行理财资金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对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向非标债权,银监会要求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提高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坚持限额管理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防止业务规模过快发展引发系统性风险;不允许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打破银行对于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隐性担保,鼓励发行净值型的理财产品。坚持非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的代客理财的法律性质,客户自己承担所购非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大部分银行对有预期收益率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仍然坚持“刚性兑付”,银行信用已经成为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实上的“隐形担保”,在银行内部造成风险积累。但在实践中,已经发生了银行到期理财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甚至亏本的情况。相比之下,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不承诺收益,可提供净值查询,其实际收益取决于用户购入和卖出时净值的差值,购买人在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类似于开放式基金。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有效地规避了“刚性兑付”的问题,更多地体现了银行的财富管理能力,其产品期限更为合理,收益率也更能反映市场状况。净值型产品或成为银行打破“刚性兑付”的新希望。

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规范银行理财宣传销售文本的管理;坚持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严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违规和不当的销售行为;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

除此之外,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银监会强调其合理性和创新性,要求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鼓励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自主设计开发富有特色的产品、个性化的服务,实行差别化营销,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避免不同商业银行之间银行理财产品的同质化竞争。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内部设置专门的理财业务事业部,实行单独核算、风险隔离、归口管理,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的理财业务,从组织上保证了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监管可控。

保护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银行业消费者(含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客户等)权益保护,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2012年,银监会成立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开通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渠道,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发现监管漏洞。2013年,银监会出台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专门做出了规范。

对银行理产品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和说明义务。这是保护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客户利益的主要措施。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轻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性,使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能够根据充分的金融产品信息作出合理的判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要通过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来实现。在金融市场中,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尤为突出,消费者只有在获得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之前提下,才能做出是否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决定。银行应告知消费者关于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和客户权益,并对其内容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解释,这是银行需要履行的说明义务。银行履行说明义务需要结合消费者的理解能力,尽量不使用艰深晦涩的专业术语,而是选择简单易懂的表述加以说明。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披露和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除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之外,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信息均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以及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上予以充分披露。

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义务和投资者教育。《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摆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教育,防止投资人盲目投资其不了解的金融产品,避免其承担过度风险。

对银行理财产品未来监管的展望

2014年12月,银监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银监会对上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更新,但正式规范性文件至今仍未颁布。2017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在研究上述文件基础上,结合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官员的讲话,我们对金融主管部门的未来监管思路做出如下展望和预测。

对资产管理行业实行统一监管。“一行三会”将协同外汇管理局,出台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的金融消费品监管制度,根据金融消费品的共性做出基本规定,制定行业底线和最低准入标准、建立监管统一标准、防范监管套利、促进监管协同化、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继续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审慎监管。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将继续禁止“资金―资产池”操作模式;在统一降低杠杆率、抑制高杠杆操作的前提下,继续允许发行结构化产品;继续限制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尤其是非标债权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资产,但可能允许成立针对高端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发行的专项银行理财产品,在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的条件下,可以投资于其他非标资产;禁止表内资管,打破预期收益率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促进银行理财业务进一步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

缩短理财资金链条,消除银行理财产品的多重嵌套,继续去通道化。理财产品将回归简单和透明。除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以及金融机构层面的委托投资外,将严格禁止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加强银行理财对接资产管理计划和委外投资的监管,强化穿透管理,缩短融资链条。

理财销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2009年7月,光大永明人寿率先在行业内启动了战略改革调整,通过股东方不同比例增资以及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公司将实现从合资公司到中资公司的身份转变。这一股权改革模式为国内有类似股权结构的寿险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与此同时,光大永明人寿也全面加快公司建设,推动业务结构转变,提高保费规模,建立适应增长方式改变的经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运营支持能力。在这样的大趋势下,银保渠道成为公司最具竞争力、最具鲜明经营特点的渠道。产品贴近市场

2009年,在市场尚未摆脱金融危机影响的大环境下,光大永明人寿顺应市场需求,推出了系列分红型产品“金保顺A/B”以及开门红产品“金如意”。其中,“金保顺A”分红型两全保险在2009年第四季度销售良好,并在第五届中国大众理财年会上荣获“2009最具价值分红型保险产品”奖。“金如意”产品作为2010年一季度限时销售产品,截至3月底共实现规模保费17.87亿元,约占同期银保销售收入的9成。随着市场加息预期的日渐强烈,对利率敏感的万能型保险理财产品再次受到消费者青睐。光大永明随即于近期推出银保新产品“金保丰”、“金保泰”两款产品,兼顾安全性、收益性、保障性和灵活性,既能满足消费者在利率变动下的家庭理财需要,还兼顾保险保障。目前,光大永明人寿在售的银保产品有金保盈A/B/C款、金保利A/B款、盛世阳光A/B/C款、金保顺A/B款、金保无忧A/B/C款、金保泰、金保丰、丰盛系列、鸿运相传系列等,分红险、万能险、传统险比例约为3:4:3,各类险种分布合理。

服务打动人心

光大永明人寿银保渠道的服务体现在对消费者和合作银行两个方面。对于消费者,通过技术革新,开发了银保通系统,实现了银行现场出单,免去了消费者在购买、领合同等过程中至少往返银行两次的苦恼;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充分考虑消费者的便利,绝大多数银保产品可以免体检投保。光大永明人寿规定,银保渠道的客户经理在拿到保费后,要对所有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为投保人权益提供双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和产品银行共同举办各类产品研讨会,安排渠道经理、客户经理以及培训人员,给银行的理财顾问提供定期的培训和不定期的咨询服务,让理财顾问更加了解光大永明人寿产品的特点与目标客户,成为银行销售强有力的后援保障。

渠道助力发展

通静隋况下,银保渠道管理大致分为3个层面:一是总对总层面,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签订“总对总”框架协议,确定双方合作意向,二是省分公司和省分行层面,在获得了“总对总”框架协议下,确定销售意向;三是银行支行和保险公司银保部门层面,沟通日常的销售和服务内容。

理财销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味夸大收益,潜藏诸多风险,这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继房地产集合信托产品监管被暂停后,6月29日,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整个销售流程的规范和控制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业内传言银监会叫停了六类银行理财产品,并称将银行理财资金池内涉及信托转让等六种模式的品种界定为违规。

7月以来,高风险类银行理财产品数量锐减,而低风险产品几乎占据整个市场;从产品币种结构看,美元类产品数量增多,前期火爆的澳元开始减少。

风控势在必行

6月以来,监管层对商业银行存贷比监测实施月度日均方式,要求存贷比日均不得高于75%。为达标,银行铆足劲揽储,作为工具之一,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空前疯狂,这滋生了一些不规范和风险因素。

事实上,监管层意识到并在着手规范,其中,近期理财资金池中涉及委托贷款、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套利的票据及高息揽存、银银合作等行为传言被叫停就是例证。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传言被叫停的六类产品大部分属于融资类资产,涉及“多对多”和资金投向不明确等问题。

记者在6月27日专栏文章《“影子银行”阴影难去 银信合作伤不起》中曾对银信合作产品中具有融资类特征的投资标的提出过质疑。

如信贷资产、信托贷款等组合方式是否影响到商业银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转表内进程?不确定的组合类多投向操作又是否间接增大产品风险等。

监管层这一举动能否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风险,业内人士表示质疑。

“有时候,监管是一码事,实际操作又是另一码事。”一位王姓业内人士向《投资者报》的记者说道。

新规影响有限

监管层出台“办法”以及叫停举动是否会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以及方向?大多数受访者表示比较乐观。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业内人士认为,在银行理财产品的运行中,监管层和各银行之间存在着博弈关系,有新规出来,也会有其他的金融创新手段,或出新品等的可能性都不排除。

由于时间过短,市场还没来得及反应,“就目前而言,对短期发行没有多大影响,不过,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调整。” 普益财富研究员肖芳分析说。

根据普益财富披露前6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数据来看,发行依旧有所增长,同时,为应对月末考核压力,月底扎堆发行现象很明显。

“一般情况,月末、季度末,银行理财产品总体发行规模比较大。”

肖芳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一方面,新办法的本身为征求意见稿,没有完全定下来;另一方面,办法的实施时间在2012年,也给了银行一定缓冲的时间去适应变化。”

“办法是保护消费者,也是出于对商业银行长期发展的考虑。”

根据普益财富披露的7月发行监测数据,截至7月11日,已发行453款产品,其中274款为债券类,4款信贷类和4款结构性产品, 171款其他类。

信息披露欠规范

信息披露不规范,是银行理财产品的短板之一。在统计过程中,信息不全与缺失是常有的事,而产品数据滞后、不及时也较为常见。

由于没有硬性规定,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可能等到销售结束后,才会披露其发行和销售的信息。

“有时候,产品本身量并不多,银行会优先优质客户购买,后期再把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挂出来的方式都有。”在北京一家中资银行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

同时,在资金运作上也有不少问题。

比如,资金流向与实际操作含混晦涩,组合投资批量运作等都孕育一定风险。

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也曾指出,组合投资类的“资产池”方式,范围大、不具体、不明晰,不像单一投向的产品,往往在说明书里给的比较具体。如此披露给产品操作留有了余地,却让客户很迷糊。

在金融创新下的组合产品中,具体风险和操作监控漏洞,潜在违规风险就较大。

月初产品发行走稳

与以往数据相比,《投资者报》发现,7月初的理财产品发行走稳,而风险等级也偏低,除了四款“中”级评级产品外,其他评级均为“较低”或“低”。

从产品期限看,一个月以下的超短期产品占比仍较大,约37%。

在7月发行的产品中,最高预期收益排名前十产品的计价币种中,还是以澳元类与人民币类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