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最新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客观反映耕地质量水平、落实耕地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实现土地管理由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质量、生态管护并重管理转变。对于我市今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定、农用地产能核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整治、耕地占补平衡等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工作任务。
本次开展的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是以上一轮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依据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的《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和《农用地分等数据库标准》,对我市近十年来耕地质量重新评价。评价结果及耕地等级数据库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接轨,全面反映我市耕地质量现实水平和区域分布状况。今年11月底前,完成我市的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成果(图文表和数据库)验收和上报工作。
三、强化部门联动。
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委农工办,市农委、水利、统计、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国土部门,及时提供近年来有关耕地地力状况基础调查、农田水利和土壤培肥项目建设、统计年鉴等方面资料,以便我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顺利开展。
四、落实工作经费。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经费可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市财政局要落实经费保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对我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经费的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将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开支预算,用于今后每年开展的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五、确定作业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15家机构作为此次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入围技术协作单位参与县级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市国土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尽快确定技术协作单位,及早开展我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
为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城区增扩建建筑审批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严格城区增扩建建筑的审批管理
城区范围内,在取得原有商业或商住用地合法手续的土地上,对已按规划批准完成建筑的,或历史形成已有建筑的,或尚未进行建设的,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实际需要拟在该用地上再增扩建建筑,必须持合法用地手续报区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经区国土部门核定按区规划部门最新批准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由区住建部门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违法违规建筑,由区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依法查处城区违法违规建筑
未经审批,在城区范围内利用自有合法商业或商住用地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对经区规划部门认定符合城区规划的,由区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区国土部门核定按区规划部门最新批准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的200%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区住建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然后可按程序补办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对不符合城区规划要求的建筑,按相关规定依法坚决予以没收或拆除。对城区范围内的私搭乱建和违法占地建设,一律依法予以拆除。
建立整治违法违规建筑长效管理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成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规划、住建、国土、城管、监察、法院、公安、工商、经济开发区、丰南镇、胥各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整治城区违法违规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具体负责违法违规建筑整治执法工作。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建筑隐瞒不报、知而不查的,以及党政机关干部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巡查上报机制。建立区、镇(包括丰南镇、胥各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村(居)三级日常巡查报告制度,丰南镇、胥各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所辖村(居)安排专人负责巡查,明确要求在发现违法违规建筑或接到群众举报后2小时内必须上报区城管局,以便及时予以查处。凡辖区内出现违法违规建筑未按时限上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城管局划分区域,明确管理责任,坚持全天候进行巡查,做到违法违规建筑及时发现、及时处罚、及时拆除。对已发现并上报的违法违规建筑,区城管局不能及时依法查处拆除的,将严肃追究区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社会监督机制。区城管局设立违法违规建筑举报电话,鼓励全区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关键词:综合配套改革;发展战略;改革
在"十二五"时期,《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开放。天津滨海新区要加快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全面落实国家战略,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全市各方面共同努力,新区的改革试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进展
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的第一年,也是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发展的关键年,在这一年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真全面地总结了第一个《三年计划》所取得的成就以及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的经验教训,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时也编制了第二个《三年计划》(2011-2013),并由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市政府还成立了天津市推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以滨海新区为重点的全市综合配套改革工作,以加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取得重要的突破。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得到实质性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滨海新区制定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滨海新区下一步行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路线图,同时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级审批事项大幅减少,简化了审批手续,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经济领域各项改革成效显著
金融改革创新作为综合配套改革的重点在这一年取得新进展,先后出台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天津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并拟定了《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融资租赁和创新易市场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稳步推进我市的国际航运交易所建设,完善航运中介服务体系,推进中新生态城开展意愿结汇试点。
涉外体制改革有了新突破。《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获得通过,并在东疆保税港区进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和租赁业务进行创新试点,同时制定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快了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
土地管理改革成效显著,《天津滨海新区土地管理改革专项方案》获得批复,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相继出台了《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盐田利用中部新城规划》。
(三)社会领域改革扎实开展
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有了新创举,全面启动"三改一化"试点,举办了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并形成《加强环渤海区域合作的天津共识》确定了"京津冀"三区域合作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协调机制。两型社会建设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在职业教育方面,制定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海河教育园区作为试点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二、其它地区综合配套改革最新发展经验
自2005年6月21日以来,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也相继成为国家重点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由于各自拥有着不同的区位优势、发展现状,各政府当局所采取的配套改革策略、思路都有所不同,他们要依据自身特点、战略背景来选择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上海作为首个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发展经验丰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是重点,首先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将南汇区与浦东新区合并,有效拓展发展空间,并建立有利于功能整合的大区域管理体制,完善了行政审批制度和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并创建了有上海特色的"区镇合一"、"二级市"管理模式。
深圳成立实验区较晚,但近两年来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有实质性进展,启动了"大部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管理改革,试验改革区域也由原先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扩大到全市六区。
(二)经济领域发展各具特色
上海作为我国首屈一指的金融城,金融市场得到不断完善,而且在航运、国际贸易等领域都有着巨大的优势,而且地处长江三角洲的心脏,区位优势显著,以陆家嘴金融城为载体,不断完善金融管理体制,提升自身的金融服务和辐射功能,拥有众多的金融机构,并设立了金融法庭、金融仲裁院等金融专业管理机构,各种金融公司数量剧增。以国际航运综合发展实验区和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为主的对外贸易改革也有了重大创新,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际人才创新实验区建设,深化科技创新,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
由于地处珠江三角洲,又靠近香港、澳门,同时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深圳的区位优势十分明显,而且拥有我国第二大金融证券交易市场,深圳的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在进两年的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深圳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和政策,不断完善投、融资环境,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面有了很大进展,建设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同时加大自主创新和新兴产业建设发展。
(三)社会领域改革特色凸显
浦东新区在社会领域改革方面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在今年的改革计划中指出要探索能够适应浦东建设的社会管理服务模式,以提升浦东经济社会以及城乡之间协调发展为目标,重点推动完善社区治理模式,教育公共治理结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机制,社会养老服务机制以及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等。
深圳的改革注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创新教育体制机制,并探索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新模式,强调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投、融资平台建设,建立了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体制机制,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机制。
三、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最新发展路径分析
作为我国经济未来第三增长极重要区域的天津滨海新区在第二个三年计划中的改革试验极为关键,天津滨海新区在众多领域都有着与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经济特区相媲美的优势,但在未来的发展中也要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改革发展战略,同时借鉴其他配套改革实验区已有的相关经验,来确定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
首先,在新的一年中,行政体制改革要尽快构建滨海新区各方面的审批与综合服务体系,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机关公务员相关制度改革。
然后,要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相对于其他两个试验区的金融优势,天津滨海新区要尽快推进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深化改革,推进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试点,设立世纪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承接国家祖母引导基金投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建立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构建航运金融市场,探索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和医院结汇试点。推进东疆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发展民营经济,调整国有经济结构。
同时,要加快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推动建立环渤海五省区二市高层领导定期协调机制,注重京津冀的区域合作,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加快社会管理、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的体制创新,为天津及渤海湾其他区域经济统筹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目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使用的证券融资方式主要有:
(1)公开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2)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4)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5)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于权证市场过度投机,监管层目前并不支持分离债的发行)
(6)公司债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在2007年后于上市公司试点实施,之前其类似品种为企业债)
(7)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1年期以内的融资券;
(8)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1至10年期的融资票据。
上述融资方式中,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配股、可转债、分离债、公司债券为证监会审核(企业债为国家发改委审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融资工具。
上述融资方式还可按融资性质分为股权融资与债权(股债结合型)融资两大类,前者包括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与配股,后者包括:可转债、分离债、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证券融资方式分析及比较
(一)股权融资方式分析及比较
目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采用的股权融资方式包括: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与配股,各种方式的分析比较如下:
1.公开增发
审核主体: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审核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公开增发的主要法规要求: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4)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公开增发分析:
公开增发融资规模理论上只须不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而不受公司净资产规模、股本规模等的限制,适用于较大规模的融资需求。同时,公开增发具有定价方式较为市场化、融资规模不受限制、投资者范围广等优点。
此外,公开增发的发行价须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与发行时的市场价格价差有限,因此存在较大的发行风险,需要根据市场走势选择合适的发行窗口。在市场行情下行的情况下,公开增发的成功难度较大。
2.非公开发行
根据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非公开发行有两种模式: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审核主体: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审核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主要法规要求: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②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
审核主体: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审核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发行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主要法规要求: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非公开发行分析:
与公开增发相比,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相对可控,其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其发行价格可以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为下限确定。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在发审会审核前可以调整,发审会后不再允许调整。
在牛市中,从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的决议到完成发行时,股价通常已有较大的涨幅,非公开发行将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而在熊市中,在发审会审核前,由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走势对发行价格底限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后市场若出现短期上涨,则可获得一定的折扣空间,从而完成发行;在发审会后,由于发行价格锁定,若市场熊市状况持续,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股价倒挂,往往导致发行人无法在六个月有效期内成功完成。
此外,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投资者,若融资规模较大,则对单个投资者的出资规模要求较高,存在无法获得足额认购的可能。
3.配股
审核主体: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审核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主要法规要求: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4)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配股分析:
配股是我国最早使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方式,曾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但配股需原股东按比例出资,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形成出资压力;且配股存在非市场化定价机制、发行规模有限、投资者范围有限等固有的缺陷,后逐渐被增发取代。
4.股权融资方式比较,如下表:
(二)债权融资方式分析及比较
债权(股债结合型)融资的各个品种均有发行额度限制。《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规定,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规定,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其中根据证监会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解释,计算可转债的额度时,净资产额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若企业采用新会计准则,在计算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额度时,净资产额为合并报表股东权益合计数。
此外,根据最新监管精神,证监会审批可转债时,中期票据纳入债券余额计算,短期融资券不纳入债券余额计算;证监会审批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是否纳入债券余额由发行人自行决定,短期融资券不纳入债券余额计算;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额度申请时,对非央企发行人,公司债券、可转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均纳入债券余额计算。即对于非央企,除证监会审批公司债券、可转债时,短期融资券不占用额度外,其余各种债权(股债结合型)融资方式均相互占用额度。
各种债权(股债结合型)融资工具的分析比较具体如下:
1.可转债
审核主体:中国证监会
审核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发行可转债的主要法规要求: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6)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7)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8)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的均价。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各种引进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乡镇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上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充分注意布局合理,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的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污染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兴建、扩建大型工业
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污染源同时治理,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放射性物
质的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3号《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委、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四部门颁发的《放射防护规定》。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加初步设计会审,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施工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国家环境保护局管理范围之外的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
市、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市、地属以上(含市、地属)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并参与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县属以下(含县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并参与县属以上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 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要作简要的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个别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保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技改和其他建设项目都要在确定项目前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个别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较大的项目,当地环保部门可令其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由当地环保部门提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审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以下称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
评价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性质和所处地理位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方案,经省环境保护局认可后,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合同。
评价单位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合同要求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其呈报省级主管部门预审后再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省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实施方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或直接批复。
市(地)环境保护局(办)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等如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适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承担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评价咨询费),根据评价投入的工作量确定。评价费用从工程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措施付诸实施。
环境保护篇章应阐明: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处理工艺、效果和排放去向;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保护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和环境效益等。
各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时,要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震动等污染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向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从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一个半月、一个月、半个月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可视为已被认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没有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计划管理部门对设计任务书不予上报或批复,经济管理部门对技术改造项目不予立项。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保护篇章,各主管部门或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不予批复初步
设计;不办理施工执照;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银行不予拨款或贷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在竣工验收阶段,没有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如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没有环境保护篇章而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部门除令其补报审批手续外,必须停止施工,并视情节轻重和投资大小,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罚款审批权限给予经济处罚。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五百元以下的经济制裁。同时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罚款、列支和使用按鲁政发[1986]39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方案内容提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主要内容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