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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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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进行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必然伴随着管理活动,在管理上如果不下足功夫,就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弊端,给国名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失。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对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逐渐显现出其管理上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

(一)管理模式落后

传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也出现过多种模式,如临时性的指挥部、各单位常设的基建部,筹建办公室、设立项目法人等,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及其地位的确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如指挥部、基建部等“自主经营性、临时管理性”的管理模式,造成在管理中无法积累经验和教训,基本上只会有一次性教训,而形不成两次经验,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反复利用甚至是严重的浪费情况。

(二)出现“三超”现象

长期以来,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缺乏政府投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建设中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从而出现“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现象,这样易滋生腐败。随着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我国目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就更加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也无法对项目的总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导致屡屡发生“三超”现象,资金链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和循环。

(三)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不完善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中发生“三超”现象,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政府投资监督约束机制,滥投资、盲目投资等现象严重。

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与对投资者自己持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基本一样,所引起的问题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力度不够,而对投资者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监督管理过多,造成监督管理力度分配不均,无法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

(四)工程项目存在安全、质量隐患

许多政府投资的工程,如学校、医院、地铁、等都是项目法人临时组建项目班子进行管理,与传统的指挥部、基建部的管理效果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由于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别是政府投资的工程大多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对工程的质量、造价控制要求、工期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而由临时组建的项目班子进行工程管理,其大多也是外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许多人员还可能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不熟悉法定的建设程序,甚至缺乏起码的工程建设知识,而且,这些临时项目班子的负责人多由单位或地区的行政领导担任,在实践中易出现一些违反工程建设基本规律和客观科学规律的问题,由这些外行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会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投资浪费,建设效果差,并产生大量的质量安全隐患。

(五)工程项目管理缺乏组织性和协调性

对于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不能及时地做出判断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相反是互相推卸责任,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纪律性,责任意识不强,同时相关的协作单位,对于一些项目工程生活设施等问题没有解决,不同意开通使用,导致耗资庞大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长期闲置而不能运行,工程设备也遭到了损坏,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资金的浪费及不合理利用。

(六)同位一体化现象严重

由于目前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是由使用单位组建项目管理班子,致使“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位一体,普遍存在政企不分,监管不力、责任不明、效益不高的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是政府,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监管的职责,造成公正性和规则执行的透明度雾里看花,从而导致政府在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同时一些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缺乏约束力,政府可能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造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质量与效果难以控制和估量。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就是因为同位一体化现象严重所致。

(七)政府工程项目投资方向不合理

政府对投资责任的约束力不强以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无偿性,导致部门之间争投资,政府投资范围过大,包揽过多,最终导致一些重点、急需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没有了保障,没有真正体现为社会公众利益发展做贡献的精神。

2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以上调研的基础上,瑞安市政府考察了珠海等地的做法,经过充分酝酿,按照政府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改革思路,组建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中心的成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瑞安市建管中心的运营模式为依据,针对对以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一)实行全过程管理

瑞安市建管中心针对当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落后问题,制定出了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就是实行全过程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到规划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实施和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再到最后的工程复查总结,实行全过程管理,通过这种管理模式,瑞安市建管中心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同时预防了“三超”现象的出现。

(二)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招标制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会出现“三超”现象,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从项目方案设计开始到施工的各个环节都按照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准入条件、投资规模、资金拨付、工程进展等信息,让每个有意参与招标的企业都得到了同步等量的信息。

(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程序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着安全质量隐患,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不断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凡是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都应按照规定,全部纳入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同时重大项目试行审计特派员制度,从而确保了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分权制衡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组织性和协调性上较缺乏,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实行分权制衡,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互相监督、互相制衡,建管中心、业主、财政各相关科室、会计核算中心之间分权制衡,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管,从而达到管理上的组织性和协调性目的。

(五)全面推进廉政建设

由于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监管和组织实施管理同位一体,造成政企不分,监管不力、责任不明、效益不高的问题,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全面推进廉政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进行了界定,建立了廉政“八不准”的规定。

总之,通过瑞安市建管中心的这几个途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管理上不仅整合了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社会资源,而且有效地节约工程管理费用,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率,降低了工程投资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政府投资效益。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它们都需要政府的有效解决。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中有着其重要的地位,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的发展,能否科学合理地对其进行管理并有效解决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当前对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我相信,通过政府的努力,一定可以解决好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苏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体制改革,并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研究。20*年8月,以苏州市殡仪馆新馆项目、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项目全面工程代建和市博物馆新馆建设项目财务为突破口,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经过半年多的试点,目前三个代建项目进展顺利。为了总结我市代建试点的工作成果,学习先进地区在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籍此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代建制管理办法,20*年4月13日至20日,由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苏州信托相关人员组成的考察团专程赴*、*等地,实地考察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实施情况。经过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深入交流与沟通,考察团对上述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状况有了全面的了解,提高了认识,取得了不少收获。

一、*、*等地代建制的实施情况

*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代建制方面很早就开始了改革探索。当年的*江北机场建设过程中就进行了代建制试点,并取得了圆满成功,机场总投资共2.91亿元人民币,而与江北机场同期修建的国内其他几个机场,投资均超过了10亿元,代建制在投资控制方面的优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此外,*市纪委大厦、博物馆、市人大、机关生活住宅小区等项目均采用了代建制形式,所有代建项目都很好地控制了投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建设成本。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市又对深圳、安徽等地的代建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学习和提高,20*年12月18日和20*年11月25日,*市政府分别出台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制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该市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规范。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也已进行了几年的试点。通过代建制方式建成的项目已有7到8个。目前*市预算内外资金投资的项目基本上全部实行了代建制。通过代建制的实施,*市建立起了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约束机制,投资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二、*、*等地代建制的主要特点(以*为例)。

*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有以下几个特色:

1、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性。

*市计委掌管财政预算内的近3亿元的资金,由于财力相对有限,*市特别强调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年度计划由计委制定,制定的原则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年度投资总量由市计委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并必须经市人大会审议通过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即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外,原则上实际投资额不允许超出年度投资计划额。市计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使用部门协商平衡安排具体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出使用要求,建设标准和功能定位,政府相关领导对项目的建设与否具有决策权。项目的总投资额根据专业机构的设计概算为准,无论是使用单位和政府部门对于总投资额没有发言权。

2、代建项目的选定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的借贷型资金投资项目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涉及到交通、电力、水利、教育、文化、科技等众多行业和部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和可能纳入代建制范畴。*市的规定是,对于非盈利性的公益项目,特别是项目使用部门为没有常设基建部门,没有精通基建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基建经验的,全部采用代建制的形式。而对于交通、水利等项目,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具有常设的基建部门或基建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和丰富的经验,因此对于这些项目,目前还没有纳入代建制范畴。

3、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

对代建单位的资质问题,*市的规定是必须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之一,并具有相应资产、专业人员、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以及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的企业才能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取得代建单位资质。*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委、财政等部门共同审定并公布取得代建机构资质的名单。*市建委负责对获批的代建单位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过几年的代建制推广,一批代建机构主体得到了培育发展,目前,整个*已拥有十七八家专业机构,保证了代建制的顺利实施。

4、代建单位的确定办法

项目代建单位的确定全部实现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产生。评标的依据主要是代建单位的业绩、专业人才的数量、委派到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况以及代建费等指标。代建费的取费标准,*市的规定是基本参照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比建设单位管理费稍高一点。代建费作为评标的一个指标,但不是主要指标,其用意是防止投标人之间为了中标而展开恶意的竞争,从而影响到项目的正常建设施工。

5、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

关于具体代建内容,*市要求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手续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要求代建单位自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后即要介入项目之中。*市特别强调代建单位优化设计、控制投资方面的专业优势,从设计阶段入手,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在*市奥体中心游泳跳水馆的代建试点中,代建方通过对原设计方案的深入研究和优化,一下子节约了投资1000多万元,充分体现了代建制在投资控制方面的突出优势。

6、控制投资的措施。

*市规定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代建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总额,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概算。如果设计深度不够或工程预算超过可研批复的投资总额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10%以内,代建单位必须督促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并及时向计委、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超过10%以上的,计委有权否决原方案,并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项目。这些规则的制定有利于促使中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提高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加大方案设计的深度,保证项目总投资概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市还对项目设计变更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约束机制,重大设计变更代建单位必须向计委、财政等报告,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

三、*、*等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借鉴经验:

1、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投资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代建制只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案。总体而言,可以将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在非经营性项目方面,代建制是目前比较适合的方法。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如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水厂等基础性设施以及高科技示范工程,应建立项目法人,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经营全过程。项目法人即可以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投资公司(如城投、水务、交通等),也可以由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中介机构(特别是同时具有投融资职能的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项目法人代表政府充当项目业主和投资主体,担负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功能。对于新建项目,可以采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等形式,甚至于,对于某些政府投资新建项目,政府完全可以出让所有权,交给社会投资建设,政府通过租赁、购买项目处置能力(如供水)等方式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化。对于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等方式盘活沉淀资产,提早收回资金用于再发展。

2、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在这一点上,我市与*等地相比有着明显差距。目前苏州市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年度投资总量控制和安排上),政府投资没有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的上马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我国经济整体显现投资过热的情况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3、代建制模式的选择。考察表明,深圳模式(通过组建工务局,全面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和困难,不很成功。原因在于工务局统管了所有的代建项目,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严重挫伤了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计划不能完成的现象。因此,向全社会全面开放代建市场,培育代建主体,吸引众多合规的专业工程管理公司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是深化我市代建制试点与改革的必然选择。

4、代建单位必须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由于项目造价控制的70%是在设计阶段完成的,因此代建单位必须在初步设计阶段即介入项目之中,充分发挥代建单位在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能力,严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率。

5、科学决策,避免随意性。要实现对项目从设计阶段就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关键之处在于必须提高项目可研报告编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要有一定的深度,可研报告中的项目投资估算必须客观准确,不受人为因素影响。从我市目前的状况看,项目总投资往往是使用单位与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常常是政府先定项目和总投资,再做可研和初步设计,这样就很难保证可研报告的客观和公允性,无法避免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现象的出现,代建单位很难对项目的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

四、苏州信托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与角色

1、非盈利性政府投资项目

在非盈利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苏州信托可以作为代建单位直接参与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苏州信托承担了我市首批两个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培育了一批专业项目管理人才。苏州信托可以通过建立项目管理公司,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此类项目的代建工作。此外,苏州信托具有投融资职能和丰富的财产管理经验,可以作为代建制项目的财务人,为非盈利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融通和建设资金的管理。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单纯购置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征地拆迁、装修等)项目:

(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国债资金、贴息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广电、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在下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于上年度10月份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将申报项目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衔接预算,组织咨询论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新增。特殊情况确需新增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监督。(2007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于2006年11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表格见附件。)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采取组织咨询评估、听证会、征询会、公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五、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必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凡是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批准项目建议书。

六、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金限额设计。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概算由市财政局审查或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市发展改革委核定项目总概算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的项目概算作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市发展改革委批准:1.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2.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必须同步到位。

八、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变更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查审批:1.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2.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其他超过项目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作者简介:楼小明(1972-),男,浙江东阳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城市建设学院教师;岳丹(1978-),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员。

摘 要: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发展现状及在隧道工程中推行“代建制”紧迫性的分析,研究了目前在隧道工程中推广“代建制”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隧道工程;代建制

隧道工程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内在规律需要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程序、方法和技术去实现,这就是项目管理。目前国际、国内高速公路的项目管理模式大都是业主自营管理即自行管理模式、委托管理、业主聘请管理承包商模式。由于隧道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地质条件的相对复杂多变性,以及路线较长、技术复杂、涉及学科广等特点,要求对项目管理应有相当数量的管理人员、相当高的技术水准、相当好的协调能力和相当全面的技术水平。因此,隧道工程项目应尝试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建设模式――“代建制”,即代建管理机构代行业主方委托的建设管理职责。

1 “代建制”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已由多位一体的投、建、管和用模式,逐渐转化为投、建、管和用职能分离模式。如何更好地改革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各地、各级政府关注的一个焦点。各行各业,根据自身特点,结合自己发展的需要,研究或提出了在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代建制”的改革方案。

“代建制”是世界上一种比较先进的项目管理方式,“代建制”中的“代”字,在法律上可理解为“代行”,而非“”。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代建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国内一些省市如北京、上海、广东和福建等相继对政府投资项目试点推行“代建制”,成效显著,而且已取得了不少的成功经验。通过“代建制”,实现专业化建设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结合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加快了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步伐。2004年11月16日建设部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使得“代建制”这一特定的项目管理模式的具体操作有了一定的规范依据。随着政府投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方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实行“代建制”的体制和时机也日趋成熟,可以预见,“代建制”即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阶段。

2 “代建制”在隧道工程建设中的紧迫性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需求不断增长,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为解决交通拥挤,加速区域经济发展,全国各地隧道工程正在逐步规划和大量建设,其中包括公路、铁路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等。如此大的建设规模和隧道工程自身的复杂性,使隧道项目管理模式改革与公路、铁路等投融资体制改革一样凸显其重要性,推行隧道工程“代建制”逐渐摆上了有关各方的议事日程。

2.1 推行隧道工程“代建制”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项目公益化属性的需要

200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隧道工程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项目,其投资主要以政府为主,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公益。所以,对于其工程项目,需要推行“代建制”。

2.2 推行“代建制”是促进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的需要

1996年,国家计委就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按照这一思路,包括隧道工程在内的各个基础建设行业,都在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然而,政府工程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面临很多问题。如:由于项目投资主要源于政府,项目法人自我积累资金能力和向外部融资能力有限,法人行为深受政府影响,无法自主经营、决策,等等。所以,多数的项目法人深陷于项目的具体组织,而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职能反而转嫁于政府。

这种情况下导致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十分困难。这就要求在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投、建、管、用相分离的指导思想,推行“代建制”,明确各方职责。基本框架就是通过政府、业主、项目管理企业、承建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等五大主体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它们之间的主要关系是:政府组建法人作为项目业主,并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进行监管;业主招标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负责投融资和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建设管理,并接受政府和业主的监管;承建商按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采购等,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最终使用(运营)竣工后的项目,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政府和业主监管。

显然,“代建制”能够解决多年来政府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角色和责任不明确的难题,是实现“投、建、管、用”职能分离的关键,是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真正落实的有力措施。

3 在隧道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的优势

3.1 可使项目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从而可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3.2 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3.3 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将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优质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3.4 可使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3.5 有利于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具体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和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3.6 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代建制”下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汁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4 在隧道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尚存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在隧道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尚存较多的问题,如代建单位由指定委托产生,与招标产生相比代建单位缺乏提高自身竞争实力、赢得信誉的激励作用;没有签订代建合同,缺乏对项目管理中投资、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量化考核;代建单位的技术力量、资金实力、资质水平不能满足“代建制”的需要。所以,隧道工程推行“代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4.1 应尽快出台强制推行“代建制”的相关行业法规和办法

由于改革涉及到权力的重新划分和调整,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一些部门和人员的利益,“代建制”在实际推行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和阻力,甚至很多地区根本无法实施。而“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模式,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必须依赖于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办法。因此,要使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制订相关法规,提供政策环境,予以强制推行。隧道工程作为国家基础建设的重要行业,也应着手调查研究,综合各地做法,尽快出台“代建制”的行业管理办法。

4.2 加快建设管理市场的形成步伐

隧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属于线形工程,具有项目专业构成复杂、点多线长、施工过程多的特点,在涉及运营安全时,需要与运营单位进行大量的协调配合工作。所以,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难点。在新一轮的隧道工程建设即将来临之际,各方应进一步更新观念,加快建设管理市场的改革和市场的形成。

4.3 大力发展隧道工程代建企业

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培育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深化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针对目前隧道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管理力量分散、技术力量薄弱等各种问题,应加强整合,按要求组建新的项目管理公司,使其具备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管理的技术力量和资质水平,具备承担项目管理风险的经济实力,具备市场竞争意识和自我生存能力。

4.4 要借鉴各省市行业“代建制”的试点经验

要借鉴各省市行业“代建制”的试点经验,编制隧道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标准合同文本,制定“代建制”收费标准和办法,量化对项目管理效果的考核。

面对未来极为广阔的建设管理市场和严格的政策要求,各个单位应着眼未来,未雨绸缪,大力引进技术人才,提升技术实力和资质水平,完善人员的执业资格,从人才、资金、技术、建设理念、项目管理等各方面早做准备,应对即将到来的激烈竞争,提前占领市场一席,谋求转型、生存、发展、壮大的机会。

参考文献

[1]Senjuntichai T,Rajapakse R K N D.Tranisent response of a circular cavity in a poroelastic medium[Int.J. for Numerical and Analytical Methods in Geomechanics, 1993(17).

[2]刘云生,宋宗宇.民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内涵

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投资形成的来源不同,可划分为:网文章找范文,到网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

(2)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3)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4)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投资;

(5)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财政监管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中心,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以达到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按照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政府投资财政监管工作可分为资金筹集、预算分配、进度拨付、使用监督、财务决算、效绩评价六个阶段。

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管理的要求,政府投资要逐步减少对经营性项目建设投入,转而增加对非经营性项目,特别是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这些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或者微乎其微,没有社会资金愿意介入,不能通过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原创:但却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只有通过政府强制集中和二次分配一部分经济资源来建设解决。而财政则在其中扮演着社会资金二次分配执行者的角色,因此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政府投资财政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一些项目受政治或领导意图等非正常的因素影响,不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重视项目可行性论证,拍脑袋定项目,盲目建设,致使项目建设的先天不足,出现了“匆匆上马,匆匆下马”的怪现象或出现“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2、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得不到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年度支出预算的重要做成内容,是经人大通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它的执行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更改既定设计的情况,致使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算”之间得不到相互控制,导致建设资金不足、工程款拖欠的被动局面。

3、项目法人责任制得不到充分体现,政府投资监管的客体——建设单位,其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权利和责任得不到充分的落实。目前,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另一种更普遍的方式是设立专门的临时性机构进行管理。前一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一些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周期比较短的项目。这些项目的管理工作已列入该部门日常的的工作之中,其工作成效的考核自然也并入了对该部门的考核之中。而后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投资规模比较大、建设周期比较长、社会效益影响面比较广的政府重点工程,一般都是采用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管理形式,这些临时机构的设置对于加强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建设指挥部成立后,管理人员都临时从各职能部门临时抽调组成,没有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项目法人,人员管理松散,项目管理成效考核对这些临时机构没有约束力,人为地形成管理真空,从而形成项目开支分散,没有集中的成本核算,只管工程进度,不管钱从那儿来,只管项目建成,不管竣工决算的不良局面,造成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被动。

4、没有建立统一的绩效考核制度,是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根源。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时效性强,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再加之受建设机构临时性的制约,一些工程建设管理者只片面追求数量、追求高标准、追求大而全、快而美,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率,不能处理好质量、进度与效益、成本之间的关系,致使项目建设在抢工期、创一流的同时,超规模、超标准,造成大量的资金浪费,大大降低了政府投资效益。

三、加强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应对措施

(一)建设前期,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

1、严格政府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先由市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初审,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批复,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

拟建项目要建立项目课题研究或项目规划研究制度,以课题和规划前期带项目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详尽成熟,要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实施前公示制度,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了要求中介机构评估咨询、专家评议等环节外,还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要严格基本建设预算支出管理。

用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交通、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机关等项目建设的财政性建设资金,要统一纳入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按分工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平衡后并报政府审定,审定后的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已经批准,必需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

(二)建设期内,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完善资金拨付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先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的“四按”原则拨付建设资金。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前,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建安工程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额应控制在90%以内,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拔付。

2、大力推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绿化苗木、拆迁评估等,凡是能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都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招标办法和操作规程,纳入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要进一步推行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制度,把竞争机制纳入审价市场管理,进一步明确预结算审查各方的权、责、利,提高审价机构的风险意识,保证结算审查的公平公正。

3、加强项目建设期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要加大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监管力度,政府重点工程应该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政府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要现场勘查、现场测量、现场签证,监督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结算审查等的招标投标工作,做好与项目单位的工作衔接,随时做好现场监督服务。

4、研究制订《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从制度上遏制项目建设中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现象,保证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三)建设完成后,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1、要重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一个项目建设的结束,同时也是一个项目运营的开始,一个项目建设的好坏,质量高低,花了多少钱,对环境的影响,对社会公众的作用等等都要通过竣工验收体现出来。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以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规范进行。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施工质量、消防、环保、绿化、市政等单项验收。规模较大、较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

3、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未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以此为依据登记和考核新增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不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5、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早建立政府投资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要有选择地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制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推行项目“代建制”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模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