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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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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针对我县煤矿企业存在的煤层自燃、水患威胁等严重灾害和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以及隐蔽致灾因素多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督促全县各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坚持抓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标任务不放松,对标对表抓排查,全力以赴抓落实,严谨细致抓整改,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活动主体。下属单位按上级公司要求开展活动。各煤矿企业组织本企业开展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培训(3—6月份)。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分级分类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和各级各类岗位需要,联系实际组织学习培训,实现全员覆盖。

1.主要负责人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部分。

2.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安全管理类内容。

3.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工程技术类内容;井工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关于井巷掘进与支护、回采和顶板控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水、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提升运输、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等技术规定和标准;露天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防灭火、爆炸物品管理、电气安全等技术规定和标准;各类事故征兆、防范措施、避灾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等。

4.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具体作业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等。

5.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一规程三细则”、《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标志认证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和管理规范;煤矿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和煤矿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标准。

6.事故、隐患责任人员“靶向式”培训。对煤矿事故和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员,采取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培训,实现“缺什么、补什么”。近年发生过较大事故及两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责任人员除现岗位学习培训外,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组织针对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专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隐患识别和排查治理的专项培训;一般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煤矿企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7.监管人员培训。县应急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重点,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法律规范;以“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学习掌握煤矿瓦斯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火灾防治等技术规范和治理措施,做到“干什么学什么”“检查什么懂什么”。

(二)普法宣传(3—10月份)。以县应急局为主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1.组织参加视频和专题讲座。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组织的系列专家讲座、巡回讲座以及全国煤矿灾害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系列视频讲座活动。

2.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县应急局和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利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微信平台,参与全国煤矿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

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法制宣讲;县应急局利用事故矿井、隐患矿井“靶向式”学习培训和执法案件公开裁定等形式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利用监管时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解答疑虑,讲法释法,形成知法守法的宣传舆论氛围。

3.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煤矿企业利用企业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公共场所宣传屏等进行煤矿安全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视听资料、图片展览资料和其他宣教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在矿区公共场所宣传屏每天集中时间展播煤矿安全警示教育视频。

(三)对标对表整改(3—8月份)。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组织自查自改,边学习贯彻、边整改执行,整改提高同步进行。

1.突出抓好蓄意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以及煤矿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规底线的问题。

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本单位职工和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绝不蓄意发生“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的公开承诺。

2.重点抓好“一规程三细则”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抓好规程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超层越界开采以及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监测监控等管理措施不落实问题的整改。井工煤矿对照“一规程三细则”中关于地质保障、矿井建设、“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运输提升、监控通信等要求进行整改;露天煤矿严格对照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和防灭火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规程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动态达标问题的整改。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关于理念目标、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持续改进、动态达标的问题。

(四)督导检查(3—10月份)。充分利用考试考核、评估评价、督导检查等措施,把学习培训与对标对表整改结合起来,真学真查真改,务求取得实效。

1.全覆盖考试考核。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检验学习培训效果;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单位学习培训进行考核、全过程检查,形成学习培训和考核报告;县应急局对所组织单位进行指导考核、全过程检查。

2.全覆盖检查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对标整改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学习培训和对标对表整改细化到具体岗位,学什么、什么问题、改了什么都要建立台账,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到实处。

3.全过程督导检查。县应急局结合执法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活动不认真、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下调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分类等级,实施重点监管,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是全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县应急局矿监股负责日常工作。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及早行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

(二)加强动态督导。县应急局要将活动要求纳入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总反馈,及时督导整改。煤矿上级公司要对下属煤矿派出督导工作组;县活动领导小组将建立巡回检查督导组,对各煤矿企业及煤矿活动开展情况严督实导。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区委、区政府及省、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一系列内容新颖、形式多样、职工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为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6月1日至30日。

活动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开展重点活动内容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活动。各煤矿企业要在6月1日至30日活动期间,组织开展好安全宣传活动,突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活动主题,通过摆放安全生产标语牌、彩旗,张贴宣传标语、悬挂过路横标,设置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事故案例、安全漫画等宣传图片展。充分利用区煤炭局网站、《煤炭工作简报》、机关宣传橱窗、科室文化板报等,围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部署,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先进典型和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大力弘扬安全发展理念,传播安全文化。认真组织参加区里统一开展的“平安祝福”手机短信传递、安全文化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开展“打非治违”、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煤矿在安全月期间至少组织一次全矿范围的安全大检查活动,以“反三违、零事故”为主要内容,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区煤炭局要强化安全执法,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二次集中行动部署,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调度)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防汛检查“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雨季“三防”工作落实情况、A、B级重大隐患治理、淘汰机电设备排查更换、应急管理进展等情况,突出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绝不姑息。

(三)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在6月份第三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各煤矿要在5月份停产撤人演练的基础上,加强总结,认真汲取本单位演练活动的经验和不足。区局在光正公司进行一次演练观摩。煤矿企业要全面排查井下的避灾指示路标和逃生路线,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突出抓好“煤矿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规定的落实。加强相邻矿井的区域联防,检修、补充救援装备,充实救援力量,提高煤矿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安全警示教育、法律法规岗位练兵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安全月期间,各煤矿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活动,重点加强一线员工特别是新入矿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对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二是6月4日至10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周活动。通过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观看点评等方式,分析原因,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达到以事故推动工作的目的。三是区煤炭局结合行政执法证审验,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推进岗位练兵”活动,并定期开展“人人讲一课”活动,锻炼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四是按照《全区煤矿2012年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川煤〔2012〕63号)要求,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矿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应急能力。

(五)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班组建设。按照区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和区局《2012年全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优秀班组创建活动,推进煤矿区队班组建设。区局计划在舜天煤矿召开煤矿班组建设推进会,进一步强化区队班组建设和工作考核,以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为目标,努力达到现场管理能力、安全操作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班组执行能力“五提高”,通过班组平安带动企业安全,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认真组织参加区里重点活动。一是6月8日,区煤炭局参加全区“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展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宣传展板,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横幅,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材料。设立安全生产咨询台,接受群众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咨询。二是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答题活动。三是区煤炭局认真组织参加行风热线活动。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解答市民对煤炭安全生产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参加市局、区政府组织的其他活动,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意识教育。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区煤炭局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科室、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各煤矿企业也要设立相应机构,制定活动方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部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和自身体系建设有待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号),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述职责,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听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具体办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为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地方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安全管理制度混乱。煤矿安全管理未形成制度化、系统化,管理者意识薄弱,个人化、随意化和情绪化现象严重,导致管理缺乏系统性、标准性。如不少煤矿存在管理混乱,制度落实不力,调度困难,生产物资、设备随意堆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部分煤矿企业安全规程管理制度只表现在“纸面”上,管理维护跟不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如一些煤矿在发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但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反而强令矿工继续下井作业。

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不够。一些煤矿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形成制度化、体系化,或者落实不到位,相关内容、程序和责任不完善,导致新入员工没有培训或培训不足就安排下井作业,由于工人不熟悉作业规程和作业环境,给煤矿生产系统带入不稳定危险因素,严重影响煤矿的安全生产。

安全欠账大。安全投入少,安全装备缺乏,甚至在一些乡镇煤矿仍然采用炮采等落后的开采方式,机械化程度低。据统计,我国仅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欠账就达到5130亿元人民币,远远落后于美国的安全技术投入。

工人流动性大、文化素质和技能低。煤矿工作环境苦、风险大、报酬低,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相对缺乏,管理层次难以提高;同时,矿工多数为农民工,流动性大,造成熟练工人缺乏、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匮乏,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标准不了解,技术设备掌握不够,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知识不足,自我安保能力低下。

美国煤矿安全管理研究

美国煤矿生产事故发生起数少、百万吨煤死亡率低主要得益于其安全立法周密、机构运作严格、政府服务完善、技术研究先进,对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后,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规定了采矿业安全与健康作业的强制性标准,矿山经营者必须避免危险有害的工作条件,以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同时,美国事故成本非常高,一经法院认定为责任事故煤矿企业要承担高额罚款,煤矿主可能会因此而破产。

美国煤矿安全管理基本原则:①所有的井工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所有的露天煤矿每年必须接受两次安全检查;②任何人不得提前泄露安全检查信息,否则都要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③煤矿伤亡事故必须有调查报告并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要处以罚款或判处有期徒刑;④安全监查人员一旦出具错误报告的或供应商一旦提供不安全设备,均会被依法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

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针对性强、实效性高,全员培训的理念先进且落实严格。对于新入矿工下井工作前,必须接受至少40个小时的安全技术培训,同时煤矿所有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每年都要接受至少8小时的再培训和一次应对危险培训;对于矿长、工长,必须通过州级政府机关的考核获得资格证书才能在本州煤矿工作,并且上岗后每年要接受再培训。安全培训规定性严谨,可操作性好,美国很少有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发生。

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独立性强,对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事故,联邦办公室调派外地安全监察员强制性介入调查,并禁止本地安全监察员参与调查。

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以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99%的工人可以受到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其中赔付工伤保险全部费用由雇主一方担负。同时对于生产过程中矿工发生的伤、残、死亡事故,无论责任划分在谁,雇主都要依法给予受伤害者经济赔偿,不能因责任问题影响受伤害方正常的生活。

结束语

美国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来自于煤矿事故的教训总结,事实证明其实用性很强,事故预防效果很好,所以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为了促进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和保障矿工的安全、健康,文章结合我国的实际生产情况给出以下建议:

依据近年来的煤矿事故调查报告,修改和完善《矿山安全法》等相关煤矿安全生产规章、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执法程序,禁止检查前事先通知,并明确执法部门间的协作关系。

为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高效、健康运转,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监察体制和加强安全监察员队伍的建设。同时,以勒令停产整顿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来严格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矿,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以及提高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使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迫使煤矿主动自觉增加安全资金的投入来预防事故。

树立“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促使煤矿职工在思想上扭转对事故不可避免的误解,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同时,加强安全文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建设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从而增加矿工对井下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和作业流程等的熟悉程度,提高矿工的安全作业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解除矿工心中的顾虑,使矿工在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中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

(五)高中以上文化;

(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被录用的驻矿安监员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叁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愿继续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的可续聘。

第三章工资与费用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工资、保险、培训等费用从每吨煤炭提取4元安监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驻矿安监员工资由县财政按规定审核,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管理拨付。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监管的煤矿领取任何报酬。

第九条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对矿区和矿井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矿区:辖区内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二类矿区:辖区内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有高、低瓦斯矿井的;一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类矿井:高、低瓦斯矿井。对矿区和矿井灾害程度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核,由县煤炭局组织核定。

驻矿安监员工资及补助标准按矿区和矿井的不同类别确定,并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发放给安监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减。

第十条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统一为驻矿安监员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煤矿职工一并办理工伤保险,个人部分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从驻矿安监员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派驻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产煤乡镇设立煤管所,设所长1人,所长不派驻煤矿。

煤管所所长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后,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一律安排驻矿。驻矿名单由乡镇确定或调整后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定期在产煤乡镇间交流轮岗,原则上三年一轮。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派驻、交流和调整的原则:

(一)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有自己亲属为主要股东或在煤矿担任领导职务的煤矿工作;

(二)驻矿安监员在一个煤矿派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经举报和调查,发现驻矿安监员与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矿安监员工作的情况,必须予以调整。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

第五章职责与权力

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协助指导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督促煤矿执行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三)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四)督促煤矿正确安装、配置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无线网络系统。

(五)监督检查煤矿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与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持证上岗情况。

(六)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大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地面生产经营场所、重要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时,果断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区域或全井作业人员,督促企业积极稳妥地消除险情,并及时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八)在煤矿企业停工或停产整顿期间,督促企业停工、停产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企业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九)定期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所派驻煤矿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向县煤炭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具有如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煤矿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

(二)有权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所派驻煤矿及其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三违”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按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不重视安全,严重违章指挥的煤矿各级负责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反映情况;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在发现后或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作业的;

(三)停产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停工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作业的;

(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需立即报告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督促煤矿停产,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煤炭局备案,并对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九条对一般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应督促煤矿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应立即上报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进行处罚。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对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勤情况。驻矿安监员一个月下井检查的天数不少于20天,驻矿天数不少于22天。煤管所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矿检查不少于18天。

(二)督促煤矿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多发矿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跟踪巡查,并将每次巡查情况进行备案。

(三)督促煤矿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章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的内容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四)督促煤矿按要求组织派驻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确保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以及井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0%。

(五)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六)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天向所在乡镇煤管所汇报一次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备案;对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

(七)日常考核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每月组织对驻矿安监员及煤管所所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对驻矿安监员实行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所驻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取消驻矿安监员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所驻煤矿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以上事故,对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辖区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煤管所所长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对煤管所所长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约定,扣发当月工资,并对驻矿安监员派驻煤矿予以调整。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查处: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在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五)对被监察的煤矿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六)在所派驻的煤矿入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不予发放当月下井补助;一年内发现2次的,予以解聘。

(一)未下井、未驻矿谎报下井驻矿的;

(二)制做虚假下井检查记录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期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合从事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炭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

(五)不服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调配的;

(六)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适应井下工作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煤炭局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