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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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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关系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第1篇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体系发起了致命冲击,同时对我国的经济体提出了严峻挑战,此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结构患。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政府进行直接调控,所以,需要结合国际国内形势,明确税收政策的原则和目标,理清税制建设和改革的基本思路,确保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鄂尔多斯地区近年来盲目建设房屋,导致供大于求,滋生次贷危机,有效协调财政与税收的关系,有助于鄂尔多斯地区财政的健康发展。

一、财政收入涵义及来源

1.财政收入涵义

财政收入即国家财政收入,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利用一定渠道得到的资金收入,比如个人和组织征收的税收、公债、货币所得收入等。

2.财政收入来源

目前,国内财政来源繁多,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利润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利润收入是指国家投股获得的分红以及国企税后上缴的利润收入,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发行国家债券和国库券,向国外金融组织和银行提供借贷得到的收入,税收收入是经济收入组织、纳税人以及其他经济收入征税,财政所得收入将会为我国大众服务和基本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二、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我国财政收入的最根本保障即税收,更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物质保障。2015年上半年国内财政收入7.96万亿,增长6.6%,同比增长4.7%,税收收入6.6507亿元,同比增长3.5%,约占财政总收入的4/5,税收收入的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可见一斑。

就我国现状而言,财政收入取决于民,用之于民,那么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将会影响到人民享有国家财政税收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质量,使得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紧密相连。

税收和财政的关系十分密切,税收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利用财政收入的分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缩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保障的公正、公平。税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纳税人起到舒服作用,为有关部门佐以信息。与此同时,税收能够更好的明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为政策方针制定提供依据,税收组成结构有助于对行业结构变化的分析,并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目前,各大金融类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税收政策方面金融业的首要问题便是税负过高。就金融业营业税征收而言,最大的两点矛盾在于:第一,由于商业银行的发展与兴起,国家为了提升综合国力,会规定商家贷款利息也和其他资金共同计算上缴营业税,并以此为税基缴纳相关保护费。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综合税负达到5.5%,和同等行业相比遥遥领先。第二,金融行业尽管发展迅速,但是仍有部分传统银行内部资产质量较差,所以不良资产所占比例不均衡。除此之外,营业税对大量未收利息采取垫付办法,则银行实际承担税负要远远高于法定税负。

三、财政和税收之间关系的处理

1.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利用国家财政支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基本保障依据的构建,提高医疗水平, 进而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繁荣发展,税收可以对个人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降低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2.强化税收征管和分配调节

强化税收征管与分配调节,有助于国内社会主义和谐社??构建的基础,就税务部门而言,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税,保证征税过程有序推进、通力合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奠定良好基础。GDP总收入来自个人、企业、国家三部分,国家部分增加,企业不变,个人则会不断减少,由于国内行政体制切蛋糕形式,这个趋势将是必然存在的,拉动内需需要以企业和政府为主导,但是受限于经济结构特殊性,所以还有漫长的过程,总的看来,我国的财政和税收体制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对此进行科学分配调节。

3.优化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城市居民的纳税意识并不高,并且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为我国财政收入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税务部门大力宣传,强化税法执行力度,依法执法。如果发现违法者,则要对其进行严格惩治和处罚,完善和健全征税制度,强化征税力度,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功与否,则就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机制是否完善,在自行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还要实现纳税人编码实名制,和法院、公安、海关、银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定能够部门协调配合,全面监管纳税人的账户,依据相关法律手段,避免税源无故流失。

4.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某种意义上来说,税收会对公民贫富差距起到重要的缩小和调节作用,就当前的税务体系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且征管力度并不强,难以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机制的健康发展,例如,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并不多,且收入规模较小,难以对个人税收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当逐渐完善税收机构,调节收入分配,降低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氛围。

5.构建和谐征纳税体系

目前,国内国民收入分配中,最规范、最主要的形式便是税收,具备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要求税务部门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对税收管理予以强化,促进纳税的深入改革,确保社会管理的基础坚定可靠。

6.优化税收收入结构

目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所以需要对税收收入结构予以优化,着重提高财产所得税相关的直接税和高税收收入所得税的比重,湿度降低流转税税收比重,尤其是要将财产税和地方税相连,优化政府财源建设和本地投资环境,降低税制度对地区政府经济行为的扭曲激励,提高税收公平性,具体办法如下:(1)对流转税结构和税率予以调整,降低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扩大消费税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正确引导消费结构和生产,鉴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基机构调整,有助于缓解收入差距带来的问题,均衡社会各阶级的收入。(2)税制结构优化,对所得税予以完善和改进,积极促进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降低名义税率同时,对企业技术导向、产业以及会计制度优惠税收政策统一协调,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征管力度,确保竞争公平。(3)开征不动产税,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4)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对税权配置进行逐步完善。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第2篇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以权谋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 revenue 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 revenue & 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依法行政;执法风险

一、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观念意识出现偏差

在现实工作中,少数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仍旧按老一套的工作程序办理业务,导致了依法行政的缺失和权力的滥用。有的把依法行政作为一句时髦的口号,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片面强调纳税人应当服从税务部门的管理,重权利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工作脱离实际,导致依法行政缺乏具体实际的内容。

(二)队伍素质亟需提高

一方面,基层一线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缺乏税收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执法上存在畏难情绪。部分干部认为事做的越多,潜在的风险也越大,对应处罚的不处罚,即使是处罚也只是“表示”而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存在畏难情绪。二是执法程序存在“随意性”。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混淆适用;有的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也不告知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纳税人的法律权利。另一方面,对法制机构的作用认识不够,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是否设置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有的在决策问题时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工作上处于被动和消极状态。

(三)执法风险不断加大

产生税收执法风险虽有外部原因,但更多的是来自于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和税务人员自身原因。就政策原因来讲,集中表现在:一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由于现有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实体法法律级次低,税法与相关法规衔接不够,造成税务部门的执法依据不完备,产生隐患。二是政策出台相对滞后。当今社会经济活动异常活跃,一些税收政策的出台往往滞后,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的需要,与此同时,部分税收实施办法和操作规定对可能产生的税收执法风险认识不够,缺乏对税务干部的必要保护,容易引发执法风险。

就税务人员来讲,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政策调整频繁而培训不到位,加之部分税务干部缺乏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导致对税收政策的熟悉和掌握不够。二是个别税务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凭经验办事的现象,有的甚至随意执法、,造成执法风险屡屡出现。

二、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人治”思想因素作祟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是法治化进程的大敌。

(二)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一方面,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的纳税意识已逐渐提高。但是,由于税收宣传力度不够,不仅宣传范围、受众人群有限,而且不能做到持之以恒,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实用性,税收宣传内容不易被广大群众熟知和接受,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税收环境不容乐观。

(三)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

首先,税收执法监督缺位。集中开展税收执法监督的数量少、范围小、质量不高,未能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其次,税收执法监督滞后。普遍认为监督就是查错纠偏,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两个重要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第三,税收执法监督偏软。受各种因素限制,对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就事论事,对事处理的多,对人处理的少,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但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到相应的惩处。第四,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能够对执法人员起直接监督作用的纳税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身权益的较少。

三、依法行政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组织收入的关系

依法行政与组织收入并不对立,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会有公平公正,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能为了完成收入任务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服务纳税人的关系

依法行政和服务纳税人是相辅相成的,税务部门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持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关系

只有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才是真正的“高效行政”。为此,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实体的合法性,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遵守法定时限,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高效行政”的目标。

四、税务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执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税务干部法制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法律素养,促使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的影响,牢固树立起法律权威至上、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工作,作好纳税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纳税人不但知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改变过去“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将普法有机地融入到群众的生活之中。

(二)完善制度建设,为税收执法保驾护航

一方面,行政决策、执法、监督都要有规范的制度,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步骤制度化,才能让税务干部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逐步建立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效推进。另一方面,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程序,拓宽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所有行政行为都要在阳光下运作,都要接收社会监督。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质量

一方面,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税收执法是税收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税法的可预期性、透明性、统一性等都是通过程序来保证的,税法价值的实现也依赖于程序的执行。税收执法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程序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程序合法可以使征收结果体现合法性,得到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可和一致尊重。另一方面,坚持纳税服务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并重。要加大税法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税法遵从意识;要着重把纳税人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公开,增强税收政策透明度;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治税就是对纳税人最高层次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利益。

(四)提升队伍素质,增强工作主动性

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如通过开展“文明执法”竞赛,评选“文明执法单位”等活动,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弘扬正气,树立起税务税收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其次,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充分掌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并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技规范税务管理,推动法制化水平的提高。第三,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查、考评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和干部任免挂钩,充分调动起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打消执法人员后顾之忧,使干部严格执法、敢于执法,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不断进步。第四,要加强执法主体建设,优化法制机构人员配置,充实高素质的税务法律专业队伍,做到领导重视、制度保障、部门协作、工作有力,建立起一支作风过硬、技能过硬的税收执法队伍,筑牢依法行政的工作基础。

(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依法行政良性运转

首先,应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化解执法争议和矛盾,将征管质量检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监察部门的执法检查、人教部门的干部管理检查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其次,应开展经常性税收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巡视检查、督察内审、执法监察等综合监督作用,拓展监督范围,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有效防患于未然。第三,应探索发挥基层税务所兼职法制员作用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建立考核、执行、监督三个层面职责明确、层次分明、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四,应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依托办税服务厅,开展丰富多样的办税公开活动,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渠道,大力推进民主评议、新闻和网上互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第五,应建立税收执法投诉制度,受理纳税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把广大纳税人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税务部门税收执法状况的重要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行政问题,加强对税务部门具体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第六,应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加大对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考核力度,健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内容完整,考评严格,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参考文献:

[1]孙瑞标.关于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的若干思考.地方财政研究,2012年第03期.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税制改革

一、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之间的关系

新时期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思想引导下,政府是公众服务的主导,是代表公民治理公共事务的主要力量和执行者。政府实现社会建设的方式就是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如: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础建设等,以此保证公众的衣食住行的正常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支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根本资源就来自公共财政,换句话说公共产品服务功能的实现就是依靠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是公共财政的根本性来源。因此税收的制度将关系到公共财政的持续性收入和良性循环,也就是良好的税收制度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税收数量的正比例。当经济发展快税收也就增加,增加的税收可以产出更完善的公共产品,完善的公共产品将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而这个循环的关键就是税收的制度的合理性,因此税收制度对公共财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保障。

二、保障公共财政应使税收制度合理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让公共财政成为了政府实现职能的主要手段,而我国的地域性经济差异导致了公共财政在各个地区的实现情况略有不同,体现出来的是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在将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关联起来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对税收制度的合理化设计。一些地区的发展速度加快,地方政府已经可以实现职能性的转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行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建设,即实现了公共财政的模式,这时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要求税收的制度能够提供地方公共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即建立起完备的税收和财政的联动机制,即地方政府拥有了地方税收权利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的产业特征进行合理的、因地制宜的修订地方性税收制度和政策,通过培养适应本地的税收种类,扩大税收的范围等方法,保证税收能够和经济的发展成比例增长,为公共财政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服务公共财政

1.整体税制的优化

(1)地方性税收是对政府财政的最主要贡献,因此在税收制度改革的时候需要对地方性进行科学的优化。从实际的操作上来看就是减少、增加、分离的方式。减少,也就是适当减少低能耗产业的税收比例,减少优势产业的税收比例,这样可以保证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可带动上下游的产业发展,产业的增值当然也会带动税收。增加,即增加新的税收种类,拓展税收的范围。因为经济的法其经营的形式也随之增多,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地方政府针对性的增加税收种类,在保证原有税源的同时扩充税收来源。

(2)中央性税收当然不能和地方性税收完全一致,中央税制应当更加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首先,可以大力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潜力挖掘,从宏观上控制产业发展的合理化,并拓宽营业税收的基础。其次,应当进行税收种类的调整,根据经济的发展增加或者停征某些税收种类,如:对一些非盈利性单位提供的一些有偿服务进行征税等。再有,应当将某些经营模式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划分纳税义务,防止利用经营模式来逃避税收责任。最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其纳税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中央税制应当进一步规范个税的征收制度、方法、方式,以及联动机制,以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合法化。

2.建立弹性税收的机制

税收是重要的公共财政来源,同时也是重要的调节工具,通过税收制度的导向性是可以实现对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的,因此在制定税制的时候应当建立弹性税收机制,也就是可以根据经济的变化而进行变化的累进制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当经济过热的时候可以增加税赋的压力,适当的控制人们的购买力膨胀,以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当经济出现衰退的时候,税制也将作出调整,防止需求萎缩而造成经济的整体萧条。而且,从扶持产业的角度看,弹性的税制可以利用税收的手段帮助和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让社会资源实现优化。在目前节能减耗的趋势下,就可以通过对低能耗产业的扶持性税收政策,来实现资源向低能耗产业流动的目标。

3.完善费改税与税制的接轨

实现分税制度后,地方政府强化了其自身的财政管理权力,同时将办事权下放而财政权收紧,这就给基层政府的财政出现了问题,为了弥补财政不足就出现了一些乱收费的现象。这虽然是一个负面的影响但是也给“费改税”提供了动力。这样我们看到,“费改税”不仅仅是应收费形式上的转变,而是税制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关系的理顺。在费改税背后引出的是如何扩大对地片政府公共支出的扶持问题,让地方政府即能办事也能资金自己这才是费改税的目标。因此,费改税应当做到,其一,明确费用的合理性,即将目前的“费”,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可是收的和不能收的,然后再进行费改税的调整。其二,引入市场机制,让某些“费”从政府手中解放出来,实现市场化运行,这也就实现了变相的费改税。其三,扩大监察力度杜绝乱收费,遏制乱收费的同时改革税制才能保证费改税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中秀:浅谈税收债权债务与公共财政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03)

[2]薛菁:公共财政下税收理念的转变及其影响[J],行政论坛,2007,(04)

[3]李炜东:财政・税收与政治体制改革[J]社会科学论坛,2008,(07)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第5篇

2.税务业务缺乏必要的执业规范。比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但目前缺乏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则规范。为了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政策相配套,符合国际惯例,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查账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则,以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需要。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查与税务人接受纳税人委托对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审查,完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查属于国家公权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审查主体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而行政许可法又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委托只能是另一行政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不能委托给税务人之类的机构。而纳税人委托税务人对自身进行纳税审查属于民事私权行为,目的是为了提高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公信力,因而这种纳税审查只能是自愿的,税务机关不能强制或者指定纳税人接受税务人纳税审查。如果税务机关既不相信纳税人自身申报,也不相信纳税人接受税务人纳税审查申报,只能派出自己的稽查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查。

4.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没有理解国家制定税务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税务规定,按照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税务政策。比如,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合署办公,使纳税人误以为其为税务机关的附属机构,影响税务的公正;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服务;强制纳税人非法接受注册税务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这种行为应当依法得到纠正。

对税务机关监管税务业务的思考

目前我国纳税人数目众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价格以及隐瞒收入、虚增费用等偷逃税手段日益增多,税务机关稽点应放在利用各种不法手段故意偷逃税的纳税人身上。同时,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鼓励纳税人聘请税务机构依法申报。具体来讲可采取以下对策:

1.税务机关应对税务分类管理。根据税务人是否接受纳税人自愿委托进行纳税审查,将税务项目区分为纳税审查税务(A类)和一般税务(B类)。A类税务人须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资料进行税务审查,B类税务人直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做的好处是尊重纳税人意愿,区分税务成本,进一步明确税务的法律责任。

2.区分纳税人账内和账外偷逃税情形,鼓励税务人接受纳税人自愿委托,尽责完成账内税务审查、申报的任务。而账外逃税、运用关联交易以及隐瞒收入、虚增费用等复杂的偷逃税手段,税务人一般没有能力进行审查,纳税人也不可能聘请税务人对自己偷逃税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税务机关要求税务人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账簿资料进行审查,可以明确税务人的法律责任,使税务机关稽查人员能从繁复的凭证账簿日常稽查工作中抽开身,集中精力审查以账外逃税、关联交易以及隐瞒收入、虚增费用等复杂手段偷逃税的纳税人。

3.税务机关稽查程序应当公开。税务管理机关主要运用民事手段,辅以行政、刑事手段监管税务行业。运用行政和刑事手段管理税务行业,程序复杂且时效长,一旦纳税人串通税务人偷逃国家税款,即使惩处相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也将难以弥补,不如运用民事手段效率高。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税务机关应以减少税务稽查次数的程序手段鼓励纳税人聘请信誉好的税务机构,严惩纳税人串通税务人偷逃税行为。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A类项目税务人必须在时申请:税务人对纳税人在账内偷逃税超过定额部分,如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通过民事手段约束税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