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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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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20xx年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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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xx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一、“两税”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是存在税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企业在购地、建房等增资时,往往不申报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只能通过日常观察或纳税检查时发现问题,造成税务部门的税源管控总是“慢半拍”。

二是存在征管不到位的现象。因“两税”占地税收入的比重偏低,属于零散型小税种,且征管难度较大,检查过程费时费力,容易被忽略。基层税务机关一般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结算,日常检查大多不深入。

三是存在人为修改信息的主观因素。在征管数据平台中,信息录入、修改门槛过低,存在人为造假的空间。如“两税”目标管理考核时,为了考核过关,管理员按已征税额,人为修改征管信息平台内数据,使得“两税”信息严重失实。

四是企业故意隐瞒计税依据的真实性。未按税法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漏缴房产税,企业新增土地使用权未纳土地使用税,企业新建办公楼的初次装修或进行房屋改造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企业新建办公楼的初次装修或进行房屋改造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等。

五是存在日常欠税管理漏洞。近几年,由于税收任务下调,地方税源相对充裕。而流转税实行“以票控税”后,很少形成跨年度欠税,“两税”新欠现象相对增加,并成为调控的“主力”。基于“清理旧欠,不能形成新欠”的考核要求,新增欠税游离于系统管理之外,能否及时足额征缴主要依赖于管理员的素质,且资料收集、传递、保管和人员换岗过程,都较易造成税源流失。

二、确保“两税”评估的质量与效率

(一)信息比对锁定案头评估

遵循“从点上发现问题,从线上分析问题,从面上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对企业自查填报的表格和资料进行汇总,比对逻辑关系,发现错误通知修改或重新填报;将企业自查申报的涉税信息与系统内“两税”信息进行比对;将企业自查申报信息与日管中,特别是征收管理台账中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对企业应登未登记、应变更未变更、登记数据不实、应缴而未缴或未足额缴税等错误信息,统一进行了更正,逐户填写“两税”税源(变更)登记表。

(二)疑点复核确保数据准确

针对评估比对发现存在重要疑点、与日常掌控的信息误差较大的企业进行了下户核查。而对有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列入待核查企业序列;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涉税情况,由各税务所转入日常检查;对未发现问题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总户数20%进行抽查。复核、更正对企业的相关信息登记,弥补上一阶段的不足,确保了与系统数据对应和匹配。

(三)归档建制科学规范管理

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各税务所对“两税”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归类和建档。统一制订了目录,建立起规范的管理台账;加强“两税”信息的动态管理,明确了凡下户必查“两税”信息的管理规定;制定了《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两税”信息的管理内容。

三、利用数据融合与增值,适时比对做好预警反馈

(一)风险排查,找准薄弱环节,做到“分级负责、评估预警”

依照《征管法》规定和分类改革方向,调整征管岗位和流程,确定“两税”评估的重点部位,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将已普查清楚的税源底子如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款、土地座落地、房产原值、租赁情况等逐户输入计算机;实行“巡查制”,要求管理员日常加强巡查。对税源信息进行一户式的风险排查,实施风险监控,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与预警反馈。

(二)更新信息,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行长效采集机制

税务机关要依托征管平台,加强同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沟通与协调,加大信息交换获取力度。对企业房产和土地使用情况,定期核对调查,及时更新基础信息,做好跟踪管理防范风险。当前,税务部门应借助现有社会上的资产评估力量,着手建立一个高水平、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财产评估机构。这样既可降低财产评估费用,又可保持评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提供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

(三)运用“人+机”模式,强化数据利用

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加强严格监控和维护。实施多环节、多角度的数据比对,适时更正偏差,实现与省、地、市局信息系统的数据融合与增值利用;必须核实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必要时采取实地勘测丈量、实地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并针对采集到的基础信息进行重点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准确、采集录入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实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原始资料电子扫描与档案保存,降低人为因素影响,防范管理风险。,同时,提高税收管理员履职能力,规范税源管理、纳税评估、风险监控行为。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一、征收对象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对象。

二、征收依据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征收规范

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根据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料理结婚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三)缺乏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四)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一般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3倍征收。

1.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县范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

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对双方按当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2.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

逾越一年不足二年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逾越二年缺乏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5倍征收;逾越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演讲或者寄养在人名下。

4.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违法生育前后躲藏、转移财富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又拒不终止妊娠,6.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导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五)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6至8倍征收。

六)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

1.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他人工终止妊娠的

2.谎报婴儿死亡的

3.遗弃、买卖、摧残婴幼儿的

八)有以下蓄意逃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按以下规范征收:

1.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拒不供认生育事实。

2.以生育为目的采取变卦户口性质、将户口迁离本县范围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4.骗取、买卖、伪造、变造、借用他人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采用料理假离婚、假结婚手段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九)有其它严重情节的酌情计征倍数。对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其征收规范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处分。

四、征收主体

实行一案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后,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必需按法定顺序操持《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并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下列情况不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

一)省、市、县抽查所发现的计划外瞒报、漏报、错报的对象;

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

三个月内未上报的对象。三)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后。

五、征收顺序

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顺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

一)立案

填写立案演讲,经群众举报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立即立案。主管领导予以审批并指定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

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

三)提出征收规范建议

与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规范的建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四)审批顺序

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组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

报局长审批;拟按照4倍及以上规范征收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须有会议记录)由组长审批。拟依照2至3倍标准征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备案

按4倍及以上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

七)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

2.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演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演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笔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当事人陈说、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卦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

1.当事人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

2.当事人确有困难。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调查核实并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后,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得结案。

十)公开

要在所在村、居委或单位予以公开。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及金额、征收到位情况等。

六、征收方式

一)社会抚养费由征收机关或受委托征收机关征收。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作为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资金管理

必需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对上缴的社会抚养费依法核拨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社会抚养费专户。乡镇人民政府代征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代征额的80%核拨给乡镇社会抚养费专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核拨给乡镇。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月6日以前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演讲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情况,实行报表制度。

再发至各乡镇计生办使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明确专人,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到县非税局领取。实行专账管理,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解缴情况纳入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对征收到位率不足80%乡镇,缺乏部份由县财政在乡镇包干经费中统一扣除;对发生恶性案件的乡镇,有过失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八、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社会抚养费统筹调剂使用。弥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缺乏和用于其他计生奖励扶助。

九、检查监督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六)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数额、缴入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中包含有关税费项目的,应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的项目和金额,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市国库(人民银行)。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市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七条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九条行政划拨的土地,根据不同地块按实结算,其土地划拨价由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地上附着物、折迁补助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民失地保障资金等项构成。上述费用在报批供地时由市国土部门代收,进入市财政专户。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本市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和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具体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耕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第十一条各类出让地块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应先按下列标准计算提取相应资金: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8元/平方米提取;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合同面积6.15元/平方米提取;

(三)农民失地保障资金按合同总额5%提取;

(四)廉租房建设资金按合同面积2元/平方米提取;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合同总额3%提取;

(六)农村教育基金按合同总额2%提取;

(七)出让手续费按合同总额2%提取。

提取以上资金后的余额按以下顺序和办法分配:

(一)工业用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支出,其次安排土地开发支出和工业园区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旧城改造拆迁土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及拆迁补偿支出,其次安排城市建设支出;

(三)其它用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支出,其次市政府留20%(其中:政府调节5%、支农支出等15%)后的余款,城区出让的用于城市建设,镇乡出让的6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7号)中明确的留用安置土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出让的,其收益继续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全额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对20*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生效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20*年1月1日前已经预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可凭原支付凭据在土地出让金缴库时予以抵扣。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度末,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部门。

第十六条市财政、国土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国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1月27日,房产税在备受争议中走上了试点之路。自推出至今,刚逾百日,这个“满月儿”再次成为众矢之的。5月7日,有媒体发文说,截止至5月5日,房产税实缴比例上海1%、重庆5% ,征收额度皆不足百万,房产税调控效果恐会落空。

房产税真的如此不堪大任吗?《京华周刊》请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苏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一起来解答。

未到纳税截止日期

京华周刊:为什么房产税试点已逾百日,税收总额却不及一套房的价格?

苏明:两个试点地方现在入库税收规模不大,主要是因为还没到征收期限。房产税1月份出台,至今已有三个月,但是按照征收管理规定,这个税收不必马上上交。上海、重庆都规定在年底之前上交即可。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房产税试点征收的面比较窄,主要针对增量房。而这次住房调控政策有很多,诸如限购。在限购的情况下,能够购买增量房的人群相对从前有很大下降。现在,很多地方住房的成交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应纳税的房子也在减少。所以到目前为止,两个试点的房产税税收规模不大。

岳树民:上海的税是截止到12月31日,重庆的税是截止到10月30日。还没到纳税截止日期,凭什么要那么早交税?要了解税法,就不会质疑这个事情。

税收规模不会很大

京华周刊:预计到今年底,房产税税收规模能有一个大的变化吗?

苏明:即使到年底,应纳税房子的税收都交了,房产税也不会形成一个很大的规模。虽然会比现在大不少,但在税收总量中仍然是很小的部分。根本原因是这次房产税试点主要是针对一部分房子,就是增量房,存量房不在征收范围内。

但可以肯定的是,房产税的试点正在平稳地运行。按照房产税试点办法,两地在核查房产上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摸清了哪些房产该纳税,哪些应该免税。通过房产税试点,也向全国发出一个信号,房产在保有环节要征税,这个影响很大。此外,通过试点,为房产税以后的完善与推广积累了经验。要充分肯定房产税试点情况。

房产税有四大功能

京华周刊:开征房产税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岳树民:开征房产税真正的目的,在于完善地方税收体制。我国在财产保有环节税收缺失,房产税就是对财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

房产税还有助于调节个人占有、使用公共资源的行为。房子多、大,占有更多公共资源,尤其在我国,土地是国有的,并且我国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另外,房子不仅仅涉及土地资源,还涉及安全、环保等由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占有更多公共资源就应该多交税。这样也比较公平。

苏明:房产税是地方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随着房产税的不断完善,它可以充实地方的财政收入。

房产税还可以对收入分配、财富分布进行调节。尤其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财富在人群中分布不均,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政府应通过一定的工具予以调节。

调控房价作用较弱

京华周刊:房产税能不能抑制房价?

岳树民:房产税调控房价的作用是比较弱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开征物业税,或者叫房地产税,并不是要调控高房价的,它是想完善税政体制,完善房地产市场政策体系。只不过是房价涨高了,人们希望用它来调控房价。

在我国目前经济背景下,单纯靠税收是调控不了房价的。这两个月房价相对较稳,起作用的其实是金融和限购行政手段。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房价并没有比其他地方跌得更多,北京没开征,房价也一样稳了下来。所以房产税起不了多大作用,它只能在与金融政策、房贷政策、土地政策还有购买房产的买卖政策等相配合的情况下会起到一定作用。如果这些政策不调整,单靠税收无法调控房价。

苏明:房价受多方因素的影响:供求关系、货币因素、通货预期。货币环境如果宽松,政府发行的货币较多,会对房产带来很多需求。如果社会上对通货膨胀有预期或者恐慌,一些人就会通过投资让持有货币保值,这就会让房产需求增大。这都会推高房价。通过房产税的出台,增加房屋使用人的成本,可以适当抑制房产的需求。但房价终归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无论上升或者下降,不能绝对地说房产税没有作用。

收入调节作用有限

京华周刊:试点目前实施的房产税政策主要是针对增量房,存量房暂不纳为征收对象,这对调节收入差距、财富分配作用有多大?

苏明:首先,收入差距、财富分配调节有很多手段,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等。房产税只是调节手段之一,不能把一个税种看得过高或者过低。现在房产税仅仅是在试点阶段,地域范围有限,也并不完善。它现在主要是针对增量房、高档房。这样一来,它的收入调节作用是有限的。

在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房产税调节收入差距和财富分配是很有力度的,其作用相对较大。

土地部分应属使用税

京华周刊:在我国土地国有,对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居民征收财产税(房产税)是否合法?

岳树民:立法机构批准了就是合法的。但是,目前重庆、上海这两个地方并没有将其称为房产税法,而是房产税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合法与否,还要考虑和其他法律是否协调。对于税收的问题,我国更多都是从经济的角度看,但其实税收首先是个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经济问题。税收制度的出台必须是合法的。

在我们国家,房产税的征收确实是存在问题的。对房子征税没有问题,但是土地不归你所有,那么对不对土地征税?该不该对土地征收财产税?这也是我质疑的问题。

人们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可以对使用公共资源征税,但这应该叫使用税,而不是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