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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刚性防水屋面;施工误差;纠正方法
中图分类号:TU6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071-01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是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应用的一种屋面形式,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比较严重的渗漏现象,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浇混凝土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变形,从而产生了裂缝,这样一来也就产生了相对较为明显的渗漏现象。其次是施工过程中屋面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分格缝和变形缝,在施工的过程中还产生了相对比较严重的屋面泛水现象等等,所以我们必须要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改进和控制。
一、细石混凝土钢筋网防水层施工常见的错误
刚性防水屋面是指利用刚性防水材料作防水层的屋面.主要有普通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预应力混凝土防水屋面、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屋面、块材刚性防水屋面等。
1、混凝土浇捣质量差
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浇筑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做法:人工的方式在屋面上堆放了施工材料以后就开始加水搅拌,之后就开始浇筑施工,这种做法在施工中往往会出现各种材料的数量都不是非常的精准,没有严格按照配合比的要求去操作,对材料搅拌的均匀程度也无法很好的达到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水灰比一般都比标准更大一些。此外,还容易出现提浆抹面压光不足,产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配合比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控制,这样也就使得提浆抹面施工的时候会出现非常严重的阻碍或者是瓶颈。这也就使得施工的过程中会出现使用干水泥或者是压光的过程中加入了一些水等错误的处理方式,而这些错误的做法也就使得混凝土施工的时候密度不足,强度也不是十分的均匀。如果混凝土材料中水分大面积蒸发或者是硬化了以后,如果在其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温度大幅变化的问题,混凝土就非常容易因为干缩和温度的变化而出现比较明显的裂缝问题,这样也就会出现较为严重的屋面渗漏问题。
而正确的做法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施工或者是设计的要求对配合比进行严格的控制,此外还要注意各种原材料的使用数量,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用水量不能过大,水灰比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混凝土当中的含沙率应该控制在35%到40%之间,此外在搅拌的过程中要使用机械搅拌的方式,搅拌时间必须要在2分钟以上,分隔缝块要采用一次浇筑的形式,此外在施工的过程中不能预留施工缝。振捣施工的过程中要采用机械的形式完成所有的施工过程,在对原浆进行压光处理的过程中,至少要操作两遍,,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的是对时机的把握,此外在压光的过程中不能使用干水泥或者是水泥砂浆,抑或是加水压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施工的质量和水平。
2、混凝土刚性防水层内所配双向钢筋在分割缝位置没有断开
钢筋和混凝土的线性膨胀系数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在外借温度影响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刚性防水层内部的钢筋和其四周的混凝土材料会因为在膨胀系数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产生内应力,如果内应力数值不大,温差形成的内应力还不会对刚性防水层的混凝土造成严重的伤害,但是如果钢筋没有断开,温度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也会使得线性膨胀的幅度不断的增强,这就使得其在较小的混凝土分格块的内部出现非常严重的渗水或者是漏水的状况。所以在施工的给霍城中,分隔缝位置上的钢筋一定要予以断开处理。
3、刚性防水层下未做水泥砂装找平层或找平层太薄
一般找平层厚度为25mm左右,若未做找平层或找平层过薄,会造成基层(结构层)变动时刚性层极易开裂,如当基础沉降、结构支座变形以及内外温差变化较大等时。
4、泥凝土刚性防水层厚度不够
规范规定混凝土刚性防水层厚度不小于40mm,若未达到规定厚度,当基层变动或温差变化较大时,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易开裂。
5、刚性防水层泥凝土养护不够
有些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浇筑后未进行认真养护,往往只是浇筑完毕后2-3d内,每天养护1-2次。这将导致混凝土凝结硬化的中后期水泥水化反应不充分,混凝土强度偏低,干缩变形过大而出现裂缝。
正确的作法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12h内即进行覆盖湿润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14d,养护初期屋面不得上人。
6、使用原材料不合适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所用水泥宜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级,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密实性。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应全用粗砂,要掺用一定比例的粗骨料(瓜米石),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5mm。要按设计要求掺加一定量的防水剂、膨胀剂等外加剂,不可因省钱或怕麻烦而不按设计要求配用。
二、分格缝、变形缝、展面泛水、有组织排水的屋面的出水口.以及伸出屋面的构筑物与刚性防水层相接处的渗漏
1、分格缝
分格缝常见的错误是分格过大。面积过大的刚性防水层混凝土块体,会因较大的温度变化而产生较大的温度应变,使刚性防水层混凝土出现变形裂缝。按现行规范,分格缝的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
2、是面泛水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泛水常见的施工错误是,未将所配双向钢筋弯起贴在女儿墙泛水的混凝土内,有的女儿墙泛水是用水泥砂浆抹上去的。这往往造成素混凝土与屋面刚性防水层相接处开裂或女儿墙上素混凝土龟裂,导致渗漏。
3、变形缝、屋面出水口、枪沟及伸出崖面的构筑物与刚性防水层相接处。这些地方渗漏水的原因通常有:
(1)施工中各节点细部作法不细致、不认真,未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特别在密封及嵌缝处未严格控制质量;
(2)密封嵌缝材料的质量不合格或任意采用代用品。
三、结语
混凝土刚性防水屋面渗漏是屋面施工过程中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在施工中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其予以控制和处理,防止这种问题对建筑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博.刚性防水屋面的设计与施工[J].建材技术与应用.2010(12).
[2]张志刚,白识博.谈刚性防水屋面[J].福建建材.2008(04).
关键词:新型生物滴滤法;污水处理厂;气体治理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厂污水的处理能力已达到了65t/h,主要使用了水解酸化与生物工艺来进行生产废水的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使用的是本酚酮装置来进行生产废水的处理。本文就是对新型生物滴滤法在污水处理厂气体治理中的应用继进行分析,为相关的研究提供借鉴。
1 气体来源和浓度
污水处理厂气体在处理的过程中,需要了解气体的来源,气体主要来源于污泥浓缩池、生物反应池、曝气池、进水格栅和均质池等。污水处理厂在对气体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的气体类型进行相应的研究,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在对气体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其组分是十分的简单的,一般为氨气和硫化氢,这些气体的处理难度比较低,在这样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对于气体的处理就会更加的简单,产生工业污水气体的物质主要分为五种:第一种是含氧有机物,例如有机酸、醛、酮、醇和酚等;第二种是含氮化合物,例如氨类和氨气;第三种是卤素和衍生物,例如氯化烃;第四种是烃类化合物,例如芳香烃、烯烃、烷烃等;第五种是含硫化合物,例如硫醚类、硫化氢和硫醇类等。
在本厂的污水处理过程中,通过表1可以看出相应的分析结果,可以发现气体的成分是极为复杂的,在上述的分类中,必须要对相应的污水组分进行相应的分析,表中的这几种物质对于人体有着较大的危害。
2 生物滴滤法技术
2.1 基本机理
生物滴滤法的基本机理主要包括:(1)生物膜表面与相应的气体物质会与水膜相接触,将其溶于水中变为液相分子。(2)液相中的相关物质就会被吸收,这样就会转移到生物体内。(3)相关的物质就会在生物体内利用新陈代谢进行利用、分解以及转化。
2.2 技术特点
新型生物滴滤法的特点主要包括:(1)水相与气相的相关污染物需要进行同步的治理,这样就能够将其分解为硫酸根、二氧化碳和水等,不会产生二次污染。(2)营养液主要是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是不需要向内添加多余的氮磷钾等物质的,否则就会加剧富营养化。(3)使用新型的工程菌和调料,这样就能够提高整个工程的去除效率。
2.3 工艺流程
新型生物滴滤法在经过了风机进行加压之后,就可以进入到相关的加热单元中,在经过了塔底部气管之后就会进入到填料层,一系列的生物膜反应之后就要从塔顶排出。循环液会从塔顶向下进行喷淋,在经过了填料层之后,就要从塔底部气管内排出,知道循环液中,,最终会返回到塔顶。
3 生物滴滤法的应用
3.1 气体收集系统
3.1.1 废气量的核算。废气的收集量需要根据相应的换气次数和空间容积来进行相应的计算,在对格栅井的排气次数进行设计的过程中,时间为8次/小时,需要溶解的酸化池的排气次数大约为6次/小时,对于需要接触的氧化池的废气的收集量的换气次数大约为2次/小时,在这一基础上增加排气量,在经过了相应的核算,本厂需要收集的气体大约为5000m3/h。
3.1.2 集气罩的选择。气体净化系统是离不开氧气罩的,氧气罩在设计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型号要求来选择集气罩,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密封性、抗风性、耐腐蚀性、强度、材质和重量等。本污水处理厂使用的集气罩组分比较复杂,综合考虑池体跨度和系统造价等因素,该污水处理厂采用“普通碳钢骨架(内嵌)+玻璃钢板(外侧)”式拱形集气罩。
3.1.3 集气管网布置。集气管网系统的布置应重点考虑管网密封性和各支管间的压力平衡等因素并力求顺直。鉴于该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源较为分散,在集气管网设计上采用了干管配管方式,并在水解酸化池和接触氧化池等处分别设置了独立收集系统,以保证各支管间的压力平衡和各吸气点的风量,防止气体向外逸散。
3.2 生物滴滤系统
3.2.1 主要设备。设置2台生物滴滤塔,并联运行,单台设备尺寸为3500mm×6300mm,筒体选用碳钢,内衬玻璃钢。生物滴滤塔上部安装有循环液分布器,中间为两层填料床,填料床间设有循环液再分布器;底部安装有布气管束和循环液收集设施。
3.2.2 填料。填料床高度为3500mm,上下两层各1750mm,采用大孔级配聚氨酯作载体,单位质量填料比表面积>1.0×104m2/m3,孔隙率>90%。与传统载体相比,该填料具有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高、压降小、传质速度快和不易堵塞等特点。同时,利用专用发泡剂和表面活化剂等药剂对载体进行活化,引入强极性基团,增强了载体填料的亲水性。经活化处理,填料挂膜后平均湿密度为1.0g/cm3,单位体积生物量达10g/L。
3.2.3 循环液单元。循环液池的规格尺寸为3000mm×2000mm×1500mm,循环液主要由污水处理厂废水和新鲜水配制而成,其主要作用是:(1)为填料表面微生物提供营养物质;(2)保持填料一定湿度;(3)吸附溶解性恶臭物质,以提高去除率。循环液水质主要通过投加氢氧化钠(或碳酸钠)和补充循环液控制。
3.2.4 气体反洗单元。该工艺设置了气体反洗单元,使用压缩空气作为反洗气,经恶臭气体进气管道进行反洗。当生化塔压降>2kPa时,使用空气进行反洗。从运行情况看,在恶臭气体进气浓度
3.2.5 工程菌。为提高微生物驯化速度,增强对芳烃类、杂环类等难降解化合物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该厂生物滴滤塔投加专用工程菌,主要由特种微生物、酶制剂、微生物表面反应剂和微生物养分组成,单位体积微生物含量高达20~40亿个/g。
4 结论
4.1 该方法主要大孔级配聚氨酯载体有着诸多的优势,例如较大的表面积、较大的生物量等。
4.2 一般情况下,塔内生产膜的具体生产情况主要依赖于循环液水质的科学控制,而循环式属于外置的一种形式,在操作的过程中较为便捷。
4.3 该方法主要采取工业污水亦或是生活污水当作相应的循环液,不需要在里面添加有关药液,可以起到节约成本的作用。
4.4 该方法对于难以降解的芳烃类化合物有着显著的降解效果,在经过了降解之后,可以满足排放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潘勇延,韩忠明.新型生物滴滤法在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治理中的应用[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5,15(9):32-36
研究表明,每晚睡5~6小时的女性,体重增长速度要大大超出每晚睡7个小时的女性。
每晚睡眠时间低于5小时的成年女性的平均体重要比睡眠达到7小时的女性重2.3磅左右。
每晚睡眠6小时的女性,体重则要比睡眠7小时的重1.5磅左右。体重增加达到33磅的女性中,绝大多数每晚睡眠只有5小时,其次才是每晚睡眠6小时的女性。
美国健康协会专家在圣迭哥举行的国际研讨会上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称,中年女性夜间睡眠时间越短,她们体重增长的速度就越快,以后患肥胖症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房芳)
常做家务少患子宫癌
美国的研究人员最近指出,妇女常做家务,能减少患子宫癌的风险。在此之前已有其他研究显示,运动能预防多种癌症及心脏病和糖尿病的发生。
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研究中心的查尔斯・马修斯所领导的研究小组指出,成年妇女运动能将子宫内膜癌的患病危险降低20%。马修斯和上海癌症研究所的同行合作研究又发现,步行和做家务能将妇女子宫内膜癌的发病率降低40%。
研究人员对974名年龄在30~69岁的上海女性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每天步行60分钟以上,或做家务4次以上的女性,患子宫内膜癌的危险要低30%。
(刘光)
频换洗发水易脱发
有些人经常更换洗护用品,全是刚上市的新产品。其实,每更换一次洗发水,就会带来对头皮的物理刺激。
不同的洗发水pH值不同。人的头皮对洗发水有个适应的过程,如果一直用偏碱性洗发水,头皮已经适应了,突然换成偏酸性的,会对头皮造成刺激,引起脱发。
不同的洗发水配方和添加剂也不一样,植物成分和化学成分含量也不尽相同,头皮对新的配方不适应也容易损伤头发,或加剧脱发。
人每天都会掉头发,每个人的头发大概有10万根,每天脱发50~100根是正常的。
专家建议年轻女性在洗护头发时,要选择相对稳定的产品,用适合自己的一两个品种一直使用即可,不要跟风赶潮流。当出现瘙痒和皮屑过多时再考虑更换才是正确的选择。 (刘小平)
几种导致女性不孕的食品及饮品
1. 咖啡:咖啡对女性受孕有直接影响,每天喝一杯以上咖啡的女性,怀孕的可能性只有不喝此种饮料者的一半。
2. 胡萝卜:胡萝卜含有丰富的胡萝卜素、多种维生素以及对人体有益的其他营养成分。但妇女过多摄入胡萝卜素会引起闭经和抑制卵巢正常排卵功能。因此,想生育的妇女不宜多吃胡萝卜。
3. 酒: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乙醇能使身体里的儿茶酚胺浓度增高,血管痉挛,导致女性月经不调、闭经、卵子生成变异、无或停止排卵等。
4. 烤牛羊肉:未烤熟的牛羊肉上存有弓形虫,弓形虫感染可导致女性不孕,或导致新生儿弱智、瘫痪、畸形等。我国内蒙古、新疆等地是弓形虫高发区。
5. 木瓜:木瓜是一种有效的避孕药,木瓜中所含的木瓜蛋白酶,可与孕酮相互作用,从而达到避孕效果。
要说明的是,咖啡、胡萝卜等含有人体必需的营养成分,可以限量食用。
(王洪波)
人造食物危害大/生活小妙招
人造黄油 化学名称“反式脂肪酸”,还有着各种好听的名字,如植物奶精、植脂末、起酥油、植物奶油等。这种美味会给人们的健康埋下隐患,导致糖尿病、动脉硬化、肿瘤等疾病的高发。饼干、面包、巧克力派、沙拉酱、奶油蛋糕、冰激凌、珍珠奶茶、咖啡伴侣等都是反式脂肪酸的“重灾区”,要尽量少吃。
味精 是一种化学调味料,其主要成分为谷氨酸钠,在人体内可转变成一种抑制性神经递质。吃味精过多,可能会导致人体中各种神经功能处于抑制状念,出现眩晕、头痛、肌肉痉挛等症状。味精中含有钠,过多摄入还可能导致高血压。
罐头肉制品 亚硝酸盐常被作为染色剂和防腐剂应用于加工熟肉,尤其是罐装肉制品中含量更高。过量摄入亚硝酸盐会导致食物中毒,出现头痛头晕、胸闷、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长期食用甚至会致癌。
炸鸡 煎炸食品时,为保证口感,常会选棕榈油等饱和脂肪酸含量高的油。饱和脂肪酸能使胆固醇升高,诱发高血脂、糖尿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炸鸡时,通常还会裹上一层面糊,这会使人摄入更多油脂。煎炸食物的油,通常会使用5~7天,反复加热的油会产生有害物质。
碗装方便面 碗装方便面的包装盒中通常含聚苯乙烯,这种材料在65℃以上的高温下,会产生致癌物质,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另外,方便面的调料中还含有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
(童玲)
一勺芝麻酱胜过三块鱼
芝麻的营养和鱼有很多相似之处,鱼的营养非常丰富,在肉类食品中名列前茅。而普通平凡的芝麻酱和鱼的营养成分相当。
1. 健脑:鱼肉中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被人称为“脑黄金”,对健脑益智、促进儿童智力发育有好处。芝麻酱也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芝麻酱的不饱和脂肪酸含量是黄花鱼的13倍多,是草鱼的33倍!
2. 护心降脂:吃鱼保护心脏和心血管,这些好处也是鱼肉中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带来的。而芝麻酱中的不饱和脂肪酸也有同样的作用。一勺芝麻酱(大约20克)中的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超过半斤草鱼或鲤鱼!
3. 补钙高手:芝麻酱中的钙含量也比较高,每100克芝麻酱中含有612毫克钙,远高于牛奶、豆腐等常见的补钙食品。
4. 养血佳品:芝麻酱还含有比较丰富的铁和叶酸。铁和叶酸都是造血不可缺少的原料。我国有近1/4的人患缺铁性贫血,补充富含铁的食物非常必要。
5.防糖尿病和高血压:芝麻酱还含有较高的锌和钾,这两种矿物质在防治糖尿病和高血压方面有很好的作用:锌参与胰岛素的合成与降解;钾有舒张血管、促进钠排泄的作用,有利于血压稳定。
关键词:会计准则、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有着不同的认定,因此视同销售业务一直是会计核算中一个有争论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仅在第四条规定了确认收入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实质,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行为,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出于保护增值税链条的不间断和保证税源的目的,《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上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作了如下补充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上面引用的文件可以看出,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因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的认定的区别而造成了 一些确认上的差异。又由于我国税法体系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上的不同造成了视同销售业务在两大税种之间不同的税务处理。下文将对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之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系统的描述。
一、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分析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视同销售”这一提法并不存在于《企业会计准则》之中。在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经济业务只要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就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视同销售”这种提法更多的出现于税法之中。因此“视同销售”在税务和会计的处理中便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为收入。
在广义税法上,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交际应酬、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均定义为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准则中上述行为也同样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即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进行了转移、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如奖励、分配给股东等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生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已经减少负债且资产所有权进行转移。其他活动,像交际应酬、赞助、捐赠或投资等,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现金或减少负债,但由于该活动导致资产所有权进行转移且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增加潜在盈利能力和相应资产,因此仍然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标准,应及时确认收入。所以应当将上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法的处理上便不产生差异。例如:
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人,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之规定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法中均应确认收入,企业将资产移送过程中,移送人与被移送人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二者之间因移送发生经济利益交换,应视作销售处理。这两个会计主体一个是企业自身,另一个是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法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上述物品的移送实际上具有某种利益交换实质,变相存在销售业务。因此,企业在对确认为会计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时,由于会计、税法同时确认了收入,不产生差异。企业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按照会计收入明细账为基础填列,不用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
在税法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中,有几项是应当注意的。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所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相应的会计科目分析填列以正确的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单看这点是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一致的。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就是说只要有任何证据表明企业发出委托代销商品已满180天,无论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都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这就要求企业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时要根据“委托代销商品”“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就有可能造成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收入与会计收入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之间产生差异。
(2)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这种情况属于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一个法人企业内部流转。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但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不间断,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如办公用品等的移送则不应在此条款范围之内。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应当按照成本进行结转。但是按照规定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计算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如: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0450
贷:库存商品8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偿赠送,首先是无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即便权属发生变化也不应当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上只需按照账面净值转入营业外支出即可。而赠送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已经从购入时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不将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就会导致纳税人多抵进项税额,从而引起以赠送为名,逃避纳税义务现象。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上述四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相应的会计科目依据税法要求分析填列。企业应当分析上述视同销售行为造成的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所采取的做法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支持,以备各种审计、稽查所用,规避风险。
二、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分析
根据文中相关文件描述,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认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也存在一些差异。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上更加趋同与企业会计准则,而增值税则不然。
比如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房屋在建工程,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不需要视同销售并入应纳税所得。再如“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在货物移送时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在货物销售之前实行统一核算的法人纳税人一般都不用在移送环节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仔细对比区分《实施细则》所描述的八种视同销售业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所描述的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在处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时,有一种情况应当引起注意,目前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比如A企业赠与B企业10辆汽车,A企业应当按照10辆汽车的合理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属于无偿捐赠,计算缴纳增值税无可厚非。但如果A企业销售给B企业10000台机床,为了继续鼓励B企业购买而赠与了B企业10辆汽车。这就不再属于“无偿赠送”的范围而是属于一种促销行为。那么类似这样的“有偿赠送”该如何处理?是包含在10000台机床的价款之中?还是单独另算?《实施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促销所赠送的10辆汽车应当已经包含在10000台机床的价款之中。即为促销所捐赠的10辆汽车不应再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有偿赠送”该如何处理。按照 “法无明文不为罚”的法律原则,不应就未予规定的“有偿捐赠”缴纳增值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按此立法精神,有偿赠送的10辆汽车属于“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以有偿赠与的10辆汽车已经包含在10000台机床的总销售价格之中,不应再单独另算。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就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所赠送的物品是否与企业销量挂钩,是否起到了促销效果,所赠与的对象是否是企业产品的实际购买者等。另外,如果“有偿赠送”的是本企业的销售的商品,那么为了排除企业有减少税基刻意逃税的嫌疑,建议按照“实物折扣”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不再适用上述说法。
以上是笔者个人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税务处理的一些看法。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往往千差万别,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时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紧扣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运用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正确的进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及增值税以和业所得税的申报工作。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
2、注册税务师《税法》教材
3、《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
【关键词】 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特点及分类
1、无偿性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点。这一特点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一是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二是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补助。
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即企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互利交易。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相同的。
2、直接性
直接性是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此外,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在具体实务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一般情况下,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之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形成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又不符合销售收入或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对于企业取得的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业务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一元计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对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当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与政府补助准则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政府补助的相关概念。其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其他收入中应包括政府补助。同时,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其中第一款财政拨款列为其中之一。所谓其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的补贴收入等。所谓财政拨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由此可见,政府补助应包括在财政性资金之中。
同时,为加强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财政性资金又作出以下补充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进一步重申了上述规定,且取消了执行时间的限制。
简而言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严格的界定,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界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中核算,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政府补助中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代表性应用
2012年11月,甲公司因技术改造需投入100万元。财政部门同意为甲公司拨付人民币60万元的政府补助。甲公司当月预付57万元购进一台价值117万元的新设备,假定该设备是含税价,使用寿命为5年,并无残值。年末,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费等5万元,为其进行安装调试,同年12月31日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2013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60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2年11月,甲公司购进设备。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待安装设备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 60
银行存款57
2、2012年年末,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费等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待安装设备工程 5
贷: 银行存款 5
3、结转已完工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机器 105
贷:在建工程——待安装设备 100
在建工程——待安装设备工程5
4、2013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6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60
贷:递延收益 60
同时,甲公司支付设备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某公司 60
贷:银行存款 60
5、2013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折旧 21
贷:累计折旧 21(105÷5)
同时,对收到的政府补助,按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收益 1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2(60÷5)
6、2013年末的税务处理如下:
当年会计上只将12万元政府补助转为收益,“递延收益”科目余额为48万元。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递延收益”科目余额48万元应计入当期收益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进行纳税调整。假定甲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
7、2014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折旧 21
贷:累计折旧 21
调整“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如下:
借:递延收益 1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2
8、2014年末的税务处理如下:
2013年已按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将未计入收益的政府补助进行了纳税调增。所以,本年度应相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调减本期从“递延收益”科目转为当期收益的12万元。其税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