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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中职;票据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0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现实经济业务往来中,票据因具有流通性而得到广泛使用,为此,在中职学校经济类专业中,普遍安排有《财经法规》这门课,这在门课中,最难上的当属“票据法律关系”了,据了解,不少任课老师抱怨说这章节内容上得很艰难,则学生对该章节听课也有云里雾里的感觉。
一、票据法律制度该章节难上好的主要原因
(一)内容理论性偏强。
与其他章节相比,票据法内容相对更专业致使理解起来感觉到很抽象。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等。其中“背书”属于专业术语,为了规范票据流转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当前法律对这几个票据行为作出很详尽的规定。专业术语多、法律条文晦涩、票据流转程序复杂、相关法律规范太多等因素使得中职学生听得晕头转向,给票据法律制度的讲解徒增了很多难度。
(二)授课老师缺乏实践基础和案例资源,讲解效果抽象。
由于绝大多数中职老师没有太多的机会深入到生产一线去体验,尤其是财务工作,据抽样调查,一部分科任老师甚至根本没有见过真正的汇票、本票,也没有机会去经历票据流转全过程,更没有接触过票据纠纷案例。不少老师纯粹是凭直觉来理解教材内容后就直接搬上课堂了,由此所带来的课堂效果当然就差强人意了。
二、上好票据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如何上好这部分内容呢?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的授课经验,笔者认为:“吃透三个理论,抓好两条主线,丰富案例素材”是老师上好票据法律制度的关键。
(一)深刻理解票据的特征。
票据具有三个大特征,第一,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同,也就是说,就算原因关系无或有瑕疵,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看,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的时候,是不用证明给付原因的,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票据是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是指如果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据此,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行为,也都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就是无效。第三、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例如,一个5岁的小孩在票据上签章,虽然该签章无效,但这并不会影响到其他合法签章的效力。当然,票据的特征是很多的,但这三个特征是最主要的,深刻领会这三大特征,不但对学生掌握票据法律制度很有帮助,而且对工作实践中运用票据结算功能也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精确掌握票据权利的具体内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值得注意的是,票据的这两项权利不是并列的,必须按先后顺序依次行使,也就是说,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通俗地说,付款请求权是“先权利”,而追索权则是“后权利”。关于票据的取得,还有注意的一点是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也就是说持票人除因税收、赠与、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票据之外,不得无偿取得票据。《票据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是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切实掌握票据抗辩的涵义及其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抗辩”是常用的法律术语,就“票据抗辩”而言,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说,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在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中,常见的票据抗辩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物的抗辩”,另一类是“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主要是指票据无效、背书不连续和票据被除权判决后等三种情形,其中票据无效的最常见的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或收款人名称更改以及票面大小写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间的票据等等。第二类是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从这个角度来,此情形下票据本身是完全合法的,之所以发生对人的抗辩的事由主要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因素。《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外,受欺诈或受胁迫的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对于资窃、捡拾的票据,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其他如持票人通过受让途径取得但票面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也是可以抗辩的。
(四)抓住两条主线,展开剖析票据法律制度。
中职《财经法规》教材根据现行的票据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着重介绍了票据法的基本理论以及票据流转中的各种行为规则,由于涉及的知识点很多,票据流转规则操作性强,因此,笔者建议讲授该章节时,可从用两条主线把相关的知识点串起来理顺好。第一条主线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它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以及根据抗辩等;第二条主线是票据行为具体规则,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围绕这两条主线展开讲解,学生学起来就会思路清晰,顺利地把基础的关系搞清楚。
(五)善于搜集案例,把复杂的票据法律制度寓于生动的案例剖析。
案例教学是常用的教学手段,为讲清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和更改二者不同的法律后果以及背书连续的重要性,笔者在授课过程中就曾援引了一起发生在上海的真实的票据纠纷案例,从案件审理到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使学生轻松理解并掌握其中的法律问题,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而要搜集到好的案例素材,需要任课老师经常积极向活跃在法律职业一线的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多多接触,从他们那里,我们更加容易得到一手案例资料,这对活跃课堂氛围,强化授课效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六)创造机会让学生亲自体验票据使用流程,以增强直观感知来促进学生对票据法律制度的掌握。
“体验式教学“是颇具口碑的教学方法之一,有时,让学生亲自体验一次,比老师在讲台上费尽口舌讲解的效果要强得多。意识到这一点,笔者在给学生上票据法律制度内容时,就曾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联系到学校附近的两家企业,让学生分组到这两家企业的财务部去体验票据的流转过程。让我记忆犹新的是这两家企业的财务部工作人员很热情,他们不但给我的学生展示了支票、汇票、本票等等票据,出纳员还热情地带上我的几名学生去银行办理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有了这次体验作基础,学生已经获得了对票据及其流转程序有了直观的感知,回到课堂后,我再给他们讲解相关的票据法律制度内容时,就觉得容易得多了,学生也因此而听得津津有味的。体验式教学,它最大的好处是有效地避免了抽象和乏味,建议老师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因为当今的中职生文化基础普遍簿弱,学习兴趣不浓,如果仅凭老师张嘴比划是难以让学生维持学习热情的,与其让老师滔滔不绝地讲解,不如创造机会让学生先去体验一番回来再讲。
(七)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让教学过程精彩纷呈。
由于票据法律制度内容本身所固有的专业性强的特点,课堂氛围凝重是老师经常发愁的事情。如何打破凝重氛围让学生活跃起来呢?笔者认为,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可以改善这种状况。借助多媒体,老师可以把所有的票据原样扫描成图片给学生一一展示,还可以把票据流转各环节描绘成精美的图表让学生一目了然,甚至还可以适当地在课件中穿插一些俏皮的动画,令教学过程精彩纷呈,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了,老师所期盼的教学效果也就呼之欲出了。据了解,当前,许多中职学校教学条件都很好,这无疑给老师运用多媒体教学创造了很好的条件,用上它,相信老师和学生都会喜欢上课堂的。
绽上所述,票据法律制度虽然以专业性强而著称,但笔者相信,只要科任老师能够深刻理解票据的特征,精确掌握票据权利的具体内容,切实掌握票据抗辩的涵义及其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并且在讲授过程中紧紧抓住两条主线来展开剖析,同时善于搜集案例素材,就一定能够把复杂的票据法律制度讲得透彻、生动。
参考文献
[1]赵新华,票据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
[2]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一)依法审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赋予审计机关依法行政权力。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
(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纪、政纪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或党纪责任。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分别移送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
【关键词】会计监督现状 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呈现出多种经济形式和利益主体的格局,这种格局一方面调动了不同部门、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经济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深层次的管理矛盾。表现在会计工作上就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 违规违纪、弄虚作假, 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 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同时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这些问题如不解决, 势必对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法》在第四章专门对“会计监督”进行论述,规定了五个方面问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会计监督是通过立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正当行使的职权,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主要的监督手段。
会计监督的定义是: 会计这一经济监督活动所具备的职能作用。从广义来讲,会计监督包括对会计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的含义,即会计监督既指会计作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活动,也指会计作为被监督对象由其他经济监督形式所实施的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我国会计界长期讨论而又未能解决好的一个问题。由于会计监督不力而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并由此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已引起了许多部门和领导的关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 客体是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或资金运动。新形势下, 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 如何加强会计监督, 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监督的特点
(一)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的权力。它要求会计在法律法国范围内,监督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制度进行,每一步骤、每一重大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这是社会主义会计社会属性的重要表现,也是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会计监督受法律保护。
(二)会计监督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来进行的,《会计法》不仅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行监督的权利,而且规定了监督者的法律责任,放弃监督,听之任之,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会计监督以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为准绳,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
(三)会计监督主要利用各种价值指标,以财务活动为主,具有综合性。会计主要使用货币度量,并利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指标,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也就可以利用这些指标总体监督经济活动。
(四)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同时进行,因此具有基础性、完整性和连续性。会计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不但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还审查它们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规定和计划,从而全面完整地监督每一项经济活动,它是外部监督的基础,其它监督形式都是在会计监督之后借助会计已监督过的资料进行再监督。
(五)会计监督具有完整性。会计监督不仅体现在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业务方面,还体现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及尚未发生之前,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在参与制定各种决策以及相关的各项计划或费用预算时,就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准则等的规定对各项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它是对未来经济活动的指导;事中监督是指在日常会计工作中,随时审查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促使有关部门或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事后监督是指以事先制定的目标,标准和要求为依据,利用会计反映取得的资料对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会计事后监督可以为制定下期计划,预算提供资料,也可以预测今后经济活动发展的趋势。
三、会计监督的现状
首先,会计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十分的健全,要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就必须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会计监督也需要国家出台法律法规,以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是针对会计监督方面的,所以现在有些企业的发展现在正处于混乱中,一旦出现违规事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有力制裁,加之已出台的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足、监管与惩罚力度不足进而导致了监管体系制度上的缺陷。
其次,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在企业的监督方面并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 缺乏监督的意识,这对企业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企业负责人认识不到会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也是一种造假、制假,致使为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唆使、暗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影响正常会计工作,阻碍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最后,进行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的素质也要得到提高,会计信息中的虚假信息一般都是会计人员自己做的,因此,会计人员有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在会计监督中,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国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是良莠不齐的,通常会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进行一些造假。
四、完善会计监督工作的措施
1.提高会计监督地位,完善会计法律体系。会计监督工作要想有效的实施,就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我们要努力完善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加快法律法规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强化相关配套法律及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我国会计监督不力,问题还在于我们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内部监督还存在着很多误解,因此监督能力弱化,会计信息不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单位加强内部监督的程度,建立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业务流程的规范、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减少风险或风险发生的可能。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
3.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督,主要是加强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加强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外部监督层次,将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保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配套协调一致,才能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科学的基础。并且通过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建立操作性强的政府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务收支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落实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5.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强化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要求其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加强自身建设。第一,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第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充分掌握单位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
6.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建设,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途径。一,强化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二,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并结合各项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人员不断加强道德的自我修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三,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及时更新知识,适应形式;四,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在当今复杂的经济形势下,能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准确的判定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发生改变,因此企业也在不断进行经济的转型。现在,会计的工作越来越重要,会计的监督职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会计的监督工作是一项需要很多部门共同配合的,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计算、分析和检查,以使企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会计的监督工作是一项为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的重要保证,在进行会计监督的时候,只要我们可以找到监督的目标,依法进行监督,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在发展方面的难题,使企业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曹冈.新《会计法》对会计理论的影响[J].会计研究,2000,(5):
16—18.
关键词: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B822.9 文献标识码: A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也是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该课程结合了会计学、经济法、法律法规、税收、审计等多学科的知识,涉及理论的内容比较多,学生在没有社会实践经验的前提下,普遍感觉难以掌握,课程内容比较单一,缺乏学习兴趣。老师也感觉比较难讲,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大多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不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往往流于表面,学生应付考试,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和目的。因此寻求切实有效的教学方法,使教学真正实现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让更多的学生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是每一位老师应该思考的问题。
1 针对生源特点,分层教学,因材施教
高职高专的生源,大多是中考成绩不够理想的初中毕业生。他们年纪比较小,涉世尚浅,学习基础薄弱,学习习惯不良,自制力不强,吃苦耐劳精神不够,对读书普遍存在抵触心理,对会计知识几乎没有任何概念,很难适应现行中职校的目标教学法。再加上生源入学的时候中考成绩悬殊较大,最高和最低要相差200-300分,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并且从没学习过会计法律法规,缺乏文化熏陶,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就不能够照搬原来的讲述式、单向式、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而必须认真分析每一位学生的具体情况,实施分层教学,因材施教。所以,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找出最适合学生的教学模式,并注重多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并存的思路。
根据实际情况我系对刚入学的新生进行选拔,把表现突出的学生组建成一个会计提高班,这些同学在完成自己班级的基本课程以外,利用下午7、8节课,晚自习和周末的时间把下一学年的会计专业课程提上来先学。这样子会计提高班的同学在入学第一年就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部分通过考试的同学在下一学年就可腾出时间深入学习其他会计知识,而未通过考试的同学还可以和班级其他同学一起在第二学年再学一遍,使他们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会计知识,也大大提高了会计从业考试的通过率。同时,利用网络将课堂教学延伸到课外,不同层次、不同水平和能力的学生根据需要,通过网络学习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内容;还可以通过留言簿、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等形式,与老师和其他同学进行交流,实现教学的网络化。
2 教师应注重自身教学能力的培养,并加强同行之间的教学交流
高职高专学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老师,应选派既懂会计实务知识,又有法律法规、经济法、税收等财经基础的老师进行授课,这样才能驾轻就熟,并更好的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这门课程。所以,我们老师要想获得系统的会计实务、法律法规、经济法、税收等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和渊博的学识,就必须向老教师学习,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集百家所长,不断充实提升自我。
众所周知,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法律法规更新快、变化大。作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专业老师应及时了解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情况,积极参加新企业会计准则、新税收法律制度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教学,让学生逐渐建立起会计人员必备的知识框架结构,并熟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制度的内容,学生毕业后才能把最好的知识技能应用于实际操作中。此外,为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质量及考证通过率,应加强各地之间教师的业务联系,进行教学交流,开阔视野,拓宽教学思路,完善教学方法。
3 情景创设教学有助于激发学生思维,发挥学生主体作用
情景创设它可以把学生带领到某一设定情景,通过情景形象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激发思维,从情景中加深理解教材知识,并留下深刻的记忆。在课堂里老师可以采取多媒体进行教学,通过多媒体的功能展示枯燥死板的教材知识,有利于增强学生学习的趣味性和主动性。例如在讲授支票内容时,通过图片、视频的方式介绍支票的种类和填写要求,学生从这些情景中除了能获得相关知识外,还加深了他们对知识的印象,并能根据视频的操作自主完成支票填写的练习,激发他们学习的思维,使课堂教学生动活泼,引人入胜,提高了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同时,在授课过程中可引入学生平时熟悉的情景解释财经知识,例如在解释“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这一知识时,可以引入班级学生值日工作分配作为情景,提问学生各负责区域的岗位和人数,从而引导他们理解“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内容。这不仅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陌生的新知识,并能大大降低教学难度,更好地诠释教材内容。
4 善于归纳总结,浓缩重点知识
所谓归纳总结就是把整本教材知识进行再次整理、分类和归纳,结合近几年试题范围,总结出考试要点。“浓缩就是精华”,课程内容经过再次归纳和整理后,既可以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又可以便于理解和掌握重点知识。如讲授“法律责任”时,老师可以把相关内容归纳成表格的形式(见图表1),这种一目了然的方式既可便于老师解释哪些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相应的责任,又可让学生清晰地、准确地掌握相关知识,节省了阅读教材时间,也能便于理解记忆。总之,把纯文字内容转变成图表、动画、实物等形式,更有利于学生理解吸收,这是普遍的教学规律。
表1: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上述42、43、44、45、46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采用自学与指导相贯通的方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授人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教人以渔,则终生受用无穷。”目前,我们的教学现状还只是“授鱼”,只满足于学生学会,不求会学。也就是说,我们教学往往只注重于知识的讲解,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认真通读教材,才能系统地掌握所学内容,因此,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中不需要老师大篇幅的讲,而应采用自学与指导相贯通的方法引导学生通读教材和书本后面附录中的法律条文。用“导学”的形式将主要内容和知识点给出,让学生心中有明晰的轮廓。例如,学习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对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层次、制定、条文、地位等内容应该熟练精通,其他作为一般了解。每章节基本遵循这个程序。这样,便于学生抓住教材的完整结构,运用自己的推理,找出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分析能力,概括能力、组织能力和实践能力,使他们的自学水平得到提高,提高了学习效率,也提高了学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过关率。
6 注重实践教学,促进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影响专业课程学习的内因,而学习的客体是教学方法、教材、教具、实践环节等,是影响专业课程学习的外因。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但如何利用外因促使内因起变化,这是做好《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的又一关键所在。该课程法律条文较多,对于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而言,肯定会感到很生疏,甚至枯燥。要使学生能学好《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并全面、系统地掌握和运用财经法规的相关知识,只有通过各种教育,实践活动,才能达到实践育人的效果。如学习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可以组织安排学生到当地银行进行顶岗实习,使学生熟悉银行结算流程,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感受到银行支付结算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逐步学会用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了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关键词】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可持续发展
生态农业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使得农业发展同其资源、环境及相关产业相协调,因地、因时制宜,合理布局农业生产力,优化配置生物与环境关系,建立良性循环,促使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高产、低耗、优质、高效,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极其法律保障现状
1.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现状我国生态农业起步于农户,重点发展县域生态农业建设,我国已建成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102个,覆盖面广。将农业生态建设与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初步建立了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成功模式,生态农业建设稳步发展。2.我国生态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生态农业建设成绩瞩目,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生态农业健康发展的很多问题,一是生态意识差,农民受教育水平低,对生态农业认识不足,往往急于求成,使那些保护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难以推广和应用;二是理论基础和技术体系不完善,科技立项脱离实际和经济承载能力;三是缺乏保障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法制保障的缺失直接影响了生态农业发展的成效。3.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现状我国现行的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以及《草原法》、《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单项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发展可持续农业,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理念和目标,在实践中起到了保护生态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法律制定较早,而我国生态农业发展较晚,随着改革的深入,农业经济的发展,新问题新领域的不断涌现,有些法律法规和条例必然出现了滞后和脱离实际。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对我国生态农业发展做出规划和保障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涉农立法过于抽象性和原则性,操作性不强,既缺乏宏观的指导思想,也缺乏切实可行的指导生态农业发展的实际措施。另外在执法、监管、和守法层面上都存在问题和不足。
二、国外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
发达国家在经历了现代石油农业的教训之后,认识到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德国、美国、日本等首先提出发展生态农业,比我国早十几年。德国、瑞典、日本等国家在提倡生态农业的同时,重视形成与之相契合的法律,已形成了较完备的以生态农业法律为核心的,与生态农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有力地保障了生态农业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德国国土面积大约二分之一用于农业生产,是世界上最早也是生态农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八个法律法规:《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种子法》、《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垃圾处理法》,此外有机产品等还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2002年又制定了《生态农业法》,对生态产品贴上生态标识,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得到保护。日本农业立法的特点具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在管理体制上做到管理目标明确,角色定位准确,对违法做出极其严厉的处罚,井然有序。日本生态农业,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到农业生态质量安全,确保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保障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
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农业建设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我们应借鉴,吸收国外的经验教训,学习、引进适合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方法和法律法规,成为我国生态农业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发展生态农业,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构建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重视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生态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注重生态农业教育宣传;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保障我国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0郭方方
2.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4王虹
.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农业经济2015任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