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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目前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财政票据管理责任,提高财政票据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和充实财政票据管理力量,保持票据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要严格执行财政票据发放、使用、核销、资金缴存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财政票据源头控管的作用,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进一步夯实财政票据管理基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票据购领核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加强财政票据的日常审核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谁发放、谁稽核”的原则,切实落实“限量领购、定期核销、验旧购新、票款同行”的规定。对已使用的票据,必须先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票据填开项目、内容等符合规定,票款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缴销手续,当年未用完的票据应按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特别要加强对资金往来票据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纠正以往“只核票数,不核资金”的做法,杜绝用票单位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坐支、截留、隐匿、挪用应缴收入现象的发生。同时,做好票据日常统计、核对工作,设立票据台账,及时记录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等业务信息。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实行票据领销存台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要由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工作,防止多头领票、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切实增强票据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内容填开,做到书写(打印)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出借、代开、擅自销毁和拆散票据及重复使用,以及使用非法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推行财政票据信息化建设
针对目前财政票据种类多,工作效率低,管理手段落后等实际情况。今年将在省本级实施“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其目的就是以网络或智能卡传输票据管理信息取代人工传输,以机打票据代替手工票据,通过运用统一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使财政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用票单位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余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进一步提高票据管理工作效率,强化票据管理职能,积极进行票据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革尝试,逐步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单位的横向联网,省级与州(地、市)、县财政部门的纵向联网,形成全省统一的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
最近,本人在参加乡镇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发现,少数单位票据使用很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对其形成原因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仅供参考。
一是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增强执法、守法意识。乡镇财政部门应对领用票据的单位举行相关业务培训,大力宣传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政策,增强依法使用票据意识。同时加大对社会公众票据使用宣传力度,对不正确使用票据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缴,也可以向财政或审计部门举报,帮助票据获取者增强权利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票据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以制止乱收费现象,维护同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收费票据的发放,完善票据管理办法。一是用票单位在领取收费票据时,一定要出示经财政、物价审验的《收费许可证》,并酌量发放;二是领用登记票号,领取人签字盖章;三是定期核销,可以按月核销,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或资金末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单位应暂停供票,并责令其整改;四是开具收费票据时,应当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联次等如实开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发票由专职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作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严禁超范围开具发票。在领取新票据时,要把未用过的票根退回,采取以旧换新的发放措施,保证票据不流失;五是加强票据存根销毁的监销,经财政部门准予核销的票据存根联,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监销。
三是加强检查稽核,完善票据年检制度。乡镇财政部门每年结合物价部门的收费年检,对本地所有用票单位进行票据年检,并保证年检质量。或定期不定期对收费票据领用单位的使用、保管、缴销等情况开展稽查工作,严格追究转借、转让、串用、内容金额填写不一致以及使用非法票据等问题,及时掌握票据使用的有关情况,对问题突出的收费单位进行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四是加强票据缴销管理的规范化。乡镇财政对票据的核销工作,要严格实行领销存台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核销手续。要增加责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及时领用、发放、缴销并妥善保管各类票据;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记录各项票据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及时规范整理各类票据档案,经常核对、定期清点各类库存票据,做好票据的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进一步促进收费票据管理的规范化。
关键词:规范;农村财务票据;管理;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1 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属性和收入管理的特殊性,其收入和票据管理政策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除“云南省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外,基本不能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存在着管理制度缺位,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农村财务票据印制、购领、使用、核销、年检等缺乏统一管理准则,不利于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1.2 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主体、责任主体缺位 在农村财务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县市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印制发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农村财务票据。其次,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发挥会计应有的审核、监督、管理、参谋的作用。再次,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据调查,绝大部分乡镇农村会计委托服务机构,核销票据时均不审核资金是否入账,导致票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脱节,造成农村基层组织财务收入管理的混乱,使村级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1.3 现行农村财务票据远不能使用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的需要 目前可用的合法票据仅有云南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仅限于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款项目;集体资源、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等经营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其它财务会计收支凭证使用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专用收款收据”、“税务票据”、“其他票据”等多套票据在农村社会流通。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社会认知度较低。
1.4 农村财务支出票据、结算票据规范化管理的道路仍任重道远 尽管《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财务票据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村级财务票据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资金申请单、支出报销单、费用审批单、付款证明单。但只对收入票据作出明确的规范。农村结算票据、支出票据尚未纳入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轨道,因此农村结算票据、支出票据管理的任务仍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广大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群策群力,共同完成。
2 规范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2.1 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一是由财政部、农业部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经济改革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完善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二是适时研究制定专项的《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办法》;三是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办法或制度,积极探索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使用监督的新办法和新途径,确实加强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积极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2.2 明确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主体、责任主体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为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农村财务票据的样式、规格、内容由国家财政部统一制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财务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和年检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为农村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确实加强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三是进一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财务票据使用的责任主体,村级会计委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覆分工合作的原则,确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农村财务票据,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2.3 开展农村财务票据使用情况清理,杜绝不合法、不合规票据在农村社会流通 一是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农村财务收款票据在农村社会流通。二是对各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2009年7月1日以来“云南省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进行清理、核销和年检,及时掌握“云南省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使用、管理情况,及与其相关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是对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银行账户进行彻底清理销户,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及时开设新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确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以资金管理促进票据管理,票据管理强化农村集体资金,共同推进农村财务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问题 建议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从其起步到现在,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管理的资金庞大,要想加强资金管理,就必须完善会计核算工作,所以,探讨住房公积金核算问题并完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政策性住房管理制度,在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以及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主要是由分散在各个省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进行,这些管理中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表着政府的管理职能与协调职能,具有协调政府、银行、单位及职工等多方利益的职能。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在我国住房公积金是暂存资金,不是用于投资的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按照我国现行相关体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涉及了管理中心业务核算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核算两方面内容。与企业会计核算相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核算实施权责发生制。与经营性企业不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来年的6月30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依照国家规定利率对职工账户的累积缴存金额进行结息并转入职工账户。所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付职工利息,同时,通过计提利息,计算当期的损益。
2、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相比侧重点不同。与一般的经营性企业相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以成本核算作为侧重点。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保证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以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会计核算更加注重的是资金使用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归集提取方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方核算的是收到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的相关情况,借方核算的是职工因为购买、建造和翻建自住房以及偿还本息等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但是,随着我国对住房公积金机构的调整,其所属分支机构内部的资金转移(例如职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调动等)在会计核算中无法与正常的归集和提取进行区别,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当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提取情况。
2、业务收支方面。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下设的三个明细科目:公积金利息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办理电汇、购买支票以及支付网上银行等相关费用,使得住房公积金专户中发生了一些工本费,这些费用发生后,财务人员需要将银行已经划扣的费用用先进的形式存入相应的专户,在账务处理上要做相应的会计分录把这些扣划的存款进行冲减,财务人员需要时时关注,给核算工作带来了不便。
3、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方面。应收利息核算的是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但是未收的利息,例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沉淀的资金购买国债或者转存定期存款。但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并没有涉及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者中心根据年末的实际情况对应收利息进行计提,这种做法并不能真实反映当期的收益情况,也不符合会计上的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应付利息核算的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但是未付的利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日为每年的6月30,计息期间是上年的7月1日至结算日,但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和会计核算年度不一致,使得有些管理者中心少提或者多提应付利息,使得当年的增值收益不准确。
[文秘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三)对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银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时,必须将其纳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该办法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反映到贷款损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内容为:因国务院相关决定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后,由各省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则由银行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按损失金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审批权限。
(五)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为期末允许计提准备金资产余额的1%与上期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之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这四类,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同时贷款损失不足冲减准备金的部分经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中实行的是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一般准备金法,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只考虑贷款资产的数量而不考虑贷款资产所包含的风险程度,这就导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无法与实际的不良贷款相匹配,无法真实的反应信贷风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一般准备金是不符合税收中性的。而核销法的运用会诸如核销标准、核销程序、产权关系、司法效率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核销法也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从法制方面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法统领下的各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通知和办法之中,显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统计和规范口径存在差异
,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具体运用混乱。大部分相关的规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个通知就会有一个新的规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时间还有限定,往往旧政策的执行期限已经结束,新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同时,金融法规与会计法规、税务法规统计与规范的口径不同,银行需为应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做不同的安排,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从具体制度上看,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过低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允许计提准备金贷款资产的l%,而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对应这五大类贷款资产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具体比例为:正常类贷款为l%、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 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上下浮动20%。这部分准备金可以作为费用列支。由此看出,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划分计提的准备金的比例。
2.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我国贷款损失的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财税[2009]57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可以确认贷款损失发生的情况,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确认贷款损失时银行往往必须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证据和证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银行在获得这些证明时,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成本,导致贷款损失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样一来也加大了银行的成本。
3.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
其实这正是由于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的。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导致会计和税收在将贷款损失作为费用处理时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直接造成银行因而被提早征税;但是又由于递延税资产(主要由上述贷款损失准备引起)转回的不充分,这种时间性的差异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使得提早征税变成了过度征税。
三、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完善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银行的利益,阻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贷款损失税收法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准予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额度及其计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同时,取消对上述政策执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预期。
(二)贷款损失税收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贷款损失认定制度
首先,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简化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赋予银行一定的自。其次,明确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口径。目前的各个政策文件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有必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完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法律制度
首先,维持现行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方式,但要对扣除比例进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确定上,体现差异化原则,具体制度安排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贷款资产的质量均较高,而且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很强,故可以规定其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为l%;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以及他们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这些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则应该高于上述两类银行,以鼓励这些金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对部分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贷款损失施行特定准备金法,为将来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施行特定准备金法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这些“特殊贷款”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在内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贷款。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引导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还能提高财政支出(税收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