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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统一、两个过渡”。
四个统一
第一个统一,是所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这一条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在中国,我们差不多走过了30年的历程。所以,这次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一个根本性、历史性的转变。
第二是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截至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近10种。据我估计,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过这种情况。现在,我们把它统一了,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基准税率都是25%。当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们也制订了一个优惠制度,对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但这个高新技术企业并不是仅指现行税法规定的在国家53个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而是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另外还有一档20%的税率,这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风险大、盈利能力低、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弱,但是它却吸纳了大量的就业,而且也是潜在的创业投资发起者。在任何一个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几乎都给予了优惠,我们当然也不例外。
这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存在着三档税率:一是25%的基准税率;二是15%的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三是20%的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当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我们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都要有明确规定。我们现在正在制订这个标准,需要对企业进行一些甄别和认定。
第三是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税前扣除标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最基础、最根本,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税收要素。在内外资企业两套税法下,我们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项目是不统一的。举两个最简单的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所有外资企业实行的都是税前扣除的工资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对职工发放工资,完全都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得到全额扣除,这是一种完全的成本。但是对内资企业来讲就不一样了。到目前为止,内资企业实行的是计税工资制和工效挂钩办法,也就是说,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超过了这个标准,既使已经发放给职工了,也要做纳税调整,作为企业的税基来计算。显然,这个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就不统一了。
第二个例子是捐赠。现在外资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全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内资企业,到目前为止,税法规定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超过部分也要做纳税调整。另外,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也是有区别的。
所以,我们这次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首先,所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税前扣除制度;其次,比照国际惯例,只要捐赠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12%都是可以扣除的,超过部分当然也要做纳税调整。实际上,利润总额的12%,数额是相当可观的,很少会有企业把利润总额的12%捐赠出去。所以,我们认为12%的捐赠标准已经很高了。应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要求。
第四是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很多优惠,对象不同,优惠方式、优惠力度、优惠项目都不一样,优惠的年限与期间也不同,非常繁琐。在优惠方式上,更多使用的是直接优惠方式,而不是间接优惠方式,并且主要侧重于区域优惠。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同时也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优惠政策,即统一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今后,优惠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产业,区域优惠是辅的。也就是说,我们淡化了区域性优惠,强化了产业性优惠。在优惠方式上,我们主要使用间接优惠方式,比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尽量少使用直接的减税和免税方式。现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在制订。在实施条例里,我们会把这些法律原则一一具体化,比如有对农业的优惠、对环保的优惠、对节能节水的优惠、对新材料的优惠等;当然,还有对高科技、技术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的优惠。
两个过渡
两个过渡中,第一个过渡是指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为了做到新旧税法之间的平稳过渡,特别是考虑到企业原来进行投资决策时对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我们制定了一个过渡措施。在新税法实施后,对于这些企业,我们把它称之为老企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逐渐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完毕;还没有开始享受的,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原定期限享受完毕。
第二个过渡是,为了体现经济特区的窗口作用,特别是在科技发展方面的作用,经济特区怎样在现有的发展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作用,也有一个过渡措施。就是在五加一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另外,对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新税法实施后也要继续执行。但这是一个过渡,到什么时候过渡完毕,则要由国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决定。
焦点问题
对于企业来讲,最关心的问题可能就是新税法的优惠政策能不能享受到,怎样才能享受到。对于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已经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方式,我们会根据优惠政策的成熟程度,制订相应的标准,适时颁布出来。比如高科技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小型微利企业等,我们都会有具体的标准和认定办法。
第二个问题是,新税法公布以后,对企业来讲,既是一个公平的机遇,实际上也是一种挑战。为什么这样讲呢?公平,大家都是一样的,税率公平、税前扣除项目公平、税收优惠政策也公平。但是,企业在现行税法下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财务处理办法,在新税法实施后可能会有不一致的地方。我认为,企业现在就应该开始着手制定执行现行税法的工作程序和新旧税法的衔接。尽管老企业有过渡措施,但它毕竟还要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来计算税基,所以,现在就要进行一些衔接。
第三个问题,可能是CFO比较关心的,就是最近一两年来,我们颁布了一系列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明年又要实施,那么新会计准则体系与税法怎么衔接,有没有矛盾或需要调整的地方,便成为一个大问题。应该说,有需要调整的地方。我们现在正在一个一个地进行对比,然后进行调整;我们会将新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不一致的地方,通过会计科目以及税收调整的方式,尽快在年内公布出来,以便于大家执行。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核算混乱,既需要加大管理层面的规范力度,更需要税制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税制特点决定了其税收征管上的难度。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关系更为密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知识,还要熟悉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目前由于纳税人对所得税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概念界定上的模糊和执行口径的不明确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困难,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分管造成征管中的诸多矛盾,需要从政策层面根本解决
一是造成了地税部门税收任务增长与所得税税源匮乏之间的矛盾。现行所得税政策一方面使地税部门无新的所得税税源注入;另一方面是部分老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重组、改制、更名、兼并、合资、迁址等方式进行税收转移,地税原有税源受到蚕食。二是造成了加强征管与税收管理权丧失的矛盾。迫于税收收入形势的压力,地税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更为严格,因此造成企业对地税部门的不理解,产生抵触情绪,“避重就轻”的本性客观上更加速了他们在地区之间、不同征管部门之间转移的进程。三是造成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与加强其他税种征管的矛盾。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特殊性,决定了税务部门只有管住企业所得税,才能实现对整个企业的控管,同时为对其他税费的控管创造有利条件。在企业所得税税源逐年萎缩的情况下,税收任务要求收入快速增长的压力必然会落在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上,加大了对其他税种的征管难度。四是国税、地税因管辖权而引发的矛盾。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后,同一个税种、同一个集团所属不同的子企业由两个税务部门征收,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对政策的理解角度不一,因企业管辖权问题,引发了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诸多争议。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企业所得税采取预缴的办法,大多数管理人员认为日常的监管没有实际意义。加上时间精力有限,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往往不够重视。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缺乏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和管理上既缺乏主动性,又不够精细。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滞后,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方面,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主要依靠人工审核的手段,而且是就表审表,仅仅关注表内的逻辑关系,再加上人员素质的差异,对申报表的审核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分析缺乏可靠的基础、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对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监控缺乏针对性,没有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用以甄别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这无疑会助长纳税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侥幸心理。
(五)息化应用水平与所得税日常管理矛盾突出
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日常管理中需要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质量和效率。由于目前信息化数据利用程度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六)基层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无法适应管理需要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变化快、计算复杂,又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密切,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因此,对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而目前在基层,比较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的干部较少从而导致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加之目前全区地税系统人员年龄老化程度比较严重,多年未招录新人。因此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现状已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管理力量和人员素质亟需充实提高。
(七)纳税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没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部分单位把它当作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实践中经常与税务稽查相混淆。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造成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困难,选案随意性大,评估方法过于简单,评估质量不高,评估各自为政,缺少统一标准等问题。虽然目前全区地税系统已经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但是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新法框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
一是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除了中央企业以外,其余地方企业所得税应该归口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管,切实做到公平税负,以利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二是进一步明确新办责任有限公司的征管范围,特别是对“换汤不换药”的改制企业、仅注入少量资金就变换名称的企业等予以具体明确。三是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对国税、地税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交叉和执行政策标准不统一问题,两家税务机关要建立征管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做到沟通配合,及时解决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四是强化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反对擅自制定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执行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一是积极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新税法精神、政策规定、纳税申报要求、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原法的主要区别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新旧税法征管办法的衔接等等,提高纳税人对新税法的遵从度。二是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三是加强日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预警系统、纳
税评估系统等信息资源,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快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加强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核实工作。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建立一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另一方企业收入确认的关联审查制度,加强比对,强化同期确认。二是按企业规模、纳税信用等级、行业、征收方式等,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对重点纳税人实际工作中要实行查账征收,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按季(月)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三是严把审批关,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所得税政策。四是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税收执法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励挂钩,形成上下级之间、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联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生产经营、纳税中报等数据信息在各职能部门间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注销户数等信息,在所得税管户的登记、检查、核实方面加强合作,从源头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现象发生。
(四)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传递相当部分还采用传统手工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全面实行汇总纳税,税源控管、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更需要以信息化为支撑。目前,“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准备工作已经启动,必须将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平台。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以管理为核心的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规范计算机稽查选案、网上稽查、审理的功能,避免稽查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深化两个系统应用,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以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为依托,全面分析和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解决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监控过程中获取信息不足、分析不透彻、税源管理质量不高的状况。一是建立所得税评估专职部门,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列入一项重要日常性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切合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参数。三是建立和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地税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改革;影响;企业
税收作为一种我国宏观调控手段,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在企业中的所得税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税种。国家的经济活动及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税收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力,所得税税负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和税后利润。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也在迅速的发展,可是与此同时也清楚的看到很多上市公司向广大股东提供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实在堪忧。上市公司常常基于偷税、漏税、减少等目的,对财务报表进行微调,操纵所得税,从而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利润质量。在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得税是必不可少的一项。
一、 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为内资和外资两套税收制度。然而,外资和内资分别设立的这两套制度在界定纳税人、确认税基、税收优惠政策和税负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目前的税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税收主体待遇不公平,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第二,存在重复征税现象,经济性的重复征税不益于投资规模的可持续增长。第三,不能很好的适应税源结构的变化,对企业的竞争力提升非常有限。第四,税收征管的规范很难统一,因为目前的税收制度弹性大、可操作性不强。第五,由于目前不严谨的税收法律界定,不符合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二、 企业所得税法的效用
在2008年的税收改革中,明显的对所得税的税率有所下调,这样的改革使得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盈利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这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生存机会,更使得相当大部分的企业有更多钱投入到技术的开发和研发当中去。从而使得企业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当前的所得税法将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统一化,公平、公正的税收原则在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各种类型的企业也由此能站在同一起点开跑。内资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趋于公平,不仅可由此形成一个较之前来说更加平等的市场环境,而且也可以进一步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适当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也合理的降低了所得税税负。这将为企业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这也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在两税统一之后,实现了新的优惠政策。新的优惠政策以“产业项目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为原则,进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也被逐渐淡化,而之前的外资向几个税收优惠区域集中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变,有利于缩小各地区的差距,促进平衡发展。
三、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在新的税收制度实施之后,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在强调“区域优惠为主,产品优惠为辅”。在两税统一之后,新税收制度优惠政策体系以“产业项目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为原则,这一改革对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发挥更大的作用。对税收优惠具体设定为:第一、新的税收政策将内资与外资实现了基本统一。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收优惠,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跟不上时代脚步的临时性优惠措施;第三,当前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第四、实现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
(一)新旧税法税率的比较
1、旧税法税率:
若企业的季度盈利或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获利,需要换算成全年的税率。
而当盈利额大于10万元时,所得税税率则是33%。当盈利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且同时也大于3万元时,所得税税率为27%。当盈利额小于或者是等于3万元时,所得税的税率为18%。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方面,改革后的税法做了明确规定,即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方式调整为盈利额乘相应的税率。
2、新税法税率:
两法在税法改革后进行了统一合并,将税率统一成了25%,将照顾税率改成15%。其中,将高新技术这一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成了20%。而适用15%优惠税率的只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另外有两类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第一种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说这对于广大企业来说都是一项好政策。
(二)从支出变化上看所得税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1、 工资费用支出的变化
改革后,将计税工资取消,在工资核算方面,将内资和外资形成了统一。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就这一点,在改革中是一个亮点,因为在旧税法中,享受此项政策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大。
2、公益性捐赠支出变化
在过去的制度下,外企要向社会公益事业或受灾地区提供的进行捐赠,只要是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组织进行捐赠,都可以全额扣除。而同样的情况,对内资企业而言的话,只能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根据实际情况扣除。按当前所得税法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按利润总额的12%进行税前扣除。其实就是说,在新法实施后,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从3%提高到了12%,这不但提高了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也进一步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业可以开展公益活动,在新法实施后,这一想法也得到了落实。由此带来的社会价值更是不断提升。
3、宣传广告费用的变化
在旧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关于广告方面的费用的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的宣传费用等支出,在一般情况下,是按当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扣除,而超出了该比例的部分,可调整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然后在税法改革以后,业务宣传方面的费用改为按销售收入的15%在税前扣除。这样由于增加了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用,公司的盈利情况也有一定程度的好转,进而到了广告宣传方面,公司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注入这一方面。与此同时,公司也能更好的在市场上推广产品,不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加公司利润,实现了良好的循环。
4、技术研发费用扣除的变化
[关键词] 事业单位 纳税 合理避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一、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发展税收优惠
(一)现行税收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事业单位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事业单位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
工薪所得的免征额和税率优惠:
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外贴以及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以2000元为免征额,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级数全月应纳所得额税率:
①不超500元为5%
②超过500元到2000元的部分为10%
③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为15%
④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为20%
⑤超过2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为25%
⑥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为30%
⑦超过60000至80000元的部分为35%
⑧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为40%
⑨超过100000元的部分为45%
(二)可以根据国家对有关事业单位合理避税的一些规定合理避税
1.由财政拨付经费或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单位:河北省石津灌区王家井管理处,上属: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属于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凡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主管部门转拨事业费,本身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2.河北省石津灌区王家井管理处的全体职工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职工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过分开发放加班补贴达到合理避税
春节将至,不少单位开始给职工发加班补贴。对于这笔不菲的收入,不少单位不知如何缴税,甚至出现了少数“发得多拿得少”的怪现象。这就需要单位会计进行一番税收筹划,为单位职工解疑释惑。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一)工薪所得低于起征点
众所周知,目前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200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年终奖金分开在全年发放。这样一来,工薪所得低于起征点,并且这个差额可令年终奖适用税率下调一个档次的职工,就可少交税。
(二) 年终奖按月分摊交税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上交的税额肯定远远大于年终奖按月分摊交税分开上交的税额,所以我们应该把年终奖按月分摊交税。
例如石津灌区王家井管理处2010年26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2010年人均春灌加班补贴6181元为例,按照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分开发放给单位职工,前三个月每月人均发放1500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十二月份的人均发放1681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也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由此分月发放计算出的人均应纳税额为应为(1500*10%-25)+(1500*10%-25)+(1500*10%-25)+(1681*10%-25)=518.1元;而如果加班补贴6181元,放在一个月发放的话,其所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由此计算出人均应纳税额为6181×20%-375=861.2。这样可以节税343.1元,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三、事业单位的奖金与合理避税
回避“临界点”可巧节税
我多拿了一块钱,怎么竟然要多交两百多块的税?少数职工在拿奖金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从数目上看是自己拿得多,可交完税后拿到手的,竟然比奖金总额低于自己的人还要少。如职工小李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为6001元,其同事小张年终奖为6000元,按以上算法,小李应缴税款为575.1元,而小张只需要缴纳300元的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比小张还要少274.1元。
对此,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的税务专家提醒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在年终奖适用工薪所得税率时,每个级差都是一个“节点”,而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间范围。
税务专家表示,单位在给职工发放年终奖前,要事先做好筹划,避免出现“多发却少拿”以及不同年终奖税后收入却一样等现象,不仅没起到“奖优”的作用,反而造成单位所得税税负增大。可通过先确定实发税后奖金,然后根据公式“倒推”,将其还原成含税收入后再发放年终奖。
四、税收政策的发展以及展望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及计税办法。
关键词: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在新税法环境下,个人所得税支出正在逐年上升,因此员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针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论、原则、基本思路、,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剖析,达到积极纳税,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的目的。
一、对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员工工资、薪酬应支付个人所得税
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体自然人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缴纳税款。对于个人所得税居民负有完全纳税义务,主要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对中国境内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收入、分配形式进行安排、策划,达到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取得税收收益的目的。
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收入、补贴收入、奖金收入、年终奖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由于员工的薪资水平不断上升,尽管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工资、薪金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因此依法纳税,正确开展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是员工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员工应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收筹划原则
(一)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遵守合理、合法性原则
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税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不能与税法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为依据,综合考虑有效税收筹划原则。
(二)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多变性、综合性
在不断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下,整个纳税筹划过程应充分适应国家政策变化,对现有纳税筹划方案及时做出有效调整,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灵活多变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综合个人所有收入、支出项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好税收筹划结构,通过筹划绝对收益,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
三、员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增加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达到平衡收入的目的,在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应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缴费标准,实现最好的减税效果,降低职工税收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部分优惠政策具有时效性,纳税人应关注政策的变化,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利用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款额。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会受多种综合因素的限制,这就要求纳税人对税收筹划适时调整。
(二)对于所得的转换、费用转移、延迟纳税
1.员工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税率,由于个人所得达到一定程度时,较高的税率会使个人税后所得逐步减少,因此,转换个人所得及费用的类型,使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变成为其他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就会使纳税人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将员工的收入,适当转换为差旅费、差旅津贴等形式,不但没有减少员工的纯收入,还可以控制的成本,实现目标双赢;另外,很多税目规定纳税期限,及员工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选择合适的时机纳税,这样即使没有少缴税额,但取得了延迟纳税的时间价值,也是一种不错的纳税筹划方法。
2.在为别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时,为达到规避个税的目的,可以由对方提供福利,使由自已承担的费用转移到对方,即由对方提供交通费、提供住宿等。
3.为职工提高非货币福利,如:交通费、免费午餐、提供宿舍、培训、社会保险等。
(三)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
员工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其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每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次一次性扣除费用来计算税额。当多次取得收入时,允许扣除的费用就会增加,从而影响应纳税额的减少。因此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员工工资薪金的筹划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看出,工资薪金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员工的税收负担也越重,如果员工的收入在两级之间的边缘,可能只差一元,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就会差出很多,给员工带来很大的负担。但是,采取合法的税收筹划,就会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其主要方法有:均衡收入法、次数筹划法。
(二)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
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一般采用支付次数筹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连续性收入以每月收入计算。但实际中,某些行业员工的收入会有阶段性,即某个时期多,某个时期少,这样就会产生收入多时适用税率高,收入少时税率低,甚至有时还不够扣费,形成税收负担重。这样,纳税人要采取纳税筹划,将一个季度的劳务费均摊在一年内支付,使月收入平衡,采用较低税率,以减轻纳税负担。
如:某会计在事务所兼职三个月,年底业务繁忙时得到劳务报酬12000元。如果该会计按实际工期签约,应纳税额计算:月应税额=12000/3*(1-20%)*20%=640元,共纳税额=640*3=1920元。如果该会计在以后一年内分月支付:月应税额=1000*(1-20%)*20%=40元,共纳税额=40*12=480元
(三)员工个税降低税基及适用税率的筹划
员工个人所得税降低税基是通过提高福利来合理避税,如果工资水平超过起征点,可以将超过部分以保险、福利等形式支付,这样就会减少员工的税收负担。
对于员工的年终奖应采用平均发放,来降低员工税负,避免超过税收临界点,使员工税收负担加重。
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但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还可以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转换员工身份等手段合理避税,使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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