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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它们反映了税收制度中的实质,规范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法构成要素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征纳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和税率等。 这些基本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明确了由谁纳税、对什么征税和征收多少税等这些税收中的最基本,构成了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个切实可行的遗产税制度框架,是达到遗产税征收的预期目的关键之一,因此本部分涉及到的问题是遗产税法中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如何正确表述征税客体范围的问题。(2)如何确定征税客体范围。 哪些遗产应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哪些遗产应在扣除之列,如何把握某些特殊形式的遗产(如房屋,文物)等等。(3)如何确定免征额,这是最大的难点。绝大多数学者只是给出某个具体的免征额数值,而支持这个数值的理由却几乎没有涉及到,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这个免征额的数值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是这么一个具体的数值。 而个别涉及的,也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实际统计数据的支持。税率表的确定,与免征额的确定,存在相同的问题。 另外,遗产税纳税人的问题也需要明确,尤其是赠与财产在应纳税额时的排列顺序问题。
针对遗产税课税要素研究中的这些难点和不足,笔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遗产税法有关规定,着重探讨了以下问题:(1)认为在表述征税客体范围时,应以概括法加反列举法为宜;(2)详尽讨论了征税范围,探讨了不计入征税遗产的范围以及扣除项目,并阐述了理由;(3)了确定免征额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确定了免征额的具体数值;同时也给出了确定税率的原则,并提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税率表方案。 总之,本部分试图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立法原则为指导,分别在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免征额和税率等具体课税要素问题上给出一个明确而合理的方案。
(一)纳税主体
由于遗产税是国际性的税种,其纳税人的确定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国际税法的惯例,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一般采取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我国遗产税法,也采用这一原则,先将纳税人首先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再以来源地进一步加以划分,从而确定遗产税税收管辖权。具体到“对遗产和赠与税来源地的确定,一般以遗产或者赠与财产所在地为来源地,由该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1] 因此建议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时在境内、境外的遗产征收遗产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关键词:“卓越计划”;税法课程;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13101
2010年教育部启动实施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而提出的高等教育重大改革计划,旨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理念,培养卓越后备人才。虽然目前财经类专业没有在国家的卓越计划里,但是“卓越计划”的核心理念也同样适用。“卓越计划”就是致力于提升学生在专业领域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而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要素,是能否培养出卓越人才的关键。如何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卓越创新型人才是税法课程教师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1 当前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税法变动频繁,教材更新滞后
教材内容能否跟上时代的步伐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但是,由于我国税收法规的时效性强,政策更新速度快,导致税法教材极易过时,其内容总是滞后于现行法规。例如:2011年国家税收法律中一个很重要的变化,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2000元调至3500元,但为保证在新学期开学前取得课本,高校订书一般是在前一学期下单,因此,在2011年的教学中使用的教材中几乎没有按新的条例来编写。
1.2 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落后
税法课程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方面虽有一定程度的改进,但是在教学方法上基本还是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传授为主的“填鸭式”传授模式。在教学手段上,不少教师还是采用传统的黑板加粉笔,虽然也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还只停留在演示文稿的使用上。因此,单调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使学生的主动性很难调动起来,《税法》成了“睡法”,很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1.3 课程教学重理论、轻实践
税法课程教学一直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动手能力不强。虽然也有一些高校尝试运用各种课堂实践方法,如到校内外实习基地学习、下企业参观考察等,但总体来说受经费、教师个人的责任心等因素的影响,实践教学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1.4 缺乏培养卓越人才的师资队伍
哈佛大学前校长科南特曾深刻指出:“大学的荣誉不在于它的校舍和人数,而在于它一代教师的质量。一个学校要站得住,教师一定要出色。”因此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是“卓越计划”的成功与否的关键。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需要的是具备丰富实战经验的教师,凭借授课教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借助于案例等手段把税法的基本理论融于其中,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税法教师多是毕业后直接任教,相关实践经验缺乏,所以多数流于照本宣科。
2 基于“卓越计划”的税法课程改革
2.1 选择时效性强的教材
在教材选择上应尽量选择近期出版的教材,或者学校组织教师自编教材,将最新税法知识与政策动向及时写入教材,更新教材编写方法,将教学做融于一体的教学理念体现到教材中,建立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材体系,增强教材对学生的指导性,方便学生预习复习,从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教学中,可将注会教材或注税教材作为参考,因为注会和注税教材更新快,时效性强,且有大量的时新案例,对教与学都有一定的帮助。
2.2 创新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
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课程,在教学中教师应注意使用启发性教学。启发式教学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改变教师满堂灌、学生忙于记笔记的传统教学方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知识的传授过程中来,变被动的接受知识为主动的学习知识。比如在讲授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教师可以结合自己收入的纳税情况来举例,提高学生对个人所得税的学习兴趣。在讲授增值税法时,可以通过引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案件,引发学生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探究欲望。另外,在教学中教师可采用板书、多媒体演示、课堂小测试、重点问题课堂讨论等丰富多样的课堂教学模式,能够增强学生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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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上的积极性,大大地提高课堂效率。实践证明,教学手段从单一满堂灌形式向多样化传授方式发展,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2.3 加强实践教学
实施“卓越计划”的目标是克服我国目前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改革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统一,实现学校学习与校外实践的有机结合,真正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能够有机协调地发展,从而培养造就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针对税法课程的特点,教学中可通过以下环节要加大实践教学:首先,加强校内实验实训。按照税收征管的流程,让学生模拟税收征管的实践操作,如模拟纳税申报等实务工作。其次,加强与企业的联系,请企业总会计师、财税基层干部等专业资深人士来学校作各种讲座,以利于学生掌握最新的税法法规政策,追踪最新的税法前沿知识。另外,也可由教师带队让学生到企业实地参观考察,熟悉纳税业务的全部流程,从而克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2.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培养高素质的卓越创新人才,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首先,为了培养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的税法教师,学校可以组织教师报考注册税务师或安排教师下企业从事报税工作,定期参加税务部门安排的培训。另外,教师也可以到企业锻炼,熟练税收实务操作方法,接受前沿最新专业知识培训,不断积累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3 结语
培养卓越创新型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对所有学校而言都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抓住“卓越计划”这一契机,构建能够体现承载学生素质与能力的课程体系,对现有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相应改革,使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得到全面提高,是每一位教师值得深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分离;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8-0140-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严格执行税收制度,体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降低遵守税法的成本和财务核算成本,有必要分析和研究两者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将会计和税法结合起来。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财务会计是通过对企业已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为有关各方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的经济管理活动。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与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税务会计是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是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税务会计对纳税人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必须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和依据,但需对财务会计记录进行合理加工。税务会计的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应交的各种税费,并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调整,做出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最终反映到财务报表和各税种的申报表中。
2.现行的财务会计报告适应了税法的要求,体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事业单位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企业的税务会计处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影响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核算对象和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记录和核算,目的是向企业的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满足各方决策的需要。税务会计反映和核算企业的涉税经济活动,即有关税款的计算、核算、申报与解缴等内容,目的是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纳税信息,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征收税款,同时,通过合理筹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核算依据,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客观地核算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有一定弹性,对某些会计事项,允许会计人员根据客观环境和自身理解,选择会计方法,这往往导致对相同经济业务的核算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而税务会计以税收法规为核算依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金额并做出调整的会计分录,由于税法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对于相同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一致的。
3.核算基础不同
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遵循配比原则,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合理估计收益和费用,将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相配比,反映该期间的经营成果。税务会计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当期应税收入和扣除费用,计算当期应缴纳税费,一般不允许企业对收益和费用进行估计。
4.核算原则不同
一是根据会计准则,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例如,为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对某些经济业务的核算放弃历史成本原则而采用公允价值。而纳税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作支持,因此税务会计恪守历史成本原则。二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会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于某些会计事项需采用主观估计方法,应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且不得高估收益或资产,不得低估损失或负债。而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税务会计不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
5.基本要素不同
财务会计有六个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了反映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对各要素进行详细的分类。税务会计有五个要素,即计税依据、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反映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应税收入、扣除费用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是不同的概念,即税法对于收入、费用的确认范围、时间、标准、方法与会计准则不同。
二、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及协调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同属于会计领域,财务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而税务会计立足宏观层次,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征收税费,二者在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导向不同,且我国的税法很难与财务会计完全融合,因此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的税务会计仍然要采用以分离型为主、混合型为辅的一种税务会计模式。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原因
1.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会计信息使用主体单一,我国采用财税合一型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未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会计信息使用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开始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由于各信息使用主体有着不同的需求,例如:投资者、债权人利用会计信息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政府利用税务信息监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这使得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区别加大,二者相分离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有助于完善中国税制及税收征管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时期,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从不同角度监督经济活动,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相分离,有助于完善中国税制和税收征管,有利于发挥税收征集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运行的双重作用。
3.有助于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保证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企业在遵循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核算、监督作用,提供真实、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适应了不同信息使用主体的需求,但两者的分离会产生一些问题,如:使得征税困难,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增加了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及人员培训成本等。因此,为了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各自目标,在分离的同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与配合,构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良性互动关系。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协调,能使国家税收管理成本降低,从宏观角度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对企业制度和结构进行优化,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
为了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更好地协调,应注意以下方面。
⒈完善税务会计理论构建
改革和完善税制,借鉴国际惯例,使税法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一是应进一步完善税务会计理论,形成符合我国企业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税法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在管理层面上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要相互配合与合作,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让两者在协调中得到良性发展。二是完善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例如,在所得税的处理方面,减少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内容上的不一致,要以所得税制度为基础,保证会计制度与税收人之间的统一。与此同时,放宽应税费用的列支标准,加大纳税扣除,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⒉加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信息方面的沟通
首先,会计通过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来配合税务工作,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纳税,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其次,各相关部门应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和推广税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经济法规,使社会群体树立法律观念,促使人们自觉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并按税收法规对涉税业务进行调整。
⒊统一会计核算基础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税制要素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4-0117-02
1遗产税的基本概念
1.1遗产税的内涵
所谓遗产税,通常含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去世以后,以其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继承税是和遗产税分不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以财产继承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继承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许多国家的遗产税和继承税是互称的,甚至将两者通称为“死亡税”。但是遗产税和继承税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纳税主体就一个;继承税则是对各个财产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课征,纳税主体可能不止一个,甚至是多个。正因为如此,前者可被称为“总遗产税”,后者则可被称为“分遗产税”。
1.2遗产税的税制分类
遗产税税制可按纳税义务人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留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制度,即“先税后分”。此种税制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一般设有起征点,并采用累进税率,其税负水平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
(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也称继承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征税,即在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先将其遗产分配给各个继承人,然后对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征税的制度,即“先分后税”。此种税制以财产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其税负水平的高低与继承人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有关。
(3)总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也称为混合遗产税制,其遗产处理方式为“先税后分再税”。它把对遗产的课税分作两次征收,先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额课征一次继承税。其纳税义务人兼具上述两种税制的纳税人。
此种税制先课征一次遗产税,能从源头上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使国家的遗产税收入得到保证,再根据不同的亲疏关系,对继承人有区别地课征一次继承税,使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落实。但是此种税制有双重征税之嫌,也违反了税收的便利原则。
1.3遗产税的性质
(1)遗产税是一种财产税。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税收可以分为所得税、财产税和流转税。从性质上看,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的课征,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把遗产税归入财产税这一类。
(2)遗产税是一种直接税。根据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负不容易转嫁于他人,而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种;间接税是指税负容易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负税人并不负法定纳税义务的税种。遗产税需要纳税主体直接承担税负,不可转嫁,因此为直接税。
2我国遗产税制的主要税制要素
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形式是税法。“一税一法”,每部税法的具体内容都不同,但是都是由一些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构成,这些要素就是税制构成要素。以下是对我国遗产税开征后的税制构成要素进行的设想。
2.1纳税主体(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人的确定应坚持以便于征管为原则。我国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继承是按照遗嘱继承的,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如果没有按遗嘱继承,而是按法定继承,则法定继承人就是纳税义务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则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存有或实际控制遗产的人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我国在适用总遗产税制的时候,应该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身份参与到遗产税的征收中。
2.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标的物,说明了国家对什么征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为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三类。原则上,我国遗产税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作为课税对象,我国《继承法》第3条就对遗产作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对新出现的财产形式,如不能在原法律条文中明示,就应该出台新的补充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到与时俱进。
2.3扣除项目和起征点
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指依法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财产项目金额。设置扣除项目是出于公平、效率和国情方面的考虑。遗产税的扣除项目通常包括:遗产管理费用、丧葬费用、未清偿的税务及债务扣除、共同居住而不可分割的住房及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等。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后的扣除项目也应包含上述几种。
各国的遗产税起征点各不相同,但都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凸显了促进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就我国而言,设置起征点要慎重考虑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起征额度,以保证社会公平,从而让遗产税的开征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2.4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法定税率主要有三类: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世界上多数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思想意识水平,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也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若开征遗产税,在设定时应使遗产税率略高于个人所得税,过高的话会强化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使其挥霍财产导致社会财富流失;税率也不宜过低,否则将起不到调节作用。
3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3.1个人财产信息难以获得
开征遗产税能够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而通过开征遗产税调节收入的重要前提就是个人财产信息记录真实可靠。目前现行的有关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主体仅限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且仅仅对其合法收入进行监控,对于灰色收入则缺乏有效监管。而对于公民申报财产时,也仅仅是申报其全部收入中的明示收入,而这只是全部收入中的一小部分。虽然我国已实行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该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问题,无法真正有效监控个人资金。
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因此,合理界定遗留财产范围是开征遗产税的关键之一。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合理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因此公民的个人财产状况仍无法准确掌握,这将会严重阻碍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因而有必要尽快完善上述制度。从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监管机制来看,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值得我国参考: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一个个人账号,所有的个人收支,包括纳税,都从这个账号上反映,而且严格限制现金的自由流动,这就能从根本上反映每个公民的个人财产状况,通过这项制度,政府可以有效监控个人财务情况,并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我国可以根据这一制度,结合实际,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公民唯一的纳税号码,明确该号码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细则,使公民的所有收入、经营活动等情况都能计入此账号中,从而系统监控纳税主体的经济情况,获得个人财产信息。
3.2来自遗产税纳税人方面的阻力
遗产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却并不为我国公民所熟知。有相当部分的人认为每个人都需要缴纳遗产税,个人所有遗产都要纳税,因此对开征遗产税有抵触情绪,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个人生前努力工作积累的财富,不光是为了改善个人生活,更是为了留给后代,因此难以理解和接受遗产税。遗产税有较高的起征点,因此其适用人群将只占我国总人口的一小部分,但是遗产税能否顺利开征则取决于绝大多数公民的态度。
为了使遗产税能在我国顺利开征,政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大遗产税的舆论宣传,以消除我国公民对遗产税的认识误区,为遗产税的开征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大众媒体来普及遗产税知识,让公众对遗产税制度的功能有充分的了解,明白开征遗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进而使遗产税制度获得全社会的认同,最终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其次,加强对税法的宣传,强化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可借鉴国外做法,构建奖惩分明的纳税机制,采取激励措施,使人们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并逐步建立税收信用评级体系,将公民纳税表现与个人工作升迁、银行贷款等其他社会活动相联系,从而对纳税人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为遗产税开征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高培勇.公共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彭腾.论我国的遗产税缺失[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3).
摘要:文章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国际化的要求出发,针对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存在的制度化思维、职业道德异化等问题,提出了完善会计制度、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等思路。
一、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存在的若干问题
会计是环境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会计信息需求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会计模式。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对会计的基本要求是: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的会计核算标准同国际会计惯例保持协调,以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财务会计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信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要求会计能够及时地为风险识别和控制提供信息。这一切都需要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作后盾,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会计教育观念陈旧,会计人员道德决策能力不足,会计信息失真之势却愈演愈烈。
1.会计规范“准则化”和会计思维“制度化”的反差。尽管各国经济环境不同,会计规范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如美国的会计准则,法国的会计计划(会计制度)等。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协调各自的会计核算标准,以会计准则为基调的会计国际化趋势非常明显。如欧盟成立后法国也在改变自己的会计立场,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再如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日本和韩国或迫于美国的压力,或出于加强同国际经济组织合作的需要,先后改组了会计准则机构,在会计准则制定上尽可能地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会计国际化不但要有一套和国际会计惯例协调一致的会计准则,而且要有与会计准则相适应的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会计从业人员。尽管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在技术层面,准则又不同于制度,它侧重于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原则,需要职业判断;而制度则侧重规范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勿需职业判断。葛家澍教授对此解释得很清楚:“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其旨在解决交易事项发生后,何种项目,应作为何种要素,应当在何时加以记录和报告,因此,确认是一种职业判断。计量面临着和确认同样的职业判断问题,即如何选择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称作会计决策,而记录和报告则是把决策付诸实践的过程。”站在准则的角度,确认关系到经济事项的会计归属,计量关系到会计要素的属性,必须在准则中予以明确,经济事项归属和计量属性明确后,记录和报告则是顺理成章的,勿需再作具体规范,这一思想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思维习惯是不谋而合的。而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形式,会计人员养成了“逆来顺受”的被动式思维习惯,不善于独立进行会计判断。我国当前以会计准则指导的“双轨制”会计规范形式,既考虑了会计国际化的需要,又照顾了会计人员这一思维习惯。由此可见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以及我国会计国际化的任重道远。值得一提的是,税法在我国会计人员制度化思维形成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容低估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职能合一,再加上会计学教科书常常以税法之规定作为会计分录示例,相当部分的会计人员对财务会计同税务会计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如在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不问应收账款的质量,一律按照“5‰”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很好的例证。殊不知,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如果也像税法一样,对诸如“坏账准备”规定一个具体的提取比例的话,是有悖于其对会计核算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基本精神。
2.会计信息的公共性与会计职业道德“异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决策有用学观”逐渐取代“受托责任观”成为一种主流的会计观念。出于为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直在致力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但会计信息失真之势却愈演愈烈。会计信息失真不外乎有两种类型,一是制度性失真,即“选择会计政策”而造成;二是非制度性失真即由会计造假,或对会计政策误解或适用不当造成。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管是制度性失真还是非制度性失真,都同会计判断,尤其是和道德判断相关。因为在会计准则或制度规范下的会计信息不是抽象的数字,在这些数字背后代表的是不同的经济利益,即具有经济后果,受托者常常通过歪曲会计信息而谋利。在委托关系中,“会计人”表面上是受雇于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实则受托于企业外部的所有者。委托人之所以要通过企业管理当局雇用会计人员,是考核受托人“受托责任”的需要,更是其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利用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需要。但“会计人”常常屈从于管理当局的压力,甚至和管理当局合谋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会计信息由“公共产品”演变成了私人谋利的工具。因此,不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判断能力,企业的经营目标则难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也难以健康发展。
3.会计业职业判断能力不适应会计职业环境的变化。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能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取决于会计人员对其收益的判断。当然,在现有会计准则和制度规范下,无形资产是以其交易的“历史成本”予以确认的,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确认实际上是不需要职业判断的。但是,无形资产的“再确认”,即对无形资产价值在期末会计报告中的重新表述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已贬损而不提“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已无收益能力而不注销,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会计人员没有能力对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既为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又加大了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基于会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中枢,其信息量通常占整个企业全部信息量的70%以上,使得会计职业判断与企业经营成败息息相关。199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会计学会(AAA)及管理会计师协会(IMA)等赞助成立的“全国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NCFFR)下属的专门研究内部控制问题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开创性的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概念,并将风险评估列为内部控制的五项基本要素之一。随后,世界各国会计或审计职业组织纷纷仿效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制定各自的内部控制规范或审计标准。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出于操作上的可行性以及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考虑,没有采纳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从总体上看,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还不具备为企业内部提供完整的决策信息的能力。
二、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几条思路
1.更新会计教育理念,强化道德决策能力培养。会计教育也要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创新人才。根据会计学科的特点,具有创新能力的会计人才,可以具体表达为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投资者的成熟,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已经显现出来。会计国际化需要会计教育理念的国际化,目前我国会计规范是以准则形式为导向的,所以会计教育也应顺应这一变化,改变按会计制度安排教材内容的体例和孤立的会计分录示例的形式,借助教学案例把会计理念、教育思想、会计判断的过程完整的表达出来。“会计人”既听命于管理当局,又受制于委托人的双重身份,常常把自己置于各种利益纷争的漩涡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没有良好的道德决策能力是不行的。正如美国会计学会(AAA)所倡导的:会计教育不但要传授必须的技巧和知识,而且要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道德往往比技巧和知识更重要,特别是在遇到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惟有道德决策能力才能发挥作用。有鉴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大都以成文的形式,来制定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学教材应当充实职业道德内容,通过职业道德案例,传播现代会计理念,唤起会计职业界道德意识的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