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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现状与问题
城乡结合部是土地交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具有隐形交易、非法交易量大、交易秩序混乱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土地交易形式多、数量大,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等几方面。
(一)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
(二)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
(三)土地交易形式多样,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现状是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自发扩展、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不清、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一)工业化、城市化带动了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外部推动力
工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需要相应规模的土地作支撑。城乡结合部是受城市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冲击最大的地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的外移,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对生产经营、生活场所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发展,加大了建设用地的需求,使城镇向外扩张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城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建设用地需求。这些快速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迅速涌入城乡结合部,致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其用地特征呈现出:农业用地不断减少和非农建设用地快速增加,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于用地者而言,在城乡结合部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成本远远低于城区,带动了用地需求;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而言,转让、出租土地、房屋获取的经济收益又远远高于农业收入,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往往乐于把农用土地私自转为建设用地或建房出售、出租,牟取高额回报。同时,外来人口蜂拥而至,价格低廉的私宅成了他们的安居所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私宅租赁有愈演愈烈。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权益不清、多头代表,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违法交易和隐形交易的内因
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设置不完整、权利内容不全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权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清,致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不清,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与权益不明,从根本上限制了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按照新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存在三类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属并不明确、清晰。由于任何一个农民都不是所有者,而集体经济组织并无专门机构也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村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就成为抽象的、空虚的概念。由于具体的土地所有人事实上很难落实,集体土地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集体土地的收益应如何分配?集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等权利与责任如何体现?"集体"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如何处罚?村长、村委能否代表集体土地的权益、产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如何保障和体现?村民个体对土地的权益如何确认?正是这些基本的问题没有得到明确,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多头"所有者代表,村书记、村长认为自己是代表,处置村集体土地理所当然,村民个人认为就是自己的土地,其他人管不着,甚至部分土地使用者认为自己用的地就是自己的。这种"多头"代表,又都不代表的状况,驱动利益各方私自建设、私自处置、隐形交易、违法交易,牟取私利。
(三)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产生城乡结合部土地问题的直接动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营行为首先考虑到的步是经济利益问题。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种水稻到种菜,由种菜到建大量厂房、私宅,集体土地由合法到违法利用等,可以说根源就在于土地收益在其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地租的作用。农用土地收益除上交国家农业税外,农民实得收益较低,而非农用途收益远远高于农业用途收益,比较利益促使农民从心理上愿意变农地为非农地。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仅靠镇级人民财政收入或有限的国有土地收益返还,完善镇现状用地的市政及公共设施,镇能级政府有相当大的困难。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是根据年产值核算,补偿标准低,而不是按价补偿,农民不愿意国家征地,因此,乡镇政府一方面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工业,招商收资,从而通过增加税收、劳动力管理费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隐形交易采取默认和纵恿,从而加剧了集体隐形市场的大量存在和违法用地的形成。
(四)政策不明,管理薄弱,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和隐形交易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及具体操作来说,已相对比较详尽和完善,但对于城乡结合部用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导,管理力度十分薄弱。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并未对农民房屋出售、出租的范围和宅基地的土地权利性质作出明确地界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如何流转,破产、兼并除外的该如何处理又缺乏明确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欠缺或不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农户等各方违法用地、隐形交易、违法交易提供了借口;而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管理依据,往往采用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城乡结合部恰恰成了管理的或灰色地带,进一步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
三、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耕地保护国策得以法制化,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各地开始注重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的调整和管理,以此解决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各地在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上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开展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和流转试点。杭州市以"两进"推进"一化",即"农户进公寓小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取消农民个人建房,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统一建住宅小区,城市用地范围外则取消单家独院建房,实行多家集中联建),"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推进城乡结合部城市化进程".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县城镇及省以上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依法流转。湖州市结合乡镇企业转制,在明晰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前提下,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唐山市和秦皇岛市对"城中村"改造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户和开发商三方面自愿组合,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按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
强化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市场公开。杭州市对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划拨地入市实施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探讨将政府收购储备范围扩展到城市内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广东、江苏等地设立了有形土地市场,要求包括城乡结合部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进场公开挂牌交易,规范市场。
探讨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转化。浙江省对部分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主动申请、所有者同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苏州市、杭州市等地探讨了调整现行征地补偿办法,采用按价征购的办法转为国有。
上述这些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根本出路是:在严格实行用途管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和土地权益(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制订相应的政策,明确管理者、所有者和用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开展市地整理和市地置换,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易主(改变所有者、使用者)、易位(改变位置、置换)、易用(改变用途),解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一)完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圈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跨过或绕过城乡结合部向外盲目扩张。运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并采用经济手段和政策调控措施,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鼓励用地者利用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
(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明晰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
加强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益,加快土地登记进度,通过确权和土地登记,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土地界限,集体建设用地要明确土地所有者主体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者,同时结合土地证书年检,保持城乡结合部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
(三)制度创新,鼓励流转,规范管理。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分别制订政策,规范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和相邻农区的结合部,横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即城乡结合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分为"圈内""圈外"两部分。这两部分的土地利用方向是不一样的,"圈内"土地主要是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圈外"土地主要是作为农用土地及少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必须区分"圈内""圈外",制订不同的利用政策和管理对策:
1、对于城乡结合部属于"圈内"的部分,其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必须有利于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化,即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第一,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地区,取消农户个人建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建设新占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推行农户进住宅小区和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即:"圈内" 农户申请新建住宅的,一律不再批准农户建住宅,一律进居住小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宅基地指标可折为相应的价款抵扣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圈内"乡镇企业建设需要增加建设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使用国有土地,并在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用地),则应制订相应政策和措施,结合市地整理、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采用"转权让利"的办法,鼓励其转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依法流转。其中,存量农民住宅用地可结合市地整理,由开发商、所有者、使用者三方面自由组合进行城中村改造,建商住小区,政府在出让金收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可以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招标建设,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建现代化小区,建设中各项规费按农村宅基地标准执行,农户原宅基地和农房折换为相应的价款,以调产权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土地相应转为国有土地,农户以调产权方式取得或以成本价方式购买的小区房屋产权归农户所有,允许出租,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对于"圈内" 已有乡镇企业,鼓励其向工业小区转移,符合规划的,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自愿、所有者同意的,报经政府批准,也可转为(或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流转。
2、对于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即"圈外"土地,在土地利用上,要保证以农用地和少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导,即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第一,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停止圈外城乡结合部农户单家独院式分散建房,实行多户连片的集中式建房;乡镇企业建设需要新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建设或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圈外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应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权利性质的情况下流转,即"保权让利促流转".具体而言,现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或建新拆旧等方式,迁村并点,向城镇和中心村或工业园区集中,建新拆旧中需要短期增加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经批准可以给予一定的周转指标,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农户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原住宅符合规划的,允许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户。对于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在明确所有者主体的前提下,所有者可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让渡、租赁或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类似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在使用年期内,使用者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收益主要归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不适用于举办娱乐或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流转的最高年限不得突破国有土地的最高年限。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城乡结合部非法土地交易和隐形土地交易大量存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配套制度:
1、积极设立公开的土地市场,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交易提供公开挂牌交易的场所,以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行为;
2、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扩大到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
3、建立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信息公布制度,为使用者、投资者提供现势土地登记信息和土地市场信息资料;
4、完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土地证书查验的重点地区是城乡结合部,重点查验各类非法交易、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当前急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1、尽快研究明确集体土地权益,并结合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证书查验,摸清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现状,对非法用地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清理,明确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总结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经验,抓紧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
崔岩介绍说,沈阳局按照总督察的统一部署,进行了东北三省一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情况的调研、专项督察和“两类园区”的情况调查,形成了系统全面的调研报告。同时,重点出击,先后对九个县市进行了实地巡查,对查到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了核实认定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如对大连市、哈尔滨松北区存在的违规用地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对鞍山市违规设立园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核实认定。应当说,时间虽短,土地督察工作的震慑力与工作效果,已经开始显现。
从国土资源部科技司到沈阳局,虽然才开展工作三个月,但崔岩对当地土地管理的总体形势已经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他说,东北三省市土地管理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保护和保障的矛盾依然突出,总体形势喜忧参半。
喜的是,中央实行最严厉的耕地保护政策,尤其是国家土地总督察制度的建立,已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都进一步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大了耕地保护的力度。今年上半年东三省土地平均下降了31.7%,来人上访下降了6%,吉林省下降了25%,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措施,已经有了显著成效。
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积累和融资困难。旅游企业的发展资金积累较为缓慢。旅行社是微利行业,酒店投资量大、成本高、回收期长,景区与酒店基本相同。有的企业发展几十年规模仍然有限,资金的原始积累过程较长,旅游企业普遍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融资困难主要体现在,第一,旅行社、旅游商品企业、旅游汽车公司等非资源经营性企业多为中小规模,固定资产小,缺少高附加值的抵押财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规定的条件,申请贷款困难;第二,酒店、景区等资源经营性企业难以将资源资本化,金融部门只规定将景区门票作为质押条件,而不将旅游资源价值作为申请贷款抵押的条件,使得企业申请贷款渠道窄;第三,很多景区仍然是行政管理,政企未分,产权不明,限制了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直接融资;第四,农家乐(包括民居接待点)的企业身份不明确,金融部门没有出台农家乐担保、贷款优惠的具体政策,大多数农家乐经营户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持续发展能力受到限制。
(二)旅游项目用地困难。一是缺乏旅游用地专项支持政策,《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旅游用地的范畴、定义及类型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对旅游项目用地及旅游投资建设用地优惠等政策的具体规定;二是绝大部分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于旅游用地规定不明确,旅游用地规划没有真正与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地结合起来,可变性较大,操作性不强,很多旅游项目用地指标不足,往往只能通过置换集体用地来满足,供需矛盾突出;三是农家乐、乡村酒店等乡村旅游用地多采用租赁方式,办不了“两证”,使得业主很难大规模投入,限制了乡村旅游的提档升级,同时多为当地村民经营,有较大资金实力的外来投资者很难介入,土地紧张和流转规模小、难度大及“差别”待遇等因素制约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壮大;四是旅游业对环境要求高、用地规模大,且没有优惠政策,旅游用地成本高于工业用地,增大了投资商的成本,项目招商困难;五是各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旅游用地审批程序繁琐、部分旅游景区和度假村等旅游用地不合理或实际开发不到位等土地浪费现象和旅游用地产权不明确等问题。
(三)员工队伍不稳定和素质呈下降趋势。首先,长期的价格竞争和成本压力,使得旅游企业无力负担较高的员工薪酬,宣传引导不够和社会评价不高,员工职业自豪感和忠诚度下降,事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减弱,导致旅游的行业员工流失率较高、流动速度快、初次就业比例高,员工队伍素质呈下降趋势。此外,旅游高等教育脱离行业需求,职业教育的技能培养滞后,难以为旅游业输送合格的人才。
(四)认识方面存在的不足。很多人认为“旅游就是吃喝玩乐”,对旅游产业改善国民经济结构、增进国民福利、提升城市形象和改善城市人居条件的战略性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很多地方缺乏对旅游产业发展的主动思考和系统规划,旅游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较为困难,还导致了政府和企事业组织等难以保障公民的旅游福利,影响旅游的公开采购。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农民权益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考察
近年来,随着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土地抛荒率日渐提高。在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需求下,土地流转市场渐次繁荣起来。但在流转实践中存在诸多隐患,农民权益受损严重。
首先,土地流转市场混乱。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有法乱依的现象,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流转程序、流转形式等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因没有统一的程序可以遵循,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书面流转合同的内容不规范的现象较为严重,合同签订后的后续工作不到位。流转形式的不规范,导致流转周期短、规模小,稳定性低,难于形成规模化经营,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不适应。其次,土地流转纠纷居高不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村委会滥用转让同意权,干预土地流转,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有时甚至会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情况普遍发生,流转矛盾难以调和。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因法律依据不明确,土地纠纷的处理效果不理想,有的案件甚至不能解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农村土地市场的稳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乱象的归因分析
农民土地权益流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着直接的关联。准确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乱象产生的原因,是完善土地流转体系的前提。
其一,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滞后于实践的需要。现行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较为原则、简单,对于“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土地流转信托”等新型流转类型没有做出规定。对流转的主体资格、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以及各种流转形式的具体程序、操作方式、利益分配等问题规定不明。立法的缺失导致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操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大大增加了农民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权益的难度。其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不明确。农民土地权益是否真正完整,农民能否清楚地依靠这份权利获得收益,关键在于农民与集体的认识是否到位,能否有效行使流转权利。对于转包权,大多数农民都明确了自己对这项权利的拥有,认为自己有权转包的达到了94.3%,但仍有4.8%的农民不确定或否定了自己的这项权利。而对于转让权,农民的认识更不清晰,差异性也很大,48.6%的农民认为有权转让,但51.4%的农民则抱着不确定或否定的态度 。正因农民对自身拥有的土地权利的范围不明确,维权意识缺乏,维权途径不明,造成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大量流失。其三,市场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化程度低、行政干预过多是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扭曲的重要原因。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表现在自发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充分,另一方面表现为集体推动型农村土地流转中集体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农业比较收益的低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竞争性并不强,竞争机制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农民土地权益大量流失。
三、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系的设想
(一)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
修改现行土地流转立法,取消转让需经村委会同意的规定,放宽受让主体的资格限制,规范流转形式。“解决了转让的法律障碍问题,入股、抵押、继承和赠与的厘清就可水到渠成” 。此外,应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建立土地流转经营登记发证制度,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适用登记生效主义。权利登记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的确权登记是最为薄弱的,尽快完善登记制度才能确保流转规范有序,有效维护流转双方权益。
(二)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自由
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必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严格贯彻农民自愿的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任何组织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为此,应严格规范政府和集体的行为,坚决反对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地位的替代。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该强化流转服务意识,鼓励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
1.助推市场中介机制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机制的构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建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为流转提供充足的信息;其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系统。公开流转市场的建立有利于集中地块实现规模交易,同时交易的公开化有利于对流转的监管;其三,建立有效的委托机构,为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其四,建立必要的金融服务体系,如农村土地投资公司、农村土地保险公司等。以解决种田能手的资金问题,和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还应建立并完善流转纠纷处理机制。
2.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场机制固然对土地流转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政府完全放任不管,则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所以政府应在宏观调控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政府不应成为整个流转市场的主导力量和推动力量,而只能起一种引导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对上地流转合同的规范化、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要多下工夫 。总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应保证流转主体的自,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的必须。目前,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健全、管理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农民土地权益隐性和显性流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以及权利范围的不明晰是造成农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主要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适度推进农地流转,以实现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不仅能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还能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诩《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大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我行我素”多年的小产权房,还在“顽强”挑战着当前中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面对小产权房日渐庞大的建设规模,是全面清退小产权房、维护现行律法威严,还是在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承认既成事实、给小产权一条合理出路?这成为2012年国土资源系统“两难”抉择之一。
今年全国两会前后,包括部长徐绍史在内的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曾数次表态:2012年将选择部分乱象突出城市,对小产权房进行试点清理,为下一步大规模全面清理做政策准备。
与以往历年口头表态有所不同,这次对小产权房的清理有望进入具体操作环节。据悉,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4部委联合草拟的小产权房初步清理整治政策方案,日前已经上报。
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该方案侧重“对新发现的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依法查处”,具体说如“占用耕地的、尚未销售的、新建续建的小产权房项目”。这位内部人士还表示,由于方案尚处征求意见阶段,对于相对棘手的“已售存量小产权房”,还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治理意见。
失控的小产权房
针对今年小产权房的清理行动,此前有媒体报道说,北京、重庆、郑州和海口等城市或将被纳入首批小产权房试点清理范畴。但该说法并未得到国土资源部证实。“具体试点名单目前尚未确定”。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了解到,上述几座城市的小产权房问题较为突出。业内人士估算,北京市目前小产权房数量约占整个房地产市场的20%左右,涉及近30万户家庭,主要分布在通州、顺义、怀柔、昌平和密云等郊区县。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太玉园项目据称是“全国最大小产权房社区”,目前已建成144栋小产权楼房,总占地面积约2000亩,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产权房卖给了城区居民。
郑州市近年来面临大规模城中村改造,而土地确权及规划变性工作相对滞后,以致私搭滥建小产权房问题失控。当地业内传得最有“爆炸性”的说法是“在售商品房中就有相当比例是小产权”。
海口则是旅游度假区,在海南国际旅游岛规划获批后,一路上涨的房价给小产权房提供了市场。据海南省住建厅2010年底统计资料显示,海口违建小产权房有11.5万平方米。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近年来,伴随城镇住房价格的飙升,农村与城市之间土地价差迅速拉大,平均价格仅为正规商品房一半甚至更低的小产权房,备受城市购房者青睐。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旗下REICO工作室的报告显示,“十一五”期间(1995~2010),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到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
2010年,北京、上海等部分房价上涨过快的大城市开始实行住房限购政策。众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再度盯住郊区,小产权房迎来新一轮增长。据上述报告统计,当年全国约竣工8345万平方米小产权房,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9.6%。
小产权房失控,一方面,凸显出维护当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变得愈发艰难;另一方面,则对土地执法环节的薄弱性敲响了警钟。2011年9月2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土资源部考察时,曾对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接收、调查处理工作多有询问。
综上因素,国土资源部终于下定决心,对小产权问题重拳出击。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场“山雨欲来”的小产权房清理风暴,实质上更像是一场维护现行《土地管理法》权威性的“”。
治理违建新思路
3月1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的小产权房清理将依据两项重要原则:一是严格防范小产权房继续蔓延,二是严格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
这两项“纲领性”原则透出怎样的决策信号?一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国土资源部内部专家对此的解读是:止住小产权房扩建风潮是这次清理行动的重点任务;同时,“保护农民正当利益”则表明国土部在处理小产权房“历史遗留问题”上的审慎态度。
此前一项未经证实的官方估算是,全国目前小产权房存量已达66亿平方米。对规模如此庞大的存量小产权房如何“清理”,无疑将涉及万千城镇家庭的切身利益。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认为,要研究小产权房问题,“就不能仅从占了便宜的部分城里人角度出发”。他建议记者“去问问普通的、真正的农民对小产权房问题的看法,而不是出卖了农民利益的个别村领导”。
据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在小产权房建设中,获利最大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和农村基层政府、乃至一些村干部,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个人则获利有限。
以“全国最大的小产权房社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的太玉园小区为例,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按照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估算,其村委会的建房收益接近10亿元,而投资商的收益则接近20亿元。
村委会和开发商的建房收益还不止销售小产权房。太玉园小区还有为数众多的商铺对外出租。这些商铺的租金再加上后来兴建的车库,以及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的中介、“过户”费用,也是一本只有内部人才清楚的账。
当地农民具体从小产权房建设中分得多少?一位住在太玉园西区的村民告诉记者,其原来居住的平房宅基地面积约为240平方米,改造后大约可建336平方米的小产权房,而他实际得到的补偿面积为90多平方米。
村民还能获得部分粮食补贴和养老金。经过几次调整,如今张湾村粮食补贴的标准是45岁以下的村民每人每年2500元,养老金的标准是45岁~64岁村民每人每年9600元,65岁以上村民每人每年12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分红了。
此前媒体曾报道,通州区张湾村党支部书记刘国利,将太玉园的大部分生意,包括建材、施工等业务交给其亲人来承接。张湾村村民也曾就“大量的集体资产去向不明”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有业内专家认为,徐绍史强调清理小产权房与保护农民正当利益一并进行,或许意味着这次清理也将部分触及农村基层廉政问题。
两会期间,徐绍史还强调,今年对小产权房的清理要“一手抓调查研究清理试点,一手抓执法检查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现象蔓延”。这意味着,对执法环节进行检查、督察,也将成为此次小产权房治理的题中之意。
国土资源部内部专家表示,近年来清理小产权房行动多由国土部执法局牵头,往往收效甚微,根源在于,土地执法部门“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这位专家建议,清理小产权问题,当重用国土督察系统,从严查执法不力开始。
倒逼
记者观察发现,近年来学术界支持小产权房部分合法化、适当转正的声音日渐集中。
长期关注农村问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党国英认为,小产权房的处理要秉持“承认现实”的精神,既要考虑到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兼顾老百姓利益。
对于存量小产权房的处置,党国英建议:第一步可以给小产权房发使用证。今后推行房产税,使用证可作为纳税的依据,以限制小产权房的投机;第二步可以在明确增值利益如何分配的前提下,依据一定细则,把使用证换成正规的大产权房产证。
参与起草《住房保障法》的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则建议,小产权房的清理首先要看用地是否踩“红线”、规划和施工有没有报批、是否符合国家对建筑质量的要求;如果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上的,可以通过补办规划许可等各种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合理的方式让其“有代价地转正合法化”。此外,如果容积率、户型、房屋面积等符合保障房标准,政府可采取收购的方式转为保障房。
以收编为保障房的方式,对部分未占用耕地的已建小产权房进行合法化登记确权,成为众多专家的共同建议。同时,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也大都被专家们认为是彻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治本之策。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生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符启林甚至提出一项更为“激进”的建议: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合并成一个部门,“房地不分家”,便于今后的严格执法。并且在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出台后,国家应该过渡到制定一部最主要的法律――国家土地征收法,把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归结到一块,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
还有专家认为,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精神,应当允许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继续建设房屋并对外销售,且不应该将它们再称之为“小产权房”。“城乡统筹应该是双向的城市化,既要允许农民进城,又要允许城市人下乡。在一个空间经济的情况下,城乡统筹建设意味着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土地、劳动、服务、产品、资本等五大资源自由流通。”
诸多迹象表明,这次小产权房清理行动如若落实,将会对整个房地产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此前曾有媒体报道说,南方一些地区,如广东、浙江一带,近年来有大量游资、热钱豪赌小产权房转正,资金规模以百亿元计。
小产权房治理会不会对商品房市场也产生连带影响?《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也进行了调研。目前来看,商品房房价因为房地产宏观调控处于下行状态,小产权房的清理消息暂时并未对商品房的房价波动产生影响。
首创集团董事长刘晓光认为,如果国家严格小产权房清理,合法的权力会受到保护,将更能体现商品房的价值,因此将会对商品房的价格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