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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olicy of "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has been fully implemented all over China from May 1st. Building industry is one of the key industries of the reform. 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building industry, the reform will face many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tax treatment methods of building industry after the reform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view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reform,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help for tax administr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
Key words: industry;"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tax treatment;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4-0037-02
0 引言
建筑业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其特殊性就在于建筑行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具有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建筑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后建筑业首先要解决税务处理及增值税的计算与纳税申报,为了促进建筑行业更好的发展,建筑企业要利用“营改增”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税务管理体制,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下面以甲建筑工程公司分析如下。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太阳公司倘或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贝勒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3)承接乙公司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9)甲公司取得金工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1.1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纳税人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甲公司由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或征收率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营业额交3%的增值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下就不需要交税,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上,要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1.3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按营业额或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缴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进行工程造价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为此,建筑业的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应作如下调整: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或者,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其中,3%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前工程造价为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期初未抵余额
2.1.1 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①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②建筑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业务(1):销项税额=11100÷(1+11%)×11%=1100万元;业务(9):工程质量优质奖的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2.1.2 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业务(4):进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业务(5):进项税额=85万元,业务(6):进项税额=22万元。业务(7):进项税额=17万元。业务(9):运费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2.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业务(2)是清包工方式,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1030÷(1+3%)×3%=30万元。业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是建筑工程老项目,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2060÷(1+3%)×3%=60万元。业务(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业务(8)是甲供工程,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3090÷(1+3%)×3%=90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100+22=1122万元,进项税额=170+85+22+17+11=30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22-305+17=834万元。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30+60+90=180万元。③甲建筑公司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834+180=1014万元。
3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实施营改增后,虽然建筑行业所纳税的税种减少,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但是所纳增值税的税率却被提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一定会减少,因此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整体收益,就应当实行纳税筹划。如上例,假设甲建筑公司购进的货物都不能抵扣,则应纳增值税=1100+22+17+180=1319万元,增加税负=1319-1014=305万元。
3.1 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
3.1.1 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进行税负转嫁
①原材料专用发票:砖块钢材玻璃混凝土。17%专用发票,越多越好,可以在180天认证抵扣;原材料中沙子等很难取得专用发票,尽量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②劳务外包发票;要考虑开具成本。没发票,人工成本无法入账,除非可以进行劳务外包,如果可以拿到相关的专用发票,还可以解决一部分进项税的问题,目前来说没有相关的发票入账,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如业务(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
3.1.2 建筑企业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建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在实施营改增以前,建筑行业所要缴纳的税款大部分都是营业税,若是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即拥有专门用于自身开展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话,就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缴纳的增值税,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如业务(4)购进工程物资。
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条件成立子公司,专门负责机器设备的租赁、材料采购等工作,并以租赁的方式向项目组提供设备,而项目组本身也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另外,由于子公司发生的大额采购也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并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3.2 转嫁给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
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就能够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对方的进项票不多,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理论上提价范围7.8%-11%,提价11%客户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格,11%的好处完全由建设单位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相当于对方出钱买票抵,如果对方进项多的话可能有难度。如业务(8)和(9)。
目前建筑业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人工费用占比高、采购市场不规范等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为此,“营改增”后建筑业要加强税务管理,通过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从而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贺代将.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形势及应对策略分析[J].经济师,2013(01).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 误区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变化迅速的市场中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当今时代,企业不仅拥有更多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为了使企业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并获得长远发展,我国企业必须不断地寻求收益增加的方法并努力缩减成本开支。纳税义务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其中纳税负担成为企业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控制企业的纳税成本,企业管理者就必须要重视纳税筹划的问题,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理论知识,避免进入纳税筹划误区,从而为企业节省更多的成本开支,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成长。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
(一)纳税筹划与偷逃税行为概念混淆
纳税筹划与偷逃税行为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纳税筹划的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其大意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行为开展的事先的安排,最后纳税方案的选择符合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因此,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合理的避税行为。纳税筹划行为属于企业的权利,其行为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总之,合理避税的纳税筹划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用合法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不仅满足税收立法的规定,又契合税收立法意图。而偷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违法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非法手段藏匿财产的行为,以至于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由此可见,二者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违法性。
(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尽可能的少纳税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仅仅追求税负最小化的纳税筹划方案会使得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忽略了长远发展战略。因此,纳税筹划的目标不是缴税最少,而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比如以企业选择何种筹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来分析,选择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在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进而提高了企业的纳税负担。而在发行债券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纳税筹划工作归属认识不清
很多企业员工认为纳税筹划属于会计人员的工作,企业的财务或者会计部门是处理一切涉税问题的主体,纳税筹划工作与其他部门无关,这是对纳税筹划主体的认识误区。财务人员记录经济业务产生的整个过程,其基本工作体现了事后反映。企业税收缴纳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因此,纳税筹划体现了事前的设置。当企业的经济业务或往来发生后,已成为事实的交易产生的纳税结果则已经确定,财务部门对税务问题再重新调整则不现实。使用事后的调整,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纳税方面的问题,反而会增加纳税筹划的法律风险。比如很多企业的销售部门只是凭着以往的经验去签订合同,不清楚合同条款内容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若依靠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设计合同,则法律顾问不清楚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只能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制定销售合同,不能融入纳税筹划的概念。
(四)忽略纳税筹划隐性成本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然产生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纳税筹划的显性成本是纳税主体在选择和实行税收筹划方案时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培训费、咨询费等,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能够直接辨别。纳税筹划的隐性成本是指纳税主体由于选用了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或机会成本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隐性成本中的机会成本难于衡量,不能精确计算,所以在纳税筹划管理中遭到忽视。
(五)纳税筹划方案考虑不全面
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只考虑收入增加而不考虑税负的增加。一般情况下,收人增加与税负增加是成正比例增长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收入增加,税负可能涨幅更多,这时候合理选择纳税筹划显得非常重要。很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都希望能够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这不仅体现了企业实力,还会因为增值税发票的因素而开发更多的客户,促进销售收入的增加。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发展有利,即有些企业随着收入的增加,税负可能增加更多。比如某新型高科技技术生产企业,其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成本却很低。当销售额增涨很快,满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但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现,该企业外购原料少,以至于增值税进项发票较少,而销售额却很大,以至于企业增值税税负达到了10%的水平。
二、化解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一)正确理解纳税筹划行为
企业管理者应当认识到纳税筹划行为与偷逃税行为之间的差别,纳税筹划行为是合法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企业管理者应当坚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从企业角度分析,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负直接影响企业的留存收益和利润分配。因此,企业开展纳税筹划能够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壮大企业的实力和规模,在企业内部开展纳税筹划已经成为控制企业成本的必然趋势。
(二)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目的
企业实行纳税筹划的行为不能只满足减轻纳税负担、控制成本、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纳税筹划的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企业价值和长远发展规划,在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和战略目标的情况下,采取合法的措施开展纳税筹划,从而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控制纳税成本,实行纳税筹划管理,进一步推动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具有正确的纳税筹划目的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才能最大化的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动力,否则不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案不仅不能为企业造福,甚至会损害企业长远的经济利益。
(三)纳税筹划需要各个部门参与
从上文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中可以发现,纳税筹划不仅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参与,还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协调与沟通,使得纳税筹划方案既合法,又具有实践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比如关于企业销售合同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和税收政策。税法中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企业在取得收入后,企业要分别如实记账,并按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不分别核算的,企业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销售合同制定中,企业应当对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详细的划分,分别制定销售合同,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工作,更需要企业其他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指导。企业的各个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要把纳税筹划的理念传达到基层员工,以便于得到员工的配合与支持,从基础上为纳税筹划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重视纳税筹划的隐性成本
纳税筹划不仅会产生显性成本也会产生隐性成本,如果不把隐性成本纳入考虑范围,则制定或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则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比如近年来,很多企业尝试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为了防止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督与检查。企业为了应对税务监管而付出的成本属于隐性成本,如果不考虑隐性成本,则直接采用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控制税负,将会使得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面临持续经营风险。
(五)考虑综合因素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由上文分析发现,当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考虑不全面时,将会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纳税负担。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企业的业务特征,综合多种因素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比如案例当中的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应当事前测算两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不能一味的追求一般纳税人资格,以至于多缴税款和浪费资源。总之,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应当符合企业的税收现状,满足企业最大化价值目的,进而推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结束语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行业;纳税筹划
一、引言
对于企业来讲,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的多少。而“营改增”的实施,原本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但对于一些物流公司来讲,反而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为积极应对这种现象,物流公司还应制定科学的纳税筹划,即通过合理筹划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减轻公司的税负,从而使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得到增强。因此,相关人员还应加强对物流行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以便更好的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物流行业的税制变化
物流行业作为综合性行业,主要开展交通运输业务和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作为“营改增”试点的主要行业,物流行业在“营改增”后采取的计税方式和税率都发生了变化。
在计税方式上,过去物流行业主要采取计征营业税的方法,即通过将营业额与相应税率相乘计算需要缴纳的税费。而现阶段物流行业主要采用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前者适用一般纳税人,后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而进项税为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需要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应缴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的余额。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与税率乘积,使用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
从税率上来看,在“营改增”前,物流公司如果从事物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需要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开展交通运输业务需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物流公司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从事物流服装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事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展交通运输业务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从事物流辅助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均按3%的税率缴纳税费。
三、基于“营改增”背景下的物流行业纳税筹划
1.针对纳税人身份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的物流公司将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超出500万的则为一般纳税人。对于物流公司来讲,主要需要开展交通运输业务和物流辅助业务,而两项业务在改革前后的税率明显发生了变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这两项业务的税率由原本的3%和5%分别提高至11%和6%,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就目前来看,物流公司可用于实现进项税抵扣的项目比较少,所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将出现缴纳的税费增加的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从事的交通运输业务的税率在改革前后未发生变化,从事的物流辅助业务的税率则从5%降低至3%。此外,其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税费在“营改增”后会得到减少。所以对于物流公司来讲,在“营改增”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显然能够使企业税负得到降低。
以某物流公司为例,其一年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销售额可达600万元,其中不含税,是一般纳税人。而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项目占销项额的40%,所以企业应交税=600*11%-600*40%*0.17=19.2万元。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分设两个物流交通运输子公司,并且两个子公司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应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和400万元。由于两个子公司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以按3%的税率进行税费缴纳,所以两个子公司将分别缴纳税额6万元和12万元,总计18万元,能够减轻税负1.2万元。但是如果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超出销项额的47%,企业缴纳的税费将低于18万元。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于年营业额超出500万的物流公司来讲,如果企业运输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较少,就应通过拆分部分业务完成新的子公司成立。因为,如果未成立子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年营业额超出500万元的企业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便今后应税销售收入不超出500万元也需要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税。所以,如果企业年营业额远远比500万元多,还应结合目前营运情况完成新的子公司的设立,以减轻企业税负。但需要注意的是,成为独自核算单位需要配备专门会计人员,并开展专门税务培训,因此也将产生一定的费用。所以在实际进行纳税身份选择时,应做好业务抵扣率和成立子公司消耗的成本等多项内容的计算,然后合理进行纳税身份的选择。
2.针对纳税对象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物流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是否进行分类核算将对企业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例如,某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某个月营业收入为174万元,其中运输收入116万元,邮件派送收入45万元,汽车租赁收入13万元。如果不分类核算,需要按照17%税率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缴纳,计算可得为29.58万元。如果分开核算,需要按照业务各自税率进行计算,总计为17.67万元。而实际上,在划分汽车租赁业务与交通运输业务时,仅仅是根据物流公司是否派司机或管理人员前往为标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物流公司排专人前往,就能将动产租赁业务转变为交通运输服务。因此,物流公司会计人员还应在公司签订合同和核算时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以便通过衡量劳务费和税费选择适合的业务核算方式。
3.针对供应商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来讲,可以通过选取适合的供应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比如在企业供应商也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就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从而使企业应缴纳税费总额得到减少。如果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物流公司还可以要求其给予自身一定优惠,以弥补公司损失。例如,某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开展一次交通运输业务后取得了10万元销售收入。而在进行燃油采购时,其如果通过作为一般纳税人A处采购燃油,A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含税价格为5万元。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采购燃油,燃油价格为4万元。在计算物流公司购进货物的利润时,需要在销售额中扣除购物成本、所得税和城建税及附加,以完成净利润计算。如果选择A,物流公司净利润为4.27万元。选择B,公司净利润为4.49万元。但是,如果B将价格提升至4.5万元,物流公司净利润就只有4.12万元。由此可见,物流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还应根据供应商身份和其提供的报价进行净利润计算,以便选择适合公司开展各项业务的供应商,进而通过减少税收成本获得更多利润。
4.针对税收优惠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实际上,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合法纳税人的负担,所以通常会推行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物流公司会计人员还应针对这些政策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以便利用这些法规减轻物流公司税负。比如,“营改增”后,政府推出了运输业为客户提供的免费服务同样将被视为有偿服务的政策,并且规定为公益活动提供的免费服务可免收增值税。针对为客户提供的免费服务,会计人员还应将其纳入到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中进行计算,以实现增值税抵扣。而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活动取得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因此针对公司开展的公益活动,会计人员需要提出相应建议,以帮助公司获得免税优惠,并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
四、结论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对于物流行业来讲,“营改增”的实施明显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一般纳税人想要减轻自身纳税负担,还应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通过采取设立子公司、选择适合的供应商、实现业务分类核算和争取享受优惠政策等措施减少公司的应缴税额,进而为公司带来更多利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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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系统集成 税收筹划 营业税 增值税 减低税负
系统集成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应采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系统集成实现的关键在于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连和互操作性问题,它是一个多厂商、多协议和面向各种应用的体系结构。这需要解决各类设备、子系统间的接口、协议、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等与子系统、建筑环境、施工配合、组织管理和人员配备相关的一切面向集成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方式,我国的税法并没有对其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只能根据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些规定来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系统集成业务有几种情形,每一种不同的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是纯软件开发或者销售,如果该软件的著作权没有转移,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如果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要求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同时,《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明确规定“关于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以技术开发的形式签署合同,就可以消除相应税负。
第二种是纯粹的设备购销业务同时附带安装调试,在这类业务中,设备销售构成的业务的实质。如果设备是外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种业务需要就其收到的所有价款征收增值税;如果设备是企业自己生产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要企业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于设备部分征收增值税,对于安装调试等工程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项目的利润率偏低,采用这种方式对于降低税负是有利的。
第三种是成套的系统集成项目,项目中既包括相当部分的设备价款又包括大量的综合布线工程价款。如果合同双方签订的是工程合同,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纳税人应当按照合同额全额缴纳营业税。在实务中,如果将一份合同签成两份合同,即设备部分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而工程部分签成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减少设备销售部分的利润,将利润留在工程部分,这样就可以减少税负。或者系统集成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下面举例来说明该筹划的可行性。假设公司以建筑项目劳务为主营业务,一项目合同额为100万元,其中设备部分70万元,假设硬设备部分的成本为50万元,安装费部分30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筹划,则该项合同应缴营业税为100×3%=3万元。如果硬件部分由建设单位提供同时改变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的比例,即安装费单独做为合同项目,合同额5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若该公司签署了单项的设备销售合同,则该项目应缴纳税金为50÷1.17×0.17=7.26万元。可以看出,对于该公司的情况,该项目的应纳税金在1.5万元到7.26万元之间。签署好对应的合同即可降低税收成本。
若该公司设以备销售为主营业务,若未按照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分别签订合同,则该公司应缴纳税金7.26万元。若分别签订合同,则最低应缴纳税金为1.5万元。
若建设方不同意签订两份合同,也不同意由其提供设备部分,则根据测算,整体项目利润率如果大于20.65%,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低。若利润率小于20.65%,增值税的税负较低。
综上所述,系统集成业务的纳税筹划应从合同管理入手,在合同签订前仔细分析相关信息,计算出整个项目的利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在企业投资决策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相关主要负责人可以考虑直接投资于环境保护中,就笔者的工作单位而言,可以直接投资于节能服务项目的工作中,除此之外,节能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将废水、废料等转换为企业生产的原料,这样通过原料的再回收利用,降低企业对原材料的投入,从而降低税负、减少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现状
虽然现今企业的经营生产目标一般都是围绕企业总体的经营规划而言的,但是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正处于起步的阶段,所以在生产投资这一环节的工作中,正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所以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在投资阶段的节能税收筹划中,并不能完全的根据企业主要的生产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
(二)建议
笔者针对以上状况围绕本企业中的“酒糟综合利用”的状况对改进节能服务企业投资税收筹划中的现状提出自己的改进建议。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投资选择时,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角度选择科学的生产技术及回收利用的“绿色生产手段”,在此阶段,企业可以利用生产“三废”进行税收筹划的投资:一方面是企业在产品的正常生产的规定之外,充分的利用生产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的原材料;另一方面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如在酒糟的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原材料如“丢糟”进行综合的利用,在正常的生产环节外,现今一般都是利用废弃的材料生产饲料,但是这种回收生产技术的附加值非常的低,如果单纯的利用这一生产环节,达到降低税负,增加收益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对酒糟的综合利用应该充分的利用其实所产生的废料可以培养附加值较高的食用菌及利用酒糟酿醋等;另一方面对于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节能服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废酸液进行回收再生产。就这一角度而言,酒糟生产过程中,对于酒糟的回窖的再生产,这样做的目的是对酒糟中的残余物质进行在生产或者对酒糟进行串蒸,这样做是为了使酒糟中的芳香气体挥发、利用酒精蒸汽蒸馏进行此项工作。
综上所述,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利用废渣、废气、废液等进行回收再生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缴纳的税,通过投资中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还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成本包括外在成本和内在成本,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减少外在成本降低企业整体生产成本,在提高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环境的保护。
(一)现状
正如上文所讲到的,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现今正处于起步探索的阶段,我国的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为了将生产成本降低到最小,生产设备的使用还停留在传统型生产中,节能、节水的生产设备并没有完全的更换。
(二)建议
企业在纳税筹划的生产投资的过程中,节能服务企业要及时的更换生产设备,我国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通过颁布“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购买,该设备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面应纳税额中抵免,如果抵免额不足时,可以以5个纳税年度总体抵免。所以,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及时的更换落后的、陈旧的设备,运用节能、节水的生产设备。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会选择不同的 生产工艺及生产原料,不同的生产工艺及生产原料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差异。
(一)现状
现今部分节能服务企业对于生产工艺、生产原材料的选择并不能达到国家所规定的节能原材料的标准。
(二)建议
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的选择要能够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如在天然气的生产过程中,要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以保证所产生的废气符合国家免税的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