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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制度,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和依法界定登记的下列国有资产:
(一)动产;
(二)不动产;
(三)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四)货币和有价证券;
(五)法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市公用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和依法界定登记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营运、收益、处分以及保护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和政府监督与企业经营的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系、营运机制和保值增值责任制度,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对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贯彻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与国有资产的营运分开、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分离的原则,保障企业独立支配法人财产权。
公用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保护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部门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营运管理。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均不直接经营国有资产。
第六条本市鼓励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积极探索推进政企职责分开、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面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各种有效方式、方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本市及各县市区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
第八条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措施;
(二)组织实施本市公用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
(三)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方案;
(四)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并受理其工作报告;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认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六)确认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
(七)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决算草案;
(八)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国有资产营运考核办法;
(十)协调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之间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纠纷;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措施;
(二)组织承办国有资产的清理、界定、登记、评估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营运情况考核;
(四)组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工作;
(五)组织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工作;
(六)健全和管理国有资产档案;
(七)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八)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县市区设立的和依法确认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上级国家机关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作出新的规定的,依照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国有资产界定登记
第十一条下列财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投资的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收益;
(三)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和孳息;
(四)依法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以国有资产担保、抵押承担投资风险,用借贷资本创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其内部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中除依法界定为非国有资产以外的全部净资产,均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登记: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由受托管理的部门申报登记;
(二)新设行政事业单位和开办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由占用单位申办国有资产产权设立登记;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或国有资产总额增减的,由占用单位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四)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收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自然灭失的,由占用单位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现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随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一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随占用单位设立、变更和产权注销同时进行。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检查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产权登记状况、产权变更或注销审批手续、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落实情况,并分年度编制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分析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分别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永久保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项凭证和资料。
第四章国有资产营运监督
第十七条森林、土地、矿藏、水资源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分别委托林业、土管、地矿、水利等部门负责营运管理。
非经营性的无形资产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受托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凡出售、转让、投资、划拔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应当事先报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按会计年度编制国有资产开发利用计划,并向本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存量的占用和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投资主体,负责授权范围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运作和产权经营,并按照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经营国有资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营运计划和收益计划并报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依照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规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按会计年度向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和会计报表,详细记载国有资产的总额及变更事项;
(五)对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
(六)凡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达100万元以上或不足100万元但属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报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
(七)以国有资产为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必须报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投资主体,应当负责向所参股、控股的企业和全资子公司派出产权代表、监事、财务总监,并考核、监督其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同意。
向下列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向个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二)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三)向台湾、香港、澳门及外国投资者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四)向本市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纳入资本金预算,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接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通过市场实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对拟交易的国有资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除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交易外,均在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
(四)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确认书》到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受托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实施国有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资产出让和转让;
(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股份制改造;
(三)用国有资产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终止清算;
(五)以国有资产设定抵押担保;
(六)企业租赁;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因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发生纠纷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认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协调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营运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专收专支和投资、受益、监管相统一的制度。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及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本市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预算收益报告制度。
国有资产收益预决算由财政部门依法编制。
经批准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负责编制管理和营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年度收益计划并报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分别确定所属企业利润和上缴资产收益金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下列国有资产收益,由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取得或由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者直接取得:
(一)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股权所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转让国有资产、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四)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
(一)转增资本;
(二)新设企业;
(三)投资参股;
(四)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扩大再生产;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应当依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收取资产收益金、国有股本金、红利等情况定期报送报表。
第六章国有资产统计评价
第三十五条本市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国有资产统计依照国有企业报表、清产核资报表、重点企业监测报表统计汇总和分析上报。
国有资产评价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国有资产报表。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规定的覆盖全社会的统计报表,按照财政管理业务归口实施分发、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后交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级国家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会同审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营运的国有资产实施效绩评价。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效绩评价报告,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负责人和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效绩评价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违规行为处置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交易、评估、统计、评价规定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隐瞒、截留、非法转移
国有资产收益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提请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营运规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负责人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市在境外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营运,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市国有资产分级管理涉及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范围的,授权本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水利事业单位 国有资 产外部监督 监督机制
一、引言
水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拨款来配置,在这些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机器设备的损毁、折旧情况严重,这也导致水利事业单位每年均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新资产的购置,而大部分国有资产的使用周期远没达到其应有的寿命,这就导致大量国有资产在无形中被浪费。并且水利事业单位由于性质的特殊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难以真正明确单位的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性质,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很难有效。本文主要从外部监督机制来分析如何实现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透明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二、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水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一般是指采购的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者专用设备的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的属性不变。部分资产虽然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的要求,但是如果资产的使用周期较长也应该归入国有资产的范畴。水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建筑;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各个水利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具体制定国有资产的详细目录,但是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中产期存在重采购轻保养得问题,使得重复采购,乱采购现象严重。
水利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与国家财政拨款,在国有资产采购中通过财务报销的方式争取上级的拨款,并且在我国财政拨款机制中存在“可见不可增”的情况,因此,每个单位在报预算的时候尽可能多罗列项目,并且大力凸显出这些设备的重要性,从而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的采购,特别是专用设备的采购方面,“积极”向上级报账,采购大批资产,而对原有尚未废弃的资产做废弃处置,这就导致资产使用效率底下。
三、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存在的问题
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重复采购和乱采购现象突出主要是由于监管不到位。水利事业单位与上级部门或者同级别其他部门在信息共享方面渠道不畅通,相互之间并不能准确了解对方的工作任务和性质,这也使得上次在财政划拨过程中并不能认真考核水利事业单位真正的国有资产支持,真正需要更换采购的资产数目。总体而言,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具体表现在信息不对称、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三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外部监管成本高
水利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资产设备采购和使用方面,与其他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差异,与普通群众的生活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导致普通群体对水利事业单位存在一定的模糊感,这也为水利事业单位隐藏个人真实需求提供理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倾向于尽肯能隐藏个人信息,水利事业单位既有隐藏个人信息的动机,又具有隐藏个人信息的外部条件,使得社会水利事业单位的情况并不能充分掌握,因而也就较难实现监督。
(二)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是存在的通病,从单位内部而言缺乏提高使用效率的内部激励机制,从外部监督而言,对资产使用效率也缺乏正确客观的了解,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固有的使用效率,往往成为社会对其评价的一个标准,这也导致对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缺乏真正客观可行的依据,导致监管乏力。水利事业单位通过重复采购新的资产设备,争取更多的财政拨款,也能保证其单位能够更好地运行,从社会层面是降低了总体的效益,但就水利事业单位个体而言,收益较大。
(三)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水利事业单位的考核体系和管理办法各自成文,很少有统一的规定,这位各个地方进行自由裁量给予大量的空间,导致个人权利凌驾于组织需要之上。部分单位的资产内部管理过程混乱,处置不规范。财务部门越其他部门之间缺乏信息的沟通和合作,一般财务部门仅仅进行彩盒核算和日常财务支出和收入,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停留于账面上的往来,缺乏深层次的核算制度。各个单位配置固定资产之后,很少对这些资产进行管理,对其的报废、闲置处置随意性大,没有严格的程序和相关的手续要求。一些水利事业单位的收支处于两条线上,部分部门或者领导存在对资产的节流现象,并且未能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导致各个部门或者个人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内部监管的随意性也使得各种管理较为混乱,内部未能顺畅,外部监督更为困难。
四、水利事业单位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定期盘查,并进行信息公开
开产资产核查,明确水利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的数量以及这些资产所处于的“健康状况”,为后续的报废及重够提供依据。并且通过国有资产的固定盘点,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固定资产的首长负责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及时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布资产情况。对水利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屋建筑、图书、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进行分门别类,并将这些资产管理纳入正规的财务会计之中,建立资产管理的科学化。
(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
加强水利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的另一重要因素是由于监督的成本较高,传统的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依靠手工,所形成的报表不能为社会及时了解。通过构建国有资产的信息化平台,能够让更多的群体参与到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中来,通过社会的力量建立起对全范围的监管网络,迫使水利事业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组建*市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投拍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市招投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审定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制度;抓好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国有资产拍卖等。
第五条增加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全市招投标、拍卖活动;提供招投拍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受理、招投标和拍卖活动信息;核验招投标、拍卖各方以及中介机构资格;使用招投标专家评委;代收代退投标、拍卖保证金等。
第六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等涉及招投标、拍卖活动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主动接受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凡下列项目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并事先告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
(一)市本级凡单项工程1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重要项目的勘察设计;
(二)市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集体)单位对每宗标的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处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或处置的,由原产权单位告知);
(三)市本级国有经营性土地出让;
(四)各县(区)总投资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的招投标以及重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第八条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中公告、信息的新闻媒体等级,一律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依据项目或标的的金额大小确定。新闻媒体的选择,要以“加大宣传面、扩大影响度、增加参与数、增强竞争力”为目标,不应仅局限于本市范围内的新闻媒体,还要在省级以上或省外的主流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招标投标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所列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律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所列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律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推行不记名发售招标文件制度、网上答疑制度,并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接收规定,具体操作规程参照《*市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实施办法》(试行)(*招办发[2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审查投标资格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即在开标后先审查投标资格,后评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或者依据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二)资格后审工作一律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专家要在审查结果上明确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并联合签名、密封,由监督人员及时转交评标委员会。与此同时,将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现场向全体投标人进行公布。
(三)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审查结果,开启“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评标,从中确定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开启。
(四)评审和评标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通讯限制,手机、寻呼机或其它通讯器材一律关闭,并交由监督人员统一保管。专家在评审和评标过程中不得离开工作现场;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及服务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和评标现场。
第十二条评审、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库的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开标前半小时,由一名招标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分别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并由中心工作人员按抽取顺序当即用免提电话通知专家时间和地点。专家自接到通知后,应主动切断与其它人的联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待专家全部到场并经核实身份后,分别带至评审室和评标室,与外界隔离。随机抽取情况,必须做好记录,由参与抽取的工作人员签字密封,交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存档,年底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参与抽取专家的招标人员、监督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在产生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之前进行集体活动,与外界切断联系。凡按规定随机抽出的专家,除专家自身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凡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重要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按投标中标价和合同条款执行与结算,并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擅自调整加价。
三、拍卖
第十五条所有拍卖标的必须经评估后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采取以下办法:
(一)凡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资产估价、价格鉴证等资格的评估机构,均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其相应的评估业务。
(二)委托人必须公开评估机构的收费价格、资质要求等内容,并在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必须在两家以上,并由委托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四)被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评估机构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估,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根据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最低拍卖成交价。
第十七条所有拍卖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通过建立异地拍卖机构入市准入机制,广泛吸纳市外有实力、讲诚信的拍卖机构参与本市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拍卖,坚决制止部门擅自指定拍卖企业或拍卖师等行为。
第十八条拍卖企业的确定:
(一)委托人根据有底价拍卖的要求,制定《委托拍卖协议书》,并连同拍卖活动计划安排,一并在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新闻媒体上报名信息。重大标的的拍卖,委托人还应明确规定拍卖企业的规模、业绩。《委托拍卖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拍卖标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公告媒体的等级、成交约定、拍卖佣金和价款的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报名点,对前来报名的拍卖企业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参与一般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只要符合《拍卖法》、《*市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拍字[20*]83号)等有关规定,则视为审查合格。参与重大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还必须符合委托人在报名信息中的其他规定。
(四)资格审查结束后,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要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将每个拍卖企业资格审查情况、报名时出具的材料复印件,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要书面告知其原因;同时,要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公布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审查结果公布后,委托人在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方式,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名单中确定拍卖企业。
(六)拍卖企业属本市注册的,可直接举办拍卖活动;属外地注册的,按《*市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拍字[20*]83号)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再举办拍卖活动。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前,要对标的进行包装和宣传。
第十九条市拍卖协会要依法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重大国有资产拍卖活动,监察、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工商、*等部门要进行现场监拍。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意串通、威胁利诱、暴力伤害、破坏拍卖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中止本次拍卖活动,由监察、*等部门依法从重打击。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支付佣金,坚决制止随意降低佣金比例,防范拍卖行业的恶性竞争。拍卖未成交或流拍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企业支付合理的费用。政府确定的不收取委托人佣金的拍卖活动或企业自行举办的义拍活动,必须事先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处罚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责令其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告知招标、拍卖事项,或不执行公开招标、拍卖规定,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拍卖活动有关情况或资料的;
(三)在设定报名条件以及进行资格审查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或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擅自指定、强制委托招标机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投标、拍卖活动等。
对违规挂牌、协议,以及竞标、拍卖中的违法行为,由市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意串通、威胁利诱、暴力伤害、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犯罪行为等。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内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拍卖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二)与委托人、竞买人恶意串通等。
拍卖企业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由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报省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取消其在本市专家库资格,并不得再参加本市范围内的任何评审、评标活动,同时建议省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评标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拍卖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二)与投标人、竞买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拍卖的;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28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逐年增加,对资产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如何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目前经济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目前,我们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多依靠财政投资,很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其对资产重购置轻管理,各个部门都从自己使用出发,不断购置资产,购置后又不能充分利用,从而大大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数量大,种类多,许多设备价格昂贵,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重大,然而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容易使单位放松对实物资产的管理,造成资产账物不符,家底不清。思想上的轻视,导致国有资产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现漏洞,最终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制度缺失。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改革有了一些成效,但是还是没有完全理顺,管理主体不明,管理职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种种不规范的管理体制必然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不力,甚至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由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主要依靠财政投资,长期以来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不够重视,管理力度也不够,资产与财务管理没有结合起来,很多制度仅仅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法制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具体完善的财产管理制度将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脱节。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其资产管理基本采用分散管理、分散使用的形式,从而使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脱离,主要表现为有的资产购置后不及时办理财务手续,有的调拨或捐赠资产长期账外运行,有的资产随意报废、报损,从而导致资产台账不健全,无法进行正常的财务核算,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脱节,缺乏对资产有效的财务监督。同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严重脱节,部分单位预算编制粗糙,只重视资产购置、不重视资产管理,只求拥有资产、不求资产效率,资产购置随意、盲目、重复,资产闲置浪费现象严重,这不仅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而且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国有资产管理监管乏力。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普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双重缺失极易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内部监督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大都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专人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激励机制,常常出现账物分离或者账账、账物不符的现象;从外部监督来说,财政、审计等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工作繁杂,人力有限,很难对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控制,监督力度薄弱,很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首先要形成国有资产管理的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共同管理的意识,从根本上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转变其重购置轻管理的旧有理念,应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要让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资产的管理中去,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要使国有资产管理更加透明,将国有资产管理落到实处,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首先要确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分级所有并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厘清各级各部门的责任,真正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切实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根本保障。随着时代的进步,一方面对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制度做必要的调整与修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废弃那些已经不适应新时期工作的制度规定,出台新的管理制度与方法;另一方面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和今后发展趋势的新要求,建立一些新的、必要的制度。加大技术和资金支持,建立健全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并保证其全面贯彻执行,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及资产管理能力,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三)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结合。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对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全面掌握本单位的资产状况,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大对资产预算管理的重视,建立合理可行的资产配置制度,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强化预算约束机制,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力度,科学、合理地使用和配置资产,通过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乏力,极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势在必行。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首先从自身出发,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对资产和账务抽查,对出现的盘盈盘亏找出原因,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国家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应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重要环节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对容易出现问题和漏洞的环节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此外,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以及资产管理的激励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要求,为适应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清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正视其中的问题并努力加以改正,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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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艳.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