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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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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商业模式

公益性商业模式范文第1篇

(2021-2023年)

 

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企业是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必须始终坚持把规上工业培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壮大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队伍,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奋力打造智造名城,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强化政策引导、深化梯度培育、优化服务举措、加大考核激励,全面实施规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到2023年底,累计净增规上工业企业800家以上,位居全省前列。其中:2021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净增240家,总数达到2000家以上。(详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重点任务

(一)千方百计“双招双引”。立足芜湖产业特色,谋划一批打基础、补短板、促升级、增动能的重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聚焦项目落地开工,建立完善的项目协调、推进和落实机制。市与县级统计、经信部门和投促中心(局)加强沟通,超前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升规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投促中心、市统计局、市经信局)

(二)建立升规企业培育库。梯度培育规上企业后备力量,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摸排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2000万的规下工业企业、“分改子”企业以及基础好、成长性强、有望升规的“个转企”,建立升规企业培育库,加快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规上企业培育梯队。各县(市)区、开发区探索“升规企业”包保联系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帮扶、指导、服务,助推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升规入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促进新项目投产升规。各县(市)区、开发区全面梳理近3年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在建工业项目,分类指导,专人服务,确保每年竣工的重点工业项目“早投产、早升规”。对已签约项目,加快推动落地转化、开工建设;对于在建项目,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成投产升规;积极盘活现有厂房等存量工业资源,下大力气招引一批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当年投产的优质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促中心)

(四)加大临退企业帮扶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规上工业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全面分析临退企业近3年指标变化情况,每半年报告规上工业企业临退帮扶情况。加强对当年预计营业收入跌破2000万元,以及停产半停产和经营异常企业监测,一企一策,专人帮扶,靶向施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指导企业依法入统。市与县级统计、经信部门要采取“大班培训、小班辅导、上门指导”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升规企业业务知识培训,指导企业熟悉升规入统的程序、要求、时间节点等,助力企业增强统计意识,夯实工作基础,规范报表流程,做到成熟一家、审核一家、申报一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探索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社保、不动产登记以及其他各类行政审批部门为个转企简化审批流程,落实国家税费相关政策,并进行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为推进“个转企”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局、市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七)加大企业培训力度。对“升规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统一纳入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根据升规培育企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培训,帮助企业增强管理能力,降本增效,促进培育企业快速成长。(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当年首次升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补;对2021年(含)以后升规且连续三年在规的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稳规”激励。对当年首次升规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大产融合作政策扶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升规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进行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升规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新升规企业信贷支持。积极推介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帮助拟升规企业与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对接,提高融资获得率。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向“个转企”和“小升规”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经济运行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递增行动计划,相关责任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定期调度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听取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升规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规上工业企业递增行动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投促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调度监测。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月度监测制度,全面掌握重点培育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市与县级经信、统计、税务、科技、财政、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和投促中心(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确保重点培育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升规入统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投促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中心)

(三)完善激励机制。将年度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指标任务,作为市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经济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当年新上、当年投产、当年升规”的项目同步纳入招商引资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小升规工作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投促中心)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深入宣传国家、省、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让小微企业广泛知晓、用足用活政策。要加强典型宣传报道,树立一批“小升规”的先进典型,增强小升规企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

 

附件:规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规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

目标任务分解表

 

县区

2021年净增数

2022年净增数

2023年净增数

全市

240

260

300

镜湖区

弋江区

32

34

39

鸠江区

34

37

43

湾沚区

41

42

49

繁昌区

33

36

41

无为市

27

29

34

南陵县

19

21

24

经济技术开发区

39

45

52

三山经济开发区

15

16

18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检察院,芜湖军分区。

公益性商业模式范文第2篇

摘 要:通过对医药行业现状的分析不难发现,改革开放并没有造就一个强大的药品流通业,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市场化过程中缺乏现代流通理论的指导,政府没有有意识地推动一个完整、高效医药行业供应链的形成;而没有形成完整、高效医药行业供应链的直接原因在于企业没有进行从药品批发商到药品商和配送商角色定位的转变。本文将探讨促进这一转变的现实意义与实践途径,并试图构建一个新型的医药行业供应链系统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与物流配送方案。

关键词: 行业供应链 医药商品流通 电子商务 物流配送

1.引言

我国的医药行业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药品按国家计划生产,统购统销,价格上实行国家统一控制、分级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医药行业逐渐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药品生产领域向外资开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药品流通行业一直没有对外资开放,出现了大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能力差的批发企业,使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呈现出“市场分散、地方割据、企业规模小、流通秩序乱、整体竞争能力弱”的基本特点。在我国承诺向外资开放药品分销业即将到来,弱小的药品流通企业即将与在资金、管理和技术上占优势的国外流通巨头进行面对面竞争的时候,重构我国医药行业供应链系统,大力发展医药物流与医药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药品流通行业改革的当务之急。

2.我国医药行业供应链现状分析

考察我国医药行业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见图1),不难发现其供应链有如下两个基本特点:

(1)流通环节和交易层次多、交易渠道复杂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药品流通环节多,交易层次多是非常明显的。药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者手里,在国外成熟市场一般为2~3个,在我国往往有6~7个环节。仅批发环节一般就有地区总经销、市级批发商和县级批发商,此外,厂家往往要设立办事处,与各级批发商及医院或零售药店打交道。通常,各级批发商和厂家办事处都可直接对医院和零售药店进行销售,因此,药品在流通环节上的去向多样,往往难以监控。

(35%

办 事 处

生 产 领 域(35%)

消费者

(100%)

调 拨、批 发(50%)

零售(15%)

流 通 领 域(65%)

图1 我国医药行业供应链现状示意图

(2)信息不对称、物流效率低,批发环节所占成本比重过大

过多的交易环节和复杂的交易渠道使交易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流动无序,必然导致在流通过程中效率和效益的损失,直接表现为流通环节在药品价格构成中所占比重高达65%,其中批发环节占50%。批发环节成本高,必然导致销售成本上升,从而迫使药品趋向虚高定价,使药品价格居高不下。需要指出的是,批发环节成本高除上述原因外,我国药品价格独特的“逆向调节”机制是另外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医药商品作为特殊商品的消费特性及医院作为强势买方的市场特性,在我国医疗机构特有的“以药养医”利益机制的趋动下,形成了药品价格独特的“逆向调节”机制,即药品的价格越高,医院获利越多,医生的回扣越多,反过来导致企业产品定价越高。

我国医药行业供应链所表现出的这些特点与我国医药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调控不力,市场流通秩序混乱密切相关。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流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市场分散、效益低下的局面还没有根本的改观。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统计,我国有医药批发企业16000家,几乎与医院的数量相当,平均每个企业的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企业不到5%,名列前10位批发企业销售额合计占市场总额的20%。2002年销售额最大的中国医药集团公司和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120亿元和70亿元。而市场规模比中国大10倍的美国全国只有5家一级批发商,其中美国医药商业三强——Amerisource Bergen,Cardinal Health和Mckesson就占全美96%的市场份额。零售市场则由RiteAid 、Walgreen和CVS三家公司垄断,市场份额在60%以上。数量众多、经营分散企业的出现,必然导致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使企业的效益低下。目前,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平均流通费用率为12.56%,销售利润率为0.6%,而美国的流通费用率为3%,销售利润率为2.4%。以上这些数字的反差,显示出我国医药流通企业在流通组织规模化、营销对象全国化、流通技术和设备科学化、经营行为规范化等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巨大差距。

3.中国医药行业供应链的重构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成为我国“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我国将于2004年对外资开放药品分销市场,对我国民族医药产业和药品流通行业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正如国家经贸委指出的那样:没有分销的外资企业仅是一个生产车间,而分销一旦开放,竞争的天平可能出现更大的倾斜。为了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的医药流通体制,迎接外资的挑战,原国家经贸委在《我国医药行业“十五”规划》中提出用5年的时间,“培育5至10个面向国内外市场、多元化经营,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建立40个左右面向国内市场或国内区域性市场、年销售额达到20亿以上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这些企业的销售额达到医药行业销售额的70%以上。建立10个在国内外知名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拥有分店达到1000个以上;建立一批区域性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拥有分店达到100个左右。”

推进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就是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重新构建一个新型的药品流通模式(见图2),做大做强医药产业。为此,在制度层面上首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坚决推行GSP认证制度,取缔非法的医药市场,强化对整个行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其次要建立新型的医疗机构采购制度,进一步推行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为主要内容的新型采购制度和新型交易方式实行,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提高。在技术层面上要推动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药电子商务在全行业的应用,推动现有批发企业向商和配送商转变。

区域配送中心

地区配送商

区域结算中心

医药电子商务平台

消费者

物流 信息流 资金流

图2 新型药品流通模式示意图

这一新型医药商品流通模式的主要内容是:供应商与分销商通过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价格撮合;成交信息直接传递到区域配送中心,通过地区配送商进行配送;分销商通过区域结算中心直接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并支付医药电子商务提供商和配送商相应的费用。此外,区域配送中心有一套相对独立的配送信息系统与供应商和分销商相连。在这一模式中,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虚拟的医药电子商务市场)与交易各方相连,是医药行业的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居于核心位置。这一虚拟的医药电子交易市场通过与真实的物流配送系统和区域结算系统相互协调的运作,实现医药商品的高效流通。归纳起来,这一新型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易方式电子化

通过医药电子商务系统的虚拟,医疗机构和零售商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地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进行交易,商流变得公开、透明,批发环节将不复存在,因而减少了中间环节,直接降低了交易成本。

(2)交易手段信息化

改变原有信息采集和流动的低效和无序状态,采用信息化交易手段,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完整性和及时性的特点,使信息流变得有序、透明,从而大大降低收集和处理医药商品信息的时间和成本。

(3)物流系统扁平化

将原来多层、分散、杂乱的批发商经过科学整合,改造成以中心企业为极点,覆盖整个区域的配送网络,彻底改变原有物流系统混乱无序、效率低下的状况,使之成为一个设施完善、技术先进、层次简单、运作高效的物流系统。

(4)采购形式多样化

既可以进行独立的分散采购,又可以进行集中的联合采购,兼顾个性化需求和降低成本的要求。由于可以进行实时采购,因此可以缩短采购和储存周期,减少库存,既满足临床需要,又尽可能减少了市场风险,增加经济效益。

(5)政府监管现代化

政府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对医药市场进行全程监控,彻底改变政府监管手段严重滞后,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状况,各种市场监管信息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机制严格、规范,使医药商品的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可靠的保证。

在这一新的药品流通模式下,将形成新的医药行业供应链系统(见图3)。这一新的医药供应链系统将原料企业、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分销企业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多层的中间批发环节将消失;医药批发企业将失去传统流通职能,向药品商和配送商转变;交易渠道单一;所有交易过程将公开化,信息透明,政府将有能力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管。因此,这一新的医药供应链系统将使药品流通环节成本大大降低,可从60%降至25%,从而极大地减轻消费者的医药负担。

4.我国医药行业供应链的重构与电子商务的应用

在我国新型医药行业供应链系统中,电子商务系统和物流系统是相互依存的两大子系统,二者缺一不可,共同支撑起了现代医药行业供应链系统的运行。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日等国就已广泛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替代手工订单处理流程,通过传统的EDI、便携式订单处理系统和互联网生成的订单占订单总数的90%,电子商务成为主流模式。这些国家的医药企业致力于推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活动的信息化。如强生公司年信息化建设投资达到10亿美元以上。在美国,药品经销企业为医疗机构和其他分销机构提供各种信息系统,包括订单系统、库存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合同管理系统及处方调剂系统等,以降低供应链成本。美国佛罗斯特——沙利文市场调查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美国每年花费在医药供应上的830亿美元中,有230亿美元是纯粹的流通费用,如果采用电子商务,在不降低美国人医疗保健水平的基础上,至少能够节约110亿美元。

(35%

生 产 领 域(35%)

消费者

(60%)

调 拨、批 发(10%)

零售(15%)

流 通 领 域(25%)

医药电子商务平台

物流 信息流

图3 新型的医药行业供应链系统示意图

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行业的应用,缘起于国家从2000开始推行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拉动。由于药品品种规格繁多,工作量大,程序复杂,为了高标准地完成招标采购任务,既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又保证操作程序的公平合理,电子商务自然而然被引进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中。目前,医药电子商务正借着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契机,在全国范围内正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

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以B2B模式为主,它占了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的绝大部分份额。在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领域,以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海虹医药电子商务系统”最具代表性。目前,“海虹医药电子商务系统”在全国28个省推广应用,全国市场占有率第一,已累计网上成交60多亿元。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海虹医药电子商务系统”就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见图4),目前已发展到全面进行网上采购的电子交易场阶段,即医疗机构可以全面上网采购,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可以全面上网销售,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全面上网监管,从而初步实现了我国药品流通方式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正在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向国际惯例靠拢。

海虹医药电子商务系统V3.0是能够为整个医药卫生行业的买方和卖方提供电子交易场所服务的第三方独立系统,由数据准备、成交撮合、订单处理、结算服务、会员制管理、交易监管六大子系统构成[2](见图5)。该系统不具有传统实体药品市场的物理形态,但却能够提供实体药品市场的交易服务功能,代表了现代药品流通发展的方向。其主要特点是:

(1)同行政机关和药品交易各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是独立的第三方公共平台系统;

(2)利用会员服务体系进行企业及其产品信息的数字化,实现数据准备与成交撮合的分离,因而可实现无纸化的商务过程;

(3)药品生产企业在委托企业进行配送服务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行投标报价,从而可以建立网上经销体系,以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流通渠道,推动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的建立;

(4)可以在集中、联合、分散的情况下,为用户提供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价、邀请竞价、询价、浏览等多种采购方式,方便了医疗机构的采购;

(5)采用客户端、浏览器和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进行订单采集,全面支持采购订单电子化;

(6)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电子交易监管服务

总之,电子商务被引入医药行业后,将形成一个虚拟的医药电子交易市场,这一虚拟的医药电子交易市场将整合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成为整个医药行业的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其信息资源可在行业内共享,从而为我国医药行业供应链系统的重建与医药物流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招投标系统

l 网上招标

l 两种成交方式

买方采购系统

• 全面上网采购

• 四种成交方式

• 半无纸化的商务过程

电子交易场系统

l 独立的第三方系统

l 六大子系统同时运行

l 六种成交方式任意选择

l 全程无纸化的商务过程

l 多种方式确保订单执行

l 政府全程的监管服务

l

V3.0系统

(2003年)

V2.0系统

(2002年)

V1.0系统

(2001年)

图4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系统功能演进示意图

5.我国医药行业供应链的重构与药品配送制发展

重建我国新型的医药行业供应链系统,就是要全面整合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实现“四流”在系统内的有序流动、协调运转。从理论上讲,实现物流配送系统与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整合,就能够实现四流合一。

政府监管

销售合同目录

采购计划

采购单

销售订单

采购入库记录

采购应付细目

销售应收细目

制定采购计划

发送采购计划

订单分发

订单配送响应

订单到货管理

销售应收管理

采购应付管理

药品采购结算

交易保

障服务

交易统

计分析

交易分

析管理

采购结算服务

销售结算服务

资金划拨管理

退货换货管理

全国数据中心

地区数据中心

交易数据中心

数据加工

数据采集

数据

数据

数据加工

数据加工

数据采集

权威数据

及监管

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

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

数据

药品采购目录

自主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公开竞价

邀请竞价

询价采购

直接采购

成交合同

政府监管

采购中介服务

药品采购中介组织

卖方开户银行

买方开户银行

公益性商业模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公益性;营利性;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08-03

一、社会企业的界定

社会企业是非营利组织创新形态,在中国还是新事物。“社会企业是什么”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一。剖析和厘定“社会企业是什么”对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的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一)社会企业概念的梳理

英国贸工部(DTI)认为:社会企业是具有某些社会目标的企业,盈利主要按照它们的社会目标再投入其业务本身或所在社区,而非为企业股东和所有人赚取最大利润。突出社会企业的非营利性、营利性、目的。其中,利润是手段,实现社会目标是目的。

美国罗伯特流浪者经济发展基金会(RFHEDF)界定:社会企业成立的目的是对低收入群体创造经济发展机会,但同时必须满足财政收入的底线。既突出社会使命,又强调资源获取并不局限于慈善捐赠和公共部门拨款,也包括市场销售收入。本文认同这种观点。

中国学者王名和朱晓红从社会企业现象、本质两个维度与公益、市场和文化三个视角以及市场实践、公益创新、政策支持和理想价值四个层次剖析,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公益与营利融合的组织创新形态,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这个概念也倾向商业手段,社会导向。

欧洲社会企业研究网络(EMES)提出社会企业的操作化定义应该具备9个要素:一个持续的生产产品或销售服务的活动;高度自主;有显著的经济风险;最低数量的付薪工作者;使社区受益的明确目标;一群公民发起的行动;不是基于资本所有权来进行决策;参与本质,所有受影响的人都参与活动;有限的利润分配。有助于弄清社会企业是什么,但这样界定过于理想化,在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

2010年英国社会企业标志公司(SEM)制订了界定社会企业的6项标准:具有社会和环境目标;具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和理事会而不是政府、慈善组织或其他机构的一部分或个体经营者;至少有50%的收入来自于市场销售;至少有50%的利润被应用于社会和环境目标;解散时的剩余资产应该被用于社会环境目的,须在章程中体现“资产锁定”原则;能提供外部证据,表明机构正在实现社会环境目标,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或减少环境危害。这个概念突出社会企业的非营利性、营利性、营利再投入、资产所有,概括了社会企业的主要特征。2012年,欧盟认可并采用了这一认证标准。可见这个概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社会企业的内涵剖析

第一,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社会企业的核心,是非营利组织的原动力。从社会企业运营的优势来看,社会责任既具有道德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而是人类美好愿望使然,它挑战市场经济的功利主义,在市场的营利中注入道德的血液,重构社会价值,引领时代创新。

第二,获取资源。根据资源依赖原理,任何组织的生存发展都需要与外部环境交换资源,且要持续性地获得组织生存发展的资源。社会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组织获取利润为实现社会使命提供资金支撑,摆脱传统的输血模式,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自我造血,实现资源的可持续性。同时,社会企业也不拒绝利用自身的优势获取政府、基金会、企业、个人的捐款。多渠道获取资源是社会企业得天独厚的特性。

第三,高度的民主参与。社会企业遵循民主治理的原则,注重多方利益相关者(受益者、员工、捐赠者、志愿者、股东、社会企业家、地方政府等)高度参与,已被各国认可。法国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协会的员工和受益人必须在董事会中有代表。意大利规定社会企业的工人和受益者应通过信息咨询或参与机制来参与机构决策过程;韩国规定员工或客户应参与决策过程;比利时规定社会目的公司员工有权在工作一年后成为会员。就合作社而言,通常采用“一人一票”制。可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企业的决策民主化,有利于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建设,促进非营利组织创新发展,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民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

第四,社会企业家。人是生产力中活的因素,具有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社会企业独特的创新模式也得益于社会企业家。戴维・伯恩斯坦这样界定社会企业家:是为理想驱动、有创造力的个体,他们质疑现状、开拓新机遇、拒绝放弃,最后要重建一个更好的世界。Dees认为把握机遇、创新实现社会愿望的途径、有效配置资源是社会企业家的三个主要因素。Prubhu认为沟通互动是社会企业家的关键技能,因为社会企业需要在多元利益相关者中建立诚信,需要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参与。显然理想、创新、领导能力、沟通能力是社会企业家必备的要素,中国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的实践需要一大批社会精英,倡导引领非营利组织创新发展。

第五,资产处置。社会企业注销后,资产如何分配,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资产归社会所有。这与社会企业致力于社会目标相一致。英国规定社区利益公司注销后的资产只能用于社区目的。二是可以分配一定比例资产。波兰规定社会合作社20%的剩余资产可以用来分配。韩国规定社会企业在解散时可以分配最多1/3的资产。三是资产自由处置。法国、希腊、美国等对社会企业的资产处置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创办者和管理者可以自由地处置剩余资产。

本文认同第一种情况,认同这种观点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得到政府认可和支持。

(三)社会企业的独特性

1.发展的创新性

社会企业的发展创新性表现为公益创新和商业创新的融合。公益创新突破了非营利组织资源匮乏瓶颈,通过市场竞争,持续获取发展资金,确保公益目标实现。商业创新,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关注企业的社会价值,使非营利组织发展可持续。社会企业的发展创新性有助于非营利组织自我扬弃,加快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落地生根。

2.相对的独立自主

社会企业利用市场竞争手段,赚取商业利润,降低了对政府、企业、基金会、个人捐赠的依赖,赢得了相对独立的生存发展空间,当然也不拒绝其他资金的支持,基本走出非营利组织资金匮乏的困境,灵活自主地达成社会使命。

3.独特的商业模式

社会企业既否定又肯定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行为,创造性地集公益性与营利性于一身,就决定了其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国内学者李振勇指出,商业模式是指整合企业内外所有要素,形成一个完整的、高效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通过提品和服务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系统持续赢利的优化方案。彼得・德鲁克也强调: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社会企业的商业模式值得非营利组织借鉴。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社会企业是非营利组织在实践中对自身的否定和超越,是非营利组织的创新发展。其显著的特点就是盈利性(参与市场竞争赚取利润并多渠道获取资源)、非营利性(所得盈余再投入)、社会公益性(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企业的运营模式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的必然性

当下中国的发展处于转型期,非营利组织发展迅猛,在各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总的看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资金获取、组织管理、观念更新、运营模式等方面存在难以逾越的瓶颈,严重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深入考察我国非营利组织困境背后的深层原因,将有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的倡导和实践。

(一)非营利组织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愈来愈匮乏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个体经济意识和实践主体性逐渐增强,非营利组织便会越来越多,竞争将会日趋激烈,导致传统资金来源越来越少。同时,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物质资源一般来自政府、基金会、企业和社会个人。然而政府和基金会往往青睐那些有合法身份、与政府利益意图一致、专业能力较强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捐赠也只锁定与商业利润相关的非营利组织;也由于一些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捐赠热情。非营利组织面临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挑战。

(二)运营模式简单

一些非营利组织拘泥于自身的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认为非营利组织绝不能营利,仅是依靠会员的会费、政府和基金会的专项资金、个人的捐献来维持组织运行,发挥社会作用。况且非营利组织之间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的领域、地域无限扩大;需要资源救援的突发性灾难增多,这种简单的模式完全不能保证社会目标的达成。

(三)发展观念保守

历史“左”的思想、偶发事件、国际形势的影响致使当下对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认识趋于保守。也由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性,一些非营利组织成员甚至错误认为非营利组织不能也不应该涉及商业利润,依赖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理所当然。社会企业的运营模式对非营利组织的创新发展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四)专业能力不足

相对来说,中国非营利组织普遍地缺少专业人才,远没有达到资源动员、组织管理、协调互动、危机应对相关的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调查显示非营利组织员工90%以上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显然,目前非营利组织的专业能力很难与社会企业的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相称。

(五)缺乏民主参与

调查显示:一些社团的理事会规模庞大却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少数专职管理者控制决策权;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者就是投资人,不是提供服务而是索取高额利润;一些草根组织家族式经营、家长制管理,严重妨碍了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社会企业的平等参与、民主决策、财务透明对非营利组织创新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六)相关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现行非营利组织的法规制度主要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这些都是程序性的行政法规,偏重政府权力和非营利组织的义务,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组织、财产关系等规定极少,或多是参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且法律规范技术细节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客观上需要制定具有中国国情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序的、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专门法规。

三、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的举措

(一)理念的创新

以“三个有利于”创新精神为指导,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就给予支持认可。“发展才是硬道理”,大力推进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积极实践党的十报告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

(二)政策的支持

发挥政府权威主导性,与时俱进,积极制定针对非营利组织和社会企业的顶层设计,在资质认定、权益、义务、内部管理、领域、规模等方面给予具体政策指导,并成立专门机构,统一指导、培训、认证,积极推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三)非营利组织管理专业化

构建完善非营利组织职业化管理机制,倡导公益精神、平等参与、民主决策、绩效考核、财务透明、员工培训相互协调互动,形成市场核心竞争力,多渠道获取资源,实现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

(四)倡导社会企业家精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资本也离不开利润,但市场经济的现实中出现了“资本日趋成为特权,利润日趋只为利润”的不良现象,倡导社会企业家精神正是对这种不良现象的净化。社会企业家热衷于市场竞争,赚取利润,更致力于利用商业手段创造更美好的社会,这就是社会企业家精神。倡导社会企业家精神不仅有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更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培育。

(五)培训专门人才

专门人才是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得以发展存在的核心要素。要从小培养,应在小学至大学的教育课程中增设有关社会企业的科目和专业,大力倡导和践行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政府还要设立专门机构,用来培训专门人才,指导非营利组织创新发展。

四、结语

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是第三部门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还需要条件和过程,就像是一粒饱满的种子,需要肥沃的土壤、阳光、水分、温度、呵护,才能发芽、扎根、成长。同样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也需要学术界倡导,实务界实践,政府支持,社会认可,公民个人积极参与。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化要适应中国国情,既要配合政府治理意愿,又要坚守社会企业的宗旨,体现社会企业的独特优势,引领中国公益,带动第三部门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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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世强.“社会企业”概念解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2,(10).

[6]王世强.社会企业的官方定义及其认定标准[J].探索与争鸣,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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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彭劲松,黎友焕.社会企业商业模式研究―以广东残集团为例[J].江西社会科学,2012,(4).

公益性商业模式范文第4篇

在对于公益信托的理解中,公益信托的投资来源于信托资产及其收益,由于公益的受益人是无对价的享受公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实施不会有任何商业收益,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仅不能享受任何回报,甚至还要以捐献财产的方式才能参与公益信托。这种高尚的形式,由于对委托人要求过高,因此典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当下中国难以得到发展;而私益信托由于其准入门槛过高,导致一些需要资金扶持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也难以得到发展。论文百事通在资金投向的项目的划分上,除了完全的商业性质的项目与公益项目之外,仍有一部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的商业项目,例如经济适用房建设,虽然购房人仍要付出相应的对价,但这些项目的建设者没有商业诉求,项目用途主要在于解决特定群体的困难,其公益性质不言而喻,但由于其融资规模较大,现行的信托制度设计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因此在公益信托和商业信托之外,有必要创设一种新的信托模式,准公益信托。该信托设计适用于像经济适用房这样的商业模式运作的社会公益项目。

下面我们以经济适用房为例来阐述准公益信托的信托模式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公益信托的理解

公益信托,也可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此种类型的信托在社会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委托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行为的规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运用于举办某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

按照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应为了以下的公共利益:(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从上述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看,公益与私益最根本的区别是受益人的区别——在于它并不是以特定的某一人或某些人为资助对象,而是以整个社会或该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所有需要该项资助的人为资助对象。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获得资助的条件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应当理解为,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不特定的群体或者同一性质的大范围群体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公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并未被特定化,带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相反的,如果某一获益行为,设定的获益对象是指特定的一人或几人,或者是带有局限性的群体,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私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已被特定化,在确定的范围之外他人不可享受此种利益。

从信托上来看,如某一信托,它旨在救助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所有无助的人,则属于公益信托;它仅以特定的某几个人为资助对象的话,就属于私益信托。从公益信托实质方面讲,该信托应该有明显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看,受益人应该不特定。只有受益人不特定,谁都有可能从中受益,才可认为信托具有公共利益实质,从而成立公益信托。而私益信托是要求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也可以是投资者指定的个体,受益具有确定性。

二、从当前公益信托法律规定的缺陷重新认识公益信托的概念

当前公益信托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为两点:(1)委托人的非营利性,实践中表现为委托人的捐赠方式;(2)信托财产或者收益直接投资于公益项目(信托财产进行其他投资进行增值不在此讨论之列)。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法律对于公益信托的规定存在的两个问题:完全的非盈利性甚至是捐献使得许多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望而却步。作为资本,追逐高回报是其本性使然,而在中国老百姓还不普遍富裕的情况下,要求其参与公益事业不求回报甚至完全捐赠,很不现实,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何出力的大有人在?说明大家公益之心是切实存在的,因此广大市民能够参与低回报的信托项目,就体现了其公益之心,集腋成裘,此类的公益项目中,虽然个人投资额度小,但是由于可以参与的人数可观,其规模不可小觑。

其次公益事业是列举性的,那么在对公益没有定义的情况下,如何理解项目的公益性,例如政府的经济保障房建设是不是公益项目?在传统的理解上,我们认为公益信托应该投资于公益事业本身,而如果经济保障房项目的信托资金是投资于开发商而非直接的公益项目本身,那么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信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于公益事业进行广义的理解,只要社会上的不特定的困难群体从这个信托计划的实施中得到了利益,并且实施者没有从中得到利益,均应该认为是公益事业。就经济保障房信托项目而言,经济适用房项目由住建房公司承建,住建房公司在承建人的基础上只获得微薄的利润,这也是准公益信托的关键性质之一,它不是单纯以获利为目的。此次信托的主要受益人为社会广大的购房困难弱势群体,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享有住房。民法理念“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住房是一个人生存的最起码要素,然而纵观现今全国房市,房价居高不下,普通个体只有望房兴叹,或者花一辈子的时间背上房债,成为不折不扣的“房奴”。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的政策,试图稳定房地产市场,从宏观来看,这是一种政府公益的行为。所以可以这样理解,经济适用房是以满足社会人群对住房的需求的公益事业行为。公益的广义理解,可以扩大公益信托的范围,让那些政府想做而无力做的有利于广大困难群体的事项获得社会上大批小额闲散资金的支持。

从当前公益信托的缺陷看,我们应当将低于一般市场资本回报率、资金使用人不从中盈利、有利于社会弱势全体的信托计划纳入公益信托的组成部分,从而为公益信托扫除障碍,让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让更多关爱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

从委托人是否盈利看,我们可以将准公益信托称为营利性公益信托;而传统的公益信托则为非营利性公益信托。这样我们认为公益信托应该有两个部分组成,即典型的公益信托和准公益信托。

三、准公益信托的运作模式

对于准公益信托应该尽快立法,使之运行具有法律支撑。我们认为准公益信托的基本运作模式应当如下:

公益性商业模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准公益信托;立法缺陷;运行模式;政府指导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公益信托的地位,但是由于对于公益信托缺乏明确的定义和审批等法律环节的立法空白,颁发十年来,很少有公益信托面世。

在对于公益信托的理解中,公益信托的投资来源于信托资产及其收益,由于公益的受益人是无对价的享受公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实施不会有任何商业收益,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仅不能享受任何回报,甚至还要以捐献财产的方式才能参与公益信托。这种高尚的形式,由于对委托人要求过高,因此典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当下中国难以得到发展;而私益信托由于其准入门槛过高,导致一些需要资金扶持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也难以得到发展。论文百事通在资金投向的项目的划分上,除了完全的商业性质的项目与公益项目之外,仍有一部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的商业项目,例如经济适用房建设,虽然购房人仍要付出相应的对价,但这些项目的建设者没有商业诉求,项目用途主要在于解决特定群体的困难,其公益性质不言而喻,但由于其融资规模较大,现行的信托制度设计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因此在公益信托和商业信托之外,有必要创设一种新的信托模式,准公益信托。该信托设计适用于像经济适用房这样的商业模式运作的社会公益项目。

下面我们以经济适用房为例来阐述准公益信托的信托模式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公益信托的理解

公益信托,也可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此种类型的信托在社会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委托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行为的规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运用于举办某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

按照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应为了以下的公共利益: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从上述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看,公益与私益最根本的区别是受益人的区别——在于它并不是以特定的某一人或某些人为资助对象,而是以整个社会或该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所有需要该项资助的人为资助对象。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获得资助的条件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应当理解为,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不特定的群体或者同一性质的大范围群体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公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并未被特定化,带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相反的,如果某一获益行为,设定的获益对象是指特定的一人或几人,或者是带有局限性的群体,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私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已被特定化,在确定的范围之外他人不可享受此种利益。

从信托上来看,如某一信托,它旨在救助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所有无助的人,则属于公益信托;它仅以特定的某几个人为资助对象的话,就属于私益信托。从公益信托实质方面讲,该信托应该有明显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看,受益人应该不特定。只有受益人不特定,谁都有可能从中受益,才可认为信托具有公共利益实质,从而成立公益信托。而私益信托是要求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也可以是投资者指定的个体,受益具有确定性。

二、从当前公益信托法律规定的缺陷重新认识公益信托的概念

当前公益信托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为两点:

(1)委托人的非营利性,实践中表现为委托人的捐赠方式;

(2)信托财产或者收益直接投资于公益项目(信托财产进行其他投资进行增值不在此讨论之列)。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法律对于公益信托的规定存在的两个问题:完全的非盈利性甚至是捐献使得许多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望而却步。作为资本,追逐高回报是其本性使然,而在中国老百姓还不普遍富裕的情况下,要求其参与公益事业不求回报甚至完全捐赠,很不现实,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何出力的大有人在?说明大家公益之心是切实存在的,因此广大市民能够参与低回报的信托项目,就体现了其公益之心,集腋成裘,此类的公益项目中,虽然个人投资额度小,但是由于可以参与的人数可观,其规模不可小觑。

其次公益事业是列举性的,那么在对公益没有定义的情况下,如何理解项目的公益性,例如政府的经济保障房建设是不是公益项目?在传统的理解上,我们认为公益信托应该投资于公益事业本身,而如果经济保障房项目的信托资金是投资于开发商而非直接的公益项目本身,那么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信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于公益事业进行广义的理解,只要社会上的不特定的困难群体从这个信托计划的实施中得到了利益,并且实施者没有从中得到利益,均应该认为是公益事业。就经济保障房信托项目而言,经济适用房项目由住建房公司承建,住建房公司在承建人的基础上只获得微薄的利润,这也是准公益信托的关键性质之一,它不是单纯以获利为目的。此次信托的主要受益人为社会广大的购房困难弱势群体,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享有住房。民法理念“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住房是一个人生存的最起码要素,然而纵观现今全国房市,房价居高不下,普通个体只有望房兴叹,或者花一辈子的时间背上房债,成为不折不扣的“房奴”。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的政策,试图稳定房地产市场,从宏观来看,这是一种政府公益的行为。所以可以这样理解,经济适用房是以满足社会人群对住房的需求的公益事业行为。公益的广义理解,可以扩大公益信托的范围,让那些政府想做而无力做的有利于广大困难群体的事项获得社会上大批小额闲散资金的支持。

从当前公益信托的缺陷看,我们应当将低于一般市场资本回报率、资金使用人不从中盈利、有利于社会弱势全体的信托计划纳入公益信托的组成部分,从而为公益信托扫除障碍,让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让更多关爱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

从委托人是否盈利看,我们可以将准公益信托称为营利性公益信托;而传统的公益信托则为非营利性公益信托。这样我们认为公益信托应该有两个部分组成,即典型的公益信托和准公益信托。

三、准公益信托的运作模式

对于准公益信托应该尽快立法,使之运行具有法律支撑。我们认为准公益信托的基本运作模式应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