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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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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的区别

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避税;合理;筹划;高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35-02

一、了解税收

(一)认识税收来源

税收在中国历史悠久,依赖于国家的产生和客观经济条件存在,为实现国家再分配职能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通过财政预算的再分配为国家服务,巩固国防、投资国家基础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项目支出,是国家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区别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

1.合理避税的含义:合理避税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

2.合理避税的特征:(1)合法性,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主要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金额;(2)筹划性,一般而言,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实践,比如可以根据纳税时间段有不同的纳税优惠,这种情况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区别:首先,从观念上,合理避税是站在筹划者和国家利益都不损害的角度上考虑,既维护国家利益,增强综合国力,又强化高校纳税观念,减轻高校税收负担。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而是研习税收法律知识,掌握节税方法,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行使自己合理避税的权利。其次,从操作空间上,合理避税是充分利用政策的优惠性,而偷税漏税者是政策空间上无机可乘的。

二、存在即合理

1.避税的合理性:现在高校倡导建设节约型校园,合理避税就是很好的“节流”。高校的加速发展,让税务机关征管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征收高校的税收也成为税收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高校面对这种新局面,也重视高校税负管理,对高校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学校不必要的损失。

2.合理避税的现实意义:随着高校的教育发展飞速,学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收入金额增大,资金来源多样化,税务机关开始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征点对象,高校迫切需要提高对高校税收问题的重视,提高高校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对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剖析。

三、实践运用

(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高校应充分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针对特定的一些优惠,调整学校的财务经济活动,达到合理的节税,以下结合实际情况加予运用:

1.请专家询证,合理避税需要纳税者对税法非常熟悉和充分理解,能够掌握规范细则,能够多和兄弟院校走动,相互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的做法,提高学校运用税收政策的高效及准确性。另外,请教税务部门,举办专题讲座,让税务专家与高校师生面对面进行答疑交流。毕竟,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这些避税行为才被认为合法,从而这些交流让高校和税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

2.对于教育部扶持和发展的项目,学校予以鼓励。(1)教学收入方面: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纵向横向科研收入、经营收入等。国家为了支持教育发展,对于财政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学历教育项目免税,对非学历教育在核定的额度内免税。(2)课题收入方面: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5%的营业税。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1999 年5 月1 日起,高等学校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下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高校的科技处和财务处要加强沟通,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3)薪酬收入方面:根据纳税时间的不同,有不同的优惠,这样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筹划方案的机会。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集中导致税负阶梯拉大,如果把奖金多次分摊,降低税负差距实现降低税负。

(二)认真学习税法,合理筹划税务,依法减轻税赋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合理筹划税务是财务的责任,依法减轻税赋是对教职工的负责。为此,高校一是学好税法,认真领会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发动教职工共同筹划税务;三是学校财务处选用几种方案分别计算,从中选取最佳税赋方案。通过努力,近年来尽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税赋没有增加。

表1某校近年来在职教工工薪收入与个人所得税(单位:万元)

减轻税赋的具体措施:

1.增加公积金增加了税前抵扣金额,不仅没有增加应税所得额,反而因个人缴存额的增加减轻税赋。

2.充分利用年终奖政策。将2008年绩效津贴并入2008年的年终奖重新计税,使全校3 300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降低5~15个百分点,为教职工减轻税负130万元。

3.利用通讯费在定额内可以税前抵扣的政策,单列通讯费1 203.5万元,减轻税负近165万元。

4.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是帮助学校偷税、漏税,而是合理的节税,纳税筹划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例如,利用税收的时间调整,某校通过发动教职工共同策划,将2009年7―11月1 648人的“兴华人才”等津贴的发放时间进行调整,预留年终发放1 167万元,多数按节税10%筹划,可以减轻税赋100万元左右。

5.做好科研奖励金的纳税。2009年安排科研奖励2 380万元,如果将其简单计入当月收入,绝大多数都达20%~30%的税率。通过精心的税务策划,除科研立项1 147万元外,实发现金1 230万元,实际纳税126.5万元,节税100余万元。

6.财务处积极与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免税政策,尽最大努力为学校减轻税负负担。2009年,共申请为1 200多个科研项目免税,共减免营业税963万元。为河涌整治借用我校场地补偿款争取税收减免,免除营业税15.5万元。

参考文献:

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财务会计;差异性体现:现象分析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经济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指标都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是在现如今的发展情况之下,知识更新十分迅速,为了适应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各行各业都在实行改革创新,在这一背景之下,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也必须要进行符合于时代潮流的相关变革,在这过程中,面对日趋细化和多功能化的社会分工,我国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相互走向分离的状况也就随之出现。为此,为了保证经济发展在这一种分离情况下不至于出现波动,促进相关企事业单位在新社会经济发展中实现自身可持续性发展,要求研究者必须在细节上明确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两者最为根本的的差别,明白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的差异以及服务人群之间出现的偏差,正如同以下诸多层面的展示,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要求。

第一,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其基本的发展目标上就存在着十分显著的差异。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每一项制度的存在都有其直接面对的发展目标,这是任何事情存在的基础。就税收会计来说,在本质上税收会计是为了向具体部门提供相应的税收业务信息,保证税收工作的完整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税收会计是为国家税收工作提供服务,是国家相关职能的反应,是国家意志力的具体体现。税收会计作为国家实际权力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实现税款征收提供了足够的保证,有利于国家税款的完整,满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需求。与此同时,作为以确保会计计量准确性和利益分配公平性存在的财务会计,其主要的服务目标是企业,通过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数据或者企业内部发展现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而获得的资料,反馈给信息使用者并确保数据信息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从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作为有区别于税收会计的财务会计,即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的有相同的特征,但是与以国家政府为资金所有者的税收会计来说,财务会计所支配的资金均为企业所有的资金,是需要对企业发展负责任,因此,财务会计必须以更加合理的方式对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核算,从而保证企业得到长足发展。

第二,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发展过程中所依靠的法律基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必须有其法律法规上的依据,这是制度得到确立和发展的基础。就税收会计来说,为了明确税收制度的原则和工作框架,使其具备规范性,国家特定制定出了一系列相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从而确保税收会计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在行政和立法上,国家明确规定和要求税收会计妥善处理各种税收问题,确保能够在加以管理的基础上保证税收工作的稳定性,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公平与公正,必须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确立适合的计税标准,在这过程中加大税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合理处理因税收带来的各种纷争并且在适当时期落实强制性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是,财务会计作为一项正规合理的制度存在,也有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财务会计主要依据的法律基础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在企业参与市场生活中时,财务会计会在这两种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依据现时代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企业工作的现实目标,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工作识别和统计方法,收集相对性的数据来协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定出合理的发展规划。此外,由于财务会计服务的对象是企业,区别于国家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机器,也就没有像税收会计那么严格制度化和严肃性,财务会计主要是依据市场受利原则,因此哪怕有足够的法律法规约束,也会使得其具有极为普遍的自主性,这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工作原则特别是核算机制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机制,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工作原则上也存在着十分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两种会计机制的不同得到了明显的分化。就工作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核算原则来说,税收会计所依据的税收核算原则是按照税收的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两者交叉使用,使用的是较为普遍的分段联合制来作为核算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缴纳税负的人配合相应的国家税收部门依照这几个原则来实现核算制度,国家为了确保税收的保障性收入,严禁相关人员对相关税收收益与费用进行估算,并使用刚性原则加以规范。与之相比,作为服务于企业的财务会计来说,立足于权责发生制之上的核算机制,必须在相关税法的基础之上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必须依据的工作程序和核算方法,以便于在市场中直观的反应出企业财务存在的相关问题,另外,企业作为一种谋求利益的机制,是允许用权责发生制对收益和费用进行估算的,财务会计所产生的相关信息和税务选择,必须在税法基准之上加以考证,这是企业在核算时一种灵活性的体现。

第四,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对所搜集信息的处理时间和依据上有着显著的差异。

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创新;财政政策;减免税;补贴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8-0093-03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金融组织改革创新中的财政支持

在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家给予了许多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其中既包括一些全国性的优惠和支持政策,也有地方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支持,这些在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支持

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方案的通知》出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逐步铺开。在试点过程中,国家安排了一系列的试点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对改革模式采取分类指导、发行中央银行专项票据、试点地区实行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免等。针对尚未完成的农村信用社改革,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明确将此前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长到2008年底和2009年底,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如多方筹资对信用社进行增资扩股,补充基层农村信用社资本金,对增资扩股给予股金分红补贴,审核并拨付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实付的保值贴补息,配合其清收不良贷款有效改善了农信社的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质量。在政策的推动下,不仅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财务状况也得到了改善,为进一步改制创造了条件。

(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

2009年5月,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以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办法规定,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奖励资金以涉农贷款超速增长部分为计算基础,体现了保基数、促增长的指导思想,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放大倍数。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三)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立和发展

按照中央提出的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各地积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做法包括:一是出台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在坚持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各级财政和农民共同负担保费;二是因地制宜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三是初步形成农业保险资金运作管理机制;四是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做法。

(四)推动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设立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探索。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已建立了担保机构,如河南以财政出资为主,在全省全面建立了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浙江等省还建立了乡镇信用担保公司,采取“会员制、封闭型、社区化、小额度、非赢利”的运作模式。对于县乡信用担保机构,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目前还很少有专门面向农村和农业的担保机构,现有的担保业务主要是针对包括农村工业在内的工业生产。

二、制约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财政因素

(一)农村金融资源相对短缺,供求矛盾突出。预计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面对巨额的资金需求,农村金融供给却严重不足,甚至在一些方面呈现逐步弱化的趋势。突出表现为,一些地方银行业机构网点不仅没有增加,反而逐步收缩和减少;农村信贷供给增长缓慢,资金流失严重;农村信贷门槛提高,贷款难度越来越大;农村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种类少而简单;农村金融科技投入较少,服务手段陈旧落后。在此情况下,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难以实现,需要国家采取必要、合理的财税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二)地方财政困难,支持新型金融机构不足

近年来地方金融发展较快,但由于历史和客观原因,地方金融企业仍然发展不够,包袱沉重。竞争乏力,存在资产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等突出问题。发展壮大新型金融机构需要财政的有力支持,但由于我国不少地方经济实力较弱,财政尤其是市县财政较为困难,同时近年来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财政已背负沉重债务负担,无法拿出更多财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如河南省目前只成立了两家村镇银行,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面向县域和“三农”的新型金融机构尚未成立,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缓慢。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农业生产仍然是“靠天吃饭”,大部分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农业保险的综合配套政策至今没有出台,商业性保险更鲜有介入,保险覆盖面窄。主要体现在,一是现行的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保费补贴的做法,使农业大县财政难以承受巨额保费补贴资金,难以调动其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巨灾风险和再保险缺失,虽然一些地方初步计提和建立了风险准备金,但规模小且来源单一,难以应对巨灾风险。三是补贴品种范围较窄,不少农业产品未被列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农民因灾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农业保险产品种类少。

(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缓慢

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在缓解农村担保难问题、保障金融对“三农”支持、拓展农村金融服务空间、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目前情况看,农业担保发展存在“两头热、中间冷”的问题,即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很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够高,主要原因是担保机构实力有限、抗风险能力不强,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一方面,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较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难以壮大,影响了担保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认可农村担保机构

从事的业务具有政策性,应该与其他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有关部门对此并不认可。此外,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经常面临抵押担保的困难,如农户的房屋等财产因流动性差,难以用作贷款担保;一些农村企业土地虽已转换为工业用地,但由于土地权属仍为农村集体用地,也难以进行抵押。

三、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1、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一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的规模和质量,突破农村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循环,加快“村村通”工程实施,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二是完善各类惠农补贴政策,如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解决了农户生活性消费的大头,就可以相对减少农户的资金需求。

2、建立财政增拨资本金制度。中央财政在向中央金融机构大量注资的同时,应研究以直接入股、专项借款人股、财税优惠等多种方式增加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投入。作为地方财政来讲,一要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协调动员各方资金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增强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二要积极参与农村担保机构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工作,尽快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三要支持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满足当地农村金融需求。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条件

由于支农贷款兼政策、商业性于一体,在发放过程中点多面广,经营成本相对于城市工商业贷款高,在执行利率上有的还不能上浮或少上浮,贷款利差小,甚至于所收利息不足支付各种税费。因此,应建立税收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减免或降低金融机构“三农”贷款和农村小企业贷款的营业税率,减免此类业务收入所得税,对农村小额存款减免利息税,由此给地方财力造成影响,由中央财政在转移支付中考虑补偿。此外,采取降低税负政策时,应考虑对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区别对待,使其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如对于支持县域经济和“三农”力度大、存贷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对其税负实行更大幅度下调,形成更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

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一是继续延长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延长税前弥补亏损时限,增强信用社赢利积累能力;二是对社员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社员保息水平分红税前列支,培养吸纳社员人股能力,促进资本充足率提高;三是提高计提呆账准备金比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提高坏账准备提取比例,增强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四是将各级财政对农信社的补贴,折合为股金计人财政对农村信用社的出资参股。

(四)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1、针对不同风险特点,统筹规划救灾和农业保险政策。农业救灾、农业保险都是政府应对农业灾害的方式,但是两者在补偿范围和补偿机制上有较大区别。救灾是纯粹的政府行为,通常只能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无法为农业生产提供长期、稳定的风险保障机制。农业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的市场化手段,能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调动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灾害。因此,应针对当地农业风险特点、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农业救灾与农业保险的补偿范围和对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有效应对大灾风险,构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应积极建立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考虑到地方财政财力紧张的现实状况,建议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根据农业大县财政困难的现实状况,可将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35%提高到70%;将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比例由30%和50%提高到65%,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

(五)完善财政支持的资金分担机制

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财政负担能力是不同的。沿海地区的经济相对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城市和农村的金融体系也是一体化的,而且地方具有强大的财政实力,因而金融改革的任务相对较轻,财政负担能力也较强。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不仅金融改革的任务繁重,而且财政负担能力也较弱。对于中央财政而言,除继续对试点地区,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和沿海省份的落后地区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外,还应为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改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财政实力较弱的地区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在管理上将农村金融领域的资金支持作为专项转移支付的一项内容。

(六)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抵押担保形式

除传统的保证担保和不动产担保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试点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户林地集体抵押、订单抵押、动产抵押等切合实际农村实际的抵押担保方式;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探索将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针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企业土地已经转换为工业用地的,协调办理相关的土地确权程序,推进贷款抵押的落实。同时,积极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如通过保单质押等手段,既要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还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路子,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市场。

(七)尽快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鉴于农业高风险、低收益特点导致外部融资困难的情况,在农业资金供需市场尚处于低端阶段时期,需要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减低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上的业务风险,提高收益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打消金融机构的顾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源的杠杆作用。建议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设计政策性方面、自然灾害而形成的贷款风险补偿问题。对政策性因素形成的金融风险,在合理幅度内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风险分担比例,通过政策性贷款担保基金分担化解涉农不良贷款。

参考文献:

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宋代;税收;征管;启示

宋朝可谓中国历史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宋朝建国之初(太平兴国年间)的财政收入最低(为1600万贯)也达到唐朝的两倍,而到绍熙元年最高时达6800万贯,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赉等花费,宋朝的财政支出也非常大,有历史记载的北宋7次财政记录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亏平衡。②拮据的财政状况使宋王朝必须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其中一个主要途径就是税收。宋代税目繁杂琐碎,据不完全统计,南宋时苛捐杂税名目最多时达六七十种,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税赋也使现在流行的各种舞弊方法在当时已是屡见不鲜,包括重复收税、收税不开凭证、随意变更征税对象等。如“(绍兴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将作监主簿范彦辉言州县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专事侵偷,或任揽纳而专给虚钞。钞簿不销,致多挂欠。间遇州郡催督严紧,遂于民间多端掊率。上户则敦请赴县,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户,不与朱钞,故已纳税赋,勒令再纳。又最其下细民,则搜刷丁钱,诡立名项,曰补亏,曰失收,曰复撑,曰排门。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为应付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宋代设计出一套较为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即使以现在的标准来看,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赋簿籍记录

中国古代历朝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民赋簿籍,宋人更认为民赋簿籍和税赋的关系就像庄稼和土地的关系:“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④宋朝立国之初,鉴于五代战火初息,人口流离,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诏整顿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账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参选日铨曹点检。”⑤

各种簿籍的编制过程一般由下级向上级汇总,“州县造夏秋簿之前,先由乡司造草簿;乡司造好草簿后,送县汇总。”⑥有关诸县造簿的具体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劝农使言: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今乞候每年写造夏秋税簿之时,置木条印一,雕年分典押书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写毕,勒典押将版簿及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逐一勘同,即令佐亲写押字,用印记讫当面毁弃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纸衬背津般上州请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会,委判勾官点检。每十户一计处,亲书勘同,押字讫封付本县勾销,仍于令佐厅置柜收锁。如违,依法施行。”⑦

可见,宋人造夏秋税簿时,必须将历年进行核对,并将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装订保管。

同时,为提高效率,宋代还规定必须及时造册,“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⑧对官员未及时造册上报的处罚包括杖责、流放等,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诸官物交界讫,账历无故违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⑨“诸州县镇场务季申通判厅经总制钱物状,违限者各杖八十;即通判厅审覆供申提点刑狱司,违限者徒二年;本司点磨申尚书户部,违限准此。”⑩

二、完善的会计凭证账簿管理体系

会计凭证、账簿是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较系统全面的记录,对税收监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对此已有较深的认识:“夫钱谷之渗漏非一朝一夕之间遽能如是也,实起于朝廷会计之制不立,历年既多簿书,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为奸”[11],因此,宋代时的会计凭证、账簿监管体系已经较为完善。

1.完税凭证记录

宋代的凭证是老百姓完税的证明,因此宋朝对完税凭证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凭证的开具和防伪上。

(1)凭证的出具

虽然一些捐税金额不大,但逐笔逐户开具凭证手续繁杂,宋朝规定可以合并开具完税凭证。“人户纳奇零税租凭由”明确记载:“某乡某都人户姓名若干人,几月几日合钞送纳今年夏或秋税租奇零物帛之类共若干数,内集户姓名纳若干。”[12]同时为防止合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宋朝规定必须按期足额开具发票,“至纳毕,于簿末结计正数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纳到数并奇零残欠,画一朱书,限三十日,二万户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钞数同簿送州磨勘。”[13]

(2)凭证的防伪

为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代使用各种印鉴以防伪造。税收交纳时以钞作为凭证,未纳之前,其钞未用印,称白钞;课利交纳之后,其钞盖上税务团印、条印,称朱钞。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伪造税务团印来获利,为防止伪造印鉴,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朝不断创造出一系列印鉴防伪方法,其中一个创新是团印,即印鉴上可以体现日期,如“将逐年团印样制旋行增减,大小间以篆颖为文,庶可区别新旧,检察欺隐。”[14]同时定期更改印鉴图章的款式,各个不同税赋的印鉴也不尽相同,某项税赋征收后,相关印鉴也随即销毁:“诸受纳官物团印(仓库各别为样)、长印、梢印,州县长官监造,起纳日以印样缴送销簿官司,对钞比验,至纳毕长官监毁。”[15]

2.账簿管理体系备份和保管

宋代的账籍体系包括登记统计资料的簿册、财政财务收支历和各种簿、账、状、旁通等,分别对应于现在的明细账、总账以及分类账等。账簿体系设置的总布局可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统。其编制账状是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州编制账状是以所属诸县账状为依据,路编制账状,则以所属诸州账状为依据。二是在京诸司库务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变化较大,元丰改制前属三司或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改制后属太府寺、司农寺,并隶属于户部左右曹。但可以发现,不论地方系统或在京诸司库务系统如何变化,其隶属关系与财经机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凭证账簿的处理方法

(1)凭证账簿的备份

宋代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为防止假冒、揩改、毁失等,经常是一式数份,使参与某项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发运副使贾伟节奏:“……臣尝仿周官数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为三簿:一以付司录官,一以付军资库,一委之之(之衍一字)县令,参互以考其成。则催科盈缩发纳登耗,如指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税钞是一式四份:“绍兴十三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17]宋代户籍是收纳税租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登记户口的账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诸户口增减实数,县每岁具账四本:一本留县架阁,三本粘连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验实毕,具账连粘管下县账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阁,二本限三月终到转运司;本司验实毕,具都账二本连粘州县账,一本留本司架阁,一本限六月终到尚书户部(转运司申发税租账日限准此)”。[18]

税收账簿、簿历、凭证等是税收监管的重要依据,宋代规定不得亡失、脱误或欺弊,否则将受到重惩。《宋刑统》依唐律规定:“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19]议曰:“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卷17《毁失》规定:“诸公人亡失见行公案、账簿、簿历等,及应架阁文书,限满寻访不得者,断罪枷锢;再限通满百日不得者,降壹资(限外得者复旧资);县吏人杖捌拾。”

(2)账簿记录方法

为了防止一些官吏在账簿上的舞弊行为,包括“乡典受赇,随时更改或续添收一项”,宋代规定了严格的账簿记录方法,特别规定了对账簿空白处的处理,包括“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纸者用墨勾抹”。[20]这种做法在现代会计账簿记录中也仍然得到体现。与此同时,账簿还要求用正楷大写记录。

(3)账簿的及时登记

舞弊的另一种常见办法是不即时朱销,延期登账,事后再行举催。对此,宋代规定了严格的注销登账的时限:县级必须于收税当日注销钞簿,县向上级部门的报送一般要求在5日之内。一旦有延误,有关官吏必须承担责任。其具体做法是:“诸仓库各置销钞簿,具注送纳钱物数、年月日、纳人姓名,候获官钞对簿销凿。监官书字用印,其钞常留壹纸,以千文字(当为字文)为号,月壹架阁并簿专留本处,备官司点检。”“税租钞仓库封送,县令佐即日监勒,分授乡司书手,各置历当官收上。日别为号计数,以五日通转。每受钞即时注入,当职官对簿押讫,封印置柜收掌。”[21]“每遇受纳之时,置历收钞,具若干钞数,次日解州;州置历即时送县,县委主簿当日对钞销簿。候纳毕日解簿钞赴州,州委官点磨,庶革追扰乞取之弊。”[22]

三、统一的税收入库途径

通过截留需上交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是从古至今一种常见的舞弊方法。宋代一些地方为隐瞒侵欺财政收支,不把某些钱物收支记入该记的账目,而是另置会计账簿文历,以便贪污、挪用、肆意支出等。如“(绍兴)十二年三月六日,臣僚言天下财赋所以常不足者,侵蠹之者广也。今州县大抵皆自立名色,别置文历,移彼作此,蓄为私帑,轻费妄用,逾越法制,莫可稽察。”[23]为此,宋朝廷规定了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要求所有相关收入必须解缴到指定账户,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税赋的流失。如“州县诸司所入,一金以上尽入军资库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归于官,官之用悉应于法,则虽不加赋而用自足。”[24]

四、税收的审计

税赋征收上来后,还要进行审计是否有隐漏欺弊,这种审计是对官吏政绩考核的一种重要指标。审计由上级官吏限期进行,一般采用抽样的方法。审计时必须对照相关簿籍记录,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进行对照。“诸州磨勘税租簿,所差官听选吏人分定户数,先以租数照逐应纳数,次以钞旁对已纳数比磨增亏,以吏人姓名印钞簿上,本官躬亲抽摘审验。三万户以下,限九十日;每一万户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申转运司,若磨勘不如法,本司觉察,别差官吏覆磨,即不得互差。”[25]

1.审计报告的编制

如审磨出账目有亏失隐落失陷者,审计官吏就必须撰写报告。《事类》卷48《税租账》载有“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兹节录如下略加说明:

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

某路转运司

据某州申据某官姓名状准某处差,磨勘出某州某县某年夏或秋料税租某物亏失,陈乞酬赏,今勘会下项:

某官某年月日准某处差,磨勘某州某县夏或秋税租钞旁簿历等

某县税租共管若干户,于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

磨勘亏失出税租下项:

某乡村某户姓名下系某年月日如何亏失,某料租税某物若干,至今计若干料,共计亏失若干

审计院、磨勘司审磨,并同官吏姓名

干系人姓名等,各已如何勘断及追理

磨勘吏人姓名等,已如何给赏

检准令格云云

右件状如前,勘会某官磨勘出某州县亏失某年某料税租某物共若干准令格该某酬赏,本司保明并是诣实

谨具申

尚书户部谨状

年月日依常式

此状可算作一个简式的审计报告,具有现代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其中呈报者是某路转运司,呈报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尚书户部;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即某州某县夏秋税租;审计的起讫日期,即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查明的问题及其性质,即磨勘出亏失税租若干;根据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的意见,即如何勘断及追理。

2.官吏的奖优罚劣

(1)对地方官吏的奖优罚劣

为鼓励督促地方官吏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宋代统治者采取立额赏罚的办法,对按期、足额、超额缴纳税款的官吏给予奖赏,对无法完成税收征收任务的官吏进行处罚。赏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从经济上进行赏罚,包括增俸、罚俸,或赏钱、罚钱;二是对官吏提前晋升或推迟晋升,即减磨勘或展磨勘若干年等,有的甚至直接予以升陟或降差遣。《事类》卷30《经总制》规定:“知、通考内收经制钱及额无拖欠违限(谓如额数二十万贯,收及二十万贯已上,方合推赏):二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二年;一十五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半;一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五万贯以上,减磨勘半年;一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季;一万贯以下,升一年名次。”

宋代还对某些负责税收征管的官吏实行连坐制度以使这些官吏各自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大大增强了官吏的责任感。如太平兴国八年五月,“令诸州掌物务官吏亏岁课当罚者,长吏以下悉分等连坐”。[26]

(2)对审计官吏的奖优罚劣

宋朝廷还用奖惩的办法督促负责审计的官吏要忠于职守,认真勾考。负责审计的官员如果失职,有错误就要受到处罚:“诸州审磨税租簿,吏人故为隐漏者,徒二年;有亏失审磨不出,杖一百;即因而受乞者,论如吏人乡书手揽纳税租受乞财物法。”[27]

另一方面,如果钱粮账目有隐落失陷被审计官员查出的,则根据其数目大小对审计官员予以奖赏。“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检举三司失陷财赋,每一百贯,其本司吏给赏钱十贯;五千贯已上,仍补职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举,为他人所告,当行决配。赃重者,当行极断。告者每百贯给赏钱二百贯;三千贯以上,仍补职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纵。并当重行朝典。”[28]从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初对勾考出失陷的奖赏额的比率已是10%;到了神宗元丰年间规定“钩考隐漏官钱,督及一分者赏三厘”[29],其比率更高达30%。审计人员的奖赏与其业绩密切相关,极大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宋代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今天看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总结为以下五点:

1.重视社会信息的收集整理

税赋监督的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合理性,不合理的税赋要么使百姓负担过重,各级官吏也难以完成税赋任务;要么使朝廷财政收入不足,这些都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宋代虽然屡经战火还是非常重视对各地民赋簿籍的收集整理。这使朝廷可以比较准确地了解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水平,无疑为税赋的合理化提供了前期保证。如何完善社会统计信息并使其为税收征管服务是我们现代应该研究的一个课题。

2.完善账簿管理方法

账簿是记录、分析税收信息的主要渠道,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宋代的账簿管理方法已经较为科学,包括账簿管理体系、账簿的备份,及时登账以防舞弊以及各种账簿记录的具体要求等。对于违规行为也制订了各种详细的处罚措施。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账簿管理方法并未有本质的突破,反而有所弱化。如虽然对账簿的保管、登记也有一些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许多违规违纪案件都有各种(故意)遗失账簿、延期登账和随意更改记录的行为。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略嫌不足,如我国《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登记账簿的直接责任人仅处二千到二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到五万的罚款。

3.提高凭证防伪水平

凭证是纳税与否的证据,宋代设计了许多凭证的防伪措施,我们认为至少有两点可引以为鉴,一个是应不断开发设计出新型的防伪措施,如宋代光印章就有多种,包括团印、长印、梢印等,团印还有不同的日期以作区别。另一个是不同部门或税种应有不同的防伪措施,如宋代不同仓库、不同税种的凭证和印章往往也各不相同。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发票防伪技术较低,以增值税为例,每年均有多起大型假增值税发票案件发生,而一些被假发票蒙蔽的企业往往声称难辨真伪。如何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提高凭证防伪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4.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

为防止小金库,宋代规定了严格而统一的收入渠道,要求所有的税收收入都进入国家财政。这使宋代与前后各个朝代相比,小金库现象比较少见。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三令五申防止小金库,但每年的小金库问题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始终未能建立一个严格的财政收支渠道,从中央到各级地方的财政收支渠道分散,多头管理普遍。宋代统一税收途径的方法对我们应有所启迪。

5.严格官吏政绩考核制度

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最终必须依靠人来完成。就税收监督而言,对有关官吏的考核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宋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至少在三个方面对今天有重要启示。第一,官吏定期审计报告,而这也成为官吏提拔升迁的主要依据。规范而定期的税收审计报告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将官吏政绩记录在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数字出官”和随意提拔官员的弊端。第二,官吏的“连坐”制度也有其可取之处,合理的官吏“连坐”制度使各级官吏根据其职责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提高各级官吏的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官吏各自为政和相互推诿的弊病。最后,将审计官吏的收益与其审计业绩挂钩,有力地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事后税收监督的效果。与之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官员考核制度随意性比较大,一些官员的升迁往往仅凭个别上级领导好恶而定,同时对官吏的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这使上级领导往往忽视对其部下的监督。同时对审计官员往往过分强调其应尽义务,对其权益有所忽视,审计人员难以从其贡献(我们可以将其所查出的错弊金额作为其贡献)中收益,这也可能影响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注:

①《玉海》卷186《宋朝岁赋》所载:“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太宗以为极盛,两倍唐室矣”。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56,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

②方宝璋.宋代财经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③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62,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

④⑥⑦《名公书判清明集·财赋造簿之法》,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⑤《宋会要》食货11之10。

⑧脱脱:《宋史》卷174,《食货上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

⑨磨勘(审磨)指对官吏的考核和审查,下文的减磨勘指因官吏表现优异而提前考核(一般也意味着提前晋升),而展磨勘意思与此相反。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卷32,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⑩《事类》卷30。

[11]《宋会要》职官6之23。

[12][14]《事类》卷47,《受纳税租》。

[13][18][25]《事类》卷48,《税租账》。

[15]《事类》卷17,《给纳印记》。

[16]《宋会要》职官42。

[17]《宋会要》食货35。

[19]《宋刑统》卷27,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20][22]《宋会要》食货35之10;又见食货70之143~144。

[21]《宋会要》食货35之9;又见《事类》卷47《受纳税租》,卷48《预买绢》。

[23][24]《宋会要》食货54之8;《宋会要》食货52之32。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1995。

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

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

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

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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