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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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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闲置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三)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第七条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按《*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附件)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已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免征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用地单位应当按《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征收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条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二)征收单位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按计征办法、土地闲置期间和相应的征收标准确定应征数额,向用地单位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地单位持《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闲置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市对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留成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各区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先全额缴入区财政,区留用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应上缴给省、市的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其中省统筹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将应上缴的资金上缴省财政。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费主要用于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有关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费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用款单位根据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将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列入部门预算中报同级财政部门。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利用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补充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和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市、镇(街道)、村(居)三级逐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等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耕地保护的巡查,违法占地的制止、拆除和复耕,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保护台帐,逐步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三)严把项目选址关。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选址进行严格把关,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或未经补充占用耕地。

(四)高质量补充耕地。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6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镇、街道提报的立项项目,由市国土、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开始实施时,由市财政向实施单位先行拨付项目投资预算额的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下拨资金原渠道收回。2011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高至每亩20000元,并将根据耕地开垦的难易程度和易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情况适当调整。积极推行政府统一招标、工程化整理复垦。

(五)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针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紧张的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调研,摸清情况,研究增减挂钩的有关意见,加快推进该项工作,通过增减挂钩节约指标满足项目用地需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六)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将耕地保有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案率、拆除率、结案率等作为对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比重。实行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审计。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一)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划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9〕22号)的规定执行。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及出让、划拨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城建、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出具规划等条件。

(二)严格供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拟出让土地的审批。凡属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对符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根据规定从严审批;工业项目用地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确保年度供地率。拟出让地块经市政府批复后,属地单位要抓紧提供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市发改、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和配合,加快办理供地的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要提高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当年指标当年批回。对已批回的土地,要加强供地措施,确保年度供地率达到90%以上。对因虚报项目用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的,相应削减下年度用地计划。

(四)加强批后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非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土地。对项目建设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擅自改变容积率、土地用途等情形的,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置。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登记,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五不准”:对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准登记;对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准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准登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准登记;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准登记。进一步加强对因土地转让引起的变更登记和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审核,凡达不到转让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一)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土地出让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是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机构,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复垦、水利建设等方向倾斜,城市建设和其他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补缴。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原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容积率,属于重新明确容积率的,或虽明确容积率但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修改原容积率的,按照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政府相关规费收取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南政发〔2009〕25号)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土地抵押贷款。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严格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贷款主要用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

(一)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市监察、发改、国土、城建、规划、房管、城管、工商、市政、供电、金融等部门是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依法管地用地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8〕61号)和《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南政办发〔2011〕26号)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落实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形成执法合力。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国土部门罚没物移送文件后及时出具接收手续。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阻挠公务的案件,及时受理、侦破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审查、执行国土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检察院要依法受理、查处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并依法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的党纪、政纪责任。遇卫片执法检查、例行督察等重大行动,市财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部门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提前介入,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与督查力度。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依法查处,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

(三)实行双报告双通报制度。市国土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报告,同时向各镇、街道和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单位通报。

(四)严格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审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南政发〔2010〕5号)的要求,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审批,少占或不占耕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审批的临时用地实施共同监管,防止形成新的违法违规用地。

(五)实行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监察、国土、法制、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涉及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方面的重要事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五、从严实施土地管理问责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对策措施

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的可行方法就是“零土地技改”和“无土地招商”,这种方法很多县市都在积极推行并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各地实践情况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措施主要有:

1.1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储备未供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排查实际情况,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开发利用,从而节约大量土地资源,使其发最大的效益。全面清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对依法应当无偿收回、闲置满2年的土地,坚决进行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拍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特别是超过2年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缴增值地价。

1.2实行优先使用储备土地战略

在各类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选址时,国土、招商、规划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引导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储备未供土地。提高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加快批而废弃、未供、闲置土地的盘活工作。对当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必须达到80%以上,往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要达到50%以上。依法进行处罚因项目投资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闲置,坚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1.3加大闲置土地挖潜力度

提高土地利用率,利用迁村并点、建设农村住宅集聚区和旧城改造等形式,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进程。对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的土地应努力盘活,对闲置企业、乡镇旧址,撤并学校的存量闲置土地进行复垦挖潜,盘活闲置土地,为一般项目落地提供保障。加速旧城改造步伐、推进“城中村”建设,为新项目建设提供了用地空间。

1.4加强土地管理,优化供地结构

对生态环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节能型项目,以及拆迁安置和农民小区、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原则上不单独对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生产经营场所的获得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强化用地审核监管,项目的落户、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新建用地的项目必须充分消化企业现有闲置土地,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把企业现有闲置土地面积一并核算为用地规模,坚决核减投资强度与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供地面积。

1.5完善并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制度

首先,改革土地的供给与出让方式,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应引入市场机制。进行集约经营,将以供给决定需求的方式替代以需求决定供给的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价值,避免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无序扩张。制定严格的土地储备制度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这个制度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又一有效方式。城市土地的利用要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应该对土地市场进行适当的管制,来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实现,土地储备是管制土地市场与政府调控的有效手段。作为盘活城镇内部存量土地和置换城镇内部低度利用的土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有效途径的统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也能够规范土地市场、解决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下产生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1.6整合用地,挖掘潜力

集中开发研究、中试、推广、生产区域,整合现有土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选择最有利的产业发展集群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低投入、高产出。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鉴国内其他园区的经验,引进区片容积率控制的概念,即对开发区确定一个合理的容积率,一部分企业用地可超过区片容积率,另一部分企业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小于区片容积率,只要整个区片实际建筑容积率不超过规划容积率即可,这样可满足不同用地者的需求,促使土地集约利用。

1.7多维发展,拓展空间

土地集约利用应该放眼未来,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地面上的建筑高度,通过科技技术向地下要空间。借鉴其他立体开发模式。如在一幢多层建筑中安置几个或几十个工厂或车间,即将平面方向上布置的厂房,在垂直方向上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高新区基本上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适宜于布置立体化标准工厂。另一方面,向地下空间拓展,认真借鉴世界各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经验。

1.8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模

严格控制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准确定位城镇的发展方向。根据产业优势、特点诸要素,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政策,确定城镇准确的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所需的用地、人口聚集所需的用地、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从而确定合理的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对项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切实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数量。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还应该注重节约土地资源。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的规模,设计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大规模、高品位,应该讲究经济买惠、节约用地、切买可行的原则。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第五条(储备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六条(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二)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三)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储备分工)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六)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其他各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八条(储备计划)

本市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十条(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市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

第十一条(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拆除,并经投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前,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投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前期开发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批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第十二条(储备地块的权属证明)

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

储备地块交付供应时,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应当由市房地资源局收回。

第十三条(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

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第十四条(储备信息统计)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储备土地的面积、数量、坐落、收购补偿价格、基础性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市房地资源局。

第十五条(储备地块的供应)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地块的出让工作,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储备地块出让所得的价款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并在扣除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管理费后,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具体应用解释)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833172

1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目前中国大约有2267万hm2的土地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国农村已经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总面积是2533万hm2,把土地部分或全部流转给别人使用的农户接近6000万户。但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不同步,农业现代化滞后明显,现有的土地制度缺陷也愈加明显:在土地资源配置层面,农村富余劳动力“洗脚上田”使大量农田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形成了农村以家庭为主的散、小、弱的生产经营格局,制约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升级。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层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机制不健全;政府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注重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制约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2 存在问题及原因

2.1 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够

农户没有搞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怕土地使用权流转以后会失去自己的承包地,不敢参与流转;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只有靠经营土地,才能获得生活保障,医疗、养老保险也来自于经营土地的收入;,地方政府缺乏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一些地方政府忽视了土地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重要作用,因此疏于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引导和管理,导致土地使用权流转缺少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

2.2 法律、机制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诸多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条款存在冲突协调问题,有些法律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带来因法律界限不明或条文理解不同而带来的适用不统一问题。

一些地方因没有完善的中介机构为之服务,更缺乏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工作没有完全展开,土地使用权流转也仅仅局限在村内,不能跨区域流动,流转范围小,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性小。

2.3 流转合同不完善

农户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大多不规范,权责不明确。有的合同条款甚至与现有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这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严重者还涉及非法犯罪;农户大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转包、转让,口头协议的稳定性差,一旦发生纠纷,不便于当事人举证和分清责任,也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 土地流转条件存在限制

土地权利主体不明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往往镇政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小组共同享有土地权利;各主体权利不明确。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各个权利主体不清楚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尤其是农民不清楚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承包农户是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农民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有一定的自,这样才符合依法自治的原则,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 政策措施

3.1 规范合同手续

在流转主体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土地流转应严格按法律程序履行合同手续,并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后方可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签订后报相关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后生效。政府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范本和土地流转证书,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的程序,搞好造册登记工作。

3.2 利用市场促进土地流转

应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利用市场机制来调节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调整土地供需关系,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市场运行效率。而且应不断完善国家有关土地流转的税收、贷款、利息政策,建立相应的金融、保险支持体系,使农民、企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足够的资金参与土地流转,建立一个安全、高效、稳定的土地流转市场。

3.3 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

《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修改时,要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明晰土地权利主体和各主体权利,并统一相关法律条款。

3.4 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

规范地籍管理,建立完备的土地档案;构建适应产权市场化的土地管理体制;缔造交易中介服务组织;制定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