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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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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

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国家更是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明确提出了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其中就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等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我国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综观这些处罚措施,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一般是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种植条件,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

我们注意到,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管是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中的责任追究条款,还是刑法中的罪责条款,以及最高法院的专门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其惩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也仅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论处。

笔者以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理由有四:

第一,只是明令禁止,而不制定与其对应的处罚措施,则会产生类似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效果,对此类行为会因没有制裁惩罚机制而使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同虚设;

第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是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具有同一性质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而针对后者,有关法律法规均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救济处罚措施。二者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第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参照“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在我国并不具有先例的援用效力,其对后来的此类行为并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针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将产生立法上的漏洞,使其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机可乘,不利于对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笔者认为,要弥补这一立法上的漏洞,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第一,鉴于《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均是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直接列出,加以明示,所以,不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大的修改,只需在这些责任追究条款中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作出明示即可。

但这涉及到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比较复杂,考虑到实际中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屡禁不止,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这一行为纳入责任追究条款之中,真正做到对这一类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定罪有法可依。

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我国农业产业虽然整体规模庞大,但是并没有真正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据统计,只有约5%的农业企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农业整体产业存在规模小、竞争力弱、科技含量低、农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一些成就。但是,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大部分是以牺牲环境为前提的。耕地面积逐渐减少、水土流失现象严重、草原退化严重等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必须面对的问题[3]。

2农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2.1合理开发农业资源,加强资源的保护利用政策

耕地保护事关中国农业稳定、粮食安全,是国计民生之大事。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规划期内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0.27亿hm2,各地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加强对农业资源的保护,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操作,保障耕地红线不动摇。同时,要注意吸收、引进发达国家有关农业资源保护先进技术,重视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农业发展经验,要实现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科学的农业生产,可以有效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使自然资源得到持续有效的利用,形成良性循环。要实现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的建设就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要加大对生态农业的资金、政策支持,特别是要加强技术支持,调动企业参与生态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建设生态农业技术保障体系,在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地方逐步推进生态农业经济的发展[4-5]。

2.3提高农业的信息化,实现农业发展的科学化

我国农业的信息化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强农业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跨地域、跨部门的农业信息系统,形成权威的网络信息平台,统筹规划农业经济的发展[6]。同时,加强对农业信息服务人员的培养,成立专业的服务农业技术队伍,才能保证农业科技信息得到有效利用,实现农业发展的科学化。

2.4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

随着对农业资源系统认识的深化和实践的需要,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现行的有关农业资源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审理,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农业资源产权制度。

3结语

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地(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排查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这次排查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在工程建设中是否能形成高陡边坡和地质隐患点;用电、用水是否安全;机器运行是否安全;是否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等。

二是对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是否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灰尘等污染;是否按照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是否对水源、土壤、空气造成污染;是否破坏耕地、植被和生态环境等;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对劳务用工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雇用工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否足额、按时发放;是否建立职工花名册;工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劳动用工备案;是否遵守《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对合法开采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一证多矿”现象;是否按时交纳资源补偿费;是否有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等。

二、时间安排及步骤

这次检查从2012年7月15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15日-7月21日)

由矿产站负责,国土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配合,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围绕以上检查内容,对全县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造册登记。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的目的、意义。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和非煤矿山企业法人的思想统一到国家法律法规上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依法用地,守法经营的理念,为治理整顿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整改处理阶段(7月22日—2012年7月26日)

对清理出的非法开采、非法用工等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等法规政策,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属非法开采的由国土监察大队予以立案查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属非法用工和劳资纠纷的报县人劳局,由县人劳局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属带病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依法处理。确保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规范完善阶段(7月27日—8月30日)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督促各生产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风险抵押、工队保证金、依法用工、依法开采、依法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开采有序。

三、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县局成立“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局长、矿产站站长、国土监察队长同志担任,成员由局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组成,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排查工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办事。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原则:①督促具备生产条件的砖瓦窑企业,限期办理合法用地等生产经营手续,对逾期未能办理的要依法关闭,拆除;②对生产经营手续齐全,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③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拖延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④对粘土砖生产企业借口用地,实际违法占地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没有足额按时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要及时追缴。⑤对不按《劳动法》规定用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业,限期改正,直至达到规范要求方可生产;⑦县城规划区、公路两侧的砖厂、石场要坚决关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